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实习协议书
甲方(用人单位)名称:
公司类别:
法定代表人:
地址:
乙方(实习者)姓名: 年龄:
性别: 民族:
户籍所在地:
户口种类:
居民身份证号码:
国籍及护照号码:
家庭住址:
邮政编码:
常用联系方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实习协议法》及本地相关法规等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本协议。
第一章 实习协议期限
第一条 本协议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自 年 月 日止。其中试用期为 个月(日)。
第二章 工作内容
第一条 甲方根据生产经营工作需要,安排乙方在 岗位工作,工作地点为 。
第二条 在协议期内,甲方有权根据业务需要及乙方的表现和工作能力,经协商一致,对乙方的工作内容和岗位在甲方、甲方下属公司、甲方关联公司范围内予以调整。
第三条 乙方乐意接受甲方工作安排,按照甲方规定标准完毕工作,否则将按其严重违反实习纪律和规定制度解决。
第三章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一条 甲方在乙方岗位实行 工时制。
1、执行定期工作制的,甲方安排乙方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不超过四十小时。甲方保证乙方每周至少休息一日,甲方由于工作需要,经与工会和己方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因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乙方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2、执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平均日和平均周工作时间不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
3、执行不定期工作制的,即不执行标准工作时间的工作制度,甲方根据乙方工作性质及工作定额拟定乙方的工作时间及休息时间。
第二条 甲方延长乙方工作时间,按照《实习法》及本地有关规定支付乙方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或安排倒休。
第四章 实习保护及实习条件
第一条 甲方严格执行国家和本地有关实习保护方面的规定,对乙方进行安全生产和操作规程教育培训,努力改善实习条件,保证乙方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
第二条 甲方按照国家和本地的规定及时向乙方发放实习防护用品,并按规定对乙方进行健康检查。
第三条 乙方在实习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实习安全卫生和操作规程。
第五章 实习报酬
第一条 乙方在甲方正常工作期间的基本工资为人民币: 元/月 。
第二条 甲方有权根据公司薪酬福利规定或乙方的工作岗位,对乙方的薪酬福利待遇予以调整,具体参照《薪酬职位调整函》执行。
第三条 甲方实行工资下发制,每月15日发放上月工资。
第四条 乙方有义务按照国家规定支付个人所得税,甲方按照国家规定将直接从乙方每月工资中代扣代缴。
第六章 保险福利待遇
第一条 甲乙双方按照国家和本地的规定参与社会保险,履行交费义务,保证乙方享有社会保险的权利。
第二条 乙方应及时完整地提供个人社会保险资料,以保证甲方能及时为乙方上缴社会保险。由于乙方个人因素未准时或提供社保资料不完全导致甲方无法及时为乙方上缴社会保险的,甲方不予以补缴。
第三条 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实行医疗期制度。医疗期及医疗期内的医疗待遇按照本地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及甲方考勤制度执行。
第四条 医疗期内病假工资核算基数依照乙方基本工资标准执行。
第五条 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的工资和医疗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实习纪律
第一条 甲方有权根据国家和本地有关规定制定本单位的规章制度,并按规章制度对乙方实行管理和奖惩。
第二条 乙方应遵守甲方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实习纪律,服从管理。
第三条 按本协议的约定保守甲方的商业秘密(见附件《保守公司商业机密协议书》)。
第三条 乙方若违反甲方的实习纪律和规章制度,甲方可依据实习纪律和规章制度给予纪律处罚,直至解除本协议。
第八章 本实习协议的变更
第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甲乙双方应变更实习协议并及时办理变更协议手续:
1、甲乙双方协商批准对部分条款进行变更;
2、由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协议不能完全履行的;
3、订立本协议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发生变化的。
第二条 甲乙双方依据第八章第一条第二款的约定,一方规定变更协议的。应将变更规定书面告知对方,对方应在十五日内(含十五日)书面答复规定变更协议的一方;十五日内未答复的视为批准变更本协议。
第九章 本实习协议的终止
第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本协议终止:
1、协议期满;
2、甲方被依法宣告破产、解散、撤消、营业执照吊销或甲方提前解散的;
3、乙方死亡的,或被人民法院宣布死亡或宣布失踪的;
4、乙方达成法定退休条件的,或享受退休保险待遇的;
5、甲乙双方约定的终止实习协议条件出现的;
6、有不可抗力出现致使本协议不能履行的。
第十章 本实习协议的续订
第一条 本协议期满,经甲乙双方协商批准可以续订本协议,续订本协议的手续应在协议届满前办理完毕。
第二条 本协议期满一个月内,甲方维持或提高实习协议约定条件书面告知乙方续签,乙方不予甲方签订的,甲方以书面形式告知乙方终止实习关系,不支付任何补偿金。
第三条 本协议期满时乙方存在实习协议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的,视为自动延续,延续期至规定情形结束时止。
第十一章 本实习协议的解除
第一条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协议可以解除。
第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随时解除本协议,不需要提前告知乙方:
1、乙方在试用期间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乙方严重违反实习纪律或甲方规章制度的;
3、乙方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和被实习教养的;
4、甲方临时性或阶段性安排乙方到新岗位工作,乙方拒不履行本协议且不到规定岗位工作达3个工作日的;
5、出现公司《员工违纪管理办法》中规定的严重过失行为的;
6、乙方在办理入职手续后经调查因品行恶劣或重大过失被其他单位解除实习关系的;
7、乙方入职提交的个人证明资料不齐全且在规定的时间内不补齐的。
第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实习协议,并支付经济补偿金。
1、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另行安排工作的;
2、乙方不能胜任工作,通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本协议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协议无法履行,经甲乙双方协商不能就协议变更达成一致意见的。
第四条 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淘汰人员的,应当提前 30日 向全体员工说明情况,听取员工的意见,经向实习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侯,可以解除本协议:
1、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的;
2、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的。
第五条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不得依据本协议第十一章的第三条、第四条解除本协议:
1、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经实习行政部门实习鉴定委员会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实习力的;
2、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3、女职工在符合国家和本地有关计划生育规定的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4、复员、转业退伍军人和建设征地农转工人初次参与工作未满三年的;
5、义务服兵役期间的;
6、国家和本地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7、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距离退休不满五年的。
第六条 乙方解除本协议,试用期内应提前3日以书面形式告知甲方,转正后应当提前 30日 以书面形式告知甲方,告知期间应坚守岗位,按甲方规定做工作/物品/财务交接,告知期满后甲方应予以办理相关手续,乙方未按甲方规定办理工作/物品/财务交接手续、给甲方导致经济损失尚未解决完毕或其他问题正在被审查期间的情况除外。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乙方可以随时告知甲方解除本协议:
1、甲方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乙方人身自由的手段逼迫实习的;
3、甲方实习安全卫生条件恶劣,危害乙方身体健康的;
4、甲方未按协议约定支付实习报酬的。
第十二章 经济补偿与补偿
第一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按下列标准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金:
1、甲方克扣或者无端拖欠乙方工资的,以及拒不支付乙方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除全额支付乙方工资报酬外,还应需支付相称于克扣或拖欠部分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
2、甲方支付乙方的工资报酬低于本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在补足低于标准部分的同时,此外支付相称于低于部分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
第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根据乙方在甲方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但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
1、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本协议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协议无法履行,经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实习协议达成协议,由甲方解除本协议的;
3、甲方濒临破产进行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必须淘汰人员的。
第三条 甲方依据本协议第十一章第二条解除本协议的,不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金。
第四条 若乙方属于甲方出资培训,乙方违反《培训服务协议》的,乙方应按协议支付违约金并补偿甲方相应损失。
第五条 乙方因存在本协议规定的第十一章第二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情形,被甲方解除本协议,且给甲方导致损失的,乙方应当补偿甲方所有损失。
第六条 乙方违反本协议约定条件解除实习协议或违反保守商业机密事项,给甲方导致经济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补偿责任。
第十三章 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四章 实习争议解决
第一条 甲乙双方因执行本协议发生争议时,应协商解决;协商无效可进行调解;调解无效的任何一方均可向有管辖权的实习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五章 其他
第一条 本协议的附件涉及但不仅限于:
1、《员工手册》;
2、《员工录用信》;
3、《保守商业机密协议书》;
4、《薪酬岗位调整函》;
5、《竞业限制协议》;
6、《培训协议》。
第二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或条款与法律、法规有抵触的,按国家和本地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协议一式 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 乙方(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经审查,本协议符合国家或本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予以鉴证。
鉴证机关(盖章) 鉴证人员(盖章)
鉴证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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