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分公司经济承包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搞好经济承包,规范承包人经营行为,增强承包人对承包政策的执行力和机关的控制力,降低工程成本,确保公司的经济效益和承包人的基本利益,结合分公司管理特点,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分公司执行“指标考核、鼓励多缴、按效计酬”的原则,培养承包人树立“以盈利为荣,以亏损为耻”的思想。提升承包单位“自我管理、自我核算、自我控制、自我创效”的能力。
第三条 承包人是指对承包单位负责,交纳风险抵押金、落实承包指标、承担承包责任的人。
第四条 承包负责人应做到“抵押上岗、承包到位、确保上缴”。分公司资源配置实行统放结合、权责分清的基本政策,调整管理方式,充分保障企业和承包人的基本利益。
第五条 承包抵押方式以个人抵押承包为主,其它抵押方式为辅。
第二章 承包与管理方式
第六条 工程承包部实行个人(或班子成员)抵押承包,承包期为项目的施工周期。以“项目经济承包责任书”为依据,对其实行最终效益审计考核。承包形式为:完全成本承包。
第七条 分公司对工程项目具有事前决策权,事中控制权,发生问题具有纠偏和处置权。
第三章 承包资源配置
第八条 为鼓励个人承包,实现生产要素的优化配置和管理效益,对实行个人承包的项目,在人力、物资、设备、资金等管理上,适度放开、重点监督,在承包责任书上明确承包人的责、权、利关系。
第九条 承包负责人的选聘采取竞聘、委派和社会招聘方式。从跟踪工程信息、投标资格预审阶段开始,由分公司拟定项目承包负责人参与投标过程,并在工程投标前签订《承包意向书》。承包负责人必须具备项目经理的执业资格和安全许可证。有盈利业绩的承包负责人,享有优先承包权。
第十条 承包负责人必须执行分公司的经营承包政策、管理制度,严格履行项目承包责任书,维护企业的信誉。凡合同变更、对外来往函件、资金的收支、工程备案、后续工程承揽等重大经营决策事项,一律报送公司主管部门审批后方可办理。
第十一条 项目工程的生产要素、资源配置须经过竞标解决,本着“项目与机关共同推荐,择优选用、推荐人负责”的原则,50万元以上工程分包、劳务分包和主要材料由分公司主管部门组织招标,实行“资格审查、量价控制”。承包单位各类经济合同,均由分公司主管部门对其量、价、付款方式等合同条件进行审核、备案。
第十二条 工程承包部管理人员的配备,由承包负责人根据管理规模的大小、管理需求的岗位在分公司自有职工范围内选聘,综合办及各系统负责调配;服务性、辅助性用工由承包负责人在公司自有职工范围内聘用;其他班子成员由承包负责人推荐,报分公司考察、任命。工程承包部人员在公司政策的指导下,实行谈判工资制。
第十三条 劳务队伍的选用由承包人举荐,或在分公司合格分包方名录中选择,分公司组织统一招标、办理合同备案(含外埠工程)。劳务预付款支出由分公司经营部审批,劳务分包结算由公司经营管理部审定。
第十四条 钢材、预拌砼、水泥及其它涉及结构质量、安全的主要材料,由公司物资主管部门统一管理、组织招标,确定价格、签订合同、审核结算,以发挥公司集中管理的优势。现场不具备条件,钢筋需场外加工的,由公司集中采购、配置、供应。
第十五条 一般性材料和机具由项目承包单位根据不同的承包形式进行配置,但不得高于分公司公布的价格信息水平。
第十六条 开工前,施工现场临设方案、具体实施方式须报公司工程主管部门审批。竣工后,现场施工剩余物资由分公司物资主管部门负责调配、管理。
第十七条要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投入,文明安全工地标准及安全防护用品质量必须达标,劳保安全防护用品在建工集团合格分供商名录中选择采购。
第十八条 专业分包工程施工队伍的选择,由项目上一级主
管单位组织,分公司招标领导小组参与,通过公开招标确定。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择承包人推荐的队伍。分包费用的结算由分公司主管部门审定。
第十九条 资金管理本着“集中管理、统一协调”的原则,确保项目资金使用比例,确保职工工资、民工工资优先支付,承包单位应按时足额上缴管理费和五险一金。外埠承包单位资金使用按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外埠工程的资源配置应执行公司资源配置的基本原则,由公司工程管理部负责监督、控制。
第四章 承包抵押管理
第二十一条 承包负责人必须在签定责任书后15日内完成风险抵押金交纳工作。
第二十二条 风险抵押金交纳的标准及缴纳方式:
实行完全成本承包的工程,按合同造价的1%确定;
抵押金交纳方式:现金、个人有价证券、记账式国债、个人合法拥有的房产、车辆等。
第二十三条 承包人交纳的风险抵押金由分公司财会部统一管理。
第五章 承包过程管理
第二十四条 承包负责人必须编制“经营方案”、签订承包责任书、交纳风险抵押金后方可上岗。
第二十五条 承包单位每月进行一次 “经济活动分析”;
第二十六条 对于过程中出现严重潜亏的承包单位,由分公司组织审计稽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在潜亏期间,承包人的薪酬按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进行发放,最终认定亏损的不予补发。对承包负责人的处理:限期扭亏、警告、公示、降职、免职。给分公司造成严重损失的,依据《劳动合同法》,与承包负责人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解除劳动关系,并诉诸法律。
第二十七条 承包负责人中途离任或完成承包内容,都必须进行审计,依据审计结果对承包人奖罚。
第六章 承包分配管理
第二十八条 工资管理
一、工资总额的核定
工程承包部推行谈判工资制
为发挥承包人自主权,增强员工的竞争意识和服务意识,工程承包部全面推行“谈判工资制”,不再享受考核工资、超额兑现等风险收入。项目承包人施工过程中只发放基本岗薪,最终按经营成果兑现、分配。
承包负责人应按时发放员工工资,及时缴纳五险一金和公司管理费。拖欠职工工资、五险一金及公司管理费每满一个月,扣除承包负责人承包兑现的5%。
第二十九条 承包兑现
1、承包期满,经效益审计有超额利润的,结合《经济承包责任书》中的各项指标考核结果兑现,全额兑现分配须达到以下
条件:
(1)审计结果为盈利。
(2)承包人签订了《经济承包责任书》,且按时足额交纳了风险抵押金。
(3)足额上交公司的各项费用。
(4)形成超额利润(节余)已上交公司。
(5)工程款全部收回。
2、分配的原则和标准:
工程项目部经最终效益审计盈利的,根据下列比例进行分配:
超额利润的20%上缴公司,80%兑现承包人,由承包人分配。
承包期间变更承包人,前期审计亏损的承包单位,对于后期的扭亏成果,按扭亏额的20%奖励承包人。
3、经审计盈利的项目,根据回收款占应收账款的比例,等比例兑现,所有债权债务清理完即可全额兑现。
4、承包人超额兑现的核发与抵押金交纳时间和交纳金额挂钩。每推后一个月交纳的,扣减超额兑现的20%。
5、经审计亏损的项目,用风险抵押金抵补。亏损额超过抵押金的,分公司将继续对承包人追缴,承包人项目管理过程中严重渎职的或触犯法律法规的,依法送交检察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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