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工程室外供水管网(含消防供水)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发包人: 承包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条例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室外供水管网(含消防供水)工程施工的相关事宜经协商达成一致,为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特订立本合同,具体合同条款如下:一、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室外供水管网(含消防供水)工程(以下简称“供水工程”)。2、工程地点:*。二、工程内容、施工要求及承包方式1、工程内容:*室外供水管网(含消防供水)施工图范围及验收、规范要求增加工程的全部工作内容。具体包括下列内
2、容:1.1、*室外给水管网工程。主要包括:红线及区域范围内市政给水管网和室外商业给水管网(即:低区供水管网),以及各建筑单体入户给水支管(低区)与室外给水管网的碰接(含室外2米处阀门及阀门井施工)、分区域施工接口封堵等; 1.2、“*室外消防供水管网工程。主要包括:室外消防管网系统及室外地上式消火栓的安装,以及与室内消防给水管的碰接、室外消防给水管网碰接等工作内容;1.3、连接车库与各建筑单体通道处喷淋主管道的施工;1.4、室外管网施工的土方开挖及回填(含砂回填),余土外运;1.5、其他说明:根据前期室外管道实际施工情况,为与前期保持一致,室外低区消火栓管道管径调整为DN150;室外低区消火栓
3、和室外高区消火栓管道均未形成环网,为满足规范要求,增加20接24号楼区间管道形成消防环网;低区给水管网未形成环网,增加20接24号楼、25接32号楼区间管道形成环网;各栋号间消防管道及给水管道需增加阀门及阀门井。(备注:增加及调整工程量价款已包含在合同价款内)。2、双方对主要材料品牌及规格型号约定如下:PE塑料管均要求采用顾地或宜硕品牌,其中管压1.25Mpa;镀锌钢管采用湖南衡水国标镀锌钢管或湖北岐丰国标镀锌钢管;所有阀门均采用邯郸正元牌阀门或天津建塘牌阀门;阀门井盖采用铸铁井盖。3、承包方式:承包人自愿以总价包干的方式承接“供水工程”的全部工程内容,即:包工、包料、包工期、包费用、包检测、
4、包验收合格、包免费质保维护服务。三、工程工期及延期1、工程工期:“供水工程”进度应与建筑安装工程施工保持同步,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工期,在接到发包人开工令之日起3日内进场施工。2、工期延期:原则上工期不顺延,但遇下列情况工期顺延:2.1 不可抗力因素;2.2 重大设计变更。备注说明:因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单位不能按期完成施工任务影响承包人工期的情况,发包人按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单位影响的时间相应顺延承包人的施工工期。四、工程价款及计算方式1、“供水工程”采用固定总价合同,合同包干总价款为(人民币)伍拾壹万元整(: 510,000.00元)。2、合同约定的总包干价款包括承包人自签定合同之日起至“供水
5、工程”质保期满期间所产生的所有费用。包括:承包人为实施和完成本合同工程所需的施工机械及设备费、劳务费、材料费(含材料市价格调整)、检验费、试验费、测试费、安装费及拆卸费、措施费、与其他施工单位之间的配合费、地方关系协调处理费、在消防主管部门报建(报验)费、工程保修费、管理费、利润、税费、各类原因造成机械设备及施工人员窝工费、政策性文件规定及其变化的所有责任、义务、风险等各项费用和为该项目施工所配套的一切费用。合同自生效之日起,无论任何因素的影响,发包人不再增加任何费用。3、增、减工程项目的调整范围及计价方法:经发包人同意的设计变更和按发包人指令调整方案的分项工程内容,可根据双方的约定进行调整工
6、程价款,具体为:投标文件已含的项目仅涉及数量调整的,按投标文件同等标准(含优惠)计算;投标文件中未含的项目增加和减少工程,按2008年安装工程定额,取直接工程费+税金(3.41%)后进行计算增、减工程造价(主材按双方共同确认的价格)。施工过程中如遇地下障碍物(如旧房基础等),承包人须探明绘成图纸报请发包人代表现场核查后办理签证,作为竣工结算的依据。五、付款办法及方式结合本项目实际情况,“供水工程”分以下阶段和标准考核支付工程价款【其中:第一阶段(24、25号楼区域)的工程价款总额为(人民币)壹拾贰万元(:120,000元);第二阶段(26-30号楼区域)的工程价款总额为(人民币)贰拾柒万元(:
7、 270,000元);第三阶段(31、32号楼区域)的工程价款总额为(人民币)壹拾贰万元(:120,000元)】,具体明细如下:1、“供水工程”第一阶段的工程价款按以下标准考核支付:1.1、室外给水管道材料进场,发包人及其委托的监理验收合格后,发包人在5个工作日内向承包人支付该阶段工程价款总额30%的工程进度款;1.2、承包人完成“供水工程”第一阶段的全部工作内容经发包人及其委托的监理初验合格后,发包人在5个工作日内向承包人支付该阶段工程价款总额40%的工程进度款;1.3、第一阶段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办理完竣工结算手续后,发包人在15个工作日内向承包人支付实际结算工程价款总额95%的工程价款(含
8、已支付的工程进度款);1.4、预留“供水工程”第一阶段实际结算工程价款总额5%的工程价款作为质量保证金,待“供水工程”第一阶段免费质保维护期满一年后(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开始计算),无质量问题或免费质保维护服务能确保及时到位,发包人在15个工作日内将“供水工程”第一阶段的质量保证金一次性支付给承包人。2、“供水工程”第二阶段、第三阶段支付工程价款的标准参照“供水工程”第一阶段支付工程价款的标准执行。备注:承包人应根据发包人以书面通知方式确认的每笔应得款项金额向发包人提交其认可的合法完税建安发票,发包人在收到该合法完税建安发票后向承包人付款。六、工程质量及验收标准1、质量等级:达到国家施工质量验
9、收合格标准。2、承包人应认真按照设计及标准、规范要求施工,随时接受发包人及其委托的监理单位和消防主管部门的检查、监督。3、承包人施工管理不符合规范、标准和设计要求及工程质量不合格,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停工和返工,返工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工期不予顺延。4、主材、辅材的选用应与合同约定的品牌、质量相符合。七、安全文明施工1、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应采取严格的安全防护措施,注意施工安全。尤其是和建筑工程施工单位交叉施工时,应注意自身与其它现场人员的安全防护,杜绝伤亡事故,如有发生,一切费用及责任均由承包人承担。2、承包人进场的材料应按规定堆放整齐,不得出现乱丢、乱碰现象。发包人要求施工现场达到文明施工合格
10、现场标准,如果因承包人管理原因致使施工现场达不到文明施工合格现场标准,发包人处罚承包人工程价款总额5%的罚款。3、进场工作人员必须服从发包人统一安排,各工种之间做到密切协作。4、承包人在动力设备、高电压线路、地下管道、易燃易爆地段以及有临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或有毒害性、腐蚀性物品施工前,发包人及监理工程师应提供相关资料及注意事项,同时施工方应向建设方提出安全保护措施,经监理、发包人代表批准后实施。八、材料供应1、承包人材料进场,通知发包人现场代表、监理单位共同验收,对与设计规范要求不符或合同约定不符的产品,禁止使用在本工程范围内。2、采用符合现行的国家和行业有关标准的产品,材料具备在规定的条件下
11、和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本技术所规定功能的能力。九、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一)发包人权利和义务1、提供施工所需的水源、电源的接点,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2、提供施工场地、施工通道及其它施工便利,负责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与其他施工单位交叉作业的协调工作,保证承包人按合同约定顺利施工。3、负责及时审查承包人报送的施工组织设计,并监督实施。4、负责按合同约定办理支付和结算工程价款。5、为加强施工衔接与管理,指派 * 同志为发包人现场代表,代表发包人对合同约定的“供水工程”行使权利和职责,做好有关协作单位的协调工作。(二)承包人的权利和义务1、必须服从发包人的现场管理,保证工程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按施工图纸施工
12、,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施工现场临时设施(注:水、电等)所用原材料和产生的相关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不承担此项费用。2、按发包人审核后确认施工组织设计和国家规范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进度,并及时向发包人提供工程进度计划及相应统计表和质量缺陷、质量事故报告。3、服从发包人现场及监理单位的施工管理,在施工过程中应与其他交叉进行的施工单位密切配合。4、必须做到安全文明施工,杜绝重大事故发生,自行承担施工过程中发生的一切事故所造成的人、财、物及相关损失的责任。5、承担施工用水、用电、食宿费用。6、已竣工工程未交付发包人验收之前,负责成品保护,保护期间发生损坏或第三方原因造成损坏,承包人
13、自费予以修复,发包人在竣工验收前使用,发生损坏的修理费用,由发包人承担,由于承包人不履行上述义务,造成工期延误和经济损失,责任由承包人承担。7、在施工过程中,必须接受相关职能部门的管理、负责处理好周边邻里关系,并承担因此产生的相关费用(注:发包人提供必要的协助)。8、按合同约定完成“供水工程”的全部工程内容经发包人及其委托的监理单位、消防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按行业要求整理竣工资料,办理消防验收合格证书(提供竣工资料两天套)。9、提供自“供水工程”各阶段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满一年内的免费质保维护责任,在此免费质保维护期间承包人应定期检查维护。在此期间除使用不当和人为破坏造成的质量问题均在承包人保修
14、范围之内。十、保修期限范围1、保修期限:提供自“供水工程”各阶段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满一年内的免费质保维护责任,在此免费质保维护期间承包人应定期检查维护。2、保修范围:因承包人施工和材料质量原因造成的返工维修,承包人应免费无偿维修。在保修期间内,出现任何质量问题,承包人在接到发包人通知48小时内处理完,如不按时到场处理,发包人有权自己组织人员维修,其维修费用将从承包人预留的质量保证金中扣除。3、由于工程施工、原材料、施工质量等原因造成用户及他人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由承包人负责全额赔偿。十一、违约责任1、在本合同签订后,双方任何一方未经过对方同意,单方面终止合同为违约,违约方向另一方支付工程总造价
15、 10 %的违约金。2、发包人应严格按合同约定条款及时向承包人支付工程价款,否则发包人按应支付工程价款总额的日万分之二向承包人支付逾期付款迟纳金。3、若承包人原因延误工程工期,不能按计划完成,每延误一天承包人向发包人交纳 5,000 元的赔偿金,若延误工期累计到10天,承包人无条件退场,已完工程量按60%结算,并负责由此引起的一切损失。4、如工程质量达不到行业验收标准,承包人除无条件维修及返工外,承包人还应向发包人交纳工程总价款 10 %的赔偿金。如有重大质量问题,由承包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5、承包人不得转让或转包本工程,也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如现场发现
16、未经发包人代表同意的第三方进入现场施工,发包人有权采取勒令停工、驱逐出现场或解除合同等行动,因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均由承包人承担,同时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 20,000 元每次的违约金。6、如承包人无正当理由采取停工等手段要求发包人增加工程价款的,每停工一天扣工程履约保证金的10%,若扣完后仍拒不复工,发包人有权终止合同,并要求承包人无条件退场。7、承包人不按时参加工程例会或拒不在会议纪要上签字的,视为承包人认可会议纪要内容,同时承包人应当向发包人支付1000元/次的违约金。由于承包人未参加工程例会导致发包人、其他施工单位工期和费用损失的,由承包人承担赔偿责任。十二、合同生效与终止1、报价文件及设
17、计方案为本合同的重要附件,与本合同其它条款具有同等的效力。各种原材料购进产地、质量要求、质保书等严格按承包人提供的报价文件和合同约定执行,严禁变更产品、产地降低质量标准。2、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签字盖章并按合同约定交纳工程履约保证金后生效。承包人承接的“供水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办理消防验收合格证,发包人支付完毕工程价款,承包人将“供水工程”交付发包人正常使用后,除有关保修条款仍然生效外,其它条款即告终止。保修期满后,有关保修条款终止。十三、其他1、现场签证必须符合发包人*通知文件的程序方为有效。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应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友好协商解决,如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提交宜昌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3、合同份数:本合同一式四份,双方各持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 包 人:(公司盖章) 承 包 人:(公司盖章)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 授权代理人:联 系 电话: 联 系 电话:签 约 地点:* 签 约 日期:2015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