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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22-T+3565-2023儿童眼保健服务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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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ICS 11.020 CCS C 05 DB22 吉林省地方标准 DB 22/T 35652023 儿童眼保健服务规范 Management specification for prevention and treatment of eye care in children 2023-09-28 发布 2023-11-16 实施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 发 布 DB22/T 35652023 I 前 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标准发布机构不应承担识别这些专利的责任。本文件由吉林省卫生健康委

2、员会提出并归口。本文件起草单位:吉林省人民医院、吉林省标准研究院、长春中医药大学、吉林省光明工程青少年近视防控中心。本文件主要起草人:赵洁、闫木林、吴迪、李育林、刘美凤、王丹、高雁、陈永纯、吴娜、刘斌、王旭飞、杨帆、米倩倩、朱银花。DB22/T 35652023 1 儿童眼保健服务规范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儿童青少年视觉健康保健服务的基本要求、常规眼部检查、眼健康检查时间、筛查异常处理流程和视觉健康保健。本文件适用于0 岁12 岁儿童青少年眼保健服务。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

3、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1533 标准对数视力表 YY 0065 眼科仪器 裂隙灯显微镜 3 术语和定义 本文件没有需要界定的术语和定义。4 基本要求 4.1 诊室设置 医疗机构设立专门的视觉检查区域,进行儿童青少年视觉健康筛查工作。诊疗区域应配置有就诊接待室、视觉检查诊室、验光室,宜配置训练治疗室。4.2 环境要求 医疗机构应具备通风、消毒的基本条件。环境安静,光线适合,面积不少于50 m2。4.3 人员要求 4.3.1 从业医疗机构至少配备 2 名经专业培训合格的儿童眼保健筛查技术人员。4.3.2 验光人员应具有验光师从业资格证,从事眼视光

4、学专业工作。4.3.3 诊治医师应具有注册执业医师资格,从事小儿眼科专业工作。4.4 仪器设备 4.4.1 从业医疗机构应配备相关筛查及检查相关设备。a)3 岁以下:手持裂隙灯,检眼镜,红球,电筒;b)3 岁以上:标准对数视力表、儿童图形视力表、色盲检查图谱、裂隙灯、眼底镜、电脑验光仪、电脑眼压计。DB22/T 35652023 2 注:标准对数视力表应符合GB/T 11533的规定。眼科仪器裂隙灯显微镜应符合YY 0065的规定。4.4.2 从业医疗机构宜配备相关筛查及检查相关设备。a)3 岁以下:视动眼震仪,屈光筛查仪;b)3 岁以上:同视机、生物测量仪、眼位板、视力筛查仪、弱视矫治系列设

5、备。4.5 就诊流程 4.5.1 预约、分诊 医疗机构实施电话预约、限流管理。入口处设置分诊台,进行登记信息、导诊。4.5.2 就诊 就诊期间实施一人一诊,工作人员严格按照诊疗规范进行诊治工作,详见图1。图1 5 常规眼部检查 5.1 眼外观检查 5.1.1 自然光下应用聚光手电筒或裂隙灯进行检查。5.1.2 检查内容如下:a)眼睑有无缺损、炎症、肿物,有无眼睑内翻、倒睫毛或双重睫,两眼大小是否对称;b)结膜有无充血,结膜囊有无分泌物,有无溢泪;c)角膜是否透明,双侧对称;瞳孔是否居中、等大等圆、对光反射灵敏、黑色外观,瞳孔区有无发白或黄色;d)有无明显斜视、歪头视物、面部发育畸形或不对称。5

6、.2 视觉评估、眼部反射检查 应包含光照反射、瞬目反射、红球试验、视物行为观察、红光反射检查。视力评估方法,见附录A。DB22/T 35652023 3 5.3 屈光检查 5.3.1 6 月龄以上婴幼儿宜使用手持快速屈光筛查仪。5.3.2 不具备手持快速屈光筛查仪的机构,根据所选用的仪器设备进行判定检查结果。5.4 眼位检查 5.4.1 角膜映光法 使用聚光笔灯放至儿童眼正前方33 cm处。根据角膜反光点位置粗略判断眼位的方法。5.4.2 遮盖试验 a)遮盖去遮盖法:遮盖一眼,观察对侧眼,在遮盖瞬间观察对侧眼有无眼球移动。区分显斜视与隐斜视。b)交替遮盖法:根据角膜反光点位置用遮眼板分别遮盖儿

7、童的左、右眼,观察眼球有无水平或上下的移动。可判断隐斜视或斜视的方向和程度。注:正常儿童两眼注视光源时,瞳孔中心各有一反光点,分别遮盖左右眼时,没有明显的眼球移动。5.5 眼球运动检查 使用聚光笔灯,自儿童正前方,分别向上、下、左、右慢速移动。正常儿童注视光源时,两眼能够同时同方向平稳移动,反光点保持在两眼瞳孔中央。5.6 眼底检查 散瞳后检查视盘、黄斑、视网膜、血管。6 眼健康检查时间 6.1 健康儿童 健康儿童按照以下时间分期筛查:a)新生儿应当在生后 28 天30 天,进行首次眼病筛查;b)婴儿期分别在 3 月、6 月、8 月、12 月进行;c)幼儿期(1 岁3 岁):分别在 18 月龄

8、、24 月龄、30 月龄、36 月龄时进行,共 4 次;d)学龄前期(3 岁6 岁):分别在 4 岁、5 岁、6 岁时进行,共 3 次;e)学龄期(6 岁12 岁):建议间隔 6 个月12 个月进行,宜每年 2 次。注:错过筛查时间的儿童应在发现后及时予以补筛。6.2 早产儿 出生体重2000 g 的早产儿和低出生体重儿,以及患有严重疾病或有明确较长吸氧史,儿科医师认为比较高危的患儿,应在生后4 周6 周或矫正胎龄31 周龄32 周龄期间,由眼科专科医师进行首次眼底病变筛查。复诊时间根据眼底情况由专科医师确定。6.3 具有眼病高危因素的新生儿 6.3.1 应在出生后尽早由眼科医师进行检查,并由

9、妇幼健康服务机构建档随诊。6.3.2 新生儿眼病的高危因素包括:DB22/T 35652023 4 a)新生儿重症监护病房住院超过 7 天并有连续高浓度吸氧史;b)临床上存在遗传性眼病家族史或怀疑有与眼病相关的综合征,例如先天性白内障、先天性青光眼、视网膜母细胞瘤、先天性小眼球、眼球震颤等;c)巨细胞病毒、风疹病毒、疱疹病毒、梅毒或弓形体等引起的宫内感染;d)颅面形态畸形、大面积颜面血管瘤,或者哭闹时眼球外凸;e)出生难产、器械助产;f)眼部持续流泪、有大量分泌物等。7 筛查异常处理流程 7.1 筛查未通过或可疑的儿童,以电话或书面等方式通知其监护人,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复筛。7.2 复筛仍未通

10、过或可疑的患儿,告知监护人到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进行确诊和治疗,并作记录。7.3 不具备确诊和治疗条件的筛查机构,应建立转诊制度,并与具备确诊和治疗条件的医疗保健机构建立相对固定的转诊协作关系。7.4 对筛查中发现的影响视觉发育的严重眼病及弱视、近视人群应及时转诊。8 视觉健康保健 8.1 建立儿童视觉健康档案 对0 岁12 岁儿童青少年进行定期检查,记录检查内容,儿童视觉健康档案见附录B。8.2 视觉健康保健指导 视觉健康保健指导见附录C。DB22/T 35652023 5 A A 附 录 A(资料性)视力评估 A.1 光照反应 满月访视时进行。检查者将手电灯快速移至婴儿眼前照亮瞳孔区,重复多

11、次,两眼分别进行。婴儿出现反射性闭目动作为正常。A.2 瞬目反射 月龄婴儿进行。如3 月龄未能完成,6 月龄继续此项检查。受检者取顺光方向,检查者以手或大物体在受检者眼前快速移动,不接触到受检者。婴儿立刻出现反射性防御性的眨眼动作为正常。A.3 红球试验 3 月龄婴儿进行。如3 月龄未能完成,6 月龄继续此项检查。用直径5 cm左右色彩鲜艳的红球在婴儿眼前20 cm33 cm距离缓慢移动,可以重复检查 2 次3 次。婴儿出现短暂寻找或追随注视红球的表现为正常。A.4 视物行为观察 询问家长儿童在视物时是否有异常的行为表现,例如不会与家人对视或对外界反应差、对前方障碍避让迟缓、暗处行走困难、视物

12、明显歪头或距离近、畏光或眯眼、眼球震颤等。A.5 优先注视法 将两张不同的图片,一张有条栅,一张为均一的灰色画面,置于婴儿面前,婴儿倾向于去看有条栅的图片。如果在30 秒内婴儿注视该条栅图片时间超过75%便认为该婴儿能识别该条栅。A.6 单眼遮盖厌恶试验 婴幼儿坐于母亲膝上,分别单眼进行遮盖。若被遮盖眼为视力较差眼,则患儿无异常表现。当遮盖眼为视力好的眼时,患儿则表现烦燥、哭闹或用手推开遮挡物。当两眼视力接近时,厌恶表现不明显。判断是否存在单眼视力障碍。A.7 视力检查 采用国际标准视力表或对数视力表检查儿童视力。4 岁以下儿童可采用儿童视力表。检测距离5 m,视力表照度为500 Lux,视力

13、表1.0行高度为受检者眼睛高度。检查时,一眼遮挡,但勿压迫眼球。按照先右后左顺序,单眼进行检查。自上而下辨认视标,直到不能辨认的一行时为止,其前一行即可记录为被检者的视力。对4 岁视力0.6、5 岁及以上视力0.8的视力低的儿童,或两眼视力相差两行及以上的儿童,都应当在2 周1 月复查。DB22/T 35652023 6 B B 附 录 B(资料性)儿童视觉健康档案 B.1 0 岁3 岁儿童视觉健康档案 表 B.1 姓名:性别:男 女 出生日期:编号姓名:性别:男 女 出生日期:编号-月(年)龄 检查 日期 检查内容 左眼 右眼 综合医学建议 医生 签名 月(年)龄 检查 日期 检查内容 左眼

14、 右眼 综合医学建议 医生 签名 眼外观 未见异常异常未见异常异常28-30 天 光照反射 未见异常异常未见异常异常 眼外观 未见异常异常未见异常异常瞬目反射 通过未通过 通过未通过 3 月龄 红球试验 通过未通过 通过未通过 眼外观 未见异常异常未见异常异常3 月龄未成功项目 通过未通过 通过未通过 视物行为观察 未见异常异常未见异常异常6 月龄 眼位检查 未见异常异常未见异常异常 眼外观 未见异常异常未见异常异常眼位检查 未见异常异常未见异常异常眼球运动检查 未见异常异常未见异常异常1 岁 视物行为观察 未见异常异常未见异常异常 眼外观 未见异常异常未见异常异常眼位检查 未见异常异常未见异

15、常异常眼球运动检查 未见异常异常未见异常异常2 岁 视物行为观察 未见异常异常未见异常异常 眼外观 未见异常异常未见异常异常眼位检查 未见异常异常未见异常异常眼球运动检查 未见异常异常未见异常异常3 岁 视物行为观察 未见异常异常未见异常异常 注:眼外观:观察眼睑有无缺损、炎症、肿物,倒睫,睑内翻,两眼大小是否对称;结膜有无充血,结膜囊有无分泌物,持续溢泪;角膜是否透明呈圆形;瞳孔是否居中、形圆、两眼对称、黑色外观。DB22/T 35652023 7 B.2 4 岁12 岁儿童视觉健康档案 表 B.2 姓名:性别:男 女 出生日期:编号姓名:性别:男 女 出生日期:编号-检查(筛查)项目 检查

16、(筛查)结果 结果分析解读 检查(筛查)项目 检查(筛查)结果 结果分析解读 右眼 正常 异常 可疑 眼外观 左眼 正常 异常 可疑 右眼 正常 异常 可疑 视力检查 左眼 正常 异常 可疑 右眼 正常 异常 可疑 眼位检查 左眼 正常 异常 可疑 右眼 正常 异常 可疑 眼球运动检查 左眼 正常 异常 可疑 正常 异常 可疑 右眼 正常 异常 可疑 正常 异常 可疑 屈光不正*(有条件的机构开展)左眼 正常 异常 可疑 综合医学建议 0 到 6 岁儿童的视力是一个逐步发育到正常成人视力的过程,此阶段处于视觉发育的关键期和敏感期,易受到外界因素的影响而导致弱视,斜视等疾病的发生,也是有效治疗的

17、关键时期。在本次视力筛查中,您孩子的视力或屈光等的检查结果:正常范围,建议每半年复查一次。可疑范围,存在影响视觉发育的隐患,请带孩子到 眼科用其它仪器和方法确诊,以便制定合理的干预和指导方案。异常范围,请您带孩子到 眼科用其他仪器确诊,并给予相应的矫治方案。视力筛查正常标准 6 岁0.7 4 岁0.6 3 岁0.5 标注:视力筛查与屈光筛查结果同时分析出的结果才更能说明问题。如有疑问请及时咨询专科医生。屈光筛查正常标准 球镜1.50D、柱镜1.00D;远视:+0.75D,+2.00D、近视:无 医生签名:检查单位:DB22/T 35652023 8 C C 附 录 C(资料性)视觉健康保健指导

18、 C.1 儿童近视防控 C.1.1 增加户外活动和锻炼,每天接触户外自然光时间不少于2 小时。C.1.2 儿童持续近距离注视时间每次不宜超过30 分钟,操作各种电子视频产品时间每次不宜超过20 分钟,每天累计时间建议不超过1 小时。C.1.3 2 岁以下儿童尽量避免操作各种电子视频产品。C.1.4 眼睛与各种电子产品荧光屏的距离一般为屏面对角线的5 倍7 倍,屏面略低于眼高。C.1.5 注意学习姿势正确,保证学习光线充足,保证充足睡眠。C.1.6 定期屈光筛查,屈光不正儿童要到具有相应资质的医疗机构或眼镜验配机构进行正规散瞳验光,调整眼镜屈光度,不要使用劣质及不合格眼镜。C.1.7 建立屈光发

19、育档案,依据不同情况分档制定近视预防策略。C.2 防止眼外伤 C.2.1 儿童应当远离烟花爆竹、锐利器械、有害物质,不在危险的场所活动,防范宠物对眼的伤害。C.2.2 儿童活动场所不要放置锐利器械、强酸强碱等有害物品,注意玩具的安全性。C.2.3 儿童如遇异物进入眼内,或眼球扎伤、撞伤,要即刻就近到设有眼科的医疗机构就诊。不要揉眼和对眼球施加压力。C.2.4 家长及儿童增强防范意识,提高对眼外伤危害性认识。C.3 预防传染性眼病 C.3.1 教育和督促儿童经常洗手,不揉眼睛。C.3.2 眼部传染病流行季节不带儿童到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C.3.3 不要带患有传染性眼病的儿童到公共场所活动。C.3.4 社区或托幼机构应当注意隔离患有传染性眼病的儿童,防止疾病传播蔓延。C.4 合理膳食,均衡营养 C.4.1 控制甜食摄入。C.4.2 多吃粗粮和蔬菜、水果,做到营养均衡。C.4.3 适当增加富含钙及维生素A、B的食物。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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