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秘鲁劳动关系法中文译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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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合法集体劳动关系法则最高法令第010-TR号共和国主席鉴于:由25593号法令颁布有关集体劳动关系法令,其中由国家宪法第28条规定有关结社自由,集体谈判及罢工权利条案。根据宪法第27912号,已经修改了集体劳动关系法25993号条案若干条例,授权执行并通过最高法院对应法令公布。此外需要一种唯一包括完整调整有关劳动关系法文献支持。根据秘鲁宪法第118条第八款第三条第二款560号法令。法令第一条 :此劳动关系法由5大章,86条,36项规定及过渡性条文和总结性条文构成。第二条 :颁布最高法令将生效于刊登在秘鲁官方日报第二天且在不影响对应法律内容基础上。第三条 :颁布最高法令应由理事会主席和工作及增进

2、就业部共同签订。9月30日于利马总统府。ALEJANDROTOLEDO共和国总统BEATRIZMERINOLUCERO理事会主席JESSALVARADOHIDALGO工作及增进就业部部长劳动关系法正文第一章应用领域第一条 :此法则应用于附属于劳动制度下为私人雇主提供私人服务雇员。国家机关和从属国家商业企业员工,要遵守进行私人活动有关制度,要在现行唯一制度下当这些条款和限制修订法案利益没有冲突状况下遵守目前修订文案所包括内容和规则。第二章工会自由第二条 :国家承认工人有组织工会自由,未经事先同意为研究、开发、保护和捍卫权利与利益以及改善社会,经济和它组员道德品质。第三条 :公会组员是自由和自愿,

3、不能以雇佣关系命令任何一名工人加入或退出工会,以及强迫或制止个人成为工会一部分。第四条 :国家,雇主和双方代表应防止任何一方有任何方式强迫,损害工会利益行为。工会组员有构成及以任何方式介入,管理或支持工会权利。第五条 :工会形式可以是:a)企业形式,由不一样行业,专业等员工组织起来,为同一种雇主提供服务。b)活动形式,由两个或以上企业员工构成不一样行业或专业之间同一分支活动。c)协会形式,由同行业或专业不一样企业员工构成起来。d)不一样职业,由不一样行业或专业某些企业以及某些活动员工构成,当在确定地点,省会或地区中,员工数量不能到达合法建立工会至少人数时,需要建立其他形式工会。第六条 :工人组

4、织是不依赖于工作关系存在,按照本原则规定,对其合用。第七条 :工会可以在一定范围地方,地区或国家之内构成,在这种状况下,为实现他目,可以成立工会部门。第八条 :如下是工会组织目和职责:a)在它范围内,代表工人联盟,针对冲突纠纷或集体抗议。b)以集体协议形式展动工作,规定它执行和管理公约来源权利和行为。c)代表或保护公会组员在纠纷或抗议中自己个性,除非员工以自愿形式或以法律手段对工会起诉,在这种状况下工会可以顾身份行事。d)推进机构设置和增进合作社,银行,基金发展,在一般状况下增进辅助机构和它社会组员。e)增进文化,基础教育,科技及工会内组员改善。f)一般来说,所有这些主线目与法律不冲突。第九条

5、 :在集体谈判问题上,虽然没有足够组员,工会也在它范围内接受大多数员工并代表其共同利益。在某范围内存在多种工会状况下,只要加入者超过参与工会人二分之一以上便可以规定联名代表加入公会组员利益。在这种状况下,工会确定它所代表需要是按组员比例分派或委托给某个工会。如工会之间未到达某种协议,每个工会仅代表它自己组员利益。第十条 :工会组织义务:a)严格遵守制度法规和规则。b)带上法律文书,注册加入证明和通过劳动管理局盖章符合规定会计文书。c)建立与议会对应法律文书和领导机构会议,这样使有关赞同者有关公会自身及其他决定有普遍爱好。d)与劳动部门沟通以改良既有章程,副本与新文本共同实行。与此同步,雇主董事

6、会薪酬和他们变化将在之后5天内变化。e)授予领导人证书为了承认他们能力。f)其他按照法律及对应规则标精确定。第十一条 :工会被严禁:a)在体制上完全投身与党政治问题,在不影响宪法和秘鲁劳工组织国际公约前提下对其进行认识。b)直接或间接强迫工人加入或退出工会,除了根据条规中规定原因以及符合规定证明。c)使用社会资金或者财产來到达其他目成为了工会组织宗旨或者是沒有通过法律法规符合官方规定行为。d)年收入及财产以直接或间接形式分派成为工会财产。e)实现或激发某些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共秩序活动。第十二条 :成为公会组员条件:a)是适合该工会类型企业员工或从事此项职业。b)不可以是管理层人员,也不可以是雇主

7、所信任担任可靠职位人,除非得到法律尤其许可。c)没有在同范围内加入其他工会。组员可以在一定期间考验期过后加入某一工会,条件是在此考验期中在不影响对应权利和义务前提下遵照雇佣关系。第十三条 :工会会员素质是每个会员先天形成,并不能以任何形式对其进行转移、传送或代表。第十四条 :对于于工会组建和形成:企业中工会应至少有二十人参与,此外性质工会则应至少有五十人参与。第十五条 :在某些企业组员数没有到达组件工会应有人数状况下,将选出两名代表代表雇主及劳动局。代表选择应在劳动局与雇主沟通好后五日内选出。第十六条 :工会组建将由集体议会完毕,由委员会直接选举通过章程。所有这些将被记录在案并由公证机构承认。

8、当无法公证时,应由当地法官指明地点、日期及参与会议人员姓名。第十七条 :工会应在对应劳动部门注册登记。注册应是正式文献性质,不能是构成或被拒绝除非某些成立条件不符合现规定。第十八条 :为了使工会具有法律效益,工会应当注册成为法人代表,要考虑到国家或国际性组织构造。第十九条 :工会在满足注册手续过程中,可以由于这唯一长处注册成为为民事效力协会。第二十条 :只有在劳动局局注册登记后才可以解散工会,将由如下原因产生:a)经大多数组员同意。b)当满足了法律章程中规定可以解散任何一种条款。c)曾经建立规定逐渐流失。当同步满足上述a)和b)两项前提下,工会解散有完整权利而不需要事先法律意义上申明。当满足上

9、述c)条件下,有证明合法经济或道德利益者可以向劳动法官申请,有权解散工会。经核算后,讲按照程序规定简易处理。参照劳动法第N26636号第四章第三条规定。法院单方面有权取消公会登记注册资格。第二十一条:大会是公会联盟最高机构。企业工会由它工会组员直接构成,其他像那些工会组员在不一样地点工作工会,可以通过代表决策权形式提前或随即由基层同意形成。代表应属于他们所代表生产单位。第二十二条:大会权利有:a)选择委员会权利。b)修改章程权利。c同意与其他类似工会组织合并或解散。d)在国际水平同意工会会员加入或退出工会组织联盟。e)同意以直接或间接形式将工会遗产转让。f)决定对任何一名会员除名或纪律制裁。g

10、)法律法规上所指明任何一条规则。第二十三条:该委员会是工会法定代表人,并应在形式与构成上享有决定权。第二十四条:要成为委员会组员必须是该企业雇员,这项规定不合用于协会或联合会状况。第二十五条:工会所有组员可以在不影响缴纳到期会费和支付管理工会经费状况下在任何时间辞职,辞职自递交申请即刻生效,不需要通过审核同意。辞职应在5个工作日内向用人单位作出汇报。第二十六条:工会有权为了固定自己地位临时解散或开除组员。在后一种状况下,决定作出必须通过大多数工会组员接受。组员开除应在5个工作日内向用人单位作出汇报。第二十七条:工会财产是由如下构成:a)工会组员缴纳会费及强制性捐款,其总额应在章程中体现。b)工

11、会组员或第三方自愿捐款。c)其他免费获得或负有法律义务财产。第二十八条:雇主根据工会和工会工作者授权规定,必须合法准时并额外从工资中扣除会费。在这最终一种状况下,类似义务是通过工会员工管理有关那些为了建设和发展已成立合作社所奉献资金。第二十九条:工会会费扣除应从工会会员以书面形式告知用人单位或被解雇之日起终止。第三十条:工会特权保证雇员不会不经合法理由或不经本人同意被解雇或转移到相似性质企业。当人事调动不阻碍工会组员担任工会领导人职务时,此项规定不一定规定当事人同意。第三十一条:工会特权涵盖:a)工会组员应当在递交申请当日及之后三个月内接受入会培训。b)工会、协会和联合会董事会组员作为工会分支

12、机构代表,在集体谈判框架下可以扩大工会保护范围特权。该法规将明确所保护范围。c)现行条例中第7和第15条中提到代表们。d)代表或领导候选在完毕选举三十日前开始截止至选举后三十日。e)谈判委员会组员申请文献要在三个月之后完毕对应程序。双方可以通过集体协议形式确定领导人,当在一级工会没有到达协议时,当工会人数在50人之内时,工会领导不应超过三人,工会人数每增长50人,应多选派一种领导,但领导上限不应超过十二人。在联合会两个领导人乘以工会组员,在任何状况下不能超过十五个领导,在同一种企业内只能有一种领导。当联盟领导人数量是会员数量二分之一时,在任何状况下不能超过二十人。每个企业领导人应不超过一种。通

13、过集体协议可以设置一种数量通过工会特权保护工会领导。不能通过任何工会特权或行政规则设置或修改被保护领导人数量。第三十二条:集体协议包括为增进工会活动有关会议、通讯、许可及执照规定。在未到达协议状况下,雇主必须予以唯一出席领导出席强制许可。作为领导者最长限假期为一年内三十个自然日。超过部分则被看做无薪假期或其他福利。此限期不合用于当工作中心有自己习惯或某些对集体协议更有益状况下。在正常工作时间内经容许可以申请带薪休假,为增进工会活动,工人应负责维持集体协议内所有活动合法效益。在行为或行动准则规定下,不一样意修改许可原则或工会特权。第三十三条:工会解散由合并或收购,通过其大多数组员同意及大会章程决

14、定。记录对应签名,为实现章程中任何条例或由最高法院处理最终问题。在最终一种状况下,原因将由协会指定,过程讲由民法典第96条成立。同样,可以申请解散经证明有合法经济或道德礼仪部分。在这种状况下可以规定总检察长在司法机关面前按照司法程序第九十六条合用状况下解散工会。在只关注长处状况下以协商一致原则对工会解散。工会解散后劳动局应取消工会注册。作为一种企业工会,解散发生后此外应清算企业所属财产,在这种状况下解散拥有所有权利。第三十四条:剩余工会资产将用来支付债务,将由工会联盟或指定人员宣布清算。如无债务,则将财产判为慈善机构或社会福利。第三十五条:基层工会可以在不对权利导致阻碍状况下组建或加入高层机构

15、。第三十六条:构成公会联邦至少需要同一种类或由相似活动两个登记注册工会。构成工会联盟需要至少有两个登记注册工会联邦。第三十七条:工会和联盟可以在任何时刻撤销他们各自上级联盟,尽管存在相反协议。第三十八条:工会所有规定对工会协会和联合会均合用。第三十九条:办理注销登记时,工会联邦及联盟解散和清算对机构下级组织存在不构成影响。第四十条:对于工会组员构成,在同一种活动范围内,规定至少需要5名组员,同样,为组建联邦及联盟,也需要至少5个工会及联邦。第三章集体谈判权第四十一条:集体工作协议是规范薪资、工作条件及生产力最终协议。此外它还和雇主及员工间关系有关。首先由一种或多种工会组织举行,当工会组织缺席时

16、由当事工会代表专门挑选授权,另首先由雇主,雇主团体及不一样雇主组织举行。只有当企业完毕至少一年运作状况下,集体谈判才是必须。第四十二条:集体工作协议对双方各有约束力,合用于各方协议人。这样促使后加入企业员工同样可以理解,除非担任领导职务或处在企业信任职务。第四十三条:集体工作协议具有如下特点:a)全面修订所投射有关劳动关系方面,个人协议将自动调整,不包括对违反规定劳动者所导致损害。b)合用于旧协议作废第二天开始,假如没有则从提交申明之日起,除了义务里包括为了辨别不一样期限予以实物规定自签订之日起有效。c)合用于在各方约定时期,当缺乏协议时其持续时间应为一年。d)在没有被之后集体协议修改时继续生

17、效。当对那些永久性条款或双方同意延长或更新部分条款没有产生影响状况下。e)在吞并、转让、发售、业务变化和其他类似状况下,在协议失效前继续发挥效力。f)协议应以书面形式一式三份,双方各一份,第三份为以便记录和存档提交给工作场所管理局。第四十四条:集体工作协议应用于当事人同意范围内,可以是如下范围:a)企业范围。当它应用于企业或企业中某部门或指定机构全体工作员工。b)某行业范围。应用于同一商业活动所有员工或一部分指定员工。c)工会范围。当它应用于从事同一职业或行业却在不一样企业任职员工。第四十五条:假如事先没有任何一级集体协议在之前条款中波及,应在初次会议中经双方协商会议层面,当双方未到达协议时,

18、在企业层面协商。当存在不一样层次协议时,在一种不一样层次工作前提是各方当事人协议,无法通过行政诉讼或仲裁裁决制定。不一样层次各方约定公约应提成条款以确定每一条所设计主题。当发生冲突时对于协议完整性可以发挥更好作用。可在企业层面协商详细不关高层协议问题。第四十六条:为了让集体谈判成果对行业或职业范围内员工有普遍影响,规定工会组织在地方、区域或国家范围内代表它大多数对应职业企业及员工。以直接或间接形式召集他们所有各自企业。假如不能符合前面款项所列大多数规定,集体谈判成果是协议或仲裁裁决或特殊行政决定。对对应工会组织或工会组织组员有限制效力假如在此行业有一种确定谈判水平。第四十七条:有能力集体谈判员

19、工代表集体:a)在企业谈判时,各自工会或当不能满足时代表们讲从大多数员工中选出。b)在活动分支或行会协议,工会组织或他们对应行业分支机构。在每个谈判领域职工代表将构成不少于三人不多于十二人委员会。它数量响应公约规范应用范围和比例,覆盖职工人数。在符合状况下,委员会包括两个由上文15条中提到预期代表。第四十八条:雇主代表将负责:a)在企业协议中,指派用人单位。b)在分支行业或行会协议中,代表雇主组织在各自经济活动。当不存在时,代表理解雇主。由雇主任命委员会人数不应超过对应工人。第四十九条:工人代表任命由第五十一条规定提出规则构成。用人单位应在权利容许任何形式接受。在这两种状况下,应明确规定有权参

20、与谈判和调整,给他们实行所有合适程序。驳回在到达共识状况下授予额外权利,除非表明有恶意。第五十条:这些部份在整个过程任何一种阶段都要通过律师和其他符合规定专业院校得到提议,这样就像通过上级组织领导對那些所属组员。应限制顾问在职业活动范围内干预,在任何状况下既不能替代谈判者也没有决策决定权。第五十一条:集体谈判应包括集体协议列表中所简介部分,有如下几点:a)经签订工会名称,登记号及以告知为目唯一联络地址。当不存在工会时,容许确定所展现工人联盟。b)谈判组员名单以第四十九条规定规定吻合。c)各企业名称或雇主组织企业名称及地址。d)这些规定由工资、工作条件、生产力和他们制定其他条件构成,他们应以条款

21、形式综合协调在一种单一项目协议里。e)为此目签订委任大会工会领导人或当不存在工会时派驻代表。第五十二条:该申明提交应不早于现行协议失效前六十天并不晚于失效后三十天。当在规定期限提交时,参照本协议第43条(b)款执行,将被直接按比例形式推迟。第五十三条:文献应直接向企业展示,并讲副本寄往劳动管理局。当被拒绝接受时,通过劳动局递交,同步作为零件表项申请日。对于协会分支机构协议,协议提交应直接通过劳动局完毕。第五十四条:申明接受是必须,除了可证明常规协议和法律容许原因以外。在不影响合法罢工权状况下,双方应诚信协商不采用任何行动为了不得到相反损失。第五十五条:在职工代表规定下,雇主必须提供有关经济、金

22、融、社会以及其他有关企业所需资料,在不对其他企业导致损害状况下。将要提供信息是双方约定好详细信息,当双方意见不一致时,劳动局应为了谈判最佳成果明确某些基本信息。工人代表及顾问应在对其讲明利害关系状况下对他们所接受到资料保密。在不会受到纪律处分及法律行为状况下。第五十六条:在进程中,双方中一方或某职务规定,劳动局或就业部通过专门部门对职工规定进行评估并为处理这些祈求检查企业经济金融状况,在同行业或同一地区类似企业既有水平也将考虑在内。同样,在一般状况下通过研究,在协商中确定状况与事实。在需要自然或权威原因下,专门办公室可以获得经济及金融部,国家监督管局和证券企业或此外机构支持。为了对应见解能制定

23、自己观测,应在企业规定简介调查研究资料基础上及企业参与付诸于行动实践中设置和发行。第五十七条:集体谈判应在双方同意周期或机会中在工作时间内或外实现,并应开始在条款提出十天内开始实行。单个或多种雇主可以提出新或替代旧条款协议。只需记录在每次会议上通过决策,各方表明放弃提议或他们提出许诺。第五十八条:当事人在终止谈判时应积极向劳动局汇报,可在同步申请调解。假如没有一方申请,劳动局可在认为有必要或在考虑了案件特点后启动职业程序。第五十九条:调解作用将由一种由劳动局及就业增进部同意承认专门技术人员负责。不过,经同意可以委托给私人,在这种状况下应向劳动局发送会议选举副本。在这两种状况下,调解程序应在他发

24、展过程中灵活简洁化。调解员应在增进双方之间协议方面发挥积极作用,当被同意时,调解员可充当中间人角色。为此目,在他认为合适时刻提出一种或多种当事人双方能接受或拒绝处理方案。调解会议根据需要不限次数举行。第六十条:双方在整个过程中可积极或经劳动局同意在他们认为合适状况下保留集会权利,同样他们也可以用任何和平手段处理争端。第六十一条:假如通过直接谈判或调解最终没能到达一致协议,当有员工申请时,可将争端提交仲裁。第六十二条:在上一条状况下,工人可以轮番在根据七十三条规定条件下进行罢工。在罢工过程中,当事人或劳动局可以委派一名调解员。罢工最终成果应让双方当事人理解。当调解方式不被双方所接受时,仲裁决定与

25、否深入妥协。第六十三条:在罢工过程中,工人同样可以提出争端提交仲裁,在这种状况下需要用人单位接受。第六十四条:仲裁可以由单个仲裁员、法院、代表机构、劳动局自身或任何形式经当事人同意负责仲裁记录机构。假如没有仲裁机构协议,应由每一方制定仲裁员和仲裁员任命两个总裁成立一种三方构成法庭。当未能到达协议时,应由劳动局负责。在任何状况下,律师、顾问、代表、代理人或小组组员或在一般状况下与当事人利益有直接或间接关系人均不可成为仲裁员。程序规则对任何形式仲裁是相似,应遵照简朴,迅速,时效性及忠诚原则。当企业是在国有企业范围内企业或针对于员工在国家机构范围内受私人活动劳动制裁,本规定应以指定方式执行。当双方未

26、能到达协议时,交由首席仲裁员。在任何状况下,这样任命都不可交给劳动局重申。第六十五条:该裁决不可在当事人一人或两者互相计划状况下最终建立。该裁决将充足吸取各方最终提议,但当股权形式失败时,可减轻极端立场。该决定应采用第五十六项条款所述意见结论。第六十六条:无论该条款仲裁委员怎样,它是不可挽回并对双方具有强制性。在如下状况下,在高等法院前得反驳是可以接受:a)无效原因。b)为了建立在法律涵盖范围下针对于工人更少权利。提交反驳影响不会制止或推迟裁决执行,除非司法当局有相反决定。第六十七条:由第27912号法律第四条规定。第六十八条:假如罢工时间持续延长,严重损害到企业或生产部门或导致暴力或以其他方

27、式导致了严重后果时,劳动局将直接出面增进问题尽快处理或以和平方式处理冲突。当此项处理方式失败时,劳动局和就业增进部将用明确措施处理。第六十九条:在谈判任何阶段终止和阻碍仲裁是有效,在执行第八十一条规定行为或用暴力手段侵犯人或事物时,由于各方不一样意导致无法生效、持有或发行。在这种状况下,把压力引向事实。第七十条:当调解或和解到达协议时,仲裁裁决和劳动局决定将有相似性质,以直接谈判形式通过公约。第七十一条:通过此原则规定,谈判成果可以通过谈判委员会、多党及特殊状况广泛应用。第四章有关罢工第七十二条:罢工是在大多数工人同意状况下以自愿和和平形式组织起来集体工作暂停,及工作地点放弃。他做法遵照本合并

28、案文及其他有关领域规则。第七十三条:宣布罢工需要满足如下条件:a)其目是为了保护社会经济权利和工人及专业人士利益。b)他决定是明确写在章程里,并在任何状况下期范围内有绝大多数工人自愿支持。会议纪录应经公证员会签,当没有公证员时,由当地法官签订。在公会活动或协会状况下集体是由代表构成,决定将由基层会议明确同意。c)它将与用人单位或劳动局沟通,至少应提前5个工作日,在满足基本公共服务状况下10日,另应附上选票副本。d)集体谈判不应提交仲裁。第七十四条:在接到告知三个工作后来,劳动局应对其中不符合前边所规定条款表达反对。决定可以在宣判第三后来经当事人上诉,二次上诉应根据责任在之后两天内宣判。第七十五

29、条:罢工权行驶应根据双方有争议问题在直接谈判之前用完。第七十六条:罢工可以理解一种企业、某些机构、一种活动分支或一种集会,并应宣布本次罢工是某时间段或无限期。假如罢工之前没有表明罢工时间段,则意味着本次罢工是无限期。第七十七条:宣布罢工应遵守第七十三条所规定,将产生如下影响:a)确定所有参与活动员工弃权者总数,除了管理人员或第七十八条中波及上级所信赖人员。b)在不对雇主关系产生影响时暂停所有个人劳动协议影响,包括支付工资义务。c)防止罢工者拆除工作器械、原料及其他财产。除劳工管理局事先理解状况外。d)它并不影响工龄积累。第七十八条:排除罢工活动中,假如工作停止对工作人员人身导致伤害、存在安全隐

30、患、对财产导致损害或罢工后无法立即恢复正常工作。第七十九条:罢工应在需要状况下和平展开,不应以任何形式对人身或财产进行侵犯。第八十条:当申请罢工人至少到达受影响工人五分之一时,罢工祈求将被同意。征询将与罢工申明有同样规定。第八十一条:某些不规则原则不包括在本规则之内,如不和合适地区或企业活动停滞、勉强或慢节奏工作、估计减少工作效率或在任何状况下在工作场所中工人工作停滞及障碍。第八十二条:当罢工影响基本公共服务或规定保障基本活动实行,在冲突中工人应保证所需人员及服务和活动中持续性以防中断。每年都一种季度,提供这些基本服务企业应与他们员工或他们代表工会及劳动局阐明他们为了保证正常服务员工数量、工作

31、时间及应满足轮替制度。以此作为周期性,应制造各自交替轮换制。沟通目是为了工人或工会代表在有罢工发生时提供他们各自名单比例。当员工在没有合理原因状况下不提供服务时,应依法予以惩罚。当员工人数与企业提交人数有偏离时,应由劳动局处理。第八十三条:如下是基本公共服务:a)保健及健康。b)清洁和卫生。c)电力、供水、下水道、煤气和燃料。d)安葬,埋葬及尸体解剖。e)监狱。f)通信和电信。g)交通。h)战略资源或国防及国家安全。i)由国家最高法院宣布司法。j)其他法律决定。第八十四条:罢工在如下状况下非法:a)罢工实现是通过违法申明。b)他发生于人身或财产暴力时。c)触犯到前面八十一条条款所说内容时。d)

32、员工活动部负责前面第七十八或八十二条所说内容时。e)在最终裁决或决定后没被提出时。该决策将依职权或一方当事人申请发行,在两天后产生并可提出上诉。第八十五条:罢工结束:a)经冲突双方协商同意。b)通过工人决定。c)通过第六十八条条案最高决定。d)是不合法罢工宣布。第八十六条:工人罢工是基于劳动法基础上,是基于现规则所包括条例。非法罢工申明将由有关部门实行。第五章过渡性条文及总结第一条 :当现行原则提到企业时,它任何作用应波及到雇主,不管其法律形式、方式、目等。第二条 :在与民法典初标题第一条一致时,应唯一遵照受此条例中所有有关工会自由、集体谈判及罢工内容。废除所有与现规则不一致或违反规定原则。第三条 :劳动局和就业增进部负责起草劳工法巩固有关这个问题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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