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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市舶则法变迁研究_唐国昌.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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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元市舶则法变迁研究唐国昌(中国人民大学 法学院,北京 100872)摘要:“至元法则”是我国现存的古代最早且体系较为完善的涉海外贸易的法律规范。“至元法则”脱胎于宋朝的“元丰市舶条例”,具有很强的沿袭性,其对我们了解宋、元时期海外贸易法律制度具有重要的价值。“延祐法则”是元朝中期修订完成的市舶法律,更多体现了元朝建立后涉外贸易的新变化。相较于“至元法则”,“延祐法则”具有立法详密、技术更高、抽分更重、赏罚力度加大等特点。这种变化体现了元朝中后期国家重商主义思想的深入及财政危机的加深,同时也体现出了海外贸易更加发达和成熟的特征。这两部元朝市舶法律的变迁也反映出了当时的政治、经济、海外贸易、国家对

2、外态度等方面的问题。关键词:至元法则;延祐法则;变迁;财政危机;重商主义中图分类号:D909 9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3275(2023)02015611古代中国与海外市舶通商的记录,最早见诸于汉书 记载,汉武帝时官方派遣译长和招募的水手携带着黄金、杂缯等从南粤与海外诸番贸易,海外番国“蛮夷贾船,转送致之。亦利交易”1。自此以后,有关海外贸易法律制度规定的记载或论述便逐渐增多。而对市舶贸易进行系统法律规范则始于唐代“市舶使”的设置,然现已不可详考。宋代才真正对市舶进行较为系统、完备的立法,“至宋置市舶司于浙、广之地,以通诸番货易,则其制为益详矣”2,在广州、明州、杭州等设置市舶司并

3、制定了市舶则法。降至元,市舶则法规定得更加详密。其最早的市舶则法是至元三十年在宋市舶则法基础上修改制定而成的“至元法则”。元典章 以“市舶则法二十三条”为名刊载了“至元法则”全文3,对此元史 亦有扼要记载,“(至元)三十年,又定市舶抽分杂禁,凡二十(一)二 条,条多不能尽载,择其要者录焉”。这是我国古代现存最早、最系统完整的海外贸易单行法规。时隔 21 年后的延祐元年,651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2023 年第 2 期(总第 196 期)*收稿日期:20220620作者简介:唐国昌,男,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宋、元法律史。“市舶”是古代中国对中外互市商船的通称,亦指海外贸易。“

4、市舶使”首次出现在 旧唐书 卷八 玄宗本纪上:“(开元二年)十二月乙丑时右威卫中郎将周庆立为安南市舶使。与波斯僧广造奇巧,将以进内。”另据桑原骘藏考据,认为“市舶使”唐时又称为押番舶使或监(市)舶使。参见日 桑原骘藏 蒲寿庚考,陈裕菁译,中华书局 2009 年版,第 34 页。而且,市舶使只是一个使职,并非一个机构。宋才真正第一次有了市舶机构。参见宁志新 唐代使职若干问题研究 ,历史研究 1999 年第 2 期,第 55 页。本文所涉及的市舶“则法”“法则”“条例”“条法”等内涵基本相同,均指与海外贸易相关的法律法规,因文献记载、通行表达方式等不同而出现了差异。日本学者藤田丰八便认为“市舶条例

5、唐时已开其端,至宋而略备,及元更周密”。这一对中国古代,尤其是元代市舶法律制度的概括是允当的。参见日藤田丰八 宋代之市舶司与市舶条例,魏重庆译,山西人民出版社 2015 年版,第 85 页。宋濂 元史食货志二市舶,中华书局 1976 年版,第 2402 页。此处 元史 记载谬误,据 元典章 所载原文应为“二十三条”。参见陈高华、张帆等点校 元典章,中华书局、天津古籍出版社 2011 年版,第 874882 页。据文献推测,宋(尤其是南宋)并没有较为完备的市舶法律规定,且多已佚失,如陈高华、史卫民认为“宋曾经为市舶颁布过不少具体规定,但并没有制定出统一的完整的市舶条法。元代先后颁布的这两件市舶法

6、则,在中国历史上尚属首次”。参见陈高华、史卫民中国经济通史(元代经济卷),经济日报出版社 2000 年版,第 473504 页。元朝对该市舶则法进行了全面的修订,并以“市舶”为名将全文二十二条载于元中期颁行的通制条格4 以及后期制定的 至正条格5 中。这就是“延祐法则”。由此,我们可以延祐元年为界对元代的市舶则法划分为两个时期进行比较探讨,元初适用“至元法则二十三条”,元中后期适用“延祐法则二十二条”。这两部弥足珍贵的市舶则法因其史料价值在我国市舶史及元代法律史上的重要性地位不言而喻。国内外学术界对其关注和研究,并且研究呈现出明显的国别、阶段特征。日本学者在 20 世纪初首启其端,有多位学者对

7、元代海外贸易进行了研究,其中最重要的是藤田丰八、桑原骘藏、佐藤圭四郎、大岛立子等人。从其研究情况来看,可分为两类:其一,运用元代市舶则法进行考察或论证港口、人物等;其二,以元市舶则法为中心考察海外贸易情况,如佐藤圭四郎的文章元代南海貿易市舶司条例通観,从元代市舶则法入手深入考察元代南海贸易情况。20 世纪 80 到 90 年代是我国元代市舶研究的起步阶段,也是市舶研究比较集中的阶段。学者多是对市舶领域进行宏观理解和把握,成果亦多属通史类或宏观类研究。笼统概括归纳市舶则法内容是该时期学者们研究的基本样态。还有一些前辈学者为写元代经济通史,在粗线条勾勒海外贸易经济时,对“至元法则和延祐法则”未加区

8、分异同而进行了综合列述6。总而言之,前辈学者虽然对元代市舶研究取得了一定成果,其中不乏高论,但也存在着诸多可商榷之处。一是既有研究多是宏观成果,往往只提及市舶则法内容,缺乏专门性深入考察。二是研究元市舶则法学者多是将市舶则法作为政治制度之一进行考察,缺乏对该规范本身专门的审视。三是对元代“至元法则”“延祐法则”的研究多以市舶则法文本为中心,侧重于笼统归纳概括,忽视了二者间巨大差异,未能联系当时社会背景考察,还缺乏运用比较、跨学科等方法进行深入研究。四是之前的研究存在着一些基本谬误,如“至元法则”基本情况的错讹、新元史 谨慎引用的问题等有待纠正。基于此,本文在前辈学者研究基础上,从“至元法则”与

9、“延祐法则”法律文本的比较角度出发,考察元代市舶则法对宋的承袭、沿革及发展动向、特征,并结合元代社会、经济、财政等方面揭示元代市舶则法变迁的动向以及促成这一变迁所涉及深层次的财政危机问题、重商主义思想等因素,进而,从市舶则法文本出发揭示当时的社会变革情况,再从社会变革检视市舶则法的变迁动向。一、“至元法则”对宋市舶则法的承袭就市舶制度而言,“元因宋制,每岁召集舶商于番邦博易珠翠香货等物,及次年回帆,验货抽解,然后听其货卖”7,元初按照宋市舶旧制对舶商抽税,然后听任其在市场自由交易。而市舶制度沿袭的核心内容就是市舶则法。“至元法则”对宋市舶则法的承袭可以从元初对宋立法的继承过程、市舶则法内容与宋

10、高度吻合等方面体现出来。“至元法则”继承宋市舶条例的过程是明确而具体的,并被元典章 完整地记载下来8。其制定肇端于至元二十八年南人燕公楠的上奏。他认为市舶事关国计民生,市舶司是国家重要机构,“有市舶司的勾当,是国家大得济的勾当”。然而,在宋灭亡以后,江浙地方官员忙兀台、沙不丁等毁坏市舶司机构,侵吞舶商财产,“忙兀台、沙不丁等自己根寻利息上头,船每来,教军每看守着,将他们的船封了,好细财物选拣要了”,导致市舶秩序严重混乱。为了解决这种乱象,燕公楠奏请重新设立市舶司,恢复市舶秩序。他从留梦炎处探知到熟知市舶事务的宋行大司农司丞李晞颜,“报到宋抽分市舶则法,合设司存、关防情节备细”。忽必烈很重视此事

11、,命令李上报宋市舶则法,并会集各处行省官、行泉府司官并751唐国昌:元市舶则法变迁研究元典章 未记载此人全名,只称“燕参政”,笔者遍查 元史,推测此人应是燕公楠。燕公楠原为宋通判赣州事,后降元,至元二十七年因功劳、治绩累迁至江淮行中书省参知政事,同年改任江浙行中书省参知政事。而该奏请整治市舶的事件发生于至元二十八年八月二十六日,且是由江浙行省上奏中央的。时江浙行省姓燕的参政仅此一人,故之。参见宋濂 元史燕公楠传,中华书局 1976 年版,第 40514052 页。留、李“整治市舶司勾当的,有二十三件勾当”9,指令与蒙古、色目有关官员进行“圆议”,最终形成市舶则法二十三条,即“至元法则”。从“至

12、元法则”制定的过程来看,熟知宋市舶则法的南宋降臣李晞颜、留梦炎、行泉府司官等在其中起到了核心作用。可以想见,这些对市舶实务,尤其是市舶则法非常熟悉的南宋降臣,在忽必烈的要求下,将宋抽分市舶则法“司存、关防情节备细”完整地上报,并作为元市舶立法的底本。毫无疑问的是,最终形成的“至元法则”二十三条只不过是在宋市舶则法的基础上损益而成的。此外,从文献记载亦可印证元承宋制,“元自世祖定江南,凡邻海诸郡与番国往还互易舶货者,其货以十分取一,粗者十五分取一,以市舶官主之大抵皆因宋旧制而为之法焉”10。从现有记载和研究来看,宋市舶则法中最主要的便是“元丰市舶条例”,“至元三十年订立的市舶法则,确实比较粗糙而

13、且与宋的 元丰市舶条例 没有多少差异”11。但“元丰市舶条例”并没有完整流传下来,只残存只言片语,散见于各文献中。其内容涉及市舶司的职掌、出口违禁物,舶船公验与公凭的颁给,海舶出入港的检查,一般及市舶官吏渎职、舞弊、贪赃枉法等,市舶课抽征,番国与番舶的招徕、迎送、纳税贸易,市舶主管部门、监督部门及程序等规定。而这些规定都基本见于“至元法则”。虽然现在已无法与宋市舶则法逐一对比,但元市舶则法内容概观与宋高度吻合是无疑的。然而,在元取代宋之后,改朝换代的巨大变化也引发了包括市舶贸易在内的多方面巨大变革,新王朝市舶发展与管理对市舶法律制度提出了新的需求,“延祐法则”因回应此种需求而在“至元法则”基础

14、之上修订而成。“延祐法则”是否真的像学者们所说与至元法则“基本相同”?考察显示不然。从法学角度审视,其在多大程度上延续了宋市舶则法、“至元法则”,又在哪些方面进行了修改,其变迁动向与特征又如何,本文将着重考察。二、“延祐法则”对“至元法则”的损益及其变迁动向“延祐法则”以“至元法则”为蓝本,这种继承关系确实显示了二者表面上的高度相似性,如学者方龄贵在点校 通制条格 时,便以“条格 第条略相当于典章 第条”12 的方式进行简单对应列举。但这种依据表象的比较列举很容易误导我们。因为我们若把“延祐法则”与“至元法则”进行对比剖析,就会发现这两部则法其中存在着很大差异,而从这些差异中我们能够把握其变迁

15、动向。1“法至详密”。从文献记载及市舶则法内容来看,元初市舶立法事起仓促,虽名为“至元法则”,实则只是对宋市舶则法的简单归纳总结,既显得粗略疏阔,又难以反映改朝换代后市舶发展的实际需要。有鉴于此,同时也为了解决大德七年“禁商下海”13 所造成的商品匮乏、物价剧增等社会经济问题,元朝重新“于广东、泉州、庆元复立市舶提(与)举 司,杭州依旧设立市舶库,知专市舶公事,直隶行省管领”14,并对“至元法则”进行了全面的修改,定为二十二条(“延祐法则”)。“延祐法则”规范内容涉及元代市舶管理机构、出海手续、禁出口规则、官本船贸易、舶商经营方式、进出口商品抽征、所涉国家与地区等情况15,几乎包含市舶的方方面

16、面,而且多处比“至元法则”规定得更加详密。851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2023 年第 2 期“元丰市舶条例”总结了以前海外贸易发展的经验,对元代的市舶制度以及后代的海外贸易管理都产生了极其深远的影响。参见郑有国 中国市舶制度研究,福建教育出版社 2001 年版,第 107130 页。日本学者藤田丰八便明言:“宋代的市舶条例因时地不同,尚无一定。且其全文今已失传,故欲有组织的说明事有所不能。”藤田丰八、邓端本、章深等学者对散记于各种文献中的市舶条例进行了辑录或总结,这可以使我们略窥豹斑。参见日藤田丰八 宋代之市舶司与市舶条例,魏重庆译,山西人民出版社 2015 年版,第 85129 页;邓端本 广

17、州港史,海洋出版社 1986 年版,第 93 页。亦认为“延祐法不是至元法的简单再版,而是对至元法作了许多修正和补充”。至于变更的内容,只是简单地罗列和分析。参见李金明、廖大珂 中国古代海外贸易史,广西人民出版社 1995 年版,第 201202 页。“官本船”是官本商营的方式,不属于本文探讨的范围。笔者关注的是民间私人贸易,其是元代海外贸易的主流。参见陈高华、史卫民 中国经济通史(元代经济卷),经济日报出版社 2000 年版,第 482 页。市舶则法详密程度首先体现在禁出口规则中。“至元法则”第十四条和“延祐法则”第一条是有关禁出口的法律规定。相比于前者而言,后者详密程度体现在:第一,扩大重

18、要物资的保护种类和范围,禁运物品名单多了“丝绵、段匹、销金绫罗、米粮、军器”;第二,相较于前者“止坐舶商船主”,后者对违犯市舶则法者区分为“舶商、船主、纲首、事头、火长”进行处罚,责任主体更加明确,极大地降低了犯罪者侥幸逃避法律惩处的可能性;第三,前者没有明确如何处罚,而后者不仅规定了一般情况下“各壹伯柒下,船物俱行没官”,而且规定了合并论罪从重的原则“重者,从重论”,这样更加具有司法可操作性,也限制了自由裁量的幅度;第四,增加了“首告”的规定,并对首告人加大奖赏力度;第五,增加了监察机制,要求肃正廉政访司监督实施。可见,在禁运物品种类、首告、科罪、监察、处罚范围等方面,“延祐法则”比“至元法

19、则”规定得更为详细和严密。类似的情况还有很多。再如,“延祐法则”中有关出入港检验程序也更详密16。在检查中,市舶司官吏颁给大船公验、小船公凭,要求海商要对船上的人员职位、分工写清楚,还要对船的形状、载货能力等进行详细记载,更有甚者还要对货物情况、所往国家等一五一十记载清楚,并着重规定了处罚措施、首告规定。这样的规定在“延祐法则”中比比皆是,其严密和精细程度可见一斑。时人在修 经世大典便有明言。皇朝平定江南,幅员既广,贡赋益夥以市舶官主之。其发舶,其回帆,必著其所至之地,验其所博之物,给以公文,为之期日,而所入之货尝以万计。其法至详密矣17。可见,“延祐法则”是对“至元法则”的损益,而“至元法则

20、”则承袭宋“元丰市舶条例”。虽然三者一脉相承,然相较于后两者,“延祐法则”又根据当时市舶情况和社会实际进行了全面修订,规定更加详密,更具针对性和可操作性。2 立法技术大为提高。相较于“至元法则”,“延祐法则”的立法技术有着很大进步,显示出更高的立法专业水准。“至元法则”的内容、体例、表述等显得庞杂无序、仓促,而“延祐法则”则基本延续了唐宋以来律文的表述方式,表述更加抽象简练,抽象程度更高,涵摄范畴更广,内部逻辑更加融洽,法条简约明快,编排体例更加合理,可操作性更强。“延祐法则”立法语言更加明确规范,表达更加严谨精炼。对比二者条文的内容,“至元法则”修改变动最大的便是第二条、第五条18,“延祐法

21、则”将这两条合并一条作为其“第三条”19,且由原来的 462 字缩减为 131 字,内容更为凝练简约。从这一修改来看,“延祐法则”该条发生了四个变化:一是省去了抽分则例的历史来源、机构沿革,明确了统一的抽分比例,以便进行统一管理;二是将权豪势要与诸王、驸马、僧、道、也里可温、答失蛮诸色人等规定统一依例抽解,打击其偷税、漏税、抗税、逃税等行为,保证抽分则例的平等性和公平性,稳定税赋的来源;三是明确了隐瞒作弊的罪名和处罚方式,针对性、操作性更强,进而保障正常的海外贸易秩序;四是赏罚力度加大,显示元中后期此种情况的严重性和官方重视程度。尤其值得注意的是,“延祐法则”延续了唐宋以来律文的表述方式,如有

22、 8 处以“诸”作为语句表达开头,而“至元法则”多以“议得”二字开头,将整个条文来源、形成过程等混入条文内容。此外,“延祐法则”第十一条删掉了“至元法则”第十五条中规定的“以示招徕安集之意”的立法目的,让语言表达得明确而尽可能无误解。因为立法目的、旨意等往往在序言或总则中表述,如果放在某一条文中,会显得很突兀,而且容易让人误以为仅在本条语境下适用。总之,951唐国昌:元市舶则法变迁研究如“延祐法则”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六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二十条均比“至元法则”所对应的第一条、第二条和第五条、第三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十三条、第十七条、第十六条、第八条、第二

23、十一条增加了违反的具体处罚,前者针对性、操作性更强。经世大典 编纂始于至顺二年,于次年五月修成。而当时有效的“市舶则法”,正是“延祐法则”(颁行于延祐元年),故此处应是对“延祐法则”的评价无疑。类似这种条文大幅缩减的情况还有很多,如“至元法则”第一条 512 字缩减为“延祐法则”第二条 100 字,第三条 350 字精简为第四条 96 字,等等。“至元法则”语言表述往往拖泥带水、繁琐冗杂、含混不清,使得理解、适用都极为不便;而“延祐法则”在保留其立法目的、价值追求等的基础上,对法律规范内容进行了高度凝练、明确表述,并弥补或修正了立法语言技术上的缺陷和失误。“延祐法则”编排体例更加合理规整,条文

24、之间逻辑结构、衔接关系更加严谨融洽。细细揣摩,我们会发现当时立法者在编排体例上进行了深思熟虑。譬如,有关禁止下海物品种类的规定原列在“至元法则”第十四条,而“延祐法则”则开宗明义地放在了第一条。将该禁止性规定置于首条,具有以下作用:一则显示了对该种类货物的重视和保护的鲜明态度;二则从侧面表明了对市舶通商的积极态度;三则也划清了允许出口的范围,便于民众的认知理解以及市舶官吏的有效管理;四则根据体系解释,其可以有效对其后诸条形成约束性语境。同时,在相关性条文衔接紧密性上,“延祐法则”更加显著。如“延祐法则”与“至元法则”同时在各自的第七条20 规定“舶商请给公据”的规定,“延祐法则”紧接着的第八条

25、规定的是“海商不请验凭,擅自发船”如何处罚问题,而“至元法则”则规定在第九条,第八条规定的是遭遇海上事故如何处理,这显得跳跃且突兀。显然,“延祐法则”立法者调整了条文的顺序,使各条文逻辑上更加谨密。再如,“延祐法则”最后一条(第二十二条)属于兜底性条款21,规定“若有该载不尽合行事理”要求行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解释或补充立法,以防止本则例自身的不周严性以及应对社会情势的变迁性。这显示了元朝立法者的谨慎态度,意识到了文本上的法律难以包罗市舶万象,需要因时调整或补充,以适应市舶的发展。而“至元法则”的最后一条是申饬市舶官吏遵守本法的规定,兜底性条款则移到了第二十二条22,条文之间的衔接、编排逻辑显得

26、无序。总而言之,“延祐法则”语言、体例编排、逻辑等立法技术上的进步,改变了“至元法则”的粗疏繁杂,使得市舶立法内容得以更准确表达,防止“词不达意”被误导或误解,同时也更符合专业的技术规范。3 抽分则例比重增大。“至元法则”和“延祐法则”中最核心的内容便是抽分则例,而且相较于前者,后者抽分则例所占比重有不断增大的趋势,并增加了额外抽解名目。“至元法则”中涉及抽分则例的条文有 11 条、占比约 48%(原文 23 条),而“延祐法则”有 13 条、占比约 59%(原文 22 条)。元代整个市舶法则便是围绕着抽分则例而设定,“至元三十年订立的市舶法则,确实比较粗糙,主要侧重于抽分比例方面”23。以至

27、于元初(至元二十二年)理财大臣卢世荣向世祖夸下海口:“臣言天下岁课钞九十三万二千六百锭之外,臣更经画,不取于民,裁抑权势所侵,可增三百万锭。”不增加民家百姓的赋税负担,而让国家财政增加三分之一左右,其所采用的理财措施便是利用海外贸易增加财政收入。虽然刚刚开展的市舶贸易实际财政收入并没有达到这一目标,但也确实不菲,如至元二十六年,元市舶司“岁输珠四百斤、金三千四百两”24,仅金就占岁入总额 1/6 强。这其中很大一部分就得益于对民间舶商实行的“三抽”法。如“至元法则”如下规定。这市舶司里要抽分呵,粗货十五分中要一分,细货十分中要一分有。泉州市舶司里这般抽分了的后头,又三十分里官要一分税来。然后不

28、拣那地面里卖去呵,又要税有25。市舶物货先要按照十五取一或十取一的税率进行抽分,再须缴纳三十取一的舶税(这两项由市舶司征收),后运到各地出售时还要缴纳三十税一的商税。而“延祐法则”将抽分比例增加了一倍,“粗货拾伍分中抽贰分,细货拾分中抽贰分。据舶商回帆,已经抽解讫物货,市舶司并依旧例,于抽讫物货内,以叁拾分为率,抽要舶税壹分”26。同时,“定双抽、单抽之制。双抽者蕃货也,单抽者土货也”27,对061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2023 年第 2 期抽分则例即是对国内外海外贸易舶商所征收的税率及其相关法律规定。至元末财政收入大概在一千万锭左右。参见 元史食货志一,第 3360 页。对“珠四百斤、金三千四

29、百两”价值的估算,可参见高荣盛 元代海外贸易研究,四川人民出版社 1998 年版,第 273274 页。土货实行单抽,对蕃货实行双抽,这一区别对待有助于提高土货的价格竞争优势,鼓励土货出口,限制蕃货进口,增大贸易顺差优势,进而增加财政收入。质言之,“延祐法则”对抽分则例的重视程度比“至元法则”更甚。4 赏罚力度增强。较之“至元法则”,“延祐法则”反映了元统治者试图从“赏”和“罚”两个维度入手不断加大赏罚力度的趋向,以实现对市舶秩序的调整和规范。从“赏”的方面来看,最大变化在于从“至元法则”的“首告的人根底,断没了的钱内三分中一分充赏”修改成为“延祐法则”的“钱物没官,没官物内,壹半付告人充赏”

30、。据笔者统计“延祐法则”与“至元法则”中有关“赏”的规定,有两点变化:其一,从充赏三分之一到二分之一的有 5 处,从没有规定充赏到二分之一的有 7 处;其二,凡原规定充赏三分之一的,一律改为二分之一。可见修改幅度之大。其目的就在于打击逃税漏税等违法犯罪行为,市舶则法着重提高充赏力度,以期对不法舶商内部进行分化瓦解。“罚”的方面。元代吏治的混乱败坏,官吏在和买中巧取豪夺,非法盘剥、贪污、渎职、腐败等乱象比比皆是28,舶商苦不堪言。针对这种情况,“延祐法则”中多处严厉申饬市舶官吏“定到舶法、抽分则例、关防节目,仰行省、各处市舶司所在官员奉行谨守,不得灭裂违犯。行御史台、廉访司常加体察,毋致因而看循

31、、废弛”。而“至元法则”规定得较少,且多是“断罪”“断没”等笼统性规定。同时,对籍没刑的适用,“延祐法则”也比“至元法则”广泛。“至元法则二十三条”涉及籍没刑的有 10 条、12 处,“延祐法则二十二条”则有 12 条、13 处。可见,在“延祐法则”中籍没财产刑的适用有进一步扩大的趋势。同时,从内容看,“延祐法则”的规定也比“至元法则”处罚得严厉,动辄便会被籍没,“船物俱行没官”29。这也为 元史 记载所证实,“下番商贩须江浙省给牒以往,归则征税如制,私往者没其物”30 等。此外,因为“延祐法则”是元中后期基本的市舶法律,其籍没严厉程度亦为元末顺帝时摩洛哥人依宾拔都他所亲见,并予以了记载。中国

32、法例,凡船欲开往外洋者,水上巡官及书记必登船来查至岸,关吏查验所有。若查有不报关,私藏之货,则关吏将一切货物及船舶概行充公没收31。市舶官吏对出入港口的船舶进行严密的查验登记,如果查到与登记不符的“私藏之货”,便会将船舶与货物籍没充公。对此,依宾拔都他评价“延祐法则”籍没之严厉“天下不平之事莫逾于此”;他对比了所去过的国家的情况,认为这么严厉的籍没刑仅在中国(元代)见到,因为即使他见过的最严厉的、同时代的印度,“私货被查出之后,亦仅科十一倍之罚而已”。针对市舶贸易的违法犯罪活动,市舶则法规定将舶船等财产全部充公:一则对舶商有着极大的打击力度,促使其严格遵守市舶则法;二则可以通过这种方式增加国家

33、财政收入。“延祐法则”市舶籍没刑适用范围之广、处罚之严,由此可窥一斑。概言之,“延祐法则”虽脱胎于“至元法则”,二者有着密切的血缘关系,然而二者并不“略同”,而是有着很大的变化。法律文本上的修改变动与当时社会背景休戚相关。那么两部市舶则法时隔 21 年,元代市舶发展的社会背景发生了什么变化?导致这种变迁的诱因又是什么?三、元市舶则法变迁的诱因及其深层问题制度变革源于深层次经济发展的需求,是社会经济发展的结果。“延祐法则”在“至元法则”基础上的修改变化,不仅反映市舶则法文本静态的变迁,而且更是导致这一变迁更深层次的原因与之紧密联系的社会经济等方面的变革。从这一静一动的联系中,我们可以很好地把握和

34、理解元代市舶则法的变迁状况。1 财政危机是根本原因。通观整个蒙元史,前期一直处在战争状态及对外扩张时期。元世祖前期,因实行量入为出的财政政策,国家财政尚充足,“世祖朝量入为出,恒务撙节,故仓库充牣”32。自161唐国昌:元市舶则法变迁研究忽必烈后期始,政权更迭频仍,政局不稳,中后期腐败、内斗等导致社会矛盾加剧,财政逐渐吃紧。文宗时,国家正额财政收入比至元、大德年间大约增了 20 多倍,然国库“未尝有一日之蓄”33。正额赋税难以满足国家之需,财政愈发紧张。这种帑廪空虚的状况一直持续到了元末,这便是当时的财政困境,“大致从世祖至元后期开始,元朝的财政总支出逐渐超过总收入”34。至治二年四月,英宗便

35、感叹“所出倍于所入,出纳之际,卿辈宜慎之,朕当撙节其用”。然面对财政的巨额亏空,节用仅仅只是扬汤止沸,开源才是首选。虽然,前代告缗、借商、经总等制,元皆无之,亦可谓宽矣。其能兼有四海,传及百年者,有以也夫十有二曰市舶35。自唐宋以来,市舶贸易就有着巨大利润诱惑,“市舶之利最厚,若措置合宜,所得动以百万计”36,“东南之利,舶商居其一”37,元朝也逐渐重视起市舶经济在整个国家财政中的重要作用,“每年市舶收入不下数十万锭其目的,是为了谋取暴利,增加收入”38。因为发展市舶贸易一举两得:一则不增加百姓赋税负担,“岂不胜取之于民,朕所以留意于此,庶几可以少宽民力尔”39;二则可以促进市场交易和繁荣经济

36、,增加国家财政收入,“市舶之利颇助国用,宜循旧法,以招徕远人,阜通财贿”40。在财政危机的困扰下,元朝选择将市舶经济作为纾解手段。这就是为何“延祐法则”比“至元法则”更注重提高抽分则例比重的原因,同时重在保障稳定的财政收入来源,而疏于对社会整体经济、舶商人身和财产安全、公平正义等的关注。因此,元市舶的发展最终指向增加财政收入在市舶则法中有着鲜明的体现,因市舶利润丰厚,能够填补国家财政亏空,故而抽分则例在元代市舶则法中占有最重要的地位,甚至说整个市舶法则是围绕着抽分则例而制定的似也不为过。2 市舶贸易扩张对法律规范的需求。自宋以来,对外贸易中心完全转移到了海上41,元代顺应了这一趋势。同时,造船

37、和航海技术的成熟和进步,为元市舶贸易的空前发展提供了强有力支撑,推动了市舶贸易规模不断扩大。元朝无论与海外贸易涉及的国家或地区,还是进出口货物种类、数量,都超越了前代,市舶经济在社会经济中占有着重要的地位42。在这种大背景下,民间市舶贸易十分活跃,出于牟利、偿还债务等原因,民众往往“远涉鲸波,往以岁计,疫寇不虞,捐生易利,期偿称贷”43。如仅仅至元二十五年八月广州地方官民动辄籴伯硕阡硕至万硕米运往海外占城等国进行贸易,以期追求厚利44。也有很多沿海居民迫于生计而下海从商,“山硗地确,种艺辛苦,民无终岁之蓄惟海错居多”45,市舶贸易成为沿海居民赖以谋生的手段。这似乎可以蠡测元初市舶贸易的巨大规模

38、。而在世祖朝之后,天下统一,社会慢慢步入正轨,经济逐渐恢复,市舶不仅进一步发展,而且在与海外市舶通商中也占据着主导地位。当时的西方人马可波罗在东西贸易主要转运地马拉巴尔海岸看到当地土产的 90%以上被“蛮子大洲”(中国)来的商船所包揽46。这大致反映了当时中国市舶贸易的发展情况。元时中国商品在“马船贸易”中占重要地位,中国商人运回的胡椒数量也是当时胡椒贸易总量的最大部分。这或许可以说明,“元代的对外贸易已经成为当时国际间贸易的一个组成部分”47。针对这种扩张的发展势头,市舶贸易便需要相应的法律予以规范。“延祐法则”内容详密、体例严整、明确精炼及其变化,便反映了这种客观要求。这也可以从颁行“延祐

39、法则”时所面临问题的侧面得到印证。元仁宗因至大四年颁布海禁,“香货药物销用渐少,价直陡增,民用阙乏”,导致民间市场市舶货物严重不足,不得不“开禁”48。这说明当时的国内市场已经严重依赖于市舶贸易,也可看出市舶经济在当时国家经济中地位之重要。正是在这种情况下,元朝以圣旨这一最高法律效力的形式重新修订颁行“延祐法则”。3 重商主义是变迁基本动力。蒙元因是蒙古民族入主中原,既少了汉唐以来“重农抑商”思想的束缚,“本来历代的中华王朝对商业或相关的事物就很消极无法完全从 以农为本,以商为末 的农本主义、自然经济原理主义的价值观中脱胎换骨,无法舍弃对商品或商品生产、流通的鄙视立场”,“蒙古261河南财经政

40、法大学学报2023 年第 2 期从一开始就无须这样的表面功夫”49,又有大批善于经商的“回回人”、色目人等为其理财,同时,商品交换是蒙古民族单一脆弱的游牧经济对手工业产品的客观需要。长期以来,由于这种需要,蒙古族形成了重商主义的价值观。这种重商思想影响到了后来的有元一朝,上至皇室贵族、下至细民百姓,包括进入中国的海外人士,都普遍从事商业活动,因而,“元代私商经营的海外贸易呈现了错综复杂的状况”50。可见,虽然元代“蒙古族的许多古老传统被汉地周密的典章制度所规范”,但是,“蒙古族的基本价值观与传统习惯仍在相当程度上保留了自己的独立性”51。这种独立性体现在经济政策上,便是传统重农抑商思想动摇了,

41、蒙古族的重商底色逐渐显现出来。这种重商主义价值观念,就是元代市舶贸易得以发展的深层次原因。这就是为什么在宋恭帝出降后,在不到一年的时间内就颁布了建立泉州、庆元、上海、澉浦四个市舶司的政令,并规定按照宋“依例抽解,然后听其货卖”52。紧接着,至元十五年八月,元世祖忽必烈更是以圣旨这一最高法律效力的形式诏告海外诸国。诸番国列居东南岛寨者,皆有慕义之心,可因番舶诸宣布朕意,诚能来朝,朕将宠礼之。其往来互市,各从所欲53。这一重商主义的倾向,似乎预示着国家的财政政策会偏向利润丰厚的经济领域,而巧合的是市舶贸易“岁时番舶金珠犀象香药杂产之富,充溢耳目,抽赋帑藏,盖不下巨万计”54,正是最优之选。正是在重

42、商主义思想的指引下,“至元法则”首次以法令形式公开承认了官吏、普通民众甚而宗教人士等从事海外贸易的合法性,而“延祐法则”对这些主体予以了平等地位,为海外贸易向全社会成员全面开放奠定了基础。元朝重商主义是“至元法则”向“延祐法则”变迁的基本动力。通过以上考察,似乎可从“延祐法则”与“至元法则”变迁中揭示出变革背后所蕴含的诱因 元重商主义思想和深层次财政危机问题,同时也反映了因市舶贸易规模的不断扩大,需更加详密市舶法律规范的客观要求。质言之,元市舶则法的变迁有着深刻的社会背景。那么在这一背景下,官方对市舶则法的态度如何?这种官方的态度对市舶则法的具体实施产生了怎样的影响?四、元朝复杂态度对市舶则法

43、变迁与实施的影响市舶则法并非自颁布后便得到了切实执行,在具体实施过程中还受制于官方的态度以及由此导致的实施力度。质言之,官方态度会影响到立法、司法、执法等环节。元中后期,多位君主享国日浅,更迭频仍,再加上省臣擅权等原因导致政局不稳,影响国家秩序正常运行,官方对市舶则法的态度复杂多变。这也严重影响到了市舶发展以及市舶则法的变迁与实施,从而导致市舶则法的效力、实施效果随之不断波动。整体而言,元朝官方的态度是积极的:一方面,在立法方面,元统治者积极促进市舶则法的制定、修改,上文已详述,此处不赘述;另一方面,在司法和执法中积极推动市舶则法的实施。如“延祐法则”的第十一条、第十二条55 体现了“兴贩经纪

44、”的“招徕安集”的立法目的,在具体司法实践中便表现为官方为积极维护舶商的合法利益据理力争,甚至争讼至皇帝处。行省檄克敬抽分舶货,拗番者例籍其货,商人以风水为解,有司不听。克敬曰:“某货出某国,地有远近,货有轻重,冒重险,出万死,舍近而趋远,弃重而取轻,岂人情邪!”具以上闻,众不能夺,商人德之56。王克敬在负责抽分舶货时发现,市舶机构往往刻板遵守则例进行抽征,而枉顾舶商在茫茫大海中经商的巨大风险,不合乎人情,并以此为据,上奏至皇帝处,最终维护了舶商利益。再如,二十一条57 明文规定免除舶商及水手的杂役,其中的“合示优恤”还优待其家小。此外,元朝不仅对国内舶商扶植并予以法律保护,对海外番商亦是优待

45、有加,如延祐四年冬十月,海外婆罗国的舶商因遇风涛,幸存下361唐国昌:元市舶则法变迁研究来的十四人漂至温州永嘉县,元朝专门敕令江浙行省资遣其回国58。官方积极推动市舶则法的实施的实例,诸如此类,不胜枚举。然而,元亦有多次海禁的插曲,海禁对“延祐法则”的影响在于,市舶则法因失去规范对象而被束之高阁。海禁政策的推行,反映了元官方对市舶复杂的态度,进而影响到了市舶法律的运行。这其中既有政治方面的影响,也有传统“重农抑商”“华夷之辨”思想的影响。或者以损中国无用之赀,易远方难致之物为说,而不思国家声教绥怀无远不及之效,孰谓知所当宝者哉59?这段对市舶的评价出自传统士大夫之口,可以见得其并不积极,或许可

46、合理推测其对市舶则法积极推动市舶发展的初衷和宗旨也可能并不持积极态度。但这似乎仅仅是一小部分固守传统儒学出身的官员的偏见,且影响力有限。更多的是,元延续了宋积极的市舶贸易政策,“传统农本商末的经济思想被颠覆,农商并重成为宋代儒家新经济思想。当海外贸易给宋廷带来巨大财富时,宋廷极力推动海外贸易发展”,并且在市舶贸易上,元比宋更加开放。总之,元朝对市舶则法总体态度是积极的。虽然中间推行过两年左右的海禁政策,导致市舶则法成为一纸具文。但海禁多出于政治目的,且舶禁未必有效,海禁令似乎并未得到贯彻实施。从元代总体来看,虽然有过几次“罢禁海商”,但官方的复杂态度似乎并未明显影响到民间私人贸易,而且民间私人

47、贸易逐渐成为了市舶贸易的主流60。五、余论从元初“至元法则”到中后期“延祐法则”,其变迁动向主要体现在法至详密、立法技术提高、抽分比重增大、赏罚力度增强等方面。然元市舶则法的修订并非仅仅是文本静态的变动,而且更反映出了社会经济等方面的变革。在财政危机的窘境下,元朝主动选择了发展利润巨大的市舶贸易经济,抽征舶税。再加上元因没有传统“重农抑商”的包袱,便于积极推行重商主义,尤其是海外贸易。同时,随着市舶贸易的不断发展,舶税收入因而在整个国家财政收入中比重有不断提升的趋势,而且成为了重要的“军国之资”61,元朝亟需制度化、规范化的市舶则法,以适应市舶贸易的发展。这体现在市舶则法中,即“延祐法则”在“

48、至元法则”基础上不断增大抽分则例的比重,同时不断修改完善。可以说,市舶461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2023 年第 2 期元总共有“五开四禁”,延祐后海禁一次。开禁第一次至元十四年“立市舶司三于庆元、上海、澉浦”“来往互市,各从所欲”至元二十二年“罢禁海商”第二次大德元年,“弛商禁”大德七年“禁商下海”,取消市舶机构第三次至大元年“复立泉府院,整治市舶司事”至大四年“拘收泉府司元给诸商贩玺书”第四次延祐元年七月“诏开下番市舶之禁”延祐七年“罢市舶司,禁贾人下番”第五次至治二年“复置市舶提举司于泉州、庆元、广东三路”;至治三年“听海商贸易,归征其税”表中引文依次出自于 元史食货志一 元史食货志二市舶

49、 元史世祖本纪十 元史成宗本纪一 元史成宗本纪四 元史武宗本纪一 元史仁宗本纪一 元史仁宗本纪二 元史英宗本纪一 元史英宗本纪二 元史食货志二市舶 元史英宗本纪一 元史食货志二市舶,参见宋濂撰 元史,中华书局 1976 年版。有学者认为元代市舶贸易有五次“禁”与“开”,又有学者认为是“四禁四开”,似均不确,笔者遍查文献认为是“五开四禁”(如上表)。参见高荣盛 元代海外贸易研究,四川人民出版社 1998 年版,第 732 页;杨思远 蒙古族经济史,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2016 年版,第 238245 页;李幹 元代民族经济史(下),民族出版社 2010 年版,第 1018 页。宋代北方与辽、夏、

50、金、蒙古对峙,商路受阻,再加上巨大的财政开支,这使得宋经济思想上也逐渐向重视义利并重,重视商业贸易发展,使海外贸易达到前所未有的鼎盛时期。参见陈鹏飞 宋代海外蕃商的法律地位 ,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1年第 9 期,第 109113 页。为元帝国输入了巨量血液,“元朝虽然有过几次 禁商下海,但时间都很短暂,影响较小,积极开展海外贸易仍是元朝政府的基本态度”62。元既鼓励发展海外贸易,又通过制定、修改市舶法则手段紧紧将市舶收税权控制在中央,再加上商品交换既是出身游牧的蒙古族的基本生活方式,更是其客观需要。蒙古族成为统治阶层后,这种商品思想自然也就影响着元朝经济财政制度与思想的取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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