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审查导则
(试行)
1总则
1.1 为统一全省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审查原则和规则,推进原则化审查,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77号)和福建省《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行细则(闽建法[]85号)、《福建省建设厅有关研究房地产开发资质审批问题会议备忘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导则。
1.2 本导则合用于省住建厅许可和委托设区市(含平潭试验区,下同)住建部门许可房地产开发企业二级资质受理、审查和审批,设区市、县住建部门许可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参照执行。
1.3 企业申请资质时,自受理之日起在福建住房和城镇建设网上公开企业申报资质信息(净资产、重要人员、代表工程业绩)和审查意见,企业申报资质信息公开至审批结束后一种月,其中企业业绩信息公开至审批结束后一年;并向社会公开审批结论,供公众查询。
1.4 本导则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体现宽进严管、改革放权、简化材料、规范审查原则,体现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原则。
2程序和时限
2.1 由省住建厅许可资质,企业向省住建厅行政服务中心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2省属企业[指省国资委管理总企业(或集团企业、控股企业)及其下属一层级独立法人企业,省直部门和省高校直属企业]申请已委托设区市住建部门许可资质,向省住建厅提出申请,由省住建厅审批。
2.3为以便企业,由省住建厅许可资质,需要查对申请材料原件由企业工商注册地市、县(市)住建部门查对,但下列状况除外:
省国资委管理总企业(或集团企业、控股企业)及其下属一层级独立法人企业,原件由总企业(或集团企业、控股企业)查对;省交通运送厅、省水利厅、省通信管理局直属企业,原件由其主管部门查对;其他省直部门、省高校直属企业原件由省住建厅查对。
2.4 委托设区市住建部门许可资质,企业向工商注册地设区市住建部门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提供需要查对原件。
2.5 审批时限12个工作日,企业可对审查意见中提出问题作出陈说阐明,陈说时间不计入审批时限。
2.6 审批结束时,同步在“福建省房地产资质管理信息系统”中维护审批结论信息。
3申请材料规定
3.1 企业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真实性负责
3.1.1 企业应当如实提交资质申请材料和反应真实状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真实性负责。
3.1.2 许可机关在审查意见中规定企业提供有关证明材料,企业应当如实提供,必要时须配合有关部门进行实地核查。
3.2材料格式规定
3.2.1《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申请表》应由福建住房和城镇建设网“房地产资质信息管理系统”生成打印,企业在提交书面申请材料同步,同步在资质信息管理系统中提交申请。
3.2 2 企业资质申请材料为复印件,均须加盖企业公章。须提供原件交有关部门查对,有关部门应逐份加盖原件查对章并由查对人签字确认,原件查对后退还企业。
3.2.3 附件材料规格为A4(210mm×297mm)型纸,并有标明页码总目录及申报阐明,采用软封面封底,逐页编写页码。
3.2.4 企业申请材料必须使用中文,材料原文是其他文字,须同步附翻译精确中文译本。申请材料必须数据齐全、填表规范、印鉴齐全、字迹清晰。
3.3 企业陈说材料
企业对审查意见中提出问题,可深入提交补充或佐证材料。
4 申请材料清单
4.1企业申请二级资质及延续
4.1.1《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申请表》一式一份,附件材料(其他书面材料)一套。
4.1.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福建省房地产管理信息系统”中企业名称、代码等信息已验证可不提供。
4.1.3企业原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
4.1.4资质申请表所列重要人员及专业管理人员中官网无法查询人员身份证、职称证复印件,职称证提供原件查对。
4.1.5资质申请表所列重要人员及专业管理人员劳动协议或近一种月社保证明。
4.1.6近三年房地产开发记录年报基层表(加盖记录主管部门印章)。
4.1.7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料(按项目组卷):
(1)已竣工项目,提供项目竣工验收汇报或立案表;
(2)在建项目,提供施工许可证。
4.2企业重组、合并、分立,参照《有关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状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告知》(建市[]79号)办理。
4.2.1可简化审批手续
1、《福建省住房和城镇建设厅资质证书变更申请表》及系统变更申请;
2、企业重组、合并、分立等方案复印件;
3、企业若为国有企业,应提交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母企业)或国有资产监管部门批复文献复印件;
4、企业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决策复印件;国有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决策;
5、企业法律继承或分割状况阐明材料;
6、工商变更或注销登记证明。
4.2.2需要重新核定资质
1、《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申请表》及系统变更申请;
2、企业重组、合并、分立等方案复印件;
3、企业若为国有企业,应提交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母企业)或国有资产监管部门批复文献复印件;
4、企业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决策复印件;国有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决策;
5、企业法律继承或分割状况阐明材料;
6、工商变更或注销登记证明;
7、申请对应资质需提交申请材料。
5申报材料审查
5.1 审查方式
5.1.1许可机关一般不组织现场核查和函询工作,仅对企业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作出审批结论。对申请材料存疑或被投诉举报,需企业深入提交有关证明材料、进行函询或实地核查应当明确告知企业。
5.1.2 企业申请资质提交虚假材料,不予许可其申请、予以警告,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并在福建住房和城镇建设网上公开,申请企业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
5.2 注册资本:以工商营业执照所载注册资本金认定。
5.3 房地产开发经营年限:以获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时间之日起按年度计算经营年限。其中暂定资质应满12个月,方可申请核定资质等级,到达有关原则规定,可直接核定二级。
5.4 有职称专业管理人员认定
母企业出资成立全资子企业时,子母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均注册在本省,其经济类专业管理人员可相似;注册在同一都市,其所有专业管理人员均可相似。
5.5 职称人员有关专业认定
建筑专业:名称中具有“建筑”、“土木”,工民建、构造、土建。
构造专业:土木工程、工民建、构造、建筑施工、建筑工程,土建、房建工程、土木建筑。
5.6工程技术负责人职称专业:建筑、构造专业;财务负责人:财会专业中级及以上职称;记录负责人:记录专业中级及以上职称。
5.7有职称专业管理人员含:记录岗位证、信息员证(福建省建设厅颁发)及人社部门评审职称证。
5.8持有资格证书专职会计人员:“资格证书”认定有职称(含高级、中级、初级)会计专业人员及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人员。
5.9企业工程业绩
5.9.1 原则中规定“近3年”已竣工项目是指申请资质年度起逆推3年期间竣工工程业绩,包括二种情形:(1)不含申请资质当年业绩;(2)含申请资质当年业绩,由企业自行选择。如申报年度为,“近3年”业绩可以是、、,也可以是申请之日递推三年。在建项目以投资额计算竣工量不作时限规定。
5.9.2“上一年房屋建筑施工面积”是指企业申报之日所有未竣工项目(含前几年、上一年、当年)及上一年度竣工项目,可与近3年竣工项目反复计算。
5.9.3 房屋建筑面积以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汇报或立案表中所载明面积为准。
5.9.4用投资额计算竣工量详细计算措施:已获得项目施工许可证,投资额以扣除土地款后建安费用作为计算面积基数,按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签订施工协议每平米造价计算。核定竣工面积最高不得超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定面积。
5.9.5同一企业法人主体开发项目,经营业绩可合计计算。
5.9.6开发经营业绩以房地产开发企业法人主体为单位核定,开发建设项目必须是资质申报单位自行投资开发建设项目(即项目同意建设单位与资质申报单位一致)。
全资子企业、分企业业绩可认定为资质申报单位投资开发建设项目。
5.9.7在项目立项前即以企业法人主体投资合资合作开发建设项目业绩,可按合作开发协议中明确法人股权比例计算,股权比例以企业章程载明股权比例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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