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附件: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25号),中央财政安排资金,对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给予适当奖励(以下简称“财政奖励资金”)。为规范和加强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合同能源管理,是指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单位以契约形式约定节能目标,节能服务公司提供必要的服务,用能单位以节能效益支付节能服务公司投入及其合理利润。本办法支持的主要是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能源管理。节能服务公司,是指提供用能状况诊断和节能项目设计、融资、改造、运行管理等
2、服务的专业化公司。第三条 财政奖励资金由中央财政预算安排,实行公开、公正管理办法,接受社会监督。第二章 支持对象和范围第四条 支持对象。财政奖励资金支持的对象是实施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节能服务公司。第五条 支持范围。财政奖励资金用于支持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的工业、建筑、交通等领域以及公共机构节能改造项目。已享受国家其他相关补助政策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不纳入本办法支持范围。 第六条 符合支持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行审核备案、动态管理制度。节能服务公司向公司注册所在地省级节能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级节能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进行初审,汇总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
3、部组织专家评审后,对外公布节能服务公司名单及业务范围。第三章 支持条件第七条 申请财政奖励资金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须符合下述条件:(一)节能服务公司投资70%以上,并在合同中约定节能效益分享方式;(二)单个项目年节能量(指节能能力)在10000吨标准煤以下、100吨标准煤以上(含),其中工业项目年节能量在500吨标准煤以上(含);(三)用能计量装置齐备,具备完善的能源统计和管理制度,节能量可计量、可监测、可核查。第八条 申请财政奖励资金的节能服务公司须符合下述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以节能诊断、设计、改造、运营等节能服务为主营业务,并通过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审核备案;(二)注册资金500
4、万元以上(含),具有较强的融资能力;(三)经营状况和信用记录良好,财务管理制度健全;(四)拥有匹配的专职技术人员和合同能源管理人才,具有保障项目顺利实施和稳定运行的能力。第四章 支持方式和奖励标准第九条 支持方式。财政对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按年节能量和规定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资金主要用于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及节能服务产业发展相关支出。第十条 奖励标准及负担办法。奖励资金由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共同负担,其中:中央财政奖励标准为240元/吨标准煤,省级财政奖励标准不低于60元/吨标准煤。有条件的地方,可视情况适当提高奖励标准。第十一条 财政部安排一定的工作经费,支持地方有关部门及中央有关单位开展与合同能
5、源管理有关的项目评审、审核备案、监督检查等工作。第五章 资金申请和拨付第十二条 财政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综合考虑各地节能潜力、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实施情况、资金需求以及中央财政预算规模等因素,统筹核定各省(区、市)财政奖励资金年度规模。财政部将中央财政应负担的奖励资金按一定比例下达给地方。第十三条 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完工后,节能服务公司向项目所在地省级财政部门、节能主管部门提出财政奖励资金申请。具体申报格式及要求由地方确定。第十四条 省级节能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组织对申报项目和合同进行审核,并确认项目年节能量。第十五条 省级财政部门根据审核结果,据实将中央财政奖励资金和省级财政配套奖励资金拨付给节能
6、服务公司,并在季后10日内填制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安排使用情况季度统计表(格式见附1),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第十六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组织对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实施情况、节能效果以及合同执行情况等进行检查。第十七条 每年2月底前,省级财政部门根据上年度本省(区、市)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实施及节能效果、中央财政奖励资金安排使用及结余、地方财政配套资金等情况,编制合同能源管理中央财政奖励资金年度清算情况表(格式见附2),以文件形式上报财政部。第十八条 财政部结合地方上报和专项检查情况,据实清算财政奖励资金。地方结余的中央财政奖励资金指标结转下一年度安排使用。第六章 监督管理及处罚第十九条
7、 财政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组织对地方推行合同能源管理情况及资金使用效益进行综合评价,并将评价结果作为下一年度资金安排的依据之一。第二十条 地方财政部门、节能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监管制度,加强对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和财政奖励资金使用情况的跟踪、核查和监督,确保财政资金安全有效。第二十一条 节能服务公司对财政奖励资金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弄虚作假、骗取财政奖励资金的节能服务公司,除追缴扣回财政奖励资金外,将取消其财政奖励资金申报资格。第二十二条 财政奖励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截留、挪用。对违反规定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处分。
8、第七章 附 则第二十三条 各地要根据本办法规定和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及时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2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关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的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 二一年四月二日关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的意见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9、人民银行 税务总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等文件精神,为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现提出以下意见:一、充分认识推行合同能源管理、发展节能服务产业的重要意义合同能源管理是发达国家普遍推行的、运用市场手段促进节能的服务机制。节能服务公司与用户签订能源管理合同,为用户提供节能诊断、融资、改造等服务,并以节能效益分享方式回收投资和获得合理利润,可以大大降低用能单位节能改造的资金和技术风险,充分调动用能单位节能改造的积极性,是行之有效的节能措施。我国上世纪90年代末
10、引进合同能源管理机制以来,通过示范、引导和推广,节能服务产业迅速发展,专业化的节能服务公司不断增多,服务范围已扩展到工业、建筑、交通、公共机构等多个领域。2009年,全国节能服务公司达502家,完成总产值580多亿元,形成年节能能力1350万吨标准煤,对推动节能改造、减少能源消耗、增加社会就业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也要看到,我国合同能源管理还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节能服务产业还存在财税扶持政策少、融资困难以及规模偏小、发展不规范等突出问题,难以适应节能工作形势发展的需要。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积极发展节能服务产业,是利用市场机制促进节能减排、减缓温室气体排放的有力措施,是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形成新的
11、经济增长点的迫切要求,是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客观需要。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推行合同能源管理、发展节能服务产业的重要意义,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努力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加快发展。二、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发展目标(一)指导思想。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加强政策扶持和引导,积极推行合同能源管理,加快节能新技术、新产品的推广应用,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不断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二)基本原则。一是坚持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以分享节能效益为基础,建立市场化的
12、节能服务机制,促进节能服务公司加强科技创新和服务创新,提高服务能力,改善服务质量。二是加强政策支持引导。通过制定完善激励政策,加强行业监管,强化行业自律,营造有利于节能服务产业发展的政策环境和市场环境,引导节能服务产业健康发展。(三)发展目标。到2012年,扶持培育一批专业化节能服务公司,发展壮大一批综合性大型节能服务公司,建立充满活力、特色鲜明、规范有序的节能服务市场。到2015年,建立比较完善的节能服务体系,专业化节能服务公司进一步壮大,服务能力进一步增强,服务领域进一步拓宽,合同能源管理成为用能单位实施节能改造的主要方式之一。三、完善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的政策措施(一)加大资金支持力度。
13、将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纳入中央预算内投资和中央财政节能减排专项资金支持范围,对节能服务公司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的节能改造项目,符合相关规定的,给予资金补助或奖励。有条件的地方也要安排一定资金,支持和引导节能服务产业发展。(二)实行税收扶持政策。在加强税收征管的前提下,对节能服务产业采取适当的税收扶持政策。一是对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取得的营业税应税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对其无偿转让给用能单位的因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形成的资产,免征增值税。二是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符合税法有关规定的,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
14、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三是用能企业按照能源管理合同实际支付给节能服务公司的合理支出,均可以在计算当期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区分服务费用和资产价款进行税务处理。四是能源管理合同期满后,节能服务公司转让给用能企业的因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形成的资产,按折旧或摊销期满的资产进行税务处理。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企业办理上述资产的权属转移时,也不再另行计入节能服务公司的收入。上述税收政策的具体实施办法由财政部、税务总局会同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另行制定。(三)完善相关会计制度。各级政府机构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节能改造,按照合同支付给节能服务公司的支出视同能源费用进行列支。事业单位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节能改造
15、,按照合同支付给节能服务公司的支出计入相关支出。企业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节能改造,如购建资产和接受服务能够合理区分且单独计量的,应当分别予以核算,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准则制度处理;如不能合理区分或虽能区分但不能单独计量的,企业实际支付给节能服务公司的支出作为费用列支,能源管理合同期满,用能单位取得相关资产作为接受捐赠处理,节能服务公司作为赠与处理。(四)进一步改善金融服务。鼓励银行等金融机构根据节能服务公司的融资需求特点,创新信贷产品,拓宽担保品范围,简化申请和审批手续,为节能服务公司提供项目融资、保理等金融服务。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投入的固定资产可按有关规定向银行申请抵押贷款。
16、积极利用国外的优惠贷款和赠款加大对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支持。四、加强对节能服务产业发展的指导和服务(一)鼓励支持节能服务公司做大做强。节能服务公司要加强服务创新,加强人才培养,加强技术研发,加强品牌建设,不断提高综合实力和市场竞争力。鼓励节能服务公司通过兼并、联合、重组等方式,实行规模化、品牌化、网络化经营,形成一批拥有知名品牌,具有较强竞争力的大型服务企业。鼓励大型重点用能单位利用自己的技术优势和管理经验,组建专业化节能服务公司,为本行业其他用能单位提供节能服务。(二)发挥行业组织的服务和自律作用。节能服务行业组织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大力开展业务培训,加快建设信息交流平台,及时总结推广业绩突出
17、的节能服务公司的成功经验,积极开展节能咨询服务。要制定节能服务行业公约,建立健全行业自律机制,提高行业整体素质。(三)营造节能服务产业发展的良好环境。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将推行合同能源管理、发展节能服务产业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务求取得实效。政府机构要带头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节能改造,发挥模范表率作用。各级节能主管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推行合同能源管理的重要意义和明显成效,提高全社会对合同能源管理的认知度和认同感,营造推行合同能源管理的有利氛围。要加强用能计量管理,督促用能单位按规定配备能源计量器具,为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提供基础条件。要组织实施合同能源管理
18、示范项目,发挥引导和带动作用。要加强对节能服务产业发展规律的研究,积极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和有益做法,协调解决产业发展中的困难和问题,推进产业持续健康发展。重庆市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状态:有效 发布尔日期:2011-04-11 生效日期: 2011-04-11发布部门:、发布文号: 渝财企2011126号各区县(自治县)财政局、经信委,市级有关部门、控股集团,中央在渝企业,各节能服务:为加强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25号),以及财政部、国家
19、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10249号),我们制定了市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市财政局市和信息化委员会二o一一年四月十一日附件:市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25号),以及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10249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财政
20、部办公厅关于财政奖励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发改办环资20102528号),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合同能源管理,是指节能服务与用能单位以契约形式约定节能目标,节能服务提供必要的服务,用能单位以节能效益支付节能服务投入及其合理利润。节能服务,是指提供用能状况诊断和节能项目设计、融资、改造、运行管理等服务的专业化。第三条财政奖励资金由中央财政和市级财政共同负担。第二章支持对象和条件第四条财政奖励资金的支持对象是实施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节能服务。第五条节能服务实行审核备案、分级管理制度。市级节能服务由市信息委、市财政局审核备案,国家级节能服务由市信息委会同市财政局按照国
21、家审核备案要求从市级节能服务中选取推荐到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审核备案。第六条节能服务须符合下述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以节能诊断、设计、改造、运营等节能服务为主营业务;(二)市级节能服务注册资金300万元以上(含),国家级节能服务注册资金500万元以上(含),具有较强的融资能力;(三)经营状况和信用记录良好,财务管理制度健全;(四)拥有匹配的专职技术人员和合同能源管理人才,具有保障项目顺利实施和稳定运行的能力。第七条财政奖励资金的支持范围是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的工业、商业、建筑、交通、市政等领域以及公共机构的节能改造项目。节能改造项目内容包括锅炉(窑炉)改造、余热余压利用、电机系统
22、节能、能量系统优化、绿色照明改造、建筑节能改造等,且采用的技术、工艺、产品先进适用。第八条合同能源管理项目须符合下述条件:(一)节能服务投资70%以上,并在合同中约定节能效益分享方式;(二)用能计量装置齐备,具备完善的能源统计和管理制度,节能量可计量、可监测、可核查;(三)单个项目年节能量(指节能能力)在10000吨标准煤以下、100吨标准煤以上(含),其中工业项目年节能量在500吨标准煤以上(含)。第九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不予支持:(一)新建、异地迁建项目;(二)以扩大产能为主的改造项目,或“上大压小”、等量淘汰类项目;(三)改造所依附的主体装置不符合国家政策,已列入国家明令淘汰或按计划
23、近期淘汰的目录;(四)改造主体属违规审批或违规建设的项目;(五)太阳能、风能利用类项目;(六)以全烧或掺烧秸杆、稻壳和其它废弃生物质燃料,或以劣质能源替代优质能源类项目;(七)煤矸石发电、煤层气发电、垃圾焚烧发电类项目;(八)热电联产类项目;(九)添加燃煤助燃剂类项目;(十)2007年1月1日以后建成投产的水泥生产线余热发电项目,以及2007年1月1日以后建成投产的钢铁企业高炉煤气、焦炉煤气、烧结余热余压发电项目;(十一)国家和市级其他财政资金已支持的项目。第三章资金申报和奖励标准第十条符合条件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完工并稳定运行后,节能服务按下列程序提出奖励资金申请。(一)用能单位为区县单位的,
24、由节能服务报当地区县信息委并在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上签署意见;用能单位为市级主管部门、控股集团、中央在渝省级机构(以下统称主管部门)下属单位的,由节能服务报用能单位主管部门并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二)节能服务汇总所有项目后正式行文上报市财政局、市信息委。申请表格式由市财政局、市信息委根据国家有关要求另行制定。第十一条节能服务申报材料包括:(一)奖励资金申请报告和申请表;(二)节能服务营业执照、资质备案文件复印件;(三)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合同复印件,须参照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gb/t 24915-2010)中的标准合同格式签订;(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包括:用能
25、单位基本情况,项目实施前用能状况,项目采用的节能技术措施,项目节能量测算和监测方法,项目投资估算和资金来源,项目节能效益和效益分析等;(五)附件,包括:项目的备案、核准或审批文件,用能单位能源管理制度相关文件,项目改造前后用能设备和能源计量设备清单等;(六)节能服务对申报材料真实性的承诺。以上材料按顺序装订成册,分别报送市财政局、市信息委各1份。第十二条市信息委会同市财政局定期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评审,评审的主要内容包括:(一)项目是否符合国家相关产业政策;(二)项目是否符合国家规定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条件;(三)项目内容是否重复申报;(四)项目申报要件是否符合规定要求;(五)项目节能量。第十三条
26、评审通过的项目由市财政局会同市信息委会委托专业审核机构对项目实施情况和节能量进行审核。第十四条市财政局会同市经信委根据专业审核机构的审核报告下达财政奖励资金。第十五条奖励标准按照节能服务备案级次确定。国家级节能服务实施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奖励标准为360元/吨标准煤,市级节能服务实施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奖励标准为200元/吨标准煤。第十六条符合本细则第八条第一、二款规定条件,但是单个项目不够第三款规定节能量低限要求的同类型项目,如果合并计算节能量符合条件的,按照200元/吨标准煤予以奖励。第四章监督管理和处罚第十七条市财政局会同市信息委对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和财政奖励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对合同执行情
27、况和节能效果进行跟踪检查。监督检查可委托专业审核机构实施。第十八条节能服务和用能单位对财政奖励资金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弄虚作假、骗取财政奖励资金的,除追缴扣回财政奖励资金,取消节能服务财政奖励资金申报资格,暂停用能单位所有财政资金申报资格外,还将按照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规定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第五章附则第十九条本细则由市财政局、市信息委负责解释。第二十条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出台时间:2010-06-03-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科技投入-点击量:3134财建2010249
2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经委、经信委、经贸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发展改革委: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25号,中央财政安排奖励资金,支持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为规范财政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制定了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附件: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二一年六月三日附件: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
29、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25号),中央财政安排资金,对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给予适当奖励(以下简称“财政奖励资金”)。为规范和加强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合同能源管理,是指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单位以契约形式约定节能目标,节能服务公司提供必要的服务,用能单位以节能效益支付节能服务公司投入及其合理利润。本办法支持的主要是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能源管理。节能服务公司,是指提供用能状况诊断和节能项目设计、融资、改造、运行管理等服务的专业化公司。第三条 财政奖励资金由中央财政预算安排,实行公开、公正管理办法,接受社会监督。第二章 支
30、持对象和范围第四条 支持对象。财政奖励资金支持的对象是实施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节能服务公司。第五条 支持范围。财政奖励资金用于支持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的工业、建筑、交通等领域以及公共机构节能改造项目。已享受国家其他相关补助政策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不纳入本办法支持范围。第六条 符合支持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行审核备案、动态管理制度。节能服务公司向公司注册所在地省级节能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级节能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进行初审,汇总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组织专家评审后,对外公布节能服务公司名单及业务范围。第三章 支持条件第七条 申请财政奖励资金的合同能源管理
31、项目须符合下述条件:(一)节能服务公司投资70%以上,并在合同中约定节能效益分享方式;(二)单个项目年节能量(指节能能力)在10000吨标准煤以下、100吨标准煤以上(含),其中工业项目年节能量在500吨标准煤以上(含);(三)用能计量装置齐备,具备完善的能源统计和管理制度,节能量可计量、可监测、可核查。第八条 申请财政奖励资金的节能服务公司须符合下述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以节能诊断、设计、改造、运营等节能服务为主营业务,并通过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审核备案;(二)注册资金500万元以上(含),具有较强的融资能力;(三)经营状况和信用记录良好,财务管理制度健全;(四)拥有匹配的专职技术
32、人员和合同能源管理人才,具有保障项目顺利实施和稳定运行的能力。第四章 支持方式和奖励标准第九条 支持方式。财政对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按年节能量和规定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资金主要用于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及节能服务产业发展相关支出。第十条 奖励标准及负担办法。奖励资金由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共同负担,其中:中央财政奖励标准为240元/吨标准煤,省级财政奖励标准不低于60元/吨标准煤。有条件的地方,可视情况适当提高奖励标准。第十一条 财政部安排一定的工作经费,支持地方有关部门及中央有关单位开展与合同能源管理有关的项目评审、审核备案、监督检查等工作。第五章 资金申请和拨付第十二条 财政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综合
33、考虑各地节能潜力、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实施情况、资金需求以及中央财政预算规模等因素,统筹核定各省(区、市)财政奖励资金年度规模。财政部将中央财政应负担的奖励资金按一定比例下达给地方。第十三条 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完工后,节能服务公司向项目所在地省级财政部门、节能主管部门提出财政奖励资金申请。具体申报格式及要求由地方确定。第十四条 省级节能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组织对申报项目和合同进行审核,并确认项目年节能量。第十五条 省级财政部门根据审核结果,据实将中央财政奖励资金和省级财政配套奖励资金拨付给节能服务公司,并在季后10日内填制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安排使用情况季度统计表(格式见附1),报财政部、国家发
34、展改革委。第十六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组织对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实施情况、节能效果以及合同执行情况等进行检查。第十七条 每年2月底前,省级财政部门根据上年度本省(区、市)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实施及节能效果、中央财政奖励资金安排使用及结余、地方财政配套资金等情况,编制合同能源管理中央财政奖励资金年度清算情况表(格式见附2),以文件形式上报财政部。第十八条 财政部结合地方上报和专项检查情况,据实清算财政奖励资金。地方结余的中央财政奖励资金指标结转下一年度安排使用。第六章 监督管理及处罚第十九条 财政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组织对地方推行合同能源管理情况及资金使用效益进行综合评价,并将评价结果作为下一年度
35、资金安排的依据之一。第二十条 地方财政部门、节能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监管制度,加强对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和财政奖励资金使用情况的跟踪、核查和监督,确保财政资金安全有效。第二十一条 节能服务公司对财政奖励资金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弄虚作假、骗取财政奖励资金的节能服务公司,除追缴扣回财政奖励资金外,将取消其财政奖励资金申报资格。第二十二条 财政奖励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截留、挪用。对违反规定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处分。第七章 附则第二十三条 各地要根据本办法规定和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及时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备
36、案。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重庆市公共机构节能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43号重庆市公共机构节能办法已经2010年12月14日市人民政府第8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市长 黄奇帆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重庆市公共机构节能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推动本市公共机构节能,提高公共机构能源利用效率,发挥公共机构在全社会节能中的表率作用,根据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和重庆市节约能源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公共机构以及本市驻外省(市)的公共机构,应当依据本办法开展公共机构节能
37、工作。本办法所称公共机构,是指本市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第三条 市和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协调机制,及时解决公共机构节能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在市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部门的指导下,负责推进、指导、协调和监督全市的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市和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在同级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部门的指导下,负责本级公共机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教育、科技、文化、卫生和体育等系统主管部门和实行垂直管理单位的主管部门在同级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指导下,开展本级
38、系统内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第五条 公共机构的节能工作应当接受社会监督。有关部门应当公开监督联系方式。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举报公共机构浪费能源的行为,有关部门对举报应当及时调查处理。第二章 节能规划与管理第六条 市和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会同同级有关部门,根据本级人民政府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制定本级公共机构节能规划,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区县(自治县)公共机构节能规划应当包括所辖街道、乡(镇)公共机构节能的内容。第七条 公共机构节能规划应当包括指导思想和原则、用能现状和问题、节能目标和指标、节能重点环节、实施主体、保障措施等方面的内容。第八条 公共机构的节能工作实行
39、目标责任制度。市和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根据公共机构节能规划确定的节能目标和指标,按年度分解落实到同级公共机构。第九条 公共机构应当结合本单位用能特点,制定年度节能目标和实施方案,并报本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备案。公共机构应当有针对性地采取节能管理以及节能改造措施,保证节能目标的完成。第十条 公共机构的节能工作实行评价考核制度。市人民政府对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的节能目标评价考核应当包括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市和区县(自治县)要将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纳入本级人民政府年度目标考核。公共机构负责人对本单位节能工作全面负责。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应当作为对公共机构负责人评价考核的内
40、容。第十一条 公共机构应当实行能源消费计量制度、用能计量器具周期检定制度,区分用能种类、用能系统实行能源消费分户、分类和分项计量,并对能源消耗状况进行实时监测,及时发现、纠正用能浪费现象。第十二条 公共机构应当建立能源消费统计制度,确定专人负责能源消费统计,如实记录能源消费计量原始数据,建立统计台账。公共机构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向本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报送能源消费状况报告。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向市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报送能源消费状况报告。第十三条 市和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会同同级有关部门按照管理权限,根据不同
41、行业、不同系统公共机构能源消耗综合水平和特点,制定、公布和调整本级能源消耗定额,财政部门根据能源消耗定额制定本级能源消耗支出标准。第十四条 公共机构应当在能源消耗定额范围内使用能源,定期进行能耗分析,加强能源消耗支出管理;超过能源消耗定额使用能源的,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作出说明。第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负责建立全市公共机构能耗实时监测体系和信息化管理平台,定期统计并通报全市公共机构能耗状况。第十六条 市和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完善节能产品、设备政府采购名录,优先将取得节能产品认证证书的产品、设备列入政府采购名录。市和区县(自
42、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节能产品、设备政府采购名录中的产品、设备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公共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强制采购或者优先采购的规定,采购列入节能产品、设备政府采购名录和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名录中的产品、设备,不得采购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设备。第十七条 公共机构新建建筑和既有建筑维修改造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本市有关建筑节能设计、施工、调试、测评、竣工验收等方面的规定和标准。市和区县(自治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执行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和标准的情况加强监督检查。市和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负责审批或者核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部门,应当严格控制公共机构建设项目的建设规模和标准,统筹兼顾节能投资和效益
43、,对建设项目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未通过节能评估和审查的项目,不得批准或者核准建设。第十八条 市和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会同有关部门,制订本级公共机构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计划,并组织实施。第十九条 公共机构应当按照规定进行能源审计,对本单位用能系统、设备的运行及使用能源情况进行技术性和经济性评价,根据审计结果采取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的措施。市和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可根据需要委托节能服务机构,对本级能耗水平高或者超能源消耗定额使用的公共机构进行能源审计。第三章 节能措施第二十条 公共机构应当设置能源管理岗位,实行能源管理岗位责任制。重点用能系统、设备的操作岗位
44、应当配备专业技术人员。第二十一条 鼓励公共机构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委托专业节能服务机构进行节能诊断、设计、融资、改造和运行管理。公共机构将节能收益按合同比例支付给合同能源管理单位的资金,可在本单位公用经费中列支。第二十二条 公共机构选择物业服务企业时,应当考虑其节能管理能力。公共机构与物业服务企业订立物业服务合同,应当载明节能管理的目标和要求,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提出节能管理的具体措施。第二十三条 公共机构实施节能改造,应当进行能源审计和投资收益分析,明确节能指标,并在节能改造后采用计量方式对节能指标进行考核和综合评价。第二十四条 公共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节能运行管理制度和用能系统操作规程,
45、并采取以下措施,加强用能管理:(一)建立用电设备巡检制度,减少用电设备的待机能耗,及时关闭用电设备;(二)公共机构办公建筑应当充分利用自然采光,使用高效节能照明灯具,优化照明系统设计,改进电路控制方式,推广应用智能调控装置,严格控制建筑物外部泛光照明以及外部装饰用照明;(三)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空调室内温度控制的标准,合理利用自然通风,改进空调运行管理;(四)实行电梯系统智能化控制,合理设置电梯开启数量和时间;(五)加强用水设备的管理,采用节水型器具;(六)重点监测网络机房、空调机房、开水间等部位的用能情况,采取有效措施降低能耗。第二十五条 公共机构应当采取以下措施,加强车辆节能管理:(一)实行公务用车编制管理,严格控制车辆规模;(二)按照规定的标准配备公务用车,优先选用低能耗、低污染、使用清洁能源的车辆,并严格执行车辆报废制度;(三)制定公务用车节能驾驶规范,严格执行车辆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