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应收账款质押融资业务作业指导书
62
2020年5月29日
文档仅供参考
流程体系文件
应收账款质押融资业务作业指导书
文件编号:-I(GS)75-0313
目 录
修改记录 3
1.目的 4
2.适用范围 4
3.定义、缩写和分类 4
4.职责与权限 4
4.1支行 4
4.2 总/分行小企业银行部 5
4.3总/分行公司银行部 5
4.4 总/分行授信审批部 5
4.4 有权审批人 5
4.5 会计结算部放款中心 5
4.6 总/分行风险管理部 6
5.原则和基本规定 6
6.操作流程 14
7.检查监督 19
8.依据外部文件、内部规章和体系文件 19
8.1外部文件 19
8.2内部规章 19
8.3体系文件 19
9.附录 20
10.记录 20
记录一:<应收账款债权确认书>(I(GS)75-0313-01) 20
记录二:<最高额质押合同(应收账款质押专用)>(I(GS)75-0313-02) 22
记录三:<付款账户(变更)通知书(整体)>(I(GS)75-0313-03) 40
记录四:<付款账户(变更)通知书(单笔)>(I(GS)75-0313-04) 41
记录五:<应收账款质押融资额度申请书>(I(GS)75-0313-05) 42
记录六:<应收账款质押融资业务台账>(I(GS)75-0313-06) 43
记录七:<应收账款质押融资放款审核表(单笔)>(I(GS)75-0313-07) 44
记录八:<应收账款质押融资放款/余额调整审核表(整体)>(I(GS)75-0313-08) 45
1.目的
本文件规定了应收账款质押融资业务的操作流程和控制要点,旨在规范业务操作和有效控制业务风险,确保信贷资金安全。
2.适用范围
本文件适用于应收账款质押融资业务管理,包括流动资金贷款、银行承兑汇票承兑等授信业务。
3.定义、缩写和分类
应收账款是指权利人(卖方)因提供一定的货物、服务或设施而获得的要求义务人(买方)付款的权利,包括普通应收账款和收费权。但不包括因票据或其它有价证券而产生的付款请求权。
1) 普通应收账款包括:
a) 销售产生的债权;
b) 提供服务产生的债权;
c) 出租产生的债权。
2) 收费权包括:
a) 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公路渡口等不动产收费权;
b) 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工程电费收费权;
c)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能够出质的其它收费权。
应收账款质押融资,是指融资申请人(卖方)将符合我行要求的应收账款出质给我行,由我行按照一定比例为其提供融资服务,额度能够循环使用。
4.职责与权限
4.1支行
1) 负责应收账款质押融资业务的市场调研、受理、资料收集;
2) 负责应收账款质押融资业务资料的完整性和有效性的初审;
3) 负责应收账款质押融资业务调查报告的撰写和提报;
4) 负责应收账款质押融资业务的具体操作、征信系统登记和放款条件的落实;
5) 负责应收账款质押融资业务的帐务处理;
6) 负责应收账款质押融资业务的台账登记、质物调整、贷后管理;
7) 负责应收账款质押融资业务资金支付的调查、审核与监控。
4.2 总/分行小企业银行部
1) 负责对小企业口径内应收账款质押贷款申请人的资格、信誉情况、财务情况、还款能力、用于抵押的经营性物业的经营情况、担保情况等进行调查;
2) 负责权限内业务审查,提请有权审批人审批;
3) 负责权限外业务协查,并出具协查意见提报授信审批部。
4.3总/分行公司银行部
负责协助支行对小企业口径外应收账款质押融资业务申请人的资格、信誉情况、经营状况、财务状况、还款能力和质押项下标的应收账款的贸易背景、销售方式、债权证明等进行调查,并出具协查意见报授信审批部。
4.4 总/分行授信审批部
1) 负责审查应收账款质押融资业务的可行性;
2) 负责审查申请人的资格、信誉情况、经营状况、财务状况、还款能力和质押项下标的应收账款的贸易背景、销售方式、债权证明等;
3) 负责审查质押项下标的应收账款的价值及清收能力;
4) 负责提请有权审批人审批;
5) 负责应收账款质押融资业务受托支付资金的审批。
4.4 有权审批人
1) 包括分行信审会、分行行长(如需分行审批)、总行信审会、总行分管行领导、总行行长;
2) 依据权限和流程对应收账款质押融资进行审批。
4.5 会计结算部放款中心
负责应收账款质押融资业务的放款审核、账务处理、档案管理。
4.6 总/分行风险管理部
1) 负责对超支行权限的自主支付资金的审核管理;
2) 负责对支行应收账款质押贷款业务的贷后管理进行检查监督。
5.原则和基本规定
1) 融资申请人(卖方)
融资申请人的条件应符合我行信贷业务相关要求。
2) 应收账款
a)拟质押的应收账款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① 具有真实、合法、有效的销售背景,交易的结算方式为赊销;
② 卖方及其供应商均未采取保留所有权或寄售的方式进行销售;
③ 卖方已按合同约定履行了交货等主要义务,并能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不存在无条件退货条款;
④ 交易合同不得含有合同/应收账款禁止转让条款;应收账款债权依法能够转让,不存在争议,双方债权不存在相互抵销,卖方未对应收账款设定任何形式的限制或担保,应收账款债权无瑕疵;
⑤ 应收账款债权证明完整,能够提供如合同/订单、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其它发票、货运单据(已提供服务的证明)、质量认证材料等证明材料,且发票与发货证明所记载的商品品种、数量、金额等须一致;
⑥ 原则上接受30天内新发生的应收账款,申请质押的应收账款付款期限一般不超过180天;
⑦ 买卖双方的交易历史一般在半年以上,需有2个周期以上(含)的付款记录;
⑧ 买卖双方交易模式与流程规范清晰;交易、履约情况良好,未发生买方拒付、退货或商品质量争议;或虽发生,但均在30天内获得了妥善解决;应收账款坏账率/退货率小于5%;
⑨ 应收账款原则上不属于关联交易;特殊情况下能够接受资质良好、经营及财务管理独立的关联买卖双方的应收账款;
⑩ 收费权应具有相关主管部门的批文;
⑪ 我行认为必须满足的其它条件。
b)我行不接受的应收账款包括:
① 提供特许经营或有关知识产权等各种收费所产生的应收账款;
② 融资申请人对其附属机构、控股公司、母公司、集团成员销售产生的应收账款;
③ 受留置权或抵押权影响的应收账款;
④ 融资申请人从她方受让得来的应收账款;
⑤ 资信较差的买方形成的应收账款;
⑥ 账龄超过90天的应收账款或已逾期的应收账款;
⑦ 变更销售条款之后产生的应收账款;
⑧ 来自一个行业或同一个第三方付款人的应收账款;
⑨ 我行认为不宜质押的其它应收账款。
3) 买方条件
a) 经依法注册登记在中国境内的企事业法人或其它经济组织。如果买方是非独立法人或分支机构的,应取得其所属法人或总公司对其签订合同等文本的授权;
b) 经营管理规范,有较高的知名度和较大的市场规模,经济效益良好;在本行业中占有重要地位,声誉卓著;
c) 符合我行信贷业务相关要求。
4) 融资额度与质押率
根据买卖双方资信、融资申请人应收账款周转情况、融资申请人融资需求等条件确定应收账款融资额度和质押率。
融资额度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
质押率一般不超过应收账款总额的60%,原则上最高不超过80%;对于已采取包括但不限于购买国内信用险、附有银行保函或其它保证等增信措施的应收账款,可适当提高质押率,但具体质押率及增信措施需随业务流程进行审批。
5) 融资币种与形式
应收账款融资的币种为人民币。额度项下融资方式能够采用贷款、票据承兑等表内外授信品种。
应收账款质押融资业务阶段范围内的票据贴现或票据质押融资业务操作按照现行相关规定执行。
6) 融资费率
① 基本融资费率
办理应收账款融资业务过程中产生的贷款利率、银行承兑汇票手续费、贴现利率等费率,按照我行相关文件规定确定。
② 管理费的费率
对应收账款融资申请人收取监管账户管理费,收费标准为质押应收账款金额的0.15%-1.5%,在每笔应收账款质押时收取。与融资申请人协商一致情况下管理费能够上浮,原则上不允许减免。
③ 其它费用
对在办理应收账款融资过程中可能产生的其它相关费用,包括征信费、邮电费、律师费等,按实收取。
7) 担保条件
鼓励采取增加第三方保证,签署银行、买方、卖方三方协议等方式降低业务风险。
8) 融资模式
模式一:逐笔对应
① 模式含义:应收账款的融资金额与期限、放款和还款都严格按照发票编号逐一对应办理。
② 适用客户:卖方发票开立次数或发票数量较少、单张发票金额较大、付款能够与发票明确对应。
③ 单笔融资金额=发票金额×质押率。在确定单笔融资金额时,要注意落实发票金额的真实性,若实际交易金额低于发票金额,按照实际交易金额计算。
④ 表内授信形式的单笔融资到期日=应收账款到期日+宽限期
⑤ 宽限期根据交易付款习惯等情况确定,不超过30天。
⑥ 采用表外授信形式的,按照上述表内授信形式计算的单笔融资到期日作为收取全额保证金的期限,实际融资到期日根据对应的每笔具体业务情况设定。
模式二:余额对应
① 模式含义:根据出质的应收账款余额和质押率办理放款,定期根据应收账款余额变动情况调整融资余额,原则上调整频率不低于每月一次。
② 适用客户:卖方信用等级较好,应收账款余额稳定,卖方发票开立次数或发票数量较多,每月付款频繁。
③ 首笔融资最大金额=放款日的应收账款余额×质押率,到期日按照融资合同约定执行。
④ 调整日的融资金额=调整日的应收账款余额×质押率
⑤ 如调整日的可融资金额大于现有融资余额且小于我行批复融资额度,调整方式为放款(依据卖方申请):放款金额=可融资金额-融资余额;
如可融资金额小于融资余额,调整方式为还款:还款金额=融资余额-可融资金额。
9) 账户监管
经办行必须设立监管专户作为出质给我行的应收账款的唯一收款账户,该账户由我行进行资金监管,收入款用于归还我行融资款本息和相关费用。未经我行同意,该账户不得撤销或转移,不得将该账户的款项用于清偿我行之外的其它债权人的债务,也不得再质押给第三人。
经办行能够采用以下两种方式之一设立专户,并与卖方约定具体监管要求:
① 原则上应以卖方在我行开立的保证金账户或我行内部账户作为监管专户;
② 以卖方在我行的一般结算账户作为应收账款融资监管专用账户,能够根据需要设定特殊监管条件(如该账户内超过一定金额的对外划款须经经办分支行书面同意、约定存款下限等)。
上述收款监管要求需经买方书面确认,能够采用以下两种方式之一:
① 卖方在发放首笔融资款前根据我行要求,向买方递送<付款账户(变更)通知书>(记录三,”整体”适用于以买方为单位出质,记录四”单笔”适用于以发票为单位出质),由经办行至买方所在地实地收取回执(加盖买方公章/财务章),确认买卖双方贸易真实性和买方回执签章有效性;
② 由买方在每份发票或发票清单(复印件)或其它书面资料上确认<付款账户(变更)通知书>上相关要求,并加盖买方公章/财务章。首次办理原则上需由经办行至买方所在地实地办理。
除以上两种方式,能以其它方式确认买卖双方贸易真实性和买方回执、签章、确认信息有效性的,报经总/分行审批部门同意后能够免除实地确认。
10) 应收账款确认
a) 应收账款债权的确认以买方与卖方共同确认的<应收账款债权确认书>(记录一)为准,应收账款质押作为主担保方式和辅助担保方式采用不同的<应收账款债权确认书>,特殊情况下,经总/分行相关部门审批,该确认书内容可根据实际操作情况调整。
b) 收费权质押可不进行应收账款债权确认。
对于无法实现买方确认的应收账款,经办行应到买方实地落实并书面说明无法确认的原因,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切实可行的业务操作方案,应包括应收账款金额、真实性的落实方式和风险防范措施,报经总/分行审批部门同意后免除买方确认。
11) 质物调整
c) 不再符合我行相关要求的已出质应收账款必须办理质物调整,包括以下情况:
① 买方提出争议的应收账款;
② 应收账款逾期;
③ 融资合同终止、卖方全额清偿本息后,尚未收款的应收账款;
④ 其它不再符合本作业指导书要求和融资条件的应收账款。
d) 经办行应按照以下顺序办理质物调整手续:
① 要求卖方归还该部分应收账款对应的融资款;
② 对应收账款余额作相应扣减;
③ 确认卖方已归还对应融资款后,向卖方提交<应收账款清单调整通知书>,将该部分应收账款从质物范围中剔除。
12) 台账管理
<应收账款质押融资业务台账>(记录六)信息是正确计算放款及还款金额、掌握应收账款回收情况的重要依据。经办行应指定专人建立台账,严格按照本作业指导书相关要求进行登记,确保台账信息更新的及时性和准确性。买卖双方对账单、入账凭证等资料可作为台账登记的辅助信息。
13) 登记系统操作
经办行应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的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中按照以下要求进行业务处理:
a) 贷前调查时、每笔放款前、每月贷后检查时,需作系统查询,确认出质给我行的应收账款未作其它质押或转让;
b) 额度审批经过后、首笔放款前,需在系统中作初始登记,要求如下:
① 登记期限应当覆盖融资合同和应收账款质押合同的有效期限;
② 质押财产信息的录入根据出质范围作概括性描述或具体描述,例如:
a.适用于以买方为单位出质:”XX公司(卖方法定注册名称/全称)自X年X月X日(登记日)起X个月到期(登记期限)的所有应收账款”或”XX公司(卖方法定注册名称/全称)自X年X月X日(登记日)起X个月到期(登记期限)的对YY公司(买方法定注册名称/全称)的所有应收账款”;
b.适用于以发票为单位出质:”XX公司(卖方法定注册名称/全称)对YY公司(买方法定注册名称/全称)发票编号为XX的应收账款”;
③ 交易类型选择”质押”;
④ 上述登记信息须与审批批复要求、应收账款质押合同填写内容一致。
c) 额度期间如发生相关条件变更的,应办理变更或展期登记;
d) 融资合同终止、收回所有融资本息后,应在系统中作注销登记。
14) 业务流程
应收账款融资业务流程主要分为额度申请、调查审批、额度签约、应收账款质押清单提交与用款申请、放款、融资余额调整(如需)、还款、额度终止等步骤。
15) 融资额度申请与融资方案设定
a) 融资申请人向我行申请应收账款融资额度,应按照实际交易情况提交以下材料:
① 与买方之间的整套应收账款债权证明文件及相关付款条件的样本,包括合同(订单)、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我行认可的其它发票)、买方收货凭证(已提供服务的证明)、买卖双方对账单、质量认证材料等;
② <应收账款质押融资额度申请书>(记录五);
③ 具体授信业务品种需要的其它材料。
b) 融资方案设定
经办行应根据本作业指导书规定和具体授信业务品种要求完成调查报告,并明确以下条件:
① 应收账款融资额度与期限、授信业务品种、质押率、付款期限、融资费率;
② 买方名单或收费权情况(包括收费年限,以前年度收费情况、预期年收入等);
③ 应收账款融资模式、单笔融资期限;
④ 监管专户的设立形式与操作要求;
⑤ 提交的应收账款出质资料和贷后管理模式;
⑥ 融资操作方案、预警方案、核查方案等;
⑦ 融资方案、操作要求与本作业指导书规定不一致的,需列明理由。
16) 审查要点
除根据具体授信业务品种相关要求审核外,还应重点审查是否符合上述1)-3)条款相关规定,并查实以下内容:
① 买卖双方交易的合法性、有效性和真实性;双方的交易模式(包括签约方式、出货方式、结算付款方式等);相关合同条款;
② 买方的知名度、行业地位、商誉等情况及其配合我行应收账款融资操作的意愿;
③ 收费权的收费年限,以前年度收费情况,预期年收入等;
④ 买方付款历史记录、买卖双方商业纠纷处理方式;
⑤ 买方确认应收账款的原则、时间和条件;
⑥ 卖方的履约能力、供应商地位、产品结构、客户结构;
⑦ 卖方应收账款数量、账龄结构、回收率及管理情况;
⑧ 卖方接受我行应收账款回笼资金监管的可行性;
⑨ 应收账款质押登记系统查询情况。
17) 额度协议签署及相关手续
融资额度审批经过后,经办行应根据批复要求按照以下顺序办理签约等相关手续:
① 确定应收账款融资监管专户;
② 办理收款账户变更的通知;
③ 签订具体授信业务合同;
④ 签订<最高额质押合同(应收账款质押专用)>(记录二);根据审批要求填写买方名单等要素。
18) 应收账款质押清单提交和用款申请
以买方为单位出质的,卖方现有和新增的所有符合要求的应收账款应随时按要求作为质物提交我行;以单一发票为单位出质的能够仅提供该笔发票对应的应收账款。卖方需在发票开立后五个工作日内向我行填写提交所有出质应收账款的<应收账款质押清单>并注明用款申请,同时提交清单所列发票及其合同/订单、买方收货凭证的复印件(与原件核对相符)。
经办行须审核提交的应收账款是否符合上述2)条款规定及融资条件,并在收到资料后两个工作日内根据<应收账款质押清单>内每笔应收账款信息在台账中逐笔登记合同编号、发票编号、发票金额、应收账款到期日。
如卖方提交的发票对应的应收账款不符合上述2)条款规定或我行的融资条件,需在<应收账款质押清单>中作相应删除。根据我行上述规定完成资料提交与审核登记的发票方可纳入我行用于计算放款金额的应收账款余额范围,并在审核经过的发票原件上注明”本发票对应的应收账款已质押于”。
19) 放款与还款操作
采用票据承兑等表外授信形式的,办理承兑等参照放款操作,到期兑付或补充保证金参照还款操作;对贷款资金的支付参照流动资金贷款作业指导书办法操作。
a) 放款/余额调整放款
① 放款日或余额调整日(根据台账信息确定可放款的),需根据具体授信业务要求提交相关资料;
② 经办行应审核确认申请融资的发票已经办理<应收账款质押清单>提交等相关手续、尚未到期而且尚未放款、买方信息和付款期限等要素与融资条件相符;按照上述12)条款规定查询登记系统;
③ 经办行应根据要求填制<应收账款质押融资放款审核表(单笔)>(记录七)/<应收账款质押融资放款/余额调整审核表(整体)>(记录八)作为放款审核资料之一;
④ 首次放款前按照融资额度与管理费率一次性收取管理费;
⑤ 放款后在台账上逐笔登记融资日期、融资金额、融资到期日;
⑥ 其它放款手续参照具体授信业务相关规定办理。
b) 还款/余额调整还款
① 模式一项下:按照发票编号,在该笔或该批发票的买方付款到账日,以买方支付款项逐一对应偿还贷款,采取表外授信形式的,买方支付款项应及时划入保证金账户;未到期的融资款视作提前到期;
② 模式二项下:余额调整日,根据台账信息确定应还款的,经办行应根据要求填制<应收账款质押融资放款/余额调整审核表(整体)>,要求卖方办理提前还款或补充表外授信业务保证金;在单笔融资到期日作还款处理;
③ 还款后在台账上逐笔登记还款日;
④ 经办行应确保内部操作环节有效衔接、款项按时正确划拨;
⑤ 其它还款手续参照具体业务相关规定办理。
20) 贷后管理
a) 经办行在办理质押后应对应收账款进行持续跟踪,确保质押的应收账款付至我行账户;每次收到买方支付款,应及时根据入账信息、买卖双方对账单等资料在台账上登记付款金额。
b) 经办行应根据上述10)条款规定,对应收账款逾期等符合质物调整条件的应收账款及时作相应还款/补充表外授信业务保证金、应收账款余额扣减、<应收账款清单调整通知书>办理等手续,同时更新台账信息。
c) 融资款到期日买方未付款,应及时要求卖方还款,必要时根据质押合同等相关规定向买方提交<应收账款质权行使通知书>行使质权。
d) 经办行应于每月定期查询登记系统;检查分析应收账款回收、逾期、坏账等变动情况,及时调整融资额度与融资余额。总/分行风险管理部门按照我行贷后管理的要求,对分/支行应收账款质押融资业务开展检查、监督。
e) 经办行客户经理须每月一次到卖方公司实地核查合同/订单、发票、货运证明、对账单、财务报表应收账款内容等资料原件和信息,实地考察货物出运情况,核实应收账款回收情况与我行台账、归档资料信息的一致性;必要情况下可到买方公司要求配合核查,请买方确认应收账款余额和付款等情况。
f) 其它贷后管理手续参照我行相关规定执行。融资合同终止清偿本息后办理质物调整,并按规定作登记系统注销登记。
21) 额度提前终止
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经办行应提前终止部分或全部应收账款融资额度的使用:
a) 融资申请人应收账款逾期比例/应收票据未兑付比例(根据台账计算)较融资协议签署当月增长10%以上;
b) 融资申请人出现融资逾期情况或融资余额调整日未按我行要求还款;
c) 融资申请人未按我行要求提交应收账款质押清单及相关资料;
d) 买方付款未汇入我行指定监管专户的情况多次发生;
e) 买方财务状况恶化,或其主营业务或收入来源发生实质性变化,有可能出现支付困难;
f) 买方无理拒付、多次拖延付款、经常发生争议或商业纠纷,商业纠纷金额重大或次数频繁;
g) 影响我行债权安全性的其它情况。
发生额度提前终止的情况,经办行应立即收回所有融资款本息,并根据上述10)条款规定办理质物调整手续;必要时根据质押合同约定行使质权、对卖方追索。
6.操作流程
本文件的控制活动分为4个阶段,包括贷前调查、审查审批、放款、贷后管理。
节点
操作环节
岗位
流程描述
操作风险提示
ⅠA1
申请
客户提交授信申请基本资料,填写贷款申请书、银行承兑汇票申请书或授信申请书。
ⅠB1
调查
支行客户经理
1) 支行客户经理受理申请,进行现场和非现场调查,具体操作参见<对公授信前调查作业指导书>(-I(GS)75-0001),判断客户是否具备授信基本资格,特别要经过人行企业征信系统查询借款人是否有不良信息,若借款人具有不良信息,或不符合我行要求,退回客户进行反馈或补充资料。
2) 审核要求:
a) 客户所处的行业:客户处于不同行业,经营和运作模式是不同的,对资金的使用具有不同特点。
b) 合理评定企业的承贷规模:对于企业的融资规模,是有一定限度的,要经过企业经营周转状况、年销售收入、经营性债务的多少来综合判定企业的融资规模,以合理判断企业融资规模是否超限;
c) 阐明申请应收账款质押融资所应报告的情况外,明确应收账款质押融资的金额、期限、用途,用于质押的应收账款的贸易背景,销售方式,债权证明等要素。
d) 经办行受理授信申请人的应收账款质押融资申请后,按照信贷业务的规定程序进行应收账款质押融资调查和审核,并提交信贷调查报告,作出对贷款的综合评价。
风险点1: 虚假资料证照。
事件类型:外部欺诈
风险级别:中等风险
控制目标:确保资料齐全、真实、有效。
控制措施:双人调查核实。
控制岗位:支行客户经理。
ⅠB2
是否权限内
支行
1) 是,至节点ⅡB1;
2) 否,至节点ⅠC2。
ⅠC2
是否参与需要调查
总/分行小企业银行部客户经理
1) 是,进入节点ⅠC3;
2) 否,进入节点ⅠD2。
ⅠC3
协助调查
总/分行小企业银行部客户经理
协助支行进行贷前调查。具体操作参见<对公授信前调查作业指导书>(-I(GS)75-0001)
风险点2:调查失真。
事件类型:内部欺诈
风险级别:中等风险
控制目标:保证调查结果、资料齐全、真实、有效
控制措施:双人协查
控制岗位:协查岗
ID2
协助调查
总/分行公司银行部客户经理
协助支行进行贷前调查。具体操作参见<对公授信前调查作业指导书>(-I(GS)75-0001)
风险点3:调查失真。
事件类型:内部欺诈
风险级别:中等风险
控制目标:保证调查结果、资料齐全、真实、有效
控制措施:双人协查
控制岗位:大客户中心经理
ⅡC1
是否权限内
总/分行小企业银行部
1) 是,至节点ⅡC2;
2) 否,至节点ⅡE1。
ⅡB1
审查审批
支行
1) 支行在权限内进行审查审批;具体操作参见<对公授信审查审批作业指导书>(-I(SX)75-0201)。
审查提报资料的完整性,申请人资信状况和融资项目的可行性,财务状况、用于质押的应收账款的贸易背景,销售方式,债权证明等要素。
ⅡC2
审查审批
总/分行小企业银行部
1) 小企业银行部在权限内进行审查,报有权审批人审批;权限外出具调查意见报授信审批部审查,具体操作参见<对公授信审查审批作业指导书>(-I(SX)75-0201)。
2) 审查提报资料的完整性,申请人资信状况和融资项目的可行性,财务状况、出质应收账款价值及变现能力。
风险点4: 未完成职责-未审查出存在的风险隐患
事件类型:实施、交付及流程管理
风险级别:高风险
控制目标:把风险控制在可控范围
控制措施:进行严格的风险评估
控制岗位:信贷审查岗
ⅡE1
审查审批
总/分行授信审批部
1) 授信审批部进行审查,报有权审批人审批。具体操作参见<对公授信审查审批作业指导书>(-I(SX)75-0201)。
2) 审查提报资料的完整性,申请人资信状况和融资项目的可行性,财务状况、出质应收账款价值及变现能力。
风险点5: 未完成职责-未审查出存在的风险隐患
事件类型:实施、交付及流程管理
风险级别:高风险
控制目标:把风险控制在可控范围
控制措施:进行严格的风险评估
控制岗位:授信审批部经理
ⅡE2
审批
有权审批人
有权审批人根据不同的权限逐级进行业务审批。
风险点6: 审批流于形式导致不符合条件的审批经过
事件类型:实施、交付及流程管理
风险级别:高风险
控制目标:确保审批经过的贷款业务合法、合规
控制措施:审批人员严格审批
控制岗位:有权审批人
ⅢG1
转授信发放流程
放款中心
1) 放款审核要点:
a) 放款条件的落实情况,上报材料完整性、一致性和合规性;
b) 融资业务合同填制的要素是否齐全完备,是否符合审批机构的批复;
c) 融资业务审批和操作手续的合规性和完备性;
d) 管理和监控额度使用情况以及放款信息;
2) 放款中心审核无误后,进行放款操作,具体<对公授信发放作业指导书>(-I(KJ)75-0002)
风险点7: 条件未落实、手续不完备
事件类型:实施、交付及流程管理
风险级别:高风险
控制目标:确保贷款手续完整或条件落实
控制措施:放款审核人员尽职尽责
控制岗位:放款审核人员、客户经理
ⅣB1
转授信后管理流程
支行客户经理
支行客户经理进行贷后管理
1) 弄清贷款真实去向,防止被挪用、被转借行为的发生;
2) 了解行业的发展趋势和企业的发展方向及产品或服务的市场变化;
3) 对借款人的资产负债、经营状况的变动进行分析;
4) 了解结算情况;
5) 督促贷款本金和利息的收回;
6) 资料的收集和整理;
7) 对提前还款的处理;
8) 对贷款申请展期、借新还旧、先还后贷的处理等;
9) 具体操作参见<对公授信后管理作业指导书>(-I(FX)75-0001)。
风险点8: 贷后检查监控不到位,导致信贷资产风险增加。
事件类型:客户关系、产品及业务操作
风险级别:高风险
控制目标:检查到位,确保信贷资产的安全
控制措施:及时严格进行信贷资产检查
控制岗位:客户经理
10.记录
记录一:<应收账款债权确认书>(I(GS)75-0313-01)
应收账款债权确认书
(适用于应收账款质押做主担保方式)
:
根据应收帐款债权人(下称”债权人”)与应收帐款债务人(下称”债务人”)签订的下述相关合同,债权人、债务人双方就以下应收账款债权、债务予以确认。
一、对应收账款的真实性、合规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二、债权人同意,将以下应收账款债权质押给贷款银行,作为贵行对融资申请人债权的担保。
三、债务人同意以下应收账款于 年 月 日前划入贵行指定账户(户名 ,账号 );或由债权人直接将银行承兑汇票等支付工具交给贵行。债务人到期不能划入该账户,在以下应收账款总金额范围内与债权人就贵行对融资申请人的债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债权人与债务人保证以下应收帐款不出现抵销、超过诉讼时效、直接向债权人履行、免除债务、提存、权利义务转让、合同变更、中止、撤销或解除等任何影响贵行权利的情形;否则,债务人在以下应收账款总金额范围内与债权人就贵行对融资申请人的债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序号
债务人名称
合同号、名称及签订时间等
应收账款信息
发票或应收账款实有金额
发票
编号
应收账款
到期日
合 计
五、未经贵行书面同意,该确认书是不可变更或撤销的。
本确认书一式三份,贷款银行、应收账款债权人、债务人各持一份,自应收账款债权人、债务人签字或盖章后生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应收账款债权人(公章): 应收账款债务人(公章):
法人代表(签章): 法人代表(签章):
年 月 日
应收账款债权确认书
(适用于应收账款质押做辅助担保方式)
:
根据应收帐款债权人(下称”债权人”)与应收帐款债务人(下称”债务人”)签订的下述相关合同,债权人、债务人双方就以下应收账款债权、债务予以确认。
一、债权人同意,将以下应收账款债权质押给贷款银行,作为贵行对融资申请人债权的担保。
二、债务人同意以下应收账款于 年 月 日前划入贵行指定账户(户名 ,账号 );或由债权人直接将银行承兑汇票等支付工具交给贵行。
序号
债务人名称
合同号、名称及签订时间等
应收账款信息
发票或应收账款实有金额
发票
编号
应收账款
到期日
合 计
三、未经贵行书面同意,该确认书是不可变更或撤销的。
本确认书一式三份,贷款银行、应收账款债权人、债务人各持一份,自应收账款债权人、债务人签字或盖章后生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应收账款债权人(公章): 应收账款债务人(公章):
法人代表(签章): 法人代表(签章):
年 月 日
记录二:<最高额质押合同(应收账款质押专用)>(I(GS)75-0313-02)
最高额质押合同
(应收账款质押专用)
合同编号: 年 号
出质人(甲方):
住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开户金融机构及账号:
电话或传真:
邮政编码:
质权人(乙方):
住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电话或传真:
邮政编码:
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出质人与质权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及其它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订立本合同,以资共同履行。
第一条 主债权
鉴于 (下称”债务人”)与质权人于 年 月 日签订了合同编号为 年 字第 号的< >(下称”主合同”)。根据主合同,债务人与质权人将签订一系列具体的业务合同(下称”各具体合同”),出质人愿意以其有权处分的财产作质押,为债务人依上述主合同及各具体合同与质权人形成的债务提供担保。出质人已经认真查阅、知悉主合同条款并同意受其约束,承担相应责任。为保障质权人债权的实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经各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合同。
出质人同意,在本合同生效前已存在的编号为:
< >项下债权可转入本合同担保的债权范围。
第二条 主债权发生期间
主债权发生期间为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第三条 担保的最高债权限额
本合同项下担保的债权余额最高不超过:
(币种) (金额大写)
债权发生期间任何时点的主债权余额不超过应收账款金额的 %(质押率)。
主债权余额=已经发生的主债权累计额—已经偿还的主债权累计额。
若主债权为本外币混用的授信,则主债权最高余额系指等值人民币余额。
第四条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为基于本合同第一条项下主合同签订的各具体合同约定的还款期限。
第五条 质权存续期间
质权与其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
第六条 质押担保范围
1、质押担保的范围为:本合同第一条所述主合同及各具体合同项下的债权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赔偿金;与主债权有关的所有银行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开证手续费、信用证修改费、提单背书费、承兑费、托收手续费、风险承担费、公证费、登记费、保险费等);债权实现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用、诉讼费用、保全费、执行费、律师费、担保物处理费、公告费、拍卖费、过户费、差旅费等)以及债务人给质权人造成的其它损失。(上述债权统称为”被担保债权”)。
2、质押担保的范围若超出本合同第三条规定的主债权最高限额,出质人仍应在应收账款价值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
第七条 质权
1、出质人保证质权人享有的质权为至少符合以下条件的应收账款:
(1)出质人因提供 而获得的要求义务人(买方)付款的权利。义务人(买方)限定为附1<买方清单>中的企业。
(2)应收账款赖以产生的基础交易合同与相关资料合法、有效、真实,未采取保留所有权或寄售的方式,不存在无条件退货条款;出质人和义务人已取得贸易所需的许可证或批准书等;
(3)出质人已经按照基础交易合同的约定履行了交货等相应义务并将继续履行其在基础交易合同项下的义务;
(4)应收账款尚未到期且无争议,出质人和义务人不存在债权相互抵销等情形;
(5)其它条件 。
2、应收账款金额
(1)质押期间任何时点的应收账款金额应不低于 万元。
(2)出质人提供的应收账款金额以<应收账款质押清单>(附2)(以下简称”清单”)为依据。质押期间,如已出质的应收账款实现到期收款,则视同应收账款灭失;如出质的应收账款不再符合本合同条件,根据质权人出
展开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