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1
目
原则规定了起重机械吊具与索具制造、检查、使用、报废、维护和管理等方面安全规定。
2
范围
本原则合用于起重机械吊具与吊索。包括吊钩、夹持吊具、起重横梁、集装箱专用吊具与吊索。
3
定义
3.1
额定起重量:吊具在一般使用条件下,垂直悬挂时容许承受物品最大质量。
3.2
极限工作载荷:单肢吊索在一般使用条件下,垂直悬挂时,容许承受物品最大质量。
3.3
吊索:起重机械吊、移动物品时,系结在物品上承受载荷挠性部件
3.4
C型吊钩:端部做成C型钩装,带有平衡重块吊钩。
3.5
夹持吊具:通过机构闭合或机构与物品之间摩擦力提取物品装置。
3.6
索眼:吊索端部索套。
3.7
端部配件: 是吊索主环、中间主环、连接环、中间环、下端部配件统称。
3.8
主环: 直接连接到起重机吊钩上端部配件。
4
原则内容
4.1
安全作业一般规定
4.1.1
吊具与索具应与吊重种类、吊运详细规定以及环境条件相适应。
4.1.2
作业前应对吊具(含控制、制动系统和安全装置)与索具进行检查,当确认完好,功能正常时放可投入使用。
4.1.3
拴挂前,应确认所吊重物上设置起重拴连接点与否牢固,提高前应确认连接与否可靠。
4.1.4
吊具承载时不得超过额定起重量,吊索(含各分肢)不得超过安全工作载荷(含高下温、腐蚀功能特殊工况)。
4.1.5
作业时不得损坏吊件、吊具与索具,必要时加保护衬垫。
4.1.6
起重机吊钩吊点,应力争与吊重重心在同一条铅垂线上,使吊重处在稳定平衡状态,否则提高前应做试吊试验,直到使吊具重获平衡为止,防止提高时产生滑动或滚动。
4.2
吊具与索具基本规定
4.2.1
构造应力争简朴、受力明确、减少应力集中影响;
4.2.2
承载件有足够强度、刚度和稳定性;
4.2.3
吊具上外露有伤人也许活动零部件,应装设防护罩;
4.2.4
检查合格吊具与索具,其合适位置应有不易磨损标识,并具有合格证书。标识内容至少应包括:额定起重量、检查标志、生产编号、制造日期、制造单位;合格证书内容应包括重要技术性能参数。
4.2.5
应使用有合格证书吊具与索具,并建立及健全安全使用、维护保养规程和对应规章制度。
4.3
钩取、夹取、抓取取物装置
4.3.1
吊钩
4.3.1.1
一般规定
a
吊钩缺陷不得焊补;吊钩表面应光滑,不得有裂纹、折叠、锐角等缺陷。
b
吊钩内部不得有裂纹和影响安全使用性能缺陷;不得在吊钩上钻孔或焊接。
c
在吊钩(不含板钩)开口最短距离处,选定二个合适位置打印或镶嵌不易磨损标志,测出标志间距离,作为使用中检测开口度与否发生变化根据。
4.3.1.2
C形吊钩
见图
a
应能保证在承载和空载时保持平衡状态。
b
C形吊钩应有使卷材在吊运时不受损伤保护措施。
4.3.2
板钩
板钩一般应采用GB700中规定Q235-A、Q235-B或GB1591中规定16Mn钢制造。
钩片纵轴,必须位于钢板轧制方向,且钩片不容许拼接。
板钩钩片应用沉头铆钉连接,而在板钩与盛钢桶耳轴接触高应力弯曲单位不得用铆钉连接。
叠片间不容许全封闭焊接,只容许有间断焊。
4.3.3
自制吊钩
自制吊钩应按规定通过检查载荷试验合格
吊钩卸去检查载荷后,在没有任何明显缺陷和变形状况下,直柄吊钩、板钩开口度增长不应超过原开口度0.25%;
环眼吊钩开口度增长不应超过原开口度0.5%或0.2mm(两者中按较大值)。
吊钩应能可靠地支持住2倍检查载荷。
检查载荷应无冲击地沿吊钩轴向作用。
对于采用常用材料制造、工艺成熟、质量稳定,具有相似额定起重量吊钩机械性能抽检数量应符合表3规定。
4.3.4
吊钩出现下列状况之一时,应报废:
4.3.4.1
裂纹;
4.3.4.2
吊钩与索具接触面磨损或腐蚀,达原尺寸5%;
4.3.4.3
钩柄产生塑性变形;
4.3.4.4
吊钩开口度比原尺寸增长10%;
4.3.4.5
钩身扭转角超过10度。
4.3.5
夹持吊具
4.3.5.1
吊索下端部如起重钳(吊卡)等安全系数及验证及试验应符合有关规定。
4.3.5.2
钳爪对应夹持点不得错位,钳爪开度应与物品幅宽相适应;板钢坯夹钳两对爪子间距应可沿坯长方向调整。
4.3.5.3
钳爪与物品接触面积、摩擦系数应满足安全吊运需要。
4.3.5.4
吊牙宜采用轴套方式安装,应牢固可靠,吊牙纵轴与钳臂应保持垂直,吊牙锥顶角应根据夹持物表面状况、所需夹紧力确定,一般为90°-120°。且应有良好耐磨性、抗氧化性、抗热疲劳性。
4.3.5.5
钳臂及连杆构件不容许拼接
4.3.5.6
卷材夹持吊具应有防止损伤卷材措施。
4.3.5.7
机械式钳口开闭锁定装置,应能保证钳口在启动和闭合状态锁定。
4.3.5.8
夹持吊具重要受力构件更换或报废应符合下列规定:
a
裂纹(铸造钳臂横向裂纹)。
b
严重扭曲变形和弯曲。
c
杆件断面磨损、腐蚀达原尺寸10%。
d
钳爪(钳口)、吊牙磨损、损坏不能满足安全吊运时。
4.3.6
起重横梁
4.3.6.1
横梁安全系数不得不不小于4;横梁吊钩、夹钳等吊具应用安全可靠措施进行连接,且不得减少横梁、吊具原有机械性能。
4.3.6.2
横梁上吊具应对称地分布,且横梁与吊具承载点之间垂直距离应相等,以保证横梁在承载和空载时保持平衡状态。
4.3.6.3
当横梁直接挂入起重机承载吊钩使用时,起重机吊钩宜设置意外脱钩闭锁装置。
4.4
集装箱专用吊具
4.4.1
吊具尺寸、额定起重量应符合GB3220规定。
4.4.2
吊具转锁、搭钩连接机构应符合下列安全技术规定:
不得用铸造措施进行制造。
一般应采用GB3077中规定40Cr钢进行铸造
每个转锁(搭钩)应能承受垂直向下载荷,不得不不小于集装箱额定起重量1/2。
表面应光滑,不得有折叠、锐角、过烧等缺陷,经探伤检查不得有裂纹。
4.4.3
集装箱起重机吊具,必须通过集装箱顶部四个顶角件吊孔连接,且四吊点起吊力应一直保持垂直向上。
4.4.4
吊具转锁、搭钩与集装箱连接应安全可靠,且应有与四个顶角件切实锁紧(闭锁)或解锁(开锁)指示装置。
4.4.5
转锁(含搭钩)在集装箱起吊后,应保证不再转动。
4.4.6
集装箱起重机,应有显示吊具实际抵达位置指示器。
4.4.7
集装箱起重机,应有使吊具所有转锁,搭钩切实到位后,起升绳不再下降,转锁再闭锁或开锁方可升降以及吊运不能开锁(含误操作)联锁保护装置或措施。
4.4.8
集装箱吊架与吊具之间连接应安全可靠,且子母式吊具应有联锁装置,在所有连接销轴装入到位或所有拆除后才能进行升降工作。
4.4.9
框架吊具吊钩与框架之间连接长度必须相等,且应有足够长度和柔性
4.4.10
框架转锁吊具、可用固定式导向翼板(导向爪);集装箱起重机吊具宜装有使导向翼板翻转机构,及确认导向翼板上升或下降指示装置,且导向翼板应有防碰撞安全保护措施。
4.4.10
当采用挂入起重机吊钩,由集装箱底部起吊吊具时,其构造应满足GB10290中5.3条规定。
4.4.10
集装箱起重机伸缩吊具伸缩时,不得与油管、电缆以及其他机件相摩擦。
4.4.10
当吊具零部件出现下列状况之一时,应停止使用,如不能修复,应报废:
4.4.10.1
转锁、搭钩变形、裂纹。
4.4.10.2
单个转锁与集装箱角件承接面积不不小于800mm2。
4.4.10.3
子母式吊具联接销轴变形、裂纹。
4.4.10.4
转锁、搭钩斜对角中心距超差。
4.4.10.5
构造件扭曲变形、焊缝开裂。
4.4.10.6
转锁、搭钩开闭指示装置、安全保护(联锁)装置失灵。
4.5
吊索
4.5.1
一般规定
4.5.1.1
吊索基本构造型式
a.单肢吊索;b.环形吊索;c.双肢吊索;d.三肢吊索;e.四肢吊索
a.吊链;下端部配件;b.卸扣;c.链环;d.环眼吊钩;e.C形环眼吊钩
4.5.1.2
下端部配件,一般应有自锁倾向或防止吊重滑落性能。
4.5.1.3
主环内宽应不不不小于所用起重机械承载吊钩截面最大宽度1.2倍。
4.5.1.4
以环眼吊钩作为下端部配件吊索,环眼吊钩应与主环(或上端部索眼)相匹配,作业不承载时,应能钩入主环(或上端部索眼)内。
4.5.1.5
多肢吊索各分肢材质、构造尺寸、索眼端部固定连接、端部配件等性能应相似。
4.5.2
短环链与端部配件
4.5.2.1
短环链设计、制造应符合GB4829规定,其材质应是平炉、电炉或氧气顶吹转炉冶炼镇静钢,钢材应有良好冷弯性、可焊性、且不易产生应变老化脆性;端部配件(含卸扣)不得用铸造措施制造,当采用锻件时,材质应符合本规程7.1.2.1条规定。
4.5.2.2
验证力试验
安全系数一般应不不不小于4,验证力等于额定起重量2倍。
4.5.2.3
短环链和端部配件表面应光滑、无毛刺、锐角、裂纹,内部无开裂;焊缝不得有漏焊、烧穿、未焊透、熔瘤、咬边、夹渣、凹坑等影响安全使用性能缺陷。
4.5.2.4
作为吊索端部配件环眼吊钩、起重钳应分别符合本原则5.1和5.2条有关规定。其他端部配件和短环链出现下列状况之一时,应更换或报废:
a
链环发生塑性变形,伸长达原长度5%;
b
链环之间以及链环与端部配件连接接触部位磨损减少到原公称直径80%;其他部位磨损减少到原公称直径90%;
c
裂纹或高拉应力区深凹痕、锐利横向凹痕;
d
链环修复后、未能平滑过渡,或直径减少不小于原公称直径10%;
d
扭曲、严重锈蚀以及积垢不能加以排除;
e
端部配件危险断面磨损减少达原尺寸10%;
f
有开口度端部配件,开口度比原尺寸增长10%;
g
卸扣不能闭锁。
4.5.3
吊链
4.5.3.1
吊链名义质量等级与所用链条等级一致,单肢吊链极限工作载荷等于所用链条极限工作载荷。
4.5.3.2
主环和中间主环破断时最小伸长至少为对应级链条伸长。
4.5.3.3
下端环、连接环和中间环数量及内部尺寸应保证各环间转动灵活;蛋形或梨形不得用作下端环。
4.5.3.4
当用1/5极限工作载荷拉力测量时,多肢吊链最长肢和最短肢有效长度差:当长度在2m如下时,不应超过6mm,当长度在2m以上时,每1m不应超过3mm。
4.5.3.5
吊链更换或报废应符合本原则4.5.2.4条规定。
4.5.4
钢丝绳吊索
4.5.4.1
提高物品时穿入软索眼金属销轴等物体,应有足够连接强度,且直径不得不不小于吊索钢丝绳公称直径2倍。
4.5.4.2
钢丝绳吊索不得在地面上拖拽,且不得用加热措施进行切;不得在使用阐明书规定以外温度环境条件中使用。
4.5.4.3
提高吊重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a
吊索分肢无任何结扣也许性;
b
终端连接措施对可靠;
c
吊索弯折曲率半径不小于钢丝绳公称直径2倍;
d
吊索使用中自身自然形成扭结角不得受挤压,但终端索眼、套管或插接连接及其配件应安全可靠;
e
多肢吊索不得绞缠。
4.5.4.4
钢丝绳吊索,当出现下列状况之一时,应停止使用、维修、更换或报废:
a
无规律分布损坏:在6倍钢丝绳直径长度范围内,可见断丝总数超过钢丝绳中钢丝总数5%;
b
钢丝绳局部可见断丝损坏:有三根以上断丝汇集在一起;
c
索眼表面出现集中断丝,或断丝集中在金属套管、插接处附近、插接连接绳股中;
d
钢丝绳严重磨损:在任何位置实测钢丝绳直径,尺寸已不到原公称直径90%;
e
钢丝绳严重锈蚀:柔性减少,表面明显粗燥,在锈蚀部位实测钢丝绳直径,尺寸已不到原公称直径93%;
f
因打结、扭曲、挤压导致钢丝绳畸变、压破、芯损坏,或钢丝绳压扁超过原公称直径20%;
g
钢丝绳热损坏:由于长时间暴露于高温环境中引起强度下降;
h
插接处严重受挤压、磨损;
i
绳端固定连接金属套管或插接连接部分滑出。
4.6
吊索吊具使用规定
4.6.1
起重机吊钩吊点,应力争与吊重重心在同一条铅垂线上,使吊重处在稳定平衡状态,否则提高前应做试吊试验,直到使吊重获得平衡为止,防止提高时产生滑动或滚动,见下图:
吊钩吊点应与吊重重心在同一条铅垂线上
4.6.2
吊索吊挂措施
4.6.2.1
单肢和多肢吊索均可采用穿套式结索法(下图),该法合用于吊挂没有合适吊耳、吊环螺栓等物品;
穿套式结索法
4.6.2.2
采用穿套结索法,应选用足够长吊索,以保证挡套处角度不超过120°(参照上图),且在挡套处不得向下施加任何也许损坏吊索压紧力;
4.6.2.3
双圈穿套结索法,吊索在扣住此前围绕负载通过一整圈(参看下图),合用于诸如管子束之类松散负载吊挂;
双圈穿套结索法
4.6.2.4
吊篮式结索法合用于提高诸如带孔大滚筒之类载荷,当使用一根吊索时,应使吊索在负载重心上方穿过(参看下图a),当用两肢吊索则肢间夹角应不超过90°且两肢吊索均采用同样吊篮式结索法(参看下图b),此时,被提高负载可增大到2.1×单肢吊索极限工作载荷;
吊篮式结索法
4.6.2.5
吊索横梁双圈吊篮式结索法如下图所示,合用于吊挂较长松散束状物负载;
4.6.2.6
双股双圈穿套式结索法参看下图
4.6.3
吊索安全作业一般规定
4.6.3.1
应防止吊重在吊运中产生倾覆或滑动,当吊重重心在吊索拴挂点之上时,吊索分肢与水平线夹角应不小于吊重重心与拴挂点边线和水平线相交形成夹角,否则应将吊索分肢拴挂点移至吊重重心上方(参看下图)。为防止吊重在吊运中产生摇摆或转动,宜采用一根牵引索在地面加以控制。
4.6.3.2
吊索应宽松地稳挂于起重机吊钩上(参看下图.d),且应有防止滑出措施(参看下图e),绝对不能挂在钩尖上或插入吊钩开口处(参看下图.b)。
对与错误拴挂连接事例
4.6.3.3
吊索卸载后,空载重新提高或承载多肢吊索有未使用自由分肢,一般应将下端部反钩到(假如可行时)起重机吊钩上或上端部配件上,防止随起重机运行时因摆动意外伤人或钩挂到其他物件上(如下两图所示)
吊索卸载后空载提高时应将下端部反钩到起重机吊钩上或上端配件上
承载多肢吊索有未使用自由分肢应将下端部反钩到起重机吊钩上或上端部配件
4.7
贮存与维修
4.7.1
贮存
4.7.1.1
吊具与索具闲置时,应有对应保护贮存措施,不得受锈蚀、腐蚀或潮湿、高温等有害影响。保护措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4.7.1.2
易锈蚀机械部件,如活塞杆外露部分,应涂上黄甘油再用碎布等物品包好;
4.7.1.3
回转、摇动部位轴承、销轴应注满润滑脂;
4.7.1.4
吊链、钢丝绳吊索应清洗、干燥后再擦上油脂;(与箱用材料直接接触吊索具不涂油脂,但应妥善保留,防止暴露在潮湿、腐蚀等环境中)
4.7.1.5
纤维制品吊索应寄存在远离热源、通风干燥、无腐蚀性化学物品场所;
4.7.1.6
重物不得压在吊具与索具上;
4.7.1.7
不得受横向载荷作用吊具,当直接着地放置会产生横向载荷或变形时,应放置在专用吊具框架上;
4.7.1.8
抓斗应呈开口状态,爪子或刃口与地面接触处应垫上橡胶板或方木料。
4.7.2
维修
4.7.2.1
维修工作应由专业人员承担。
4.7.2.2
维修更换零部件须保持原零部件技术性能。
4.7.2.3
吊具处在工作状态时,不应进行保养、维修或人工润滑。
4.7.2.4
维修时,一般应将吊具从起重机械上卸下,因条件限制不能卸下时,应采用下列保护措施:
a
应有可靠保护措施或设置监护人员;
b
将所有控制器手柄置于零位;
c
切断主电源,并挂有(有人维修,严禁合闸)明显标牌或设专人守护。
4.8
检查
4.8.1
初始检查
企业新购置、自制或修复吊具、索具在使用前,应由专职人员按本原则对应条款规定进行检查,确定能否投入使用。
4.8.2
常常性检查
平常使用人员对吊具、索具进行常常性(含使用前、使用间歇时间)目视检查,当发既有影响安全使用性能缺陷时,应停止使用,并按定期检查规定进行检查。
4.8.3
定期检查
根据吊具与索具使用频度、工况条件恶劣程度或吊具与索具经验使用寿命时间确定合理定期检查周期,并指定专职人员,按吊具与索具安全技术规定,用检测仪器进行全面检查,对其做出安全评价。定期检查周期一般不低于六个月,最长时间不得超过一年,检查记录应作为继续检查、维修或报废根据。
检查前,清洗表面上油污、尘垢时,不得使用损坏母体金属,引起氢化脆裂、过热、金属脱落或滑移等出现缺陷措施。
4.8.4
常常性检查与定期检查应包括下列内容:
4.8.4.1
标识有无丢失、损坏或因污损使其内容识别鉴别不清;
4.8.4.2
螺栓、螺母等紧固件有无松动;
4.8.4.3
重要零部件,如吊钩(含直柄吊钩螺母防松装置)、吊耳(耳轴)钢丝绳及绳端固定连接、滑轮、夹持吊具钳臂(含爪、吊牙)、集装箱吊具转锁等磨损、腐蚀、塑性变形、裂纹等异常状况;
4.8.4.4
金属构造重要受力构件磨损、腐蚀、裂纹(含焊缝)、塑性变形等异常状况;
4.8.4.5
制动器、安全防护与联锁保护装置(含零部件磨损、松动、裂纹等异常状况)功能与否正常;
4.8.4.6
吊索(含吊具)链环、钢丝绳(含纤维、吊带及索眼端部固定连接)及端部配件磨损、腐蚀、塑性变形、裂纹、断丝、烧熔、纤维制品烧焦、老化等;
4.8.4.7
其他与安全有关内容。
4.9
管理
4.9.1
对自制和改制规定
4.9.1.1
制作吊具和吊索外购件、零部件、吊具金属构造等质量及安全性能应不低于本原则规定,其他技术指标应不低于有关国标和专业原则规定。
4.9.1.2
对于自制、改造额定超重起重量在500kg以上吊具(不含吊索),应将设计图纸、计算书等与安全有关技术资料和根据原则、质量保证措施,报企业主管部门审批。
4.9.2
对使用规定
应根据所用吊具与索具种类以及使用详细状况,建立必要规章制度。如:交接班制度、安全技术规定细则、操作规程细则、绑挂指挥细则、检修制度、培训制度、设备档案制度等
4.9.2.1
购置吊具与索具时,必须购置已获得安全承认厂家合格产品。
4.9.2.2
设备部门必须对企业吊具与索具建立设备档案,设备档案内容包括:
a
吊具与索具出厂技术文献如图纸、质量证明书、安装和使用阐明书;
b
安装后开始使用时间;
c
平常使用、保养、维修、变更、检查和试验等记录;
d
设备、人身事故记录;
e
设备存在问题和评价。
4.9.3
监督检查
4.9.3.1
监督检查由劳动部门承认安全技术检查单位进行,并应符合下述规定:
4.9.3.1
正常使用吊具与索具,应每两年随同起重机械进行一次;
4.9.3.1
经大修、新购置及自制、改造过吊具(额定起重量在500kg以上)在使用前应进行检查合格;
4.9.3.1
经重大事故、大地震等自然灾害后,使构造及其零部件受损坏吊具(额定起重量在1t以上)应在修复后进行检查合格;
4.9.3.1
闲置时间超过一年以上吊具(额定起重量在1t以上)在使用前进行检查合格。
5
记录
无
6
参照原则
《起重机械吊具与索具安全规程》 LD48-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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