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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32∕T 4548-2023 微量物证司法鉴定程序规范(江苏省).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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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7,发布出版微量物证司法鉴定程序规范Specification for judicial identification procedure of trace evidence2023-09-22 发布2023-10-22 实施CCS A 92DB32/T 45482023ICS 03.160中 国 标 准.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DB32/T 45482023前言引言1 范围12 规范性引用文件13 术语和定义14 基本规定25 鉴定工作流程36 委托接收与受理47 鉴定方案58 签订委托鉴定协议书69 微量物证司法鉴定610 终止鉴定911 补充鉴定912 出庭作证913 档案管理914 投诉

2、处理11附录 A(资料性)各专业领域微量物证执业鉴定范围12附录 B(资料性)微量物证司法鉴定风险告知书17附录 C(资料性)现场勘查记录表18附录 D(资料性)司法鉴定内部复核意见书19参考文献20目 次DB32/T 45482023前言本文件按照 GB/T 1.12020 标准化工作导则第 1 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 的规定起草。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本文件由江苏省司法厅提出和归口。本文件起草单位:江苏科永和工程建设质量检测鉴定中心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江苏省司法鉴定协会、南京东南司法鉴定中心、南通市建筑工程质量检测中心司法鉴定所

3、、常州市建筑科学研究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江苏省建筑工程质量检测中心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江苏城工建设科技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连云港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靖江市建设工程检测中心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南京明辉建设有限公司、盐城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淮安市建筑工程质量检测中心有限公司、镇江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江苏省理化测试中心司法鉴定所、苏州大学司法鉴定中心、盐城市农业科学院司法鉴定所、南京东南建设工程安全鉴定有限公司、苏交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南京市司法局、南京市司法鉴定协会。本文件主要起草人:高波、沈晓林、姜涛、黄彬、汤

4、东婴、黄小红、杨新成、孙建栋、邓斌、高峰、王晓明、周伟、李新丽、蒋芸、何冲霄、陈雪峰、张莹、黄孙俊、王晓东、张杰、李正美、刘春辉、崇金玲、韩放。DB32/T 45482023引言随着国家法治建设进程的推进,在诉讼、仲裁、行政和调解等活动中,涉及微量物证司法鉴定的需求量大面广,但相应鉴定工作的技术规范和工作指南都未对微量物证司法鉴定的程序进行专门性规定。为规范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在微量物证鉴定工作中的执业行为,保证微量物证司法鉴定工作的公平性、公正性,本文件以微量物证司法鉴定方面的专业知识及现行法律法规为基础,经过充分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结合本省微量物证司法鉴定专家的共识和相关单位的研究

5、成果及经验制定。DB32/T 45482023微量物证司法鉴定程序规范1 范围本文件规定了微量物证司法鉴定的委托接收与受理、鉴定方案、签订委托鉴定协议书、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等工作流程。本文件适用于省级司法行政机关登记的微量物证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的鉴定工作,其他机构依法从事相关鉴定工作的可参照本文件执行。2 规范性引用文件本文件没有规范性引用文件。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 微量物证司法鉴定 judicial identification of trace evidence司法鉴定人运用理化检验的原理、方法或专门知识,使用专门的分析仪器,对物质的物理性质、化学性质和成

6、分组成进行检验检测、分析、鉴别、判断,并提供司法鉴定意见的活动。注:物理性质包括物质的外观、质量、密度、力学性质、热学性质、光学性质和电磁学性质等;化学性质包括物质的燃烧性能、稳定性、热稳定性、酸碱性、氧化性和还原性等;成分组成包括物质中所含有机物、无机物的种类和含量等。3.2 司法鉴定机构 judicial identification institution经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予以登记并取得 司法鉴定许可证,从事微量物证司法鉴定业务的法人或其他组织。3.3 司法鉴定人 judicial identification expert经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予以登记并取得 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从事

7、微量物证司法鉴定的自然人。3.4 鉴定材料 identification material委托人提供的包括检材、样本以及其他与鉴定事项有关的鉴定资料。3.5 鉴定事项 identification matters争议事项涉及的具体问题,当事人的举证无法达到证据要素时,需要对争议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判断,并出具司法鉴定意见的委托鉴定内容。注:专门性问题包括:化工产品类、金属和矿物类、纺织品类、日用化学品类、文化用品类、食品类、易燃物质类、爆炸物类、射击残留物类、交通事故微量物证、火灾微量物证鉴定的物理性质、化学性质、成分组成。1DB32/T 454820233.6 委托鉴定协议书 entrust

8、ed appraisal agreement司法鉴定机构在受理微量物证司法鉴定委托时,就鉴定事项与委托人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的委托协议文书。3.7 受理前评审 pre-acceptance inspection司法鉴定机构为了确认是否接受委托,根据委托事项进行的评审工作,包括但不限于资质能力确认、检材确认,对涉案现场进行实地查看和案情调查等工作。3.8 鉴定方案 identification scheme司法鉴定人根据已受理的委托鉴定事项,专门编制的鉴定工作实施方案。3.9 鉴定依据 identification basis经与委托人确认,适用鉴定事项的法律、法规、规章、协议、设计文件、专业

9、标准规范以及由当事人提交经委托人确认的用作鉴定的证据。3.10 现场勘查 scene investigation在委托人组织下或经委托人许可,司法鉴定人会同各方当事人或相关人员共同到达现场,进行取证、查证等工作。3.11 检验 inspect对鉴定对象的状况或性能所进行的检查和验证等工作。来源:GB 502922015,2.1.133.12 检测 test对鉴定对象的状况或性能所进行的测量和取样试验等工作。来源:GB 502922015,2.1.123.13 司法鉴定意见书 judicial expert report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对委托鉴定事项出具专门判断意见的文书。4 基本规定4

10、.1 当受理司法鉴定委托时,司法鉴定机构应具有省级司法行政机关登记的司法鉴定许可资质,司法鉴定人应具备司法鉴定人执业资格。未在省级司法行政机关登记的机构接受委托时,应有相应的鉴定能力的资质证明,且为江苏省人民法院委托鉴定机构电子信息平台的录用机构,鉴定人应有从事十年以上的鉴定工作经历或相关专业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可出具鉴定意见书,不应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4.2 微量物证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应在登记的执业范围内开展司法鉴定工作,附录 A 给出了各专业领域微量物证执业鉴定范围。4.3 当有条件参加相关项目能力验证活动时,能力验证活动的频次应满足相关的要求。当某鉴定项目的能力验证结果为不满意

11、时,机构应暂停该鉴定项目的委托受理,立即查找原因,对相应项目进行风险评估,采取有效纠正措施进行整改并验证其有效性后,方可自行恢复委托受理。当同一鉴定项目在司法鉴定许可资质有效期内连续两次能力验证结果为不满意时,应向司法行政机关上报整改情况。4.4 每一项委托鉴定事项应由至少两名司法鉴定人实施,且司法鉴定人应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职业2DB32/T 45482023操守,能严格遵守司法鉴定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4.5 司法鉴定机构应对在鉴定活动中获得或产生的信息承担管理责任,并作出具有法律效力的承诺。对鉴定活动中获得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应予以保密。5 鉴定工作流程微量物证司法鉴定工

12、作流程包括受理、鉴定、归档阶段,详见图 1。图 1微量物证司法鉴定工作流程3DB32/T 454820236 委托接收与受理6.1 登记及录入6.1.1 司法鉴定机构应在委托人提供委托鉴定信函或有效身份证明文件的前提下,启动受理程序。6.1.2 司法鉴定机构在收到司法鉴定委托后,应指定专人对委托鉴定事项、鉴定材料等基本信息进行登记,并查验鉴定材料的名称、种类、数量、原/复印件、收到时间,核对鉴定材料的性状和保存状况。6.1.3 案件委托信息、审批过程应同步录入司法厅“司法鉴定业务系统”。6.2 受理前评审6.2.1 司法鉴定机构对委托鉴定的起因、鉴定目的、是否为重新鉴定(重新鉴定时应提供原司法

13、鉴定意见书)及检材/样本的来源、提取、封装、数量、状态、标识等情况进行初审并签署意见。6.2.2 初审工作完成后应对委托鉴定事项进行受理前调查,调查的重点内容应包括诉讼双方争议点,委托鉴定事项、鉴定范围是否明确,重新鉴定或进行过诉前鉴定的历次鉴定意见,涉案项目的现状,材料是否齐全,现场是否具备鉴定工作条件等内容。受理前调查应明确是否受理或是否需要进行实地查看才能确定是否受理。6.2.3 需要进行实地查看的案件,提请委托人组织实地查看。6.2.4 司法鉴定机构应指定至少两名司法鉴定机构相关工作人员参加实地查看工作,其中至少一名为该鉴定事项的司法鉴定人。6.2.5 实地查看应记录查看时间、地点、司

14、法鉴定人、委托人、调查经过与事实。调查记录应由到场的各方经办人、当事人签字或盖章,同时应采取拍照、摄像等方式保留现场影像资料。6.2.6 司法鉴定机构为完成委托鉴定事项,必要时可以使用分包服务。当委托鉴定事项需要分包服务时,应经委托人确认。司法鉴定机构应确保分包服务的适用性,应制定分包服务评价程序。对于司法行政机关规定的必备仪器设备所开展的检验检测工作及取样、结果/数据分析、结果判断和鉴定意见形成等工作,司法鉴定机构不应使用分包服务。注:有下列情况时可使用分包服务:司法鉴定机构有开展活动的资源和能力,但发生由于不可预见的原因而不能承担部分或全部活动;委托事项中部分鉴定内容超出司法鉴定机构的能力

15、或资源范围。6.2.7 完成评审过程后,案件受理审批表应报送机构负责人审批并签署意见。6.2.8 鉴定工作开始后若需要变更受理的委托事项,应重新进行受理前评审,并将所有变更内容通知相关人员。6.3 不予受理情况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向委托方说明原因后可不予受理:a)检材/样本初步检查明显不具备鉴定条件或比对条件的;b)检材/样本来源不明的,鉴定材料不能保证真实、完整、合法的;c)鉴定事项不明确,鉴定用途不合法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d)未在约定期限内足额缴纳实地查看费的;e)实地查看不能满足受理条件的;f)故意隐瞒有关重要案情的;g)在委托人要求的时限内不能完成鉴定的;h)委

16、托鉴定事项超出本机构技术条件或者鉴定能力的;4DB32/T 45482023i)鉴定要求不符合司法鉴定执业规则或者相关技术标准的;j)委托人就同一鉴定事项同时委托其他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的;k)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情形。6.4 回避6.4.1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委托,应主动回避:a)司法鉴定人、取样人员等司法鉴定实施人员或近亲属与诉讼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或诉讼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鉴定事项涉及的案件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其独立、客观、公正进行鉴定的;b)司法鉴定人曾经参加过同一鉴定事项鉴定的,或曾经作为专家提供过咨询意见的,或曾被聘请为有专门知识的人参与过同一鉴定事项法庭

17、质证的;c)司法鉴定人存在其他可能影响司法鉴定公正性的。6.4.2 司法鉴定人自行提出回避的,由其所属的司法鉴定机构决定;委托人要求司法鉴定人回避的,应向该司法鉴定人所属的司法鉴定机构提出,由司法鉴定机构决定。6.4.3 委托人对司法鉴定机构作出的司法鉴定人是否回避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撤销鉴定委托。6.5 受理期限6.5.1 委托鉴定事项明确后,应在七个工作日内向委托人发出是否接受委托的信函,办理送检材料交接手续。需要进行实地查看的,应与委托人约定实地查看时间。需要委托人提供补充鉴定材料的,应及时提交补充材料及清单。6.5.2 复杂、疑难或特殊鉴定事项的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应以信函的方式与委托人

18、协商受理的具体时间。6.6 鉴定费用6.6.1 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实地查看前应按约定收取实地查看费。因司法鉴定机构自身原因导致委托鉴定不予受理的,该费用应退还。6.6.2 司法鉴定机构在受理委托后鉴定实施前应按约定收取司法鉴定费。终止鉴定的,可按实际完成工作量收取鉴定费用,其余鉴定费用按约定退还。7 鉴定方案7.1 司法鉴定人在实施鉴定前,需要时司法鉴定机构根据委托鉴定事项、委托人提供的信息资料、受理前的调查情况等编制鉴定方案。鉴定方案应包括鉴定依据、鉴定工作内容、司法鉴定人员及时间安排计划、鉴定材料的处置方式等内容。7.2 鉴定方案应根据委托鉴定事项、案件实际情况选择适合的检验检测方法,当现行

19、的国家、行业、地方检验检测技术标准不适用或不能满足委托鉴定事项要求时,可结合司法鉴定人的专业知识和技术认知、鉴定实践经验进行,但应报请机构负责人审批。对检材/样本进行有损检测的应征得委托人同意。7.3 鉴定方案应采用合适的程序和约定的标准。司法鉴定工作所依据的方法若发生偏离时,应将该偏离形成文件或编写于方案中,并经技术判断、批准授权。7.4 当委托人要求针对鉴定结果作出与规范或标准的符合性判定时(如通过/未通过,在允许限内/超出允许限),鉴定方案应明确相关规范、标准和判定规则。7.5 鉴定方案是整个鉴定环节中司法鉴定机构与委托人就鉴定内容、方法、收费等约定的重要依据,应提交委托人进行确认。实际

20、鉴定过程中需要调整时,应经委托人重新确认。5DB32/T 454820238 签订委托鉴定协议书8.1 司法鉴定机构应根据委托鉴定事项的实际工作量、疑难程度、地区差异等,协议约定需明确的相关条款,与委托人签订司法鉴定委托,司法鉴定委托需包含司法鉴定风险告知书。微量物证司法鉴定风险告知书可参照附录 B。8.2 对鉴定材料不完整、鉴定事项不明确,不能满足鉴定需要的司法鉴定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可以要求委托人补充或进一步释明委托鉴定事项、要求、范围等内容。9 微量物证司法鉴定9.1 基本原则微量物证司法鉴定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a)先宏观后微观;b)先无损后有损;c)先定性后定量;d)必要时,应运用多种技

21、术手段,以相互验证;e)进行检验检测前应通过拍照等方法记录检材/样本初始状态;f)根据检材/样本的具体情况、检验检测方法进行取样,需要时图示说明取样位置;g)进行有损检验检测时应尽量选用破坏性小、消耗少的方法;h)在比较检验检测过程中,应保证检材/样本检验检测条件一致性;i)在比较检验检测过程中,应根据检材/样本情况,选择有代表性的多个部位进行检验检测,避免由于成分分布不均匀对结果产生影响;j)鉴定人应根据有关技术标准、科学理论知识,对鉴定材料的检查、检验检测结果,专家意见等进行鉴别、判断、综合分析和逻辑推理。9.2 现场勘查9.2.1 现场勘查的具体时间应与委托人约定。委托人及当事人或其代理

22、人应到场,任何一方不到场,应记录载明,但不影响鉴定工作的开展。司法鉴定机构应指定至少两名鉴定机构相关工作人员参加现场勘查工作,其中至少一名为该鉴定事项的司法鉴定人。9.2.2 司法鉴定人应根据现场勘查情况填写现场勘查记录表并签名,委托人及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应进行签名确认,未能签名确认的应予以记录载明。现场勘查记录表格式可参照附录 C。9.2.3 当发现存在可能影响鉴定意见的情况时,应向委托人说明,并在现场勘查记录表中记录载明。9.3 送样/取样9.3.1 送样9.3.1.1 接收检材/样本时,应全面、详细地记载检材/样本的包装、外观、数量、性状等,并记录异常情况或对规定条件的偏离。9.3.1.2

23、 当对检材/样本存有疑问,或检材/样本与委托人提供的信息不一致时,司法鉴定机构应及时与委托人沟通并记录。9.3.1.3 当告知委托人检材/样本存在异常情况或可能偏离,委托人仍要求进行鉴定时,委托人应书面签字确认。司法鉴定机构应在鉴定意见书中作出说明。6DB32/T 454820239.3.2 取样9.3.2.1 司法鉴定机构宜制定取样计划,所取检材/样本应能满足委托鉴定事项需要。9.3.2.2 司法鉴定机构应根据专业要求,保留完整的取样记录,并对取样现场的重要场景进行拍照或录像记录。9.3.2.3 取样记录根据检材/样本不同特性,包括检材/样本的存放地点、存放环境、存放容器、包装方式、种类、基

24、数、生产批号、取样方法、取样时间、取样数量、取样人员、取样设备、环境或运输、储存条件以及对取样计划可能产生的偏离信息等内容。9.3.3 检材/样本处置9.3.3.1 司法鉴定机构应制定检材/样本的运输、接收、保护、存储、保留、清理或返回的要求。在运输、保存/等候、制备、鉴定过程中,应避免样品/检材变质、污染、丢失或损坏。9.3.3.2 司法鉴定机构应根据各类检材/样本的不同特性,进行唯一性标识,确保样品/检材在鉴定期间能得到持续识别。9.3.3.3 检材/样本在司法鉴定机构内外部或在不同鉴定阶段的传递,仅采用单一标识方式不适用时,应体现出同一样品/检材的不同标识方式间的传递性关联。9.3.3.

25、4 当检材/样本需要在特定的环境条件下存放时,应保持、监控和记录存放环境条件。当检材/样本或其一部分需要安全保护时,司法鉴定机构应采取相应措施。9.3.3.5 司法鉴定机构应对检材/样本的接收、传递、保留、返还和清理等过程进行记录,确保“保管链”记录的完整性和可追溯性。9.3.3.6 鉴定剩余检材/样本的处置应符合下列规定。a)剩余检材/样本按约定需要返还的,一般由委托人自取或司法鉴定机构邮寄。b)剩余检材/样本按约定不需保存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置。c)剩余检材/样本需保存的,一般保存期为三个月,重大案件的保存期可适当延长。保存期满,可按有关规定处置。d)剩余检材/样本的处置应填写记录并保存。9

26、.4 实验室检验检测9.4.1 司法鉴定机构应根据本机构的管理体系运行规定及各专业领域的检验检测技术要求,开展实验室检验检测工作。9.4.2 对检材/样本进行实验室检验检测时,应当实时记录检验检测过程,并在原始记录上签名。原始记录应载明检验检测方法、检验检测项目、检材/样本唯一性标识、检测设备及环境信息、检验检测结果、检测时间等内容,确保测量结果的量值溯源性。原始记录内容应当真实、客观、准确、完整、清晰,并存入鉴定档案。9.5 分析说明9.5.1 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应依据技术标准、不同专业领域的科学理论、专业知识等,对现场勘查、实验室检验检测结果以及委托人提供的相关材料,进行符合性、成因

27、、因果关系等技术分析、说明。9.5.2 技术分析、说明应对委托鉴定事项的鉴定意见进行科学性、逻辑性的阐述、解析和判断,为委托人提供通俗易懂的司法鉴定专门意见的解释和说明。7DB32/T 454820239.6 司法鉴定意见9.6.1 司法鉴定意见作为司法鉴定工作的最终结论,应做到客观、科学、公正、明了,不应超出委托鉴定事项内容。9.6.2 司法鉴定意见出现分歧,司法鉴定人通过讨论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时,以多数鉴定人意见为最终的鉴定意见。不同意见应保留,并保存记录。9.6.3 涉及复杂、疑难、特殊技术问题的委托鉴定事项,可向本机构以外的相关专业领域的专家进行咨询,但最终的鉴定意见应由本机构出具,专家

28、应在咨询意见处签名并存档。9.7 司法鉴定意见书9.7.1 司法鉴定意见书作为司法鉴定全过程的最终成果,是法定的文书证据,可按照司法部司法鉴定文书格式相关规定制作,但不局限于其要求的内容,可根据委托鉴定的实际情况对章节顺序做合理、适当的调整。9.7.2 司法鉴定机构应自司法鉴定委托书生效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完成鉴定。委托鉴定事项涉及复杂、疑难、特殊技术问题或鉴定过程时间较长需要延期时,应书面告知委托人,延长时限一般不应超过三十个工作日。9.7.3 司法鉴定机构与委托人对鉴定时限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鉴定过程中补充材料等非司法鉴定机构原因造成的延误不计入鉴定时间。9.8 内部复核9.8.1 司法

29、鉴定人完成鉴定后,正式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之前,司法鉴定机构应指定具有相应能力的人员对鉴定程序和鉴定意见进行复核。9.8.2 对鉴定意见的复核应包括以下内容:a)司法鉴定意见书的文本格式、形式要件等是否完整、准确、恰当;b)鉴定依据的技术标准、规范、方法是否适合;c)鉴定过程描述是否全面、准确,是否载明人员、时间、地点、内容,鉴定材料及其选取和使用等情况,是否载明适用的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和技术方法,检验检测所使用的仪器设备、方法和主要结果等内容;d)分析说明是否依据现场勘查情况、鉴定材料和检验结果、检测数据、专家意见等进行对鉴定意见的形成进行解析;e)鉴定意见表述是否清晰、完整、准确;f)鉴定意

30、见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规定的其他要求。9.8.3 复核人应提出书面的复核意见,并签名存档;多名复核人参加复核工作时,根据多数复核人的意见形成最终复核意见,有异议的应注明。司法鉴定内部复核意见书内容、格式可参照附录 D。9.8.4 复核意见与鉴定意见不一致或存在重大分歧时,司法鉴定机构应当组织司法鉴定人按复核意见认真核查鉴定意见,必要时组织司法鉴定人或者专家进行论证。鉴定意见确实存在问题和瑕疵时,司法鉴定人应及时进行纠正。9.9 发放9.9.1 按省级司法行政部门及司法鉴定机构管理要求,司法鉴定意见书上传司法厅“司法鉴定业务系统”后发放。9.9.2 司法鉴定意见书应按照约定的方式发放至

31、委托人,不应向委托人、各方当事人提供未经司法鉴定8DB32/T 45482023人签字、未加盖司法鉴定专用章的任何司法鉴定意见。9.10 补正9.10.1 司法鉴定意见书出具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时,司法鉴定机构可进行补正:a)图像、图谱、表格不清晰的;b)签名、盖章或者编号不符合制作要求的;c)文字表达有瑕疵或者错别字,但不影响司法鉴定意见原意的。9.10.2 补正应在原司法鉴定意见书上进行,由至少一名司法鉴定人在补正处签名。必要时,可以出具补正书。9.10.3 司法鉴定意见书的补正不应改变司法鉴定意见的原意。10 终止鉴定司法鉴定过程中遇到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及时书面通知委托人,与委托人协调解决

32、。不能协调解决时,可终止该项目鉴定,退还鉴定材料并书面通知委托人:a)委托人不履行义务、当事人拒不配合或者鉴定活动受到严重干扰,致使鉴定工作无法正常进行的;b)委托人撤销鉴定委托,或者申请鉴定人未按约定缴纳鉴定费用的;c)鉴定过程中,委托人变更鉴定事项超出本机构技术条件或者鉴定能力的;d)鉴定过程中发现委托人就同一鉴定事项同时委托其他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的;e)鉴定材料发生耗损,委托人不能协调补充提供导致鉴定工作无法继续进行的;f)因不可抗力致使鉴定工作不能继续进行的;g)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技术标准规定,需要终止鉴定的情形。11 补充鉴定11.1 司法鉴定机构可根据委托人的要求进行补

33、充鉴定。11.2 补充鉴定是原鉴定委托的组成部分,应由原司法鉴定人进行,并注明与原委托鉴定事项相关联的鉴定事项。补充鉴定意见与原鉴定意见不一致的,应充分说明理由。12 出庭作证12.1 对当事人提出的鉴定意见异议,提倡文书交换意见答复。12.2 委托人通知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的,应在开庭三日前将出庭通知书及异议材料送达司法鉴定人。司法鉴定人因出庭而产生的差旅费及误工费,由委托人代为收取并支付给司法鉴定机构。12.3 司法鉴定机构应支持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为司法鉴定人依法出庭提供必要条件。12.4 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时,应遵守法庭纪律,着装整洁、举止文明,应出示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佩戴司法鉴定胸徽。

34、12.5 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时,对与本机构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无关的内容,可不予回答。13 档案管理13.1 基本原则13.1.1 司法鉴定档案应遵循集中统一管理、维护档案的完整安全和便于使用的原则。9DB32/T 4548202313.1.2 司法鉴定过程中的检验检测数据,专家会签意见,讨论、研究鉴定事项的会议记录,鉴定文书底稿等司法鉴定机构内部资料,应对外保密。委托人确有需要时,可到司法鉴定机构办理相关手续后查阅,未经许可不应复印、拍照、录影等。13.1.3 本文件未尽事项应按 江苏省司法鉴定档案管理办法 的规定执行。13.2 档案收录范围13.2.1 司法鉴定过程中形成的文件、信函、凭证、

35、笔录、音像资料、电子邮件、网络通信记录以及鉴定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均属于司法鉴定档案的收录范围。13.2.2 司法鉴定卷内材料,可按下列顺序排列,并装订成册:a)案卷封面;b)卷内目录;c)司法鉴定委托书;d)外部信息核查/验证表;e)送鉴材料记录(包括时间、地点、名称、损毁程度,各种照片和文字材料复印件);f)鉴定案件受理审批表;g)司法鉴定风险告知书;h)鉴定过程实时记录(具体包括检验、检测、录音、录像、拍照、笔记等);i)讨论、研究鉴定事项的会议记录;j)偏离事项的确认材料;k)专家会鉴意见;l)鉴定文书正本;m)鉴定文书底稿;n)司法鉴定复核记录表;o)鉴定资料流转单;p)补充鉴定的相

36、关材料;q)送达(邮寄凭证);r)收费凭据复印件;s)其他应归档的载体材料;t)卷内备考表;u)封底。13.3 立卷13.3.1 司法鉴定档案的立卷工作,由司法鉴定机构负责人指定本案件司法鉴定人负责立卷。边鉴定边收集整理,鉴结卷成。任何人不应将司法鉴定档案相关材料据为己有或拒绝归档。13.3.2 案卷整理应齐全、规范,应用阿拉伯数字编写页码,标明共几页第几页;卷宗的目录应包括序号、材料名称、页码;卷面和卷底填写应字迹清楚、不应涂改;案卷应用线绳三孔一线的方式装订,卷底右侧多余部分应当进行折叠,保持与卷面平齐。13.4 交接及封装13.4.1 司法鉴定事项办理结束(以鉴定文书发出之日起为准)或终

37、止(以机构负责人确认终止鉴定的签字日期为准)后,由负责立卷的司法鉴定人于十五日内与档案管理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做好交接记录。交接记录包括 类别、卷数、页(件)数、移交人、接收人等。10DB32/T 4548202313.4.2 档案管理人员接收司法鉴定案卷时,应会同司法鉴定人认真检查全部归档材料,凡不符合立卷规定要求的,退回立卷人重新整理,确保归档案卷的质量;符合立卷规定要求的,案卷装订完毕后应由司法鉴定人在封底装订处贴档案绵纸封条并在绵纸封条处签名,将鉴定案卷归档。13.4.3 司法鉴定机构负责人检查卷内材料的齐全、完整、准确情况后签名并标注检查日期。13.5 归档保管13.5.1 档案管理人

38、员对已归档的案卷,应按鉴定类别、年度顺序进行排列编号,编制案卷目录、检索卡片及其他检索工具。13.5.2 司法鉴定档案应分类保管,民事案件司法鉴定档案保管期限为二十年,刑事案件司法鉴定档案保管期限为三十年,疑难复杂及重新鉴定案件保管期限为永久。13.5.3 司法鉴定机构应建立司法鉴定档案查阅制度,查阅和复制司法鉴定档案需经司法鉴定机构负责人批准,并办理相关登记手续。13.5.4 司法鉴定机构的记录调阅应符合保密性的承诺并易于获得;应有程序来保护和备份以电子形式存储的记录,并防止未经授权的访问或修改。记录中使用电子签名时,应制定和执行相关程序,确保并能证实电子签名只能被本人使用。14 投诉处理1

39、4.1 司法鉴定机构应建立投诉管理机制,设立专门人员受理投诉,公开投诉受理渠道。14.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诉,司法鉴定机构可不予受理,但应与投诉人做好必要的沟通、解释工作:a)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以及其他行政执法机关等在执法办案过程中,是否采信鉴定意见有异议的;b)仅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的;c)对司法鉴定程序规则及司法鉴定标准、技术操作规范的规定有异议的;d)投诉事项不属于违反司法鉴定管理规定的;e)委托事项已经司法行政机关处理,或经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处理结案,且没有新证据的。14.3 司法鉴定机构受理投诉后,应及时登记,登记内容包括投诉人的姓名、性别、联系方式、联系地址、身份证号码

40、,被投诉人的姓名或者名称、投诉事项、投诉请求、投诉理由以及相关证明材料,投诉方式和时间等信息,并上报司法鉴定机构负责人。14.4 司法鉴定机构应及时开展针对投诉事项的调查。调查应由两名及以上工作人员进行。负责、参与调查处理的人员,应非本案司法鉴定人。14.5 对投诉的受理、确认、调查及处理过程应进行书面记录并签名存档。有条件时,可辅以同步录像记录。14.6 司法鉴定机构应向投诉人告知投诉受理情况并提供处理进程的报告和处理结果。14.7 对于司法行政机关受理的投诉,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应配合司法行政机关的调查工作。在司法行政机关要求的期限内如实陈述事实、提供有关材料,不应提供虚假、伪造的材料

41、或者隐匿、毁损、涂改有关证据材料。11DB32/T 45482023附录A(资料性)各专业领域微量物证执业鉴定范围各专业领域微量物证执业鉴定范围见表 A.1表 A.9。表 A.1化工产品类鉴定微量物证执业范围化工产品类鉴定塑料、橡胶、涂料(油漆)、玻璃、陶瓷、胶黏剂、填料、化学试剂以及化工原料、化工中间体、化工成品等的物理性质、化学性质和成分组成的检验检测,以及上述材料的比较检验和种类判别各专业领域执业鉴定范围建材食品卫生计生农林牧鱼电子电气信息轻工纺织服装化工能源膜材、型材、塑料管材管件、阀门、软管、电线电缆绝缘层与护套、通信电缆绝缘层与护套、电工套管和电缆导管、电线槽与桥架、开关、插头、插

42、座、外墙保温用锚栓、土工合成材料、安全帽止水带、海绵橡胶密封条、桥梁支座、桥梁伸缩装置建筑涂料及辅助材料、防水涂料、防火涂料、防腐涂料玻璃陶瓷砖、陶瓷板粘结材料、填缝剂轻骨料水泥、外加剂、掺合料、混凝土、砂浆、合成材料运动场地面层、合成材料运动场地面层原材料、壁纸辅助材料、保温材料、密封材料、沥青、沥青混合料等直接接触食品的塑料材料及制品食品接触用橡胶材料及制品直接接触食品的玻璃材料及制品直接接触食品的陶瓷材料及制品食品中添加剂等药品包装材料、肥料和土壤调理剂等农膜产品、农药产品、肥料产品、兽药产品等电池及材料等包装材料及制品、光伏配件(工业)橡塑制品涂料玻璃、光伏配件胶黏剂农业生产资料等医用

43、辅料及其防护用品、特种防护用品等涂料和颜料化学试剂无机化工原料、有机化工原料染料中间体、表面活性剂农药、肥料、气体、无机化工产品、有机化工产品、燃料润滑剂、工业用油和相关产品、石油蜡、石油添加剂、消毒产品、染料、水处理剂等润滑剂、润滑脂、工业用油、润滑油、石油添加剂、二甲醚、城镇燃气用二甲醚等12DB32/T 45482023表 A.2金属和矿物类鉴定微量物证执业范围金属和矿物类鉴定(金属、合金、泥土、砂石、灰尘等的物理性质、化学性质和成分组成的检验检测,以及上述材料的比较检验和种类判别)各专业领域执业鉴定范围建材食品卫生计生农林牧鱼轻工采矿冶金能源钢材及其制品、钢筋连接件、钢构件连接件、轻钢

44、龙骨及配件、管材管件、阀门、桥梁支座、桥梁伸缩装置、检查井盖和雨水箅、钢管脚手架扣件、钢丝网、铜制品、铝制品、电线电缆线芯、通信电缆线芯、铜合金制品、铝合金制品、不锈钢制品、型材、五金件、电线槽和桥架砂(细集料)、石(粗集料)、石料、集料等直接接触食品的金属材料及其制品等药品包装材料等农林土壤等贵金属、稀贵金属、饰品、光伏配件等黑色金属、有色金属、金属制品矿石与矿物等光伏组件、光伏电池片、光伏零部件、光伏逆变器、光伏组件矿石与矿物、磷矿石、油页岩等表 A.3纺织品类鉴定微量物证执业范围纺织品类鉴定(纤维、织物等的物理性质、化学性质和成分组成的检验检测,以及上述材料的比较检验和种类判别)各专业领

45、域执业鉴定范围建材纺织服装纤维、纤维复合材、碳纤维、土工合成材料、网格布窗帘、壁布、地毯、土工织物、安全网、安全带、安全绳等纤维类、纱线类织物类、服装服饰、家用纺织品、产业用纺织品、医用辅料及其防护用品、特种防护用品等表 A.4日用化学品类鉴定微量物证执业范围日用化学品类鉴定(洗涤剂、化妆品、香精香料等的物理性质、化学性质和成分组成的检验检测,以及上述材料的比较检验和种类判别)各专业领域执业鉴定范围卫生计生轻工化工化妆品等洗涤用品、个人卫生用品化妆品等洗涤剂等13DB32/T 45482023表 A.5文化用品类鉴定微量物证执业范围文化用品类鉴定(墨水、油墨、墨粉、纸张、粘合剂等的物理性质、化

46、学性质和成分组成的检验检测,以及上述材料的比较检验和种类判别)各专业领域执业鉴定范围轻工办公用品、学生用品及教具印刷品等表 A.6食品类鉴定微量物证执业范围食品类鉴定(食品的营养成分、重金属、添加剂、药物残留、毒素、微生物等的检验检测)各专业领域执业鉴定范围食品食品中营养物质、食品中营养补充剂食品中金属元素食品添加剂、食品中非法添加物质、食品用香精香料、食品酶制剂、食品加工助剂食品中污染物、食品中农药残留、食品中兽药残留食品中真菌霉素、食品毒理学食品微生物等表 A.7易燃物质类鉴定微量物证执业范围易燃物质类鉴定(易燃气体、易燃液体和易燃固体及其残留物的物理性质、化学性质和成分组成的检验检测,以

47、及上述材料的比较检验和种类判别)各专业领域执业鉴定范围建材卫生计生轻工化工能源采矿冶金农林牧鱼保温材料、涂料、油漆、胶黏剂等酒类、消毒产品等涂料及胶黏剂等气体化学试剂、工业用油和相关产品、有机化工原料及产品、无机化工原料及产品、农药燃料、涂料和颜料、石油添加剂等天然气、气体燃料、液化石油气、二甲醚、城镇燃气用二甲醚原油、石油添加剂工业用油等有色金属等农药等14DB32/T 45482023表 A.8交通事故微量物证鉴定微量物证执业范围交通事故微量物证鉴定(交通事故涉及的油漆、橡胶、塑料、玻璃、纤维、金属、易燃物质等的物理性质、化学性质和成分组成的检验检测,以及上述材料的比较检验和种类判别)各专

48、业领域执业鉴定范围轻工纺织服装化工采矿冶金(工业)橡塑制品玻璃车辆配件装饰装修材料等纤维类(含羽毛羽绒)织物类等涂料等金属制品等表 A.9火灾微量物证鉴定火灾微量物证鉴定(火灾现场涉及的易燃物质类、化工产品类、金属等的物理性质、化学性质和成分组成的检验检测,以及上述材料的比较检验和种类判别)建材食品卫生计生农林牧鱼电子电气信息轻工纺织服装膜材、型材、塑料管材管件、阀门、软管、电线电缆绝缘层与护套、通信电缆绝缘层与护套、电工套管和电缆导管、电线槽与桥架、开关、插头、插座、外墙保温用锚栓、土工合成材料、安全帽、止水带、海绵橡胶密封条、桥梁支座、桥梁伸缩装置、建筑涂料及辅助材料、防水涂料、防火涂料、

49、防腐涂料、玻璃、陶瓷砖、陶瓷板、粘结材料、填缝剂、轻骨料、水泥、外加剂、掺合料、混凝土、砂浆、合成材料运动场地面层、合成材料运动场地面层原材料、壁纸辅助材料、保温材料、密封材料、沥青、沥青混合料钢材及其制品、钢筋连接件、钢构件连接件、轻钢龙骨及配件、管材管件、阀门、桥梁支座、桥梁伸缩装置、检查井盖和雨水箅、钢管脚手架扣件、钢丝网、铜制品、铝制品、电线电缆线芯、通信电缆线芯、铜合金制品、铝合金制品、不锈钢制品、型材、五金件、电线槽和桥架等直接接触食品的塑料材料及制品、食品接触用橡胶材料及制品、直接接触食品的玻璃材料及制品、直接接触食品的陶瓷材料及制品、食品中添加剂直接接触食品的金属材料及其制品等

50、酒类、消毒产品药品包装材料、肥料和土壤调理剂等农药农药产品、肥料产品、兽药产品等电池及材料等涂料及胶黏剂包装材料及制品、光伏配件、农业生产资料、(工业)橡塑制品、涂料、玻璃、光伏配件、胶黏剂、农业生产资料贵金属、稀贵金属、饰品等医用辅料及其防护用品、特种防护用品等微量物证执业范围各专业领域执业鉴定范围15DB32/T 45482023化工能源采矿冶金气体、化学试剂、工业用油和相关产品、有机化工原料及产品、无机化工原料及产品、农药、化学试剂、有机化工原料及产品、无机化工原料及产品、燃料、涂料和颜料、石油添加剂涂料和颜料、染料中间体、表面活性剂、肥料、气体、燃料润滑剂、石油蜡、石油添加剂、消毒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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