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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勘察设计咨询公司章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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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电力勘察设计征询有限责任企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如下简称《企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登记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XX、XX等双方共同出资,设置XX电力勘察设计征询有限责任企业(如下简称企业),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中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以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为准。企业章程中未载明事项按照《企业法》规定执行。本章程对企业、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  企业名称和住所 第三条   企业名称:XX电力勘察设计征询有限责任企业。 第四条 住所:XX,邮政编码:XX 。 第三章  企业经营范围 第五条  企业经营范围: 主营业务:承担110kV及如下电压等级输(供、受)变电电力设施安装调试和维修;电力工程设计、征询;小水电开发与运行。 兼营业务:物资材料供应与销售;电力器材及电子设备安装与销售;仪器仪表销售;电气试验;物业管理;经营方式:施工、开发、销售、服务。 本企业若变更经营范围,经营方式,报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后生效。 第四章   企业注册资本 第六条  企业注册资本:XX万元人民币。  第七条  企业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企业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策之日起十日内告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企业减资后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最低限额。 第八条 企业增长注册资本时,股东认缴新增资本出资,根据本章程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企业增长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企业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五章  股东姓名(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第十条  股东姓名(名称)、认缴及实缴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如下: XX出资150万元,XX企业出资50万元。 第十一条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企业章程中规定各自所认缴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企业在银行开设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转移手续。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认缴出资,除应当向企业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二条   企业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置企业出资非货币财产实际价额明显低于企业章程所定价额,应当由交付该出资股东补足其差额;企业设置时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三条  企业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出资证明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企业名称;   (二)企业成立日期;   (三)企业注册资本;   (四)股东姓名或者名称、缴纳出资额和出资日期;   (五)出资证明书编号和核发日期。    出资证明书由企业盖章。 第十四条 企业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二)股东出资额;   (三)出资证明书编号。 记载于股东名册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企业应当将股东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向企业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  第六章   股东权利和义务  第十五条  股东享有如下权利: (一)参与或推选代表参与股东会并按照其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二)理解企业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可以规定查阅企业会计帐簿;    (三)选举和被选举为董事会组员(或执行董事)或监事会组员(或监事);    (四)股东有权查阅、复制企业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策、监事会会议决策和财务会计汇报;     (五)根据法律、法规和企业章程规定分取红利;    (六)根据法律、法规和企业章程规定并转让出资额;    (七)优先购置其他股东转让出资;    (八)优先认缴企业新增资本;    (九)企业终止后,依法应得企业剩余财产;    (十)其他权利。    第十六条  股东履行如下义务: (一)遵遵法律、行政法规及企业章程;    (二)按期足额缴纳所认缴出资;    (三)依其所认缴出资额为限对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四)在企业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后,不得抽回投资;    (五)其他义务。    第十七条 股东应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企业或者其他股东利益;不得滥用企业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企业债权人利益。企业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企业或者其他股东导致损失,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企业股东滥用企业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企业债权人利益,应当对企业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八条 股东规定查阅企业会计账簿,应当向企业提出书面祈求,阐明目。企业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合法目,也许损害企业合法利益,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祈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阐明理由。企业拒绝提供查阅,股东可以祈求人民法院规定企业提供查阅。 第七章  股东会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九条  股东会由全体股东构成,是企业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企业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酬劳事项;    (三)审议同意董事会汇报;    (四)审议同意监事会汇报;    (五)审议同意企业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同意企业利润分派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企业增长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策;    (八)对发行企业债券作出决策;    (九)对企业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企业形式作出决策;    (十)就企业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以及企业为企业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作出决策;    (十一)修改企业章程;    (十二)其他职权。 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同意,可以不召开股东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献上签名、盖章。    第二十条  初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股东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一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于每年二月份定期召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会议,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第二十二条  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由监事会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三条  股东会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此前将会议日期、地点和内容告知全体股东。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股东会会议应对所议事项作出决策,决策由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股东表决通过。但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企业章程、增长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决策,以及企业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企业形式决策,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股东表决通过。 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四条  股东出席股东会会议可以委托代理人,代理人应向企业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并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五条  企业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担保总额不得超过企业注册资本百分之 五十,单项投资或者担保数额不得超过企业注册资本百分之 二十五。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企业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出资人。           第二十六条  企业为企业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必须经股东会决策。    前款规定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实际控制人支配股东,不得参与前款规定事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第八章    董事会产生措施、职权和议事规则 第二十七条  企业设董事会,组员为五人,由股东会选举产生。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和更换。其董事会组员中应有企业职工代表;董事会中职工代表由企业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第二十八条 董事任期不得超过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组员低于法定人数,在改选出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企业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第二十九条  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汇报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决策;    (三)决定企业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定企业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定企业利润分派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定企业增长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企业债券方案;    (七)制定企业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企业形式方案;    (八)决定企业内部管理机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雇企业经理及其酬劳事项,并根据经理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雇企业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酬劳事项;    (十)制定企业基本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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