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仓库、罐区安全管理制度1 目的为了加强物资存放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保护公司员工和财产免受损害,制定本制度。2 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物资管理场所的管理。3 职责与分工主管部门:安全环保部。负责监督本制度的执行。执行部门:物资管理科。负责在日常工作中认真执行本制度。4 内容与要求4.1 物管科负责人对仓库、罐区安全负全面责任。4.2 物资储存场所根据物品性质,分类存放,并在存放区域配备足够、适宜的消防器材。4.3 加强物资储存场所防火、防汛和防盗的安全管理。4.4 在仓库、储罐区,应设明显的防火标志,通道、出入口,消防设施的道路应保持畅通。4.5 确保各种压力储罐符合我国有关压力容器的规定,
2、安全附件必须完好无损。4.6 闪点低于28,沸点低于85的易燃液体储罐,应设喷淋装置,设施的电器开关应设置在防护堤外。4.7 物品入库须由物资管理员认真核对、检验入库物品的规格、质量、数量。4.8 物品的发放,应严格履行手续,认真核实。 危险化学物品的发放,应严格控制,要建立明细台帐,日清日结。4.9 对危险物品的存储要严格执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4.9.1 危化品入库前应按合同进行检查验收,登记核对数量、包装、危险标志,当商品性质未弄清时不得入库。4.9.2 危化品的领取,应经主管领导签字批准,经手人签名后方可出库,生产剩余料应及时退库。严禁存放作业区。4.9.3 进入危化品储存区域的人
3、员、车辆,必须采取防火措施,装卸搬运危化品时应按规定进行,做到轻装轻卸,严禁摔、碰、撞击、拖拉、倾动和滚动。4.9.4 装卸对人身有害及腐蚀性的物品时,操作人员应根据危险性、穿戴相应的防护用品。4.9.5 换装、清扫、装卸易燃、易爆物料时,应使用不产生电火花的铜制、合金制或其他工具。4.10 剧毒物品应单独存放,不能与其它危险品同存一库。剧毒品必须实行“五双”(双人、双锁、双人收发、双人记账、双人检查)管理办法。 4.11 氧化剂或具有氧化性的物质不能与易燃物品存放一库。4.12 对于气瓶的储存必须遵循下述原则A 应置于专用仓库储存, 气瓶仓库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的有关规定;B 空瓶与重瓶两者应分开放置,并有明显标志,重瓶不得在阳光下暴晒,也不宜雨淋。盛装性质相抵触的气体不能存放一库。4.13 遇水燃烧、易燃、自然等危险品不可在低洼仓库或露天位置存放。4.14 对于存放易燃品的库区,严禁机动车辆进入库内,各级明火作业应严格执行动火审批制度。4.15 仓库工作人员必须熟悉,会使用各种消防器材和各种灭火的方法。4.16 仓库保管人员需严格执行仓库管理规定,并填写车间领料单、车间产成品(半成品)接收单、物资出门证、货物装卸证明单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