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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交警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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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交警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
( 含涉企所有收费项目和标准)
监制单位: 益阳市物价局
举报电话: 12358
序号
收费项目名称
计费单位
收费标准( 元)
执收单位
收费对象及范围
收费性质
批准收费的机关及文号
备 注
一
机动车类收费
1、 机动车号牌工本费
各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
车主
行政性
湘价费[ ]63号
号牌工本费包括号牌专用固封装置及号牌安装费用( 不含托架)
( 1) 汽车反光号牌
每副
100
湘价费[ ]63号
补发号牌100元/副
( 2) 摩托车反光号牌
每副
70
湘价费[ ]63号
补发号牌70元/副
( 3) 挂车反光号牌
每副
50
湘价费[ ]63号
补发号牌50元/副
( 4) 三轮汽车、 低速货车、 拖拉机( 含联合收割机) 反光号牌
每副
40
湘价费[ ]63号
不反光号牌每幅25元, 补发号牌40元/副
( 5) 临时号牌( 纸质)
每证
5
湘价费[ ]63号
有效期不超过30天, 补发号牌5元/副
( 6) 单独补发号牌专用固封装置
每个
1
湘价费[ ]63号
2、 机动车行驶证工本费
每证
15
各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
车主
行政性
湘价费[ ]63号
包括所附照片的拍摄和照片塑封费, 补发证15元/证
3、 机动车登记证工本费
每证
10
各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
车主
行政性
湘价费[ ]63号
补发证10元/证
4、 机动车抵押登记费
每车.次
100
各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
车主
行政性
湘价费[ ]63号
5、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费
未社会化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
车主
事业性
湘价费[ ]63号
检验费中含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工本费5元, 由各级公安交警部门收取。超过规定检验时间尚未满一个检验周期检验的, 按同类机动车检验费标准的两倍收取超期检验费; 超过一个检验周期以上的, 在第一次检验收费标准基础上, 按同类机动车周期检验次数累加收费额。超期检验的车辆, 只能由交警部门在核发检验合格证时收取超期检验费。
( 1) 汽车、 三轮汽车、 低速货车( 含联合收割机) 上线检验
每车.次
100
湘价费[ ]63号
机动车安全技术人工检验收费减半收取。属于国家发改委公告的车辆生产企业产品目录规定免检的新机动车上户, 只进行新车上户人工检验( 包括变更、 转籍)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周期为: 从注册登记之日起营运载客汽车5年以内每年检验1次, 超过5年的, 每6个月检验1次; 载货汽车和大、 中型汽车非营运载客汽车 以内每年检验一次, 超过 的每6个月检验1次; 小型、 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6年以内每2年检验1次, 超过6年的每年检验1次, 超过 的每6个月检验1次; 摩托车4年以内每2年检验1次, 超过4年的每年检验1次; 拖拉机和其它机动车辆每年检验1次; 营运机动车在规定检验周期内经安全技术检验合格的, 不得重复进行安全技术检验。一次安全技术检验不合格的机动车第一次复检不收费, 从第二次复检开始, 每次按第一次检验费标准的80%收费。( 流动检测120元/车次)
( 2) 摩托车上线检验
每车.次
50
湘价费[ ]63号
新车上户减半收取
6、 机动车其它证书费
每证
各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
申领证者
行政性
湘价费[ ]63号
( 1) 禁区通行证
5
湘价费[ ]63号
( 2) 特种车辆使用证
5
湘价费[ ]63号
7、 机动车辆档案查询费
每车.次
10
申请查询者
事业性
湘价费[ ]63号
含复印、 打印费
二
驾驶人收费
湘价费[ ]63号
1、 驾驶证工本费
驾驶证申领者
行政性
湘价费[ ]63号
( 1) 驾驶证工本费
每证
10
各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
湘价费[ ]63号
到期审验换发和补发证10元/证, 过期补审换发驾驶20元/证。
( 2) 驾驶员综合信息IC
每卡
90
省公安厅交警总队
湘价费[ ]63号
补发卡50元/卡
2、 驾驶许可证考试费
驾驶证申领者及交通违法应进行驾驶考试者
行政性
湘价费[ ]63号
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记满12分的, 进行科目一考试; 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记分2次以上( 含2次) 记满12分的, 按驾驶证注明的最高准驾车型收取科目一和科目三考试费。
( 1) 汽车( 考领A1、 A2、 A3、 B1、 B2、 C1、 C2、 C3、 M、 N、 P)
每人.次
600
科目三考试由省公安厅交警总队收取, 其它由各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收取
湘价费[ ]63号
收费具体标准为: ①报名审核费每人10元/次; ②交通法规及相关知识( 科目一) 考试费每人次70元; ③A1、 A2、 A3、 B1、 B2、 C1、 C2、 C3、 M、 N、 P类场地驾驶( 科目二) 考试费每人次260元、 道路驾驶( 科目三) 考试费每人次260元; ④C4、 D、 E、 F类科目二考试费每人次160元、 科目三考试每人次160元。科目一、 科目二、 科目三第一次考试不合格者, 可免费补考一次。重新申报考试按标准重新收取。
( 2) 三轮汽车( 考领C4驾驶证) 、 摩托车( 考领D、 E、 F驾驶证)
每人.次
400
各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
湘价费[ ]63号
3、 违法驾驶员道路交通安全教育培训费
人次
160
各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
记分周期内记满12分者
事业性
湘价费[ ]63号
含学习资料费, 该标准为35课时的收费标准。各地具体执行标准, 由各级公安交警部门报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在不超过本标准内核定。
三
清障施救收费
具体标准见附表二
各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
车主
事业性
湘价费[ ]63号
高速公路清障施救费由省公安厅交警总队收取
湖南省道路清障施救费收费项目和标准
收费项目
吊车费
拖车费
说 明
基价
每增加1公里
1、 摩托车系指二轮和边三轮摩托车, 小汽车系指载客19座( 含19座) 以下客车和客货正三轮摩托车、 载货重量1.5吨( 含1.5吨) 以下的货车, 其余为大汽车; 2、 拖吊基价为一般交通事故车辆施救费的托吊基价, 重大交通事故车辆施救费在基价基础上加收50%, 特大交通事故施救费在基价基础上加收100%。基价计费单位为10公里以内( 含10公里) 和额定载重量以内( 含额定载重量) 。基价从实施拖吊车开始计费; 3、 存放在施救单位内或施救单位所属的停车场车辆保管费; 摩托车3元/天.辆, 小汽车10元/天.辆, 大汽车15元/天.辆( 拖吊当天不收费) ; 4、 放空费: 清障车应事故车车主或驾驶员要求到达现场, 但因车主和驾驶员的原因无需拖吊的, 按城市道路50元、 普通道路100元、 高速公路200元收取放空费; 5、 货物转运费: 载重量为5吨的清障车每转运一车( 以5吨为基准) 收费300元; 剩余货物未满半车( 或未满2.5吨) 按每车150元收费, 满半年( 或满2.5吨) 按每车300元收费; 6、 货物装卸费: 每装卸一车货物( 以5吨为基准) 收费300元, 每增加1吨货物加60元, 鲜活及危险物品的装卸费在上述普通货物基础上加50%; 7、 货物保管费: 一般货物20元/吨.天, 贵重及危险物品30元/吨.天; 8、 尸体转运费: 300元/具; 9、 施救后存放于公安交警部门自设停车场的车辆和货物, 因管理原因造成遗失或被盗的, 由清障施救单位负责赔偿; 10、 高速公路上的清障工作应实行就地就近的原则, 交通事故车辆应拖运至就近的高速公路服务区( 车主另有要求的除外) ; 11、 重、 特大交通事故的划分按《公安部关于修改交通事故等级划分标准的通知》( 公通字[1991]113号) 规定执行。12、 施救单位自备设备无法实施吊装作业的, 被施救方可委托施救单位或自行联系吊车实施施救, 收费标准双方协商。
摩托车
50
小汽车
250
200
10
大汽车
300
250
10
备注: 一、 道路清障施救费的收费对象和范围:
1、 城市道路: ( 1) 车辆发生故障, 车主不能自行移开, 造成交通堵塞的车辆; ( 2) 发生交通事故, 经公安交警部门现场勘察处理后不能正常行驶的车辆。
2、 国道、 省道: ( 1) 发生交通事故, 经公安交警部门现场勘察后不能正常行驶的车辆; ( 2) 驾驶员违法且拒不接受公安交警现场处理、 影响她人行车安全的车辆。
3、 高速公路: 发生交通事故不能自行移动或自行移动存在安全隐患的车辆。
二、 收费公示: 各施救单位, 必须在自备设备的显著位置将清障施救收费项目和标准及价格举报电话进行公示( 包括附表二说明中的项目和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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