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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组织机构.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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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第一节第一节 公司组织机构概述公司组织机构概述一、公司治理与公司组织机构二、公司治理的理论依据和原则三、公司治理模式的选择四、公司组织机构的基本构成一、公司治理与公司组织机构一、公司治理与公司组织机构1、公司治理的概念和原因。所谓公司治理,就是约束经营者的机制。其目的在于通过合理分配公司的权力资源,不断完善公司管理运营与监督控制的权力配置系统,促进其良性运转,以实现公司的经营目标并最终实现股东利益的最大化。股东与经营者的利益不一致,信息不对称。遏制管理腐败:第一,大股东控制的公司,防止大股东对中小股东的剥夺。第二,股权分散的公司,防止经营者对股东的利益侵害。2、公司治理结构与公司组织机构的关系

2、公司机构是公司治理的物质基础,公司治理起自于对公司组织机构的改造,完成于具有新内容的公司组织机构的确立。二、公司治理的依据和原则二、公司治理的依据和原则1、现代公司治理理论依据。委托代理理论。委托代理理论。利益相关者理论。利益相关者理论。2、公司治理的原则。资本支配与资本平等原则。资本支配与资本平等原则。权力分立和权力制衡原则。权力分立和权力制衡原则。三、公司治理模式的选择三、公司治理模式的选择1、外国的经验。外国公司治理结构大体分为三种类型:外国公司治理结构大体分为三种类型:英美型模式。英美型模式。典典型型的的英英美美型型公公司司的的特特点点是是股股权权分分散散和和总总经经理理持股甚小。持股

3、甚小。英英美美型型的的公公司司治治理理结结构构所所依依赖赖的的是是公公司司运运作作的的高度透明和比较完善的立法和执法体系。高度透明和比较完善的立法和执法体系。单层委员会制:单层委员会制:股东会股东会董事会董事会经理,不设监事会。经理,不设监事会。美国公司治理的五道防线美国公司治理的五道防线:A.经理报酬经理报酬激励机制。激励机制。B.建立独立公正的董事会建立独立公正的董事会外部董事外部董事C.股东会权力的行使股东会权力的行使“用脚投票用脚投票”D.D.公司并购公司并购接管威胁。接管威胁。E.E.社会监督社会监督评估、审计、信息披露评估、审计、信息披露 日德型模式日德型模式双层委员会制。A.德国

4、是纯粹双层制德国是纯粹双层制,即:股东会股东会监事会监事会董事会(经理)董事会(经理)B.日本是双层并列制日本是双层并列制或者三角制:董事会董事会经理经理股东会股东会 监事会监事会香港(东南亚)的家族企业模式香港(东南亚)的家族企业模式。家族企业的突出特点突出特点是股权集中且稳定,经理人高度持股。经理人高度持股,无需腐败。四、我国公司组织机构的基本构成四、我国公司组织机构的基本构成1、最高权力机关、最高权力机关股东会。股东会。2、经营决策机关、经营决策机关董事会。董事会。3、权力监督机关、权力监督机关监事会。监事会。4、业务执行机关、业务执行机关经理。经理。第二节第二节 股东会股东会一、股东会

5、的概念一、股东会的概念二、股东会的职权二、股东会的职权三、股东会会议及其种类三、股东会会议及其种类四、股东会会议的召集四、股东会会议的召集五、股东表决权的行使五、股东表决权的行使六、股东会会议决议六、股东会会议决议七、股东会决议的效力七、股东会决议的效力一、股东会的概念一、股东会的概念 1、概念【股东会】是指依法由公司全体股东组成的公司最高权力机关,是股东在公司内部行使股东权的法定组织。在我国公司法中,有限责任公司称为股东会,股份有限公司称为股东大会。2、特征股股东东会会须须由由全全体体股股东东组组成成,具具有有全全员员性。性。股股东东会会是是公公司司的的意意思思形形成成机机构构和和最最高高权

6、力机构。权力机构。这一特征同时也揭示了股东会的性质和法律地位。股东会是公司依法必设的机构。股东会是公司依法必设的机构。我国国国有有独独资资公公司司不设股东会,而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和部门授权董事会行使部分股东会职权。二、股东会的职权二、股东会的职权第三十八条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第三十八条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四)审议批

7、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方案;(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方案;(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九)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九)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十)修改公司章程;(十)修改公司章程;(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十

8、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上签名、盖章。第一百条本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关于第一百条本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职权的规定,适用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职权的规定,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于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三、股东会会议的种类三、股东会会议的种类定期会议定期会议临时会议临时会议第四十条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应当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代表十

9、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第一百零一条股东大会应当每年召开一次年会。有第一百零一条股东大会应当每年召开一次年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一)董事人数不足本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一)董事人数不足本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一时;(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

10、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的股东请求时;(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临时会议的法定事由持有一定比例股份的股东申请持有一定比例股份的股东申请。董事提议或董事会认为必要董事提议或董事会认为必要监事提议或监事会认为必要监事提议或监事会认为必要发生法定事由发生法定事由需要注意的是:创设会议需要注意的是:创设会议股东会会议还应包括一类特殊的会议,就是公司的创设会议。股份公司称为创立大会,有限公司称为首次会议。其实质也是股东会会议。四、股东会会议的召集四、股东会会议的召集1、召集人和主

11、持人董事会监事会股东2、召开前的程序通知时间、地点及会议内容第四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设立董事会的,股第四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设立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执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行董事召集和主持。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

12、者不履行召集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或者监事不的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第一百零二条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第一百零二条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

13、以上董事共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推举一名董事主持。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自行召集和主持。第四十二条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第四十二条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但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是

14、,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有约定的除外。第一百零三条召开股东大会会议,应当将会第一百零三条召开股东大会会议,应当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二十日前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二十日前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各股东;发行无记名股票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各股东;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应当于会议召开三十日前公告会议召开的的,应当于会议召开三十日前公告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

15、日前提出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临时提案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并书面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案后二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交股东大会审议。临时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临时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并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股东大会不得并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股东大会不得对前两款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无记对前两款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无记名股票持有人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应当于会名股票持有人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应当于会议召开五日前至股东大会闭会时将股票交

16、存于议召开五日前至股东大会闭会时将股票交存于公司。公司。五、股东表决权的行使五、股东表决权的行使1、股东表决权行使的一般原则股权平等,“资本多数决”。第四十三条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第四十三条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有规定的除外。第一百零四条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第一百零四条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但是,公司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但是,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2、股东表决权行使的方式亲自行使代理行使第第一一百百零零七七条条股股东东可可以以委委托托代代理理人

17、人出出席席股股东东大大会会会会议议,代代理理人人应应当当向向公公司司提提交交股股东东授授权权委委托书,并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托书,并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代代理理人人的的资资格格:与与股股东东会会决决议议事事项项无无利害关系利害关系对代理表决权的限制。对代理表决权的限制。委委托托代代理理人人人人数数的的限限制制,接接受受数数人人委委托托时的的表决权限制时的的表决权限制代理权招揽(招集)制度代理权招揽(招集)制度3、表决权行使的特别限制。限制控股股东表决权。限制控股股东表决权。第十六条第十六条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

18、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者股东大会决议。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股东表决权回避。股东表决权回避。公司持有自己股份者,无表决权。公司持有自己股份者,无表决权。六、股东会决议、股东会决议1、股东法定出席比例我我国国公公司司法法没没有有明明确确规规定定,但但是是可可以以类类推解释,推解释,第第九九十十一一条条创创立立大大会会应应有有代代表表股股份份总总数数过半数的认股人出席,方可举行。过半数的认股人出席,方可举行。2、表决权计算方法直接投票制累计投票制第一百零六条

19、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可以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本法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3、决议通过的法定比例、决议通过的法定比例普通决议普通决议特别决议特别决议第四十四条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第四十四条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股东会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

20、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表决权的股东通过。第第一一百百零零四四条条股股东东大大会会作作出出决决议议,必必须须经经出出席席会会议议的的股股东东所所持持表表决决权权过过半半数数通通过过。但但是是,股股东东大大会会作作出出修修改改公公司司章章程程、增增加加或或者者减减少少注注册册资资本本的的决决议议,以以及及公公司司合合并并、分分立立、解解散散或或者者变变更更公公司司形形式式的的决决议议,必必须须经经出出席席会会议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七、股东会决议的效力七、股东会决议的效

21、力对参加股东会的股东有效,无论投了赞成票、反对票还是弃权票对所有股东有效,无论是否参加股东会对董事会、监事会、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有效股东会决议瑕疵及其救济股东会决议的无效。自始、当然、确定无效;确认之诉股东会决议的撤销。溯及既往的无效,撤销之诉第二十二条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第二十二条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

22、股东可以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销。股东依照前款规定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可股东依照前款规定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应公司的请求,要求股东提供相应担保。以应公司的请求,要求股东提供相应担保。公司根据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公司根据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已办理变更登记的,人民法院宣告该决议无效已办理变更登记的,人民法院宣告该决议无效或者撤销该决议后,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或者撤销该决议后,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变更登记申请撤销变更登记。第三节第三节 董事会董事会一、董事会的概念

23、与法律地位一、董事会的概念与法律地位二、董事会的产生与组成二、董事会的产生与组成三、董事会的职权三、董事会的职权四、董事会会议四、董事会会议一、董事会的概念与法律地位一、董事会的概念与法律地位 1、概念【董事会】是指依法由股东会选举产生的董事组成的代表公司并行使经营决策权的公司常设机关。2、法律地位、法律地位由股东会选举产生,因此向股东会负责。是公司常设的经营决策机关,是公司的对外代表机关。3、董事会与股东会的关系、董事会与股东会的关系英英美美法法系系认认为为董董事事会会与与股股东东会会的的关关系系是是信信托托关关系系,所所以以只只要要董董事事会会认认为为他他们们采采取取的的行行为为对对公公司

24、司和和股股东东有有利利,就就可可以以自自行做出决定,权力很大。行做出决定,权力很大。大大陆陆法法系系把把董董事事会会与与股股东东会会之之间间的的关关系系视视为为代代理理关关系系,因因此此董董事事会会只只能能在在股股东东会会授授权权的的范范围围内内做做出出决决定定,超超出出职职权权范范围的行为视为无效围的行为视为无效。二、董事会的产生与组成二、董事会的产生与组成1、董事会的产生和任期、董事会的产生和任期通通常常由由股股东东会会选选举举董董事事,由由董董事事组组成成董董事事会会。(职职工工代代表表董董事事例例外外)更更换换董董事事通通常常也也需需股股东东会会决决议议。董董事事一一般般为为自自然然人

25、人,但但也也有有国国家家法法律律规规定定法法人人也也能能成成为为董事。董事。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五条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其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其他两个以上的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他两个以上的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任公司,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成员中也可以有公司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成员中也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职工代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选举产生。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零九条董事会成

26、员中可以有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职工代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选举产生。第四十六条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第四十六条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以连任。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

27、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务。2、董事会的组成组成的人数:组成的人数:313,519董董事事会会设设董董事事长长一一人人,可可以以设设副副董董事事长长。董董事事长长、副副董董事事长长的的产产生生办办法法由由公公司司章章程程规规定定,或或者者由由董董事事会会以以全全体体董董事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的过半数选举产生。董事分类董事分类内部董事和外部董事内部董事和外部董事我国在上市公司中推行独立董事制度。【独立董事】?何谓独立董事?独立董事在公司治理中发挥什么作用?独立董事与监事会是什么关系?三、董事会的职权三、董事会的职权我国公

28、司法对董事会的职权采取了列举式的规定。公司法规定了董事会的对内的经营管理权和对外的业务代表权。第四十七条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第四十七条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一)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

29、发行公(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司债券的方案;(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的方案;(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四

30、、董事会会议四、董事会会议1、董事会会议的种类普通会议普通会议临时会议临时会议第第一一百百一一十十一一条条董董事事会会每每年年度度至至少少召召开开两两次次会会议议,代代表表十十分分之之一一以以上上表表决决权权的的股股东东、三三分分之之一一以以上上董董事事或或者者监监事事会会,可可以以提提议议召召开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会临时会议。2、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召集人:董事长副董事长推举的董事第四十八条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召集程序:召集程序:董事会每年度至少召

31、开两次会议,每次会议应董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两次会议,每次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日前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代当于会议召开十日前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和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董事会召开临时会议,可以主持董事会会议。董事会召开临时会议,可以另定召集董事会的通知方式和通知时限。另定召集董事会的通知方式和通知时限。3、董事会的决议、董事会的决议 我我国国公公司司法法规规定定,董董

32、事事会会决决议议的的表表决决,实行一人一票制。实行一人一票制。有有限限公公司司董董事事会会的的决决议议方方式式和和表表决决程程序序由公司章程规定。由公司章程规定。股股份份公公司司董董事事会会会会议议应应由由12以以上上的的董董事事出出席席方方可可举举行行;董董事事会会做做出出决决议议,必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董董事事会会会会议议,应应由由董董事事本本人人出出席席;董董事事因因故故不不能能出出席席,可可以以书书面面委委托托其其他他董董事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范围。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范围。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

33、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的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股东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大会决议,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以免除责任。第四节第四节 监事会监事会一、监事会的概念和地位一、监事会的概念和地位二、监事会的组

34、成二、监事会的组成三、监事会的职权三、监事会的职权一、监事会的概念和地位一、监事会的概念和地位监事会是依法产生,对董事和经理的经营管理行为及公司财务进行监督的常设机构。它代表全体股东对公司经营管理进行监督,行使监督职能,是公司的监督机构。二、监事会的组成二、监事会的组成监监事事会会由由监监事事组组成成。关关于于监监事事的的组组成成,我我国国公公司司法法规规定定监监事事会会由由股股东东代代表表和和适适当当比比例例的的公公司司职职工工代代表表组组成成,具具体体比比例例由由公公司司章章程程规规定定。监监事事会会中中的的职职工工代代表表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关关于于监监事事会

35、会的的监监事事数数目目,我我国国公公司司法法规规定定,有有限限责责任任公公司司,经经营营规规模模较较大大的的,设设立立监监事事会会,其其成成员员不不得得少少于于3人人;股股东东人人数数较较少少和和规规模模较较小小的的,可可以以设设12名名监监事事。股股份份有有限限公公司司设设监监事事会会,其其成成员员不得少于不得少于3人。人。第五十二条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监事会,第五十二条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三人。股东人数较少或其成员不得少于三人。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至二名监事,不设立监事会。至二名监事,不设立监事会。监事会应当包括股

36、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规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形式民主选举产生。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选举产生。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监事的任期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监事任期届满,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

37、以连任。连选可以连任。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三、监事会的职权三、监事会的职权第五十四条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行使下列职权:(一)检查公司财务;(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三)当董事、高级管理

38、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六)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六)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监事行使职权的保障第五十五条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第五十五条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

39、,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发现公司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承担。第五十七条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第五十七条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监事会会议及其决议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股份公司监事会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

40、次会议。股份公司监事会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监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第五节第五节 经理经理一、经理的概念和地位一、经理的概念和地位经理是由董事会聘任的、负责组织日常经营管理活动的公司常设业务执行机关。公司董事会可以决定由董事会成员兼任经理。二、经理的职权二、经理的职权我国公司法第

41、50条、119条规定了经理的职权。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实施董事会决议;(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案;(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负责人;(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

42、决定(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八)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八)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公司章程对经理职权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公司章程对经理职权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第六节第六节 董事、监事、高级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义务和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义务和责任责任一、任职资格二、义务三、责任一、任职资格一、任职资格我我国国公公司司法法对对于于董董事事、监监事事和和高高级级管管理理人人员员的的任任职职资资格格是是一一并并加加以以规规定定的的,并并采取了明确列举的立法方式。采

43、取了明确列举的立法方式。第一百四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第一百四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五年;(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三)担任破产清算

44、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公司违反前款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监公司违反前款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监

45、事或者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该选举、事或者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监事、高级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第一款所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第一款所列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列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1、忠诚义务2、勤勉义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

46、挪用公司资金;(一)挪用公司资金;(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义开立账户存储;(三)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三)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四)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四)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五)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五)未经

47、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六)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六)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八)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八)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公司所有。勤勉义务规范的缺失勤勉义务规范的缺失判断标准是什么?判断标准是什么?三、董事、监事、高级管

48、理人员违反义务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义务的责任的责任违反义务对公司造成损害的民事赔偿责任第第一一百百五五十十条条董董事事、监监事事、高高级级管管理理人人员员执执行行公公司司职职务务时时违违反反法法律律、行行政政法法规规或或者者公公司司章章程程的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一百五十二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第一百五十二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一百五十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49、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本法第一百五十条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本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

50、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违反义务造成第三人损害的民事赔偿责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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