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竞赛奖励办法为加强内涵建设,提高职工各项竞赛能力,鼓励全院职工积极 参加各级各类竞赛,培养出具备高水平实用性人才。结合医院实际, 特制订本办法。一、奖励对象参加医院认可的国家、省、市、区级及本院举办的各类竞赛, 获得三等及以上奖项的职工。二、竞赛分级类别本办法所指的竞赛是指由国家各级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举办的, 经医院批准参加的,以及本院组织举办的针对某一领域的竞赛活动。(一)省部级竞赛:以省部级当年组织的技能竞赛决赛阶段所 获得的奖项。(二)市厅级竞赛:以市厅级当年组织的技能竞赛决赛阶段所 获得的奖项。(三)县区级竞赛:以县区级当年组织的技能竞赛决赛阶段所 获得的奖项。(四)院级竞赛:以医院组织认可的各类技能竞赛决赛阶段所 获得的奖项。三、奖励金额竞赛奖励分为:团体奖、个人奖。不同级别的同一竞赛按最高 级别奖励,不重复奖励。根据获奖等级,按以下标准进行奖励:团体奖=按个人奖项奖励金额*人数个人奖奖项等级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个人个人个人省部级16050市厅级301510县区级653院级3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