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论“同案不同判”与量刑规范化以个案正义累积司法公正李泽科【提要】:量刑规范化改革,目的在于进一步规范量刑活动,规范法官裁量权,同时将量刑纳入法庭审理程序,引入量刑建议,增强量刑公开性与透明度,尽可能统一裁量权的适用。笔者认为,对量刑规范化必须有正确的认识,如果把量刑规范化理解为通过规范法官裁量权进而杜绝“同案不同判”现象以达到刑罚在全国的同一适用,那是对司法规律的不正确认识,是对个案特殊性及司法适用的时空差异性的不正确认识,同时也是对最高院推行量刑规范化改革的曲解。笔者认为,量刑规范化必须考虑个案特殊性,坚持在个案正义基础上累积司法公正。【作者单位】:正安县人民法院。【关键词】:同案不同判 量
2、刑规范化【以下正文】:公正,是司法的生命线,是法学家、法律工作者乃至法治国家共同探讨的永恒主题,是司法工作的基本价值追求,是社会公平正义在司法领域的具体体现。人类之所以从未停止过这一话题的探究,是基于其对司法公正的渴望从未停止,同时也暗示着司法不公现象在人类长河中一直存在或尚且存在。于中国,改革开放30多年来,法治建设取得了巨大成就,但伴随改革的不断深入,各类新旧社会矛盾不断涌现,法治观念早已深入人心的广大人民群众,面对司法实践中“同案不同判”表现出的司法不公,要求司法公正的呼声日益强烈。为此,学界、司法界、执政者一直致力于探究一个量刑上的平衡点,意图让代表广大人民意志的法律在全国范围内得到相
3、对统一的适用,以满足人们对公平正义的期盼。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决定在全国法院全面试行刑事案件量刑规范化改革,目的在于“进一步规范量刑活动,规范法官裁量权,同时将量刑纳入法庭审理程序,引入量刑建议,增强量刑公开性与透明度”。 、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笔者认为,对量刑规范化必须有正确的认识,如果把量刑规范化理解为通过规范法官裁量权进而杜绝“同案不同判”现象以达到刑罚在全国的同一适用,那是对司法规律的不正确认识,是对个案特殊性及司法适用的时空差异性的不正确认识,同时也是对最高院推行量刑规范化改革的曲解。如何实现量刑公正?习近平总书记提出:“切实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
4、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习近平在中共中央政治局月日下午就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进行第四次集体学习上的讲话。为此,笔者认为,要实现量刑公正,首先得实现个案公正,也即实质正义,只有个案公正的堆积,才能最终实现全社会的司法公正。因此,必须正确认识因案情差异、治安状况、法官个人认识等客观因素形成的“人不同,刑不同”这种“同案不同判”现象的存在。从某种程度上讲,只要当事人心服口服、息诉服判,即是司法公正,而非相同案件全国一致的判决方为公正。一、 走出量刑规范化的两大误区1、 量刑规范化与同一化量刑规范化是对法官裁量权的规范,是通过限制法官过大的自由裁量权从而尽可能地达到刑罚在全国范围内的均衡适用,进而消除公
5、众对“同案不同判”所引发的对司法公正的质疑。但是,量刑规范化并非追求量刑的同一化。自量刑规范化改革以来,理论上有论者把量刑规范化等同于“同罪同罚”,认为“量刑的规范化,即同罪同罚,相同的罪行相同的情节,它的量刑结果是相同的”、陈兴良.“电脑量刑”专家评审意见A.北京: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编.电脑辅助量刑:淄川区人民法院规范量刑探索和实践C.淄博:山东省淄博市新闻出版局准印,2006.208,转引自李东东“量刑规范化”解读,2013年7月20日浏览于。,这种意图追求刑罚裁量全国范围内适用同一化的做法是不切实际的,是违背司法规律的,因而是根本不可能的,实际上是对量刑规范化的曲解。而且最高院量刑指导
6、意见也授权各高级法院根据本地区实际对意见规定的量刑幅度作相应的调整。2、量刑规范化与数字化。为了达到量刑的精准性和统一性,理论界及实务界做出了一些尝试,如华东政法大学的苏惠渔教授等推行的“电脑量刑”、苏惠渔等:量刑与电脑量刑公正合理应用论,百家出版社1989年版,第10页,转移自马黎量刑公正的进路探讨,人民司法2013.11期。,试图以绝对确定的数字量刑获得人们对量刑公正的认同,但最终未能在司法实践中推广。在一向注重刑法精密化的德国,较旧的和较新的经验研究表明,量刑决定确实存在着地区间的和个体上的巨大的差异,例如,在1985年至1986年,对于情节严重且有前科的盗窃犯罪人,一个州的法院科处7.
7、9%的绝对自由刑,而相邻的另一个州的法院科处56%的绝对自由刑。此等巨大的差异在过去被认为不仅是与公正性相矛盾的,而且引起人们对法律关于同等对待的要求的怀疑。但在现在,在人们理性地审视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后,对这个严厉程度的地区差异也就看得不那么重。 、德汉斯海因里希耶赛克,托马斯威根特.德国刑法教科书(总论)M.徐久生译.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1045-1047。那种意图排除情绪化因素干扰和量刑过程中经验的运用已达到量刑精准化的方式,极易走向量刑的机械化。量刑不是“刑的量化”,而是“刑的裁量”,是一个动态的过程。对于“刑之裁量”,因作为量刑事实根据的各因素需针对具体案件的具体情况作具
8、体的分析判断,而使量刑是一个能动的、个别化的活动和过程,这是量刑司法实质和量刑运行规律的表现。在我国立法上,根据刑法第六十一条关于量刑一般原则的规定,即“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也不是把量刑视为“刑的量化”,而是“刑的裁量”,既然为刑的裁量,肯定存在一定的价值取向,蕴含着一定的主观能动性,完全摈弃法官自由裁量权的数字化量刑,最终只能获得形式上的公正,而非实质的量刑公正。二、量刑规范化必须正视四组关系1、规范化与案情的时空差异。量刑应该考虑时空性,对个案来讲,不同历史时期和不同地域,受法官自身素质、治安状况等
9、影响,肯定存在“同案不同判”现象。我国是法制统一的国家,法律适用的统一性是追求的理想状态,但统一性并非等同于同一性,量刑的统一性必然容许差异,也必然存在差异。由于经济社会发展的不平衡以及文化的差异,不同地区的人对相同行为危害性的认识不尽相同,加之各地方治安状况的区别,对相同犯罪不同的量刑在所难免。如经济发达的上海,对盗窃数额较大、巨大、特别巨大的标准肯定高于贵州,基本接近法律规定幅度的上限,此为空间差异造成的“同案不同判”;再如以前经济犯罪案件中存在不少死刑罪名,而刑法修正案(八)却对该领域中的部分死刑罪名予以删除,此为时间变化造成的“同案不同判”;又如正安县是毒品重灾区,近年来,正安法院在审
10、理毒品犯罪时,坚持“有诉必判、快审快判、零缓刑适用”原则,为了遏制毒品犯罪,在量刑上一直处罚较重,凡是贩卖毒品多人多次(三次以上)的,不管毒品纯度和数量,即便是“零包”犯罪,基本上都按照“情节严重”认定,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内量处刑罚,与其他地方相比,我们的量刑也许畸重。此为不同治安状况造成的“同案不同判”。因此,规范化量刑下的时空差异是客观存在的,要正视这种量刑上的地域差异和历史差异。2、形式公正与实质公正。如果认为量刑规范化就是实现刑罚的统一化即或说同一化,那得出的结果莫非是刑法适用的形式正义而非实质正义。司法者在面对具体案件时,必须认识到法律规定的硬性与案情的丰富性、复杂性,同
11、时更应该清楚刑罚是法官充分行使自由裁量权将具体案情与刑法条文相结合这一运动状态下的产物。法官在具体量刑时是否要查遍全国所有法院对类似案件的所有判决,从而刻意趋同于作出这样的判决。也许这样的判决迎合了公众“同案同判”的胃口,但是否对个案当事人公正?这是值得商榷的。因此,司法实践必须正视规范化下的形式正义与实质公正的关系,唯有每一个案件都实现了公平正义,才能实现普遍的司法公正。3、规范化与法官自由裁量权。司法是一种实践性极强的工作,面对纷繁复杂的生活,即便是同类型的案件或同一案件中不同的被告人,都会存在不同的量刑情节。面对这些的案件,仅凭满腹经纶的理论,是解决不了问题的,更何况当下的司法还承载着“
12、案结事了”的社会即或政治职能。因此,经验显得十分重要,必须正视法官基于经验之上的自由裁量权。自由裁量权在本质上是一种依法酌情作出决定的权力。历史和现实均表明,在量刑与自由裁量权的关系上,量刑没有自由裁量权不行,那种因存在量刑不公而挤压自由裁量权的做法,在本质上是一种专制主义的做法、所谓专制主义,孟德斯鸠把它比喻为,“路易斯安纳的野蛮人要果子的时候,便把树从根柢砍倒,采摘果实”。参见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上册),张雁深译,商务印书馆1959年版,第69页,转移自李东东“量刑规范化”解读,2013年7月20日浏览于。没有自由裁量权的所谓量刑,并不是真正的量刑,那种仅以法律规范和原则为依据,而不要
13、考虑具体案件的事实、法律原则、案件的社会影响、道德、伦理、政策等因素的所谓司法克制主义,不仅违背了量刑规律,而且带来量刑的实质不公,甚至给社会带来灾难 、李东东:“量刑规范化”解读,2013年7月20日浏览于。摈弃法官自由裁量的量刑,是一种生硬的、纸上谈兵式的做法。4、规范化与个案差异性,也即“人不同,刑不同”。相同类型的案件之所以会得出不同的判决结果,除了上面所讲的时空差异、治安状况外,还与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被告人的人身危险性存在极大的关系。刑法基本原则中“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和最高法院关于宽严相济的司法解释中对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的被告人依法从严惩处的规定等等,无不体现对量刑个案差异
14、的认同。要正确看待对同类型的犯罪或同案中不同被告人作出有别的判决结果这一客观现象,因为量刑要受被告人的作案动机、所起作用、对他人或社会造成的危害、悔罪表现、是否有自首、立功、个人成长经历和再犯可能性等多重因素的影响。比如,2012年我院审理的冉某某、钟某某、杨某受贿案,三人共同受贿19.3万元,后冉某某被我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钟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杨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而同样是2012年审理的刘某某受贿案,其受贿金额达104万元,后被我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从表面上看,同一个法院同一年前后审理的受贿案件却存在“严重”的“同案不同判”,不了解案情的人很容易心生不解。但前一案件三被告
15、人不认罪、未退赃、无自首、立功情节、庭审中认罪态度很不好;而后一案件中被告人具有自首、立功、全部退赃、认罪态度好等法定从轻、减轻情节和酌定从轻情节。而且即便是同一案件中的冉某某、钟某某、杨某,在量刑上也存在极大的差别,十一年、八年和判三缓五,给人的第一感觉就是量刑不均,但三被告人在该案中的作用、分赃情况、认罪态度的不尽相同最终得出不一样的量刑结果,如果不综合分析各种量刑情节而作出同一的判决,最终会造成对三人量刑的实质不均衡,这种“敲锅舷补锅底”的做法会造成同案不同情节的被告人对量刑结果的极度不满,不利于分化和打击犯罪,也不利于被告人的真诚改造。从哲学的角度讲,既不符合唯物主义的实事求是原则,也
16、与辩证法的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相违背。如果把规范化理解为相同案件同一结果,那得出的结果满足了一方正义的同时,必定损害另一方的公正。三、量刑公正的进路个案公正堆积的普遍公正。量刑不均是世界各国量刑中的一大诟病,它不仅影响法院的公信力,而且也有损量刑的公正有效性。每次裁判的不公正,都是对法律的亵渎。著名哲学家培根在其著作论法律一文中如是说道:“一次不公正的裁判,其恶果甚至超过十次犯罪。因为犯罪虽是无视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审判则毁坏了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源。” 、弗兰西斯培根:Essays_On judicial,1625版,原文为:“One foul sentence does more hur
17、t than many foul examples. For these do but corrupt the stream;the other corrupt the fountain.”笔者认为,要实现全社会的司法公正,必须以个案公正的积累为基础,无数个案当事人的评判最终会汇聚成强大的司法公信力。因此,应该允许出于法官认识不尽相同、案件情况复杂多变、被告人自身情况悬殊、不同地区社会治安状况以及刑法自身对量刑规定具有一定幅度等多种因素作用下的“同案不同判”的合理存在。公众对量刑公正与否的评价,往往直击判决的结果。面对本来合理的“同案不同判”,只管结果不管具体案情差异的当事人或公众往往质疑和抨
18、击司法的公正性,也引发了社会各界对如何实现量刑规范和平衡的广泛思考。量刑规范化就是在这样一种背景下的产物,以规范或限制法官自由裁量权为载体,达到统一量刑标准、规范量刑程序、保障量刑公正之目的。但是,司法者必须意识到规范化不等于同一化,必须意识到普遍公正与个案公正、形式公正与实质公正的关系。周强院长在接受媒体采访时指出:“通过每一个案件的审理,来积累司法机关的公信力,来维护和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 、丁国强:司法公信来自个案公正的积累,2013年7月13日人民法院报第2版。因此,唯有个案公正的积累,才能最终实现普遍的司法公正,这才是实现量刑公正的最佳出路。如何实现个案公正?笔者认为,需要做好以下几
19、个方面:1、必须肯定“同案不同判”的合理存在。这是一种量刑价值取向问题,如果还纠结于“相同案件同一判决”这种量刑指导倾向,只会走向机械的、形式的、教条的量刑公正,最终只会走向毫无生机的死胡同,甚者可能因损害个案当事人的实质公正进而引发对司法不公的新的质疑,这无疑是另一种人间悲剧。因此,首先得有一个正确的价值导向,允许合理的“案不同、人不同,刑不同”。2、必须具有一支高素质的法官队伍。任何法律的适用,都不是靠机器操作的,必须依靠人来完成,法官作为社会公正的最后裁判者,其素质的高低对司法公正的影响不言而喻。尤其是刑事审判工作,它牵涉到当事人的财产、自由直至生命,也即人们所说的掌握着“生杀予夺大权”
20、,如果法官素质低,那其法槌下的公正是值得怀疑的。那么,公正的法官应该具备哪些素质?首先,法官必须具备良知,即正直、不偏不倚的职业操守。都说司法是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我们可以设想法官如果没有伸张正义之公心,公正在其手中会是何等的随意。法学家杨兆龙先生说:“学法律的人若是没有人格和道德,那么他的法学愈精,愈会玩弄法律、作奸犯科”。、转引自丁国强:司法公心来自个案公正的积累,2013年7月13日人民法院报第2版。培根对法官的素质也曾这样阐述过:“法官应当博学而不只是止于聪明;法官应当受到尊敬而不只是止于受到欢迎;法官应当深思熟虑,而不是止于自满,自信。但只有这些仍不够,正直才是法官之命脉与圣
21、德”。、弗兰西斯培根:Essays_On judicial,1625版,原文为:“One foul sentence does more hurt than many foul examples. For these do but corrupt the stream;the other corrupt the fountain.”司法实践中不乏因法官缺乏良知作出不公判决的现象,而正是这种偶发的例子,成为公众抨击司法不公的靶子。我国法官法第三条规定:“法官必须忠实执行宪法和法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因此,笔者认为,法官首先得具有良知。正是由于良知的驱使,法官才会有一种超乎一般职业的责任心和道
22、义感。其次,法官必须具备扎实的理论功底。司法是实践性很强的工作,而实践又需要扎实的理论为基础。第一是法学基础理论,它告诉我们什么叫法律,什么叫法治,什么叫司法的作用、程序的价值,以及法律与国家、政党、政治、经济、文化、道德等的关系,这是作为一名法律人应该具备的基础理论知识;第二是专业理论,包括民法、刑法、行政法、经济法、知识产权法、三大程序法等等。作为一名法官,应该是基础理论知识的泛学者和专业理论的精研者。因为实践需要理论的指导;再次,法官必须具备执著的职业忠诚和对公平正义的信仰。职业忠诚来源于对法官职业尊严的深刻理解,来源于对正义事业的执著和追求。在现代社会,只有实行法治,才有社会的安宁和人
23、民的幸福,而法治社会的构建,是一个漫长的历史过程,不是一代两代人的努力就能够实现的。因此,法官必须清醒的认识到法治进程的艰难曲折,把自己的职业作为一生的事业孜孜不倦地去追求,要发自内心的爱上这一职业。只有这样,才能经得起一切磨炼和承受得了寂寞,才会在任何情况下都不会产生对公平正义的动摇;同时,法官还必须具备娴熟的审判技能。司法工作是一项极其复杂的智力劳动,专业性、技术性很强,必须经过严格的职业训练,具有娴熟的审判技能、扎实的基本功,要具备较强的庭审驾驭能力和通过庭审明察秋毫、还原事实真相的能力。作为一名法官,必须具备理解法律、适用法律和弥补法律缺陷的能力;最后,法官必须具有广博的知识和丰富的实
24、践。法律具有稳定性,而案情却具有丰富性,如何将法律条文与复杂多变的案情完美结合得出公正的判决,仅凭机械的适用法律还不够,还必须具备法律之外的广博的知识。法官不只是熟悉法律条文及其文义,还要知晓法律规定背后的法源、法理和精神,了解法律规定的原因和立法的宗旨。要拓宽理论视野,及时了解法学理论成果和最新研究动态。要具备积极的实践精神和丰富的审判经验。法学本质上是一门应用学科,因此法律实践是提高业务能力的重要途径,一个人不管他有什么样的教育背景或者法律专业知识,如果没有一定时间的法律实践,就不能把专业知识转化为专业能力。法律是社会生活规律的反应,只有通过使用法律的实践才能深刻体会法律的内在理念和精神,
25、使专业知识进一步系统化、具体化和生动化。在法治的社会,不是过分的强调作为人为因素的法官的素质,也不是刻意的渲染包拯、海瑞似的“清官之判”,而事实就是法官是司法公正的客观践行者,法官的素质高低与量刑公正与否之间客观地存在着联系,我们无法否认。3、必须确保程序公正。公正与否的判断是一种价值判断,是参有主观性的极为复杂的过程。如果量刑过程不公开透明,判断更易受制于信息缺乏、个人情绪偏好、法律认识的不同等主客观因素导致的人们对量刑结果想当然的不公,有时即便是公正的判决,也会因为过程的不透明使当事人或公众对量刑的公正心生误解。我国刑诉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发现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审理有下列违
26、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一)违反本法有关公开审判的规定的;(二)违反回避制度的;(三)剥夺或者限制了当事人的法定诉讼权利,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四)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的;(五)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可见,程序正义是法律明确规定法官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必须遵守的,也是当事人在诉讼中享有的基本权利,是保证过程公正的制度设计。同时,法官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一定要摈弃“重实体轻程序”的错误认识。正如量刑指导意见规定的,必须把“量刑纳入庭审程序”,要让当事人清清楚楚、明明白白看到自己具有哪些法定或酌定量刑情节,要将量刑过程和各
27、种情节的认定“大曝光”,做到任何一项对被告人有利的或不利的结果都必须在庭审中找到依据,也就是说凡是对被告人有利不利、对辩论意见采纳与否的裁量结果都必须在量刑过程中找到明确体现,即找得到“支撑”。这样能减少当事人对判决结果的合理怀疑。因此,必须保证每一份判决都在公正的程序中产生,从而防止当事人或公众以程序不公为由对量刑结果产生合理质疑进而影响司法公正和权威。4、必须保证结果公正,即实质公正。在程序公正下做出公正的判决,这是当事人所期待的、是社会公平正义在司法领域的应有之义、是法治社会所追求的。那么,怎样的结果才是公正的?首先,公正的结果必须符合刑罚目的。在文明社会之初,人们认为设置刑罚在于以牙还
28、牙似的报应,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开始认识到刑罚还具有保护社会和预防犯罪的目的,即刑罚的目的在于“阻止罪犯重新侵害公民,并规劝其他人不要重蹈覆辙”。如果仅仅追求满足于表面公正的“同案同判”,忽略考察是否符合刑罚目的,量刑公正定然经不起历史的检验与深层次的拷问、贝卡里亚:论犯罪与刑罚,黄风译,中国大百科出版社1993年版,第42页,转移自马黎:量刑公正的进路探讨,人民司法2013.11期,第070页。因此,公正的量刑结果首先应遵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也即量刑的轻重必须与罪犯所犯罪行和其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与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和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相适应。对社会危害性的评价要坚持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综合考
29、虑各地治安状况。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明确对那些常见的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如刑法分则第一章规定的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第四章规定的侵害人身权利的故意杀人、强奸、绑架类犯罪、第八章规定的贪污、受贿犯罪,对这类犯罪要该严则严;对那些因民间纠纷引发的社会危害性不大的犯罪,该宽则宽。同时,要综合考虑量刑的地域性,每个地方的治安状况不一样,对社会危害性的认识就有所区别,如前面所讲我县毒品犯罪严重,打击力度相比较大。而对人身危险性的分析,可以从三个阶段进行,即行为前的个人情况所体现的人格特征和倾向、犯罪行为所体现的主观恶性、犯罪后的表现。对于行为前的人格评估可以通过社会调查进行,对于行为所体现的主观恶性主要从犯罪
30、动机、手段、对犯罪积极追求的程度和对犯罪后果的态度等反面考虑,对犯罪后的表现主要体现自首、立功或积极赔偿、忏悔、道歉等是否悔罪的表现。如我院长期以来一直坚持缓刑社会调查制度,对拟判决缓刑的罪犯,一律开展判前社会调查,对被告人成长经历、一贯表现、是否有前科等进行调查,综合分析确定是否对其适用缓刑;、马黎:量刑公正的进路探讨,人民司法2013.11期,第072页。其次,公正的量刑结果必须充分考虑被告人的相关因素。如前所述,即便是相同类型的案件或同一案件的不同被告人,其在具体案件中所具有的法定量刑情节或酌定量刑情节都不会完全相同。因此,法官在量刑时,对被告人具有的法定量刑情节和酌定量刑情节都必须全面
31、审查,对经查证属实的法定情节,必须予以采纳;对查证属实的酌定量刑情节,结合案件情况、在综合分析被告人社会危害性和人身危险性基础上,考虑是否予以采纳;再次,公正的结果必须出自法官公正无私的内心。在前面谈及法官素质时已经提及,任何纸面的法律转化为公正的判决,都必须依靠人的行为,法官在这个过程中如果没有一颗不偏不倚的公正之心,受利益、人情关系等左右,得出的结果都是值得怀疑的。这里再次强调,一是法律自身规定较大的幅度,二是法官不可能生活在真空中,干扰是在所难免的,就看自己内心能否端正。5、必须撰写出高质量的判决书。判决书,是案件结果的书面反映,是当事人及社会了解案情和评判量刑公正与否的直接载体,是法官
32、智慧与辛劳的结晶,是人民法院的名片与形象。在要求裁判文书上网的今天,对判决书质量要求更是格外严格。高质量的判决书如何评判?笔者认为,首先是忠于事实,即以事实为依据。判决书的撰写必须忠实于案情,必须在查清案件事实的基础上进行书写,通过判决书,能让当事人及公众清晰的看到被还原的案件真相;其次,要忠实于法律,即以法律为准绳。量刑中所有对被告人有利不利的情节、采纳与否的辩论意见,都必须在判决书中详细的阐述,而且要写出支持与否、采纳与否的法律依据,让公诉人、被告人、公众一看就清楚为什么是这个结果,要让所有的人尤其是当事人心服口服;再次,高质量的判决书还必须体现高水平的逻辑思维能力和文字驾驭能力。判决书是
33、法官对整个案件审理过程的最后文字梳理,是法官经验和睿智的体现,是法官推理判断的再现,因此,撰写高质量的判决书必须具有严谨的逻辑思维能力。同时,还必须具备娴熟的文字驾驭能力。判决书具有极大的裁判说理性,因此对文字的驾驭要求很高,不是记流水账,必须体现法言法语。当然还包括对错别字的控制;最后,高质量的判决书还必须符合相应的法律文书格式。判决书是严肃的、规范的、是要公之于众,案情可以不一样、文字的表达可能不尽相同,但必须具有统一的格式。因此要严格按照最高院公布的法律文书样式进行撰写。6、必须做好判后答疑工作。个案公正与判后答疑有何关系?司法实践中,由于人们对法律理解存在差异,有的当事人或公众对相同案
34、件不同判决尤其是共同犯罪中同一份判决不同的量刑结果常常不理解,进而对量刑公正产生怀疑,有的引发不必要的上诉、上访。对于本身不存在任何问题的“同案不同判”来说,为了让当事人心服口服,做好判后答疑工作、通过面对面的释明让当事人明白为什么存在量刑上的差异是很有必要的。承办法官不仅要在判决书中详细的阐述对各种量刑情节采纳与否的原因,同时,宣判后的适当解释也很必要,对那些情绪较大的当事人来讲可以起到缓和情绪的作用。结 语:量刑公正是一个永恒的话题,也是永恒的实践,公正与否,由人评价,不同的人对公正的评价往往不同,于犯罪的人来说,也许无限制的轻判或不判刑便是一种公正。但量刑公正总不能任由每个人的喜好来评定,不同历史时期,得有一个多数人的正义评价。因此,规范刑罚裁量权,追求相同案件尽可能的量刑平衡,也是为了满足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的最朴素的需求。但规范化不等同于同一化或统一化,任何意图达到相同案件全国范围内高度一致的量刑结果的做法,都是违背司法实践规律的。因此,必须承认合理的“同案不同判”的客观存在,全社会的司法公正最终必定是个案公正的累积。从某种意义上讲,如果每个案子的判决都能使当事人心服口服、息诉罢访,这样的量刑结果就是公正的判决。“切实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这是司法工作者未来的工作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