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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空调冷热源
一般规定
空调人工冷热源宜采用集中设置的冷(热)水机组和供热、换热设备。其机型和设备的选择,应根据建筑物空调规模、用途、冷热负荷、所在地区气象条件、能源结构、政策、价格及环保规定等情况,按下列要求通过综合论证确定:
1. 热源应优先采用城市、区域供热或工厂余热;
2. 具有城市燃气供应,尤其是执行分季气价的地区,可采用燃气锅炉、燃气热水机供热,或燃气吸收式冷(温)水机组供冷、供热;
3. 无上述热源和气源的地区,可采用燃煤锅炉、燃油锅炉供热,电动压缩式冷水机组供冷或燃油吸收式冷(温)水机组供冷、供热;
4. 具有多种能源的地区的大型建筑,可采用复合式能源供冷、供热;
5. 夏热冬冷地区、干旱缺水地区的中、小型建筑可采用空气源热泵或地下埋管式地源热泵冷(热)水机组供冷、供热;
6. 有天然水等资源可供利用时,可采用水源热泵冷(热)水机组供冷、供热;
7. 全年进行空气调节,且各房间或区域负荷特性相差较大,需长时间同时供热和供冷的建筑物,经技术经济比较后,可采用水环热泵空调系统供冷、供热;
8. 在执行分时电价,峰谷电价差较大的地区,采用低谷电价时段蓄冷(热)能产生显著经济效益的建筑,可采用蓄冷(热)系统供冷(热)。
在电力充足、供电政策和价格优惠的地区,符合下列情况之一时,可采用电力为供热能源:
第二章 以供冷为主,供热负荷较小的建筑;
第三章 无城市、区域热源及气源,采用燃油、燃煤设备受环保、消防严格限制的建筑;
第四章 夜间可利用低谷电价进行蓄热的系统。
需设空调的商业或公共建筑群,有条件时宜采用热、电、冷联产系统或设置集中供冷、供热站。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时,宜采用分散设置的风冷、水冷式或蒸发冷却式空调机组:
第五章 空调面积较小,采用集中供冷、供热系统不经济的建筑;
第六章 需设空调的房间布置过于分散的建筑;
第七章 设有集中供冷、供热系统的建筑中,使用时间和要求不同的少数房间;
第八章 需增设空调,而机房和管道难以设置的原有建筑;
第九章 居住建筑。
电动压缩式机组的总装机容量,应按本规范第6.2.14条计算的冷负荷选定,不另作附加。
电动压缩式机组台数及单机制冷量的选择,应满足空调负荷变化规律及部分负荷运行的调节要求。一般不宜少于二台;当小型工程仅设一台时,应选调节性能优良的机型。
选择电动压缩式机组时,其制冷剂必须符合有关环保要求,采用过渡制冷剂时,其使用年限不得超过中国禁用时间表的规定。
电动压缩式冷水机组
7.2.1 水冷电动压缩式冷水机组的机型,宜按表7.2.1内的制冷量范围,经过性能价格比进行选择。
表7.2.1 水冷式冷水机组选型范围
单 机 名 义 工 况 制 冷 量 (kW)
冷 水 机 组 机 型
≤116
往复式、涡旋式
116 ~ 700
往 复 式
螺 杆 式
700 ~ 1054
螺 杆 式
1054 ~ 1758
螺 杆 式
离 心 式
≥1758
离 心 式
注:名义工况指出水温度7℃,冷却水温度30℃。
7.2.2 水冷、风冷式冷水机组的选型,应采用名义工况制冷性能系数(COP)较高的产品。制冷性能系数(COP)应同时考虑满负荷与部分负荷因素。
7.2.3 在有工艺用氨制冷的冷库和工业等建筑,其空调系统采用氨制冷机房提供冷源时,必须满足符合下列要求条件:
第十章 应采用水/空气间接供冷方式,不得采用氨直接膨胀空气冷却器的送风系统;
第十一章 氨制冷机房及管路系统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冷库设计规范》(GB 50072)的规定。
7.2.4 采用氨冷水机组提供冷源时,应满足符合下列条件:
第十二章 氨制冷机房单独设置且远离建筑群;
第十三章 采用安全性、密封性能良好的整体式氨冷水机组;
第十四章 氨冷水机排氨口排气管,其出口应高于周围50m范围内最高建筑物屋脊5m;
第十五章 设置当发生事故时,能将机组氨液排入水池或下水道的紧急泄氨装置。
4.设置紧急泄氨装置,当发生事故时,能将机组氨液排入水池工下水道。
热 泵
7.3.1 空气源热泵机组的选型,应满足符合下列要求:
1. 机组名义工况制冷、制热性能系数(COP)较高应高于国家现行标准;
2. 具有高效先进可靠的化融霜控制,融霜所震时间总和不应超过运行周期时间的20%;
3. 噪声较低,振动较小;应避免对周围建筑物产生噪声干扰,符合国家现行《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GB3096-82)的要求;
4. 在冬季寒冷且、潮湿的地区,需连续运行或对室内温度稳定性有较高要求的空调系统,应按当地平衡点温度确定辅助加热装置的容量。
7.3.2 空气源热泵冷热水机组冬季的制热量,应根据室外空调计算温度修正系数和化霜修正系数,按下式进行修正。
(7.3.2)
式中: ——机组制热量(kW);
——产品样本中的瞬时制热量(标准工况:室外空气干球温度7℃、湿球温度6℃)(kW);
——使用地区室外空调计算干球温度的修正系数,按产品样本选取;
——机组化融霜修正系数,每小时化融霜一次取0.9,二次取0.8。
注:每小时化霜次融数可按所选机组次融霜控制方式冬季室外计算温、湿度选取或向生产厂家咨查询。
7.3.3 水源热泵机组采用地下水、地表水时,应符合以下原则:
第十六章 机组所需水源的总水量应按冷(热)负荷、水源温度、机组和板式换热器性能综合确定;
第十七章 水源供水应充足稳定,满足所选机组供冷、供热时对水温和水质的要求,当水源的水质不能满足要求时,应相应采取有效的过滤、沉淀、灭藻、阻垢、除垢和防腐等措施;
第十八章 采用集中设置的机组时,应根据水源水质条件确定水源直接进入机组换热或另设板式换热器间接换热;采用分散小型单元式机组时,应设板式换热器间接换热。
7.3.4 水源热泵机组采用地下水为水源时,应采用闭式系统;应采取可靠的地下水应全部回灌措施,并确保回灌水不得对地下水资源造成污染。
7.3.5 采用地下埋管换热器和地表水盘管换热器的地源热泵时,其埋管和盘管的形式、规格与长度,应按冷(热)负荷、土地面积、土壤结构、土壤温度、水体温度的变化规律和机组性能等因素确定。
7.3.6 采用水环热泵空调系统时,宜符合下列规定:
1. 循环水水温,。宜控制在15~35℃。
2. 循环水系统宜通过技术经济比较,确定采用闭式冷却塔或开式冷却塔。使用开式冷却塔时,应设置中间换热器。
3. 辅助热源的供热量,应根据冬季白天高峰和夜间低谷负荷时的建筑物的供暖负荷、系统可回收的内区余热等,经热平衡计算确定。
溴化锂吸收式机组
7.4.1 蒸汽、热水型溴化锂吸收式冷水机组和直燃型溴化锂吸收式冷(温)水机组的选择,应根据用户具备的加热源种类和参数合理确定。各类机型的加热源参数见表7.4.1。
表7.4.1 各类机型的加热源参数
机 型
加 热 源 种 类 及 参 数
直 燃 机 组
天然气、人工煤气、轻柴油、液化石油气
蒸 汽 双 效 机 组
蒸汽额定压力(表)0.25、0.4、0.6、0.8MPa
热 水 双 效 机 组
>140℃热水
蒸 汽 单 效 机 组
废汽 (0.1MPa)
热 水 单 效 机 组
废热 (85 ~ 140℃ 热水)
7.4.2 直燃型溴化锂吸收式冷(温)水机组应优先采用天然气、人工煤气或液化石油气作加热源。当无上述气源供应时,宜采用轻柴油。
7.4.3 溴化锂吸收式机组在名义工况下的性能参数,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蒸汽和热水型溴化锂吸收式冷水机组》(GB/T 18431)和《直燃型溴化锂吸收式冷(温)水机组》(GB/T 18362)的规定。
7.4.4 选用直燃型溴化锂吸收式冷(温)水机组时,应符合以下规定:
第十九章 按冷负荷选型,并考虑冷、热负荷与机组供冷、供热量的匹配;
第二十章 当热负荷大于机组供热量时,不应用加大机型的方式增加供热量;当通过技术经济比较合理时,可加大高压发生器和燃烧器以增加供热量,但增加的供热量不宜大于机组原供热量的50%。
7.4.5 选择溴化锂吸收式机组时,应考虑机组水侧污垢及腐蚀等因素,对供冷(热)量进行修正。
7.4.6 采用供冷(温)及生活热水三用直燃机时,除应符合本规范第7.4.3条外,尚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完全满足冷(温)水与生活热水日负荷变化和季节负荷变化的要求,并达到实用、经济、合理;
2. 设置与机组配合的控制系统,按冷(温)水及生活热水的负荷需求进行调节;
3. 当生活热水负荷大、波动大或使用要求高时,应另设专用热水机组供给生活热水。
7.4.7 溴化锂吸收式机组的冷却水、补充水的水质要求,直燃型溴化锂吸收式冷(温)水机组的储油、供油系统、燃气系统等的设计,均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蓄冷、蓄热
在执行峰谷电价且峰谷电价差较大的地区,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经综合技术经济比较合理时,宜采用蓄冷蓄热空调系统:
1. 建筑物的冷、热负荷具有显著的不均衡性,有条件利用闲置设备进行制冷、制热时;
2. 逐时负荷的峰谷差悬殊,使用常规空调会导致装机容量过大,且经常处于部分负荷下运行时;
3. 空调负荷高峰与电网高峰时段重合,且在电网低谷时段空调负荷较小时;
4. 有避峰限电要求或必须设置应急冷源的场所。
在设计与选用蓄冷、蓄热装置时,蓄冷、蓄热系统的负荷,应按一个供冷或供热周期计算。所选蓄能装置的蓄存能力和释放能力,应满足空调系统逐时负荷要求,并充分利用电网低谷时段。
冰蓄冷系统形式,应根据建筑物的负荷特点、规律和蓄冰装置的特性等确定。
载冷剂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
第二十一章 制冷机制冰时的蒸发温度,应高于该浓度下溶液的凝固点,而溶液沸点应高于系统的最高温度;
第二十二章 物理化学性能稳定;
第二十三章 比热大,密度小,粘度低,导热好;
第二十四章 无公害;
第二十五章 价格适中;
第二十六章 溶液中应添加防腐剂。
当采用乙烯乙二醇水溶液作为载冷剂时,开式系统应设补液设备,闭式系统应配置溶液膨胀箱和补液设备。
乙烯乙二醇水溶液的管道,可按冷水管道进行水力计算,再加以修正后确定。25%浓度的乙烯乙二醇水溶液在管内的压力损失修正系数为1.2~1.3;流量修正系数为1.07~1.08。
载冷剂管路系统的设计,宜符合下列规定:
第二十七章 载冷剂管路,不应选用镀锌钢管。
第二十八章 空调系统规模较小时,可采用乙烯乙二醇水溶液直接进入空调系统供冷;当空调水系统规模大、工作压力较高时,宜通过板式换热器向空调系统供冷。
第二十九章 管路系统的最高处应设置自动排气阀。
第三十章 溶液膨胀箱的溢流管应与溶液收集箱连接。
第三十一章 多台蓄冷装置并联时,宜采用同程连接;当不能实现时,宜在每台蓄冷装置的入口处安装流量平衡阀。
第三十二章 开式系统中,宜在回液管上安装压力传感器和电动阀控制。
第三十三章 管路系统中所有手动和电动阀,均应保证其动作灵活而且严密性好,既无外泄漏,也无内泄漏;
第三十四章 冰蓄冷系统,应能通过阀门转换,实现不同的运行工况。
蓄冰装置的蓄冷特性,应保证在电网低谷时段内能完成全部预定蓄冷量的蓄存。
蓄冰装置的取冷特性,不仅应保证能取出足够的冷量,满足空调系统的用冷要需求,而且在取冷过程中,取冷速率不应有太大的变化,冷水温度应基本稳定。
蓄冰装置容量与双工况制冷机的空调标准制冷量,应宜按附录H计算确定。
较小的空调系统在制冰同时,有少量(一般不大于制冰量的15%)连续空调负荷需求,可在系统中单设循环小泵取冷。
较大的空调系统制冰同时,如有一定量的连续空调负荷存在,宜专门设置基载制冷机。
蓄冰空调系统供水温度及回水温差,宜满足下列要求:
1. 选用一般内融冰系统时,空调供回水宜为7~12℃;
2. 需要大温差供水(5~15℃)时,宜选用串联式蓄冰系统;
3. 采用低温送风系统时,宜选用3~5℃的空调供水温度;仅局部有低温送风要求时,可将部分载冷剂直接送至空调表冷器;
4. 采用区域供冷时,供回水温度宜为3~13℃。
共晶盐材料蓄冷装置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蓄冷装置的蓄冷速率应保证在允许的时段内能充分蓄冷,制冷机工作温度的降低应控制在整个系统具有经济性的范围内;
2. 蓄冰装置的融冰速率与出水温度应满足空调系统的用冷要求;
3. 共晶盐相变材料应选用物理化学性能稳定,相变潜热量大、无毒、价格适中的材料。
水蓄冷蓄热系统设计,宜符合下列规定:
1. 蓄冷水温不宜低于4℃;
2. 蓄冷、蓄热混凝土水池容积不宜小于100m3;
3. 蓄冷、蓄热水池深度,应考虑到水池中冷热掺混热损失,在条件允许时宜尽可能加深;
4. 蓄热水池不应与消防水池合用;
5. 水路设计时,应采用防止系统中水倒灌的措施;
6. 当有特殊要求的情况下,可采用蒸汽和高压过热水蓄热装置。
换热装置
采用城市热网或区域锅炉房热源(蒸汽、热水)供热的空调系统,应设换热器进行供热。
换热器应选择高效、结构紧凑、便于维护、使用寿命长的产品。
换热器的容量,应根据计算热负荷确定。当一次热源稳定性差时,换热器的换热面积应乘以1.1~1.2的系数。
汽水换热器的蒸汽凝结水,应回收利用。
冷却水系统
水冷式冷水机组和整体式空调器的冷却水应循环使用。冷却水的热量宜回收利用,冷季宜利用冷却塔作为冷源设备使用。
空调用冷水机组和水冷整体式空调器的冷却水水温,宜按下列要求确定:
第三十五章 冷水机组的冷却水进口温度不宜高于33℃。
第三十六章 冷却水进口最低温度应按冷水机组的要求确定:电动压缩式冷水机组不宜低于15.5℃;溴化锂吸收式冷水机组不宜低于24℃;冷却水系统,尤其是全年运行的冷却水系统,宜对冷却水的供水温度采取调节措施。
第三十七章 冷却水进出口温差应按冷水机组的要求确定:电动压缩式冷水机组宜取5℃,溴化锂吸收式冷水机组宜为5~7℃。
冷却水的水质应符合国家现行《工业循环冷却水处理设计规范》(GB 50050)及有关产品对水质的要求,并采取下列措施:
第三十八章 应设置稳定冷却水系统水质的有效水质控制装置。
第三十九章 水泵或冷水机组的入口管道上应设置过滤器或除污器。
第四十章 当一般开式冷却水系统不能满足制冷设备的水质要求时,可采用闭式冷却塔,或设置中间换热器。
除采用分散设置的水冷整体式空调器或小型户式冷水机组等,可以合用冷却水系统外,冷却水泵台数和流量应与冷水机组相对应;冷却水泵的扬程应能满足冷却塔的进水压力要求。
多台冷水机组和冷却水泵之间通过共用集管连接时,每台冷水机组入口或出口管道上宜设电动阀,电动阀宜与对应运行的冷水机组和冷却水泵联锁。
冷却塔的选用和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第四十一章 冷却塔的出口水温、进出口水温差和循环水量, 在夏季空气调节室外计算湿球温度条件下, 应满足冷水机组的要求;
第四十二章 对进口水压有要求的冷却塔的台数,应与冷却水泵台数相对应;
第四十三章 供暖室外计算温度在0℃以下的地区, 冬季运行的冷却塔应采取防冻措施;
第四十四章 冷却塔设置位置应通风良好, 远离高温或有害气体,并应避免飘水对周围环境的影响;
第四十五章 冷却塔的噪声标准和噪声控制, 应符合本规范第9章的有关要求;
第四十六章 应采用阻燃型材料制作的冷却塔,并应符合防火要求。
当多台开式冷却塔并联运行,且不设集水箱时,应使各台冷却塔和水泵之间管段的压力损失大致相同,在冷却塔之间宜设平衡管,或各台冷却塔底部设置公用连通水槽。
除横流式等进水口无余压要求的冷却塔外,多台冷却水泵和冷却塔之间通过共用集管连接时, 应在每台冷却塔进水管上设置电动阀,当无集水箱或连通水槽时,每台冷却塔的出水管上也应设置电动阀,电动阀宜与对应的冷却水泵联锁。
开式系统冷却水补水量应按系统的蒸发损失、飘逸损失、排污泄漏损失之和计算。不设集水箱的系统,应在冷却塔底盘处补水;设置集水箱的系统, 应在集水箱处补水。
间歇运行的开式冷却水系统,冷却塔底盘或集水箱的有效存水容积,应大于湿润冷却塔填料等部件所需水量,以及停泵时靠重力流入的管道等的水容量。
当冷却塔设置在多层或高层建筑的屋顶时, 冷却水集水箱不宜设置在底层。
制冷和供热机房
制冷和供热机房宜设置在空调负荷的中心,并符合下列要求:
第四十七章 机房宜设观察控制室、维修间及洗手间;
第四十八章 机房内的地面和设备机座应采用易于清洗的面层;
第四十九章 机房内应有良好的通风设施;地下层机房应设机械通风,必要时设置事故通风;控制室、维修间宜设空调装置;
第五十章 机房应考虑预留安装孔、洞及运输通道;
第五十一章 机房应设电话及事故照明装置,照度不宜小于100lx,测量仪表集中处应设局部照明;
第五十二章 设置集中采暖的制冷机房,其室内温度不宜低于16℃。
第五十三章 机房应设给水与排水设施,满足水系统冲洗、排污要求。
机房内设备布置,应符合以下要求:
第五十四章 机组与墙之间的净距不应小于1.0m,与配电柜的距离不应小于1.5m;
第五十五章 机组与机组或其它设备之间的净距不应小于1.2m;
第五十六章 应留有不小于蒸发器、冷凝器或低温发生器长度的维修距离;
第五十七章 机组与其上方管道、烟道或电缆桥架的净距不应小于1.0m;
第五十八章 机房主要通道的宽度,不应小于1.5m。
氨制冷机房,应满足下列要求:
第五十九章 机房内严禁采用明火采暖;
第六十章 设置事故排风装置,换气次数每小时不少于812次,排风机选用防爆型。
7.8.4 直燃吸收式机房,储油罐及日用油箱间的设置、燃烧烟气的排除,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防火、燃气设计规范的规定。
7.9 设备、管道的保冷和保温
保冷、保温设计应符合保持供冷、供热生产及输送能力,减少冷、热量损失和节约能源的原则。具有下列情况形的设备、管道及其附件、阀门等均应保冷或保温:
1. 冷、热介质在生产和输送过程中产生冷热损失的部位;
2. 防止外壁、外表面产生冷凝水的部位。
管道的保冷和保温,应符合下列要求:
1. 保冷层的外表面不得产生凝结水;
2. 管道和支架之间,管道穿墙、穿楼板处应采取防止“冷桥”、“热桥”的措施;
3. 采用非闭孔材料保冷时,外表面应设隔汽层和保护层;保温时,外表面应设保护层。
设备和管道的保冷、保温材料,应按下列要求选择:
1. 保冷、保温材料的主要技术性能应按国家现行《设备及管道保冷设计导则》(GB/T 15586)及《设备及管道保温设计导则》(GB 8175)的要求确定;
2. 应优先采用导热系数小、湿阻因子大、吸水率低、密度小、综合经济效益高的材料;
3. 用于冰蓄冷系统的保冷材料,除满足上述要求外,应采用闭孔型、保异型部位简便的材料;
4. 保冷、保温材料应为不燃或难燃材料。
设备和管道的保冷及保温层厚度,应按以下原则计算确定:
1. 供冷或冷、热共用时,应按《设备及管道保冷设计导则》(GB/T 15586)中经济厚度或防止表面凝露保冷厚度方法计算确定,亦可参照本规范附录I选用;
2. 供热时,应按《设备及管道保温设计导则》(GB 8175)中经济厚度方法计算确定;
3. 凝结水管应按《设备及管道保冷设计导则》(GB/T 15586)中防止表面凝露保冷厚度方法计算确定,亦可以参照本规范附录I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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