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选址许可办事指南
行政许可内容
对建设项目用地提出规划选址意见。
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1989年12月26日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
2、《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1992年7月18日广东省第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第七条、第二十七条;
3、《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1998年5月15日深圳市第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01年3月22日深圳市第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修订)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
4、《深圳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2000年3月3日深圳市第二届人大常务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第六条。
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以我市近期建设规划年度实施计划为年度总量;??则上未列入全市近期建设规划年度实施计划的,不予办理规划选址许可。
行政许可条件
(一)政府投资项目
1.符合城市规划;
2.已列入近期建设规划年度实施计划;
3.取得项目建议书批复。
(二)社会投资项目
1.符合城市规划;
2.已列入近期建设规划年度实施计划;
3.申请进入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的工业项目,应取得市科技主管部门关于高科技项目的认定书,其中申请进入高新技术产业带的工业项目,还应取得市高新技术产业带办公室有关批文;
4.物流项目应取得市物流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物流项目的认定书。
(法律依据:《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第二十七条;《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深圳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第六条;《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重大投资项目审批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深府〔2006〕22号);《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重大投资项目审批制度第二阶段改革方案的通知》(深府〔2006〕265号);《深圳市协议类工业用地项目评估暂行办法》第八条)
申请材料
1、申请书(原件1份);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1)个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核原件)1份;
(2)企业的,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工商部门复印专用章)及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证明原件各1份;
(3)事业单位或其他社团组织,提供政府批准成立的批准文件复印件(核原件)或核准登记证明原件、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证明原件各1份;
(4)国家机关的,提供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证明原件1份;
(5)单位或个人授权他人代理的,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委托代理人个人身份证复印件(核原件)各1份;
(6)境外企业、组织及个人提交的身份证明按规定需经过见证或认证(原件1份),香港和澳门的需经司法部授权的律师见证(原件1份);
3、可行性研究报告(原件1份);
4、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及环保部门的审查意见(复印件1份,核原件);
5、申报项目的批准文件(复印件1份,核原件)及相关图纸(原件2份);
6、政府投资项目的计划立项批文(复印件1份,核原件)。
7.申请以协议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工业建设项目选址进行评估的,还应提交:
(1)工业用地项目评估申报表(一式2份,并提供电子版本。下载网址:或);
(2)企业营业执照(或商业登记证)副本(复印件1份,验原件);
(3)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各1份),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4)企业董事会(或股东会)关于投资项目的决议(原件1份,应当列明项目投资规模、建设规模、建设进度、资金保障等内容);
(5)按规范格式编写的项目可行性报告(原件2份,并提供电子版本);
(6)银行或相关单位出具的资金证明文件(原件1套);
(7)会计事务所出具的企业上两个年度审计报告及近期财务报表(复印件2份,验原件;新设企业无需提供);
(8)企业上年度纳税证明和员工社保情况证明(原件各1份,新设企业无需提供);
(9)申请在产业带内用地的项目还应当提交《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和《深圳市高新技术项目认定证书》(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新设企业无需提供《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
法律依据:《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第四十一条;《深圳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第六条;《深圳市协议类工业用地项目评估暂行办法》(深府办〔2006〕150号)第六条。
(法律依据:《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第四十一条;《深圳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第六条)
申请人需填写《深圳市建设项目规划选址申请表》(见附件)。该申请表格可在市规划局及各分局行政服务窗口领取,或在网上免费下载。
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市规划局或各分局行政服务窗口。
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由市规划局或各分局决定,其中,城市规划未确定区域的重大项目的规划选址,由规划主管部门提请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审议;同意的核发《深圳市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不同意的,予以书面答复。(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三十条;《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
行政许可程序
申请人到市规划局或各分局行政服务窗口递交申请材料---审批---同意选址的核发《深圳市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不同意选址的书面答复。
行政许可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对城市规划未确定区域的重大项目的规划选址申请,由市规划部门提请市规划委员会审议。市规划委员会审议通过的,市规划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审议未通过的,市规划部门予以书面答复。(法律依据:《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第四十一条)申请评估的工业用地项目经核实具备《深圳市协议类工业用地项目评估暂行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条件的,由评估部门在20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评估会,对该项目是否供地、用地规模、建设规模和选址区位等方面内容向市规划部门出具评审意见,技术工艺复杂和专家评估分歧较大的项目,经项目评估部门主要领导同意,评估时限可适当延长,但延长时间最多不超过10个工作日。不符合《深圳市协议类工业用地项目评估暂行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条件或提交虚假材料的,评估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直接向市规划部门出具不予供地的评审意见。上述协议类工业用地项目评估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办法规定的期限内。法律依据:《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第四十一条;《深圳市协议类工业用地项目评估暂行办法》第八条。
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深圳市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取得《深圳市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一年内,未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该《深圳市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自行失效。(法律依据:《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第四十二条)
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取得《深圳市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后,方可申请办理设计任务书及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行政许可收费
无
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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