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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宁公共租赁住房有关问题答疑.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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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晋宁县公共租赁住房有关问题答疑 一、什么是公共租赁住房? 答:公共租赁住房,是指政府提供财政投入或者政策支持,限定套型建筑面积原则,按照合理原则组织建设或者通过长期租赁等方式筹集。并按照规定租金原则,面向符合《晋宁县公共租赁住房分派管理暂行措施》规定条件群体供应保障性住房,包括廉租住房。 二、我县公共租赁住房有哪几种类型? 答:目前我县城镇保障性住房重要有廉租住房、公租房、经济合用住房等类型。 三、什么是公租房? 答:公租房是指政府提供财政投入或者政策支持,限定套型建筑面积原则,按照合理原则组织建设或者通过长期租赁等方式筹集。 并按照规定租金原则,面向符合《晋宁县公共租赁住房分派管理暂行措施》规定条件群体供应保障性住房。 四、公共租赁住房建在哪里? 答:我县公共租赁住房分别位于昆阳、晋城、二街、六街、上蒜、双河、夕阳。项目及坐落、套数、户型等状况详细如下: 晋宁县公租房信息表 序号 项目名称 坐落 户型 总套数 已入住 剩余房源 备注 1 民益家园 昆阳兴隆 二室一厅 464 2 群益小区 昆阳兴隆 二室一厅、一室一厅 240 3 晋城廉(公)租房 晋城南门 二室一厅 304 4 六街廉(公)租房 六街镇 二室一厅 30 5 双河廉(公)租房 双河乡政府 二室一厅 24 6 二街廉(公)租房 二街镇 二室一厅 80 7 云南金马集体坤晟服装有限责任企业 昆阳农场 二室一厅 100 8 晋城竹园 二室一厅 60 9 晋城西门 二室一厅 44 10 晋城化乐 二室一厅 36 11 昆阳磷矿 二室一厅 60 12 中心乡镇 公共租赁住房 昆阳宝峰 二室一厅 60 13 双河下庄河 二室一厅 52 14 上蒜牛恋 二室一厅 36 15 上蒜河泊 二室一厅 24 16 六街菠萝山 二室一厅 24 17 新街孙家坝 二室一厅 40 18 新街文河 二室一厅 40 19 夕阳乡 二室一厅 40 20 二街老高村 二室一厅 10 21 六街镇 二室一厅 40 22 锦绣竹园 晋城竹园 二室一厅、一室一厅 2530 23 春和璟苑 昆阳袁家营 二室一厅、一室一厅 1016 合计 5354 五、目前,我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方式有政府投资建设、企业与政府共同投资建设、企业投资建设,这部分房源分派对象有何不一样? 答:政府投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重要面向社会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或者独身人士供应;企业与政府共同投资建设、企业投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重要面向本企业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职工供应。 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方式有那些? 答:㈠可以以家庭方式申请。 ㈡以独身人士方式申请。 ㈢以企业或者企业名义等集体方式申请。 七、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条件有哪些? 答:㈠具有当地城镇户籍(含农转城)。家庭人均月收入原则原则上低于国家规定“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原则”85%,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25平方米,人均财产限额不超过规定原则。 ㈡持有民政部门发放城镇《低保证》家庭或中、低收入家庭。家庭人均月收入原则原则上低于国家规定“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原则”85%,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25平方米,人均财产限额不超过规定原则。 ㈢本县跨乡(镇、街道)或跨地区住房困难务工人员。家庭人均月收入原则原则上低于国家规定“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原则”85%,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25平方米,人均财产限额不超过规定原则。 ㈣新参与工作大中专毕业生、非本县户籍外来务工住房困难人员。家庭人均月收入原则原则上低于国家规定“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原则”85%,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25平方米,人均财产限额不超过规定原则。申请人须持当地公安派出所核发居住证,在当地工作满1年(含)以上,并在我县购置社会保险。 ㈤县政府规定其他情形住房困难人员。 申请公租房收入和财产详细原则,将根据经济发展水平、人均可支配收入、物价指数等原因,实行动态管理,适时调整。 八、团租企业(单位)应提交什么资料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答:㈠《企业(单位)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书》、《授权委托书》; ㈡法人代表身份证证明; ㈢企业(单位)税务登记证、完税证明、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或按照登记制度核发有关证(照); ㈣《企业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住房房源及户型确认表》; ㈤企业(单位)团租承诺书。 ㈥其他有关材料。 九、团租企业(单位)承租职工应提交什么资料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答: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属晋宁县城镇户籍,应提交如下材料: ㈠身份证明: 1.户口薄(或者户籍证明)、身份证(新生儿必须上户口并提供户口薄、出生医学证明); ㈡婚姻证明: 1.已婚,提供结婚证; 2.离婚,提供离婚证或者离婚证明(法院判决书、调解书); ㈢工作和收入证明: 1.有工作单位,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领取《从业人员工作收入证明》,由所在单位填写,已与工作单位签订劳动协议提交劳动协议; 2.灵活就业,由户籍所在地小区居委会出具格式证明; 3.退休人员,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领取《养老金领取证明》,由所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经办部门填写并加盖公章; ㈣现住房状况证明: 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非当地户籍,应提交如下材料: ㈠身份证明: 1.由当地公安派出所颁发居住证、身份证(新生儿未上户口,提供出生医学证明); ㈡婚姻状况证明: ⑴已婚,提供结婚证或者民政部门出具结婚证明; ⑵离婚,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或者离婚证明(法院判决书、调解书); ㈢工作和收入证明: 1.有工作单位,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领取《从业人员工作收入证明》,由所在单位填写,已与工作单位签订劳动协议提交劳动协议; 2.者灵活就业,由户籍所在地小区居委会出具格式证明; ㈣社会保险交纳证明: ⑴申请人社会保险由单位购置,由单位在《从业人员工作收入证明》中填写社会保险交纳状况; ⑵申请人社会保险自行购置,领取《社会保险交纳证明》,由所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经办部门填写并加盖公章; ㈤现住房状况证明: 十、什么人群不予受理团租申请? 答:按照有关规定:对享有过廉租住房、公租房、租赁补助等有关保障性住房政策个人(家庭)或共同申请人不予受理团租申请。 十一、什么状况下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答: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㈠申请之日前3年内在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项目所在地有转让私有产权住房; ㈡私自转租直管公房或者转让直管公房承租权; ㈢财产超过一定限额; ㈣其他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情形。 十二、对申请人有什么规定? 答:申请人除了符合申请条件之外,以家庭为单位申请,需确定一名符合申请条件家庭组员为申请人,其他家庭组员为共同申请人。独身人士申请,本人为申请人。申请人须年满18周岁,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十三、申请人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有些什么户型选择? 答:一种家庭或者独身人士,只能申请租赁1套成套住房;独身人士也可以申请合租1套成套住房。 十四、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人均收入原则是怎样确定? 答:根据《昆明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措施》,独身人士月收入不高于国家规定“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原则”85%;2人以上(含2人)家庭月收入不高于家庭实际人数乘以国家规定“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原则”85%。 计算公式:家庭人均月收入=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月收入合计÷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人口数合计。 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月收入合计即家庭个人月收入(扣除个人社保、公积金、个人所得税月交纳费用)之和。 十五、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25平方米怎样计算? 答:㈠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在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项目所在地,有自有产权住房(包括已签订购房协议未获得房屋权属证书)、自建住房,都应当计算为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住房建筑面积。 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有多处住房,住房建筑面积按房屋所有权证记载面积或者自建住房面积合并计算(申请人或者共同申请人与其他人共有房屋,面积按共有人数平均计算);人口数按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人口计算。 计算措施为: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住房建筑面积合计÷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人口数合计。 ㈡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在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项目所在地以外住房,不纳入住房建筑面积计算。 十六、申请人应当去哪里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答:申请人向户籍(居住证)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申请。 十七、申请时,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须提交哪些材料? 答: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属晋宁县城镇户籍,应提交如下材料: ㈠户口簿(或者户籍证明)、身份证(新生儿未上户口,提供出生医学证明); ㈡婚姻状况证明 1.已婚,提供结婚证或者民政部门出具结婚证明; 2.离婚,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或者离婚证明(法院判决书、调解书)。离婚波及子女抚养问题,且子女作为共同申请人,需提供子女抚养关系对应证明材料; 3.丧偶,提供死亡证明、原结婚证及丧偶未再婚证明; ㈢工作和收入证明 1.有工作单位,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领取《从业人员工作收入证明》,由所在单位填写,已与工作单位签订劳动协议提交劳动协议; 2.属于个体工商户,提交营业执照、纳税证明; 3.无业或者灵活就业,由户籍所在地小区居委会出具格式证明,失业提交《失业登记证》; 4.退休人员,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领取《养老金领取证明》,由所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经办部门填写并加盖公章; ㈣现住房状况证明 1.私有产权住房,提交房屋所有权证; 2.承租住房,提交房屋租赁协议或者租赁协议; 3.借住住房,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领取《借住住房状况证明》,由提供借住住房所有权人(承租人)填写状况阐明; 4.自建住房,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领取《个人宅基地建房证明》,由宅基地所在地土地管理部门填写; 5.私有产权住房转让状况 申请之日前转让私有产权住房,提交协议,村(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等证明材料,有公证书一并提交; 6.财产状况证明 ⑴有非住宅,提交房屋所有权证;有转让非住宅,提交协议等证明材料,有公证书一并提交; ⑵有车辆,提交车辆登记证和购车发票; ⑶书面填报申请当日前储蓄存款余额和申请当日前股票、基金、债券市场价值、保险以及其他资本投资额; 7.共同申请人中有在外地院校就读,户籍迁出当地,提供学生证; 8.共同申请人中有现役士兵,向户籍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领取《服兵役证明》,由户籍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填写。 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非当地户籍,应提交如下材料: 1.由当地公安派出所颁发居住证、身份证(新生儿未上户口,提供出生医学证明); 2.婚姻状况证明 ⑴已婚,提供结婚证; ⑵离婚,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或者离婚证明(法院判决书、调解书)。离婚波及子女抚养问题,且子女作为共同申请人,需提供子女抚养关系对应证明材料; ⑶丧偶,提供死亡证明; 3.工作和收入证明 ⑴申请人向居住证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领取《从业人员工作收入证明》,由所在单位填写,已与所在单位签订劳动协议提交劳动协议;申请人属于个体工商户,提交营业执照、纳税证明; ⑵共同申请人有工作单位,由所在单位填写《从业人员工作收入证明》;共同申请人无业或者灵活就业,由居住证所在地小区居委会出具格式证明; 4.社会保险交纳证明 ⑴申请人社会保险由单位购置,由单位在《从业人员工作收入证明》中填写社会保险交纳状况; ⑵申请人社会保险自行购置,领取《社会保险交纳证明》,由所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经办部门填写并加盖公章; 5.现住房状况证明 ⑴私有产权住房,提交房屋所有权证; ⑵承租住房,提交房屋租赁协议或者租赁协议; ⑶借住住房,向居住证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领取《借住住房状况证明》,由提供借住住房所有权人(承租人)填写状况阐明; 6.私有产权住房转让状况 申请之日前转让私有产权住房,提交协议,村(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等证明材料,有公证书一并提交; 7.财产状况证明 ⑴有非住宅,提交房屋所有权证;有转让非住宅,提交协议,村(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等证明材料,有公证书一并提交; ⑵有车辆,提交车辆登记证和购车发票; ⑶书面填报申请当日前储蓄存款余额和申请当日前股票、基金、债券市场价值、保险以及其他资本投资额; 8.一般大中专院校毕业申请人,提供毕业证书。 十八、哪些申请人可以得到优先保障?优先保障申请人须提交哪些材料? 答:获得轮候资格享有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三级(含)以上残疾人和老年人家庭,在晋宁县工作劳模、全国英模、荣立二等功以上复转军人家庭、军队随军家眷、“两参”人员家庭以及县级(含)以上政府表扬见义勇为人员,应当优先配租。 优先保障申请人须提交如下材料: ㈠领取最低生活保障,提供《云南省都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 ㈡三级(含)以上残疾,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㈢烈属,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革命烈士证明书》及直系亲属关系证明; ㈣残疾军人,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 ㈤随军家眷,提供部队团级以上政治机关出具随军证明和配偶《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证》或者《文职干部证》、《武警军官证》; ㈥属劳模,提供《劳模证书》; ㈦见义勇为,提供县级(含)以上政府颁发见义勇为荣誉证书; ㈧在部队荣立二等功以上,提供《立功证书》; ㈨属“两参”人员、全国英模,提供有关证书或者证明材料。 十九、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住房面积、收入原则怎样确定? 答:住房面积、收入详细原则,将根据经济发展水平、人均可支配收入、物价指数等原因,实行动态管理,适时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二十、公共租赁住房审批程序是什么? 答:公共租赁住房审批按“申请、受理、初审—复审—终审—分派管理”程序进行。详细为: (一)申请、受理、初审。申请人向小区、村(居)委会或用人单位提出申请。小区、村(居)委会或用人单位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天内,就申请人户口条件、家庭或个人收入、住房状况等与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初审。审查符合条件,提出初审意见,报乡(镇、街道)。申请材料符合规定,应当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材料。初审不符合条件,书面告知并阐明理由。 (二)复审。乡(镇、街道)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天内对申请人家庭人口、户籍、收入、住房、财产等状况进行调查核算。对调查核算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复审意见,将申请材料及复审状况报送县住建局。复审不符合条件,书面告知并阐明理由。 (三)终审。县住建局报晋宁县处理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领导小组组员单位,对复审通过申请人在20天内进行终审并公告,公告期不少于7天。符合条件申请人予以轮候登记,并由县住建局报市住建(保障)部门立案;不符合条件,书面告知并阐明理由。 二十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期间应当遵守哪些规定? 答:承租人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期间应遵守国家、省、市有关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有关规定及租赁协议约定,详细包括但不限于: ㈠公共租赁住房只能用于承租人自住,承租人享有按协议约定使用公共租赁住房权利及履行对应义务; ㈡承租人应当合理使用房屋及附属设施,因使用不妥导致房屋及附属设施损坏,应当负责修复或者赔偿; ㈢承租人应当准时交纳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和水、电、气、通信、有线电视、物业服务、垃圾清运等费用; ㈣承租人拖欠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合计到达1个月, 产权单位或者运行单位应当告知承租人及时交纳所欠租金。拖欠住房租金合计到达3个月,产权单位或者运行单位可规定承租人腾退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并缴纳所欠租金和结清有关费用; ㈤承租人和共同承租人在租赁期内因家庭人口变动,需要继续承租或者调换公共租赁住房,应当向户籍(居住证)所在地住建(保障)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重新签订协议;不符合条件,腾退公租房; 二十二、出现哪些情形时,承租人应当腾退公共租赁住房? 答:㈠转借、转租或者私自调换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 ㈡变化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用途; ㈢破坏或者私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 ㈣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 ㈤无合法理由持续3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 ㈥住房、收入和财产状况发生变化,已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条件而未如实申报; ㈦其他违反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情形。 对应腾退公共租赁住房,其产权单位或者运行单位应当安排合理搬迁期,搬迁期内租金按照协议约定租金数额缴纳。搬迁期满不腾退公共租赁住房,产权单位或者运行单位有权通过司法途径,强制规定承租人腾退公共租赁住房,并按照协议约定原则交纳租金。 二十三、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期间,租赁协议期满要怎样办理? 答: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协议每年一签,协议期满承租人需要续租,应当在协议期满3个月前提出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重新签订协议;不符合条件,腾退公共租赁住房。 二十四、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是多少? 答: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按照略低于同地段市场租金确定,原则上不超过市场价70%。详细由县发改部门会同住建(保障)部门制定,报县政府同意后向社会公布,并报市发改和市住建(保障)部门立案,目前执行原则为:昆阳、晋城6元/㎡/月,其他乡、镇5元/㎡/月。 政企共建、企业投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原则参照地方政府公布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原则执行。 二十五、承租人在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期间,通过购置、受赠、继承等方式获得其他住房,怎样处理? 答:承租人通过购置、受赠、继承等方式在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地区获得其他住房,或者在租赁期内家庭人均收入、财产、住房面积超过规定原则,应当自前述情形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领导小组办公室如实申报,并按期腾退公共租赁住房。 二十六、现役军人配偶是晋宁县城镇户口,与否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答:现役军人不能作为申请人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但其配偶可以作为申请人,现役军人作为共同申请人。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须符合《暂行措施》规定准入条件,现役军人配偶申请时按照当地户籍申请提交有关材料。 二十七、一家三代(父母、夫妻双方及未成年子女)属于外地户口,在晋宁工作,但无房,想申请公共租赁住房,请问需要符合什么条件,可以申请多大公共租赁住房? 答:首先推举出一名家庭组员作为申请人,申请人须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申请人或共同申请人属于外地户口,须提交晋宁县公安局核发居住证,申请人在晋宁工作满1年(含)以上,申请人须购置社会保险,家庭人均月收入原则原则上低于国家规定“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原则”85%,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25平方米,人均财产限额不超过规定原则。本次可供分派公共租赁住房最大户型是二室一厅,像申请家庭这样状况提议分开申请,即父母作为一种家庭进行申请,夫妻双方携带未成年子女作为一种家庭进行申请。 二十八、以家庭为单位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假如申请人属于当地城镇户籍或者有当地居住证并购置了当地社会保险,共同申请人属于非当地户籍,共同申请人与否需要提交居住证和交纳社会保险证明? 答:以家庭为单位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共同申请人没有办理居住证或者购置当地社会保险,暂不需要提交该证明材料,但应当提交收入证明和住房证明。 二十九、属于廉租住房实物配租保障家庭,现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能否转为公共租赁住房进行保障? 答:可以。申请人应当先退出廉租住房,办理有关手续后,再按照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程序进行申请。 三十、拆迁安顿户目前房屋已被拆迁,没有房屋居住,想申请公共租赁住房,请问能否申请? 答:申请人只要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通过审核获得住房保障资格,可以享有公共租赁住房。 三十一、申请家庭组员中有正在服刑人员或者正在保释期间,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吗? 答:不能。申请家庭组员中有服刑人员或者正在保释期间,不能作为申请人或者共同申请人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三十二、申请人非晋宁县户籍,申请公租房时,提交什么社会保险证明? 答:申请人只要提供购置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三种保险当中一种证明即可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但在申请时要有缴交记录。 保险缴交出现断档,不能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续交后可以申请。 如是新办保险,已把费用交进扣缴账户,但未扣缴,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三十三、无工作或者灵活就业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怎样开具工作和收入证明? 答:由户籍(居住证)所在地村(居)委会开具无工作或者灵活就业工作和收入证明时,规定被证明人在格式证明空白部分填写“此证明系本人如实申报真实状况,本人乐意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三十四、申请人获得配租在轮候期间发生变故应怎样处理? 答:申请人在轮候期间,家庭人口、户籍、收入、住房、财产等状况发生变化,应当及时向晋宁县处理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领导小组办公室如实申报,晋宁县处理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领导小组办公室将会同有关部门按照本措施有关规定重新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继续轮候,不符合条件退出轮候。 三十五、承租人在租赁协议期间死亡应怎样变更租赁协议? 答: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死亡,经审核符合条件共同申请人可按原租赁协议继续承租,但需确定新承租人,变更租赁协议,租赁期限按原协议剩余时间计算。 三十六、怎样防止不该申请人违规获得公共租赁住房? 答:首先申请人应当对提交材料真实性、有效性负责,如实申报家庭住房、收入和财产状况,申明同意接受审核部门调查核算其家庭住房、收入和财产等状况。另一方面,我们有三道审核公告程序。包括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家庭人口、户籍、收入、住房、财产等状况进行调查核算、公告;晋宁县处理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民政、公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对初审通过申请人进行复审、公告;对复审通过申请人,其有关信息通过与公安、税务、金融、住房公积金等部门信息比对进行终审、公告。并将终审成果公告7个工作日,每一次审核公告都将接受广大群众监督。申请人违规获得公共租赁住房,管理部门有权依法强制清退。 三十七、外籍人员(拥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永久居留证)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吗? 答:不能。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安部等25部门有关印发《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享有有关待遇措施》告知(人社部发〔〕53号)规定,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享有有关待遇不包括享有住房保障,因此不能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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