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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私法各章综合复习题
第一章——第三章( 含答案)
( 一) 单项选择题
1、 在中国, 不能作为国际私法渊源的是( )
A、 国际条约B、 国内立法C、 国内判例D、 专家的学说
2、 既得权说的创立者是( )
A、 戴西B、 孟西尼C、 库克D、 柯里
3、 国际礼让说是由( ) 提出来的。
A、 巴托鲁斯B、 杜摩兰C、 胡伯D、 柯里
4、 统一实体规范指的是国际条约和( ) 中规定的确立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规范。
A、 国际惯例B、 贸易惯例C、 国内立法D、 国内判例
5、 意大利法则区别说的代表人物是( )
A、 巴托鲁斯B、 萨维尼C、 杜摩兰D、 胡伯
6、 所谓法律的域外效力, 是指一国法律在制定者管辖领土以外尚能发生的效力, 它常常表现
为国家的( ) 。
A、 属地优越权B、 属人优越权C、 受礼让权D、 受尊重权
7、 首次提出”当事人的行为能力除了可依她的属人法外, 还可依”缔结地法”原则的是( )
A、 1794年的《普鲁士法典》B、 1756年的《巴伐利亚法典》C、 18 的《法国民法典》D、
1896年的《民法施行法》
8、 一国的国内法, 从国际私法的角度, 可划分为( )
A、 实体法和冲突法B、 内国法和实体法C、 实体法和程序法D、 冲突法和程序法
9、 现今, 就任何一个国家来说, 国际民事法律关系或国际私法关系的主要调整方法是运用( )
A、 国内法B、 国际条约C、 国际惯例 D、 双边条约
10、 巴托鲁斯主张( ) 。
A、 涉外合同适用合同准据法B、 涉外合同适用当事人选择的法律C、 对合同的不同方面分别适
用不同的法律D、 以合同自体法为合同准据法
11、 当前, 英国处理国际私法问题时, 主要依据的著作是( ) 。
A、 里斯的《冲突法重述》B、 温特劳布的《冲突法评论》C、 戴西的《冲突法论》D、 斯托雷的
《冲突法评论》
12、 在国际私法所包括的种类规范中, 占主要地位的是( ) 。
A、 规定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的规范B、 冲突规范C、 统一实体规范D、 国际民事诉讼程序规范
13、 ”本地法”说的代表人物是( )
A、 库克B、 萨维尼C、 杜摩兰D、 巴托鲁斯
14、 国际私法主要解决的是( ) 。
A、 一个国家之内不同法域之间的法律的区际冲突B、 一个国家之内适用于不同宗教或种族的人
的法律的人际冲突C、 不同国家之间的法律冲突D、 新旧、 前后法律之间的时际冲突
15、 当前已知的在冲突法方面最早的成文法规定是( ) 。
A、 《巴伐利亚法典》B、 《法国民法典》C、 《查士丁尼民法大全》D、 《永徽律》
16、 以下关于”本地法说”的说法, 正确的是( ) 。
A、 它是对既得权说的进一步发展B、 它主张法律在一定条件下具有域外效力C、 它认为内国法
院适用或承认执行的, 不是外国的法律, 而是一个由它自己法律所创设的权利D、 它主张法律的域
外效力是由于内国的礼让而产生的
17、 在国际私法上, 由当然约束力的国际惯例是指( ) 。A、 国际贸易惯例B、 国际条约的规定C、 作为通例并接受为法律的国际习惯D、 当事人的约定
( 二) 多项选择题
1、 为解决涉外民事关系中的法律冲突问题可采取的方法是( ) 。
A、 经过冲突规范指定应适用的法律B、 制定统一的实体法规范C、 由当事人自行选择D、 由法院
依职权裁定
2、 以下论说中, 属于国际私法的基本理论是( ) 。
A、 法则区别说B、 国际礼让说C、 法律关系本座说D、 本地法说
3、 凡有以下情况, 均构成涉外民事法律关系( ) 。
A.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是外国公民、 外国法人或者其它组织、 无国籍人; B.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经常居所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 C.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 D.产生、 变更或者消灭民事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
4、 物之所在地法原则的理论根据有以下几种学说( ) 。
A、 主权说B、 法律关系本座说C、 既得权说D、 利益需要说
5、 当今的国际私法统一化运动有以下特点( ) 。
A、 统一化方式日趋灵活多样B、 已覆盖国际经济、 贸易关系域侵权行为等领域C、 各条约中越
来越多的规定公共秩序保留条款D、 统一化运动从区域性向全球性方向发展
( 三) 判断题
1、 实体法对涉外民事关系的调整是一种间接调整。( )
2、 国内立法是国际私法的最早法律表现形式。( )
3、 国际私法主要指法律的国际冲突, 不涉及在一国内部不同地区或不同人种的法律冲突。(
)
4、 国际私法的发展已开始仅表现为一种学说, 直至18世纪下半叶后, 才开始进入”立法的国
际私法”阶段。( )
5、 一国关于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的规范属于实体法范围, 不属于国际私法范畴。( )
6、 国际私法完全由法律适用规范构成。( )
7、 冲突规范指就有关民事关系指定一个立法管辖权, 而不问该管辖权国家调整这种民事关系
的立法只有无及内容如何。( )
8.荷兰礼让学派认为承认不承认外国法的域外效力, 适用不适用外国法, 完全取决于各国的主
权考虑。( )
9.中国一般不承认判例能够作为法的渊源, 但在国际私法中, 确实承认其约束力的。( )
四.本案分析题
案例分析: 美国当事人某甲, 以中国公司出口的商品的质量事故对她造成了损害为理由, 在美国法院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为被告提起诉讼, 美国法院受理后将传票寄达中国外交部, 中国政府是否应该应诉, 为什么?
参考答案:
( 一) 单项选择题
1.D2.A3.C4.C5.A6.B7.A8.A9.A10.C11.B13.A14.C15.D16.C17.C
( 二) 多项选择题
1.AB2.ABCD3.ABCD4.ABD5.ABCD
( 三) 判断题
1.×2.√3.×4.√5.×6.×7.√8.√9.×
四.本案分析题
案例分析: 美国当事人某甲, 以中国公司出口的商品的质量事故对她造成了损害为理由, 在美国法院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为被告提起诉讼, 美国法院受理后将传票寄达中国外交部, 中国政府是否应该应诉, 为什么?
( 答题要点: ( 1) 中国公司出口商品的质量事故而引起的诉讼案件, 属于民事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不是这种法体关系的主体.( 2) 美国法院受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为被告的案件被通知出庭应诉是非法的)
国际私法章节练习题[ 第四章\第九章( 含答案) ]
( 一) 单项选择题
1、 18 《法国民法典》第11条规定: 外国人, 如其本国和法国订有条约允许法国人在其国内享有某些民事权利者, 在法国亦得享有同样的民事权利。这是一条( ) 的规定。
A、 国民待遇B、 优惠待遇C、 歧视待遇D、 敌视待遇
2、 中国法律适用法规定: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适用( ) 法律。
A、 住所地B、 经常居所地C、 定居国D、 与之有密切联系国家
3、 外国人在中国领域内进行民事活动, 如依其本国法律为无民事行为能力, 而依中国法律为有民事行为能力, 应当认定为( ) 。A、 无民事行为能力B、 有民事行为能力C、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D
、 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4、 中国对外国法人的认许, 采用( ) 制度。A、 特别认许B、 概括认许C、 一般认许D、 分别认许
5、 中国对内国法人国籍的确定, 采用( ) 说。A、 登记地B、 法人设立人国籍C、 住所地D、 成立地与准据法
6、 封建社会时期, 外国人在内国的民事法律地位是( ) 。A、 国民待遇B、 差别待遇C、 敌视待
遇D、 平等待遇
7、 自然人权利能力法律冲突, 国际上一般由( ) 解决。A、 法院法B、 属人法C、 行为地法D、 准据法
8、 国际私法规定国民待遇制度的意义在于保证( ) 法律地位平等。A、 外国人与本国人B、 外国人与外国人C、 本国境内的本国人之间D、 本国境外的外国人之间
9、 第一个在国内法中规定外国享有平等民事法律地位的法典是( ) 。A、 《法国民法典》B、 《德国民法典》C、 《日本民法典》D、 《巴伐利亚法典》
10、 对自然人失踪或死亡宣告的管辖权, 当今大多数国家的做法是( ) 。A、 由其国籍国管辖B、 由其住所地国管辖B、 原则上管辖权属于失踪者本国法院, 在一定条件下由其住所国或居住国管辖D、 原则上有住所国管辖, 在一定条件下由其本国法院管辖。
11、 一个人既具有内国国籍, 又具有外国国籍, 国际上通行的解决国际冲突的做法是( ) 。A、 不问是同时取得还是异时取得, 以内国国际优先B、 以先取得的国籍优先C、 以后取得的的国籍优先D、 若同时取得, 则以内国国籍优先。
12、 中国《法律适用法》规定, 法人以( ) 为住所。A、 主要营业地B、 主要资原来源地C、 其登记注册地D、 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13、 外国法人解散或终止时, 其财产的归属问题一般应适用( ) 。A、 区分动产与不动产B、 法人属人法C、 物之所在地法D、 投资者属人法
14、 1984年, 中国与英国政府签订的《关于所得和财产收益相互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规定了给与缔约方公民的( ) 。A、 最惠国待遇B、 国民待遇C、 无差别待遇D、 有条件的国民待遇
15、 中国有关法律规定, 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外资企业是( ) 。A、 外国法人B、 中国法人C、 根据设立者的选择可为中国法人或外国法人D、 根据不同的行业分别为中国法人或外国法人
16、 中国法律对外国法人本国法的确定是以( ) 。A、 其登记注册地B、 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C、 主要营业活动地D、 最大股东住所地
17、 现今, 各国都采用( ) 最惠国待遇。A、 互惠的B、 有条件的C、 有限制的D、 完全的
18、 最惠国待遇是经过一国的( ) 等所得到的待遇表现出来的。A、 自然人B、 自然人与法人C、 商船与产品D、 自然人、 法人、 商船与产品
( 二) 多项选择题
1、 当事人具有的两个或两个以上国籍都是外国国籍时, 各国一般采用( ) 方法确定国籍。A、 以最后取得国籍为准B、 以当事人住所地国家为其国籍国C、 由法院确定D、 由当事人确定
2、 国籍在国际私法上的意义有( ) 。A、 判断某一民事关系是否是涉外民事关系的根据之一B、 指引涉外民事关系准据法的一个重要连结因素C、 国家对外国侨民行使管辖权的一种根据D、 判断
当事人的住所
3、 在国际私法上, 对自然人权利能力发生法律冲突时, 应该适用什么准据法, 有以下主张(
) 。A、 各法律关系准据法所属国的法律B、 法院地法C、 当事人的属人法D、 当事人选择的法律
4、 属人法一般用于解决( ) 。A、 人的身份及能力方面的的法律冲突B、 亲属关系的法律冲突C、 侵权行为方面的法律冲突D、 继承关系的法律冲突
5、 中国法律适用法司法解释第十五条规定的自然人的经常居所地, 下列表述不正确的是( ) 。
A、 自然人在涉外民事关系产生时已经连续居住一年以上且作为其生活中心的地方, 但就医、 劳务派遣、 公务等情形除外。B、 自然人在涉外民事关系产生时已经连续居住一年以上 C、 自然人在涉外民事关系变更时已经连续居住一年以上且作为其生活中心的地方, 但就医、 劳务派遣、 公务等情形除外 D、 自然人在涉外民事关系发生时已经连续居住一年以上且作为其生活中心的地方, 包括劳务派遣。
6、 对法人的国籍, 有以下几种学说( ) 。A、 法人住所地说B、 组成地说C、 登记国说D、 实际控制说
7、 对法人住所的确定, 有如下主张( ) 。
A、 管理中心所在地说B、 营业中心所在地说C、 由法院确定说D、 以其章程之规定说
( 三) 判断题
1.国民待遇是保证在内国的外国人之间的民事权利地位平等。( )
2.最惠国待遇是保证在内国的外国人和内国人之间的民事权利地位平等。( )
3.在判断自然人权利能力时, 原则上应适用属人法。( )
4.外国人在内国的民事法律地位, 只能由国内立法加以规定。( )
5.中国国籍法有条件的承认中国公民能够具有双重国籍。( )
6.凡外国人进入内国, 能否成为民事关系的主体, 必须依据所在地国法律或国际条约解决, 并
不发生适用外国法的问题。( )
7.一个人是否具有某一国家的国籍, 一般依该国国籍法来判定, 某些情况下, 可由当事人自己
选择法律适用。( )
8.外国企业在中国设立常驻代表机构的, 未经批准的, 不得开展常驻业务活动。( )
9.大陆法系国家认为, 某人是否在某国取得住所, 主要看它是否在某地建立了生活根据地或义
务中心。( )
10.对国际私法上的住所问题, 大多数国家采用当事人自主选择说。( )
11.宣告失踪或死亡的原因和条件, 一般是以属人法, 但对涉及法院国境内的财产及法律关系的失踪或死亡宣告, 则以法院的法解决。( )
12.在一般情况下, 国家之间在民商事领域签订互惠条款时, 仅满足与形式上的互惠。( )
13.根据主权原则, 外国人的法律地位是由一国的国内法决定的, 与国际公法原则无关。( )
14.在属人法方面, 第一部将住所地法改为国籍国法的是18 的法国民法典。( )
15.最惠国待遇是指在任何情况下, 必须将给予第三国的优惠也给予最惠国。( )
16.”国籍唯一原则”是国际上解决国籍冲突的一个出发点。( )
17.国民待遇、 最惠国待遇、 互惠待遇、 非歧视待遇是四种不同的外国人待遇制度, 在实践中
, 只能任选一种做出规定。( )
( 四) 简答题
• 1.简述中国《适用法》中, 关于自然人国籍冲突及其解决的法律规定。
• 2. 简述中国对国家豁免问题的立场。
• 3.简述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的几种基本制度
五、 案例分析题
案例1荷兰某甲行为能力确认案
荷兰籍男青年, 21岁, 来中国旅游, 在某风景区一户少数民族农家, 看中一套当地人的民族服装。经协商, 以随身携带的照相机与之互易。甲打电话给好友乙, 告知此事。乙称这笔交易不合算, 劝甲把照相机换回来, 甲回到农家商谈返还之事, 农家不同意。甲遂以自己时年不满23岁, 按其本国法( 荷兰法律规定23岁为成年年龄) 尚未成年, 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所为民事行为无效为由, 诉至中国法院。问题
( 1、 某甲以依其本国法未成年为由主张合同无效是否有理? 为什么?
( 2、 假设甲青年25岁, 是在乙国登记注册的一家公司的总经理。在中国旅游期间, 甲看中一种玉器饰物, 遂以公司名义与当地外贸进出口公司签订购买1000套玉器饰物的合同。后因资金问题, 甲反悔。甲以其本国法规定玉器是国家专营商品, 本公司不具有经营玉器商品的行为能力为由, 主张合同无效。问: 应适用何国法律认定该法人的行为能力?
案例2自然人住所案 [案情]贝尔生于牙买加( 父母的住所也在) , 后在牙买加结婚( 有三个孩子) 。几年后签署了出卖其在牙买加的地产合同, 但没有放弃住所地意思, 到苏格兰获得了苏格兰住所, 并购买了一处地产。在购买该地产之前, 其妻子去世, 已出嫁的女儿请求分享父母的财产, 称母亲死时, 贝尔已获得苏格兰的住所, 应受苏格兰关于共有财产的法律约束。问题法院对本案应如何处理?
案例3自然人国籍案
[案情]某甲按A国法律, 国籍制度为血统主义, 其国籍应为A国人, 按B国法律, 国籍制度为出生地主义, 其国籍应为B国人。A、 B国之间因某甲的国籍归属发生争执, 向法院起诉, 法庭在查清
某甲系A国公民所生, 但出生于B国, 在B国从事职业, 并出任过B国的官职后, 应如何处理?
参考答案:
( 一) 单项选择题
1.A2.B3.B4.A5.D6.B7.B8.A9.A10.C11.A12.D13.B14.B15.A16.A17.D
( 二) 多项选择题1.ABC2.ABC3.ABC4.ABD5.BD6.ABCD7.ACD
( 三) 判断题
1.×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
×
( 四) 简答题( 略)
五、 案例分析题
案例1[分析] ( 1、 本案中, 某甲的行为能力依据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十二条 自然人从事民事活动, 依照经常居所地法律为无民事行为能力, 依照行为地法律为有民事行为能力的, 适用行为地法律, 。的规定, 应适用行为地——中国的法律来认定。某甲现年21岁, 按中国法律年满18周岁的正常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某甲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不得主张合同无效。
( 2、 本案中, 外方公司在乙国登记注册, 依法其本国法为乙国法。
中国规定了外国法人行为能力适用《适用法》第十四条的规定
适用登记地法律。因此本案中, 该乙国公司的民事行为能力应
以乙国法律作为准据法。
案例2[分析]( 1.本案涉及一个先决问题, 即住所地确定问题。这是解决本案中的财产继承问题的前提。( 2.在英国, 住所是确定自然人所属国最重要的依据, 依英国法, 住所是当事人具有久居意
思之场所, 当事人是否具有在某此久居的意思是一个事实问题, 对此由法国依当事人出具的证据加以确定。( 3.在本案中, 贝尔因在牙买加出生而获得牙买加的住所, 如果说贝尔在苏格兰取得新住所, 女儿负有证明其主张成立的举证责任, 贝尔没义务证明自己在其妻子去世前有没有久居苏格兰的意思, 因她在牙买加拥有住所, 而一个人只能有一个住所, 该住所的存在排除了在苏格兰另有住所的可能性。英国法院以法院的法律确定贝尔的住所在牙买加, 应以牙买加的法律解决, 其女儿的理由不成立。
案例3[分析]( 1.法院可判断甲为B国人。甲根据A国法律, 国籍制度为血统主义, 由于其系A国公民所生, 故甲应为A国人; 根据B国法律, 国籍制度为出生地主义, 甲出生于B国, 故某甲又是B国人; 这样甲就成立具有双重国籍的人。( 2.法院根据实际国籍的原则判决。因为一个人不论她法律上具有几个国籍, 但实际上只可能于一个国家发生最密切的联系。本案中, 甲出生于B国, 在B国从事职
业, 与B国有密切联系, 把B国裁决为甲的国籍国符合实际。
国际私法章节练习题 第五章――第八章( 含答案)
( 一) 单项选择题
1、 侵权行为适用侵权行为地法, 这是一条( ) 冲突规范。
A、 单边B、 双边C、 重叠性D、 选择性
2、 法人属人法一般指的法人( ) 法律。
A、 国籍国B、 营业地C、 住所地D、 成立地
3、 法院的冲突规范指向的准据法出现变更, 新法规定该法有溯及力, 在这种情况下, 新法颁布前的涉外民事关系, 应适用( ) 。
A、 旧法B、 新法C、 法院择一适用D、 当事人择一适用
4、 某国法院审理一涉外民事案件, 根据本国冲突规范应适用法, 根据乙国冲突规范应适用丙国法, 甲国法院适用了丙国法, 这构成( ) 。
A、 反致B、 转致C、 间接反致D、 连续反致
5、 《日本法例》第29条规定: ”应依当事人本国法时, 如依其本国法应依日本法者, 依日本法。”这表明日本( ) 。
A、 接受反致B、 不接受反致C、 接受转致D、 不接受转致
6、 反致和间致反致最终结果是导致( ) 适用。
A、 法院地的冲突法B、 法院地的实体法C、 第三国的冲突法D、 第三国的实体法
7. 中国法律适用法第二十七条” 诉讼离婚, 适用法院地法律。”是一条( ) 。
A.单边冲突规范B、 双边冲突规范C、 有限的双边冲突规范D、 选择性冲突规范
8.冲突规范在结构上, 包括( ) 。
A.系属公式B、 范围和准据法C、 连接点和准据法D、 范围和连接点
9.在”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 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这条冲突规范中, 范围是( ) 。
A.侵权行为B、 侵权行为地C、 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D、 侵权行为地法律
10.从为了解决什么问题而指定某国法律作为准据法的角度来说, 冲突规范中的范围又叫( )
。
A.系属B、 连接对象C、 指定原因D、 连结点
11.从1878年法国最高法院对鲍富莱蒙离婚案的审判后, 开始深入研究( ) 。
A.公共秩序问题B、 转致问题C、 反致问题D、 法律规避问题
12.先决问题的理论是( ) 首先提出的。
A.荷兰的胡伯B、 意大利的萨维尼C、 德国的梅希奥和汪格尔D、 美国的里斯
13.单边冲突规范, 主要是用来直接规定适用( ) 的各种情况。
A.外国法B、 内国法C、 法院地法D、 行为地法
14.在立法上, 对反致完全抱否定态度的国家是( ) 。
A.法国B、 英国C、 德国D、 意大利
15.在下列连结点中, 用来指定当事人属人法的是( )
A.行为地B、 法院地C、 物之所在地D、 国籍
16.英国只在有限的问题上接受反致, 如( ) 。
A.契约B、 侵权C、 法定继承D、 外国公司的解散
( 二) 多项选择题
1.赞成反致制度的理论依据主要有( ) 。A.反致会扩大本国法适用范围, 但否定了国际私法基本原则。B.采用反致制度, 可扩大本国法的适用范围C.采用反致制度, 可维护外国法律的完整性D.采用反致使同一案件在不同国家审理会得到相同结果。
2.双边冲突规范的准据法表述公式是( ) 。
A.属人法
B、 法院地法
C、 当事人自主选择的法律
D、 物之所在地法
3.属人法一般用于解决( ) 。
A.人的身份及能力方面的法律冲突
B、 亲属关系的法律冲突
C.侵权行为方面的法律冲突
D、 继承关系的法律冲突
4.法人属人法的适用范围一般包括( ) 。
A.法人的成立及其性质
B、 法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C、 法人的合并或分立。
D、 法人的解散。
5.构成一个冲突法中的先决问题, 应具备以下条件( ) 。
A.主要问题依法院国的冲突规则, 应适用外国法作准据法。
B.主要问题依法院国的冲突规则, 应适用内国法作准据法。
C.依主要问题准据法所属国和法院国适用于先决问题的冲突规则, 会选择出不同国家的法律作
准据法。
D.该问题对主要问题来说, 本身就有相正确独立性。
( 三) 判断题
1.一般认为, 国际社会对反致制度的研究始于1878年法国最高法院对福国继承案作出判决之后
。( )
2.在判断自然人权利能力时, 原则上应适用属人法。( )
3.冲突规范用于调整涉外实体民事关系、 国际民事诉讼和商事仲裁所发生的法律关系方面。(
)
4.即使有关国家对于同一法律关系规定的连结点相同, 也会出现反致。( )
5.冲突规范作为一种行为规范, 需要有两个规范组成。( )
6.冲突规范不是一种行为规范。( )
7.中国法律适用法明确规定在处理涉外民事关系中不接受反致。( )
8.中国法律适用法对公共秩序保留制度明确作出规定。( )
9.在立法中明确规定”外国法的适用不得违反内国公共秩序, 否则拒绝适用”, 这一规定的方式是属于直接限制的规定方式。( )
10.在单边冲突规范指引应适用外国法的情况下, 不可能发生反致现象。( )
( 四) 简答题
• 1、 简述法律规避的概念及构成要件。
• 2.简述中国法律适用法及其司法解释对于外国法的查明的规定。
• 3.简述公共秩序保留在中国国际私法中的应用
五、 案例分析题
案例1妻告夫侵权案
[案情]本案的原、 被告双方是一对夫妻, 且均为澳大利亚维多利亚州的居民。1974年, 科库勒夫妇开车( 该汽车在维多利亚州登记上牌) 去新南威尔士州。在新南威尔士州境内, 由于丈夫的驾驶过失造成了车祸, 使妻子受伤, 妻子因此在维多利亚的法院对其丈夫提起了侵权损害赔偿之诉。根据新南威尔士州的法律, 妻子不能以此为由起诉丈夫; 但根据维多利亚州的法律此诉讼能够成立。受案的维多利亚受法院的法官判决本案应适用维多利亚州法律, 而不适用作为侵权行为地的新南威尔士州的法律。最后, 原告胜诉。法官在判决中指出, 我们应当接受传统规则, 但在接受的同时加以适当的限定也是合理的。比如, 在特殊案件中, 处于某些特殊情况的需要, 同时也是处于正义利益的需要, 就应当修改基本规则或不遵守基本规则。
〔问题〕
1.法官在判决中指出的”传统规则”、 ”基本规则”是指什么?
2.对于本案, 法官是采用了什么原则来确定准据法的?
3.法官采取上述原则的理由是什么?
案例2香港法不明时法律适用案
〔案情〕本案当事人在香港签订了贷款合同和抵押合同, 约定贷款合同适用香港法。合同缔结后, 贷款方按约定提供了贷款, 但借款方后来只偿还了一部分贷款本金及利息, 贷款方于是向中国某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借款方。依照中国有关法律规定的冲突规范, 由于双方当事人选择了以香港法作为处理该贷款合同争议的准据法, 故法院通知双方当事人在规定的合理时间内提供有关香港法的证明材料。但由于双方当事人未能提供或证明有关贷款及抵押方面的香港成文法和判例, 法院就适用了施行于中国内地有关实体法。
〔问题〕法院在本案查明香港法以及适用中国内地法的过程中有无问题? 为什么?
案例3福果反致案
[案情]福果于18 出生于巴伐利亚, 具有巴伐利亚国籍, 是一个未婚生子, 自5岁起随母亲到法国定居, 直到1869年去世, 福果生前未立遗嘱, 母亲与妻子都早已去世, 又没有子女。因此, 她死后留下的遗产被视为无人继承遗产, 经法国有关部门批准, 由法国的国库管理人接管。后来, 福果母亲在巴伐利亚的旁西亲属向法院提出, 她们按巴伐利亚法律享有继承权, 要求归还遗产。她们提出的理由是: 依法国冲突法, 继承应适用死者本国法, 即巴伐利亚法。但法国法院认为, 本国冲突规范指定的巴伐利亚法包括它的冲突法, 而巴伐利亚冲突法却规定继承应适用死者死亡时的住所地法( 且不分事实住所与法律住所) , 福果的住所已在法国, 故应适用法国法。依法国继承法规定, 福国既无直系尊亲属和直系卑亲属, 也无兄弟姐妹, 而其它旁系亲属是无继承权的, 故法国法院认为福果的存款属无人继承财产, 收归法国国库所有。
[问题]法国法院在此案中受用反致的做法是否合乎情理? 为什么?
案例4公共秩序案
[案情]某甲是一位具有犹太血统的德国人, 1931年担任德国帝国铁路局某公司总管。1933年帝国铁路局免去其职务, 理由是德国当局关于非雅利安人的立法有必须免去犹太人职务之规定。就雇佣合同之履行问题, 某甲在美国纽约对德国帝国铁路局起诉( 该局在华盛顿有存款) 。由于甲与帝国铁路局间的合同的订立和履行都在德国, 按照美国冲突法, 应适用德国法。但审理该案的法官认为: 德国法允许以血统为解除某个人职务的理由, 如承认其合法性, 则有辱美国的独立, 否定美国的宪法, 违背美国的公共秩序。故拒绝适用德国法, 而只能适用美国的有关法律。判决结果为原告胜诉。
[问题]美国法院在本案中排斥德国法的适用, 什么是公共秩序? 仅仅是因为德国法的有关规定与美国的公共策相抵触, 还是因为这些规定的适用在结果上有损美国的公共秩序?
案例5表兄妹结婚法律规避案
[案情]住在美国某州的一对表兄妹逃避该州法律禁止近亲通婚的有规定, 便去另一州结婚, 然后又回到该州居住。后来, 男方在该州执行公务中死亡, 女方即以死者妻子的身份在被告所在州依据《联邦雇主责任法》对男方的雇主提起赔偿诉讼。被告所在州法院没用适用”在婚姻缔结地有效的婚姻到各地都有效”的规则, 而是以当事人规避法律为由, 拒绝承认当事人婚姻的效力, 因而驳回诉讼。
[问题]本案中法院不认可对外州法律的规避, 其合理性从被规避的法律规定即法院判决的结果来看, 你认为如何?
参考答案:
( 一) 单项选择题:
1.B2.A3.B4.B5.A6.B7.C8.B9.C10.C11.D12.C13.B14.D15.D16.C
( 二) 多项选择题
1.BCD2.ABCD3.ABD4.ABCD5.ACD
( 三) 判断题
1.√2.√3.√4.√5.×6.×7. √ 8. √9.√10.×
( 四) 简答题( 略)
五、 案例分析题
案例1妻告夫侵权案
[案情]本案的原、 被告双方是一对夫妻, 且均为澳大利亚维多利亚州的居民。1974年, 科库勒夫妇开车( 该汽车在维多利亚州登记上牌) 去新南威尔士州。在新南威尔士州境内, 由于丈夫的驾驶过失造成了车祸, 使妻子受伤, 妻子因此在维多利亚的法院对其丈夫提起了侵权损害赔偿之诉。根据新南威尔士州的法律, 妻子不能以此为由起诉丈夫; 但根据维多利亚州的法律此诉讼能够成立。受案的维多利亚受法院的法官判决本案应适用维多利亚州法律, 而不适用作为侵权行为地的新南威尔士州的法律。最后, 原告胜诉。法官在判决中指出, 我们应当接受传统规则, 但在接受的同时加以适当的限定也是合理的。比如, 在特殊案件中, 处于某些特殊情况的需要, 同时也是处于正义利益的需要, 就应当修改基本规则或不遵守基本规则。
〔问题〕
1.法官在判决中指出的”传统规则”、 ”基本规则”是指什么?
2.对于本案, 法官是采用了什么原则来确定准据法的?
3.法官采取上述原则的理由是什么?
答案要点〔分析〕
1.法官所指的”传统规则”、 ”基本规则”是指国际私法中侵权行为适用侵权行为地法的规则
。
2.本案的法官是采取最密切联系原则来确定本案适用的准据法的。
3.法官的理由是, 本案中除了事故的发生这一偶然因素发生在新南威尔士州之外, 其余各种相关因素都集中在维多利亚州, 包括: 当事人双方的住所; 汽车牌照、 驾驶执照和车库所在地及注册和保险地; 旅途的出发点和最终结束点等等。法官因而认定维多利亚州法律是与本案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案例3福果反致案
[案情]福果于18 出生于巴伐利亚, 具有巴伐利亚国籍, 是一个未婚生子, 自5岁起随母亲到法国定居, 直到1869年去世, 福果生前未立遗嘱, 母亲与妻子都早已去世, 又没有子女。因此, 她死后留下的遗产被视为无人继承遗产, 经法国有关部门批准, 由法国的国库管理人接管。后来, 福果母亲在巴伐利亚的旁西亲属向法院提出, 她们按巴伐利亚法律享有继承权, 要求归还遗产。她们提出的理由是: 依法国冲突法, 继承应适用死者本国法, 即巴伐利亚法。但法国法院认为, 本国冲突规范指定的巴伐利亚法包括它的冲突法, 而巴伐利亚冲突法却规定继承应适用死者死亡时的住所地法( 且不分事实住所与法律住所) , 福果的住所已在法国, 故应适用法国法。依法国继承法规定, 福国既无直系尊亲属和直系卑亲属, 也无兄弟姐妹, 而其它旁系亲属是无继承权的, 故法国法院认为福果的存款属无人继承财产, 收归法国国库所有。
[问题]法国法院在此案中受用反致的做法是否合乎情理? 为什么?
答案要点
[分析]该案例即历史上著名的”1878年法国最高法院判决福果案”。自此案以后, 反致得到广泛的理论研究和立法采用。在国际私法理论上, 对反致制度的态度可大致分为如下两派: ( 1) 反对派。该派代表人物由英国的戚希尔和莫里斯、 法国的巴丁和比耶、 德国的卡恩、 美国的比尔等等。她们的理由主要有: 1) 反致与国际私法的”常识”和”任何国际私法制度的真正性质”相抵触; 2) 采用反致有损于内国的立法主权, 将法律冲突的解决委之于外国冲突法, 等于在处理涉外民事关系时放弃了本国的立法权; 3) 采用反致于实际不便, 不但会大大增加法官和当事人证明和调查外国法内容的任务; 而且内国法官在适用外国冲突规则时, 还需研究该国有关识别和公共秩序的制度, 才能做出符合在该国适用外国法的同样结论。( 2) 赞成派。这一派的代表人物由英国的戴西等。她们认为: 采用反致可维护外国法院所承认和执行。实际上, 是否采用反致, 应依国家调整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政策及国际私法的基本任务加以考虑。允许反致, 无疑会增加一种法律选择手段, 扩大法律选择的范围, 以求得有利的实际法的适用。这显然更有利于保证涉外民事争议获得合理、 公正的解决。在本案中, 法国最高法院之因此采用反致, 是基于以下两个理由: ( 1) 能够适用法官所熟悉的法国实体法; ( 2) 适用反致的结果可增加法国国库的收入。故在一定程度上, 有其合理性。
案例4公共秩序案
[案情]某甲是一位具有犹太血统的德国人, 1931年担任德国帝国铁路局某公司总管。1933年帝国铁路局免去其职务, 理由是德国当局关于非雅利安人的立法有必须免去犹太人职务之规定。就雇
佣合同之履行问题, 某甲在美国纽约对德国帝国铁路局起诉( 该局在华盛顿有存款) 。由于甲与帝国铁路局间的合同的订立和履行都在德国, 按照美国冲突法, 应适用德国法。但审理该案的法官认为: 德国法允许以血统为解除某个人职务的理由, 如承认其合法性, 则有辱美国的独立, 否定美国的宪法, 违背美国的公共秩序。故拒绝适用德国法, 而只能适用美国的有关法律。判决结果为原告胜诉。
[问题]美国法院在本案中排斥德国法的适用, 什么是公共秩序? 仅仅是因为德国法的有关规定与美国的公共策相抵触, 还是因为这些规定的适用在结果上有损美国的公共秩序?
答案要点
[分析]国际私法上的公共秩序, 主要是指法院在依自己的冲突规范本应适用某一外国实体法作为涉外民事关系的准据法时, 因其适用与法院国的重大利益、 基本政策、 道德的基本观念或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而排除其适用的一种保留制度。公共秩序是从两方面来实现其排除外国法适用的职能的, 即: 一方面, 国际私法中的公共秩序起着一种对外国法的防范或否定的作用, 安全阀的作用; 另一方面, 公共秩序还起着一种对内国法的积极的或肯定的作用, 对某些体现公共秩序的法律是必须直接适用的。本案中的美国法官在排除德国法的适用时, 是因为德国法的规定本身与美国的公共秩序相违背, 故排除其法律的适用。
案例5表兄妹结婚法律规避案
[案情]住在美国某州的一对表兄妹逃避该州法律禁止近亲通婚的有规定, 便去另一州结婚, 然后又回到该州居住。后来, 男方在该州执行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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