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一、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度
1、公司经理:对公司职业危害防治工作负全责,依法组织本公司的职业病 防治工作。
2、公司安全副经理:协助公司经理作好本公司职业病防治工作。
3、工会:督促并协助公司开展职业卫生宣传教育和培训,对公司的职业病 防治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与公司就员工反映的有关职业病防治的问题进行协调 并督促解决。
4、组人部:公司在与员工签定劳动合同时,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 病危害、后果、职业卫生防护条件等内容如实告知员工,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 员工在已订立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 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向员工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并协商变更 劳动条款;不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性健康检查的人员从事接触职业危害的作业, 不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员工从事其所禁忌的工作;根据新招聘及调换工种人员的职 业健康检查结果和职防部门鉴定意见妥善安排其相应工作;对于职业病患者及疑 似职业病患者,根据职防机构提出的处理意见,安排其调离原有害作业岗位;对 于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员工及处于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疑似职业 病病人,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采掘工作面空气温度超过 26C、机电设备峒室空气温度超过30C时,必须缩短超温地点工作人员的工作 时间,并给予高温保健待遇。
5、安全管理部:协调、督促各相关单位作好职业病防治工作;根据上级文 件精神,及时补充完善防治职业危害的各相关管理制度,并督促落实。
6、节能环保办: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内容包括职业危害防治领导机构和管 理机构框图、职业卫生管理制度、操作规程、企业基本情况、生产工艺、作业场 所情况、存在的职业危害因素及申报、接触职业危害人员情况、职业危害因素检 测评价情况、职业病患发病等情况);负责公司环境污染源中相关煤矿职业危害 因素的管理及组织治理工作;协调组织环境职业危害因素的检测、评价。
7、培训科:组织对员工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 卫生培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督促员工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 作规程,指导员工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8、伤管中心:健全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内容包括单位概况和产生职业危害 因素的主要生产工艺、职业危害因素种类和各作业场所及岗位接触人数分布、有 关职业健康监护的文件材料、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检测资料、职业健康监护委 托书、职业健康检查个人档案、职业健康检查结果报告和总结评价报告、职业病 患者及职业禁忌症者报告卡、公司对职业病患者和职业禁忌症者处理和安置的记 录等);按规定对相关员工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及离岗前的职业健康检查,并 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员工;及时将员工职业健康情况与组人部勾通;按规定安排 职业病患者的诊断、治疗及医学观察。
9、通风区:按照《煤矿井下粉尘综合防治技术规范》(AQ1020-26)要求, 配齐经过专业培训并取得资格证书的专职测尘人员,负责对公司井下生产性粉尘 的监测;建立粉尘监测管理制度及粉尘监测档案;按规定对粉尘监测仪器设备送 检;及时完善矿井防尘系统,督促各生产区科作好综合防尘工作;对炮工进行针 对性的职业卫生培训和操作规程培训,督促其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10、洗煤厂:对可能产生职业危害岗位的员工进行日常的职业卫生培训及相 关操作规程的培训,落实各相关制度,监督并指导员工正确使用防护设备和个人 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于可能产生严重职业危害(射线)作业岗位,按规定于 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及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 类、后果、预防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并作好相应的危险源管理及日常监测 检查工作;落实产噪部位职业危害防护设备及设施的维护检修制度。
11、地质科、井运区、机采科、机电科、物管科及井下生产的采、掘、开、 劳务、准备等各基层单位:对可能产生职业危害岗位的员工进行日常的职业卫生 培训及相关操作规程的培训,监督并指导员工正确使用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 业病防护用品;机电科、开拓区严格落实产噪部位职业危害防护设备及设施的维 护、检修制度。
12、设备科:负责各相关单位所使用的防尘、毒、射线、噪声等防护设备及 设施的管理、使用、维护的监督、检查工作,确保其处于完好状态;采购设备和 材料,优先采用有利于职业病防治和保护员工健康的新工艺、新技术和新材料, 对确实需要使用存在有职业病危害设备和化学材料的,应该注明其成分、性能、 安全操作规程、维护和使用方法,并应提供相应的防护和应急措施。
13、物管科:建立职业危害防护用品专项经费保障、采购、验收、管理、发 放、使用和报废制度,明确负责人、岗位职责、管理要求、防护用品种类、发放 标准、账目记录和使用要求等;建立职业危害防护用品台账,台账中应体现职业 危害防护用品种类、进货数量、发放数量、库存量、验收记录、发放记录、报废 记录、有关人员签字等;必须采购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职业危害防护用品, 不得使用超过规定期限的防护用品,所采购的职业危害防护用品应有产品合格证 明和由具有安全生产检测检验资质的机构出具的检测检验合格证明。
二、职业危害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
(一)目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要求,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方针, 落实分类管理、分工负责、综合治理原则,采取积极态度,预防、控制和消除职 业危害因素,防治职业病。
(二)目标
1、加强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普及职业病防治知识,使员工熟悉职业病常 识、预防控制方法,实现规范操作。
2、落实预防、监测、控制综合措施,将职业危害因素控制在相关标准要求 范围内。
3、严格职业健康监护,依法保护员工健康及其相关权益。
(三)保障措施
1、健全职业卫生培训制度。管理人员必须严格按照上级部门要求,进行定 期的职业卫生培训,其他员工必须参加岗前及在岗期间的定期及日常职业卫生培 训,掌握必要的职业卫生知识,提高职业病防护意识,遵守相关职业病防治的法 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
2、严格职业危害岗位工种操作规程在现场的落实。按照《煤矿安全规程》、 《煤矿井下粉尘综合防治技术规范》等相关文件要求,严格落实职业危害性岗位
的相关工种操作规程,将作业场所生产工艺、作业环境及作业过程中所产生的职 业危害因素对作业人员的影响降低到最低限度。
3、健全职业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制度,有效监控职业危害因素。
4、健全职业卫生档案,以保证对职业危害因素的有效控制。
5、落实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应急救援预案,将职业危害性事故损失降低到最 低限度。
6、健全职业健康监护档案,保护员工健康及相关权益。
7、严格对职业性危害技术、工艺、材料的管理。积极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 治技术、工艺、材料,限制使用或淘汰职业病危害严重的技术、工艺、材料。
8、严格职业危害防护用品的使用及管理,以保证有效保护员工健康。
9、完善劳动合同,落实职业危害预告知制度。
(四)实施方案
1、职业卫生培训:公司管理人员的职业卫生培训工作由公司安全管理部负 责,按上级部门相关文件要求及时组织送培;岗前培训及定期的职业卫生培训由 培训科负责,对于培训考试不合格人员按公司相关培训文件要求执行;公司各相 关区(科)负责日常的职业卫生培训,将该内容作为区(科)日常培训的重要内 容之一;按相关培训检查标准进行检查考核。
2、职业危害因素的预防:加强职业危害因素预防设备及设施的管理,使其 处于正常工况,以达到职业危害因素控制于标准范围内的目的;个体防护用品性 能、质量等符合规定要求,且防护有效;各工种岗位严格落实《煤矿安全规程》、
《煤矿井下粉尘综合防治技术规范》、相关作业规程、工种岗位操作规程中相关 职业危害因素预防的相关规定内容。将规程、措施及其他相关文件中有关职业危 害因素预防内容的落实情况作为安全检查考核内容的重要一项,不符合要求、不 符合标准的按公司《安全生产管理考核办法》、《员工安全生产奖惩办法》严格 考核。
3、职业危害因素的检测:由通风区负责井下日常的粉尘监测及井下人员工 作部位有毒、有害气体的监测工作;委托北京蓝道尔个人剂量监测机构进行日常 的射线接受监测;委托开滦预防保健中心职业病防治所进行对公司各职业危害因 素的定期检测评价。
4、职业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的管理及问题的处理:由公司节能环保办 公室负责职业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的管理,将其存入职业卫生档案,并根据 检测评价结果,对于不符合项,督促各相关单位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
5、职业危害健康监护:由伤管中心按规定要求,及时组织对员工的健康检 查,并负责对职业病患者的诊断、治疗及医学观察的安排,将各相关人员的状况 建档并存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6、职业卫生相关要求的公告及警示:由宣传部负责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 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 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洗煤厂于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射线)的作业 岗位,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 后果、预防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7、职业卫生工作的监督:由工会负责督促并协助公司开展职业卫生宣传教 育和培训;对公司职业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对员工反映的有关职业病防 治的问题进行协调并督促解决。由公司安全管理部负责对职业卫生各相关管理制 度及相关规程、措施于现场落实情况的检查,对于不符合项及时督促相关单位进 行整改。
三、职业危害告知制度
1、公司所属各单位应当为员工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 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员工获得职业卫生保护。
2、公司人力资源部与已进、新进公司的员工签订职业危害劳动告知合同(含 聘用合同,下同)时,应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及其后果、职业危害 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员工,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
未与在岗员工签订职业病危害劳动告知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的,应按 国家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与员工进行补签。
3、公司员工在已订立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 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危害的作业时,公司人力资源部应向员工如 实告知现从事的工作岗位、工作内容所产生的职业危害因素,并签订劳动变更职 业危害因素告知补充合同。
4、涉及职业危害因素影响的单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 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 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对产生严重职业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当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 警示说明对作业人员进行告知。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危害的种类、后果、 预防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5、公司节能环保办、安全管理部应定期或不定期的对各单位职业危害告知 制度的实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指导,确保告知制度的落实。
6、公司所属受职业危害因素影响的各相关单位,每年对员工进行职业危害 预防控制的培训、考核,使每位员工掌握职业危害因素的预防和控制技能。
四、职业危害防治宣传教育培训制度
1、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 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2、相关单位于产生严重职业危害(射线)的作业岗位,在其醒目位置设置 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载明产生职业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及应急救治措 施等内容。
3、各工种人员上岗前必须按受相应的职业卫生知识的培训,经培训合格后 方可上岗;受放射源影响部位工作人员、测尘人员、电气焊工等各特殊工种作业 人员,必须接受专业培训,经培训合格并取得合格证书之后方可参加相对应工种 工作。
4、各相关工种人员要积极参加有关部门组织的相关职业卫生知识的学习和 培训。受放射源影响部位工作人员、测尘工、电气焊工等应及时参加合格证复审 培训工作,证件过期人员不得从事相应工作。
5、各相关区科积极开展相关工种的日常职业卫生培训学习工作,并对培训 工作高度重视、严格管理。
6、按照上级相关部门要求,积极组织各工种人员对国家职业病防治的法律、 法规、规章及操作规程等的各相关知识的学习,以提高员工防治职业病意识及能 力,控制、消除职业病危害。
7、依据上级要求,及时组织送培公司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参加职业病防治知 识的学习。
8、对培训的检查及考核:
(1)严格各相关区科职业卫生知识培训的检查。将职业卫生知识的培训作 为区科技术培训的重要内容之一,对各区科进行技术培训检查时,将其作为其中 的重要一项,对培训工作不符合要求的单位,按培训检查表中赋分标准进行严格 考核。
(2)对于区科职业卫生培训无有兼职教师、无培训教案或无培训记录的相 关区科按相关要求对区科领导班子进行考核。
(3)对于送培不及时、不积极主动的单位,按公司相关文件考核。
9、负责考核单位:公司安全管理部。
五、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管理制度
1、认真执行职业危害防护设备设施的维护检修技术规程,制定合理的维护 检修技术措施,提高检修技术水平,保证职业危害防护设备及设施的正常运行。
2、根据维护检修周期及设备设施运行中可能存在的问题编制出设备设施维 护检修计划,并对其认真执行,保证职业危害防护设备设施正常发挥其功用。
3、维护检修中必须严格质量检查和验收工作,保证维护检修质量。
4、职业危害防护设备设施的维护检修方案确定后,要做好材料、备品配件 的供应和劳动力的准备工作。
5、职业危害防护设备设施维护检修必须严格办理交接手续,严守维护检修 安全技术规程,以确保安全检修及其质量。
6、职业危害防护设备设施的维护检修要把好质量关,采取自检、互检和专 业检查相结合的办法,并贯穿于维护检修工作的始终。
7、职业危害防护设备设施的维护检修要有完整的检修记录。
六、从业人员防护用品配备发放和使用管理制度
1、物管科负责职业危害防护用品的采购、验收、管理、发放、使用和报废 工作。
2、物管科要明确关于职业危害防护用品管理的岗位职责、用品管理要求、 防护用品种类、发放标准、帐目记录及其使用要求等。
3、建立职业危害防护用品台帐。台账中要体现职业危害防护用品种类、进 货数量、发出数量、库存量、验收记录、发放记录、报废记录、有关人员签字等。
4、确保采购的职业危害防护用品合格有效。必须采购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 标准的职业危害防护用品,不得使用超过使用期限的防护用品。所采购的职业危 害防护用品应有产品合格证明和由具有安全生产检测检验资质的机构出具的检 测检验合格证明。
5、按标准配发职业危害防护用品。根据各区科实际情况,按照国家或行业 标准制定各单位职业危害防护用品配发标准,并应告知作业人员。在日常工作中 教育和督促接触较高浓度粉尘、较强噪声及受射线影响等职业危害因素的作业人 正确佩戴和使用防护用品。
6、劳动防护用品管理的检查工作由安全管理部负责,并按公司相关规定予 以考核。
七、职业危害日常监测管理制度
1、健全粉尘检测制度
(1) 井下粉尘监测工作由通风区负责。
(2) 粉尘检测
① 总粉尘:
作业场所的粉尘浓度,井下每月测定2次,地面每月测定1次。
粉尘分散度,每6个月测定1次。
② 呼吸性粉尘:
工班个体呼吸性粉尘监测,采、掘工作面每3个月测定1次,其他工作面 或作业场所每6个月测定1次。每个采样工种分2个班次连续采样,1个班次内 至少采集2个有效样品,先后采集的有效样品不得少于4个。
定点呼吸性粉尘监测每月测定1次。
③ 粉尘中游离SiO2含量,每6个月测定1次,在变更工作面时也必须测定 1次;各接尘作业场所每次测定的有效样品数不得少于3个。
(3) 粉尘采样、称重仪器必须经有关部门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不合格的 仪器要及时进行维修和报废。
(4) 测尘人员按上述测定制度全面测定井下各作业地点的粉尘浓度。每班 测定完毕上井后清楚地填写在记录本上,按规定要求将测尘数据结果上报集团公 司通风部,并于本区科及公司节能环保办备案。
2、健全职业危害因素定期检测评价制度
(1)委托北京蓝道尔个人剂量监测室,负责对公司洗煤厂放射部位工作员 工的个人剂量检测工作,每季度为一个检测周期,该项工作由公司节能环保办协 调负责,经费从公司成本中列支,其结果存档于职业卫生档案。
(2)委托开滦预防保健中心职业病防治所对公司粉尘、噪声、电离辐射的 检测评价,检测周期为每年一次,该项工作由公司节能环保办协调负责,经费从 公司成本中列支,其结果存档于职业卫生档案。
八、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制度
为履行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员工进行职业健康监护的法定职 责,规范职业健康监护工作,加强职业健康监护管理,保护员工健康,根据《职 业病防治法》、《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等法律法规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制定本制度。
1、公司职业卫生主管部门根据公司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类别、接触水 平等情况,严格按照《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的规定,组织从事接触职业病危 害因素职工有计划地到法定卫生服务机构进行职业健康体检。员工接受职业健康 检查应当视同正常出勤。
2、组织拟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新录用员工(包括转岗到该作业 岗位的人员)、拟从事有特殊健康要求作业的员工进行上岗前健康检查。新进厂 员工必须经职业健康体检合格后方可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新录用员工 名单有人力资源部门提供。
3、对长期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员工应组织进行在岗期间的定期 健康检查。公司各单位要对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人员进行登记,每年8〜9 月向公司职业卫生主管部门报告,公司职业卫生主管部门核实后,结合各单位实 际制订体检计划并组织实施。
4、人力资源管理部门要及时向职业卫生主管部门通报即将离岗的员工,职 业卫生主管部门应组织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员工进行离岗前的体检;如最后一 次在岗期间健康检查是在离岗前90日内,可视为离岗体检。在未对其进行体检 时,不得解除或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员工可以选择放弃进行离岗前体检, 并签订相关协议。
5、对体检中发现有职业禁忌症与从事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职工应调离原 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发现健康损害或者需要复查的,除及时通知用人单位外, 还应及时告知员工本人,按有关部门的要求,进行复查和医学观察。
6、在生产、检修中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浓度严重超标,对遭受或可能 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员工,所在单位应立即报告,职业卫生主管部门应及时组 织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
7、若发现有疑似职业病员工的职业卫生主管部门应按规定向相关部门报 告,并按要求其进行职业病诊断或医学观察。
8、职业卫生主管部门应将体检结果及时告知相关单位及个人。除职业禁忌 证外,其他体检结果不得公开,确保医学资料的机密,维护员工职业健康隐私权、 保密权。体检结果存入个人健康袋内保存。
9、对各单位管理岗位、辅助岗位的员工每3~5年由人力资源部门组织进 行一次健康性体检。人力资源部门、职业卫生主管部门要汇同相关部门开展作业 场所健康促进工作,改善作业条件、改变员工不健康作业方式、控制健康危险因 素、降低病伤及缺勤率。
10、各单位不得安排未经岗前体检、有职业禁忌症的员工从事接触职业病 危害因素的作业和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
11、职业卫生主管部门应将年度职业健康检查的资料整理归档,安装规定 期限妥善保管,接受上级卫生行政部门的定期监督检查与考核。
12、职业健康体检、检查、医学观察和职业病诊断、鉴定、治疗等费用由 公司职业卫生主管部门、财务部门按法规规定执行。
13、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有关职业健康监护的其他规定按照国家现 行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职业卫生标准和公司职业卫生管理制度执行。
九、职业危害申报制度
1、公司明确部门、责成专人负责职业危害的申报工作。
2、根据上级相关部门所要求的申报范围、申报内容、申报管理、申报时限, 及时、如时组织职业危害申报工作。
3、申报工作的组织,要覆盖本公司所有受职业危害因素影响的各部位,各 相关单位均要设专人负责该项工作,要求职业危害因素及汇总数据如实准确。
4、终表报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开滦职防所各一份。
十、职业病诊断鉴定及治疗康复制度
唐山矿业分公司职业病诊断鉴定制度
为了切实做好职业病诊断鉴定管理工作,经过与职业病鉴定部门的摸底调查 对职业病患者鉴定管理工作作出如下规定:
(一)诊断、通过职业健康查体,由开滦职业病防治研究院给出劳动能力鉴 定结果,对需要进一步会诊的员工,需送交职业病诊断机构进行进一步鉴定。
(二)申请、申请人(劳动者或用人单位)应填写《职业病诊断申请表》, 并如实提供以下材料:
1、职业史证明:由单位的人力资源门部门提供或者劳动者本人提供的自 述材料及旁证材料;
2、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
3、近期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复印件;
4、工作场所历年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资料复印件;
5、职业病史;
6、申请人和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7、其他相关材料。
(三)为开滦职业病防治研究院,组织提供接尘者的至少两张间隔足半年以 上的X线胸片并携带本人身份证(或工作证)复印件及一寸免冠照片一张。
(四)对不适宜继续从事原工作岗位的职业病病人,及时调离原工作岗位, 并且妥善安置。
注:提供的材料为复印件时,应由材料提供单位在复印件上注明"此系原件 复印"并盖章确认,或提供原件以供比对。
唐山矿分公司职业病康复治疗制度
为了做好职业病患者的康复性治疗工作,经过对职业病患者的摸底调查对职 业病患者康复治疗工作作出如下规定:
(一)按照《职业病防治法》和河北省工伤管理的有关规定,对下列人员需 要进行康复性治疗:已经确诊的矽肺病患者;从事毒害作业并已确诊的其他职业 病患者。职业病康复治疗医院为开滦职业病防治研究院。
(二)每月月初10号之前,将下个月康复治疗职业病患者名单上报开滦职 防院,已备职防院上报河北省审批。
(三)康复性治疗的期限:职业病患者均安排一次康复性治疗,每年一次, 期限为一个月。康复治疗期以外的治疗仍在职业病患者所在地医院就诊。
(四)职业病患者康复治疗期间的待遇:在岗职业病患者在职业病医院康复 性治疗期间按正常出勤对待。
(五)职业病患者的康复治疗费用列支渠道按如下规定执行,在职职业病患 者所发生的治疗费用由管理费用---工伤医疗费及医疗器械费项下列支。
唐山矿业分公司工伤管理中心
十一、职业危害防治经费保障及使用管理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规定:
1、公司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
2、员工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公司承担。
3、对遭受或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员工,公司应及时组织救治、进行 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所需费用由公司承担。
4、用于预防和治理职业病危害、作业场所卫生检测、健康监护和职业卫生 培训等费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生产成本中据实列支。
5、员工对职业病诊断有异议时,要按规定要求进行职业病鉴定诊断,在此 期间,职业病诊断鉴定费用由公司承担。
6、疑似职业病人在诊断、医学观察期间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7、公司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给予适当岗位津贴。
十二、职业卫生档案与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制度
1、健全员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该档案的管理工作由伤管中心负责。职业 健康监护档案内容包括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危害接触史、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和 职业病诊疗等有关个人信息。
2、对从事接触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公司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 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
3、按照《煤矿安全规程》及相关管理规定,规范对受职业危害影响员工的 定期检查。
(1)对在岗接触粉尘作业员工,岩石掘进工种每2 — 3年拍片检查一次;混 合工种每3-4年拍片一次;纯采煤工种每4-5年拍片一次。
(2)对离岗工人必须进行离岗前的职业健康检查。
(3)对接触毒物、放射线的人员每年检查一次。
(4)I期尘肺患者每年复查一次。
4、公司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员工从事接触职业危害作业; 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作业;对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有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 健康损害的员工,应当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 检查的员工不得解除或终止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5、职业健康检查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承 担。
6、员工离开公司时,按员工要求,公司如实、无偿提供员工健康监护档案 复印件,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
7、健康监护的管理由工会组织负责督导落实。
十三、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一)辐射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1、当发现发生放射性事故后,公司要在两小时内向唐山市环保局报告(电 话:12369),四小时内填报《放射事故报告表》送交唐山市环保局。
2、事故报告程序
当发生放射源丢失或放射性污染事故时,应首先向公司调度室(电话:23562、 23503)和节能环保办公室(电话:23771、23605)报告,然后由公司调度室根 据事故后果及严重程度分别向唐山环保局和唐山市公安局报告。
3、一般事故应急处理步骤:
(1)发生放射源丢失事故时,要立即保护现场,并向唐山市环保局和公安 局报告。认真配合环保、公安部门进行调查、侦破。
(2)发生放射源的放射性污染事故时:
① 立即撤离有关人员,封锁现场,切断一切可能扩大污染范围的环节,迅速 进行监测,严防对事物、禽畜及水源的污染。
② 对受到放射性核素污染或放射伤害的人员,采取隔离或应急救援措施。
③ 迅速确定放射源种类、活度、污染范围和污染程度。
④ 污染现场尚未达到安全水平之前,不得解除封锁。
(3)根据事故类型和后果的严重程度采取相应措施,同时立即启动各涉源 单位的事故应急处理预案和唐山矿业公司应急预案。
(4)于发生放射事故并处理完成20日内,编制《放射事故总结报告》,交 事故处理负责机关。
(二)放射源泄漏、丢失事故应急预案
第一条应急预案的适用范围
此预案适用于唐山矿业公司安装有密闭放射源装置的洗煤厂及其它相关单 位。
第二条事故可能发生的地点和可能造成的后果
我公司洗煤厂安装有放射性同位素灰度仪、密度仪和核子称。在使用和维护 中存在着放射性物质丢失、泄露的事故隐患,一旦发生事故,不仅对员工人身造 成伤害和设备损坏,而且放射源丢失也会对社会造成严重的危害。
第三条放射源应急事故的组织机构及组成人员、职责分工
组织机构
矿业公司成立放射源使用防护管理领导小组,指挥部门为公司调度室(电 话:、、)和节能环保办(电话:,)
组成人员
组长:公司经理
副组长:公司总工程师、公司副经理
成 员:
节能环保办:环保办主任、环保办副主任、环保管理员
公司调度室:主任、副主任
安全管理部:部长、副部长
洗煤厂:厂长、安全副厂长
职责分工:
1、放射源使用防护管理领导小组职责
主要负责依法协调指挥公司范围内的放射源装置的丢失和泄露事故的应急 救援;有权调动和指挥公司所属单位应急救援小组和有关专业人员,及时赶赴现 场进行应急响应;有权调度公司内部抢险救灾物资、设备,保证抢险救灾所需资 金、物资、设备、人员到位。
2、公司应急指挥部门职责
应急指挥部门有:公司调度室、节能环保办、安全管理部。作为公司放射源 使用防护管理应急救援指挥部门,负责按事故救援指挥中心发出的指令和规定程 序,具体组织通知主管领导、专业应急救援人员,迅速开展事故应急管理工作; 同时要随时掌握事故救援工作进展情况,及时向领导汇报,并向市环保部门汇报。 如遇放射源丢失还应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汇报立案。
3、事故单位负责人职责
(1 )行政正职
是发生事故单位处理放射源泄露、丢失事故的具体负责人,事故发生后,应 立即组织人员在非危险场所进行事故应急响应;对放射源泄露事故现场要及时进 行封锁,防止其他人员再次受到辐射;对放射源丢失事故要保护好现场,有利于 公安机关进行现场勘察。并负责配合应急救援指挥中心按照应急预案和应急步 骤,进行事故应急响应
(2)安全(技术)副职
根据本单位行政正职的命令,负责配合放射源使用防护管理领导小组做好事 故应急响应的工作。
第四条事故的报告程序
事故现场人员汇报程序:
当发生放射源丢失或放射性污染事故时,现场有关人员应通过最快的途径立 即报告本单位调度室或值班人员,报告人应讲清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危害程度、 发生事故的直接原因以及事故现场情况,以便及时,正确组织事故应急响应。
事故单位调度员接到事故汇报后的报告程序:
事故单位调度员或值班领导接到发生放射源丢失或放射性污染事故报告时, 应首先向公司调度室(电话:、)和节能环保办(电话:、)报告,同时要通知 本单位领导,及时组织现场应急响应。
公司调度室接到事故汇报后处理程序:
调度员接到事故报告后,应问明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等基本情况,及时向 放射源使用防护管理领导小组组长和有关人员汇报,然后由公司调度室根据事故 后果及严重程度分别向唐山环保局和唐山市公安局报告。
第五条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采取的行动和处理措施
发生事故的单位接到报警后的行动处理措施:
事故发生后,应立即组织现场人员快速有序的撤离至安全区域,并了解现场 情况,及时向有关领导汇报,疏散无关人员,并设置警戒区域。
应急救援指挥中心人员接到汇报、命令后的行动程序及应急预案的启动
公司放射源使用防护管理领导小组组长和副组长接到事故报警后,应由副组 长或组长发出启动应急预案的指令,在组织事故应急响应的同时,由放射源使用 防护管理指挥部门(公司调度室和安全管理部)向公司主管领导汇报事故情况。
事故调查:
应急行动结束后,安全管理部、保卫科、工会、纪检等部门人员立即着手进 行事故调查或协助上级事故调查组对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并经放射源使用防护 管理领导小组的授权按煤业公司有关事故报告程序及时向上级上报事故情况。
第六条 事故应急救援(包括事故伤员救治)的资源信息
救援力量:
一般情况下,公司救援力量主要有以下几个单位组成:开滦总医院(电话:、)、 开滦保卫部唐山保卫科消防中队(电话:119、)和唐山矿救护中队(电话:、)。
消防应急设施及消防装备情况:
序号
名称
数量
存放地点
1
消防车
1辆
消防中队
2
矿山救护车
2辆
救护中队
3
面包车
2辆
小车班
4
小轿车
4辆
小车班
其他消防器材详见各基层单位应急预案中相关内容。
第七条 事故报告及应急救援有关的具体通信联系方式
目前,公司工矿区(包括所有危险源处)及井下配备了开滦矿电程控电话。 主要救援设备配有对讲机、车载电话。公司放射源使用防护管理领导小组成员及 基层单位的主要领导均有开滦矿电程控电话和手机。
第八条保障应急预案贯彻执行的措施
公司所属单位必须按唐山市环保局和集团公司的有关要求,制订出唐山矿业 公司关于放射源泄漏、丢失的应急预案。
各单位关于放射源泄漏、丢失的应急预案,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和层次 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公司所属单位的安全第一责任者负责组织制订,由本单 位安全领导小组,负责对放射源泄漏、丢失的应急预案进行审定后实施。
对未按规定制订关于放射源泄漏、丢失的应急预案的单位,公司将其做为该 单位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由公司安全管理部门,按照有关重大隐患的管理规定进 行管理和查处。
第九条 与相关应急救援预案的衔接关系
本应急救援预案与公司的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安全各线、各基层单 位的应急预案成为一个完整的应急救援预案体系,一旦发生应急情况,根据应急 情况的严重程度,决定启动相应的应急救援预案。
第十条应急救援预案的编制管理与执行要求
编制预案:
根据公司放射源装置使用的实际情况,必须制定、审核放射源泄漏、丢失的 应急预案,并根据生产条件变化及时进行修改和完善,使其适用安全生产的需要。
预案的培训与演练:
1应急预案培训
(1)培训的要求
应急组织负责人负责提供对放射性工作人员进行岗位培训的计划和要求,并 组织分别实施;
(2)培训的人员范围
应急组织所有成员及放射源所在车间工作人员;
(3)培训内容及要求
对从事放射源设备操作及维护的人员,必须接受国家有关部门的放射知识培 训和放射保护法规、标准教育,合格后,持证方可从事放射工作。
做好内防工作,对从事放射同位素工作人员坚持做到先审后用,定期对其进 行思想分析,发现问题及时配合行政领导进行解决,解除人的不安全隐患。
经常对放射性同位素工作人员进行安全防护教育,提高工作人员警惕性和执 行各项制度的自觉性。
2应急预案的演练
为有效及时处理和控制放射源的泄漏、丢失事故,由应急组织负责人决定, 每年演习的次数至少一次。
3演习要求
假定放射源装置发生异常或紧急情况,考察现场工作人员的反应状况、应急 组织的反应、人员撤离情况,演习结束后,对出现的问题及时进行纠正。
(三)其它事故应急预案
1、公司生产经营过程中,除却放射源以外的其它职业危害因素:
(1)机电科各水泵房、主井绞车房、主扇风机房和开拓区压风机房噪声职 业危害因素。
(2)井运区、机采科、机电科、物管科电气焊有害气体职业危害因素;通 风区炮工放炮接触的有害气体因素及地质科晒图工接触的有害气体职业危害因 素。
(3)井下各基层生产单位员工在生产工作中接触的煤(粉)尘职业危害因 素及瓦斯、一氧化碳等的各有毒有害气体职业危害因素。
2、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1)组织机构:
设立应急救援指挥小组,办公室设在公司调度室(电话:、23503 )
组长:公司经理
副组长:总工程师、公司副经理
组成部门及成员:
调度室:主任、副主任
安全管理部:部长、副部长
地质科、机电科、机采科、物管科:科长、副科长
通风区、井运区、开拓区:区长、安全副区长
回采、掘进、劳务、准备区:区长、安全副区长
(2)职责分工:
应急救援指挥小组,负责各工作单位出现粉尘、噪声、有毒有害气体等职业 性危害因素造成人身事故时的统一协调应急救援;有权调度公司范围内抢救受害 人员所需的资金、物资、设施设备及人员的到位。
各区(科)单位,负责对员工的及时现场救治及及时上报工作。
(3)事故汇报及处理程序
人身伤害事故发生后,相关区科立即组织本区科的急救人员及时采用正确方 法对受伤害人员进行现场救护,并及时将受害者姓名、工作单位、受伤害原因、 受伤害程度上报公司调度室和安全管理部,由调度室负责联系相关医院进行及时 的抢救,由安全管理部负责协助相关区科单位进行事后的现场安全处理工作。
十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业危害防治制度
I、职业危害预防管理制度
1、采、掘、开、井巷维修等作业场所粉尘及有毒有害气体职业危害预防管 理制度
(1) 完善各作业场所相关规程措施内容。各相关作业规程及措施,针对工 作场所环境、施工工艺、作业过程及人员操作情况,制定相对应的职业卫生防护 措施;规程措施中要对工作环境本身存在的及工作期间有可能产生的煤尘、瓦斯、 其它有毒有害气体等职业危害因素的防治作出明确规定。
(2) 管理及操作人员,严格落实《煤矿安全规程》、《一通三防十三项管 理制度》、工作面作业规程、工种操作规程及相关措施中关于职业危害因素预防 的相关规定。
① 严格综合防尘管理。各工作面及巷道维修地点,按规定将灭尘管路接到工 作位置;作到湿式打眼、放炮使用水炮泥、响炮前后喷雾洒水;装煤矸洒水喷雾; 各工作面按规定使用净化风流水幕和挡尘帘;掘进机、采煤机开机先开水;各装 卸煤矸及转载点喷雾;各巷道按规定定期洒水灭尘;机掘巷道内按规定使用除尘 装置;锚喷部位采用湿式喷浆。
② 严格通风管理,作好对有毒有害气体的稀释工作,并保证井下各工作人员 有足够的新鲜空气。采、掘、开等各工作面及井下其它有人员工作的各部位均必 须有足够的新鲜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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