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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装外贸结算方式与流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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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H:精品资料建筑精品网原稿ok(删除公文)建筑精品网5未上传百度第二章 服装外贸结算方式在服装外贸中所采用的结算方式主要有汇付、 托收和信用证。不同的结算方式对制单的要求及单证的流转都有所不同。掌握每种结算方式的特点及对单据的要求对出口商顺利收回货款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第一节 汇付一、 汇付的含义和当事人汇付( Remittance) , 又称汇款, 是指付款人主动经过银行或其它途径将款项汇交收款人的行为, 是最简单的国际货款结算方式。汇付有四个基本当事人, 她们分别是: 1汇款人( Remitter) , 一般为进口方; 2收款人( Payee) , 一般为出口方; 3汇出行( Remitt

2、ing Bank) , 也称进口地银行( Importers bank) ; 4汇入行( Paying Bank) , 也称出口地银行( Exporters bank) 。二、 汇付的种类及其业务程序汇付可分为电汇、 信汇和票汇三种方法。1.电汇( telegraphic transfer,T/T) 汇出行应汇款人的申请拍发加押电报、 电传或SWIFT给汇入行, 授权解付一定金额的款项给收款人的一种汇款方式。在电报或电传上, 汇出行应加注双方约定的”密押”, 以使汇入行核对金额和证实电报的真实性。电汇的优点是收款人收到汇款的时间迅速, 但费用较高。2.信汇( mail transfer,M/T

3、) 汇出行应汇款人的申请将信汇委托书寄给汇入行, 授权解付一定金额的款项给收款人的一种汇款方式。信汇委托书须由汇出行签字, 经汇入行核对签字无误, 证实信汇真实性后, 方能解汇。信汇的优点是费用低廉, 但收款人收到汇款的时间较迟。电汇和信汇的业务程序见图21所示。图21 电/信汇业务流程示意图3.票汇( remittance by bankers demand draft,D/D) 票汇是汇出银行应汇款人的申请, 代汇款人开立以其分行或代理行为解付行的即期汇票, 支付一定金额给收款人的另一种汇款方式。票汇除使用银行汇票外, 近年来, 使用其它票据如本票、 支票等日益增多。在中国出口业务中使用票

4、汇方式时, 当收到国外进口商寄来的票据后, 如付款银行在国内, 可持票向汇入行取款结汇, 如付款行在国外, 出口企业均需委托当地银行经过付款地的国外代理行代为向付款银行收款。票汇的业务程序见图22。图22 票汇业务业务流程示意图无论采用电汇、 信汇、 还是票汇, 其所使用的结算工具( 委托通知或汇票) 的传送方向与资金的流动方向相同, 因此均属顺汇( to remit) 。但这三种汇款方式也有不同之处, 例如在付款速度上, 电汇最快, 信汇次之。票汇与信汇相同, 但如付款银行在非收款人所在国, 则最慢。因此, 电汇最受卖方欢迎, 也是当前采用的主要汇付方式, 但银行收取的费用也最高。而信汇方式

5、由于资金在途时间长, 操作手续多, 已日趋落后, 当前已较少使用。三、 汇付的性质及其在服装外贸中的应用在国际贸易使用汇付方式结算货款的过程中, 银行只提供服务而不提供信用, 因此, 使用汇付方式完全取决于买卖双方中的一方对另一方的信任, 并在此基础上向对方提供信用和进行资金融通。因此, 汇付方式属于商业信用性质。由于商业信用不如银行信用可靠, 提供信用一方所承担的风险很大, 因此, 汇付方式在中国的外贸实践中, 除对本企业的分支机构和个别极可靠的客户用于预付货款( pay in advance) 、 寄售方式( consignment) 以及货到付款( cash on delivery, C

6、. O. D.) 、 随订单付现( cash with order, C. W. O.) , 通称赊帐交易( open account trade, O/A) 外, 主要用于定金、 货款尾数, 以及佣金、 费用等的支付。大宗交易使用分期付款或延期付款方式时, 其货款支付也常采用汇付方式。值得注意的是, 对于在出口业务中采用票汇预付货款的交易, 为保证收汇安全, 除确实可靠的银行汇票、 银行本票并经中国银行审查认可同意收受的以外, 均应先持票向付款银行收取票款, 如付款银行在国外的, 则应先将收到的票据交我当地银行, 并委托其经过国外的代理行向付款行收取货款, 在接到收妥通知后, 方可对外发运货

7、物, 以防发生国外不法商人伪造票据、 出票行破产倒闭、 签发空头支票等原因收不到票款而蒙受损失。第二节 托收托收( collection) 是国际贸易结算中常见的方式之一, 是出口人委托银行向进口人收款的一种方法。一、 托收的含义按照托收统一规则( 国际商会第522号出版物) 第2条的规定, 托收是指由接到委托指示的银行处理金融单据和/或商业单据, 以便取得承兑或付款, 或凭承兑或付款交出商业单据, 或凭其它条件交出单据。也即托收是债权人( 出口人) 出具债权凭证( 支付工具) 委托银行向债务人( 进口人) 收取货款的一种支付方式。二、 托收的当事人托收方式的基本当事人有四个, 即委托人、 托

8、收行、 代收行和付款人。委托人( principal) 是开出汇票( 或不开汇票) 委托银行向外国付款人收款的出票人( drawer) , 一般就是卖方。托收行( remitting bank) 是委托人的代理人, 是接受委托人的委托, 转托国外银行向国外付款人代为收款的银行, 一般为出口地银行。代收行( collecting bank) 是委托行的代理人, 是接受委托人的委托, 代向付款人收款的银行, 一般为进口地银行。付款人( payer) 一般就是买卖合同的买方, 是汇票的受票人( drawee) 。在托收业务中, 有时还可能有以下当事人: 提示行( presenting bank) 是

9、指向付款人提示汇票和/或单据并收取款项的银行。在一般情况下, 提示行就是与托收行有代理关系的代收行。但有时如果付款人与该代收行不在同一城市或者因为无往来关系处理不便时, 需转托与付款人在同一城市或有业务往来关系的银行代向付款人提示收款。此时, 提示行就是付款人所在地的另一银行。在跟单托收情况下, 付款人为了便于向银行融通资金, 有时也会主动要求指示上述代收行转托与其有业务往来并对其有融资关系的银行担任提示行, 向其提示汇票和/或单据。需要时的代理( principals representative in case of need) , 又称委托人的代表, 是指委托人指定的在付款地代为照料货物

10、存储、 转售、 运回或改变交单条件等事宜的代理人。按托收统一规则规定, 委托人如需指定需要时的代理人, 应对授予该代理人的具体权限在托收申请书和托收委托书, 统称托收指示书( collection order) 中做出明确和充分的指示。否则, 银行对需要时的代理人的任何指示能够不予受理。托收行在接受出口人( 委托人) 的委托申请书后, 双方之间就构成了委托代理关系。同样, 代收行接受了托收行( 委托人) 的托收委托书后, 双方也就构成了委托代理关系。出口人出具的托收申请书和托收行出具的托收委托书也均为委托代理合同, 托收行和代收行分别作为代理人, 必须各自按委托的指示办理。若有越权行为致使委托

11、方受到损失, 由代理人负全部责任。三、 托收的种类按托收过程, 汇票是否随附商业单据来划分, 托收能够分为光票托收和跟单托收。( 一) 光票托收(clean collection): 在托收过程中, 汇票没有随附发票、 提单等商业单据而单独使用。在外贸实践中光票托收不常见。( 二) 跟单托收(Documentary Collection): 在托收过程中, 汇票随附发票、 提单等商业单据使用。在外贸实践中货款的收取大都采用跟单托收。在跟单托收的情况下, 按照向进口人交单的条件不同, 又可分为付款交单和承兑交单。1、 付款交单付款交单( documents against payment, D/

12、P) 是卖方的交单必须以进口人的付款为条件, 即出口人将汇票连同货运单据交给银行托收时, 指示银行只有在进口人付清货款时才能交出货运单据, 如果进口人拒付, 就不能从银行取得货运单据, 也无法提取单据项下的货物。付款交单按支付时间不同主要又可分为即期付款交单和远期付款交单两种。( 1) 即期付款交单( D/P at sight) 是指出口人经过银行向进口人提示汇票和货运单据, 进口人于见票时付款, 领取货运单据。( 2) 远期付款交单( D/P after sight) 是指出口人经过银行向进口人提示汇票和货运单据, 进口人在汇票上承兑, 并于汇票到期日由代收行再次向其提示时经付款后向代收银行

13、取得单据。在汇票到期付款前, 汇票和货运单据由代收行掌握。另外, 还有一种以其它条款和条件交出单据, ( deliver document on other terms and conditions) 如不用汇票而要提供担保的”承诺付款交单”。2、 承兑交单承兑交单( documents against acceptance, D/A) 指出口人的交单是以进口人的承兑为条件。进口人承兑汇票后, 即可向银行取得货运单据, 待汇票到期日才付款。承兑交单只适用于远期汇票的托收。四、 托收的一般业务程序由于使用的结算工具( 托收指示书和汇票) 的传送方向与资金的流动方向相反, 因此, 托收方式属于逆汇

14、( to draw, reverse remittance) 。跟单托收业务一般按以下程序进行: 1、 出口人按照合同发货后取得运输单据, 即连同汇票及发票等商业单据, 填写托收申请书一并送交托收行, 委托代收货款。2、 托收行根据出口人的提示, 向代收行发出委托书连同汇票、 单据寄交代收行, 要求按照申请书的指示代收货款。3、 代收行收到汇票和单据后, 应及时向进口人做付款或承兑提示。如为即期汇票, 进口人应立即付清货款, 取得货运单据; 如为远期汇票, 进口人应立即承兑汇票。若属付款交单方式, 代收行保留汇票及单据, 待汇票到期再通知付款赎单。若属承兑交单方式, 则进口人在承兑汇票后即可从

15、代收行取得全套单据。4、 代收行收到货款后, 应即将货款拨付托收行。5、 托收行收到货款应即转交出口人。图23、 图24、 图25分别是即期付款交单、 远期付款交单和承兑交单一般业务程序示意图: 图23 即期付款交单业务流程示意图说明: 出口人按买卖合同规定装货后, 填写托收申请书, 开立即期汇票, 连同货运单据( 或不开立汇票, 仅将货运单据) 交托收行委托代收货款。托收行根据托收申请书缮制托收委托书, 连同汇票( 或没有汇票) 、 货运单据寄交进口地代收银行委托代收。代收行按照委托书的指示向进口人提示汇票与单据( 或仅提示单据) 。进口人审单无误后付款。代收行交单。代收行办理转帐并通知托收

16、行款已收妥。托收行向出口人交款。图24 远期付款交单业务流程示意图说明: 出口人按买卖合同规定装货后填写托收申请书, 开立远期汇票, 连同货运单据交托收行, 委托代收货款。托收行根据托收申请书缮制托收委托书, 连同汇票、 货运单据寄交代收行委托代收。代收行按照委托书的指示向进口人提示汇票与单据, 进口人经审核无误在汇票上承兑后, 代收行收回汇票与单据。进口人到期付款。代收行交单。代收行办理转帐, 并通知托收行: 款已收到。托收行向出口人交款。图25 承兑交单业务流程示意图说明: 出口人按买卖合同规定装货后填写托收申请书, 开立汇票, 连同货运单据交托收行, 委托代收货款。托收行根据托收申请书缮

17、制托收委托书, 连同汇票、 货运单据寄交代收行委托代收。代收行按照委托书的指示, 向进口人提示汇票与单据, 进口人经审核无误在汇票上承兑后, 代收行收回汇票的同时, 将货运单据交给进口人。进口人到期付款。代收行办理转帐并通知托收行款已收到。托收行向出口人交款。五托收的性质和作用托收业务过程中虽然有多家银行的参与, 但付款人是否对汇票付款或承兑完全取决于付款人的信用, 银行在业务过程中, 不论单据的审核、 不论货物和不论货款, 即所谓的”三不论”原则, 因此托收属于商业信用。不论是付款交单( D/P) 还是承兑交单( D/A) , 均要求卖方先行发货, 然后经过银行向买方收款, 因此, 无论是付

18、款交单还是承兑交单, 对出口人来说, 都存在很大的风险。可是, 托收方式对进口人来说, 却是极为有利的。因为进口人不需要预垫资金, 或仅需垫付较短时间的资金。如果采用承兑交单条件, 或在付款交单情况下, 利用信托收据先把单据借出, 进口人还有进一步利用出口人资金的机会, 或者仅凭本身的信用进行交易而无需购货资金。因此, 以托收方式进行结算, 能起到调动进口人的经营积极性, 提高交易商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能力, 从而使得出口人达到扩大销售的目的。因而, 在国际贸易中, 托收方式经常被用作一种非价格竞争的手段。六托收统一规则在托收业务中, 银行与委托人之间的关系, 往往由于各方对权利、 义务和责任

19、的解释有分歧, 加上不同银行的具体做法也有差异, 从而导致误会、 纠纷以至争议。国际商会为了协调各有关当事人在托收业务中发生的矛盾, 有利于业务的开展, 曾于1958年草拟并于1967年作为国际商会第254号出版物公布了商业单据托收统一规则( Uniform Rules for Collection of Commercial Paper) , 从而在银行托收业务中取得了统一的术语、 定义、 程序和原则, 也使出口人在委托代收货款时有所依循和参考。以后, 根据国际贸易的发展, 并吸取实践中的经验, 国际商会于1978年对该规则作了修订, 改名为托收统一规则, 即国际商会第322号出版物( Un

20、iform Rules for Collection, ICC Publication NO. 322) , 简称”URC322”。在URC322使用 以后, 根据使用中的情况和问题, 国际商会于1995年4月又一次颁布了新的修订本, 作为国际商会第522号出版物。最新修订本对国际间的托收程序、 技术和法律等方面均有所修改。新规则已被许多国家的银行采纳, 并据以处理托收业务中各方的纠纷和争议。中国银行在做托收业务中, 也遵循该规则办理。托收统一规则( Uniform Rules for Collections) 现行版本国际商会第522号出版物( ICCP Publication No. 52

21、2) , 以下简称”NRC522”, 已于1996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全文共26条, 分为总则、 托收的形式和结构、 提示方式、 业务和责任、 付款、 利息和手续费及其它费用、 其它规定共七个部分。以下扼要介绍其主要内容: 1、 凡在托收指示书中注明按URC522行事的托收业务, 除非另有明文规定或与一国、 一州或地方不得违反的法律、 法规相抵触, 本规则对有关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2、 银行应以善意和合理的谨慎从事。其义务就是要严格按托收指示书的内容与URC522办理。如银行决定不受理所收到的托收或其相关指示, 必须用电讯或不可能用电讯方式时则须用其它最快捷方式通知发出托收指示书的一方。3

22、、 银行必须确定所收到的单据与托收指示书所列的完全一致, 对于单据缺少或发现与托收指示书中所列的单据不一致时, 必须毫不迟延地用电讯或其它快捷方式通知发出托收指示书的一方。除此之外, 银行没有进一步审核单据的义务。银行对单据的形式、 完整性、 准确性、 真实性或法律效力, 或对单据上规定的或附加的条件概不负责; 银行对单据所代表的货物描述、 数量、 重量、 质量、 状况、 包装、 交货、 价值或存在, 或对单据有关当事人或其它任何人的诚信或信誉、 行为、 偿付能力、 履行能力以及对由于任何通知、 信件或单据在寄送途中的延误、 丢失所引起的后果, 或由于电讯传递的延误、 残缺或其它错误, 或对专

23、门术语在翻译或解释上的错误, 也不承担义务或责任。4、 除非事先征得银行同意, 货物不应直接运交银行, 也不应以银行或其指定人为收货人。如果擅自这样做, 银行无提货义务, 其风险及责任由发货人承担。5、 托收不应含有凭付款交付商业单据指示的远期汇票。如果托收含有远期付款的汇票, 该托收指示书中应注明商业单据是凭承兑交付( D/A) 还是凭付款交付( D/P) , 如无此注明, 商业单据仅能凭付款交付, 代收行对因为迟交单据而产生的任何后果不负责任。6、 如有委托人指定一名代表, 在遭到拒绝付款和/或拒绝承兑时, 作为需要时的代理, 则应在托收指示书中明确而且完整地注明该代理人的权限。如无此注明

24、, 银行将不接受该代理人的任何指示。7、 托收如被拒绝付款或拒绝承兑, 提示行必须毫不迟延地向发出托收指示书的银行送交拒绝付款或拒绝承兑的通知。委托行收到此项通知时, 必须对单据处理给以相应的指示。提示行如在发出上项通知后60天以内仍未收到此项指示时, 可将单据寄回发出托收指示书的银行, 而不负责任。另外, URC522还对托收费用、 部分付款、 拒绝证明、 托收情况下通知等问题作了具体规定。托收统一规则是国际商会制定的仅次于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和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的有重要影响的规则。自公布实施以来, 对减少当事人之间在托收业务中的纠纷和争议起了较大作用, 很快被各国银行所采用, 但由于它只是

25、一项国际惯例, 因此, 只有在托收指示书中约定按此行事, 才对当事人有约束力。第三节 信用证一 信用证的含义简言之, 跟单信用证是一种有条件的银行付款承诺。说得全面一些, 它是银行( 开证行) 根据买方( 申请人) 的要求和指示向卖方( 受益人) 开立的, 在一定期限内凭规定的单据符合信用证条款, 即期或在一个能够确定的将来日期, 兑付一定金额的书面承诺。简单地说, 信用证是一种带有条件的银行付款书面承诺( A Documentary Credit is a conditional bank written undertaking of payment) 。所谓”带有条件”是指受益人在规定的时

26、间内, 提交规定的单据, 符合信用证条款而言。所谓”兑付”是指付款、 承兑并支付或承担延期付款责任、 到期付款。二信用证的当事人信用证涉及的当事人较多, 基本当事人有三个: 开证申请人、 开证行和受益人。另外, 还有其它关系人, 如: 通知行、 保兑行、 付款行、 偿付行、 议付行等。1.开证申请人( Applicant or opener) , 即向银行申请开立信用证的人, 一般为进口人或实际买主。2.受益人( Beneficiary ) , 即信用证上指定的有权使用信用证的人, 即出口方或实际供货人。3.开证行( Issuing bank) , 即接受委托开立信用证并承担保证付款的银行,

27、一般为进口方银行。4.付款行( Paying bank or drawee bank ) , 即开证行指定的对信用证项下付款或充当汇票付款人的银行, 能够由开证行自己承担, 也可为进口方银行授权的银行。5.通知行( Advising bank) , 即受开证行的委托, 将信用证转交给受益人的银行, 一般为开证行的往来行或出口方指定银行。6.议付行( Negotiating bank) , 即开证行的授权买入或贴现受益人提交的符合信用证规定的汇票和单据的银行。一般为出口方银行或开证行指定的银行。7.偿付银行( Reimbursing Bank) , 又称信用证清算银行, 是指信用证中所指定的代开

28、证行偿付议付行( 或付款行) 票款的银行。它在进行偿付前无审单之必要, 而且并非每一项跟单信用证业务均有偿付行, 偿付行一般是开证行的存款银行或是开证行的分行、 支行。8.保兑银行( Conforming Bank) 是指根据开证行请求在信用证上加具保兑的银行。保兑行在信用证上加具保兑后, 即对信用证独立负责, 承担必须付款或议付的责任。 在实际业务中, 保兑行一般由通知行兼任。三信用证的一般业务程序信用证的业务流程随着不同类型的信用证而有所差异。但就其基本环节而言, 则大致相同。现以即期不可撤销跟单议付信用证为例, 扼要介绍其业务流程及其各环节的具体内容。图2-6是这种信用证的业务流程示意图

29、: 受 益 人( 出 口 商 )开 证 申 请 人( 进 口 商 ) 通知行/议付行付款行/开证行图2-6 信用证业务流程示意图说明: ( 1) 买卖双方订立买卖合同, 规定采用即期跟单信用证方式支付货款。( 2) 进口人向当地银行提出开证申请, 并交纳押金或其它担保, 要求开证行向受益人开出信用证。( 3) 开证行开具信用证并寄给出口人所在地银行( 通知行) 。( 4) 通知行核对印押无误后, 将信用证转交受益人。( 5) 受益人审核并认可后, 即按规定条件交货, 交货后制备信用证规定的各项单据, 并在信用证有效期内送议付行议付。( 6) 议付行按信用证条件审核单据无误后, 按汇票金额扣除利

30、息将垫款付给受益人。( 7) 议付行将汇票和货运单据寄付款行进行索偿。( 8) 付款行审核单据无误后, 偿付货款给议付行。( 9) 付款行通知进口人付款赎单, 进口人验单无误后付款。( 10) 付款行将单据交给进口人。四信用证的性质和作用( 一) 信用证的性质信用证属银行信用, 是建立在银行信用基础上的。由于银行信用一般优于商业信用, 因此较易被出口人接受, 有利于交易的达成和国际贸易的发展。( 二) 信用证的作用1安全保证作用。对进口人来说, 经过信用证条款的规定, 可保证取得代表货物的单据, 从而可保证货物的品质、 数量和交货期。对出口人来说, 只要严格执行信用证条款, 就可由银行信誉作保

31、证, 凭单据取得货款。2资金融通作用, 在信用证方式下, 进口人开证时只付少量的资金就可做较大的买卖。出口人收到信用证后可用信用证作抵押向银行做打包货款, 用于装运前的费用; 装运后向议付行做押汇取得货款, 还清货款后净得利润, 也可用少量的资金做较大的买卖。 五信用证的特点( 一) 开证行负有第一性的付款责任UCP600规定, 对于各种类型的信用证, ”当开证行授权另一银行凭表面上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单据付款、 承担延期付款责任、 承兑汇票或议付时, 开证行和保兑行( 若有的话) 有义务: ( ) 对已承担付款、 承担延期付款责任、 承兑汇票或议付的银行进行偿付; ( ) 接受单据。” 在这个意

32、义上, 如果申请人倒闭, 开证行还是照样履行要付款责任。( 二) 信用证是一项独立自足的文件UCP600阐明信用证与合同的关系, ”信用证按其性质与凭以开立的信用证的销售合同或其它合同, 均属不同的业务” 。虽然信用证是在合同的基础上开立的, 但信用证一旦开立, 就成为独立自足的文件。在这个意义上, 银行在审核单据时往往只需对照信用证, 而不是合同或者两者兼顾; 即按信用证条款办, 而不是按合同条款办。( 三) 信用证是纯单据业务UCP600规定了单据与货物/服务/履约行为的关系, ”在信用证业务中, 有关各方所处理的是单据, 而不是与单据有关的货物/服务/履约行为”; 同时UCP600还阐明

33、了银行对单据的真伪性不负责任。”银行对任何单据的格式、 完整性、 正确性、 真实性、 伪造或法律效力、 或单据上规定的或附加的一般/及或特殊条件, 一概不负责任; ”。 在这个意义上, 有关银行只管单据而不论货物/服务/履约行为, 只要受益人提交的单据与信用证条款一致, 银行就要履行付款责任。否则, 银行就能够不履行付款责任, 即使货物/服务/履约行为是符合基础合同要求的。六信用证的种类信用证可从各个不同角度进行分类, 详述如下: ( 一) 不可撤销信用证与可撤销信用证( Irrevocable credit & Revocable credit) 根据开证银行的保证性质, 信用证可分为不可撤

34、销信用证和可撤销信用证两种: 1不可撤销信用证( Irrevocable credit) , 指信用证一旦开出, 在有效期内, 未经受益人及有关当事人的同意, 不得片面修改和撤销的信用证。这种信用证对受益人较有保障, 在国际贸易中使用最为广泛。在信用证中往往注明”不可撤销”( Irrevocable) 字样。2可撤销信用证( Revocable credit) , 指在有效期内不必经受益人及有关当事人的同意, 开证行能够随时修改和撤销的信用证。这种信用证对受益人没有保障, 在国际贸易中一般不予接受。在信用证中往往注明”可撤销”( Revocable) 字样。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规定, 如果L

35、/C中未规定不可撤销或可撤销, 应视为不可撤销信用证。( 二) 跟单信用证与光票信用证根据付款凭证的不同, 信用证可分为跟单信用证与光票信用证。1跟单信用证(Documentary Credit)。是指开证行凭跟单汇票或仅凭单据付款的信用证。单据是指代表货物或证明货物已交运的单据而言。前者指海运提单, 后者指铁路提单、 航空提单、 邮包收据等。国际货物贸易所使用的信用证绝大部分是跟单信用证。依照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 跟单信用证的适用范围包括备用信用证, 据此, 备用信用证项下的”单据”泛指任何依据信用证规定提供的用以记录或证明某一事实的书面文件。2光票信用证(Clean Credit)。是指开

36、证行仅凭不附单据的汇票付款的信用证。有的信用证要求汇票附有非货运单据, 如垫款清单等, 也属光票信用证。在采用信用证方式预付货款时, 一般是用光票信用证。( 三) 付款信用证、 承兑信用证与议付信用证按兑付方式的不同, 信用证可分为付款信用证、 承兑信用证与议付信用证。1付款信用证( Payment Credit)。是指凡是指定由某一银行付款的信用证, 称为付款新颖证。付款信用证一般不要受益人开具汇票, 而仅凭受益人提交的单据付款。在付款信用证这一般有类似的保证文句: ”我们凭提交符合信用证替哦安康的单据付款”。(We hereby engage that payment will be du

37、ly made against documents presented in conformity with the terms of this credit.)2承兑信用证( Acceptance Credit)是指凡是指定由某一银行承兑的信用证, 称为承兑信用证, 即当受益人向指定银行开具远期汇票并提示时, 指定银行即行承兑, 并于汇票到期日履行付款。在承兑信用证中一般有类似的保证文句: ”我们保证凡符合信用证条款的汇票被提示时及时承兑, 并于到期日及时付款。”(We hereby engage draft(s) drawn in conformity with the terms of

38、this credit will be duly accepted on presentation and duly honored at maturity.3议付信用证( Negotiation Credit)。是指凡是来证行允许受益人向某一指定银行或任何银行交单议付的信用着呢感, 称为议付信用证。议付信用证又可分为公开议付信用证和限制议付信用证: ( 1) 公开议付信用证( Open Negotiation Credit)。又称自由议付信用证(Freely Negotation Credit), 是开证行愿意办理议付的任何银行做出公开议付邀请和普遍付款承诺的信用证, 即指任何银行均可按信用

39、证条款自由议付的信用证。( 2) 限制议付信用证(Restricted Negotiation Credit)。是指开证行指定某一银行或开证行本身自己进行议付的信用证。公开议付信用证和限制议付信用证的到期地点都在议付行所在地。这种信用证经议付后, 如因故不能向开证行索取票款, 议付行有权对受益人行使追索权。( 四) 即期信用证和远期信用证 根据付款时间不同, 信用证可分为即期信用证和远期信用证: 1即期信用证( Sight Credit)。是指开证行或付款行收到符合信用证条款的跟单汇票或装运单据后, 立即履行付款义务的信用证。这种信用证的特点是出口人收汇迅速安全, 有利于资金周转。在即期信用证

40、中, 有时还加列电汇索偿条款(T/T Reimbursement Clause) , 它是开证行允许议付行用电报或电传通知开证行或指定付款行, 说明各种单据与信用证或指定付款行接到电报或电传通知后, 有义务立即用电汇将货款拨交议付行。由于电报、 电传较邮寄快, 因此, 信用证带列电汇索偿条款的, 出口商可加快收回货款, 但进口商则要提前付出资金。付款后如发现收到的单据与信用证规定不符, 开证行或付款行对议付行有行使追索的权利。这是因为此项付款是在未审单的情况下进行的。2远期信用证( Usance Credit)。是指信用证规定受益人凭远期汇票取款。使用远期信用证时, 开证银行或付款银行收到符合

41、信用证条款的单据后, 并不立即付款, 而是根据汇票的期限, 等到汇票到期时付款。这种信用证的主要作用是便于进口商融通资金。 远期信用证在实际业务中还可分为以下几种: ( 1) 远期加利息信用证。是指信用证规定受益人凭远期汇票取款, 由买方负担利息。由于这种信用证的远期汇票不能贴现, 只有待汇票到齐时一并收取本息, 因而出口人不能即期收汇, 因此, 一般应要求对方修改为即期付款。 ( 2) 假远期信用证(Usanee Credit Payable at Sight), 亦称作”买方远期信用证”(Buyers Usance L/C)。是指买卖双方在签订合同时规定, 用即期信用证方式付款, 而实际上

42、由进口商开来远期信用证, 要求受益人来具远期汇票, 由进口商负担贴现利息和手续费, 出口商( 受益人) 能即期收到全部货款的一种信用证。使用假远期信用证的原因主要有: 第一, 进口商利用银行信用和较低的贴现息来融通资金, 减轻费用负担, 降低进口成本; 第二, 有的国家由于外汇紧张, 法令规定交易一律须远期付款, 银行只能开立远期信用证, 或对银行开立即期信用证有严格限制。在此种情况下, 在即期付款的交易中, 进口商句采用远期信用证, 要求开证行保证在能够贴现的市场进行贴现, 利息和费用由进口商 的假远期的做法。 假远期信用证须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第一, 规定受益人开立远期汇票, 并由国外付款

43、行负责贴现; 第二, 一切利息、 贴现费用、 承兑手续费用由进口商负担; 第三, 保证受益人( 出口商) 能按时即期收取十足的货款。这种方式对开证申请人( 进口商) 来水, 具有远期信用证的特征, 信用证上规定开立远期汇票, 开证申请人到期凭票付款。对受益人( 出口商) 来说, 这种信用证是一种变相的即期信用证, 能即期收汇。 使用假远期信用证实际上是进口商利用了银行承兑汇票, 以取得比银行放款利率为低的优惠贴现率, 并由进口商负担贴现利息和费用, 换得远期汇票到期付款的有利条件。 假远期信用证与上述的远期加利息信用证尽管表面上有些相似, 但两者是有区别的, 主要表现在: 第一, 开证基础不同

44、。假远期信用证是以即期付款的国际买卖合同为基础。而远期加利息信用证是以远期付款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为基础。 第二, 信用证条款不同。假远期信用证中要求出口商开具远期汇票, 同时在信用证上说明要求出口商开远期汇票, 同时在信用证上说明该远期汇票能够即期付款, 由进口商承担利息, 开证行见票先行承兑, 俟汇票到期再支付本息。 第三, 收汇时间不同。假远期信用证的受益人能即期收汇。而远期加利息信用证要等汇票到期才能收汇。 但无论是假远期信用证还是远期信用证加利息信用证均须由进口商负担利息。( 3) 银行承兑远期信用证( Bankers Acceptance Credit).是指开证银行作为汇票付款人的

45、信用证。这种信用证项下的汇票, 在承兑前, 银行对出口商的权利义务以信用证为准; 在承兑后, 银行作为汇票的承兑人, 应按票据法规定, 对出票人、 背书人、 持票人承担付款责任。( 4) 延期付款信用证 (Deferred Payment Credit) 。是指开证行在信用证中规定货物装船后若干天付款, 或开证行收单后若干天付款的信用证。延期付款信用证不要求出口商开立汇票, 因此出口商不能利用贴现市场资金, 只能自行垫款或向银行借款。在出口业务中, 若使用这种信用证, 货价应比银行承兑远期信用证高一些, 以拉平利息与贴现之间的差额。( 五) 可转让信用证和不可转让信用证 根据受益人对信用证的权

46、利可否转让, 分为可转让信用证和不可转让信用证: ( 1) 可转让信用证( Transferable Credit)(Divisible) 。是指开证行授权通知行在受益人的要求下可将信用证的全部或部分权利让给第三者即第二受益人的信用证。信用证经转让后, 即由第二受益人办理交货, 但第一受益人仍须承担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上的卖方责任。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规定, 只有明确注明”可转让”的信用证方能转让。可转让信用证只能转让一次, 但允许第二受益人将信用证重新转让给第一受益人。另外, 开证行在信用证明确注明可转让的信用证放可转让。如信用证注明”可分割”(Divisible)、 ”可分开”(Fracti

47、onable)、 ”可让渡”(Assignable)和”可转移(Transmissible)”等词, 银行能够不予理会。( 六) 保兑信用证和不保兑信用证 在不可撤销信用证中, 按其是否有另一家银行参与保证兑付, 可分为保兑信用证和不保兑信用证两种。 ( 1) 保兑信用证( Confirmed L/C)。是指开证行开出的信用证, 由另一家银行保证对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单据履行付款义务, 这样的信用证即为保兑的信用证。对信用证加保兑的银行, 即为保兑行(Continuing Bank)。信用证的”不可撤消”是指开证行对信用证的付款责任。”保兑”则是指开证行以外的银行对信用证的付款责任。不可撤消的保兑的信用证, 则意味着该信用证不但有开证行不可撤消的付款保证, 而且又有保兑行的保证兑付保证, 两者的付款人都是第一性的付款责任, 因此这种有双重保证的信用证对出口商最为有利。 ( 2) 不保兑信用证(Unconfirmed L/C)。是指开证银行开出的信用证没有经另一家银行保兑。当开证银行资信好和成交金额不大时, 一般都使用这种不保兑的信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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