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 分销(赏)

性侵未成年人犯罪问题分析及对策建议_于跃洋.pdf

上传人:自信****多点 文档编号:479545 上传时间:2023-10-16 格式:PDF 页数:5 大小:165.23KB
下载 相关 举报
性侵未成年人犯罪问题分析及对策建议_于跃洋.pdf_第1页
第1页 / 共5页
性侵未成年人犯罪问题分析及对策建议_于跃洋.pdf_第2页
第2页 / 共5页
性侵未成年人犯罪问题分析及对策建议_于跃洋.pdf_第3页
第3页 / 共5页
亲,该文档总共5页,到这儿已超出免费预览范围,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1、2022 年第 6 期(总第 159 期)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Journal of Heilongjiang Administrative Cadre College of Politics And LawNo.62022(Sum No.159)性侵未成年人犯罪问题分析及对策建议于跃洋(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检察院,哈尔滨 150090)摘要: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免受性侵害,是检察机关义不容辞的职责。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检察院通过梳理近年来所办理的性侵未成年人案件,对引发此类犯罪的诸多共性原因进行了归纳和总结,在预防和保护未成年人免受性侵害方面提出有关对策和建议,以期更好地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

2、权益。关键词:未成年人;性侵害;原因分析;对策建议中图分类号:D914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87966(2022)06004705收稿日期:20221110作者简介:于跃洋(1971),男,山东牟平人,第七检察部主任。数据来源:全国检察机关统一业务应用系统 15。近年来,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案件呈高发趋势,犯罪类型日益也多样化,其中尤以奸淫幼女居多。据统计,2018 年至 2022 年,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道里区院”)办理的 59 件性侵未成年人案件中,被害人是幼女的有 41 件,占比高达 695%。上述案件发生,给未成年被害人的身心带来了极大的伤害。未成年人缘何频遭性侵

3、害,如何预防和打击此类犯罪,建立相应的保护机制,来保护受侵害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和重视。一、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主要特点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包括刑法第 236 条、第 237 条、第 358 条、第 359 条规定的针对未成年人实施的强奸罪,强制猥亵罪,强制侮辱妇女罪,猥亵儿童罪,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引诱幼女卖淫罪等。(一)缺少父母关爱的未成年人容易成为受侵害的对象2018 年至 2022 年 8 月,道里区院共受理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 59 件,罪名涉及强奸、猥亵儿童、组织卖淫、介绍卖淫等,其中强奸案占到全部案件的 785%,此类案件大部分被害人父

4、母或不在身边或者单亲离异,被害人长期缺少父母关怀,其中针对 14 岁以下的幼女实施的犯罪有 41 起,占到全部案件的 695%。由于缺少家长的有效监管,一方面容易成为犯罪分子锁定的目标1,另一方面这些未成年人缺少家庭的关爱和保护,感觉不到家庭的温暖,容易对外寻求精神寄托,加上缺乏自我防护意识,认知能力差等因素,极易受到侵害。2021 年 1 月,道里区院办理的犯罪嫌疑人李某某涉嫌强奸、猥亵儿童一案,被害人张某某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初中生,其父亲因犯罪被判重刑羁押,母亲为生计长期在外奔波,张某某与其母亲几乎没有情感上的沟通,内心孤独没有精神寄托。张某某通过手机聊天结识李某某后,在李某某花言巧语哄骗下

5、,认为李某某就是自己精神上可寄托的人,在随后的交往中被李某某多次奸淫和猥亵。74(二)熟人之间发生性侵害的案件占比较大性侵害案件发生在陌生人之间的较少,熟人作案占比较大2。2018 年至 2022 年间,道里区院受理的 31起强奸幼女、猥亵儿童犯罪中,有 11 起是被害人的熟人作案,此类案件的行为人多为被害人的同学、朋友、邻居或者是经他人介绍认识,其中以对象之间发生的比率最高。2021 年 4 月,道里区院办理的犯罪嫌疑人张某某强奸、强制猥亵一案,被害人王某某通过同学介绍与犯罪嫌疑人张某某确立恋爱关系。在一次外出游玩后到张某某事前订租的公寓房休息期间,张某某利用与王某某的情侣关系提出与王某某发

6、生性关系,王某某虽然不情愿,但又不好推辞,被张某某奸淫,导致王某某下体出现轻度撕裂伤。在随后的交往中,张某某不顾王某某因疼痛不同意的情况下,强行对王某某进行猥亵,导致王某某伤势加重,并患上性病,给王某某身心造成了极大的伤害。(三)网络交友成为性侵害犯罪的重要途径实践中,有相当一部分犯罪因网络而起,特别是在微信、陌陌等聊天工具普及以来,犯罪分子通过网络聊天与被害人结识、了解被害人的喜好,在取得被害人的信任后,伺机实施犯罪的案例比比皆是。未成年人面对纷繁复杂的情况,辨别能力较低,容易轻信网友,从而被骗遭受性侵害。2020 年 10 月,道里区院办理的犯罪嫌疑人张某某强奸一案,被害人陈某某仅是一名年

7、仅 11 岁的在校学生。二人通过微信结识当天,张某某即将陈某某约出骗至某小旅店将陈某某奸淫。此案的发生,对陈某某的精神产生了较大的刺激,陈某某曾一度离家出走,家人在多方寻找无果的情况下,通过警方才最终将受害人找回。(四)特定关系人作案呈爆发式增长近年来,犯罪分子利用亲属关系,或者共同居住生活关系等实施性侵未成年人的犯罪激增,仅 2021 年至2022 年 1 月,道里区院办理的此类案件就有 5 件,占同期全部 22 件性侵案的 227%,且这类案件的受害人往往因羞于启齿而不报案,或因害怕而不敢反抗,或因太年幼不懂得寻求保护,造成犯罪分子持续加害被害人,后果令人发指。今年 1 月,道里区院办理的

8、犯罪嫌疑人郑某某强奸一案,被害人尹某某的母亲离婚后带尹某某于 2015 年与郑某某未登记即共同生活在一起。自 2017 年至 2021 年 7 月,郑某某利用尹某某精神发育迟滞及对其畏惧心理,对尹某某连续多次实施奸淫,最终导致尹某某怀孕(发现时已怀孕约二十四周),性质极为恶劣,法院最终对郑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五)案件侦查取证难、定罪难性侵害犯罪具有隐蔽性高的特点,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之间往往是一对一的言词证据,而且被害人因年龄小,不懂得保全证据,有的报案不及时,造成证据灭失,同时由于未成年人的认知和表达能力不足,叙事不清晰,陈述不稳定,给收集有效证据、准确认定事实、惩罚犯罪分子带来了很多困

9、难,加之犯罪分子拒不供认犯罪,导致部分案件因证据不足无法追究施暴者的刑责。道里区院近四年受理的 59 件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中,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而不捕或不诉的就有 11 件。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 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二、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相关法律规定性侵害犯罪犯罪的相对隐蔽性及案情的千变万化,无论是给侦查还是审查工作都带来了很大困难。为进一步打击此类犯罪,加大对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司法保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于 2013 年 10 月联合印发了 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 专门就性侵害犯罪作出规

10、定,就办理此类案件的一些法律适用和政策把握问题进行了明确,为实践中办理此类案件提供了较为明确的法律依据。(一)关于犯罪嫌疑人主观上是否明知被害人为幼女的问题奸淫幼女、引诱幼女卖淫等性侵害犯罪,以行为人明知被害人系幼女为默示的犯罪构成必要要件。实践中,对于犯罪嫌疑人未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强制手段与幼女发生性关系的情况,行为人往往以各种理由辩解是与幼女正常交往、不明知被害人是幼女,导致难以审查认定案件事实。对此,意见 第 19 条第一84款规定,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对方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而实施奸淫等性侵害行为的,应当认定行为人“明知”对方是幼女。这是认定奸淫幼女等性侵害犯罪主观明知问题的总原则。

11、第 19 条第二款、第三款分别以幼女年龄是否达到十二周岁为标准,对如何认定“明知”分别予以指导和规范。第二款规定,对于不满十二周岁的被害人实施奸淫等性侵害行为的,应当认定行为人“明知”对方是幼女。也就是说,即使被害人身体发育、言谈举止等呈早熟特征,行为人亦辩称误认被害人已满十四周岁,也不应采信其辩解。第三款规定,对于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被害人,从其身体发育状况、言谈举止、衣着特征、生活作息规律等观察可能是幼女,而实施奸淫等性侵害行为的,应当认定行为人“明知”对方是幼女。考虑到司法实践的复杂性,不排除存在一般人、行为人根本不可能判断出十二至十四周岁年龄段中的被害人是否是幼女的特殊情形。主要

12、包括:一是客观上被害人身体发育状况、言谈举止、衣着、生活作息规律等特征确实接近成年人;二是确有证据或者合理依据证明行为人根本不可能知道被害人是幼女;三是行为人已经足够谨慎行事,仍然对幼女年龄产生了误认,即使其他正常人处在行为人的场合,也难以避免这种错误判断。除此之外,对已满十二周岁的幼女实施奸淫等性侵害行为的,一般均应当认定行为人明知被害人是幼女。对于根本不考虑被害人是否是幼女,而甘冒风险对被害人进行奸淫等性侵害的,一般也应当认定行为人明知被害人是幼女。对此,最高人民法院于 2006 年发布的 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 6 条以及 意见 第27 条均规定,已满十四

13、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偶尔与幼女发生性关系,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认为是犯罪。但实践中并不能简单以次数论,双方是否自愿、情节是否轻微、后果是否严重,均是区分罪与非罪的关键。对“情节轻微及后果严重性”的判断,应综合考虑行为人与幼女是否存在恋爱关系,以及对于幼女的身心影响等因素综合判断。对于采取利诱、欺骗甚至强制手段与幼女发生性关系的,或者导致幼女怀孕流产、严重伤害幼女身心健康等后果的,一般不宜认定为“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包括:(1)对未成年人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未成年人有共同家庭生活关系的人员、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冒充国家工作人员,实施强奸、猥亵犯罪的;(2)进入未成年人住所、学生集

14、体宿舍实施强奸、猥亵犯罪的;(3)采取暴力、胁迫、麻醉等强制手段实施奸淫幼女、猥亵儿童犯罪的;(4)对不满十二周岁的儿童、农村留守儿童、严重残疾或者精神智力发育迟滞的未成年人,实施强奸、猥亵犯罪的;(5)猥亵多名未成年人,或者多次实施强奸、猥亵犯罪的;(6)造成未成年被害人轻伤、怀孕、感染性病等后果的;(7)有强奸、猥亵犯罪前科劣迹的。(二)法律规定以强奸罪论处的特殊情形意见 第 20 条规定,以金钱财物等方式引诱幼女与自己发生性关系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幼女被他人强迫卖淫而仍与其发生性关系的,均以强奸罪论处。意见 第 21 条规定,对幼女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对未成年人负有监护、教育、训练、救助

15、、看护、医疗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幼女发生性关系的,以强奸罪论处。对已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利用其优势地位或者被害人孤立无援的境地,迫使未成年被害人就范,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以强奸罪定罪处罚。这是法律关于以强奸罪论处的特殊规定,实际上这与性侵害犯罪的原则规定并不冲突。“以金钱财物等方式引诱幼女与自己发生性关系”的情形,行为人主观上应属“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被害人是幼女,系“引诱”这一客观行为对主观心态的推定。而“对幼女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幼女发生性关系”的情形推定行为人主观上“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也是基于行为人对幼女负有特殊职责的原因。(三)不认为是犯罪的情形在我国,十四周岁是

16、法律认可的幼女可以作出同意发生性行为决定的法定年龄界限。对于已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与幼女自愿发生性关系,是否以强奸论处,则需要慎重对待,因为作为被害人的幼女与可能成为刑事被告人的未成年人,身心发育、认知能力均未成熟,均属于法律应予特殊保护的对象。(四)依法从严惩处的情形针对未成年人实施的强奸、猥亵犯罪,依法应当从重处罚,但 意见 同时规定对具备特定情形的,更要依法从严惩处。意见 第 26 条第一款规定,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未成年人卖淫构成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对未成年人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未成年人有共同家庭生活关系的人员、国家工作人员,实施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未成年人卖淫等性

17、侵害犯罪的,更要依法从严惩处。94三、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原因分析未成年人之所以成为性侵害犯罪的高危人群,绝非偶然,究其原因,有来自自身、家庭、学校、社会等多方面因素。(一)自身方面的原因未成年人不论在心理还是生理上都处于一个过渡阶段,阅历尚浅、处理事情的方式也往往比较稚嫩,从幼稚走向成熟需要一个阶段,未成年人恰恰是在这个过渡阶段,对自己的行为和定位缺乏正确的认识,不知道什么人该交往,什么人不该交往,不清楚如何保护自己,从而将自己摆在了潜在受害者的位置,这些都与其所处的特定阶段有密切关系。(二)家庭教育的缺陷家庭的缺陷是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第一主导因素,夫妻关系破裂或者失去一方或者双方时,家庭成

18、员之间的情感交流就会失衡,关系冷漠,家庭教育方式也往往比较极端,或者无节制的溺爱,或者简单粗暴,再加上父母的不良行为和嗜好等,都会在潜移默化中影响未成年子女,使他们很容易形成孤僻、冷漠、自卑的不良性格和叛逆心理。孩子在家里得不到爱和精神上的满足,往往就会对外寻求精神支持和寄托,通过结识不良人员,为性侵害犯罪埋下导火索。实践中,由于家庭教育缺失,特别是离异家庭,子女更容易成为受害者,可以说,绝大多数性侵害案件的被害人背后基本都有一个有问题的家庭。(三)学校教育的缺失作为遭受性侵害的被害人,大部分都还是在校学生,学校是未成年人社会化的重要场所,良好的学校教育可以弥补和矫正家庭教育的不良影响,但现实

19、中学校教育还是存在诸多不尽如人意的地方。一方面是忽视了对未成年人自我保护的教育,使得未成年人在接触到潜在犯罪分子的时候没有防范意识,极容易成为受侵害的对象。另一方面是学校青春期性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的滞后。未成年人的青春期基本上是在学校期间渡过,性意识处于从萌芽到日渐成熟的阶段,对性的理解具有模糊性,如果得不到正确的性知识和性教育指导,就会在性方面表现为愚昧无知或者处于误解、曲解状态,很容易出现越轨行为。再加上未成年人青春期各种心理矛盾的集中爆发,若得不到及时、正确的疏导,就有可能通过放纵自我的方式来宣泄,从而成为犯罪分子眼中的“猎物”。(四)同龄群体的影响同龄人在未成年人社会化过程中同样扮演着

20、极为重要的角色,不论是在言谈举止还是生活习性上,都会出现相互影响的现象,不良的交往初始,往往成为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起点。例如刘某某被强奸一案,刘某某的闺蜜王某在某旱冰场结识了有两次前科的犯罪嫌疑人姜某某,并将姜某某介绍给了刘某某。在之后的交往中,姜某某经常带刘某某、王某外出吃饭。一次,姜某某带刘某某、王某吃饭喝酒后,趁刘某某酒醉无力反抗的情况下,对刘某某实施了奸淫,而王某明知姜某某早有此意,事前非但没有提醒刘某某,而且提前离席脱身,客观上为姜某某实施犯罪提供了方便。可见,未成年人结交什么样的同龄人至关重要。(五)社会环境的影响近年来,文化市场管理松弛,多少存在失控的现象,不良文化泛滥成为未成

21、年人遭受性侵害的诱因,各种充斥着暴力、色情、淫秽内容的音像制品及网络游戏,对未成年被害人同样产生腐蚀作用。媒体和网络上大量的渲染成为他们模仿的对象,模糊了他们的道德认知,导致他们的性观念极其开放,与陌生人交往、与网友开房见面已经司空见惯,社会大环境的变化,使得他们对自己的行为缺乏正确的认识和评价,更有甚者认为,谈恋爱不同居是不正常的,这实际上恰恰为犯罪分子提供了非常便利的犯罪条件。四、预防和保护未成年人免受性侵害的几点对策和建议预防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固然需要法律严惩犯罪分子,但打击不是最终目的,如何有效预保护未成年人才是根本出发点,为他们提供一个阳光、健康的成长环境,需要全社会多角度、多层次

22、的努力。05(一)家长应切实担负起教育监护责任保护未成年人,预防未成年人遭受侵害,家长是第一责任人。实践中发现,很多家长对未成年人存在的喝酒、文身、夜不归宿等问题听之任之,或者不讲究方式方法一味严管,都极有可能造成青春期未成年人强烈的逆反心理。因此,家长首先要学会如何正确教育和管理。在日常生活中,应多向未成年人传授必要的防范知识,提高他们的防范意识,同时注意多与孩子沟通交流,及时发现问题,关注他们的身心健康,纠正孩子在成长过程中出现的偏差。另一方面,一旦发现孩子遭受侵害,家长不能选择沉默。实践中不排除有的家长出于名声考虑,在孩子被侵害后选择闭口不谈,致使犯罪分子得不到应有的惩罚。作为家长应该意

23、识到,孩子受到伤害,如果犯罪分子得不到惩治、正义得不到伸张,才是对孩子更大的伤害。因此,在遇到这种情况时,家长应该首先站出来,向孩子传达一种正能量。(二)学校应加强对未成年人的自我保护教育学校可以从预防犯罪、保护自我的角度开展普法教育,将此作为学生在校期间的必修课,对于提高未成年人的自我保护意识和预防犯罪均能起到很好的效果。同时要注意加强对在校未成年人青春期性知识和心理健康的教育,让他们对青春期有一个正确的认识,与家长密切配合,及时处理好在心理和生理遇到的各种问题,帮助未成年人平稳度过青春期。(三)建立健全有效机制加大对互联网的监管公安、网监等相关部门应时刻加强互联网的监管,对互联网中存在的暴

24、力、色情等不良信息内容,一经发现,及时严肃查处,防止不良信息过度外溢,同时应在监管主体、监管对象、监管内容、监管方式和途径、处罚措施和法律责任等方面建立和完善相关配套法律法规,明确分工,让不良信息无处藏身,为未成年人提供一个洁净的网络空间。(四)相关职能部门应加强社会综合治理一是公检法等部门整合办理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力量,实行专人专办,在严厉打击此类犯罪的同时,加大普法宣传力度,普法对象首先是家长,要教育家长正确引导孩子树立预防和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观念,司法机关、教委、未成年人保护组织、妇联、团委等各司其职,经常开展针对未成年人保护的法制宣传活动,提高全社会保护未成年人的意识,让暴力和性侵远离孩

25、子,为他们创造一个健康、安全的社会环境。(五)加强对未成年被害人的心理安抚工作司法机关在办案中,首先要充分注意保护被害人的隐私,尽量减少对被害人的询问次数,采取被害人能够接受的询问方式,避免二次伤害;其次要加强对被侵害未成年人的心理辅导,及时引入社会专业力量,充分发挥公益组织作用,为未成年人被害人及其家长提供专业的心理辅导,引导未成年人尽早走出阴影,回归正常的学习和生活中。(六)建立对未成年被害人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目前,我国法律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或者是刑事案件结束后单独提起的民事诉讼,只支持物质损失赔偿,不支持精神损害赔偿。而被害人在性侵害案件中遭受的损害主要是精神损害,物质损失也只是少量的医药费。实践中,多数被害人选择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解的方式得到经济赔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也会因此得到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而这又与被害人的意愿相违背。对此,可以通过设立对未成年被害人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来解决这一问题,抚慰未成年被害人及其家人的精神创伤,从而体现司法的公平和公正。参考文献:1 李章颖,陈莎莎近两年北京市丰台区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案件高发应引起重视 J 法制与社会,2014,(7)2 刘宪权,房慧颖嫖宿幼女罪存废的刑事立法与司法应保持理性 J 青年犯罪问题,2015,(3)责任编辑:范禹宁15

展开阅读全文
相似文档                                   自信AI助手自信AI助手
猜你喜欢                                   自信AI导航自信AI导航
搜索标签

当前位置:首页 > 品牌综合 > 临存文档

移动网页_全站_页脚广告1

关于我们      便捷服务       自信AI       AI导航        获赠5币

©2010-2024 宁波自信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客服电话:4008-655-100  投诉/维权电话:4009-655-100

gongan.png浙公网安备33021202000488号   

icp.png浙ICP备2021020529号-1  |  浙B2-2024(领证中)  

关注我们 :gzh.png    weibo.png    LOFTER.png 

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