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北京****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基建工程项目物资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北京****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建工程项目物资管理水平,加强工程项目物资管理过程控制,控制工程建设成本,确保工程按期投产,根据国家及行业有关工程建设物资管理规定和****对基建工程物资管理的实际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基本建设项目,是指火电、水电、天然气发电、风电、核电等电源新建、扩建和技术改建项目,以及5000万元以上技术改造项目,煤炭、化工等能源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资、控股及委托代管的发电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项目公司”)及由项目公司投资的基本建设项目。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物资是指工程项目建设需要的设备、材料等。
第五条 项目公司在基建工程过程中,不仅要做好自身采购设备、材料的管理工作,对承包单位采购的设备、材料也要加强监督、管理,确保各项工程目标的实现。
第二章 采购范围及现场管理方式
第六条 项目公司应根据工程特点、管理需要等对物资的采购范围进行明确的划分:
(一)项目公司负责主机和辅机设备的采购;
(二)对项目质量、造价影响较大的其它物资,应由项目公司集中采购;
(三)在工程开工准备阶段(施工招标前),项目公司应组织召开专题会议,讨论确定项目公司与施工承包商的物资采购范围。
第七条 项目公司可自行进行现场的物资管理,也可根据自身能力和需要,按国家和****有关招投标的法律、法规和办法,将设备、材料现场管理具体事宜,按市场机制委托给有资质的物资管理公司或施工承包商,并通过合同关系明确双方的责任和义务,对工程设备、材料供应、保管、发放的各个环节进行有效的管理。
第三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八条 ****计划发展部是基建工程项目物资的归口管理部门,职责是:
(一)统一制定****基建工程项目物资管理办法;
(二)监督检查****基建工程项目物资的招标采购工作;
(三)监督检查工程项目现场的物资管理工作。
第九条 项目公司职责:
(一)制定项目公司物资管理的制度和办法;
(二)确定项目公司设备材料的采购范围;
(三)负责项目公司提供物资的计划、招标与采购、供应、检验、仓储、发放、盘点、大件运输等组织管理工作;
(四)监督检查承包单位的物资管理工作。
第十条 监理单位职责:
(一)根据监理合同中项目公司的委托,对工程项目中项目公司供应的物资和施工承包商采购的物资的质量进行全过程的监督管理;
(二)向项目公司汇报现场物资供应、管理情况;
(三)按照有关规定,负责施工承包商工程材料的见证取样工作;负责对施工承包商工程材料进行抽样检验工作;
(四)负责组织业主供货设备的开箱检查、检验工作。
第十一条 施工单位职责:
(一)履行施工承包合同中关于物资采购、运输、保管、检验的有关规定;
(二)依据合同检查、接受业主提供的物资;.
(三)保证自行采购的物资符合有关标准和设计要求,对自行采购物资的质量负责。
(四)接受业主、监理对所购物资质量的抽查、检验。
第四章 物资计划管理
第十一条 项目公司应在工程的总体进度已确定,主要设备的技术条件落实之后开展主要设备招标工作;在满足初步设计条件情况下,分批次进行附属设备招标工作。
第十二条 设计单位和设备供货商负责编制工程设备、材料清册。项目公司负责组织审核工程设备、材料清册,编制设备、材料采购计划。
第十三条 施工承包商在中标后依据设计文件、一级网络进度计划及时编制业主提供物资的年度、季度和月度需求计划,上报项目公司。项目公司应及时对物资需求计划组织审核,并据此(复核、调整已订货设备材料的进度计划)编制工程设备、材料的采购计划。
第十四条 出现设计变更、材料代用、进度调整等可能导致物资供需变化的因素时,项目公司、监理单位和施工承包商应及时进行设备材料盘点,并根据需要及时调整计划,做到供需平衡,防止超计划或超量采购。
第五章 物资采购管理
第十五条 物资采购应按照市场机制进行,通过招标或询价、比价方式择优选择工程设备、材料的制造生产厂家和供货商。
第十六条 工程设备、材料按采购估算金额的大小,可实行不同的采购方式。一次单项物资采购金额在10万元人
民币及以上的,必须实行招标采购(特殊材料和用于抢险、抢修的材料除外);一次采购金额在1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零星采购,采用招标、询价、比价采购方式均可。
第十七条 对于采用招标方式进行工程设备、材料采购的,项目公司按《北京****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工程招标管理办法》规定的职责和管理程序,组织编制工程设备、材料招标文件和进行采购招标工作;对采用非招标方式进行工程设备材料采购的,项目公司应采取询价的比价方式择优选择供货商。
第十八条 项目公司可将工程材料按规定分类,在确定技术要求的基础上,实行价格招标,确定一定时间内供应商的工程材料价格,建立长期稳定的供需关系,以规避市场价格波动的风险,并根据工程材料的实际需求量和交货期,适时签订供货合同。对规格、技术要求或供应渠道相同的材料应尽量打包采购以降低采购价格、减少管理成本。
第十九条 施工承包商负责采购的物资在采购合同签定前,应向监理单位上报拟选供货商资质及有关资料,经监理单位审查后方可确定供货商,重要物资(如水泥、地材、大型钢结构、电缆、化工产品、消防设备等)的供货商资质、资料需上报项目公司审查。
第六章 物资供货商管理
第二十条 项目公司应对参加投标或竞价的供货商实行资格评审制度,设立供货商入围选择评价标准,按标准选择参加投标的供货商。应拒绝商业信誉差、质量不稳定和财务状况差的供货商参加投标或竞价。
第二十一条 项目公司在确认供货商优势产品的基础上,结合工程材料的实际需求和地域特点,将符合资格评审标准、具备质量、价格、服务等综合优势的供货商列入合格供货商名单,并根据供货商的履约情况,对供货商进行定期评价与考核。在评价、考核的基础上,动态调整合格供货商名单。
第二十二条 在项目公司对供应商进行选择和评价的基础上,****将逐步建立供货商选择和评价机制,根据各项目公司的评价、考核结果以及供货商的信誉情况,逐步建立合格供货商名单。在同等条件下,项目公司应优先选择列入****合格供货商名单中并有良好业绩的供货商。
第七章 物资检验
第二十三条 项目公司和施工承包商采购的各种工程物资,供货商必须提供质量合格的证明文件,并对所供设备、材料的质量负直接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 按照国家、行业和****的有关规定需要进行检查验收、试验的工程物资,必须按要求经过有相应资质
的机构或个人检验合格后,方准使用。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物资,不得办理结算手续。
第二十五条 项目公司应委托现场物资管理单位或监理单位对供应的工程物资按有关标准进行检验。
第二十六条 施工承包商必须按质量要求和检验标准对采购的设备、材料进行检验,并对其检验的工作质量和检验、试验报告的准确性负责。
第八章 物资保管与发放
第二十七条 工程物资设施的建设应本着永临结合的原则,项目公司应对工程物资堆放场地、仓库的类型、面积及其布置进行统一规划。
第二十八条 项目公司应明确工程物资储存管理的要求,工程物资应按性质、规格、储存条件和检验状态分区码放、定置管理、标识准确。
第二十九条 项目公司应建立工程设备、材料入库、发放和盘点制度并严格执行。防止误领和错领,对有追溯性要求的材料,应建立材料可追溯性管理程序或办法。
第三十条 项目公司应加强工程物资的储存和进、出场的(消防、安全保卫等)管理,对于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材料的运输、储存和发放要遵守国家有关危险品的管理制定,防止材料因自然或人为因素造成不必要的损失或对人员、财产和环境造成危害。
第九章 剩余工程设备材料处置
第三十一条 工程竣工后,项目公司应及时对工程剩余物资进行盘点,确定需要处理的剩余物资明细,并上报****批准。剩余物资的处理应按市场机制处置变现,变现的现金收入应上交财务冲减工程成本。
第三十二条 对于施工承包商超额领取的设备、材料,原则上不予回收,应按采购价直接从应付给施工承包商的合同价款中扣除。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计划发展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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