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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实施标准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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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实施《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准则   1.总则   1.1为保证居民生活饮用水水质符合安全卫生,逐步达到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要求,保护人民的身体健康,促进农村改水事业的发展,特制定本准则。   1.2本准则适用于广大农村居民点的集中式给水和分散式给水。   1.3在新建或改建集中式给水时,对水源选择、水源防护和工程设计要符合本准则及有关标准、法令的要求,事先认真审查设计,事后组织竣工验收,经卫生行政部门同意后,方可投入使用。供水单位必须保证水质符合本准则的要求。   1.4分散式给水的水源选择、水质鉴定、水源卫生防护和经常管理工作,由供水所在地的乡、镇政府委托当地有关单位管理。   2.水质分级评价准则和卫生要求   2.1农村生活饮用水水质不得超过下表所规定的限值。(见下页)   2.2集中式给水除根据需要具备必要的净水设施外,必须进行消毒,保证正常运转,并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以保证供水质量。   2.3农村给水的水质应达到二级以上,但是,在特殊情况下,如水源选择和处理条件受限制的地区,容许按三级水质要求处理。   2.4二级、三级水质要求主要是考虑某些地区由于经济、地理等因素所致的水源选择和处理条件受到限制的情况,对某些指标适当放宽了要求。但是,决不准以二、三级水的要求做为借口,放松对“三废”的排放要求,使污染水源、恶化水质的行为合法化。   3.水源选择、水源卫生防护及本准则未做明确规定的其它卫生要求,参照现行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85)和《农村生活饮用水量卫生要求》(GB11730—89)有关规定执行。   4.水质检查:应参照现行《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和《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GB5750—85)中有关规定执行。    生活饮用水水质分级要求 项   目 一 级  二 级 三 级 感官性状和一般化学指标:         色(度) 15,并不呈现其它异色 20 30 浑浊度(度) 3,特殊情况不超过5 10 20 肉眼可见物 不得含有 不得含有 不得含有 PH 6.5~8.5 6~9 6~9 总硬度(ml/L以碳酸钙计) 450 550 700 铁(ml/L) 0.3 0.5 1.0 锰(ml/L) 0.1 0.3 0.5 氯化物(ml/L) 250 300 450 硫酸盐(ml/L) 250 300 400 溶解性总固体(ml/L) 1000 1500 2000 毒理学指标:         氟化物(ml/L) 1.0 1.2 1.5 砷(ml/L) 0.05 0.05 0.05 汞(ml/L) 0.001 0.001 0.001 镉(ml/L) 0.01 0.01 0.01 铬(六价) (ml/L) 0.05 0.05 0.05 铅(ml/L) 0.05 0.05 0.05 硝酸盐(ml/L以氮计) 20 20 20 细菌学指标:         细菌总数(个/ml) 100 200 500 总大肠菌群(个/L) 3 11 27   (接触30分钟后)       游离余氯(ml/L) 0.3 不低于0.3 不低于0.3   出厂水不低于         末梢水不低于 0.05 不低于0.05 不低于0.05   ①一级:期望值;二级:允许值;三级:缺乏其它可选择水源时的放宽限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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