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登记制度(起重机械)为了确保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强化在用起重机械的安装使用登记管理,订立本制度。一、使用的起重机械,应是由取得国家质检总局颁发的特种设备(起重机械)制造许可证单位制造的产品,且经过法定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验合格的产品。二、起重机的安装须由取得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特种设备(起重机械)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单位进行,安装施工前须书面告知市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三、起重机械安装过程须经法定检验检测机构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监督检验合格。四、起重机械在投入使用前或投入使用后一个月内,应携带起重机械出厂技术资料、安装过程监督检验资料、作业人员资格证件等资料到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使用注册登记手续,取得检验合格标志并悬挂于起重机械显著位置后方可投入使用。五、须由持证上岗人员专职操作,实行“定人、定机、定岗”制,无证人员不得擅自启动、操作。六、持证上岗人员必须坚守岗位,认真负责,严格按安全操作规范、规定、规程作业,并定期对起重机械进行检查、保养和维修,严禁机械带病转动。认真作好台班记录和交、接班记录。七、上岗人员因玩忽职守,违章操作损坏了机械设备,或造成了安全事故和损失,应承担相应的经济和法律责任。八、本制度从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