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国交建质量事故报告调查处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中国交建)质量事故报告调查处理工作,提高质量意识,落实质量责任,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中国交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国交建及所属各企业、各事业部、分公司、各直属项目部(以下简称各单位)质量事故和质量问题的报告和调查处理。受中国交通建设集团的委托,由中国交建代管的存续企业可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三条 质量事故是指建设工程或者产品由于质量原因,不能满足标准和使用要求,而造成返工、经济损失等不良后果,被国家行业主管部门认定为质量事故的事件。质量问题是指在工程建设、产品生产和加工过程中,由于质量
2、原因,不能满足标准和使用要求,而造成修补、返工、经济损失等不良后果,未被国家行业主管部门认定为质量事故的事件。质量投诉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信函、电话、传真、来访等形式反映质量问题的活动。第四条 各单位应当严格执行质量事故报告制度。必须按规定明确主管领导,指定负责部门,落实工作岗位人员和责任。第二章 质量事故分类第五条 质量事故的分类、分级标准应当分别按照国家现行法律法规、行业规定执行(见附件1)。第六条 质量问题按照产生后果的严重程度,分为一般质量问题和重大质量问题。未被行业主管部门定性为质量事故的一般质量问题是指直接经济损失在100万元以内,不影响到建设工程或产品安全、耐久性和使用的
3、质量问题。符合以下三项的,属于重大质量问题:(一)直接经济损失在100万元及以上的;(二)对建设工程或产品安全、耐久性和使用等产生较大影响的;(三)被国家行业主管部门或地方政府通报,对公司各单位的信誉和生产经营产生较大影响的。第三章 质量事故报告第七条 中国交建质量事故实行报告责任制。质量事故报告分为快报和正式报告。质量事故报告应当及时、真实、客观、准确。第八条 质量事故发生后,发生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同时按照国家及行业规定上报相关单位及行政主管部门。第九条 发生重大以下质量事故,发生单位应在24小时内书面快报(见附件2)中国交建安监部和相关事业部,48小时内提交书面正式报
4、告。发生重大及以上质量事故,发生单位应当在2小时内书面快报(见附件2)中国交建安监部、相关事业部和区域总部,24小时内提交书面正式报告。发生一般质量问题,中国交建各二级企业按照季度报表报安监部。发生重大质量问题,发生单位应在24小时内书面快报(见附件2)公司中国交建安监部和相关事业部,48小时内提交书面正式报告。第十条 质量事故书面报告应当包含以下主要内容:(一)项目或工厂(基地)名称、地点、负责人、生产单位、监督单位等相关单位名称;(二)质量事故发生的时间、部位、产品名称以及现场情况;(三)质量事故发生简要经过,造成损伤破坏状况和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四)发生原因的初步分析判断;(五)质
5、量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控制情况;(六)向相关单位及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情况;(七)报告单位、负责人及联系方式;(八)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及相关支持性资料。第十一条 质量事故处置过程中,应当随时续报质量事故处置情况。第四章 质量事故调查处理第十二条 质量事故调查处理按照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原则进行。中国交建各二级企业负责一般质量问题和一般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中国交建各事业部负责归口业务范围内质量投诉、被政府媒体通报的质量问题、重大质量问题和较大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协助中国交建做好重大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中国交建安监部负责组织重大及以上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中国交建各相关职能部门和区域总部协助做好重大
6、及以上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第十三条 质量事故调查处理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按照“四不放过”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质量事故经过和原因,总结汲取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做好责任追究和警示教育。第十四条 质量事故发生后,发生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态扩大,严格保护现场,做好现场处置工作。按照公司新闻发布制度,及时、准确、客观地向新闻媒体公布有关情况。因疏导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并应当采取拍照或录像等直录方式反映现场原状。第十五条 发生重大及以上质量事故,中国交建安监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向中国交建领导报告,同时按
7、规定向有关上级主管部门报告。按照中国交建统一部署,尽快成立由中国交建主管领导为组长,安监部、相关部门、事业部、区域总部及有关单位负责人以及专家为成员的质量事故调查组。发生较大质量事故或重大质量问题,中国交建相关事业部接到报告后,应当尽快成立由事业部负责人任组长,有关单位负责人以及专家为成员的质量事故调查组。发生一般质量事故或者质量问题,中国交建相关二级企业接到报告后,应的尽快成立由企业主管领导任组长,有关单位负责人以及专家为成员的质量事故调查组。第十六条 质量事故调查组的主要任务如下:(一)查明事故发生的原因,必要时组织技术鉴定; (二)核定直接经济损失; (三)查明责任单位、责任人;(四)组
8、织提出处理建议方案;(五)提出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的要求;(六)对事故责任的认定,提出处理建议;(七)配合政府做好质量事故调查;(八)撰写质量事故调查报告。第十七条 质量事故调查组有权向相关单位和个人了解事故有关情况,调阅相关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和隐瞒。质量事故发生单位的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不得擅离职守,并应当随时接受事故调查组的询问,如实提供有关情况。第十八条 质量事故调查中需要进行技术鉴定时,调查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单位进行技术鉴定。必要时可直接组织专家进行技术鉴定。第十九条 质量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二)事故发生经过;(三)
9、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和性质;(五)政府对事故的处理意见及认定情况;(六)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处理建议;(七)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质量事故调查报告应当附现场调查记录、图纸、照片,技术鉴定和试验检测报告,当事人的自述材料,直接经济损失材料,发生时的工艺条件、操作情况和设计文件等附件资料。调查组成员应当在事故调查报告上签名。第二十条 对于质量投诉、被政府通报的质量问题、重大质量问题和重大以下质量事故,相关调查单位在调查工作结束后10日内,应当将调查报告报送中国交建安监部备案。第二十一条 质量事故处理必须依法合规,各项手续必须健全。返工、维修等有关处理方案必须经过上级单位和按照国
10、家规定的相关单位审定、备案后实施。实体或者产品必须按照规定经过质量评定与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或者进入下一阶段生产。第二十二条 对于质量投诉、被政府媒体通报的质量问题、重大质量问题和重大以下质量事故,处理完成后,中国交建相关事业部或者二级企业应当尽快写出详细的处理情况报告,与政府部门结案报告及时报中国交建安监部备案。第五章 罚 则第二十三条 质量事故发生后,未按有关规定及时报告,迟报、漏报、谎报和瞒报事故的;伪造或者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销毁事故痕迹、物证或者资料的;拒绝、阻碍接受调查或者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在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的,中国交建将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第二十四条 对发生质
11、量事故的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追究按照中国交建质量事故责任追究规定执行,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章 附 则第二十五条 发生因质量原因造成的人员伤亡事故,按照公司有关生产安全事故报告调查处理规定执行。第二十六条 各单位应当参照本办法,编制质量事故报告处理细则,规范质量问题和事故报告处理工作。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中国交建安监部负责解释。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附件1各行业质量事故分级标准一、公路工程依据:公路工程质量管理办法(交公路发199990号)。公路工程质量事故的分类及其分级标准:公路工程质量事故分质量问题、一般质量事故及重大质量事故三类。1.质量问题:质量
12、较差、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包括修复费用)在万元以下。2.一般质量事故:质量低劣或达不到合格标准,需加固补强,直接经济损失(包括修复费用)在万元至万元之间的事故。一般质量事故分三个等级:一级一般质量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万元之间。 二级一般质量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万元之间。三级一般质量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在万元之间。3.重大质量事故:由于责任过失造成工程倒塌、报废和造成人身伤亡或者重大经济损失的事故。重大质量事故分为三个等级: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一级重大质量事故:死亡人以上;直接经济损失万元以上;特大型桥梁主体结构垮塌。 (2)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二级重大质量事故:死亡人以上,人以下;直接经济损
13、失万元以上,不满万元;大型桥梁主体结构垮塌。()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三级重大质量事故:死亡人以上,人以下;直接经济损失万元以上,不满万元;中小型桥梁主体结构垮塌。事故报告:第三条 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归口管理全国公路工程质量事故,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归口管理本辖区内的公路工程质量事故。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原则。重大质量事故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会同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调查处理;一般质量事故由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调查处理;质量问题原则上由建设单位或企业负责调查处理。第五条 质量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必须以最快的方式,将事故的简要情况同时向建设单位、监理单位、质量监督站报告。在质量
14、监督站初步确定质量事故的类别性质后,再按下述要求进行报告: 质量问题:问题发生单位应在天内书面上报建设单位、监理单位、质量监督站。 一般质量事故:事故发生单位应在天内书面上报质量监督站,同时报企业上级主管部门、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和省级质量监督站。重大质量事故:事故发生单位必须在小时内速报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和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同时报告省级质量监督站和部质监总站(传真号:),并在小时内报出公路工程重大质量事故快报(附表一)。二、水运工程水运工程质量事故等级划分和报告制度(试行)(水运质监字1999404号)。水运工程质量事故及其分级标准:水运工程质量事故分质量问题、一般质量事故及重大质量事故三类。
15、 质量问题:在施工阶段及质量保修期,因质量较差,影响工程正常使用,需经返工或修复才能达到合格要求,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10万元以下的。 一般质量事故:质量低劣、达不到合格标准、造成工程永久性缺陷,直接经济损失在10万元至100万元之间的事故。一般质量事故分二个等级。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一般质量事故: 1、直接经济损失在50万元至100万元; 2、小型水运建筑物降低使用标准。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二级一般质量事故: 1、直接经济损失在10万元至50万元; 2、水工主体工程因永久性缺陷而造成使用不便,或严重影响建筑物美观。 重大工程质量事故:工程倒塌、报废、降低使用标准、造成人员伤亡或
16、重大经济损失的事故,重大质量事故分为三个等级。 (一)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一级重大质量事故: 1、死亡25人(含25人)以上; 2、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 3、五万吨级以上码头(内河万吨级)、船坞,五千吨级以上船闸主体垮塌。 (二)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二级重大质量事故: 1、死亡10人以上,24人(含24人)以下; 2、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 3、万吨级以上码头(内河千吨级)、船坞,千吨级以上船闸主体结构垮塌。 (三)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三级重大质量事故: 1、死亡1人以上,9人(含9人)以下; 2、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 3、万吨级以上码头(
17、内河千吨级)、船坞,千吨级以上船闸降低使用标准。事故报告:第三条 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按照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原则进行。国务院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全国水运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省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交通部派出机构归口管理职责范围内的水运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重大质量事故由国务院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调查处理;一般质量事故由省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调查处理;质量问题原则上由项目法人或企业负责调查处理。第五条 质量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必须以最快的方式上报。一、质量问题,问题发生单位应在2天内书面上报项目法人单位、监理单位、质量监督站。 二、一般质量事故,按以下程序报告: (
18、一)由国家立项的水运工程(包括支持系统有关的工程项目),事故发生单位应在2天内书面报交通部水运司和部基本建设质量总站。由部派出机构管理的水运工程项目,要同时抄部派出机构。 (二)其它大中型水运工程项目的质量事故,事故发生单位在报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时,还应报交通部水运司和部基本建设质监总站。 (三)地方管理的小型水运工程项目的质量事故,事故发生单位报地方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同级质量监督站。 三、重大工程质量事故,事故发生单位应在2小时内按第二款的报告程序报上级主管部门,同时应尽快逐级转报交通部水运司和部基本建设质监总站,并在10小时内报出水运工程重大质量事故快报。 四、事故发生单位在向交通行政
19、主管部门和质量监督站报告的同时,也要报告其上级主管部门、项目法人单位、监理单位,其上级主管部门、项目法人单位、监理单位要按本制度的规定,认真履行各自的职责,作好有关工作。三、铁路建设工程依据: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处理规定铁建设2009171号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及工程质量问题。(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工程质量特别重大事故:l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及以上;2导致铁路交通重大及以上事故,或对运输生产、安全以及铁路建设安全、工期、投资等产生重大影响。(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工程质量重大事故:1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及以上,1000万元以下;
20、2导致铁路交通较大事故,或对运输生产、安全以及铁路建设安全、工期、投资等产生很大影响。(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工程质量较大事故:1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及以上,500万元以下;2直接导致铁路交通一般事故,或对运输生产、安全以及铁路建设安全、工期、投资等产生较大影响。(四)具有下列情形者,属工程质量一般事故:1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2直接导致铁路交通一般事故,或对运输生产、安全以及铁路建设安全、工期、投资等产生一般影响。(五)具有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所列情形,但未导致铁路交通事故,未对运输生产、安全以及铁路建设安全、工期、投资等产生影响,且施工单位自行整改到位的,属工程质量问题。事故报
21、告,依据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2号)第四十三条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实行逐级报告制度。特别重大事故逐级上报国务院,重大事故、较大事故逐级上报国家铁路局,一般事故上报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事故情况。第四十四条发生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应在事故发生后24小时内,向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扩大,保护事故现场。逾期不报的,按隐瞒事故处理。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依据:关于做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通知(建质2010111号)。事故等级划分:根据工程质量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
22、接经济损失,工程质量事故分为4个等级:(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事故报告:(一)工程质量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工程建设单位负责人报告;工程
23、建设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报告。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二)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依照下列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并同时通知公安、监察机关等有关部门:1、较大、重大及特别重大事故逐级上报至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一般事故逐级上报至省级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事故情况。2、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上报事故情况,应当同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接到重大和特别重大事故的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国务院。
24、3、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逐级上报事故情况时,每级上报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五、水利工程依据: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暂行规定(水利部令第9号)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分类标准 事故类别损失情况特大质量事故重大质量事故较大质量事故一般质量事故事故处理所需的物质、器材和设备、人工等直接损失费用(人民币万元)大体积混凝土,金结制作和机关安装工程3000500300010050020100土石方工程,混凝土薄壁工程10001001000301001030事故处理所需合理工期(月)636131事故处理后对工程功能和寿命影响影响工程正常使用,需限制条件运行不影响正常使用,但对工程寿命有较大影响不影响正常使用,但对工程
25、寿命有一定影响不影响正常使用和工程寿命注:1.直接经济损失费用为必需条件,其余两项主要适用于大中型工程; 2.小于一般质量事故的质量问题称为质量缺陷。事故报告:第九条 发生质量事故后,项目法人将事故的简要情况向项目主管部门报告。项目主管部门接事故报告报告后,按照管理权限向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一般质量事故向项目主管部门报告。较大质量事故逐级向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机构报告。重大重故事故逐级向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机构报告抄报水利部。特大质量事故逐级向水利部和有关部门报告。第十一条 发生(发现)较大、重大和特大质量事故,事故单位要在48小时内向第九条所规定单位写出书面报告;突发性事故,事故单位要在4小时内电话向上述单位报告。六、工业产品参考机械工业企业产品质量事故分类(JB/T5057-2006),结合中国交建工业企业实际,质量事故按照经济损失大小分为一般质量事故、较大质量事故和重大质量事故三类。 事故类别损失情况一般质量事故较大质量事故重大质量事故直接经济损失费用(人民币万元)10100100500500附件2中国交建重大质量问题(事故)快报表填报单位(章)项目(产品)名称负责人发生时间发生地点直接经济损失伤亡情况项目(产品)交付、交验、使用情况相关参与单位名称及资质等级质量问题(事故)性质初步判断事故经过及初步原因分析采取措施填报人: 联系电话: 主管领导: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