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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庆县城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实行细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德庆县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保障公平分派,规范运行和使用,健全退出机制,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措施》(住房和城镇建设部令第11号)、《广东省城镇住房保障措施》(广东省人民政府第181号令)、《肇庆市端州城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实行细则》(肇府规〔〕5号)等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德庆县城区范围内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如下简称公租房保障)申请、审核和分派及其有关管理合用本细则。
县城区公租房保障方式包括实物配租保障和发放租赁住房补助。
第三条 县城区范围内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和审批实行统一管理,公租房后续监管按房源从属分级负责。公租房房源由县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筹集。
第四条 政府各职能部门重要职责。
县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县公租房保障工作,详细负责县城区公租房保障对象资格审核、房屋配租、住房租赁补助发放、以及县属公租房分派后续监管等工作。
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核定公租房租金原则,并结合市场物业行情适时调整。
财政部门负责统筹安排住房租赁补助资金来源,并将公租房租金收入、维护和管理等有关支出纳入预算管理。
不动产登记部门负责核算申请对象及家庭组员住房状况。
民政部门负责核算低保家庭、住房困难转业复退军人、军烈属困难群体认定状况。
公安部门负责核算申请对象及家庭组员户籍、身份资料及拥有机动车辆权属状况。
社会保险基金管理部门负责核算申请对象及家庭组员缴交社会保险费状况。
税务部门负责核算申请对象及家庭组员纳税状况并提供纳税证明。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核算申请对象及家庭组员从事工商业经营工商登记及注册资本金状况。
第五条 县住房和城镇规划建设局负责组织协调县城镇住房保障办公室、德城街道办事处、新圩镇人民政府、居委会及有关单位开展县城区公租房申请、受理、审核等工作。
德城街道办事处、新圩镇人民政府和当地居委会负责受理辖区内公租房保障对象申请、资格初审等工作,协助县城区公租房分派后续管理工作。
县城镇住房保障办公室负责核查申请对象及家庭组员收入、车辆、存款、有价证券等有关财产状况,提出核查意见后将有关材料报送县住房和城镇规划建设局审批,并负责县属公租房分派后续监督管理。
第二章 申请和审批
第六条 公租房保障申请对象为具有本县城区非农户籍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县城区户籍复退军人、军烈属、稳定就业环卫工人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城镇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等。
申请公租房保障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本县城区内无自有住房或自有住房家庭人均居住建筑面积未到达住房保障原则,并在申请之日前5年内未转让过自有住房(因重大疾病或离婚析产除外)。
符合如下情形住房或住房份额,其面积纳入申请对象自有产权住房面积核定范围:1、拥有合法产权住房;2、已办理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住房;3、通过继承方式获得但未办理继承手续应继承份额住房;4、已签订拆迁安顿协议但未回迁住房;5、其他实际获得住房。
(二)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家庭人均资产净值低于县政府公布原则。申请人与共同申请人无机动车辆,也没用实际控制使用机动车辆,但摩托车和残疾人专用机动车除外。
(三)提出申请时未享有过购置安居(解困)房、集资房、房改房等本县其他住房保障购房优惠政策。
已享有住房保障购房优惠政策,但有下列情形除外:1、因重大疾病转让住房后再次导致家庭住房困难;2、离异后未获得住房一方;3、房改房人均居住建筑面积未到达住房保障原则。
住房保障申请对象和详细准入条件由县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根据当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住房价格水平确定,报县人民政府同意后实行,并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 申请公租房保障,原则上以家庭名义提出申请。申请家庭应当推荐1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家庭组员作为申请人,其他家庭组员为共同申请人。共同申请人与申请人之间应当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关系。
第八条 县城区非农户籍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居委会递交申请材料,非县城区户籍申请人向其在县城区居住地所在居委会申请,由居委会接受并初步形式审查。
第九条 申请公租房应提交材料:
(一)公租房申请审批表;
(二)申请人及共同申请家庭组员身份户籍证明;
(三)收入证明(新就业无房职工免交),有工作单位由单位提供证明;从事其他生产经营,由税务部门提供纳税证明;兼职收入等劳动收入由个人诚信申报,小区居委会、街道办事处、新圩镇人民政府根据其从事社会劳动状况评估核定,有劳动能力而不按规定进行求职、失业登记,或虽进行了登记,但无合法理由3次不接受就业服务简介就业,按照当地最低工资原则核定提供证明;
(四)住房证明,有自有住房提供房产证(或不动产权属证)复印件(农村宅基地土地证、房屋拆迁安顿协议、房产继承协议等),无自有住房提供房屋租赁协议;
(五)家庭资产申报表,家庭资产申报包括房产、车辆、银行存款、有价证券等自我评估价值;
(六)其他必要材料。
申请公租房需要提交详细材料规定以县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每年公布公租房受理通告为准。
除上述提交材料外,新就业无房职工同步应提交全日制大学本科(含)以上学历证明和用人单位劳动协议及县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出具缴交社保3个月以上参保证明;稳定就业异地务工人员同步应提交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聘任)协议和县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出具合计缴交社保满2年参保证明;转业复退军人、军烈属等人员同步应提交转业复退军人、军烈属或其他住房困难特殊人员证明材料。
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家庭组员,对提供申请证明材料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负责任;按本细则规定由有关单位或个人出具或提供证明材料,其真实性由有关单位或个人负责任。
第十条 公租房保障审核算行“三审二公告”制度。
(一)受理。居委会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资料录入住房保障管理系统,德城街道办事处、新圩镇人民政府会同居委会采用入户调查、邻里访问等方式,对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身份、住房、收入、资产等状况进行初审,并将通过初审申请人有关状况在户籍或居住地所在地居委会公告,公告时间为5日。对公告有异议组织和个人,应当在公告期内以书面形式向德城街道办事处、新圩镇人民政府实名举报,德城街道办事处、新圩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接到异议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调查核算。经初审不通过或公告异议成立,德城街道办事处、新圩镇人民政府书面告知申请人并阐明理由;经公告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德城街道办事处、新圩镇人民政府在住房保障管理系统提交初审意见,并将申请资料报送县城镇住房保障办公室。
(二)核查。县城镇住房保障办公室自收到初审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采用查档取证、信函索证、信息查证等方式对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住房、收入、车辆、存款、有价证券等状况进行核查。公安、民政、不动产登记、社保基金管理、税务、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单位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在收到查询函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书面答复核查成果。县城镇住房保障办公室根据有关部门核查成果,在30个工作日内将通过核查申请家庭在住房保障管理系统提交核查意见,并将申请资料报送县住房和城镇规划建设局;对核查不通过,应书面告知申请人并阐明理由。
(三)审批。县住房和城镇规划建设局自收到核查材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收入、资产等状况进行审核。符合条件,在申请人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新圩镇人民政府、县住房和城镇规划建设局办公场所和县住房保障网予以公告,公告期限为20日。经公告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县住房和城镇规划建设局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同意申请人获得公租房轮候资格。经审核不符合条件或公告期间有异议且异议成立,取消申请人申请资格,申请资料退回县城镇住房保障办公室,由其书面告如申请人并阐明理由。
第三章 实物配租和租赁管理
第十一条 公租房实物配租实行轮候分派,在轮候期间内,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户籍、住房、收入和财产等状况与申请时发生变化,申请人应当自变化之日起30日内以书面形式积极向县城镇住房保障办公室申报,经县住房和城镇规划建设局再审核不符合条件,取消其轮候资格,并书面告知。
在轮候待分派房源期间, 县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申请人有关状况监督,发现申请人有关状况发生变化,及时作出处理。
第十二条 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根据当年房源供应状况,制定分派方案,将待配租房源按保障人群类别、户型等进行归类,按申请审核年度、分类编组以现场抽签或电脑随机分派方式确定轮候选房、配租次序,由公证机关进行现场公证。
申请对象只限申请承租1套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原则上按申请家庭居住人口与面积相对应,独身人士配租单间或一房一厅,2人家庭配租一房一厅,3人及以上家庭配租二房一厅。申请家庭有行动不便残疾人或70岁及以上老年人可享有优先选择出入以便、楼层较低公租房权利。详细房型分派原则,以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公布分派方案为准。
第十三条 轮候家庭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按当年房源分派方案优先配租:
(一) 享有国家定期抚恤补助优抚对象、孤寡老人;
(二) 经居委会和街道办证明失独家庭;
(三) 经民政部门认定转业复退军人;
(四) 经民政部门核定在册低保家庭;
(五) 县以上各级政府评估为见义勇为家庭或受到县以上各级政府表扬劳动模范;
(六) 轮候时间超过3年以上仍未获配租资格家庭;
(七) 自有产权住房被依法征收目前无居住地家庭。
符合优先配租对象只能享有一次优先配租机会。
第十四条 轮候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视为自愿放弃本次配租:
(一) 在接到配租告知后未按规定期间、地点参与抽签分派;
(二) 已选房但未在规定期间内签订租赁协议;
(三) 其他认定为自愿放弃配租情形。
自愿放弃配租申请人,自放弃之日起2年内不得申请公租房。
第十五条 按照公租房房源从属关系,公租房承租人与县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签订《德庆县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协议》,按协议实行管理。协议期限为3年。在签订承租协议步应预缴交3个月租金作为承租保证金,承租期满后不计利息原数退回。缴交租金应按照先交租金后居住原则,每月月底前缴交下月租金。
第十六条 已承租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直管房或单位自管房申请人,在承租并入住公共租赁住房后,应当在1个月内退回原租住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直管房或单位自管房;逾期不退,根据协议约定收回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
第十七条 承租协议期满,需继续承租公租房住户,应在协议期届满前3个月内向县城镇住房保障办公室提出续约申请,如实申报家庭目前收入、资产、人口和住房变动等状况资料。经县城镇住房保障办公室审核符合继续租住公租房条件,应当在申请人所在德城街道办事处(或新圩镇人民政府)、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办公场所和县住房保障网上公告,公告期限为20日。经公告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可以重新签订租赁协议。
第十八条 县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定期核查申请人有关状况,对不符合保障条件,收回公租房并办理有关手续。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积极申报,经审核不再符合保障条件,应终止承租协议:
(一) 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资产净值超过县政府规定原则;
(二) 购置、受赠、继承或通过其他途径获得住房;
(三) 出现其他不符合承租公租房条件情形。
第十九条 具有第十八条不再符合保障条件情形之一,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出具《腾退公租房决定书》,承租人应在30日内结清有关费用并腾退公租房,租金按原协议约定租金数额缴纳;临时无措施腾退,可申请续租6个月,续租期间按市场租金计租;续租6个月后,无合法理由逾期不搬迁,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责令其搬迁,拒不执行,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按照市场租金2倍收取租金。
第二十条 承租人有下列违规情形之一时,县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解除其承租协议,并收回公租房:
(一) 无合法理由持续6个月以上没有在公租房居住;
(二) 无合法理由持续2个月或者合计6个月以上没有缴交租金或水、电正常分摊费用;
(三) 私自互换、出借、转租、闲置公租房;
(四) 将公租房用于经营性用途或者变化使用功能;
(五)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错,导致公租房严重毁损;
(六) 法律法规规定其他违法情形。
第二十一条 承租人具有第二十条违规情形之一,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当责令承租人限期退回公租房;逾期不退出,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按市场租金2倍收取租金。
第四章 租金原则及管理
第二十二条 公租房租金分廉租租金、原则租金、成本租金三类,接建筑面积计收。公租房租金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其中廉租租金实行政府定价;原则租金实行政府指导价,详细原则由县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县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按照不高于同步期、同区域、同类型一般商品住房市场平均租金80%水平分层确定,适时进行调整,报县政府同意后执行,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三条 公租房租金实行分类原则,不一样保障人群合用不一样原则:
(一) 经民政部门审核和认定低保户以及残疾军人、烈士家眷、服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战时三等功以上奖励或获得大军区荣誉称号转业复退军人等住房困难家庭租住公租房,按廉租租金原则计收租金;
(二) 经居委会和德城街道办事处或新圩镇人民政府证明失独住房困难家庭租住公租房,按廉租租金原则计收租金;
(三) 上述(一)(二)项规定除外家庭,租住公租房按照公租房原则租金计收租金。
第二十四条 扣除税费后公租房租金收入属于政府住房基金收入,按政府性基金管理措施纳入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题用于公租房发展、维护和管理等有关支出,结余结转下年度使用。
第五章 租赁住房补助
第二十五条 租赁住房补助发放对象为通过公租房申请资格审核且临时未分派房源家庭。
第二十六条 租赁住房补助计算公式为:租赁住房补助=(人均保障住房面积原则-人均自有住房建筑面积)×家庭人口×补助原则×补助系数。详细原则如下:
(一)人均保障住房建筑面积原则:15平方米;
(二)家庭人口原则:1人户按1.5人计算,2—4人户按实际人数计算,4人户以上每增长1人按0.8人计算;
(三)补助原则:县城区3元/人/月/平方米;
(四)补助系数:低保家庭补助系数为1.2,一般家庭补助系数为1。
第二十七条 租赁住房补助按照如下程序发放:
(一)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核定申请人符合保障条件后,向申请人发出《办理租赁住房补助告知》;
(二)申请人自收到告知之日起30天内自行到市场寻找合适房源,并与房屋出租人签订《房屋租赁协议》后到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办理租赁住房补助发放手续;
(三)申请人与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签订《租赁补助发放协议》,明确申请人领取补助资金用于租房用途。
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定期核查住房补助发放对象有关状况,对不再符合保障条件,停止发放租赁补助。
第六章 物业管理与维修养护
第二十八条 公租房承租人要与物业管理机构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约定物业管理服务事宜,政府投资建设公租房或保障性住房单列小区,原则上由住房保障管理部门主导物业管理,通过公开竞争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提供服务,也可以实现购置社会服务措施实行物业管理。
第二十九条 公租房维修养护分应急维修和常规维修养护。属于应急维修范围,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组织实行;属常规维修养护,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要按年度有计划地安排组织实行,县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物业维修维护监督和指导。
因直接影响承租人居住生活或影响居住人生命财产安全,如水电设备设施、天面或排污渗漏水、消防设备设施、因自然灾害建筑物或其他附属设施倒塌处理等,属于应急维修范围;共用部分、共用设施设备及其他附属设施无特殊情形,应当作为常规维修养护范围。
第三十条 公租房属县政府物业,其维修养护资金应当由县政府承担,每年公租房维修所需支出(包括应急维修资金和常规维修养护资金)纳入政府住房基金预算安排,属于政府承担物业维修养护工程严格按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规定执行。
公租房与商品住宅混合小区物业维修养护,按照《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实行。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规定市场租金,政府有关部门当年未公布市场租金原则,则按公租房成本租金计算。
第三十二条 企业或者其他组织在本县城区投资建设或配套建设公租房申请、审核和分派及有关管理,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细则由县住房和城镇规划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行,11月18日德庆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德庆县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行细则》(德府办〔〕18号)同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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