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仪表板标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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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Q/SQR .04.—×××× 1) 奇瑞汽车有限公司 发布 2006-12-30实施 2006-12-15发布 车仪表板总成 Q/SQR .04.126.01—2006 Q/SQR 奇瑞汽车有限公司企业标准 I Q/SQR.04.126.01-2006 前 言 本标准所涉及的仪表板总成是奇瑞汽车有限公司国产化产品。技术内容参考了国外先进标准和国内一些专业厂家的意见,特制定本企业标准。 本企业标准由范围、引用标准、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包装贮运等部分组成。 本标准与原来的标准的主要区别是: 1. 增加了注塑仪表板和搪塑仪表板的标准; 2. 增加了手套箱、风口、前舱盖拉手等功能件的试验方法; 本标准由奇瑞汽车有限公司乘用车工程研究院内外饰部提出。 本标准由奇瑞汽车有限公司乘用车工程研究院内外饰部归口。 本标准由奇瑞汽车有限公司乘用车工程研究院内外饰部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赵金丽。 仪表板总成技术要求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奇瑞车型注塑、吸塑、搪塑仪表板总成的技术要求及试验方法。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250 评定变色用灰色样卡 GB251 评定沾色用灰色样卡 GB 8410 汽车内饰材料的燃烧特性 GB/T 12122-1989 产品包装质量保证体系 Q/SQR·04·057 CAC——商标标记 Q/SQR·04·058 汽车零部件标记要求 Q/SQR·04·095 耐光色牢度的试验方法 Q/SQR·04·096 散发性检验甲醛含量试验规范 Q/SQR·04·097 散发性检验-冷凝组分试验规范 Q/SQR·04·098 散发性检验-有机物散发试验规范 Q/SQR·04·103 散发性检验-气味性试验 Q/SQR·04·118 车用PVC泡沫人造革标准 ASTM 3574 聚氨脂发泡材料试验标准及方法 AATCC8(1996) 耐磨色牢度:AATCC磨损仪法 SJ/T 10466.12 搬运贮存包装交付质量控制指南 3  一般要求 3.1 预处理 试验前,试件应在温度为(23±2)℃,相对湿度(50±6 )%的环境下放置48小时。 3.2 材料结构 a、 注塑工艺 ABS、PC/ABS本体、PP+EPDM-T2O、PP+EPDM-T25等其他附件均注塑而成 b、吸塑工艺 采用PVC/TPO表层+PUR(聚氨酯)泡沫材料+(ABS、PC/ABS、PP+EPDM-T2O等)本体材料 采用PVC/TPO表层+PE/PP/PU软泡+PP+EPDM-T2O等本体材料 c、搪塑工艺 采用搪塑PVC(TPO)表层+PUR(聚氨酯)泡沫材料+(ABS、PC/ABS、PP+EPDM-T2O等)主体材料 4 技术要求仪表板质量的检验是在制品上或制品的某一部分上进行的(没有特别注明的试验项目,3种工艺的仪表板通用)。 提供样品及首次供货时须附有一份填有下列质量要求的检验证书。只有在特殊情况下并征得有关材料检验部门同意后方可省去某些数据,但长期存放时数据不能省略。若连续供货,则要求供货时均须附 合格证,对此变动调整可由工厂试验室和供货单位协商决定。 原材料和生产工艺的任何变更均须在投产前通知有关专业部门,并需重新获得书面批准,原材料变更时应重新提供样品。 为了履行鉴定或批准手续,并可要求进行其它试验,如性能试验、装车试验、加工试验、存储试验等。 有些零件的质量检验在本标准中没有编入,可以针对个别情况决定是否需要专门的技术供货条件。 4.1 外观要求 4.1.1 吸塑和搪塑 仪表板表面应匀质致密,颜色、光泽、花纹应均匀、清晰,无裂纹、污迹,表面及内部成型过程中不应存在缺陷等,表皮与骨架间应无脱落、起泡、装饰分离、装饰偏差或装饰变形,不允许出现光亮点、粘接剂渗出或折叠,冲裁和剪边必须清洁。 冲压和切割棱边应清洁无毛刺,不允许基体有任何破损,粘接胶条应无裂缝,粘接缝应均匀结实。 4.1.2 注塑 仪表板表面颜色、光泽、花纹应均匀、清晰,无裂纹、污迹、毛刺、飞边、凹坑等缺陷,颜色、纹理按色板,颜色偏差应满足标准Q/SQR.04.281的要求。 4.2 尺寸和公差要求 仪表板产品的尺寸和公差应符合双方认可的图纸要求。 4.3 材料特性要求 4.3.1表皮材料特性要求 (吸塑工艺仪表板和搪塑仪表板) 以下指标仅供参考,具体指标可根据不同厚度的表皮制定相应的试验大纲。 4.3.1.1 表层厚度 按图纸 4.3.1.2 断裂强度 ≥10N/mm2 试样标线间距为100mm,试验速度为200mm/min。试验按DIN 53455 4.3.1.3 断裂延伸率 ≥250% 试样标线间距为100mm,试验速度为200mm/min。试验按DIN 53455 4.3.2 泡沫材料特性(吸塑工艺仪表板) 以下指标仅供参考,具体指标可根据不同触感制定相应的试验大纲。 4.3.2.1 体积密度 (140±40)KG/㎡; 4.3.2.2 抗拉强度 ≥15N/cm  按ASTM D3574标准规定执行 4.3.2.3 泡沫断裂延伸率 ≥30%  按ASTM D3574标准规定执行 4.3.2.4 连续撕裂力 ≥2N/cm  按ASTM D3574标准规定执行 4.3.2.5 压缩永久变形 ≤20% 按ASTM D3574标准规定执行 4.3.3供货状态时泡沫材料特性(搪塑工艺) 以下指标仅供参考,具体指标可根据不同触感制定相应的试验大纲。 4.3.3.1 体积密度 (140±20)kg/m3 4.3.3.2 抗拉强度 ≥15 N/cm2 按ASTM D3574标准规定执行 4.3.3.3 断裂延伸率 ≥30% 按ASTM D3574标准规定执行 4.3.3.4连续撕裂力 ≥2N/cm 按ASTM D3574标准规定执行 4.3.3.5在热负荷情况下压力变型残余 ≤20% 4.4 性能要求 4.4.1燃烧要求 按GB 8410规定的设备和程序进行试验测定,要求燃烧速度≤75mm/min。 4.4.2振动耐久性能 检查仪表板带附配件总成的外观,要求仪表板带附配件总成在经过上述试验后,零部件应无损坏,粘接件、铆接件、装配件应无松脱现象。 注: 4.3.2条振动耐久性能试验可通过三万公里路试来代替验证。 4.4.3 耐高温试验 将本体总成置于恒温箱中在(110±2)℃温度下保温24小时后。(具体指标可根据不同的材料和不同状况的使用环境制定相应的试验大纲,分类如下): A、 PP类:PP+EPDM-T20、PP+EPDM-T25等,要求(100±2)℃; B、 PC/ABS,SMA类等,要求(110±2)℃ 4.4.3.1 外观检查 表面性能与供货状态相比成型件不应出现下列现象,翘曲、轮廓和曲面歪斜、接合面分离、生成气泡、粉化、渗出、缩孔、偶然性纹理消失、装饰层膨胀以及其它可察觉的变化。  4.4.3.2 灰色标度 灰色标度等级 ≥(3-4)级 按GB250标准评价 吸塑和搪塑特殊要求的表皮部分: 4.4.3.3 断裂强度变化 ≤45% 与供货状态相比 4.4.3.4 断裂延伸率下降 ≤30% 与供货状态相比 4.4.4 气候交变试验 4.4.4.1 试验说明 将总成存放在预先准备的气候箱中,经过循环60个周期后判定试验结果。 1个周期=8小时并在下列温度和气候条件下: - 90分钟 从-10℃~+70℃的加热阶段 - 60分钟 在+70℃的保温阶段 - 15分钟 从+70℃~+55℃的冷却阶段 - 180分钟 +55℃/95% 相对空气湿度保持阶段 - 115分钟 从+55℃~-10℃的冷却阶段 - 20分钟 在-10℃ 的保温阶段 4.4.4.2 试验结果要求 4.4.4.2.1 外观检查 表面性能与供货状态相比成型件不应出现下列现象,翘曲、轮廓和曲面歪斜、接合面分离、生成气泡、粉化、渗出、缩孔、偶然性纹理消失、装饰层膨胀以及其它可察觉的变化。 4.4.4.2.2 灰色标度 灰色标度等级 ≥(3-4)级 按GB250标准评价 4.4.5低温存放试验 将总成置于恒温箱中在-40℃下存放24小时。 经过上述试验后,表面性能与供货状态相比成型件不应出现下列现象,轮廓和曲面歪斜、接合面分离、生成气泡、粉化、渗出、缩孔以及其它可察觉的变化。 4.4.6 耐光色牢度 按Q/SQR.04.095规定的方法试验, 经氙灯照射 5个周期. 外观性能不允许出现翘曲、轮廓和曲面歪斜、接合面分离等缺陷,用放大镜( 6 - 9 ) 倍或类似的仪器看不见与初始状态相比有什么变化。无增塑剂渗出。 灰色标度 ≥4 级 按GB250标准评价 4.4.7 粘附性(吸塑和搪塑) 4.4.7.1表皮材料与泡沫层之间的粘附性 1) 4.4.7.1.1 原始状态 ≥ 10N/5cm 4.4.7.1.2 按4.4.4条 热老化处理后 ≥ 5N/5cm 4.4.7.1.3 按4.4.4条 气候交变试验后 ≥ 4N/5cm 4.4.7.2 泡沫材料与骨架材料的粘附性 泡沫材料与主体材料必须全幅牢固粘结,如果把泡沫材料从主体材料拉撕下来时,泡沫材料应残留在主体材料上, 只应发生泡沫材料破坏而不应发生粘结面破坏。 4.4.8 耐湿热性能 (吸塑和搪塑) 将零件或该零件的重要部分除掉固定约束后置于温度为(55±2)℃,相对湿度为95%的湿热试验室中,继续试验48h。 4.4.8.1 试验结果 检查不允许装饰层产生分离现象。 4.4.9 耐磨性能(吸塑和搪塑) 执行AATCC8标准 4.4.9.1 耐干摩擦织物 用摩擦测量仪摩擦100次 表面评定 与批准样品相比,容许有微小的光泽变化。 对摩擦织物的评定 允许摩擦织物上稍许沾色。 灰色标度 ≥(3-4)级 按GB251标准评价 4.4.10 耐洗涤剂性能 2) 4.4.10.1 滴液试验3) 颜色和表面结构无变化;与批准样品相比,容许有微小的光泽变化。 4.4.10.2 用浸过洗涤剂 AATCC8标准进行10次摩擦的摩擦织物4) 表面评定5) 颜色和表面结构无变化;与批准样品相比,容许有微小的光泽变化。 对摩擦织物的评定 允许摩擦织物上稍许沾色。 灰色标度 ≥(3-4)级 按GB251标准评价 4.4.11耐刮擦性能(注塑) 用艾氏318试棒。负载10N,表面光滑,要求≥6N,可根据DVP或试验大纲特殊定义。 4.4.12落球试验6 ) 试验方法按照Q/SQR·04·094 4.4.12.1 原始状态 饰面材料无碎裂或裂纹,泡沫材料无破碎。 4.4.12.2 按4.3.3条 热老化处理后饰面材料无碎裂或裂纹,泡沫材料无破碎。 4.4.12.3 按4.3.4条 气候交变试验后饰面材料无碎裂或裂纹,泡沫材料无破碎。 4.4.13 气味试验7) 试验方法按照Q/SQR·04·103 C3条件,气味等级:桃木件、油漆件≤4、其他件≤3.5级。具体接收等级见DVP或图纸规定。 4.4.14 气雾冷凝值 要求气雾冷凝值≤2mg,试验按Q/SQR.04.097执行。 4.4.15 有机物散发 要求有机物散发≤50ugc/g,试验按Q/SQR.04.098执行。 4.4.16 甲醛含量 要求甲醛含量≤10mg/Kg ,试验按照Q/SQR.04.096执行。 5.功能件性能要求 5.1 手套箱 5.1.1 手套箱开关实验 用最大为40N的力开关5000次,实验完成后无异响,手套箱功能正常。 5.1.2 手套箱开启力  在常温环境中,延开启方向拉动手套箱扳手,开启力≤15N 5.1.3 手套箱开启时间(阻尼)     -30±2°C 开启时间是2-8秒,无异响 20°C ±2°C 开启时间是1-3秒无异响 80°C ±2°C 开启时间是1-8秒无异响 5.1.4 手套箱承重实验 手套箱放置5KG的重物,手套箱可以正常开启和关闭,无功能失效 5.2 出风口试验要求   普通出风口的试验项目除5.2.4、5.2.5、5.2.6、5.2.8外,其他项目按入下所示, 全封闭出风口以下所以项目都要进行试验。 5.2.1 高温性 能 110℃×24h 要求:总成功能不能失效,也不得产生形状、颜色和表面可见的变化。 5.2.2 低温性 能 -40℃×24h, 要求:总成功能不能失效,也不得产生形状、颜色和表面可见的变化。 5.2.3 温度交 变试验 (80±1)℃,3小时→室温,1小时→(-30±1)℃,3小时→室温,1小时→(38±1)℃,98±2%空气湿度,12小时 出风口在试验后必须仍具有完全的功能,外观不得改变(无变形或其他缺陷);试验结束后,操作力必须满足图纸要求;密封性能必须满足图纸要求 5.2.4 操作力 在环境温度下测量(23±5℃),操作速度:15°/s, 水平叶片组操作力3±1.5N,垂直叶片组操作力3±1.5N,操作力变化很规律:不能有任何的跳动和阻滞 5.2.5 振动性 能 100小时的振动试验:上下:50小时,1.5mm,40Hz的双振幅; 前后:50小时,3.0mm,30Hz的双振幅; 试验结束后无裂纹,无啪嗒啪嗒声;操作力不允许从起始值下降超过30%和低于规范规定的最低值。 5.2.6 密封性 能 在叶片闭合状态下于出风口前100mm处通入250Pa的压力 不允许有可听见的尖叫声 5.2.7 疲劳强 度 对出风口的调整件各进行10000次动作(1次动作=一个极端位置到另一个极端位置再回到开始的极端位置);频次:8±2次动作每分钟 完成实验后,叶片不允许有断裂和发生干扰噪声;操作力、密封性、调节的可逆性必须满足要求 5.2.8 出风口 叶片自 行调整 中间出风口通过流量为240Kg/Hr的气流,左右侧出风口通过流量为160Kg/Hr的气流 水平叶片组和垂直叶片组的叶片方向不能改变。 5.2.9 耐光照 牢度 Q/SQR·04·095(5个周期) 照射过的表面不得有诸如颜色变更,粉化和裂纹形成。灰度≥4级 5.2.10 燃烧特 性 按GB 8410规定进行试验 ≤75mm/min 5.3 前舱盖拉手 5.3.1 前舱盖拉手的开启力 在常温环境中,延开启方向拉动前藏盖扳手,开启力7N-10N 5.3.2 前舱盖拉手开关耐久实验 要求开关5000次,实验完成后无异响,拉手功能正常。 6  试验说明 6.1 振动耐久性试验 把装有烟灰缸、风口调节机构、辅助操纵支承等的仪表板带附配件总成以符合实际工作情况的约束方式固定在振动试验台上,要求此振动试验台能实现上下、左右、前后三个坐标轴向的正弦振动。 按照下列对仪表板带附配件总成进行振动试验: 振动频率 Hz 振动加速度 m/s2 试验时间(h) 上下 左右 前后 33 70 4 2 2 注: 4.3.2条振动耐久性能试验可通过三万公里路试来代替验证。 1) 从成品件平整的范围中取下长150mm×50mm 的试样,剥落约50mm的粘合材料作加紧长度。将制 备的 试样置于张紧的滚子轴承上,把试样的自由端夹入拉伸试验机的夹头中。对载体材料成90o角, 以50mm/min的试验速度揭下粘结材料,至100mm的长度。 记录该撕剥过程中的位移-载荷曲线图, 不考虑 图的前四分之一和后四分之在曲线图上用6条线分成相等的5份。将用画出曲线产生的6个交 点用于计算。 2)整体构件中表面材料应耐下列清洁剂: - 120# 洗涤汽油; - 水性表面活性溶剂,体积浓度0.5%的皂液; - 分析纯酒精; - 清洁剂。 3)用吸管将0.1ml滴液滴在表面上,作用10min后,在+60℃循环空气中烘干30min。表面评定在24h后 开始。 4)在各自的介质中至少放置1min,紧接着在滤纸之间短时间吸一下浸透洗涤剂的摩擦织物。 5)光泽的变化这样规定,用沾湿的抹布也不能清除,留有永久性的痕迹。 6)落球试验 设备:一个冲击装置,应符合以下条件: a)不锈钢球直径及重量:φ(50.0 ± 0.1)mm,(500±5)g; b)导管内壁应光滑,直径φ(53.0 ± 0.5)mm; c)导向管截面施加于试样的负载:50g/cm2; d)试样应比导向管截面外缘大出至少5mm; e)铝底板,在其中心有一个φ(50.0 ± 0.5)mm,深(10.0 ± 0.5)mm孔,边缘倒角R=1mm; f)用一块硬纤维板制成的垫板来支承试样,垫板厚(2.5±0.1)mm,密度为950~1150 kg/m3。 试样:从总成上截取80mm×80mm大小的带有表皮和泡沫的样块。 下落高度:注塑是450mm;搪塑和吸塑是230mm。 7 检验规则 7.1产品检验分为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检验项目及抽样方法见下表。 7.1.1吸塑仪表板 序号 项 目 要求章条 出厂检验 抽样数 型式检验 抽样数 1 外观要求 4.1 全检 1件 2 主要尺寸 a 4.2 1件/天 1件 3 燃烧要求 4.4.1 5个样块 4 振动耐久性能 b 4.4.2 2件 5 抗热老化性能 4.4.3 至少1件 6 气候交变试验 4.4.4 至少1件 7 低温存放试验 4.4.5 至少1件 8 耐光色牢度 4.4.6 至少1件 9 粘附性 4.4.7 各5个样块 10 耐湿热性能 4.4.8 [无] 至少1件 11 耐磨性能 4.4.9 各1个样块 12 耐洗涤剂性能 4.4.10 各1个样块 13 落球试验 4.4.12 各5个样块 14 气味试验 Q/SQR·04·103 按标准规定 15 表皮材料特性要求 4.3.1 5个样块 16 泡沫材料特性 4.3.3 5个样块 17 气雾冷凝值 Q/SQR.04.097 ≤2mg 按标准规定 18 有机物散发 Q/SQR.04.098 ≤50ugc/g 按标准规定 19 甲醛含量 Q/SQR.04.096 ≤10mg/Kg 按标准规定 a. 出厂检验的用检具检查相关尺寸,型式检验检查图纸尺寸。 b. 该项目由主机厂用三万公里路试代替。 7.1.2搪塑仪表板 序号 项 目 要求章条 出厂检验 抽样数 型式检验 抽样数 1 外观要求 4.1 全检 1件 2 主要尺寸 a 4.2 1件/天 1件 3 燃烧要求 4.4.1 5个样块 4 振动耐久性能 b 4.4.2 2件 5 抗热老化性能 4.4.3 至少1件 6 气候交变试验 4.4.4 至少1件 7 低温存放试验 4.4.5 至少1件 8 耐光色牢度 4.4.6 至少1件 9 粘附性 4.4.7 各5个样块 10 耐湿热性能 4.4.8 [无] 至少1件 11 耐磨性能 4.4.9 各1个样块 12 耐洗涤剂性能 4.4.10 各1个样块 13 落球试验 4.4.12 各5个样块 14 气味试验 Q/SQR·04·103 按标准规定 15 表皮材料特性要求 4.3.2 5个样块 16 泡沫材料特性 4.3.4 5个样块 17 气雾冷凝值 Q/SQR.04.097 按标准规定 18 有机物散发 Q/SQR.04.098 按标准规定 19 甲醛含量 Q/SQR.04.096 按标准规定 a. 出厂检验的用检具检查相关尺寸,型式检验检查图纸尺寸。 b. 该项目由主机厂用三万公里路试代替。 7.1.3注塑仪表板 序号 项 目 要求章条 出厂检验 抽样数 型式检验 抽样数 1 外观要求 4.1 全检 1件 2 主要尺寸 a 4.2 1件/天 1件 3 燃烧要求 4.4.1 5个样块 4 振动耐久性能 b 4.4.2 2件 5 抗热老化性能 4.4.3 至少1件 6 气候交变试验 4.4.4 至少1件 7 低温存放试验 4.4.5 至少1件 8 耐光色牢度 4.4.6 至少1件 9 耐刮擦性能 4.4.11 各1个样块 10 耐洗涤剂性能 4.4.10 各1个样块 11 落球试验 4.4.12 各5个样块 12 气味试验 Q/SQR·04·103 按标准规定 13 气雾冷凝值 Q/SQR.04.097 按标准规定 14 有机物散发 Q/SQR.04.098 按标准规定 15 甲醛含量 Q/SQR.04.096 按标准规定 a. 出厂检验的用检具检查相关尺寸,型式检验检查图纸尺寸。 b. 该项目由主机厂用三万公里路试代替。 抽样检验中有一项不合格,则加倍对不合格项复检,如复检结果符合本规范,则判该批产品合格,若仍不符合本规范,则判该批产品不合格。外观全检中,如发现有不合格项目,允许返修,返工修复后符合本规范,则判该产品合格。 型式检验中若4.4.1燃烧要求项不合格,则判该次型式检验不合格,且不得复验。 7.2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应进行型式试验: a、 结构尺寸有重大变更,其性能可能受到影响时; b、 生产工艺或材料有重大变更,其性能可能受到影响时; c、 材料配方调整时; d、 停产一年以上后恢复生产时; e、 第二方或第三方验证需要时,延锋提供近期型式试验报告。 f、 正常生产时,除有说明的项目外,每年应进行一次型式检验。 7.3 产品出厂前应完成全部应检项目,待确认合格后方可挂产品检验合格证出厂。 7.4 用户可按本标准验收产品,抽样检验视具体情况而定。 8 标志、包装、运输和贮运 8.1 产品标识符合图纸和安汽公司标准Q/SQR·04·057-1999及Q/SQR·04·058-1999的要求。 8.2 产品包装和贮存应符合GB/T12122和SJ/T 10466·12标准以及和本公司签定的双方认可的相 关协议或规定。 8.3 仪表板总成在运输、储存和以后使用时(-40到90)℃的温度范围内必须稳定,并对+55℃和95% 的相对空气湿度的气候影响保持不变形。 编制: 校对: 审核: 批准: 版本: 00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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