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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34∕T 2089-2023 电梯安装、改造、修理和年度自检规范(安徽省).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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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ICS 91.140.90 CCS Q 78 34 安徽省地方标准 DB34/T 20892023 代替 DB34/T 2089-2018 电梯安装、改造、修理和年度自检规范 Specification for installation,renovation,repair,and annual self inspection of elevator 2023-07-31 发布 2023-08-31 实施 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 布 DB34/T 20892023 I 目次 前言.II 1 范围.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1 3 术语和定义.1 4 一般要求.2 环境条件要求.2 仪器要求.2

2、 人员要求.2 5 自检要求.2 6 安全要求.2 7 自检报告和记录.2 附录 A(资料性)曳引驱动电梯安装、改造、修理自检报告.4 附录 B(资料性)曳引驱动电梯年度自检报告.27 附录 C(资料性)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安装、改造、修理自检报告.41 附录 D(资料性)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年度自检报告.56 附录 E(资料性)液压电梯安装、改造、修理自检报告.68 附录 F(资料性)液压电梯年度自检报告.90 附录 G(资料性)杂物电梯安装、改造、修理自检报告.103 附录 H(资料性)杂物电梯年度自检报告.117 附录 I(资料性)斜行电梯安装、改造、修理自检报告.126 附录 J(资料

3、性)斜行电梯年度自检报告.151 附录 K(资料性)电梯限速器测试报告.166 附录 L(资料性)曳引驱动电梯施工前制造质量确认记录.167 附录 M(资料性)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施工前制造质量确认记录.168 附录 N(资料性)液压电梯施工前制造质量确认记录.169 附录 O(资料性)杂物电梯施工前制造质量确认记录.170 附录 P(资料性)施工前土建工程检查声明.171 DB34/T 20892023 II 前言 本文件按照 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本文件代替 DB34/T 2089-2018电梯安装、改造、修理和年度自检规范

4、,与 DB34/T 2089-2018相比,除结构调整和编辑性修改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a)更改了范围(见第 1 章,2018 版 1);b)更改了规范性引用文件(见 2,2018 版 2)c)更改了第 3 章术语和定义中的有关内容(见 3.1,3.2,2018 版 3.1,3.2);d)更改了第 4 章的结构,将第 4 章标题修改为“一般要求”(见 4,2018 版 4,4.1,4.2,4.3);e)增加了第 5 章,标题为“自检要求”(见 5,5.1、5.2、5.3、5.4、5.5、5.6,2018 版 4.4,4.4.1、4.4.2、4.4.3、4.4.4、4.4.5、4.6);f)增加

5、了第 6 章,标题为“安全要求”(见 6,2018 版 4.5);g)增加了第 7 章,标题为“自检报告和记录”,(见 7,7.1、7.2、7.3、7.4、7.5、7.6、7.7、7.8、7.9、7.10、7.11,2018 版 4.7,4.4.6、4.4.7、4.4.8、4.7.1、4.7.2、4.7.3、4.7.4、4.7.5、4.7.6、4.7.7、4.7.8);h)删除了 4.7.9(见 2018 版 4.7.9);i)更改了“环境条件要求”的有关内容(见 4.1.1、4.1.5,2018 版 4.1.1,4.1.5);j)更改了“仪器要求”的有关内容(见 4.2,2018 版 4.2

6、);k)更改了“人员要求”的有关内容(见 4.3.1、4.3.2,2018 版 4.3.1,4.3.2);l)更改了“要求测试数据的项目”填写要求用词(见 5.2,2018 版 4.4.2);m)更改了“特种设备检验机构”(见 5.4,2018 版 4.4.4);n)更改“内容完整”为“内容是否完整”(见 5.5,2018 版 4.4.5);o)更改了自检项目和内容(见 5.6,2018 版 4.6);p)更改了自检报告盖章要求(见 7.11,2018 版 4.7.8);q)更改了附录曳引驱动电梯安装、改造、修理自检报告(见附录 A,2018 版附录 A);r)更改了曳引驱动电梯年度自检报告(

7、见附录 B,2018 版附录 B);s)更改了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安装、改造、修理自检报告(见附录 C,2018 版附录 C);t)更改了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年度自检报告(见附录 D,2018 版附录 D);u)更改了液压电梯安装、改造、修理自检报告(见附录 E,2018 版附录 E);v)更改了液压电梯年度自检报告(见附录 F,2018 版附录 F);w)更改了杂物电梯安装、改造、修理自检报告(见附录 G,2018 版附录 G);x)更改了杂物电梯年度自检报告(见附录 H,2018 版附录 H);y)更改了附录顺序号(见附录 KP,2018 版附录 IM);z)增加了附录斜行电梯杂物电梯安装

8、、改造、修理自检报告和附录斜行电梯年度自检报告(见附录 I、附录 J)。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本文件由安庆市特种设备监督检验中心提出。本文件由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归口。DB34/T 20892023 III 本文件起草单位:安庆市特种设备监督检验中心、安徽省特种设备检测院、迅达(中国)电梯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合肥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验研究院、安徽省菱通电梯有限责任公司、黄山市特种设备监督检验中心。本文件主要起草人:夏艳光、李进、徐克锦、储羡羡、阚望、张凤标、梁友民、唐熊武、吴小红、李荟瑜、陈建平、张丽。本文件及其所代替文件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9、:2014 年首次发布为 DB34/T 2089-2014,2018 年第一次修订,2023 年第二次修订。DB34/T 20892023 1 电梯安装、改造、修理和年度自检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电梯安装、改造、修理和年度自检的一般要求、自检要求、安全要求、自检报告和记录。本文件适用于曳引式驱动电梯、液压电梯、杂物电梯、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斜行电梯的安装、改造、修理和年度自检。本文件不适用于强制驱动电梯、防爆电梯和消防员电梯的安装、改造、修理和年度自检。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

10、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7588.1 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 第1部分:乘客电梯和载货电梯 GB/T 7588.2 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 第2部分:电梯部件的设计原则、计算和检验 GB/T 10058 电梯技术条件 GB/T 10059 电梯试验方法 GB/T 10060 电梯安装验收规范 GB 16899 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的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 GB 25194 杂物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 GB/T 35857 斜行电梯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范 TSG T5002 电梯维护保养规则 TSG T7001 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曳引与强

11、制驱动电梯 TSG T7004 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液压电梯 TSG T7005 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 TSG T7006 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杂物电梯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4号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373号 安徽省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安徽省人民政府令 第262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电梯检验工作的通知 皖市监办函2021342号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施工单位 constructionorganization 从事电梯安装、改造、修理和日常维护保养的单位。自检 selfch

12、eck DB34/T 20892023 2 施工单位的自检人员对本单位施工的电梯,按照国家标准或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对其施工质量进行对照检查的过程。4 一般要求 环境条件要求 4.1.1 机器空间的空气温度保持在 540之间,特殊情况下满足设计文件要求。4.1.2 电网输入电压应正常,电压波动应在额定电压值 7的范围内,特殊情况下满足设计文件要求。4.1.3 环境空气中没有腐蚀性和易燃性气体及导电尘埃,特殊情况下满足设计文件要求。4.1.4 自检现场(主要指机房或者机器设备间、井道、轿顶、底坑)清洁,没有与电梯工作无关的物品和设备,基站、相关层站等自检现场放置表明正在进行检验的警示牌,并在自动扶梯

13、与自动人行道出入口设置围栏。4.1.5 对自检现场井道进行了必要的封闭。仪器要求 施工单位应配备满足自检需要的检验检测仪器设备、计量器具和工具。人员要求 4.3.1 自检人员应取得电梯修理资格或检验人员资格。4.3.2 自检人员应培训且经施工单位任命。5 自检要求 施工单位应根据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规定的内容和要求,结合安装、改造、修理和年度自检过程及项目,制定包括自检程序、自检内容、自检方法和自检流程图在内的自检实施细则。施工单位在进行自检时,可以使用统一规定的简单标记,表明“符合”“不符合”“合格”“不合格”“无此项”等,要求测试数据的项目应填写实测数据;未要求测试数据但需要说明情况的项目,应

14、用简单的文字予以说明。鼓励施工单位采用先进技术和科学的方法进行自检。施工单位应在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申报检验前出具自检合格报告。现场自检完成后,自检人员应确认检查和试验项目是否齐全、内容是否完整,检验仪器、工具是否全部收集,并将受检电梯恢复正常。自检项目及其内容根据使用状况进行确定,但不少于本标准附录 A 至附录 P 规定的内容。6 安全要求 自检人员应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保证施工安全。7 自检报告和记录 自检结束后,应及时出具自检记录或报告。DB34/T 20892023 3 施工单位至少出具 3 份自检报告(施工单位、使用单位和检验机构各存档一份)。安装、改造或修理自检报告,施工单位应

15、长期保存;年度自检报告,施工单位应至少保存 4 年。自检报告的填写应真实、清楚、齐全;需要改正的地方用杠改不能涂改并在杠改处签名和日期。要求填写数据的,应填写区间值或极限值。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遇有在施工过程结束后不可追溯或不方便重复试验的自检项目,施工单位应及时、准确地做好记录。存在技术要求相同的重复性自检项目时,施工单位应在自检过程中如实记录,不允许有漏检项目或者漏记情况。自检报告应由自检人员和审核人员签名和日期,否则无效。审核人员应为本单位质量体系中任命的人员。自检报告应由施工单位盖章确认,否则无效。进行电梯安装、改造、重大修理的施工单位不是整机制造单位时,整机制造单位应对施工单位的自检

16、报告盖章确认,否则无效。DB34/T 20892023 4 附录A (资料性)曳引驱动电梯安装、改造、修理自检报告 使用单位名称:_ 使用单位内部编号:_ 使用登记证编号:_ 设备代码:_ 设备品种:_ 施工单位(盖章):_ 自检日期:_ DB34/T 20892023 5 设备品种 型号 制造单位名称 产品编号 制造日期 施工单位名称 施工单位许可 证明文件编号 施工类别(安装、改造、重大修理)改造型号 改造编号 改造日期 使用登记证编号 设备使用地点 使用单位内部编号 使用单位名称 使用单位联系人 联系电话 维护保养单位名称 维护保养联系人 联系电话 设备 技术 参数 额定载重量 kg 额

17、定速度 m/s 层站门数 层 站 门 控制方式 自检 依据 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GB/T 7588.1、GB/T 10058、GB/T 10059、GB/T 10060、TSG T5002、TSG T7001、安徽省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皖市监办函2021342号关于进一步加强电梯检验工作的通知 主要 检验 仪器 设备 自检 结论 备 注 自检人员签字 及日期 公章或检验专用章 年 月 日 审核人员签字 及日期 DB34/T 20892023 6 曳引驱动电梯施工质量证明书曳引驱动电梯施工质量证明书 使用单位:_使用登记编号:_ 制造(改造)单位:_施工合同编号:_ 制造(改

18、造)日期:_年_月_日 施工单位:_ 施工单位许可证明文件编号:_ 施工类别:安装改造重大修理 型号:_ 产品编号:_ 使用地点:_ 使用单位内部编号:_ 额定载重量:_kg 层站门:_层_站_门 额定速度:_m/s 控制方式:_ 竣工日期:_年_月_日 该电梯已按 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安徽省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GB/T 7588.1、GB/T 10058、GB/T 10059、GB/T 10060、TSG T5002、TSG T7001、皖市监办函2021342 号关于进一步加强电梯检验工作的通知、制造单位的要求施工自检完毕。自检结论:施工单位(盖章)年 月 日 DB34

19、/T 20892023 7 序号 项类 自检 项目 自检内容与要求 自检结果 结论 1 1 技 术 资 料 1.1 制 造 资 料 电梯制造单位提供了以下用中文描述的出厂随机文件:(1)制造许可证明文件,许可范围能够覆盖受检电梯的相应参数 (2)电梯整机型式试验证书,其参数范围和配置表适用于受检电梯 (3)产品质量证明文件,注有制造许可证明文件编号、产品编号、主要技术参数,限速器、安全钳、缓冲器、含有电子元件的安全电路(如果有)、可编程电子安全相关系统(如果有)、轿厢上行超速保护装置(如果有)、轿厢意外移动保护装置、驱动主机、控制柜的型号和编号,门锁装置、层门和玻璃轿门(如果有)的型号,以及悬

20、挂装置的名称、型号、主要参数(如直径、数量),并且有电梯整机制造单位的公章或者检验专用章以及制造日期 (4)门锁装置、限速器、安全钳、缓冲器、含有电子元件的安全电路(如果有)、可编程电子安全相关系统(如果有)、轿厢上行超速保护装置(如果有)、轿厢意外移动保护装置、驱动主机、控制柜、层门和玻璃轿门(如果有)的型式试验证书,以及限速器和渐进式安全钳的调试证书 (5)电气原理图,包括动力电路和连接电气安全装置的电路 (6)安装使用维护说明书,包括安装、使用、日常维护保养和应急救援等方面操作说明的内容。注:上述文件如为复印件则必须经电梯整机制造单位加盖公章或者检验专用章;对于进口电梯,则应当加盖国内代

21、理商的公章或者检验专用章 2 1.2 安 装 资 料 施工单位提供了以下安装资料:(1)安装许可证明文件和安装告知书,许可证范围能够覆盖受检电梯的相应参数 (2)施工方案,审批手续齐全,并经制造单位确认 (3)用于安装该电梯的机房(机器设备间)、井道的布置图或者土建工程勘测图,有施工单位确认符合要求的声明和公章或者检验专用章,表明其通道、通道门、井道顶部空间、底坑空间、楼层间距、井道内防护、安全距离、井道下方人可以到达的空间等满足安全要求 (4)施工过程记录和由电梯整机制造单位出具或者确认的自检报告,检查和试验项目齐全、内容完整,施工和验收手续齐全 (5)变更设计证明文件(如安装中变更设计时)

22、,履行了由使用单位提出、经电梯整机制造单位同意的程序 2(6)安装质量证明文件,包括电梯安装合同编号、施工单位安装许可证明文件编号、产品编号、主要技术参数等内容,并且有施工单位公章或者检验专用章以及竣工日期。注:上述文件如为复印件则必须经施工单位加盖公章或者检验专用章 3 改造或者重大修理单位提供了以下改造或者重大修理资料:DB34/T 20892023 8 序号 项类 自检 项目 自检内容与要求 自检结果 结论 1 技 术 资 料 1.3 改 造、重 大 修 理 资 料(1)改造或者修理许可证明文件和改造或者重大修理告知书,许可范围能够覆盖受检电梯的相应参数(2)改造或者重大修理的清单以及施

23、工方案,施工方案的审批手续齐全 (3)加装或者更换的安全保护装置或者主要部件产品质量证明文件、型式试验证书以及限速器和渐进式安全钳的调试证书(如发生更换)(4)拟加装的自动救援操作装置、能量回馈节能装置、IC 卡系统的下述资料(属于重大修理时):加装方案(含电气原理图和接线图)产品质量证明文件,标明产品型号、产品编号、主要技术参数,并且有产品制造单位的公章或者检验专用盖以及制造日期 安装使用维护说明书,包括安装、使用、日常维护保养以及与应急救援操作方面有关的说明 (5)施工现场作业人员持有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6)施工过程记录和自检报告,检查和试验项目齐全、内容完整,施工和验收手续齐全 (7

24、)改造或者重大修理质量证明文件,包括电梯的改造或者重大修理合同编号、改造或者重大修理单位的许可证明文件编号、电梯使用登记编号、主要技术参数等内容,并且有改造或者重大修理单位的公章或者检验专用章以及竣工日期。注:上述文件如为复印件则必须经改造或者重大修理单位加盖公章或者检验专用章 4 1.4 使 用 资 料 使用单位提供了以下资料:(1)使用登记资料,内容与实物相符 (2)安全技术档案,至少包括 1.1、1.2、1.3 所述文件资料1.3(5)除外,以及监督检验报告、定期检验报告、日常检查与使用状况记录、日常维护保养记录、年度自行检查记录或者报告、应急救援演习记录、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等,保存完好

25、(本规则实施前已经完成安装、改造或重大修理的,1.1、1.2、1.3 所述文件资料如有缺陷,应当由使用单位联系相关单位予以完善,可不作为本项审核结论的否决内容)(3)以岗位责任制为核心的电梯运行管理规章制度,包括事故与故障的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电梯钥匙使用管理制度等 (4)与取得相应资质单位签订的日常维护保养合同 (5)按照规定配备的电梯安全管理人员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5 2.1 通 道 与 通 道(1)应当在任何情况下均能够安全方便地使用通道。采用梯子作为通道时,必须符合以下条件:通往机房(机器设备间)的通道不应当高出楼梯所到平面 4 m;梯子必须固定在通道上而不能被移动;梯子高度超过 1

26、.50 m 时,其与水平方向的夹角应当在 6575之间,并且不易滑动或者翻转;高:_m 夹角:_ DB34/T 20892023 9 序号 项类 自检 项目 自检内容与要求 自检结果 结论 2 机 房(机器 设 备 间)及 相 关 设 备 门 靠近梯子顶端应当设置容易握到的把手(2)通道设置有永久性电气照明 (3)机房通道门的宽度应当不小于 0.60 m,高度应当不小于 1.80 m,并且门不得向机房内开启。门应当装有带钥匙的锁,并且可以从机房内不用钥匙打开。门外侧有下述或者类似的警示标志:“电梯机器-危险 未经允许禁止入内”宽:_m 高:_m 6 2.2 机房(机器设备间)专用(1)机房(机

27、器设备间)应当专用,不得用于电梯以外的其他用途 (2)机房(滑轮间)环境清洁、空气温度保持在 540之间,门窗完好、照明正常 7 2.3 安 全 空 间(1)在控制柜前有一块净空面积,其深度不小于 0.70 m,宽度为 0.50 m 或控制柜的全宽(两者中的大值),净高度不小于 2 m 深度:_m 宽:_m (2)对运动部件进行维修和检查以及紧急操作的地方有一块不小于 0.50 m0.60 m 的水平净空面积,其净高度不小于 2 m 水平净空面积:_m_m 净 高 度:_m (3)机房地面高度不一并且相差大于 0.50 m 时,应当设置楼梯或者台阶,并且设置护栏 _m 8 2.4 地面 开口

28、机房地面上的开口应当尽可能小,位于井道上方的开口必须采用圈框,此圈框应当凸出地面至少 50 mm 圈框高度:_mm 9 2.5 照明 与 插座(1)机房(机器设备间)设有永久性电气照明;在靠近入口(或者多个入口)处的适当高度设置一个开关,控制机房(机器设备间)照明 (2)机房应当至少设置一个 2P+PE 型电源插座 (3)应当在主开关旁设置控制井道照明、轿厢照明和插座电路电源的开关 10 2.6 主 开 关(1)每台电梯应当单独装设主开关,主开关应当易于接近和操作;无机房电梯主开关的设置还应当符合以下要求:如果控制柜不是安装在井道内,主开关应当安装在控制柜内,如果控制柜安装在井道内,主开关应当

29、设置在紧急操作和动态测试装置上;如果从控制柜处不容易直接操作主开关,该控制柜应当设置能分断主电源的断路器;在电梯驱动主机附近 1 m 之内,应当有可以接近的主开关或者符合要求的停止装置,并且能够方便地进行操作 DB34/T 20892023 10 序号 项类 自检 项目 自检内容与要求 自检结果 结论 2 机 房(机器 设 备 间)及 相 关 设 备 (2)主开关不得切断轿厢照明和通风、机房(机器设备间)照明和电源插座、轿顶与底坑的电源插座、电梯井道照明、报警装置的供电电路 (3)主开关应当具有稳定的断开和闭合位置,并且在断开位置时能用挂锁或其他等效装置锁住,能够有效地防止误操作 (4)如果不

30、同电梯的部件共用一个机房,则每台电梯的主开关应当与驱动主机、控制柜、限速器等采用相同的标志 11 2.7 驱 动 主 机 (1)驱动主机上设有铭牌,标明制造单位名称、型号、编号、技术参数和型式试验机构的名称或者标志,铭牌和型式试验证书内容相符 (2)驱动主机工作时无异常噪声和振动 (3)曳引轮轮槽不得有缺损或者不正常磨损;如果轮槽的磨损可能影响曳引能力时,进行曳引能力验证试验 (4)制动器动作灵活,制动时制动闸瓦(制动钳)紧密、均匀地贴合在制动轮(制动盘)上,电梯运行时制动闸瓦(制动钳)与制动轮(制动盘)不发生摩擦,制动闸瓦(制动钳)以及制动轮(制动盘)工作面上没有油污 (5)手动紧急操作装置

31、应当符合以下要求:对于可拆卸盘车手轮,设有一个电气安全装置,最迟在盘车手轮装上电梯驱动主机时动作;松闸扳手涂成红色,盘车手轮是无辐条的并且涂成黄色,可拆卸盘车手轮放置在机房内容易接近的明显部位;在电梯驱动主机上接近盘车手轮处,明显标出轿厢运行方向,如果手轮是不能拆卸的,可以在手轮上标出;能够通过操纵手动松闸装置松开制动器,并且需要以一个持续力保持其松开状态;进行手动紧急操作时,易于观察到轿厢是否在开锁区 (6)減速机润滑油油量适宜,油质符合要求,除蜗杆伸出端外均无渗漏 (7)电动机与減速机联轴器连接无松动、弹性元件外观良好、无老化等现象 (8)曳引轮槽清洁,钢丝绳无严重油腻,张力均匀,符合制造

32、单位要求 (9)制动器铁芯(柱塞)已进行清洁、润滑、检査,磨损量不超过制造单位要求 12 2.8 控 制 柜、紧 急 操 作 和 动(1)控制柜上设有铭牌,标明制造单位名称、型号、编号、技术参数和型式试验机构的名称或者标志,铭牌和型式试验证书内容相符 (2)断相、错相保护功能有效,电梯运行与相序无关时,可以不设错相保护 (3)电梯正常运行时,切断制动器电流至少用两个独立的电气装置来实现,当电梯停止时,如果其中一个接触器的主触点未打开,最迟到下一次运行方向改变时,应当防止电梯再运行 (4)紧急电动运行装置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依靠持续揿压按钮来控制轿厢运行,此按钮有防止误操作的保护,按钮上或其近旁标

33、出相应的运行方向;DB34/T 20892023 11 序号 项类 自检 项目 自检内容与要求 自检结果 结论 2 机 房(机器 设 备 间)及 相 关 设 备 态 测 试 装 置 一旦进入检修运行,紧急电动运行装置控制轿厢运行的功能由检修控制装置所取代;进行紧急电动运行操作时,易于观察到轿厢是否在开锁区(5)无机房电梯的紧急操作和动态测试装置应当符合以下要求:在任何情况下均能够安全方便地从井道外接近和操作该装置;能够直接或者通过显示装置观察到轿厢的运动方向、速度以及是否位于开锁区;装置上设有永久性照明和照明开关;装置上设有停止装置或者主开关 (6)层门和轿门旁路装置应当符合以下要求:在层门和

34、轿门旁路装置上或者其附近标明“旁路”字样,并且标明旁路装置的“旁路”状态或者“关”状态;旁路时取消正常运行(包括动力操作的自动门的任何运行);只有在检修运行或者紧急电动运行状态下,轿厢才能运行;运行期间,轿厢上的听觉信号和轿底的闪烁灯起作用;能够旁路层门关闭触点、层门门锁触点、轿门关闭触点、轿门门锁触点;不能同时旁路层门和轿门的触点;对于手动层门,不能同时旁路层门关闭触点和层门门锁触点;提供独立的监控信号证实轿门处于关闭位置 2.8 控 制 柜、紧 急 操 作 和 动 态 测 试 装 置(7)应当具有门回路检测功能,当轿厢在开锁区域内,轿门开启并且层门门锁释放时,监测检查轿门关闭位置的电气安全

35、装置、检查层门门锁锁紧位置的电气安全装置和轿门监控信号的正确动作;如果监测到上述装置的故障,能够防止电梯的正常运行 (8)应当具有制动器故障保护功能,当监测到制动器的提起(或者释放)失效时,能够防止电梯的正常启动 (9)自动救援操作装置(如果有)应当符合以下要求:设有铭牌,标明制造单位名称、产品型号、产品编号、主要技术参数,加装的自动救援操作装置的铭牌和该装置的产品质量证明文件相符;在外网断电至少等待 3 s 后自动投入救援运行,电梯自动平层并且开门;当电梯处于检修运行、紧急电动运行、电气安全装置动作或者主开关断开时,不得投入救援运行;设有一个非自动复位的开关,当该开关处于关闭状态时,该装置不

36、能启动救援运行 (10)加装的分体式能量回馈节能装置应当设有铭牌,标明制造单位名称、产品型号、产品编号、主要技术参数,铭牌和该装置的产品质量证明文件相符;(11)加装的 IC 卡系统应当设有铭牌,标明制造单位名称、产品型号、产品编号、主要技术参数,铭牌和该系统的产品质量证明文件相符 (12)编码器清洁,安装牢固且工作正常 (13)选层器动静触点清洁,无烧蚀 DB34/T 20892023 12 序号 项类 自检 项目 自检内容与要求 自检结果 结论 2 机 房(机器 设 备 间)及 相 关 设 备 (14)控制柜内各仪表显示正常 (15)控制柜内各接线端子各接线紧固、整齐,线号齐全清晰 (16

37、)控制柜接触器,继电器触点接触良好 13 2.9 限 速 器(1)限速器上设有铭牌,标明制造单位名称、型号、编号、技术参数和型式试验机构的名称或者标志,铭牌和型式试验证书、调试证书内容相符,并且铭牌上标注的限速器动作速度与受检电梯相适应 (2)限速器或者其他装置上设有在轿厢上行或者下行速度达到限速器动作速度之前动作的电气安全装置,以及验证限速器复位状态的电气安全装置 (3)受检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应当每 2 年(对于使用年限不超过 15 年的限速器)或者每年(对于使用年限超过 15 年的限速器)进行一次限速器动作速度校验,校验结果应当符合要求(见附录I)(4)限速器轮槽、限速器钢丝绳清洁,无严重

38、油腻 (5)限速器各销轴部位润滑,转动灵活;电气开关正常 (6)限速器各调节部件封记完好,运转时不得出现碰擦、卡阻、转动不灵活等现象,动作正常 (7)限速器钢丝绳磨损量、断丝量不超过制造标准要求 14 2.10 接地(1)供电电源自进入机房(机器设备间)起,中性导体(N,零线)与保护导体(PE,地线)应当始终分开 (2)所有电气设备及线管、线槽的外露可以导电部分应当与保护导体(PE,地线)可靠连接 15 2.11电气 绝缘 动力电路、照明电路和电气安全装置电路的绝缘电阻应当符合下述要求:动力电路:_ M _ M 照明电路:_ M _ M 电气安全装置电路:_ M _ M 标称电压/V 测试电压

39、(直流)/V 绝缘电阻 /M 安全电压 500 500 250 500 1000 0.25 0.50 1.00 16 2.12轿厢 上行 超速 保护 装置(1)轿厢上行超速保护装置上应当设有铭牌,标明制造单位名称、型号、编号、技术参数和型式试验机构的名称或者标志,铭牌和型式试验证书内容相符 (2)控制柜或者紧急操作和动态测试装置上标注电梯整机制造单位规定的轿厢上行超速保护装置动作试验方法 17 2.13轿厢 意外(1)轿厢意外移动保护装置上设有铭牌,标明制造单位名称、型号、编号、技术参数和型式试验机构的名称或者标志,铭牌和型式试验证书内容相符 DB34/T 20892023 13 序号 项类

40、自检 项目 自检内容与要求 自检结果 结论 移动 保护 装置(2)控制柜或者紧急操作和动态测试装置上标注电梯整机制造单位规定的轿厢意外移动保护装置动作试验方法,该方法与型式试验证书所标注的方法一致 (3)制动器作为轿厢意外移动保护装置制停子系统时,制动力人工方式检测符合使用维护说明书要求;制动力自监测系统有记录 18 2.14空气调节器 机房内应装设温度调节器,功能有效 19 2.15故障监测系统 公众聚集场所应当安装电梯远程故障监测系统 20 3 井道 及 相关 设备 3.1 井道 封闭 除必要的开口外井道应当完全封闭;当建筑物中不要求井道在火灾情况下具有防止火焰蔓延的功能时,允许采用部分封

41、闭井道,但在人员可正常接近电梯处应当设置无孔的高度足够的围壁,以防止人员遭受电梯运动部件直接危害,或者用手持物体触及井道中的电梯设备 21 3 井 道 及 相 关 设 备 3.2 曳引 驱动 电梯 顶部 空间(1)当对重完全压在缓冲器上时,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轿厢导轨提供不小于 0.1+0.035v2(m)的进一步制导行程;轿顶可以站人的最高面积的水平面与位于轿厢投影部分井道顶最低部件的水平面之间的自由垂直距离不小于1.0+0.035v2(m);井道顶的最低部件与轿顶设备的最高部件之间的间距(不包括导靴、钢丝绳附件等)不小于 0.3+0.035v2(m),与导靴或者滚轮、曳引绳附件、垂直滑动

42、门的横梁或部件的最高部分之间的间距不小于 0.1+0.035v2(m);轿顶上方有一个不小于 0.50 m0.60 m0.80 m 的空间(任意平面朝下即可)。注:当采用减行程缓冲器并且对电梯驱动主机正常减速进行有效监控时0.035v2可以用下值代替:电梯额定速度不大于 4m/s 时,可以减少到 1/2,但是不小于 0.25m;电梯额定速度大于 4 m/s 时,可以减少到 1/3,但是不小于 0.28 m 见表 A.2 (2)当轿厢完全压在缓冲器上时,对重导轨有不小于 0.1+0.035 v2(m)的制导行程 22 3.3 井道安全门(1)当相邻两层门地坎的间距大于 11 m 时,其间应当设置

43、高度不小于1.80 m、宽度不小于 0.35 m 的井道安全门(使用轿厢安全门时除外)高:_m 宽:_m (2)不得向井道内开启 (3)门上应当装设用钥匙开启的锁,当门开启后不用钥匙能够将其关闭和锁住,在门锁住后,不用钥匙能够从井道内将门打开 (4)应当设置电气安全装置以验证门的关闭状态 23 3.4 井 道(1)高度不小于 1.40 m,宽度不小于 0.60 m 高:_m 宽:_m (2)不得向井道内开启 DB34/T 20892023 14 序号 项类 自检 项目 自检内容与要求 自检结果 结论 3 井 道 及 相 关 设 备 检 修 门(3)应当装设用钥匙开启的锁,当门开启后不用钥匙能够

44、将其关闭和锁住,在门锁住后,不用钥匙也能够从井道内将门打开 (4)应设置电气安全装置以验证门的关闭状态 24 3.5 导 轨(1)每根导轨应当至少有 2 个导轨支架,其间距一般不大于 2.50 m(如果间距大于 2.50 m 应当有计算依据)同时满足制造单位设计要求,安装于井道上、下端部的非标准长度导轨的支架数量应当满足设计要求 间距:_m (2)导轨支架应当安装牢固,焊接支架的焊缝满足设计要求,锚栓(如膨胀螺栓)固定只能在井道壁的混凝土构件上使用 25(3)每列导轨工作面每 5 m 铅垂线测量值间的相对最大偏差,轿厢导轨和设有安全钳的 T 型对重导轨不大于 1.2 mm,不设安全钳的 T 型

45、对重导轨不大于 2.0 mm 轿:_mm 对:_mm (4)两列导轨顶面的距离偏差,轿厢导轨为 02 mm,对重导轨为 03 mm 轿:_mm 对:_mm (5)导靴上油杯吸油毛毡齐全,油量适宜,油杯无泄漏 (6)靴衬、滚轮清洁,磨损量不超过制造单位要求 26 3.6 轿厢 与井 道壁 距离 轿厢与面对轿厢入口的井道壁的间距不大于 0.15 m,对于局部高度不大于 0.50 m 或者采用垂直滑动门的载货电梯,该间距可以增加到 0.20 m,如果轿厢装有机械锁紧的门并且门只能在开锁区内打开时,则上述间距不受限制 局部高度:_m 间距:_m 轿 门 机 械锁:有(无)27 3.7 层门 地坎 下端

46、 的井 道壁 每个层门地坎下的井道壁应当符合以下要求:形成一个与层门地坎直接连接的连续垂直表面,由光滑而坚硬的材料构成(如金属薄板);其高度不小于开锁区域的一半加上 50 mm,宽度不小于门入口的净宽度两边各加 25 mm 高:_mm宽:_mm 28 3.8 井 道 内 防 护(1)对重(平衡重)的运行区域应当采用刚性隔障保护,该隔障从底坑地面上不大于 0.30 m 处,向上延伸到离底坑地面至少 2.5 m 的高度,宽度应当至少等于对重(平衡重)宽度两边各加 0.10 m (2)在装有多台电梯的井道中,不同电梯的运动部件之间应当设置隔障,隔障应当至少从轿厢、对重(平衡重)行程的最低点延伸到最低

47、层站楼面以上 2.50 m 高度,并且有足够的宽度以防止人员从一个底坑通往另一个底坑,如果轿厢顶部边缘和相邻电梯的运动部件之间的水平距离小于 0.5 m,隔障应当贯穿整个井道,宽度至少等于运动部件或者运动部件的需要保护部分的宽度每边各加 0.l0 m 高:_mm 宽:_mm 29 3.9 极限 开关 井道上下两端应当装设极限开关,该开关在轿厢或者对重(如果有)接触缓冲器前起作用,并且在缓冲器被压缩期间保持其动作状态 上:_mm 下:_mm 30 3.10电缆两端可靠固定、中间固定满足设计要求,不应当有损伤、断裂和打 DB34/T 20892023 15 序号 项类 自检 项目 自检内容与要求

48、自检结果 结论 3 井 道 及 相 关 设 备 随行 电缆 结现象,在运行中不得与线槽、线管或其他部件发生卡阻 31 3.11井道 照明 井道应当装设永久性电气照明。对于部分封闭井道,如果井道附近有足够的电气照明,井道内可以不设照明 32 3.12 底 坑 设 施 与 装 置(1)底坑底部应当平整,不得渗水、漏水、照明正常 (2)如果没有其他通道,应当在底坑内设置一个从层门进入底坑的永久性装置(如梯子),该装置不得凸入电梯的运行空间 (3)底坑内应当设置在进入底坑时和底坑地面上均能方便操作的停止装置,停止装置的操作装置为双稳态、红色并标以“停止”字样,并且有防止误操作的保护 (4)底坑内应当设

49、置 2PPE 型电源插座,以及在进入底坑时能方便操作的井道灯开关 33 3.13 底 坑 空 间 轿厢完全压在缓冲器上时,底坑空间尺寸应当同时满足以下要求:(1)底坑中有一个不小于 0.50 m0.60 m1.0 m 的空间(任一面朝下即可)见表 A.2 (2)底坑底面与轿厢最低部件的自由垂直距离不小于 0.50 m,当垂直滑动门的部件、护脚板和相邻井道壁之间,轿厢最低部件和导轨之间的水平距离在 0.15 m 之内时,此垂直距离允许减少到 0.l0;当轿厢最低部件和导轨之间的水平距离大于 0.15 m 但不大于 0.5 m 时,此垂直距离可按线性关系增加至 0.5 m (3)底坑中固定的最高部

50、件和轿厢最低部件之间的自由垂直距离不小于0.30 m 见表 A.2 34 3.14限速绳 张紧 装置(1)限速器绳应当用张紧轮张紧,张紧轮(或者其配重)应当有导向装置 (2)当限速器绳断裂或者过分伸长时,应当通过一个电气安全装置的作用,使电梯停止运转 35 3.15 缓 冲 器(1)轿厢和对重的行程底部极限位置应当设置缓冲器;蓄能型缓冲器只能用于额定速度不大于 1 m/s 的电梯,耗能型缓冲器可以用于任何额定速度的电梯 (2)缓冲器上应当设有铭牌或者标签,标明制造单位名称、型号、编号、技术参数和型式试验机构的名称或者标志,铭牌或者标签和型式试验证书内容应当相符 (3)缓冲器应当固定可靠、无明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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