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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城区环境综合整治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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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4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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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城区环境综合整治实施方案
为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切实改进我市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心健康,优化投资环境,实现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
(一)进一步改进大气环境质量,使城区大气环境二级以上天数占全年的80%。
(二)烟尘控制区覆盖率达到100%,噪声达标区覆盖率达到70%,无燃煤区面积达到14.78平方公里。
二、整治内容
(一)深化工业污染防治
中原区:加大对铸造行业冲天炉治理改造力度,确保烟尘达标排放并经过市环保部门验收;对辖区内磨料磨具行业进行全面排查,此类企业所用烘干设备一律使用清洁能源,杜绝冒黑烟现象。
管城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对七里河两侧排污企业进行全面排查,并加大监管力度,督促检查企业达标排放。
金水区:加强对餐饮业监管力度,对辖区内餐饮业开展油烟净化和含油废水处理工作,确保油烟废气和含油废水经过处理达标后排放。
(二)加大工业结构调整力度
关闭辖区内不符合产业政策要求,不能够稳定达标排放的企业,对国家明令淘汰而逾期未淘汰的生产能力和工艺,立即予以淘汰。
底前,二七区关闭辖区内所有普通水泥机械化立窑生产线。
(三)加大城区燃煤锅炉的拆除或改制工作
加大对建成区内锅炉督查力度,对建成区已拆除的燃煤锅炉进行不定期检查,杜绝反弹现象发生,禁止在建成区内擅自新建燃煤锅炉。加大查处力度,严防燃煤小锅炉反弹。继续拆除或改制10蒸吨/小时以下燃煤锅炉(各区拆除改制名单见附件)。鼓励推广低谷电储能式供热;对于建成区内集中供热与天然气无法满足需要的用户,可改用生物质燃料替代燃煤,也可使用国家推广的水煤浆、煤—煤气一体化混合燃烧技术和清洁型煤等技术。
二七区:组织安监、执法、技术监督、环保、公安等部门联合执法,对小李庄、齐礼闫、路砦等城中村内用于服装加工的燃煤小锅炉进行强制拆除、取缔或改用清洁能源,以确保消除安全隐患,改进城中村大气环境。
管城区:组织安监、执法、技术监督、环保、公安等部门联合执法,对南五里堡村、十八里河镇小作坊加工用燃煤小锅炉进行强制拆除、取缔或改用清洁能源,以确保消除安全隐患,改进城中村大气环境。
金水区:加大对洗浴行业监管力度,严禁使用燃煤小锅炉,发现一台取缔一台。
(四)加强对高速公路沿线、国道两侧燃煤锅炉监管
对高速公路沿线、国道两侧等燃煤锅炉实施综合整治,杜绝高速公路沿线、国道两侧冒黑烟现象,进一步改进我市大气环境质量,创造一个良好的投资环境。
10月底前中原区310国道两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中原区、二七区所辖西四环路两侧、惠济区郑邙公路两侧燃煤小锅炉一律改用清洁能源,到期不能改用清洁能源的坚决予以拆除和取缔。
(五)巩固城区大气污染治理成果
在巩固原有无燃煤区的基础上,继续扩大无燃煤区建设工作,市内五区及两个开发区各再建0.5平方公里无燃煤区。完成新建烟尘控制区建设任务和新建噪声达标区建设任务。
三、整治标准
(一)属于国家明令取缔、淘汰的企业和生产线报当地政府依法全部取缔到位。关闭标准:切断生产用水用电,清除生产原料,拆除烟囱和生产设备,注销执照。企业关闭后,必须在一个月内完成现场清理工作,现场不得堆存建筑垃圾等废物,保持现场整洁,区域(厂区)及周边环境良好。
(二)锅炉拆除标准:断水断电、拆除主要部件。工作标准:按照市环保目标要求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成立机构
各区人民政府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成立环境综合整治工作领导机构,切实加强对该项工作的组织领导,严格按照本实施方案确定的标准、期限和要求,认真组织实施,确保按期完成任务。
(二)加强部门协作
发展改革部门:加快工业结构调整,加大对环保基础设施建设、工业废水深度治理等环保重点工程项目核准和投资工作力度。对未经环保审批的项目,不予立项和办理有关手续。
环保部门:依法查处违法排污企业,对超标排污企业实施停产治理或限期治理并组织达标验收,颁发排污许可证;对严重环境违法案件及时移交有关部门。
工商部门:对没有履行环保审批手续的工业企业,不予注册登记和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依法对关闭取缔企业吊销工商营业执照或责令其限期变更或注销手续;责令无环保审批手续的排污企业限期办理变更或注销手续。
监察部门:对违反环保法律、法规的单位和责任人,依照党纪、政纪和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各乡(镇)政府对违反国家产业政策的企业,严格按照断水、断电、清除原料、拆除设备、吊销执照等标准关闭到位。
(三)明确职责,实行责任追究
方案实施工作由各区人民政府负责,区长为第一责任人,主管区长为直接责任人,乡(镇)长、办事处主任为具体责任人。对于不认真履行职责,行政不作为,不能按期完成综合整治任务的或因环境污染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严格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河南省监察厅河南省环境保护局关于违反环境保护规定行政责任追究暂行办法》(豫监发[ ]6号)等有关规定,依法依纪追究有关部门及责任人的责任。
(四)强化监督,加大执法力度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区要加强辖区内企业现场监督检查,建立巡查记录,加大锅炉拆除力度,保证按时完成拆除及综合治理任务,严防锅(窑)炉冒“黑、灰、黄”烟现象,防止“十五小”、“新五小”死灰复燃,加强对污染企业的监控,继续实行对重点监控企业责任分包制,明确监管人员,确保排污企业稳定达标排放。市直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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