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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社(银行)薪酬制度改革指导意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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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信用社(银行)薪酬制度改革指导意见 为进一步推进全省信用社(银行)改革,促进经营机制转换,尽快建立起员工收入 与绩效挂钩的分配制度,根据《劳动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现 就全省信用社(银行)薪酬制度改革工作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 薪酬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 全省信用社(银行)薪酬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是:改变过去高度集中统一的工资管 理制度,克服分配上的平均主义和“大锅饭”的积弊,建立符合我省信用社(银行)特 点的薪酬制度,使员工的报酬与信用社的综合经营效益和个人的实际贡献相一致, 以充分发挥员工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信用社(银行)发展业务、降低风 险、提高综合效益,实现信用社(银行)的稳定健康发展。 二、 薪酬制度改革的原则 (一)坚持基本保障的原则。员工收入最低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以保障 员工的基本生活。 (二)坚持按劳取酬的原则。员工个人收入高低要与其业务水平高低、岗位 责任大小、工作质量的好坏、贡献多少紧密联系起来,客观公正地进行岗位劳动评 价,体现多劳多得、少劳少得,克服平均主义。 (三)坚持绩效挂钩的原则。员工的收入要与本单位综合经营效益挂钩,增效 增资、减效减资。工资总额的增长幅度要低于综合效益增长幅度。 (四)坚持风险控制的原则。通过建立风险调节基金,兼顾当前与长远的关 系,有效控制工资的过快增长,防止超分配,提高信用社风险防范能力。 三、 薪酬制度改革的范围和对象 范围:各县级联社机关、联社营业部、基层信用社。以下称各单位。 对象:除勤杂工以外的所有在岗员工。 信用社(银行)应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在劳动用工制度改革到位以后,原业务岗 位临时用工( 即顶岗代办员)与原正式职工可分步推进同工同酬。 县级联社全辖“三定”方案经省联社批准,经考试考核竞争上岗的员工,按本 指导意见计算的绩效工资可全额兑现;未开展“三定”和“双考”的单位,兑现比 例不超过80%。 四、 薪酬制度改革方案 全省信用社(银行)实行绩效工资制,工资结构分为三个部分: (一) 基本工资 含保障工资、工龄津贴和学历(职称)津贴。 1.保障工资:即保障员工基本生活的工资,以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作为其标 准,随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变动而调整。此项工资按月足额计提发放。 2.工龄津贴:每年工龄月津贴额为2元。 3.学历(职称)津贴:二者就高选择一项。享受学历津贴的,必须为国民教育 系列和国家教育部承认的学历,且持有正式毕业证书,从获得证书的下月起按月足 额计提发放,其他学习证书、证明、结业证书等均不得享受学历津贴;享受职称津 贴的,必须为经济、会计、法律、计算机工程类专业技术职称并予以聘任,从聘任 下月起按月足额计提发放,以上职称未聘任和其他类职称不享受职称津贴,亏损单 位一律不得聘任各类专业技术职务(由联社安排从盈利单位调到亏损单位改变面貌 的信用社主任,原已聘任了专业技术职务的,可继续聘任至其主任职务聘任期满 止)。 学历和专业技术职务津贴标准见附表一。 (二) 岗位责任工资 岗位责任工资是根据员工履行岗位职责和完成工作任务情况考核分配的工资。 岗位责任工资的标准,按照上年度联社等级和员工所在岗位责任大小确定。计算公 式为: 某员工每月岗位责任工资标准=保障工资×联社等级系数×岗位系数。 联社等级系数见附表二。年是薪酬制度改革的过渡时期,在对2004年度各 联社按定量指标进行计算和评定等级后,等级系数可上浮一个等级。从年起, 等级系数按实际等级执行,不再上浮。 岗位划分及基准系数参见附表三、四,各联社可根据自身实际在基准系数以下 的10%范围内调整。 岗位责任工资的发放应与员工履行岗位职责情况挂钩。具体考核和挂钩办法由 县级联社或各信用社(银行)根据自身情况制订,无考核办法不得发放此项工资。 (三) 效益工资 效益工资是根据联社等级和当年实现综合效益情况及职工贡献情况分配的工 资。效益工资计提总额以县级联社全辖计算。 计算公式:X=(a×b)/(1+b) X——全辖应提取效益工资总额; a——全辖未提取效益工资前的综合利润; b——计提比例。 其中: a=全辖未提取效益工资情况下实现的账面净利润+财务损益表中呆账准备金当 年实际计提额-按规定标准当年应计提呆账准备金额±应收利息比上年减少(增 加)额±应付利息比上年增加(减少)额。其中,按规定标准当年应计提呆账准备 金额=年末风险资产总额×应计提呆账准备金比例-上年末呆账准备金余额,若为 负数则以0计。 账面净利润为负值时不得计提效益工资。 计提比例(b)为25%,对计提比例的调整由省联社决定。 以县级联社全辖计算的效益工资计提总额,由各联社制订考核分配办法,在全 辖在岗员工中分配,联社主要负责人的效益工资应不低于一般员工的4倍。 五、 有关人员工资的确定 (一) 岗位变动人员:本单位人员岗位发生变动,从变动岗位的下月起,按 新岗位工资标准执行;县级联社总部工作人员、基层信用社主任因工作需要异地交 流,两个单位之间收入差距较大的,可视情况实行过渡(一般为2年),过渡期内 原工资标准不变,过渡期满后按新单位工资标准执行。 (二) 新招收员工:自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六个月以内为试用期,只发给绩 效工资制工资结构中的第一部分,即基本工资;试用期满后按全部工资结构考核发 放。 六、 工资的管理 (一)建立风险金制度。各单位在发放岗位责任工资、效益工资时,应按员工 考核后应发额的10%扣取风险金。风险金应按人建立账户,专户存储,员工个人岗 位变动时,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风险金可兑现给个人: 1.在省联社对县级联社等级考核后,本联社等级未下降的; 2.经稽核检查未发现违规违纪和弄虚作假行为的; 3.对员工个人离岗审计无经济问题和责任贷款的。 (二)实行核准和备案制。县级联社所辖单位员工应发基本工资和岗位工资由 县级联社核准发放;各县级联社全辖应发效益工资总额由县级联社计算,上报省联 社(或省联社派出机构 )核准后由县级联社分配、发放。各县级联社每年初应对本 联社当年基本工资、岗位责任工资、效益工资总额作出预测,并报省联社备案。 七、 薪酬制度改革的实施 (一) 各县级联社应根据本指导意见制定具体的薪酬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对本 指导意见中已明确规定的内容各联社不得进行调整;指导意见中明确可由各联社根 据自身实际进行调整、细化、决定的内容,联社要进一步明确。同时,各联社和农 村信用社要制订和完善配套的岗位工资考核兑现办法、效益工资分配办法、风险金 管理办法。各联社实施方案应经联社章程规定的法定程序通过后施行,并报省联社 备案。 (二) 绩效工资制自年1月1日起施行,原工资制度不再实行,其他各项 津补贴、地方性工资政策、直接发放给个人的职工福利费、专项奖金等一律停止执 行。绩效工资制实施前已发放的原工资、福利等,作为预发部分,在绩效工资制施 行后多退少补。各联社和信用社(银行)不得在政策之外擅自增加工资性支出,或以其 它名目、渠道、方式进行额外变相分配。 (三) 各县级联社、基层信用社应严格规范核算行为,严格按财务制度规定 和会计核算要求进行提留、摊销,准确反映经营利润。对利润反映不真实的县级联 社,一经查实,所有员工已兑现的绩效工资全额扣回,并对联社主要负责人及相关 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 (四) 农村合作银行的薪酬制度参照本办法实行。 附表: 1.学历(职称)津贴表 (略) 2.联社等级系数表 (略) 3.县级联社机关岗位划分及系数参照表 (略) 4.基层信用社(含联社营业部)岗位划分及系数参照表 (略) 5.工资总额备案表 (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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