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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學的研究方法與途徑
行政學於一八八七年威爾遜(Wilson)發表「行政的研究」一文後,發展至今雖只有百年多,但於此段時期,行政學不斷精益求益,尤其自十九世紀末葉以後,從政治學獨立出來之後,發展更為快速。此不得不歸功於行政學研究方法之突飛猛進,茲將其研究方法列舉如下:(張潤書:1998 :16-23)
A. 法則的研究法(Golden-rule approach)與事實的研究法(Fact-finding approach) :
法則的研究法:早期的行政學家,著重放諸四海皆準的「原則」的建立,其中心思想為「金科玉律」,過份注重價值判斷一「應如何」,亦即先建立規範標準,再拿組織、管理、人事等與規範做比較。
事實的研究法:重視問題解決、實然面向並視條件而定。新進行政學者注重事實真象的探求,注重「是什麼」的觀念,亦即將各種組織現象歸納分析,再做結論,近年來常採用「個案研究」(case study)、統計方法或數量研究,乃電子計算機運用。
B. 靜態的研究法(Static approach)與動態的研究法(Dynamic approach) :
靜態的研究法:早期學者對行政問題的研究,僅注意組織結構、權責分配、法令規章等結構的研究。又稱之為「結構的」(Structural)研究法。
動態的研究法:新近學者認為行政是行政行為者的行為所構成的現象,例如研究非正式組織、溝通、決策過程及注意人員的交互行為關係等。又稱之為「功能性」研究法。
C. 比較的研究法(Compartive approach)與生態的研究法(Ecological approach) :
比較的研究法:早期學者對行政問題僅作演變上的觀察、異同的比較與檢討。
生態的研究法:近期學者認為不能單就國家與國家來比較,因為各國的地理環境、文化背景、社會結構、價值觀念不同,應從整個世界中尋求求出若干種行政模式,再以此「模式」來衡量各國行政制度的特質所在,亦即依行政現象的背景作綜合性及系統性的說明,進而建立行政樣態。又稱之為「模式」研究法。例如:雷格斯(F. Riggs)對「稜柱」型(Prismatic Model)社會行政的研究法。
D. 生理的研究法(Physiological approach)心理的研究法(psychological approach) :
生理的研究法:早期行政學多研究機關人員之生理需要與生理條件,注重工作環境的改善、待遇提高、福利的增進等。
心理的研究法:晚近學者認為行政是人群活動所形成的現象,注重心理因素對員工的影響。因之,欲對行政有深切的認識與了解,須從個人的、社會的、心理的觀點及因素,作適當的研究。對於組織中員工「自我成就」及「激勵法則」之研究屬之。
E. 閒接的研究法(lndirect approach)與直接的研究法(Direct approach) :
早期行政學者多從既有的資料中來研究行政問題:此即為圖書館式的研究法;
近期學者重在對個別的行政問題作實事求是的調查和分析,從實際的事實與經驗中體認行政事理與問題,於客觀證據中找尋結論求取可行之道,不以預定的原理與法則以應付新起的事件。如,場域研究法、角色扮演法等。
F. 詮釋理論的研究(Interpretive theory approach) :
此理論認為真正的知識來自於「觀念」(idea)而非感官經驗。
此研究學派所運用的方法為:從發現行動者的意向和欲求出發,賦予行動者實踐內容的意義,而社會科學家把觀察到的行動和經驗安排到適當的詮釋架構中,說明其與人類生活本質及目的的關係。故其目的主要在促進人類相互溝通對話的可能性,說明人類行動與其生活各層面的關係,而這種整體性觀點可以使人類更加瞭解自己和他人行動的真正意義。
G. 批判理論的研究(critical theory approach) :
此理論與詮釋理論主要的差異在於詮釋理論比較強調「理解」的知識過程,批判理論則偏重於「批判」的知識過程。
故批判理論研究的作用,即要影響人們的意識,解放人們的思想,鼓勵人們追求另一種不同的生活方式。總之,批判理論研究特別重視理論和實務之間的關係,意圖透過批判質疑的方法,多樣的研究方法,找尋弊端和偏見,從而促進現狀的改善,拉近理論與實務間之距離。
H. 行動理論的研究(Action theory approach) :
此理論由哈蒙(Harmon)提出,他認為,公共行政的研究必須從基本的信念與假定出發,才能徹底瞭解公共行政此一理論與實務的真正本質。其認為人的本性是「主動」(active)而非被動的,人類的行動必須在社會互動的系絡中,才能找到真正的意義。總之,行政理論重新喚起公共行政有關價值的研究,並回歸到以人為本的行政精神。
依據許南雄老師之看法,行政學的研究方法可歸納為下列七種:
A. 法制研究法:偏重靜態及規範性的。
B. 行為研究法:偏重人群關係。
C. 生態研究法
D. 系統研究法
E. 政策研究法
F. 比較研究法
新公共管理研究途徑:此學又稱新右派主義、管理主義、後官僚典範、市場導向的管理機制等;羅森姆( Rosenbloom )認為此一學派為1990年代新的研究途徑。
行政學的主題與範圍
行政學為一門新興的科學,其範圍隨著時代之演進越來越廣,茲整理如下:
A. 行政組織論:
行政現象最基本的問題即是「組織」,其是推行工作之工具。此範圍包括:
a. 組織理論:
研究組織到底是什麼的一套理論架構。
b. 組織結構:
即組織的分工狀態,縱向的分工稱之為「層級化」,橫向的分工即形成「分部化」之現象。
c. 組織動態:
組織構成最基本的單位是「人」,此乃研究組織中人員互動後之關係。
d. 組織發展:
研究如何增進人員之技術及知識,且隨環境之改變而不斷改變。
B. 行政運作論:
此部分又稱「行政行為」,其主要內容大致有下列諸項:
a. 訂定政策:
此乃作為行政行為的主要指引。
b. 行政計劃與決定:
乃研究組織於事前決定作何事及如何去做。
c. 行政領導與激勵:
主要研究領導激勵之研究方法、基礎、方式與技術等要項。
d. 行政監督與授權:
研究如何「分層負責」,其原則、時機及技巧等。
e. 行政溝通與協調:
此二者實為一體之二面。
f. 公眾關係之理論與實務:
政府必須運用各種策略與方法,爭取公眾之瞭解。
C. 行政技術論:
「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組織管理欲其有效,必須先有一套完善之技術,於行政學的管理技術中,大致較常見的有下列幾種:
a. 目標管理(MBO)。
b. 行政三聯制。
c. 計劃評核術(P.E.R.T).
d. 工作要徑法(C.P.M).
e. 作業研究(OR) .
f. 工作簡化。
g. 資訊管理技術。
h. 無缺點計畫(ZDP) .
i. 彈性工作時間等。
D. 公務人力資源管理論:
人事行政一般又稱「公務員制度」或「文官制度」,現在大多已稱為「人力資源管理」(HRM) 。人為萬物之靈,其有思想、有感情、處理起來最為困難,範園自然亦較為廣泛。
大致包含:公務人員的考選、銓敘、任用、俸給、考績、獎懲、訓練、保險、撫卹、退休、品位分類制、職位分類制等,其最主要目的在使「人盡其才」、「事竟其功」。
E. 財務行政論:
俗云:「財政為庶政之母」,故財務行政乃公共行政之重要一環。
而所謂「財務行政」(Public Financial Administration)係指政府機關或企業處理財務事項,及與此有關之制度及運作,目的在執行財政政策及完成公共政策。其範圍包括:
a. 預算制度:即政府於一定期間的施政計劃而以金錢數字表現者。
b. 會計制度:即在預算執行過程中,將收支情形加以詳細記錄。
c. 決算制度:於會計年度終了後,行政機關應向立法機關提出決算報告,以表明其責任。
d. 審計制度:預算執行完畢後,必須由超然獨立的機關加以審查,以確定無任何錯誤過失,如無則解除其責任。
F. 公務管理論:
此範圍之研究在於與辦公室有關之各種事務,包括辦公室的空間、設備、環境、運作等,其目的在使其條件完全符合組織人員之需要,進而提高效率,完成組織之使命。故其範圍大致包括:
a. 空間管理。
b. 環境管理。
c. 文書管理。
d. 物財管理。
e. 庶務管理。
f. 資訊管理。
G. 比較行政論:
此範圍乃是以「比較研究法」就各國之行政現象,作有系統的歸納與分析來瞭解各國行政之特色及異同。主要研究對象包括:
a. 行政制度。
b. 行政行為之方式及動機。
c. 社會文化。
d. 社會結構。
e. 各國之生態環境與行政之關係等。
H. 公務倫理論:
此範圍在探討公務人員在推展其政務、處理公務時,認為應有的角色扮演及關係分際之認識,換言之,即在建立公務員共同信守的正當行為標準。其主要內容包括:
a. 行政倫理之意涵。
b. 影響行政倫理之因素。
c. 強化行政倫理之方法。
I. 公共政策論:
「公共政策」係指政府機關為解決某項公共問題或滿足某項公眾需求,決定作為或不作為,以及如何作為的相關活動。
近來為使政府符合「五R特性」,即
a. 回應性(responsiveness) 、
b. 代表性(representation)、
c. 責任性(responsibility) 、
d. 可靠性(reliability)、
e. 及務實性(realism)之五大表現。
研究公共政策成為一種趨勢,故其範圉包括:
f. 政策問題之分析。
g. 政策規劃之分析。
h. 政策合法化之分析。
i. 政策執行之分析。
j. 政策評估之分析。
k. 公共政策之重要議題及展望等。
J. 二十一世紀的公共行政理念論:
隨著二十一世紀的來臨,公共行政有許多新興的問題及理念產生,很值得所有行政學者繼續探討與專研,包括:
a. 新公共行政理念.
b. 公共管理及新公共管理之發展。
c. 全面品質管理(TQM) .
d. 學習型組織。
e. 非營利組織。
f. 工作生活品質(QWL) .
g. 府際關係與管理.
h. 知識管理。
i. 教導型組織。
j. 民主行政之發展。
k. 行政學之本土化等。
行政學典範之發展
典範(Paradigm)之定義:
在某一特定時期,參與某一個科學研究工作的學術社群,所共同接受的基本觀點與研究方法。
典範係指在一個正規的學科中,用以規範其問題概念、假設、研究方法、假定、理論、和語言的基本共識,並且獲取正當的地位。
有關「典範」首先是從物理學家後來轉為科學史家的孔恩(Thomas Kuhn)。在1962年出版的「科學革命的結構」,(The structure of scientific Revolution)一書中提出的,其意義相當複雜,依據國內政治大學此方面專家吳瓊恩老師之歸納大致有五項:
a. 典範是一套「信念或信念系統」(Belief system) :
「信念」即一個人自出生以後,在社會化(socialization)的過程中所接受信以為真,且具有若干事實的基礎,而不必或不願再去證明的看法。每一個人腦海裡都充滿了許多這樣的信念,吾人稱之為「信念系統」。典範其實就是信念或信念系統的一部份。
b. 典範是一種「世界觀」(world view) :
方法學家派頓(M. Q. Patton)即持此一看法。他說:「典範乃是世界觀,一般性的觀點,以及分析複雜的真實世界的一種方式。」
c. 典範是一種觀察的方式(A Way of seeing) :
典範本身是一種觀察,也是一種出發點,而這種出發點往往是自明的或隱示的,會不經意的顯現出來,但因人的能力有限,自然無法完全觀察,但亦不失一種典範。
d. 典範是一種普遍性的觀點(A general perspective) :
典範乃學術社群所共同持有之信念系統,故其為一種普遍性的觀點,且具有「時效性」但卻不一定有「持續性」。
e. 典範是最高的「共識單位」(Unit of consensus):
典範乃是各社群所共享的信念系統,因此具有高度之「共識單位
亨利(Nicholas L. Henry)的五大典範:
依亨利(Nicholas L. Henry)的「共行政與公共事務」(public Administration and Public Affairs)書之分類如下:(吳瓊恩:「行政學的範圍與方法」)
1. 典範一時期:
政治與行政分立時期( Politics/Administration Dichotomy) 。
I. 時間:1900~1926
II. 典例範本:
i. 古德諾(Frank J. Goodnow)「政治與行政」(1900)
ii. 懷特(Leonard D. White)「公共行政研究導論」(1926)
III. 主題:
政治乃決策是關於國家意志之表現或政策的問題。
行政乃執行與政策的執行有關。
IV. 方法:
強調價值與事實之分開,認為公共行政的研究是可以「價值中立」(value free)的,但其任務是「經濟」與「效率」之研究。
V. 理論:
強調公共行政「科學」與「事實」研究的重要,以及奠定「組織理論」,研究的基礎,雖理論無所貢獻,但仍有開拓之功。
VI. 檢討:
忽略「企業行政」,及「價值中立」之不可行。
2. 典範二時期:行政原理(Principles of Administration) 。
I. 時間:1927-1937.
II. 典例範本:
古立克、尤偉克之「行政科學論文集」(1937) .
III. 主題:
強調許多放諸四海皆準之行政原理。造成有許多重點(focus)但無一個定向(locus) .因為這些原理原則可以不顧行政背景、文化、功能、環境、任務或制度架構之不同,而用之於任何地方,結果造成「原理愈來愈多,但忽略了行政學的研究定向」。
IV. 方法:
採機械效率觀(不過這一典範重於高階層之研究,與科學管理重於低層級人員研究不同,,採規範性研究法。
V. 理論 : POSDCORB。
VI. 檢討:
許多學者認為根本沒有「行政原理」這回事。(Ex:賽蒙)
3. 典範三時期:
公共行政學即政治科學(Public Administration as Political Science) 。
I. 時間:1950-1970。
II. 典例範本:
此期乃行政學之低潮期。以高斯(J. M. Gaus)的「公共行政理論趨勢」為代表。
III. 主題:
努力重建公共行政與政治學概念聯繫時期;行政學已非一門獨立學科,而是政治學的同義語,是政治學的重點(emphasis)興趣範圍(an area of interest) ,此段為行政學的尷尬期。
IV. 方法:
採機械效率觀(不過這一典範重於高階層之研究,與科學管理專於低層級人員研究不同,,琛規範性研究法。
V. 理論:
以「比較行政」作為公共行政之子域(sub-field) ,其主要目的是想建立理論,為知識而追求知識,不過與「實際取向」不同。
VI. 挑戰:
由於「比較行政」理論建構之失敗和行政個案研究法沒有多大成就,造成行政學已成為政治研究中之「次等公民」。
4. 典範四時期:
公共行政學即管理學(Public Administration as Management)。
I. 時間:1956-1970
II. 典例範本:
i. 1956年 「行政科學季刊」 (Administrative Science Quarterly)提及行政即行政,區分為公共行政、企業行政、制度行政均無意義可言。
ii. l966年韓德森(Henderson)在「當代美國公共行政綜論」(Emerging Synthesis in American Public Administration) 一書中指出「組織理論應成為公共行政的基本重點(the overarching focus) 。」
iii. 馬奇(James G. March) 所編「組織手冊」 (Handbook of Organization) 。
iv. l969年湯普遜( James D. Tbompson)所著「行動中的組織」( Organizations in Action) .
III. 主題:
此一典範僅提供「重點」(focus)而非「定向」(locus ) ,行政就是行政,不受時地局限,設有公私之分,故為「重點」大於「定向」的研究。
IV. 方法:
強調管理科學。研究上著重組織行為的實證研究以及量化的管理技術研究。1960之OD即是如此。
「一般管理」(generic management) 的概念。
V. 理論:
OD之迅速發展,使「行政」成為一個研究「公私制度與組織」之統一知識體系。
VI. 檢討:
N. P .A呼籲由政治學和管理學中獨立出來。
5. 典範五時期:公共行政即公共行政學。
I. 時間: 1970年以後迄今。
II. 典例範本:
1970「全國公共事務與行政學聯盟」(NASPAA)成立,代表公共行政學獨立自主的發展階段。
III. 主題:
行政學力求一行政科學之定向,特別是在組織理論和資訊科學方面。例:組織理論和資訊科學。
IV. 方法:
許多公共政策之新技術產生。例:線性規劃、要徑法、決策樹、等候線理論、MIS等。
V. 理論:
行政學之核心課程已定。例:環境、數量方法、公共預算、組織理論、公共預算、人事行政等。
VI. 檢討:資訊社會,PA所面臨之新挑戰。
哈蒙(M. M. Harmon)將行政學區分為兩大典範
1. 理性典範
2. 行動典範
傳統理論之威爾遜學派
a. 威爾遜(Woodrow Wilson)的生平:(吳定:公共行政論叢)
1. 生於一八五六年的美國喬治亞州之「奧古斯塔城」(Augusta) .
2. 一八七五年就讀普林斯頓學院(Princeton college) .
3. 一八七九年至一八八一年在維吉尼亞大學(University of Virginia)讀法律碩士。
4. 一八八三年至一八八五年,決定放棄學習法律,前往德國深造。並選擇了巴爾的摩的約翰霍浦金斯大學(Johns Hopkins University)攻讀政治。
5. 一八八五年六月廿四曰與Ellen Axson結婚。並於該年獲博士學位。
6. 一八八八年至一八九六年應邀於約翰霍浦金斯大學擔任行政學的兼任客座教授。
7. 一八九0年至一八九三年,在普林斯敦(Princeton University)開類似課程。在此期間除前二校外,只有賓州大學(university of Pennsylvania))及哥倫比亞大學(Columbia University)兩校開有關行政之課程。
8. 一九○二年至一九一○年擔普林斯敦大學校長。
9. 一九一三年被選為美國第二十八任總統,至一九二一年屆滿,共在位八年。
10. 一九二四年與世長辭,享年共六十八歲。
b. 「行政的研究」之發表:
1. 威爾遜於一八八五年榮獲約翰霍浦金斯大學博士學位後,先於大學執教。至一八八六年十一月三日,在康乃爾大學對該校「歷史與政治學會」發表專題演講,題目為:「行政的研究」(The Study of Administration) ,此次演講非常成功,使他聲名大噪。
2. 其於一八八七年六月在《政冶學季刊》發表「行政的研究」(The Study of Administration) 一文後,行政學才從政治學的領域獨立成為一門學科,威爾遜也因此被稱為「行政學之父」(Father Of Public Administration) 。
c. 「行政的研究」之內容大要:吳定:「公共行政論叢」
1. 美國需要知道更多行政學方面的知識。
2. 行政研究的目的乃是要發現:
I. 政府可以適當而成功地做那些事情?
II. 政府如何能以最大的效率及最少成本來做好這些適當的事情?
3. 行政學是我們這一世紀的產物,亦即是我們自己這一代的產物。
4. 雖然有關憲法原則的爭辯仍未結束,但已不比行政問題更迫切實際;因為威爾遜認為「要執行一部憲法比制定它要難得多」。其原因在於政府功能之日增與複雜,造成不得不對行政學加以注意研究。
5. 美國行政上所發現的一些缺點必須借重法國與德國之經驗與制度來補救。但必須美國化(Americanize)。
6. 所有高度開發國家的政府制度均曾經過三個發展的時期:
I. 專制統治者時期:
此時為行政制度迎合專制統治者。
II. 憲法之制度在排除專制統治者而代之以大眾控制時期:
此時行政因其他更重要事情而被忽略。
III. 具有主權的人民在新憲法下發展行政的時期。
7. 「行政是在政治的適當範圍之外,行政問題不是政治問題」(Administration lies outside the proper sphere of politics. Administrative questions are not political questions.) 雖然政治設定了行政的工作,但政治不應操縱行政的運作。此即「政治與行政必須分立」(Dichotomy)之概念成型。
8. 「憲法問題」與「行政問題」,必須加以區別。即:行政是法律較詳細、系統性的執行,每一項法律的特定應用就是一項行政活動。但是規範這些事項的法律是在行政範圍之外以及是在行政層次之上。簡言之,政府行動的廣泛計畫,不是行政,廣泛計畫的詳細執行才是行政的範圍。因此,憲法應只涉及國家控制一般法律的機關之問題,可惜美國憲法並未作此分別。
9. 「權力並不危險,除非它是一種不負責任的權力」。
10. 輿論在行政的實作方面應扮演「權威性評論」的角色。
11. 若我們不斷使用非正統性處理事務的方法,將無法避免發生行政上的錯誤。
12. 美國行政學所根據的原則必須是以民主政治的政權為主的原則。
13. 中央集權已漸被取代,地方分權已廣泛為大眾所容忍。美國政府亦有此一趨向。那就是各級政府彼此間基於誠摯平等及隸屬關係而聯合起來追求共同的目的。
d. 「行政的研究」在我國行政發展上的意涵:
威爾遜學派與我國行政發展或現代化之關係,大致有:
1. 政治與行政分立問題:
I. 威爾遜在「行政的研究」一文中,最受重視與爭論的主張,即是「政治與行政」分立問題。不過這是當時政治現象之具體反映,特重政務官與事務官角色之釐清,及所謂「事務官中立化」問題。然而二次大戰至今,此種理論顯然已變得不切實際。
II. 我國目前行政發展狀況而言,行政權有逐漸擴大,若就決策權行使層面以論政治與行政之分立,並不具意義。但就事務官職位應不受政黨政治影響一點,似乎不太符合。理論上,自各部常務次長、司長以下之人員應屬「事務官」,職位應受保障,不因部長之更換而更換,我國似乎不是如此,實值得改進。
2. 行政改革宜參酌他人長處而本土化問題:
I. 威爾遜指出:引用外國優良之行政制度,並非全盤移植,也非僅在形式上及語言上本國化而已,而是要在實質上加以本國化。
II. 我國以前對於西力文明科技之引進,一向採「全盤西化」、「中體西用」、「汲長捨短」等,但該如何「中國化」,迄今尚無原則可循,以致參考之後,常遭致失敗之後果,因此威爾遜的此點論述對我國革新工作,實具有相當大的啟示。
3. 輿論在行政實作方面扮演何種角色問題:
I. 威爾遜強調輿論應在行政的指導上扮演權威性的評論角色。而不應讓輿論過分囂張或過分無能,致影響對政府之監督。
II. 我國在邁向現代化國家過程中,政府許多政策或措施,難免受到輿論(如利益團體等)之影響,為防範此利用輿論來千擾政府施政,行政部門似可採納威爾遜之建議。
4. 重視行政學研究問題:
I. 威爾遜至少使行政學有了基本的研究內容與方向,其他確實在許多方面,參酌應用企業管理學(business administration)的理論與技術。
II. 我國公共行政學術之研究情況,此方面實未獲應有之重視,實應於未來行政學的研究上更注意這方面之問題。
5. 強化行政人員權責問題:
I. 威爾遜認為「權力並不危險」,其建議:賦予行政人員較大的自由裁量權,課以應有之責任,並以選舉制度與輿論加以監督控制。
II. 我國行政革新措施中,「分層負責、逐級授權」一向被列為工作重點之一,但成效似乎不彰顯。故威爾遜強化行政人員權責的主張,對我國的行政發展,實仍具極大的參考價值。
行政功能與四權之比較
我國乃實施「五權憲法」之國家,其所具備之功能各不相同,就「行政」而言,其與另外四權功能之比較,依吳定等教授之歸納如下:
A. 行政與立法功能的比較:
行政與立法是一個立憲國家組織的二大核心,其運作的良窳與否,不僅關係著政府的效能,更與人民福祇息息相關。
無論是三權分立的美國也好,或五權憲法的我國也好,皆有立法機構的存在,雖然立法機構內亦有人事、財務等行政現象,但就整個功能言,行政功能與立法功能仍有不同:
a. 所謂立法功能乃將政府所欲推行的政策使之合法化,而行政功能則將此等政策依法加以執行。
b. 同時執行時尚要參酌實際情況,運用知識能力,使政策能夠有效的達成,其中涉及到通權達變者甚多,而立法只考慮一般情況,作慨括性的規定而已
c. 立法功能主要是制度上的,亦即決定行政機關的組織職權、人員編制、經費收支等,但行政功能則是運作上的,即在於從實際工作上將組織權責、人力編制、經費支用作最佳的運用。
B. 行政與司法功能的比較:
司法功能,在本質上,乃是就系屬於法院之特定訟案,加以審理;並决定何者為法律而予適用,以作為裁判之根據。
在基本上兩者有下列的區別:
a. 就目的言:
司法功能在於保護人權、維持秩序,是消極的事後補救或懲罰的功能;
行政功能則在於積極的為民眾謀求最大的幸福,其受惠的對象是全體民眾,司法功能的行政對象則為涉案的當事人,如有受惠人,實乃訴訟案件的原告,故其作用是在保障個人的權益。
b. 就運用而言:
行政功能是自動的,司法則是被動的。
法院是訴訟案件的受理者,無論民、刑事案件,皆有原告與被告,即使某些公訴的刑事案件,亦必待檢察官提起公訴後,法院才會審理,但是行政措施卻不能等到人民有所請求時才有所行動,很多都是由政府主動出面來進行的。
c. 就參與論:
在司法審判上,法院是處於第三者的仲裁地位,對所處理的案件,總有利害關係的原告與被告,在審判過程中,只有這訴訟雙方的當事人及有關人士才可以被允許陳述意見,其目的在維持司法的公正與獨立。
但行政功能卻不是如此,行政機關並非第三者,本身即是當事人,且行政決定的過程中,允許多元參與,一方面顯示民主的特性,另一方面也可因此而制定合理的決定。
C. 行政與監察功能的比較:
中國監察制度起源甚早,迄今已有二千餘年之歷史。
監察制度是我國一個獨特的政治設計。其主要目的在防止行政部門的違法濫權與公務員的敗德失職,以監察院的彈劾、糾正、糾舉、調查、及審計等權的行使,即可看出監察功能之所在。基本上,這些功能仍屬消極的防弊,並非積極的興利造福。而行政功能不以消極的防弊為滿足,而尤重在積極的舉辦各種富國利民的事業。以公務員為例,監察功能對之僅在於防止其瀆職與枉法,而行政功能則在於使人員適才適所、發揮所長、貢獻心智、藉以完成政府所交付的任務。
依照現行憲法增修條文第七條第二項規定,監察院設置監察委員二十九人,並以其中一人為院長、一人為副院長。依監察院組織法規定,院長綜理院務,並監督所屬機關。副院長於院長因事故不能視事時,代理其職務。
監察院具有行使彈劾、糾舉及審計權,並得提出糾正案,以及收受人民書狀、巡迴監察、調查、監試、受理公職人員財產申報等職權。以上各項職權之行使,始於調查,終於提出糾正案或彈劾、糾舉。
D. 行政與考試功能的比較:
考試制度亦為我國的一項優良的政治傳統,所以國父將之列為政府的治權之一,不過廣義的行政功能應該將考試功能包含在內。
考試院為全國最高考試機關,掌理所謂「廣義」的考試事項,然究其權限內容,實亦即包含了整個人事行政的範疇。是故,考試權雖係從行政權中分出,但其本質上仍屬行政權作用之一部份,應無疑義。
考試權在性質上既本屬行政權作用之一部份,其決策型態目前採取合議制(委員制),卻與一般行政權機構因著重效率與責任,而採取獨任制(首長制)的決策型態有所不同。此一制度設計,沿自行憲後的考試院決策體制即係如此,而實施以來也因憲法第八十八條明定:「考試委員須超出黨派以外,依據法律獨立行使職權」,以及對考銓業務或人事行政之施政應具超然獨立性格,而少有對此決策型態產生質疑。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 6 條考試院為國家最高考試機關,掌理左列事項,不適用憲法第八十三條之規定:
一、考試。
二、公務人員之銓敘、保障、撫卹、退休。
三、公務人員任免、考績、級俸、陞遷、褒獎之法制事項。
考試院設院長、副院長各一人,考試委員若干人,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不適用憲法第八十四條之規定。
憲法第八十五條有關按省區分別規定名額,分區舉行考試之規定,停止適用。
公共行政與企業管理之異同
A. 相同點:
a. 管理對象與方法:
二者皆為使用有系統的科學方法,處理「人」、「財」、「事」、「物」。
b. 治事組織及其運用:
政府行政依權能區分原理,產生政權機關與治權機關,分別有其運作功能,而企業管理有股東大曾為最高權力機關,而以董監事為決策機關監督機關。
c. 行政效率與服務品質的提高:
二者之目的皆在提高效率與服務品質,且兩者均以顧客之滿意為至上之考慮。
d. 二者均要面對外在環境之變化且去適應它,且不斷隨環境之改變而改變,以求適應並維持組織於不墜。
e. 二者高階人員所具備之條件相同:
此即提示二者高階層人員應多具備決策能力。
B. 相異點:
a. 目的與動機的不同:
政府行政的推行,其主要的且的與動機,是在謀求社會的「公共利益」,一切的措施都在顧及全局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下,來為全體民眾服務,並以最好的服務來爭取民眾的擁護與支持。所以其目的在為公共利益、其動機在加強服務,便民利民,使民眾獲得最好的福祉。
工商企業組織,其目的與動機,則在追求「個人私利」,而其追求的利潤是眼前的、有形的,以金錢計算的。且其行動決策以「物價」或其生產產品的「價格」為決定因素。以達成其「賺錢」、「賺更多的錢」為目的。
b. 一貫與權變的不同:
政府行政必須具有始終一致的貫徹精神,政府行政的一切作為,必須注意「平等」,不能存有歧視的不平等待遇。且政府行政的法令規章等較具有永久性及少變性,更不可前後矛盾,使民眾無所適從。
而工商企業經營,除須遵守政府的有關法令外,可以隨時變通、調整,交易可因人而異,早晚時價可以不同,其權變與機動性往往被人視為當然的事。
c. 獨佔與競爭的不同:
政府行政是獨佔性的,在其管轄區域內,政府對某一些行政活動,可以做集中統一的辦理,除非得到政府的許可或授權,其他團體或人民不能同時從事這種活動,政府是處於獨特的優越地位,亦即公權力的遂行者,他人不能與之抗衡或競爭,是以政府可做若干強制的措施,人民亦得接受。
而企業經營是自由競爭,任何人都不得壟w市場,不許操縱物價,在同一區域內,可以允許同類或不同類的工商企業,大家共存並營,自由競爭,公平發展。而顧客或工商企業的來往,則完全基於自由平等的原則,沒有任何強制性。
d. 政治考慮與管理因素的不同:
在民主政治下,政府行政措施必須受到民意代表及輿論的批評與監督,絕不能罔顧民意,為所欲為,所以行政措施的政治考慮甚為重要,民意與政治的支持是不可缺少的行政要件。而工商企業經營,則比較不須考慮政治因素。
e. 對外在環境因應的程度不同:
無論政府相織或企業組織,皆是與外在環境保持互動的開放體,但是,由於兩者在本質上的差異,以及所受到的限制有別,對於外在瓖境變遷的適應程度亦就有了不同,一般而言,政府因受到立法監督與預算控制,自不能如私人企業那樣的迅速因應,其進步與革新也就較企業組織緩慢。
f. 所有權(ownership)不同:
行政組織係政府各級機關與機構,其所有人是全民大眾,一般俗稱的「公家」即為此意,既然行政組織是全民所有,所以政府的施政當以民意為依歸。至於企業組織則為私人所有,雖然有些股份有限公司規模甚大,股票公開上市,是大眾的公司,但其本質上仍屬私人所有,此與政府組織顯有不同,正因為所有權的不同,兩者在實際運作與法令的限制也有不同。
g. 管理的重點不同:
行政組織與企業組織雖然在管理的對象上有相似之處,但因為兩者所追求之目的與動機不同,所以在管理的重點上也就有了差異。一般而言,行政組織所強調者為法令規章的訂定、組織權責的劃分、公共政策的制定、行政領導的運用、財政收支的分配、與工作方法的講求等。這些都是為了達成為民服務所必須重視者;但企業組織的目的是在追求利潤,故其管理重點放在生產管理、成本會計、市場研究、廣告行銷、品質管制、與財務管理等。
h. 組織目標的評估不同:
政府行政的目的在於謀求公共利益,為全體民眾服務;然而所謂的「公共利益」、「公共目的」或「社會福祉」,其內容和意涵往往過於抽象,而顯得模糊不清。也因為政府機關欠缺明確的組織目標,施政績效不易評量,所以我們期望行政人員能夠體恤民情,行事公正公開,從道德面來要求其主動負責。工商企業的組織目標則以「利潤」、「獲利」為考量,可以明確的金錢數字來計算,衡量其績效,論斷其成敗。
i. 決策的程序不同:
在民主的政體之下,講究「正當程序」和「依法行政」的原則,所以政府的決策權力分散到不同的部會機關,不同層級的地方政府機關,而使決策的程序顯得過於冗長。而繁雜冗長的行政程序,更是行政效率不彰的主要原因。相對的,工商企業組織,不是為個人所有,就是以公司的形態組成;因此,事權得以有效集中,決策程序可依實際需要加以簡化。
j. 受公眾監督的程度不同:(金魚缸效應)
在民主的社會中,政府的任何舉措都要秉持公開透明的原則,接受公眾或輿論的批評監督,難怪有人說:政府行政就像是透明的魚缸裡面活動一樣,十目所視、十手所指。
即使是某一項尚未定案的行政措施,在政策形成的過程中都可能遭受到輿論和民眾的公斷;所以政府的行政作為,不但要獲得機關內部的共識,更要贏取機關外部廣大群眾的瞭解與支持。相對來說,現代的工商企業雖然已經開始讓外界瞭解其內部運作狀況,來塑造企業良好的社會形象,但其最多只要向股東報告營運狀況即可,可見其二者在受公眾監督的程度上的確有所不同。
丹哈特之「公共行政典範」分析
公共行政的研究典範有四,
a. 行政控制,以賽門Simon的決策理論為主要的代表
b. 組織學習,以哥廉畢斯基(R. Golembiewski)的組織發展為典型
c. 政治教育,強調Waldo的民主行政
d. 政治結構,著重歐斯洞(v .Ostrom)的公共選擇(public choice)觀點。
玆扼要敘述如下:(參考林鍾沂:「行政學」)
a. 行政控制典範:
1. 公共行政長期以來的發展,且大部分的著作,都與行政檜制有關。自Wilson認為「行政應自政治分立出來,以類似企業的方法來經營憲法」,經Taylor主張「以科學方法來選拔工人」,和「鏟煤科學」(science of shoveling); Weber的「合法-理性的官僚制度建構」,和Gulick的行政“POSD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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