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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文件
浙质监发〔 〕246号
关于印发《浙江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规程( ) 》的通知
各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有关检验机构:
为进一步提高全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质量, 切实保障监督抽查工作的权威性、 公正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浙江省产品质量监督条例》、 《浙江省检验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省局编制了《浙江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规程( ) 》, 现印发给你们, 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九月二十七日
浙江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规程( )
1 抽样
1.1 抽样有效性要求
1.1.1 人员要求
抽样时, 应至少有两名抽样人员参加, 并向受检单位出示抽查文件( 应急抽查任务书) 或复印件、 单位介绍信或证明本人身份的证件。
1.1.2 抽样单
抽样应统一使用省局编制的《浙江省产品质量监督检查抽样单》( 附件1) , 加盖抽样单位公章, 承担抽样工作责任。
1.1.3 现场检验要求
涉及现场检验的, 承担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的检验机构( 以下简称承检机构) 应在现场对检验结果进行确认, 企业应在相应的检验原始记录上签章。
1.1.4 现场检查
抽样中发现产品存在严重质量问题、 企业生产假冒伪劣产品和无证生产等情况, 抽样人员应停止抽样并及时报告企业所在地县( 市、 区) 质监局, 各有关县( 市、 区) 局接到报告后应依法组织查处。
1.1.5 抽查范围
严格按任务下达部门确定产品、 受检单位等范围和要求进行抽样。
1.1.6 委托抽样要求
受委托承担抽样工作的检验机构, 未经监督抽查任务下达部门同意, 不得再委托其它单位抽样。
1.2 抽检分离产品的抽样
承检机构内部抽检分离的产品, 抽样人员不得承担检验项目的主检和复核。
对实施单位抽检分离的产品, 承检机构不得自行抽样, 应在指定抽样时间前一个月的25日前将抽样方案送达指定抽样单位, 对有特殊要求的产品, 抽样方案中应详细注明。抽样单位应加强对抽样人员的业务培训和监督, 确保抽样工作的公正性、 科学性和有效性, 在指定抽样月份的25日前将样品及相关材料送至有关承检机构。
1.3 抽样情况汇总
抽样单位应及时填写《产品质量监督企业抽查情况汇总表》( 附件2) 。抽检分离的产品, 抽样单位应于抽样月份的25日前将企业抽查情况汇总表报送有关承检机构, 并抄送企业所在地的市级质量技术监督局( 以下简称市级局) 。
承检机构应汇总承检产品的企业抽查情况, 在抽样月份的30日前报送企业所在地的市级局, 由各市级局汇总后报省局。计划内企业无法抽到样品的, 要说明原因。
2 企业信息调查
抽样人员开展产品抽样的同时, 对被抽查企业的相关质量信息进行调查, 按规定要求认真填写抽样单中相关企业信息调查的内容。实施许可证或强制性认证管理的产品, 均需填写证号。
3 监督检验样品管理
承检机构要建立监督抽查样品的管理规范, 应有样品登记、 编号等流转记录。配备必要的设备设施, 在规定条件下保存备样, 确保备样的有效性。对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的产品, 其备样应保留至被抽查企业不合格后处理工作结束后方可处理。
4 检验与判定
承检机构在承担监督抽查任务时, 严格按评价规则的要求进行抽样和检验, 如发现检验项目未经过计量认证的, 必须立即中止抽样和检验, 并书面报告监督抽查任务下达部门。受委托的承检机构, 未经任务下达部门同意, 严禁将检验任务分包给其它检验机构。
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的检验依据为国家、 行业、 地方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指标( 含经备案且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 。判定依据为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和省局批准发布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评价规则。
4.1 质量判定总则和监督检查的检验结论分类
4.1.1 产品质量判定总则
( 1) 当产品的国家、 行业、 地方标准中强制性条款和执行的企业标准( 含明示质量指标) 各技术要求不一致时, 应按其中最严要求进行质量判定;
( 2) 当产品执行国家、 行业、 地方标准时, 按国家、 行业、 地方标准要求进行质量判定。
( 3) 当产品执行企业标准( 含明示质量指标) 时, 按其企业标准要求进行质量判定, 但如主要项目的检验结果低于国家、 行业、 地方标准中推荐性条款要求时, 应在检验报告备注栏中同时注明主要项目的实测值和标准值。
4.1.2 质量判定检验结论分类
对监督检查产品检验结果, 必须在检验报告结论栏中明确给出检验结论。检验结论分为以下三种形式:
( 1) 产品符合执行标准要求, 且评价规则所列全部主要项目的检验结果符合国家、 行业、 地方标准要求的, 检验结论为”符合本次监督检查要求”;
( 2) 产品不符合执行标准要求的, 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 3) 产品符合企业标准要求, 但评价规则所列全部主要项目的检验结果出现一个或一个以上低于国家、 行业、 地方标准中推荐性条款要求的, 检验结论为”符合企业标准要求, 不符合国家( 行业、 地方) 标准要求”。
4.2 检验结论表述
4.2.1 监督检查管理系统检验结果的表述
( 1) 当产品的检验结论为”符合企业标准要求, 不符合国家( 行业、 地方) 标准要求”时, 必须在监督管理软件上”企业检验结果”模块的【按企业明示指标判定】栏目中选择”符合”, 在【综合判定结果】栏目选择”待提高”, 同时在【产品检验情况】栏目中应注明具体不符合推荐性条款要求的检验项目名称。
( 2) 当检验结果为”不合格”时, 应在监督管理软件上”企业检验结果”模块的【综合判定结果】栏目选择”不合格”, 同时在【产品检验情况】栏目中注明不合格检验项目名称。
( 3) 在监督管理软件的”检测结果”模块中, 【检测项】中所列各检验项目, 其顺序、 名称应与评价规则一致。
( 4) 产品符合企业标准要求, 但评价规则所列全部主要项目的检验结果出现一个或一个以上低于国家、 行业、 地方标准中推荐性条款要求时, 应在【标准要求】列同时注明国家( 或行业、 或地方) 推荐性标准( 标准代号) 的要求和企业标准( 经备案的标准代号) 的要求, 同时在【判定】列选择”缺陷”。
4.2.2 检验报告中的检验结论表述
( 1) 当检验结论判定为”符合本次监督检查要求”时, 检验报告中的检验结论表述为: 依据《××××评价规则》要求, 对所抽样品的××个项目进行了检验, 所检项目符合评价要求。检验结论: 符合本次监督检查要求。
( 2) 当检验结论判定为”不合格”时, 检验报告中的检验结论表述为: 依据《××××评价规则》要求, 对所抽样品的××个项目进行了检验, 所检项目中××、 ××项目的检验结果不符合要求。检验结论: 不合格。
( 3) 当检验结论判定为”符合企业标准要求, 不符合国家( 行业、 地方) 标准要求”时, 检验报告中的检验结论表述为: 依据《××××评价规则》要求, 对所抽样品的××个项目进行了检验。其中××项目实测值符合××企业标准号《标准名称》要求, 但不符合××标准( 列出标准号) 推荐性要求。检验结论: 符合企业标准号《标准名称》要求, 不符合××标准号《国家( 行业、 地方) 标准》要求。
4.3 检验报告填写
4.3.1 报告性质
定期实施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检验报告, 报告封面及首页【委托单位】统一填写为”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监督检查性质】统一为”××年第×季度浙江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 县、 市级实施计划必须加括号备注计划实施部门所辖行政区简称。
产品质量专项监督抽查检验报告, 报告封面及首页【委托单位】填写”任务下达部门名称”, 【监督检查性质】统一为”××年第×季度( 任务下达部门所辖行政区简称) 产品质量专项监督抽查”。
4.3.2 检验和判定依据
检验报告中检验依据应填写产品生产、 检验所依据的现行有效的国家( 行业、 地方) 标准、 经依法备案的企业标准和《浙江省产品质量监督检查评价规则》的代号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4.3.3 检验项目
检验报告结果汇总页中所列各检验项目, 其顺序、 名称应与评价规则一致。当某个项目存在推荐性条款要求和经备案有效的企业标准要求不一致时, 应在报告结果中分别列出推荐性标准和企业标准的技术要求并进行符合性判定。
对于现场检验的项目, 应在检验报告备注栏中说明。
4.3.4 其它信息填写
检验报告、 原始记录中产品相关信息的填写应与抽样单一致。
5 报告及信息报送
5.1 检验报告及相关报表寄送要求
5.1.1 检验报告份数
( 1) 检验结论为”符合本次监督检查要求”的, 检验报告一式二份。一份由承检机构留存, 一份送达受检企业。
( 2) 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或”符合企业标准要求, 不符合国家( 行业、 地方) 标准要求”的, 检验报告一式四份。一份由承检机构留存, 一份送达市级局, 其它两份送达县级局, 由县级局将其中一份送达受检企业。
5.1.2 报告及材料寄送
承检机构必须在数据上报月份的10日前( 县级实施监督抽查为5日前) , 完成下列工作:
( 1) 以挂号或特快专递方式, 向”符合本次监督检查要求”产品生产企业寄出检验报告。
( 2) 以挂号或特快专递方式, 向受检企业所在地的县级局寄出”不合格”、 ”符合企业标准要求、 不符合国家( 行业、 地方) 标准要求”产品的检验报告和抽样单, ”符合本次监督检查要求”产品的抽样单。
( 3) 将《不合格报告清单》( 附件3) 、 《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汇总表》( 附件4) 、 《符合企业标准要求, 不符合国家( 行业、 地方) 标准要求和符合本次监督检查要求产品生产企业汇总表》( 附件5) 、 以Excel格式用电子邮件分别发送到受检企业所在地县级局和市级局, 并确认收到。
检验报告等相关材料是否按时寄送, 列入对承检机构的工作质量考核。
5.2 信息报送要求
各承检机构要加强监督检验结果材料的审核, 确保信息的准确性, 同时对承检产品开展检情分析。
5.2.1 管理系统录入要求
各承检机构应使用《产品质量监督信息管理系统》录入监督抽查数据和所调查的企业信息。监督抽查数据录入时, 定期实施的监督抽查【检验类型】根据计划实施级别进行选择, 省级实施计划选择为【省定期监督抽查】、 市级实施计划选择为【市定期监督抽查】、 县级实施计划选择为【县定期监督抽查】; 专项监督抽查应根据任务下部部门的级别选择相应的专项监督抽查级别。
5.2.2 上报信息格式要求
在规定时间内以电子邮件和书面材料两种形式, 按省、 市、 县三级实施计划分别报盘输出, 并分市地上报。监督检验结果材料包括: 《产品质量监督企业抽查情况汇总表》、 《不合格报告寄送情况汇总表》( 附件6) 、 检验工作小结、 产品检情分析报告( 质量指数代表品需逐一分析) 和检验结果数据( 包括企业调查信息) 。电子邮件标题中应注明”××年×季度( 以季度编号方式) ××单位( 以机构代码表示) ××级监督抽查结果数据( ××种产品××批次数) ”
5.2.3 上报及审核
( 1) 县级实施计划的监督检验结果材料( 包括监督抽查数据、 工作小结和检情分析等) , 承检机构应在数据上报月份的5日前送达相应县级局审核, 县级局审核查错无误后于10日前上报市级局。
( 2) 省级、 市级实施计划的监督检验结果材料, 承检机构应确认数据无误后, 在数据上报月份的10日前报所在地市级局。
( 3) 各市级局负责汇总辖区监督检验结果材料, 审查无误后在数据上报月份的20日前将数据报省局。对上报数据问题较多、 未按要求上报或配合不力的承检机构, 各市级局应以书面形式及时向省局反映
( 4) 各有关承检机构要在规定的数据上报月份的10日前将重点产品数据分别报送相关的产品质量牵头分析单位。
( 5) 承担省级实施计划的省属检验机构、 招投标产品的承检机构和跨所在地行政区进行产品监督抽查的承检机构, 在将监督检验结果材料报送生产企业所在地市级局的同时必须以备份形式报送省局。
5.2.4 风险及重大问题报告
抽样单位在抽样过程中发现质量安全潜在隐患和带有普遍性的偷工减料、 以次充好等质量问题, 以及检验机构在监督检验或委托检验中发现严重质量问题和隐患, 均应立即上报省局。
6 监督检查结果确认和异议处理
6.1 确认
6.1.1 确认主体
县级局承担对省级实施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的确认工作。市、 县级实施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产品的确认工作按计划实施部门规定执行。
6.1.2 不合格报告送达
各县级局必须在收到承检机构寄送的”不合格”及”符合企业标准要求, 不符合国家( 行业、 地方) 标准要求”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 将其中一份检验报告和《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结果通知书》( 附件7) 送达或以邮政特快专递等便于核实查询的方式寄送至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 并确认企业收到, 能够现场确认的应进行现场确认。
6.1.3 告知
企业对检验结果提出异议的, 县级局在确认时应告知企业异议申请的时效、 异议受理的部门及联系方式和异议申请需提交的书面材料要求等。
6.2 不合格异议处理
异议受处理按”谁实施, 谁处理”的原则执行。计划实施部门应严格按《监督抽查不合格异议处理工作规范( 试行) 》( 附件8) 要求, 进行不合格异议的处理。
6.3 异议结果上报
产品复验结论与原检验结论发生变更的, 复验机构应在二个工作日内在以书面形式报异议受处理部门; 检验结论有变更的, 异议受处理部门应在结果变更后二个工作日内上报省局。
7 评价规则发布与维护
7.1 新评价规则经省局批准发布后, 旧的评价规则自行作废。当评价规则引用的产品标准已作废或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要求时, 编制单位及相关使用单位应立即报告省局评价规则管理办公室。
7.2 评价规则在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政务网( ) 全文发布并提供下载。
8 工作质量检查
各级实施部门应对各承检机构上报的数据进行核查, 并对其中的错误予以通报。
各级实施部门应结合工作要求, 可参照《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质量检查记录表》( 附件9) 定期或不定期对各监督抽查承检机构进行检验工作质量检查, 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通报, 对出现严重工作错误的承检机构要取消其承担监督抽查工作资格。
9 实施时间
本工作规程自 一季度起实施。
附件: 1、 浙江省产品质量监督检查抽样单
2、 产品质量监督企业抽查情况汇总表
3、 不合格报告清单
4、 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汇总表
5、 符合企业标准要求, 不符合国家( 行业、 地方) 标准要求和符合本次监督检查要求产品生产企业汇总表
6、 不合格报告寄送情况汇总表
7、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结果通知书
8、 监督抽查不合格异议处理工作规范
9、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质量检查记录表
浙江省产品质量监督检查抽样单
编号:
任务来源
监督检查类别
产品抽样信息
产 品 名 称
产品小类行业代码
规 格 型 号
商 标
质 量 等 级
保质( 保存) 期
是否为出口产品
□是 □否
产品生产日期/批号
是否为合格待销产品
□是 □否
抽 样 数 量
抽样地点
其中备样数量
备样封存地点
抽 样 基 数
封样状态
销售单价
其中食品买样数量/金额
产品上年度销量
执行标准、 技术文件和明示质量指标
产品评价规则
产品监管类别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食品生产许可证 □强制性认证 □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 其它)
产品取证情况
□有, 编号: □无
产品其它情况
□中国名牌 □浙江名牌
受检企业信息
机 构 代 码
县( 市、 区) 代 码
单 位 名 称
邮 政 编 码
地 址
法定代表人/联系人
营业执照注册号
联 系 电 话
注册经济类型
注册日期
企业人数
企业创品牌情况
企业销售额
万元
企 业 类 型
□国有 □集体 □股份 □三资 □私营
企业固定资产原值
万元
体系或产品认证情况
□ISO9000 □ISO14000 □ISO18000 □HACCP2
□( 其它) 编号:
是否
国有控股
□是 □否
是否
规模企业
□是 □否
小类制造业
产品名称
上年度国内销售
收入( 万元)
执行标准
产品出厂检验能力
□全项自检□出厂项全检
□出厂项部分自检□无能力
□全项自检□出厂项全检
□出厂项部分自检□无能力
□全项自检□出厂项全检
□出厂项部分自检□无能力
抽样
单位
单 位 名 称
联 系 人
地址
电 话
电 子 邮 件
邮 政 编 码
受检单位对所填内容和抽样产品有效性有异议应在此栏进行说明。
受检单位( 签章) :
年 月 日
抽样人说明:
抽样人( 签名) : ( 抽样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备 注
注: 1、 本单一式4份。受检企业、 检验机构、 企业所在地县级质量技术监督局、 抽样单位各一份。
2、 技术文件指执行标准外的图纸、 技术合同、 产品说明书等有关产品技术的文件。
3、 上年度国内销售收入、 企业销售额、 企业固定资产原值均是指上年度的数据。本单选择项用”√”表示, 栏目无内容用”/”表示。
4、 受检单位应对所填内容进行确认。
附件2:
产品质量监督企业抽查情况汇总表
填报单位: 填报时间:
实施年度
监督抽查性质
实施季度
下发序号
小类行业
产品名称
企业名称
已抽企业
未去企业
未抽企业
更名企业
备注
暂不生产
季节性停产
永久性停产
关闭
无此产品
未找到企业
其它机构已抽
重名
备注
更名后企业名称
注:1、 ”监督抽查性质”、 ”实施季度”、 ”下发序号”、 ”企业名称”、 ”产品名称”从下发的计划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计划企业名单》中顺序剪切, 不要重新输入或排序。
2、 所选择的单元格用"√"或其它方式表示。
3、 补抽企业在最后添加,并在”备注”栏中注明”增补”。
4、 以Excel格式填报
附件3:
不合格报告清单
质量技术监督局:
根据 年第 季度浙江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计划, 我单位对贵局辖区内的生产企业进行了监督抽查, 共有 家企业的 批次产品被判为不合格。现将不合格报告和抽样单寄送贵局。
质检机构名称( 盖章)
年 月 日
质检机构名称:
地址:
电话:
传真:
联系人:
附件4:
不合格产品生产企业汇总表
序号
年度
季度
监督抽查性质
产品名称
规格型号
生产日期及批号
不合格项目
生产企业名称
承检机构
地区代码
通信地址
邮编
联系人
电话
报告编号
注: 以Excel格式填报。
附件5:
符合企业标准要求, 不符合国家( 行业、 地方) 标准要求和符合本次监督检查要求产品
生产企业汇总表
序号
年度
季度
监督抽查性质
产品
名称
规格型号
生产日期及批号
检验结论
不符合主要项目
生产企业名称
承检机构
地区代码
通信地址
邮编
联系人
电话
报告编号
注: 以Excel格式填报。
附件6:
不合格报告寄送情况汇总表
序号
年度
季度
监督抽查性质
产品名称
规格型号
生产日期及批号
不合格项目
生产企业名称
承检机构
地区代码
通信地址
邮编
联系人
电话
报告编号
寄送时间
寄(送)达单位
注: 以Excel格式填报。
附件7: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结果通知书
( 编号)
:
你单位生产的 产品, 在 年第 季度浙江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中, 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主要不合格项目有 。
请收到通知书后, 立即将《检验结果确认回执》传真或寄、 送至我局; 对检验结果若有异议, 请在接到本通知书的15日内, 向监督抽查实施部门提出书面意见和相关证明材料。逾期无书面反馈的, 视为认可检验结果。
县级局联系人( 确认县级局) : ; 电话: ; 传真:
地址、 邮编:
异议受理部门联系人: ; 电话: ; 传真:
地址、 邮编:
( 局公章)
年 月 日
……………………………………………………………………………
检验结果确认回执
( 编号)
£我单位对检验结果无异议。
£我单位对检验结果有异议。
企业联系人:
电话: ( 企业公章)
年 月 日
附件8:
监督抽查不合格异议处理工作规范
一、 异议受理部门
由实施监督抽查的部门( 计划实施部门) 或其上级部门负责异议的受理。
二、 异议分类及处理原则:
( 一) 对样品和抽样、 检验等程序提出异议, 且异议申请人确能提供相关证据的, 由计划实施部门进行答复;
( 二) 对标准适用及标准理解的异议, 由原承检机构对异议进行答复, 确属标准问题, 需要进行标准解释的, 报省局监督稽查处;
( 三) 对质量判定依据、 评价规则有异议的, 报请省评价规则办公室按程序进行答复和解释;
( 四) 对具体检验项目的检测结果有异议的, 适用《浙江省检验机构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进行不合格项目复验的, 由计划实施部门按规定受理。
三、 复验
( 一) 复验机构的指定
受理异议申请的部门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指定检验机构复验。
1、 指定复验机构确定原则:
( 1) 复验应指定其它检验机构承检
( 2) 指定的复验机构必须具备该异议项目的计量认证和审查认可资质;
( 3) 具有多家可选择的复验机构时, 应指定能力强的检验机构承担;
2、 因客观条件必须指定原承检机构复验的情形:
( 1) 省内只有原承检机构具备产品检测能力的;
( 2) 原承检机构为国家检测中心的;
( 3) 原承检机构为省属质检机构且省内国家中心或同级机构不具备检测能力的;
( 4) 申请人申请在原承检机构复验的。
( 二) 复验用样品的确认
严格按监督抽查产品评价规则中确定的复验用样品进行复验。
( 三) 样品的交接
省局制定统一的《指定复验任务书》和《复验样品交接单》, 样品交接由计划实施部门或其下属局行政人员( 以下简称计划实施行政人员) 进行监督封样, 并负责将样品送达复验机构。
1、 原检验样品的交接。在计划实施行政人员的监督下, 与原承检机构共同封样, 由计划实施行政人员负责送达复验机构, 复验机构进行接收。
2、 备样的交接:
备样封存在承检机构的, 应在计划实施行政人员的监督下, 原承检机构与异议申请人共同确认备样的封样状态后, 由计划实施行政人员负责送达复验机构, 复验机构进行接收;
备样封存在异议申请人处的, 应在计划实施行政人员的监督下, 原抽样单位确认备样的封样状态后, 由计划实施行政人员负责送达复验机构, 复验机构进行样品接收;
备样封存在抽样单位的, 应在计划实施行政人员的监督下, 原抽样单位与异议申请人共同确认备样的封样状态后, 由计划实施行政人员负责送达复验机构, 复验机构进行样品接收。
( 四) 样品复验
样品接收后, 由复验机构根据《指定复验任务书》的要求, 按评价规则明确的标准进行检验, 出具复验报告。复验报告一式四份, 计划实施部门一份、 原承检机构一份、 异议申请人一份、 异议申请人所在地县级局一份。
( 五) 复验结论
复验结论与原检验结论不一致的, 以复验结论为准。
四、 复验费用
异议申请人必须在计划实施部门下达复验任务书五个工作日内将复验费用( 含样品运输费用) 预先支付给复验机构, 否则视同放弃异议权利。复验结论与原检验结论不一致的, 复验检验费用由原检验机构退还异议申请人。
浙江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异议受理通知书
( ×) 质检异受〔20××〕×××号
异议申请单位名称:
在200×年×季度浙江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中你单位生产的( 异议产品) 产品被判为不合格品, 现你单位对其中( 异议项目) 的检测结果提出异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浙江省检验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经研究决定, 对你单位提出的异议予以受理。
请在收到本通知书的五个工作日内, 将复验费用( 含检验样品运输费用) ×××元预先支付给( 指定复验单位, 帐号: XXXXXXX) 。不支付或逾期支付复验费用的, 视为自动放弃复检权利。复验结论与原检验结论不一致的, 复验检验费用由原检验机构承担。
二○○×年×月×日
( 本通知书一式二份, 受理部门与异议申请人各执一份, 送达申请人时应有送达回证)
浙江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异议
指定复验通知单( 存根)
( ×) 质检异复〔200×〕×××××号
异议申请单位名称:
异议产品( 规格) :
异议项目:
原承检单位:
指定复验单位:
报送截止期:
二○○×年×月×日
承办人意见: ( 简要说明异议情况, 指定复验机构的建议及理由)
分管领导意见:
签发人:
浙江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异议
指定复验通知单
( ×) 质检异复〔20××〕×××××号
( 指定复验机构名称) :
在200×年×季度浙江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中(异议申请单位名称)生产的( 异议产品) 产品被判为不合格品, 现其对( 异议项目) 提出异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浙江省检验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经研究决定, 该项目的复验工作由你单位承担, 请根据评价规则(评价规则编号)对该项目进行复验, 复验报告一式二份于200×年×月×日前报我处, 并同时抄送( 原承检单位) 和异议申请人所在地县级局。复验报告性质请注明为200×年×季度浙江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复验检验。
异议申请人应在本通知书下达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将复验费用( 含检验样品运输费用) 向你单位预先支付, 不支付或逾期支付复验费用的, 不进行复验检验。
二○××年×月×日
注: 编号规则为前3位为季度代码, 后2位为顺序编号。
浙江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异议复验样品交接单
№:
样品信息
样品类别
原检验用样□ 备样□
抽样单位
承检机构
样品存放地
样品确认
行政部门
签章
承检机构
签章
抽样单位
签章
异议申请人
签章
样品确认时间
样品接收
复验机构
签章
样品接收时间
样品运输注意事项
备注说明
注: 1、 一式四联, 其中一联由参与确认的行政单位留存, 一联由样品存放地单位留存, 一联由复验机构留存, 一联由异议受理部门留存;
2、 现场确认后先由行政部门先留存一联, 其它三联跟随样品至复验机构, 由复验机构签章后将其它二联送达相关单位;
3、 样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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