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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实务:个税未扣缴自己未申报-该如何处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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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税未扣缴自己未申报,该如何处罚 近年来,自然人投资入股中小企业的现象不断涌现。年终股息红利分配时,企业未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情况时有发生,在取得所得的纳税人也未向税务机关纳税申报的情形下,是否应当对纳税人予以处罚?如何处罚?本文结合实例分析。 案例简介 2011年12月,李某投资A有限责任公司,占A公司40%的股份。2015年12月,A公司解散,并处置了全部资产。2016年11月,A公司所在地地税局稽查局接到举报,反映李某几年来从A公司取得的分红款未缴纳个人所得税。该稽查局经过检查,发现李某2012年~2015年分别取得A公司分红款200万元、200万元、300万元、200万元,共计900万元,A公司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2016年12月,该稽查局作出对李某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追缴个人所得税180万元的处理决定。由于A公司已经解散,已无可执行财产,该稽查局未对A公司未扣缴个人所得税的行为进行处罚,而是对李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作出处以未缴税款一倍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2017年2月,李某就行政处罚决定向地税局申请了行政复议,理由为:A公司是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稽查局应对A公司应扣未扣行为进行处罚,而不应处罚李某。 争议观点 该地税局受理李某的复议申请后,形成了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支持李某的申请理由,认为李某取得的所得存在扣缴义务人,只能对扣缴义务人A公司未代扣代缴的行为,按《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处以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追缴李某未缴的税款,而不能对李某处罚;另一种观点认为,稽查局对李某取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未按规定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行为,依据《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作出处以不缴税款一倍的罚款决定完全正确。 案例分析 其一,能否对未履行扣缴义务的A公司处以罚款?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九条“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税收征管法》第八十六条“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在五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本案中,负有扣缴义务的A公司未履行相关义务且未过追溯期,稽查局未对A公司进行处罚,显然是不正确的。 其二,如何对未履行纳税义务的李某处罚?这是争议最大、最困扰基层税务机关的问题。 一种观点是按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二条处罚,即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种观点是按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罚,即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现实中两种观点争论不休,引发不少复议、诉讼。希望在《税收征管法》修订时予以明确,化解争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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