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綦江区公安局新盛派出所迁建工程
招 标 文 件
招 标 人:重庆市綦江区公安局(盖单位章)
招标代理机构:重庆凯弘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盖单位章)
编制人:袁 敬 证书编号:渝建招证【20070343】
审核人:杜 勇 证书编号:渝建招证【20070344】
目 录
第一章 招标公告 4
1. 招标条件 4
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4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4
4. 招标文件的获取 4
5. 投标文件的递交 5
6. 发布公告的媒介 5
7. 联系方式 5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6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
1. 总则 17
2. 招标文件 18
3. 投标文件 18
4. 投标 20
5. 开标 20
6. 评标 20
7. 合同授予 21
8. 重新招标和不再招标 21
9. 纪律和监督 21
10.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22
第三章 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 26
评标办法前附表 26
1. 评标方法 31
2. 评审标准 31
3. 评标程序 31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34
第五章 工程量清单 86
第六章 图纸 89
第七章 技术标准和要求 91
第八章 投标文件格式 93
投标函部分 95
商务部分 101
资格审查部分 104
第一卷
第一章 招标公告
綦江区公安局新盛派出所迁建工程招标公告
1. 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綦江区公安局新盛派出所迁建工程已由綦发改审批〔2015〕157号文批准建设,项目业主(招标人)为重庆市綦江区公安局,资金来源为区财政资金。该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的施工进行公开招标。
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 建设地点:綦江区新盛镇气田村6、7社(桂子湾)。
2.2 建设规模:总占地面积约为5亩,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主要包括接处警大厅、执法办案场所、执法办案场所、户籍办证大厅、纠纷调解室、民警办公室、值班备勤室、五小工程及周边环境、绿化等附属设施。
2.3 计划工期:180日历天。
2.4 招标范围:设计施工图和招标文件、答疑、补遗书、区财政评审报告等资料所涉及的全部内容,具体以本项目工程量清单为准。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须具备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及以上资质,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
3.2 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3 投标人须遵守《重庆市市外建筑施工企业入渝信息报送管理办法》(渝建发【2016】22号文)的相关规定。
4. 招标文件的获取
4.1 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2016年 10 月 11 日10时00分起在綦江区招投标信息发布网()和綦江公共资源综合交易网()下载招标文件、施工图等其它相关技术资料。
4.2 招标文件每套售价500元,投标人须最迟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向招标代理机构缴纳招标文件费,否则作为未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予以拒收。
5. 投标文件的递交
5.1 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开标时间,下同)为2016年 10 月 31 日 10时 00 分,地点为重庆市綦江区公共资源综合交易中心开标室(重庆市綦江区古南街道中山路7号万代商城3楼,工商银行对面)。
5.2 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6. 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重庆市招标投标综合网和重庆建设工程信息网、綦江公共资源综合交易网上发布。
7. 联系方式
招标人:重庆市綦江区公安局 招标代理机构:重庆凯弘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綦江区古南街道交通路29号 联系地址:綦江区龙角路9号2楼
联系人:马先生 联 系 人:梁老师
电 话: 联系电话: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条 款 号
条款名称
编 列 内 容
1.1.2
招标人
名 称:重庆市綦江区公安局
地 址:綦江区古南街道交通路29号
联 系 人:马先生
电 话:
1.1.3
招标代理机构
名 称:重庆凯弘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綦江区龙角路9号2楼
联 系 人:梁老师
联系电话:
1.1.4
项目名称
綦江区公安局新盛派出所迁建工程
1.1.5
建设地点
綦江区新盛镇气田村6、7社(桂子湾旁)
1.2.1
资金来源
区财政资金
1.2.3
资金落实情况
已落实
1.3.1
招标范围
设计施工图和招标文件、答疑、补遗书、区财政评审报告等资料所涉及的全部内容,具体以本项目工程量清单为准。
1.3.2
计划工期
180日历天。
1.3.3
质量要求
达到国家现行有关施工质量验收规范要求,并一次性验收达到合格标准。
1.4.1
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本工程施工招标实行资格后审,投标人应具备以下资格条件:
1.资质条件、营业执照及安全生产条件
(1)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及以上资质(须提供有效的资质证书复印件);
(2)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附复印件,原件备查);
(3)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企业负责人(外地施工企业为入渝分支机构技术负责人)、拟担任该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即“三类人员”)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须提供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及“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附复印件,原件备查)。
2.业绩要求
近三年(2013年至投标截止日)已完成的单项合同金额为400万元以上与本工程类似的1个及以上业绩(须提供业绩的合同协议书、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材料复印件)。
3.近年发生的诉讼和仲裁情况(信誉要求)
(1)2014年8月-2016年8月没有出现违法违规或失信行为;
(2)2014年8月-2016年8月没有拖欠劳务费的投诉记录;
(3)2014年8月-2016年8月没有无故弃标的不良记录;
(4)受到行政处罚的不在其行政处罚期内;
根据《关于在重庆市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中全面推行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的规定(试行)》的通知(渝检会﹝2015﹞7号)要求:近两年(2014年8月至2016年8月)投标人单位、法定代表人具有行贿犯罪记录的不得参与本项目投标(投标人单位、法定代表人需提供由企业所在地或项目业务发生地检察机关出具的《行贿犯罪档案记录查询结果告知函》原件,复印件装入资格审查资料文件中,原件备查。)
注:企业信誉要求由各投标人在资格审查部分中自行声明是否满足要求。如声明与实际不符,将被取消投标或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4.项目经理资格要求
(1)项目经理必须已在投标人单位注册并应具有建筑工程专业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不含临时建造师),并且不能在在建工程任职,否则将被废标;
(2)项目经理应附建造师资格证、注册证、身份证、2016年4月-2016年9月投标人为其缴纳养老保险证明复印件,原件备查。
注:注册建造师在建项目情况在开标现场完成查询(查询网址:),并以开标现场查询的情况为准。查询情况打印后报评标委员会认定,中标后不得随意更换。
5.其他要求
(1)项目技术负责人:
①应具有建筑类中级及以上职称;
②技术负责人应附职称证、身份证、2015年4月-2016年9月投标人为其缴纳养老保险证明复印件,原件备查。
(2)主要管理人员:
①持有有效证件的施工员不少于 1 人,质检员不少于 1人,安全员不少于 1人,材料员不少于 1 人,造价员或造价工程师不少于 1 人;
②主要管理人员应附上岗证书或执业证(造价员或造价工程师须提供有效的造价员注册证书或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复印件)、2016年4月-2016年9月投标人为其缴纳养老保险证明复印件,原件备查。
(3)外地施工企业投标:
①按照《重庆市市外建筑施工企业入渝信息报送管理办法》“渝建发〔2016〕22号”文规定,2016年5月1日起,市外建筑施工企业在本市参与工程项目招投标,必须是已纳入《市外建筑施工企业入渝信息库》的企业,该项目所配备的管理人员应当是已纳入《市外建筑施工企业入渝信息库》的人员(须提供有效的外地入渝施工企业“基本信息”及“经济技术管理人员”截图加盖投标单位鲜章),且不得使用正用于其他工程投标或正在其他工程执业的被锁定人员。分支机构负责人须持有效身份证明和外地入渝施工企业“基本信息”截图加盖投标单位鲜章到开标现场,否则,招标人当场退还投标文件。如果投标人提供虚假的入渝相关信息,按提供虚假资料的相关规定处理。
②如市外建筑施工企业在《重庆市市外建筑施工企业入渝信息报送管理办法》“渝建发〔2016〕22号”文施行之日前已取得《重庆市市外建筑施工企业入渝登记备案证明》且在有效期内的,分支机构负责人须持有效身份证明和分支机构入渝登记备案证到开标现场,否则,招标人当场退还投标文件。注册建造师、项目技术负责人、施工员、质检员、安全员必须是已在分支机构登记备案的人员(附有效的分支机构入渝登记备案证及登记备案的人员名单复印件,原件备查)
6.中标人派往本工程的项目班子(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项目主要管理人员)必须与资格审查时所报项目班子一致(不可抗力因素影响除外)。
注:投标人须随身携带以上所有复印件的原件备查,评标委员会资格审查时必须核验上述有关证明和证件的原件,不满足该要求,视为不响应招标文件。
1.4.2
联合体投标
不接受
1.9
踏勘现场
不组织
1.10
投标预备会
不召开
1.10.2
投标人提出问题的截止时间
2016 年 10 月 17 日 17 时 00 分前
1.10.3
招标人澄清问题的时间
2016 年 10 月 18 日 17 时 00 分前
1.11
分包
不允许
2.1
构成招标文件的其他材料
招标人发出的答疑及补遗书,投标人在开标前随时关注綦江区招投标信息发布网()和綦江公共资源综合交易网()上关于本工程答疑、补遗等相关资料,若投标人未及时下载任何关于本工程的相关文件资料,则招标人视为投标人已了解,并不对此负任何责任。
2.2.1
投标人要求澄清招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投标人在阅读招标文件后,应仔细检查招标文件的所有内容,如有残缺或文字表述不清,图纸尺寸标注不明以及存在错、碰、漏、缺、概念模糊和有可能出现歧义或理解上的偏差的内容等应在2016年 10 月 18 日17时00分前书面通知招标人。
2.2.2
投标截止时间
2016 年 10 月 31 日 10 时 00 分(北京时间)
3.1.1
构成投标文件的其他材料
投标人的书面澄清、说明和补正(但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3.2.1
投标报价
1、投标报价范围:本工程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各投标人对招标范围内的所有工程内容进行报价。
2、报价原则:本工程由投标人以招标文件、合同条件、工程量清单、本次招标范围的施工设计图纸、国家技术和经济规范及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重庆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CQJJGZ-2013)、《重庆市装饰工程计价定额》(CQZSDE-2008)、《重庆市建筑工程计价定额》(CQJZDE-2008)、《重庆市安装工程计价定额》(CQAZDE-2008)、《重庆市房屋修缮工程计价定额》(2008)、《重庆市仿古建筑及园林工程计价定额》(2008)、《重庆市建设工程费用定额》CQFYDE-2008)、《混凝土及砂浆配合比表、施工机械台班定额》(CQPSDE-2008)为依据,由投标人结合自身实力、市场行情自主合理报价。投标报价应包括完成招标范围内工程项目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企业管理费、利润、风险费用、措施项目费、施工配合费、规费、安全文明施工费、税金、政策性文件等规定的所有费用以及合同中规定应由承包人承担的所有责任、义务和一般风险等费用,招标人除此以外不支付其它费用。
3、措施项目费清单包括施工组织措施项目清单和施工技术措施项目清单两部分。
3.1 施工组织措施项目清单:投标人不得擅自变改招标人提供的施工组织措施项目清单中的序号、项目编码、项目名称,投标人必须按招标人给出的施工组织措施项目清单进行报价。
3.2施工技术措施项目清单:技术措施清单中以项计列的项目,由投标人根据现场踏勘情况及本工程的实际情况结合自身施工组织设计,以项为单位自行报价,投标人可根据自身施工组织情况进行增加,包干使用,结算时不再调整。技术措施清单中以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工程内容、工程量及计量单位列项的项目,投标人必须按招标人给出的施工技术措施项目清单进行报价,不得擅自变改招标人提供的施工技术措施项目清单中的序号、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工程内容、工程量及计量单位,中标后不论何种因素影响,相应的综合单价不作调整,工程量按《重庆市建设工程工程量计算规则》(CQJLGZ-2013)规定的计量规则及工程量清单说明按实计量。
4、工程量清单中的项、量、综合单价:
4.1除招标人对清单工程量主动补遗或对投标人质疑作修改外,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报价时不得擅自变改招标人提供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中的序号、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工程内容、工程量及计量单位。
4.2本工程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子项不论其对应的项目特征和工作内容是否描述完整,都将被认为已包括《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市政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7-2013);《重庆市建设工程工程量计算规则》(CQJLGZ-2013)中相应项目编码和项目名称及施工图纸、相关规范、标准、政策性文件、规定、限制和禁止使用通告等所有工程内容及完成此工作内容而必须的各种主要、辅助工作;其报价应包括完成该子项所需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管理费、利润、风险费用等除税金、安全文明施工费、措施费、规费外的所有费用。中标后招标人无论任何种因素不再对综合单价进行调整。(不可抗力因素影响除外)
4.3招标文件及相关补遗文件规定了暂定材料单价或暂定综合单价,投标人必须按规定的暂定价格进行报价.
4.4 投标人只有严格按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的要求进行报价,工程量清单中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综合单价分析表(一)》《分部分项工程项目综合单价分析表(二)》投标人无需提供纸质文件。报价空白或报价为零,则视为该子项的价款已包括在工程量清单其他子目的单价和合价中,中标后必须按设计施工图和国家规范的要求完成该子项工作内容,招标人不对该子项进行结算与支付;施工过程中,因招标人原因需要对报价空白或报价为零的项目减少实施工程量或不予实施,招标人将按投标报价时的计价原则计算出该项的综合单价以及相应的规费、措施费和税金等所有费用,并据此从结算价中扣除。
4.5 投标人在进行投标报价时,不能进行投标总价优惠(或降价、让利),投标人对投标报价的任何优惠(或降价、让利)均应反映在相应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中。
5、安全文明施工费:
5.1根据《关于印发<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计取及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渝建发[2014]25号)规定,安全文明施工费由安全施工费、文明施工费、环境保护费及临时设施费组成。
5.2本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由招标人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重庆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CQJJGZ-2013)、《关于印发<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计取及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渝建发[2014]25号)、《关于调整工程费用计算程序及工程计价表格的通知》(渝建价发[2014]6号)、《关于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渝建发〔2016〕35号的相关规定和费用标准单列计算,安全文明施工费为暂定金额,与最高限价一起公布。《投标函》及工程量清单报价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费必须按照招标人给出的暂定金额填报。
6、材料采购及报价
6.1本工程所需材料、设备均由中标人自行采购。但所采购的材料必须符合国家规范标准及设计文件、投标文件要求,并提供相应合格证明资料、质保书等。材料须业主认质认价后采购进场。
6.2本工程所需的全部材料、设备由各投标人结合市场行情以及投标人的自身实力自主报价,承担材料价格涨跌风险。中标后其材料价格均不作调整。
6.3材料运输距离及施工工艺(含材料转运费)由投标申请单位根据自身情况及踏勘现场情况自行确定含在综合单价中,中标后不调整。
7、人工费:
7.1本工程人工单价参照重庆市建设工程造价总站主办的《重庆工程造价信息》近期公布的市场人工指导价,由各投标人结合市场行情自主测算计入各分部分项综合单价中,中标后不再调整。
8、其他说明:
8.1按政策和合同约定的应由中标人交纳的各种保险费由投标人自行投保,保险费由中标人承担并支付,并根据企业自身和本工程情况,测算包含在相应的报价中。
8.2投标人的工程量清单总报价应与投标函中填写的投标报价必须一致。
8.3投标人应先到工地踏勘以充分了解工地位置、地质情况、进出场道路、拆迁干扰、储存空间、装卸限制、行车干扰及任何其它足以影响承包价格的情况,任何因忽视或误解工地情况而导致的索赔或工期延长申请将不获批准。
8.4规费:按照招标人提供工程量清单中规定费率填报。
8.5税金:按照招标人提供工程量清单中规定费率填报。
8.6 弃渣费(包括渣场处置费)及密闭运输费、外运运距由各投标人根据项目周边合法弃渣场的实际情况自行测算,纳入投标报价中,包干使用,中标后不得调整。
8.7本工程招标将设置最高限价,投标总报价最高限价为353.38 万元(其中包含安全文明施工费暂定金额 112309 元)。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最高限价详见网上发布的工程量清单,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报价不得高于招标人发布的最高限价,《投标函》及工程量清单报价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费必须按照招标人给出的暂定金额填报,否则按废标处理。
需评审的10项主要清单由评标委员会在初步评审前从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计价表中随机抽取进行评审。
3.2.2
结算原则
结算总价=已完工合格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结算价+措施费+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新增或变更等引起的增(减)子项结算价+安全文明施工费+规费+税金+合同约定其它费用。各部分的结算原则如下:
1、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结算价:
以中标人投标报价时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已完工合格工程量
(1)工程量:按《重庆市建设工程工程量计算规则》(CQJLGZ-2013)约定的计量规则计算的实际合格工程量。
(2)综合单价以中标人投标报价时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为结算依据。
2、措施费:
(1)施工组织措施项目费:根据投标人相关费率及措施项目结算,但不得高于重庆市相关取费标准。
(2)施工技术措施项目费:技术措施清单中以项计列的项目,无论因设计变更或施工工艺变化等任何因素而引起实际措施费的变化,均按投标时施工技术措施项目费的报价作为结算价;技术措施清单中以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工程内容、工程量及计量单位列项的项目,以中标人投标报价的综合单价乘以按《重庆市建设工程工程量计算规则》(CQJLGZ-2013)约定的计量规则计算的实际合格工程量办理结算。
3、在工程结算时,如中标综合单价未超过招标人发布的最高限价,则按中标综合单价执行;如中标综合单价超过招标人发布的最高限价,招标人按该项清单综合单价的最高限价下浮10%进行结算。
4、设计变更及调整、施工过程中出现新增项目(含招标范围以外的项目)价款结算办法:
工程设计变更确定后,设计变更涉及工程价款调整的,或工程施工中出现新增项目的,由中标人在该变更、新增项目启动前14天内向监理单位、招标人提出,经招标人、监理单位审核同意后调整合同价款。调整方法如下:
(1)工程内容与投标报价的工程量清单中有相同的子项时,则按投标时的相同子项的综合单价执行。
(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但有类似变更工程项目时,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项目单价,其合理性由招标人审定(合理性体现为项目单价组成不能超过按设计要求、现行相关规范、定额标准及配套文件、重庆市造价总站发布的投标期人工、材料造价信息的组价。)。
(3)工程内容如有与工程量清单不同或无类似的子项,则需要重新组价,组价原则为:以《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重庆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CQJLGZ-2013)、《重庆市建筑工程计价定额》(CQJZDE-2008)、《重庆市装饰工程计价定额》(CQZSDE-2008)《重庆市建设工程费用定额》(CQFYDE-2008)、《2008年重庆市建设工程计价定额综合解释》及相应的配套文件为依据进行清单组价,材料价格按投标报价执行,新增或变更未有的材料价格,按重庆工程造价总站近期发布的信息价和市场价确定,人工价格按变更当月近期发布的人工信息价;信息价上没有的材料价格由招标人和监理工程师认质核价为准。经招标人审核后,该部分工程造价按投标人报价浮动率下浮后作为结算工程造价。报价浮动率=(1-中标价/最高限价)*100%。
5、安全文明施工费: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6、规费:按规定费率结算。
7、税金:按规定税率结算。
8、合同约定费用:按合同规定执行。
3.3.1
投标有效期
30日历天(从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日起计算)
3.4
投标保证金
1.投标保证金的金额:¥60000元(大写:陆万元整)
2.投标保证金的缴纳时间:投标截止时间前必须到帐。
3.投标保证金的缴纳形式:投标人可以自行选择电汇或转账,投标保证金应是由投标人基本账户划出的转帐支票或电子汇款。
提交帐户: 重庆市綦江区公共资源综合交易中心
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綦江南州支行
提交帐号:1222
特别提示:
(1)投标保证金必须由投标人基本存款帐户转出或汇出;开标时各投标人必须将银行进帐单回单或电汇凭证回单和基本存款帐户开户证明原件带至开标现场查验。
(2)若各投标人未按照前款规定执行,其投标文件按无效标文件处理。凡出票人或汇款人和收款人的全称、帐号、开户银行有误或未盖银行业务章者,视为未提交投标保证金,不得参加评标。
(3)投标人提供的银行进帐单回单或电汇凭证回单等证明资料若经查实为虚假资料,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并失去投标资格。
(4)中标公示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无息通过银行转帐退还开标结果未列入中标候选人的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施工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无息通过银行转帐退还中标候选人的投标保证金。
(5)本工程投标人投标过程中有串标、围标等违法行为的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且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本工程中标人无故放弃中标的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且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3.5
资格审查资料
本章投标人须知第1.4.1款和第3.5.1款至3.5.4款规定提供的资料均需提供原件备查。
3.5.2
近年财务状况年份要求
/
3.5.3
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年份要求
2013年至投标截止日
3.5.4
近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的年份要求
2014年8月至2016年8月
3.6
是否允许递交备选投标方案
不允许
3.7.3
签字盖章要求
按本章投标人须知3.7.3款执行。
3.7.4
投标文件的份数
投标函部分:投标函一式三份,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商务部分: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一式三份,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电子档一份(U盘),格式:word或Excel)。
资格审查资料:资格审查资料一式三份,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3.7.5
装订要求
1.应将投标函部分、商务部分、资格审查资料各自分别装订成册(必须保证投标文件装订牢固,否则,招标人对由于投标文件装订松散而造成的丢失或其他后果不承担任何责任)。
2.装订
(1)投标函部分的装订要求
应按照第八章规定格式装订成册,并应编制目录,逐页标注页码。
(2)商务部分的装订要求
应按照第八章规定格式装订成册,并应编制目录,逐页标注页码。
(3)资格审查资料的装订要求
应按照第八章规定格式装订成册,并应编制目录,逐页标注页码。
4.1.1
投标文件的密封
1.投标文件袋使用 “投标函部分”袋、“商务部分”袋、“资格审查资料”袋以及“投标文件”大袋。
2.投标函部分装入“投标函部分”袋中,密封并在袋上加盖投标人单位章。
3.商务部分装入“商务部分”袋中,密封并在袋上加盖投标人单位章。
4.“投标函部分”、“商务部分”等小袋装入“投标文件”大袋中,密封并在大袋上加盖投标人单位章,同时“投标文件”大袋应按本表第4.1.2项的规定写明相应内容。
5.“资格审查资料”单独封装,密封并加盖投标人单位章,同时应按本表第4.1.2项的规定写明相应内容。
7.如果“投标文件”大袋和“资格审查资料”袋未按上述规定封装,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拒绝接收。
4.1.2
封套上写明
应在“投标文件”大袋和“资格审查资料”封套上写明如下内容:
(项目名称)投标文件
招标人名称:
投标人名称: (盖单位公章)
在 年 月 日 时 分前不得开启
4.2.2
递交投标文件地点
重庆市綦江区公共资源综合交易中心开标室(重庆市綦江区古南街道中山路7号万代商城3楼,工商银行对面)
4.2.3
是否退还投标文件
否
5.1
开标时间和
地点
开标时间:同投标截止时间
开标地点:重庆市綦江区公共资源综合交易中心开标室(重庆市綦江区古南街道中山路7号万代商城3楼,工商银行对面)
5.2
开标程序
1.开标会由招标代理机构主持。宣布开标纪律;宣布开标人、唱标人、记录人、监标人等有关人员姓名。
2.公布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名称,并点名确认投标人是否派人到场。
3.核验参加开标会议的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本人身份证(原件),核验被授权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原件,以确认其身份合法有效;按照“渝建发〔2016〕22号”文规定,2016年5月1日起,重庆市外建筑企业在投标前必须纳入“市外建筑施工企业入渝信息库”,并在开标时出示网页截图;分支机构负责人须持有效身份证明和已纳入“市外建筑施工企业入渝信息库”的网页截图到开标现场,否则,招标人当众退还投标文件;市外建筑施工企业是在2016年5月1日前取得《重庆市市外建筑施工企业入渝登记备案证明》且在有效期内的按原相关规定执行。
4.公布投标保证金缴款情况,未在规定时间将投标保证金打入指定账户的,当场退还其投标文件,不再进入下一步程序;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如发现投标文件未按本章投标人须知4.1款规定密封的,当场退还其投标文件,不再进入下一步程序。
选项一:(对应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选项一,投标人小于等于10个时适用。)
5.暂时休会,将各投标人的资格审查资料部份报由评标委员会进行评审,资格审查合格的投标人进行下一步的评审。
6.由主持人随机开启资格审查合格的投标人的投标函并宣读投标报价、质量目标、工期及其他内容,查询项目经理在建项目情况和企业诚信综合评分并记录在案;暂时休会,将各投标人的投标函部分及商务部分等报评标委员会评审。
7.投标人代表、招标人代表、监标人、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
8.宣布本次招标会结束。
选项二:(对应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选项二,投标人大于10个时适用。)
5. 开启投标文件顺序:随机开启。
6. 按照宣布的开标顺序当众开标,开启投标函部分,公布投标人名称、标段名称、投标报价、质量目标、工期及其他内容,查询项目经理在建项目情况和企业诚信综合评价分并记录在案;暂时休会,将投标资料报评标委员会评审。
7. 投标人代表、招标人代表、监标人、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
8. 宣布本次招标会结束。
6.1.1
评标委员会的组建
1.评标委员会构成:5人。
2.评标专家确定方式:由招标人依法组建。
7.1
是否授权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
否,推荐经评审得分由高到低排名前三名为中标候选人。
7.3
履约担保
1.履约保证金金额、缴纳时间和方式:中标价的10%,中标人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7日内缴纳入业主指定账户(现金、电汇或转账)。
2.履约保证金的返还时间为:在确保农民工工资已付清的前提下,视工程进度和履约情况逐步返还,不计利息。
8.1
重新招标
1.按投标人须知第8.1(1)执行;
2.按投标人须知第8.1(2)执行。
8.2
二次招标和不再招标
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3个,按法定程序开标和评标,确定中标人。经评审无合格投标人,属于必须审批或核准的工程建设项目,经原审批或核准部门批准后不再进行招标。
10.1
工程款支付
工程进度款根据招标人资金到位情况进行支付,结算审计结束后两年内付到审计结算价的95%。余5%作为工程质量保证金按规定支付(不计息)。
10.2
招标代理服务费
本工程招标代理服务费按照渝招投协【2015】11号文件的标准计取,由中标人在中标公示结束后一次性支付给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代理服务费须含在投标总报价中,但不得单独列出。
综合交易服务费
本项目的综合交易服务费为:对中标人按中标金额的2.65‰收取。本项目的综合交易服务费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一次性支付给綦江区公共资源综合交易中心。
交易鉴证
建设工程招标结果经公示无异议的,区交易中心出具《交易鉴证证明》,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依据《交易鉴证证明》对中标人发放《中标通知书》。
1. 总则
1.1 项目概况
1.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招标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本标段施工进行招标。
1.1.2 本招标项目招标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3 本标段招标代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4 本招标项目名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5 本标段建设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 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
1.2.1 本招标项目的资金来源: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2 本招标项目的出资比例: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3 本招标项目的资金落实情况: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 招标范围、计划工期和质量要求
1.3.1 本标段的招标范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2 本标段的计划工期: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3 本标段的质量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 投标人资格要求
1.4.1 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标段施工的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1)资质条件、营业执照及安全生产条件: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业绩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信誉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项目经理资格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5)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2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除应符合本章第1.4.1款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要求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1)联合体各方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
(2)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3)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标段中投标。
1.4.3 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
(2)为本标段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的,但设计施工总承包的除外;
(3)为本标段的监理人;
(4)为本标段的代建人;
(5)为本标段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
(6)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
(7)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控股或参股的;
(8)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任职或工作的;
(9)被责令停业的;
(10)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
(11)财产被接管或冻结的;
(12)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在同一标段中同时投标。
1.5 费用承担
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
1.6 保密
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违者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1.7 语言文字
除专用术语外,与招标投标有关的语言均使用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
1.8 计量单位
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9 踏勘现场
不组织
1.10 投标预备会
不召开
1.11 分包
投标人应在资格审查资料中书面说明不分包。
1.12 偏离
不允许
2. 招标文件
2.1 招标文件的组成
本招标文件包括:
(1)招标公告;
(2)投标人须知;
(3)评标办法;
(4)合同条款及格式;
(5)工程量清单;
(6)图纸;
(7)技术标准和要求;
(8)投标文件格式;
(9)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
根据本章第1.10款和第2.2款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2 招标文件的澄清和修改
2.2.1 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及时向招标人提出,以便补齐。如有疑问,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以书面形式(传真的形式,下同),要求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予以澄清。
2.2.2 招标文件的澄清将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15天前以网上公布形式(在綦江区招投标信息发布网和綦江公共资源综合交易网上公布)告知所有投标人,但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如果澄清发出的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天,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3. 投标文件
3.1 投标文件的组成
3.1.1 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1)投标函部分;
(2)商务部分;
(3)资格审查资料;
(4)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
3.2 投标报价和结算原则
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2.1项和3.2.2项。
3.3 投标有效期
3.3.1 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不得要求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3.3.2 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以网上发布补疑书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或撤销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
3.4 投标保证金
3.4.1 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缴纳形式和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规定的投标保证金格式递交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4.2 投标人不按本章第 3.4.1 款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其投标文件作废标处理。
3.4.3 投标保证金退还: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4.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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