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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2301∕T 129-2023 开办企业服务规范(哈尔滨市).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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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ICS03.080.01CCS A 122301黑 龙 江 省 哈 尔 滨 市 地 方 标 准DB 2301/T 1292023开办企业服务规范2023-09-07 发布2023-10-08 实施哈尔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 布DB 2301/T 1292023I目次前言.III1范围.42规范性引用文件.43术语和定义.44基本要求.54.1服务要求.54.2一网通办.54.3一窗办理.54.4归档.64.5“零”收费服务.65服务事项.65.1企业设立登记.65.2印章刻制.65.3税务登记信息确认和申领发票及税控设备.65.4社保参保登记.65.5医保参保登记.75.6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7

2、5.7银行预约开户.75.8拓展事项.76申请材料.76.1企业设立登记材料.76.2开办企业其他事项材料.76.3申请材料优化整合.77开办流程.77.1开办企业申报.77.2企业设立登记.87.3同步办理事项.97.4一次性送达.98办理时限.98.1闭环管理.98.2时间要求.98.3进度公示.98.4超时提醒.98.5压缩开办时间.99便利化服务.99.1帮办代办.9DB 2301/T 1292023II9.2办事指引.109.3智能服务.109.4延伸服务.1010监督评价.1010.1监督检查.1010.2开办企业满意度调查.10DB 2301/T 1292023III前言本文件按

3、照 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本文件由哈尔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本文件由哈尔滨市市场监管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本文件起草单位:哈尔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哈尔滨市标准化研究院。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孙刚、王建宇、王海屏、高祥涛、贺佳。DB 2301/T 12920234开办企业服务规范1范围本文件规定了开办企业服务的基本要求、服务事项、申请材料、开办流程、办理时限、便利化服务和监督评价。本文件适用于开办企业相关业务办理与服务。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

4、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32169.12015政务服务中心运行规范 第1部分:基本要求GB/T 32169.4政务服务中心运行规范 第4部分:窗口服务评价要求DB23/T 2550政务服务大厅建设和管理规范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开办企业企业从申请设立到具备一般性经营条件的过程。3.2申请人依法向登记机关提出开办企业申请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人可以自行或者指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办理开办企业相关手续。3.3电子签名有权签字人

5、对开办企业过程中提交的文书材料依托信息技术手段、在线上认可其中内容的数据。注:法人企业可使用电子营业执照进行。3.4开办企业一网通办系统具备网上申请、在线办理(或网上申请线下办理),实时查询功能,一口受理、一口送达、全程网办、全程联办等功能的信息系统,简称一网通办系统。3.5开办企业全流程指企业设立登记、印章刻制、发票和税控设备申领、社保参保登记、医保参保登记、住房公积金企业缴存登记、银行预约开户等环节。3.6分时分段办理DB 2301/T 12920235完成企业设立登记后,申请人根据实际需求,分时多次进入一网通办系统,自主选择开办企业事项完成办理。3.7政务帮办人员为开办企业申请人提供专职

6、服务的工作人员,负责开办企业引导、帮办、联络、反馈等工作。3.8电子营业执照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按照统一标准规范核发的载有市场主体登记信息、具有法律效力的电子证件。3.9电子印章以密码技术为核心,将数字证书、签名密钥与公章图像有效绑定,用于实现各类电子文档完整性、真实性和不可抵赖性的图形化电子签名。3.10电子发票企业在销售货物、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中,使用税务机关确定的标准开票软件开具和存储的数据电文形式的收款凭证。3.11实名认证开办企业过程中,按照现行法律法规和实名登记制度政策的要求,依托身份认证平台对相关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真实性进行的验证。企业法人的身份验证可使用

7、电子营业执照。4基本要求4.1服务要求4.1.1建设一网通办系统,具备申请、结果反馈、办理进度查询、档案查询等功能,提供开办企业全流程办理或分时分段办理两种模式。4.1.2一网通办系统公开发布开办企业事项清单和办事流程,并根据变化及时调整和公布。4.1.3服务指南应通俗易懂、文字简洁,并免费提供给申请人使用。4.1.4进驻、窗口服务、服务保障、信息化建设等运行管理要求应符合 GB/T 32169.12015 第 6 章的规定。4.2一网通办4.2.1一网通办系统进行身份认证信息共享互认,申请人在登录时进行一次身份认证后,所有事项办理不再重复进行身份验证。4.2.2开办企业事项所需材料应归并整合

8、为一套,在填报企业设立信息的同时,即可填报印章刻制、发票和税控设备申领、社会保险登记、医保参保登记、住房公积金企业缴存登记、银行预约开户等信息。4.2.3申请人在线上提交经有效实名认证和电子签名后的全部申请材料,无需在不同系统或平台之间进行切换(实施实名验证和电子签名等功能需要调用的系统除外)。4.3一窗办理4.3.1政务服务中心应设置开办企业综窗和自助服务区,提供开办企业服务,有政务帮办人员,配置DB 2301/T 12920236电脑、打印机、扫描仪、复印机、高拍仪、自助服务一体机、办理进度查询电子屏等设备,提供自助办理、咨询帮办、综合受理等服务。4.3.2申请人无法进行网上办理的特殊情形

9、,开办企业综窗接受申请人提交的相关纸质材料,提供开办企业所有办件的全套实体材料(营业执照、印章、发票、税控设备等)一次性领取服务,一次办理开办企业所有事项。4.3.3申请人选择邮寄领取,政务服务中心应汇总开办企业所有办件全套实体材料并免费邮寄。4.4归档4.4.1开办企业的过程应有记录、可追溯。4.4.2纸质或电子材料应按档案管理要求进行归档、管理。4.5“零”收费服务企业设立登记、税务登记信息确认与申领发票及税控设备、社保登记与企业职工参加社保及就业登记、医保参保登记与企业职工医保参保登记、公积金缴存登记、银行预约开户不收费。企业印章刻制、电子印章制作、办件邮寄费用由政府承担。5服务事项5.

10、1企业设立登记5.1.1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企业设立登记申请,登记机关依法予以登记,确认其市场主体资格,签发营业执照,在国家电子营业执照管理系统中生成电子营业执照。设立登记确认信息和一网通办系统中填报信息同时共享给公安、税务、社保、医保、公积金中心、银行机构等部门。5.1.2申请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申请人补正后,应当重新提交申请材料,再次进行实名验证和电子签名。5.1.3申请人选择需要领取纸质营业执照的,市场监管部门在企业设立登记后将纸质执照提供给开办企业综窗。5.2印章刻制5.2.1印章刻制机构根据一网通办系统推送的刻章信息,完成新设立企业所

11、需的法定名称章、财务专用章、发票专用章的刻制。实体印章刻制完成后,生成电子印章,并及时将所刻印章信息向公安机关备案。5.2.2新设立企业的首套印章享受免费刻制服务,印章刻制机构在刻制完成后,在规定时间内将印章提供给开办企业综窗。5.3税务登记信息确认和申领发票及税控设备5.3.1税务部门通过一网通办系统接收新设立企业的登记信息与发票及税控设备申领信息,在规定时间内办结税务登记、发票票种核定和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业务,并及时完成新设立企业发票申领和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Ukey)初始发行业务的办理。5.3.2对于新办纳税人首次申办税务登记,税务部门在审批通过后将税务

12、 Ukey 提供给开办企业综窗。5.4社保参保登记DB 2301/T 12920237社保部门通过一网通办系统接收新设立企业的登记信息与社保登记信息,完成新设立企业参加社保登记。5.5医保参保登记医保部门通过一网通办系统接收新设立企业的登记信息与医保登记信息,完成新设立企业参加医疗(生育)保险登记。5.6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住房公积金中心通过一网通办系统接收新设立企业的登记信息和住房公积金单位缴存登记信息,完成新设立企业住房公积金单位缴存账户登记。5.7银行预约开户开户银行通过一网通办系统获取新设立企业的登记信息和开立银行账户申请信息,为新设立企业预定银行开户账号,并完成预约开户。5.8拓展事项

13、5.8.1企业职工参加社保及就业登记社保部门通过一网通办系统接收新设立企业的登记信息与企业职工参保信息,完成新设立企业参加社保登记后,宜一并完成企业职工参加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的参保登记。劳动就业部门可通过获取社保部门共享的新参保企业职工信息,完成相关人员的就业登记。5.8.2企业职工医保参保登记医保部门通过一网通办系统接收新设立企业的登记信息与企业职工参保信息,完成新设立企业单位参加医疗(生育)保险登记后,宜一并完成企业职工参加医疗(生育)保险的参保登记。6申请材料6.1企业设立登记材料企业设立登记申请材料应按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的市场主体登记提交材料规范提交。6.2开办企业其他事项

14、材料开办企业其他事项申请材料包括:根据相关部门公示的相关事项申请材料的要求,共享企业设立登记申请材料中相关材料、企业营业执照(电子版)或电子营业执照、所选其他事项的信息采集表。6.3申请材料优化整合所有事项的申请材料整合为一套,由一网通办系统一并采集。企业章程(协议)、相关决议等企业自备材料可通过一网通办系统提供的模板生成并由相关人员进行电子签名。7开办流程7.1开办企业申报DB 2301/T 129202387.1.1名称自主申报全面实行企业名称自主申报,申请人按照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企业名称禁限用规则企业名称相同相近比对规则的要求,对拟定名称进行自主查询、比对、

15、申报,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7.1.2经营范围规范化登记实行经营范围规范化登记,使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统一的经营范围登记规范表述目录,申请人在目录中自主查询并选择规范条目申请登记。7.1.3住所(经营场所)申报承诺制实行住所(经营场所)申报承诺制,提醒申请人认真阅读,并充分理解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禁止限制目录,由申请人根据拟开办企业具体情况做出承诺,提出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申请。宜根据有关部门管理的地址信息,为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提供校验。7.1.4支持章程(协议)等材料自动生成提供企业章程(协议)、相关决议等企业自备材料的标准格式范本。一网通办系统根据申请人填报的企业登记信息按标准格式范本可

16、自动生成所需的材料,也可自行上传相关材料。7.1.5线上线下一体化申请填报线上,申请人通过一网通办系统填报、上传所有开办企业事项申请材料;线下,申请人通过“开办企业综窗”以纸质材料提交申请,由窗口工作人员负责填报、提交。申请人可以选择“1+N”的办理模式,“1”为企业设立登记业务,“N”为除企业设立登记外的其他开办企业事项,“N”可以为零。即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信息为必须填报的内容,其他信息根据申请人实际,按需进行填报。7.1.6实名认证线上线下办理均需进行有权签字人、联络人等人员的实名认证。有权签字人包括:企业法定代表人、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企业的委托代理人等。7.1.7电子签名线上

17、填报的申请书与一网通办系统生成的申请材料需要签署的,在填报完所有申请材料后,按提示一次性集中完成相关人员电子签名。7.2企业设立登记7.2.1审查登记材料企业登记机关对企业设立登记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登记。对不予登记的一次性告知理由及补齐补正材料要求。7.2.2完成登记注册企业登记机关对企业设立登记业务审查通过的予以登记注册,并由国家电子营业执照管理系统自动生成电子营业执照。7.2.3登记信息分享DB 2301/T 12920239企业登记机关完成企业设立登记后,即通过一网通办系统将登记信息、生成的营业执照信息及为各部门采集的信息分别推送给税务部门、公安部门、社保

18、部门、医保部门、公积金中心、印章刻制单位和预约开户银行及其他相关部门。7.3同步办理事项相关部门和单位收到一网通办系统推送的信息后,同步进行印章备案刻制、税务发票与Ukey申领、社保参保登记、医保参保登记、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银行预开户等项业务的办理。7.4一次性送达由政务服务中心工作人员根据申请人申办的事项收集营业执照、印章、发票与Ukey等所有办件,装入开办企业大礼包送达申请人,也可依申请免费邮寄送达,同步发放相应的电子证照、电子印章和电子发票。8办理时限8.1闭环管理对开办企业事项实行闭环管理,各部门接到信息时开始计时,到该项业务办理完成时计时结束。一网通办系统自动计时,用时数据可查验,

19、可考核。8.2时间要求营业执照审批 2h 内完成;税务事项、印章刻制同步办理 2h 内完成;其他事项并联办理不占用开办企业时间。开办企业全流程 4h 内完成。8.3进度公示各审批大厅设置办理进度公示屏,实时显示开办企业办理进度、用时和数量。8.4超时提醒一网通办系统在办结时间前 0.5 h 及超时时间向审批人员手机发送提醒短信,提示快速办理。8.5压缩开办时间开办企业各相关部门和单位应优化各自的业务办理工作,提高效率,进一步压缩时间。宜将整体开办时间压缩至 2 h 以内。9便利化服务9.1帮办代办9.1.1各政务服务中心应在办事大厅配备一定数量的政务帮办人员,为申请人解答开办企业与全程网上办理

20、的疑问。9.1.2应开设电话咨询或网络咨询途径,为申请人提供开办企业业务全套咨询服务,告知办理流程、网上申报的途径与方法等。9.1.3政务服务中心可在办事大厅设置开办企业导办区、自助服务区,配备足够的电脑和齐全的电子资料与应用软件,配备政务帮办人员,为申请人提供无偿帮办服务,指导并协助申请人通过一网通办系DB 2301/T 129202310统完成开办企业全流程。相关服务区域、设施的设置和人员的配备与管理应符合 DB23/T 2550 的要求。9.1.4鼓励设置开办企业银行帮办代办服务网点,依托银行网点为申请人就近提供开办企业帮办代办服务。9.2办事指引9.2.1应提供以下办事指南:开办企业材

21、料清单;开办企业流程图;电子营业执照下载、领用和操作说明;电子印章下载、领用和操作说明;电子发票下载、领用和操作说明。9.2.2可通过视频、流程图等形式提供可视化的开办企业指引。9.2.3提供远程指导服务,通过在线问答、微信、视频等方式在线解答各类问题,远程指导申请人完成填报。9.3智能服务9.3.1一网通办系统应提供填报信息提示引导、自动比对和智能纠错功能,提供企业所需自备材料自动生成功能,提升信息自动识别和智能筛查精准度,减少人工干预,实现企业设立“智能辅助登记”。9.3.2有条件的县(市)、区在开办企业综窗设置智能服务设备,应用自助服务系统,帮助申请人通过一网通办系统自助办理开办企业业务

22、。9.3.3对于符合条件的设立申请,一网通办系统可实现无人工干预智能审批。9.4延伸服务9.4.1有条件的县(市)、区将自助服务终端设置进社区、进银行、进托管企业,为企业提供就近自助打印营业执照等服务。9.4.2可通过手机短信等方式提供信息推送服务,及时将办理进度通知申请人。9.4.3对各种情况的开办企业申请,制作出申请人需要提交的自备材料的示范文本与规范模板,使申请人能够简便报齐所有申请材料。9.4.4提供企业电子档案查询服务,企业可在线查询、下载企业登记档案信息。9.4.5实行开办企业全城通办,申请人可在全市范围内就近选择开办企业窗口办理相关业务。9.4.6实行开办企业营业执照全城通取,申

23、请人可在全市范围内就近选择窗口领取营业执照。10监督评价10.1监督检查结合国家、省营商环境评价指标、运用“好差评”、现场巡查、数据监察等方式对开办企业工作开展督查。10.2开办企业满意度调查10.2.1在设立完成后,向新开办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发送回访短信息,征求意见建议,提供反馈渠道。10.2.2每月开展重点企业电话回访,进行满意度调查,征求意见建议。DB 2301/T 12920231110.2.3每年至少开展一次由服务对象参与的服务满意度调查,量化评估结果计入全市优化营商环境指标目标考评。评估可参照 DB23/T 2550 的相关内容开展。依据 GB/T 32169.4 的要求进行评价。10.2.4根据调查情况和意见建议,完善工作流程和服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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