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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治若干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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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综治发[ ]7号
关于印发*** 综治工作
若干制度的通知
局属各单位:
现将区局 综治工作的若干制度印发给你们, 请结合工作实际抓好落实。
二0一一年四月十六日
主题词: 综合治理 若干 制度 通知
抄送: 区综治委、 市局综治办
***综治办 4月16日印发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江西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实施办法》, 结合本局实际, 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局机关各股室、 局属各单位。
第三条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是将党政领导干部抓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能力、 实绩与政绩考核、 奖惩和晋职晋级直接挂钩的专项制度。
第四条 按照”谁主管、 谁负责”的原则, 局主要领导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负总责; 分管局领导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负分管责任; 各股室(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股室(单位)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负落实责任。
第五条 各股室(单位)主要负责人要把抓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确保一方平安, 作为重要工作任务之一, 综治工作列入年度述职报告。局综治领导小组每年定期对股室( 单位) 综治工作进行考核。在研究干部任用、 晋职、 晋级时, 将干部抓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能力和实绩作为重要条件之一。
第六条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主要目标是: 单位内部政治稳定、 治安秩序良好, 无安全事故、 重大恶性案件和群体性事件, 职工群众有安全感。
第二章 责任
第七条 局党组的责任:
( 一) 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及省委、 省政府关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方针、 政策、 国家法律、 法规及上级综治部门工作部署, 结合本单位、 本部门实际, 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进行决策, 作出具体安排, 并采取有力措施组织实施、 层层落实;
( 二) 切实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纳入本单位、 本部门工作整体规划中, 做到年有计划、 季有安排、 月有部署; 定期分析治安形势, 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保证年度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的实现;
( 三) 组织协调各方面的力量, 使本单位、 本部门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与业务工作有机结合起来, 形成齐抓共管的合力;
( 四) 必须维护政治稳定和社会稳定, 把各种不安定的因素和重大治安问题解决在基层、 解决在内部、 解决在萌芽状态;
( 五) 加强领导, 配备专兼职干部, 并从物力、 财力上给予支持和保障, 确保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经费专款专用。
第八条 股室(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 一) 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及省委、 省政府以及局党组关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方针、 政策, 结合本单位实际, 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提出决策和措施性意见;
( 二) 认真协助局党组抓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各项工作的落实, 全力保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的实现;
( 三) 在股室(单位)内部层层建立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 坚持一级抓一级, 做到明确分工, 落实责任, 加强检查, 奖惩兑现, 实行一票否决权制;
( 四) 切实抓好内部治安保卫工作, 落实”人防、 物防、 技防”措施, 组织实施督查工作( 一年不少于八次) , 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 五) 深入开展普法教育, 增强广大干部职工的法制观念。宣传好人好事, 倡导”见义勇为”, 鼓励干部职工坚决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
第九条 股室(单位)其它干部职工, 负有参与综合治理工作的责任, 在工作中如遇到重大综治问题应及时参与解决。
第十条 局党组在考察任用领导干部和领导干部晋职、 晋级、 提拔使用时, 应听取局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小组的意见, 将领导干部抓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能力和实绩作为重要条件之一。
第十一条 局监察室对严重失职或渎职, 导致被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部门一票否决的股室(单位)主要负责人, 按纪检、 监察部门的规定, 给予相应的党纪、 政纪处分, 对触犯刑律的, 及时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章 考核
第十二条 对单位领导干部抓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能力与实绩的考核, 由局综治办会同组织人事、 机关党委、 纪检、 监察部门共同负责, 每年结合年度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考评一并进行。
第十三条 各单位、 各部门领导干部在作年度述职报告时, 必须对实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的情况如实作出自我鉴定, 各级综治办须健全完善本单位、 本部门综治基础档案工作, 有关领导干部抓综治工作的考评情况应送组织人事部门作为考察干部的依据。
第十四条 考核领导干部抓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能力和实绩标准:
( 一) 能力标准:
1、 熟悉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方针、 政策和有关法律、 法规, 并结合实际创造性贯彻执行;
2、 对责任区的各种不安全因素底数清、 情况明, 控防措施得力, 能及时预防影响稳定的重大问题发生;
3、 及时处理突发事件, 将各种隐患和矛盾解决在基层、 解决在萌芽状态;
4、 及时发现并整治本单位、 本部门的突出治安问题, 迅速改变治安面貌。
( 二) 实绩标准:
1、 真抓实管, 形成”谁主管、 谁负责”和齐抓共管的局面, 做到”看好自己的门, 管好自己的人, 办好自己的事”, 带头遵纪守法, 以模范行为带领广大干部职工群众同违法犯罪作斗争;
2、 综合治理各项措施落实到基层, 经过人力、 物力、 技术防范手段, 形成群防群治的网络, 达到防止和减少违法犯罪的目的;
3、 积极开展”和谐单位”、 ”文明单位”和”平安单位”创立活动, 保持政治、 社会稳定, 治安状况良好, 职工安全感增强, 保障本单位各项工作顺利开展。
第四章 奖惩
第十五条 对抓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能力强、 实绩突出, 符合下列条件的领导干部职工, 应给予表扬; 有突出贡献的, 由本单位综治办推荐, 报局综治领导小组批准, 给予相应奖励。
( 一) 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十分重视, 切实加强领导, 真抓实管的;
( 二) 按照”纵向到底, 横向到边”的原则, 层层建立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责任制, 保质保量地完成年度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责任书中规定的各项目标的;
( 三) 对违法犯罪行为敢抓敢管, 见义勇为, 积极同违法犯罪分子作斗争的;
( 四) 积极疏导, 调解各类民事纠纷, 避免械斗、 重大刑事案件和火灾事故发生, 成绩显著的;
( 五)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理论研究成果被省级以上单位采纳, 社会效果显著的;
( 六) 荣获全国、 全省综治工作先进个人的;
( 七) 本年度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中创”四无”单位、 成绩显著的;
( 八) 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有其它重大贡献的。
第十六条 根据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 以精神鼓励为主, 适当地给予物质奖励。奖励由局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小组提出, 局党组审核批准。
第十七条 对抓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严重失职,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领导干部, 其股室(单位)主要责任人, 视情节严重, 由局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小组建议纪检、 监察部门按照有关规定, 给予党纪、 政纪处分。触犯法律的, 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 一) 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方针、 政策不传达贯彻执行, 不检查督促落实, 致使本单位、 本部门治安秩序严重混乱, 影响政治稳定, 社会安定, 造成恶劣影响或遭受重大损失的;
( 二) 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不重视, 机构制度不健全, 干部经费不落实, 没有建立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责任制, 致使本单位、 本部门综治工作无人管, 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 造成内部治安混乱, 刑事案件和治安事件上升, 群众缺乏安全感的;
( 三) 对不安定因素内部矛盾不及时化解, 处理不力, 以致发生非法游行, 聚众闹事, 纠纷械斗, 停工、 停课等事件, 造成严重后果, 危害社会治安的;
( 四) 因本股室(单位)领导失职, 工作不负责任, 发生特大案件或恶性重大事故, 造成严重损失或恶劣影响的;
( 五) 存在重大治安、 火险隐患, 经有关部门提出警告、 整改建议, 仍拒不整改或工作不力的;
( 六) 因内部治安管理混乱, 防范措施不落实, 制度不健全, 发生贪污、 盗窃、 诈骗等重大刑事案件, 造成重大损失的;
( 七) 因教育管理工作不力, 本股室(单位)干部职工违法犯罪比例上升的;
( 八) 发生刑事案件或重大治安问题有意隐瞒不报或弄虚作假的;
( 九) 出现其它重大问题、 局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小组认为需要作出处理的。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细则由局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小组监督实施, 并建立工作例会制度, 定期通报情况, 研究解决实施中遇到的问题。
第十九条 本细则由局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细则自颁发之日起施行。
关于实行维护社会稳定责任查究的若干意见
为切实维护好本系统改革、 发展和稳定的大局, 依据有关法律、 法规以及党纪、 政纪条例、 条规, 经研究, 决定在本系统实行维护社会稳定责任查究制。责任追究制的对象为: 各单位及其责任人和负责人。现就实行维护社会稳定责任查究的工作提出以下若干意见:
一、 维稳工作
1、 末按要求建立横向到边、 纵向到底的维稳信息网络, 或形同虚设、 无所作为的, 导致发生影响稳定的事件的, 予以通报批评; 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或者说因同一原因发生2起以上的, 予以限期整改。
2、 维稳信息报告不及时, 按要求应实行每周一报情况而未完全落实, 一月内缺报、 漏报2次以上的, 予以通报批评; 一季内因此受到2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予以限期整改。
3、 对责任单位未建立健全维稳矛盾纠纷排查机制, 快速反应机制、 处理联动机制的予以限期整改。
4、 矛盾纠纷定期排查未落实, 排查报表报送不及时, 予以通报批评; 六个月内因受到2次以上(含2次, 下同)通报批评的, 予以限期整改; 2次限期整改仍未落实的予以黄牌警告。
5、 因矛盾纠纷调处不及时, 或调处不力导致矛盾纠纷激化, 末造成严重影响的, 予以通报批评; 因同一原因受到2次以上通报批评, 或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予以限期整改; 经2次限期整改仍未采取有效措施改进的, 予以黄牌警告, 并追究相关领导的有关责任。
6、 因信息不灵, 未能及时采取有效措施, 导致发生2 0人以上重特大群体性矛盾纠纷事件的, 予以限期整改, 并追究责任, 人和有关领导的相关责任; 经2次限期整改仍未达到要求的, 予以黄牌警告, 并追究主要领导及有关干部的相关责任。
7、 所有关于维稳的工作, 在6个月内累计受到2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责令限期整改。经2次限期整改仍未有效改进工作的, 予以黄牌警告。
二、 ”610"工作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予以通报批评:
l、 未采取有效防范措施, 一个月内发生2起以上”法轮功”干部, 或其它邪教及有害气功组织非法活动案件的;
2、 发生”法轮功"非法活动滋事情况, 或其它邪教及有害气功组织非法活动案件, 未按规定要求及时上报情况, 瞒报、 漏报、 缺报的;
3、 未按要求落实”法轮功"干部回访监控措施, 回访考察月报表报送不及时的;
4、 未按所制定的”法轮功”重点干部教育转化三年规划目标要求采取有效措施实施教育转化工作任务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予以限期整改:
1、 6个月内累计受到2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2、 因回访监控措施落实不力, 导致出现”法轮功”干部失控的;
3、 因防范措施不力, 在一段时间内频繁出现”法轮功”干部非法活动案件, 或其它邪教及有害气功组织非法活动案件的。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予以黄牌警告, 并追究有关领导及干部的相关责任。
1、 半年内经过2次限期整改, 仍未能及时有效改进工作
2、 因制度不健全, 措施落实不力, 导致出现”法轮功”人
员, 或其它邪教及有害气功组织在当地聚众滋事闹事, 造成较大影响的;
3、 因回访监控不力, 导致发生”法轮功"干部进京滋事的。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予以一票否决, 并追究主要领导和有关干部的相关责任:
1、 年度内受到2次黄牌警告的;
2、 因防范不力, 导致出现”法轮功"干部较大规模的聚众滋事闹事, 或其它那教组织和有害气功组织做大成势, 而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 造成极恶劣影响的;
3、 因回访监控措施不力, 发生”法轮功"干部集体性进京滋事闹事, 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 信访工作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予以通报批评:
1、 发生群众越级上访, 通知接访不到位的;
2、 末及时办结上级机关、 领导交办、 转办信访事项的;
3、 迟报、 漏报、 瞒报不稳定事项, 造成重大影响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予以限期整改, 主要负责人向县党组写出书面检查, 并追究分管负责人的相关责任。
1、 因处理不当, 同一事件群众赴县局集访达5次, 或在6个月内2 0人以上的群众赴县局集访达5次的;
2、 因信息未掌握, 或处理不当, 发生群众越级赴县委、 县政府集体上访, 影响较大的。
(三)有下列情形之的, 予以黄牌警告, 并追究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的相关责任
(1)对可能发生突发事件或大规模集体上访的信息苗头听之任之, 放任不论, 以致造成较为严重后果或影响的;
(2)对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 应当受理而不受理, 应当解决而不解决, 造成严重后果的;
(3)对上级机关交办、 转办的信访案件, 拒不查处, 或编报虚假材料欺骗领导机关的;
(4)拒不执行上级机关和领导同志对重要信访问题处理决定的。
(5)利用职权循私舞弊, 收受被调查人或信访人钱物的;
(6)打击报复或者非法拘禁、 迫害信访人的;
(7)扣压、 隐匿、 篡改信访材料, 或者将控告检举材料内容泄露给被控告、 检举单位或个人的;
(8)本年度被列为全系统信访工作重点管理单位的。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予以一票否决, 追究单位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的相关责任:
1、 年度内累计受到2次以上黄牌警告的;
2、 连续2年被列为全系统信访工作重点管理单位的;
3、 对不稳定因素或内部矛盾化解处理不力, 导致集体上访、 聚众闹事、 非法游行、 停工等问题并造成严重后果, 危害社会稳定的。
(四)安全生产工作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予以通报批评:
l、 对市局有关工作精神执行不力, 以致影响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整体进程的;
2、 安全生产监管干部未落实的;
3、 隐患排查、 报告制度执行不力的;
4、 对重点危险源安全监控不力的;
5、 安全生产宣传面不广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给予限期整改:
l、 未对重点危险源进行监控的;
2、 未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的;
3、 因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不够, 以致存在大量安全生产隐患的:
4、 未建立事故处理预案或紧急求援队伍的;
5、 6个月内受到2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 予以黄牌警告, 并追究单位分管领导的相关责任:
1、 不按时上报安全生产情况或隐瞒安全生产事故的;
2、 对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没有有效防范措施, 不认真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或检查, 或对安全隐患不整改或整改效果不明显, 导致发生一般事故的;
3、 一般安全生产隐患没有得到有效遏制的;
4、 发生一次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
5、 经2次限期整改后仍未采取有效措施, 加大整改力度的。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实行一票否决, 并追究单位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的相关责任:
l、 年度内受到2次黄牌警告的; t
2、 存在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 经上级安全监管机构提出整改意见后, 仍无有效措施或整改不力的; .
3、 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有意隐瞒不报或不如实报告的;
4.发生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 对社会造成严重影响的;
5、 发生特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
五、 消防安全工作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予以通报批评:
1、 未设立义务消防员队伍的;
2、 未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活动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予以限期整改:
1、 每月未按要求研究部署一次消防工作的;
2、 未层层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的;
3、 每月未组织开展一次消防安全排查的;
4、 重大节目、 重点时期、 重大活动期间未开展消防安全
排查的;
5、 督促整改火灾隐患力度不大, 导致一般火灾事故的;
6、 未按有关规定, 加强消防自救建设的。
(三)因工作不到位, 导致较大火灾事故的, 予以黄牌警告, 并追究相关干部责任。
(四)因未采取有效措施, 导致本单位发生重、 特大火灾事故的, 予以一票否决, 并对相关干部给予党纪、 政纪处分, 构成刑事犯罪的, 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 责任划分
1、 对无主管部门的物业管理住宅小区和纯居民的影响社会稳定行为由管辖地街办承担责任;
2、 对各单位出现的影响社会稳定事项, 由该单位承担责任;
3、 对出现的信访、 消防、 安全、 治安、 非典和”法轮功"
干部非法活动等影响稳定的事项, 将按”属地管理”, ”谁主管、 谁负责”的原则, 分清主次责任。
七、 其它事项
1、 对以上未涉及的有关维护社会稳定, 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方面的工作, 按照上级有关规定, 对照执行予以责任查究;
2、 对所有关于维护社会稳定的工作, 在年度内受到2次黄牌警告的, 将实行”一票否决”;
3、 责任查究的程序和处罚措施按照上级有关规定予以参照执行;
4、 有关对责任查究工作的具体事项解释, 由我委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小组负责执行。
5、 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一票否决权制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促进社会治安的稳定好转, 调动社会各方面力量维护治安的积极性, 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 《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关于实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一票否决权制的规定( 试行) 》和《江西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 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一票否决权制是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责任制同经济责任和领导任期目标责任制结合起来, 将治安责任同责任人的政治荣誉、 政绩考核、 职级提升和经济效益挂钩, 同评选文明单位、 综合性先进单位挂钩的专项否决制度。
第三条 一票否决权制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 各单位应在全面推行目标管理, 签订综合治理责任状, 组织检查考证的基础上, 按照”实事求是、 积极稳妥、 全面衡量、 公开进行”的原则行使。
第四条 一票否决的对象是: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措施不落实, 治安秩序混乱, 目标管理未达标的单位及其责任人。
第五条 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中, 凡没有达到当地或上级主管部门规定的年度目标, 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否决:
( 一) 因领导不重视,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机构不健全, 干部不到位, 造成本地区、 本单位治安秩序严重混乱的;
( 二) 对不安定因素或内部矛盾不及时化解, 处理不力, 以致发生非法游行、 停工、 停产、 停课和宗族械斗、 聚众闹等事件, 造成严重后果、 危害社会治安的;
( 三) 因本单位领导工作不负责任, 发生特大案件或恶性事故, 造成严重损失或恶劣影响的;
( 四) 因管理不严格、 防范措施不落实, 发生刑事案件或治安灾害事故, 使国家、 集体财产遭受重大损失, 又不认真查处和改进工作的;
( 五) 存在重大治安隐患, 经上级主管部门、 有关部门或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提出警告、 司法建议、 检察建议, 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力的;
( 六) 因教育管理工作薄弱, 本单位职工中违法犯罪情况严重, 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的;
( 七) 发生刑事案件特别是重大刑事案件或重大治安问题有意隐瞒不报或作虚假报告的。
第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否决:
( 一)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一贯做得较好, 虽也发生一些刑事案件, 但未造成严重损失或恶劣影响, 并能及时上报, 积极改进工作的;
( 二) 发生难以预防的突发性事件、 治安灾害事故或其它治安问题后, 及时挽回损失, 主动认真改进工作的;
第七条 区局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小组对社会综合治理工作应经常进行检查, 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 问题严重的要给予批评, 挂牌警告, 限期改进, 并在调查考核的基础上提出是否否决的建议。
区局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小组应在充分考虑乡( 镇、 街道) 意见并核实情况的基础上, 行使否决权。
第八条 各单位在评选荣誉称号、 晋级晋职时, 应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一票否决的适用条件纳入考核标准。各单位的初评方案应经被考评单位、 个人所在地乡( 镇、 街道)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审核。
第九条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一票否决应在年度检查考核的基础上, 与评先晋升工作同步进行。遇特殊情况, 县级以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可根据实际需要行使, 但必须报请上一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批准。
第十条 凡有第五条所列内容之一的单位, 当年一律不得评为综合性先进, 包括”文明单位”、 ”年度先进单位”等。其首要责任人、 主要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当年不得评先评优、 不得授予各种荣誉称号, 不得晋级晋职; 因工作失职造成严重后果的, 视情节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触犯刑律的, 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行使否决权的机构应在作出决定后的十日内, 将否决决定书送交被否决单位、 个人及其上一级主管部门。
***维护社会治安见义勇为奖励保障办法
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弘扬社会正气, 褒扬在维护社会治安中挺身而出同违法犯罪分子作斗争的见义勇为干部, 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保持社会稳定, 根据《江西省奖励和保护维护社会治安见义勇为干部条例 》,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区行政区域内维护社会治安见义勇为的我局干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区局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负责本办法的实施。
第四条 凡符合《条例》第六条规定行为的个人予以奖励, 其中3人以上、 有组织的可按集体予以奖励。
第五条 对维护社会治安见义勇为的个人按下列规定予以奖励:
(一)为维护社会治安, 在与犯罪分子英勇搏斗中光荣牺牲或功绩卓著、 有特殊贡献的, 报省局授予”维护社会治安见义勇为英雄”荣誉称号, 记特等功, 颁发奖章和荣誉证书, 奖励3万元至5万元。
(二)为维护社会治安, 在与犯罪分子斗争中功绩显著、 有重大贡献的, 报省局授予”维护社会治安见义勇为勇士”荣誉称号, 记一等功, 颁发奖章和荣誉证书, 奖励2万元至3万元。
(三)为维护社会治安, 在与犯罪分子斗争中事迹显著、 有重要贡献的, 报市政府授予维护社会治安见义勇为勇士荣誉称号, 记二等功, 颁发奖章、 荣誉证书和奖金。
(四)为维护社会治安, 在与犯罪分子斗争中事迹突出、 有较大贡献的, 报区政府授予维护社会治安见义勇为勇士荣誉称号, 记三等功, 颁发奖章、 荣誉证书和奖金。
第六条 对维护社会治安见义勇为的集体按下列规定予以奖励:
(一)为维护社会治安, 在与犯罪分子作斗争中团结协作, 英勇顽强, 贡献卓著, 在社会上产生重大影响的, 报省政府授予”维护社会治安见义勇为英雄集体”荣誉称号, 记集体一等功, 颁发牌匾, 奖励4万元至6万元。
(二)为维护社会治安, 在与犯罪分子作斗争中团结协作, 英勇奋战, 贡献显著, 在社会上产生较大影响的, 报市政府授予”维护社会治安见义勇为模范集体”荣誉称号, 记集体二等功, 颁发牌匾和奖金。
(三)为维护社会治安, 在与犯罪分子作斗争中团结协作, 英勇斗争, 贡献突出, 在社会上产生一定影响的, 报区政府授予”维护社会治安见义勇为模范集体”荣誉称号, 记集体三等功, 颁发牌匾和奖金。
第七条 奖励维护社会治安见义勇为集体和个人的金额, 由区人民政府确定。
第八条 区局应对本系统的见义勇为集体和个人予以表彰, 并帮助解决实际困难。
第九条 与文化、 新闻、 出版等单位加强联系, 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宣传本系统维护社会治安见义勇为集体和个人的事迹。
第十条 为维护社会治安见义勇为牺牲的干部, 报民政部门按照《革命烈士褒扬条例》及时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一条 为维护社会治安见义勇为负伤的干部, 在治疗期间, 其工资、 奖金、 福利等待遇不变。
第十二条 为维护社会治安见义勇为负伤致残的职工, 经市以上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 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应为其安排力所能及的工作;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办理退休手续。
第十三条 维护社会治安见义勇为的工作干部, 受省人民政府表彰的, 经省人事部门批准, 奖励晋升一档次职务工资或技术职务工资。
第十四条 维护社会治安见义勇为牺牲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受市以上人民政府表彰的, 报劳动部门安排或介绍其1名符合条件的直系亲属就业。
第十五条 维护社会治安见义勇为的行为受法律保护。
第十六条 维护社会治安见义勇为干部及其家属因受报复伤亡的, 经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认定, 适用本办法第十、 十一、 十二、 十四、 十五条的规定。
第十七条 奖励和保护维护社会治安见义勇为干部的申报与审批程序, 按照《条例》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处理社会治安突发事件工作预案
1 总则
1.1 目的
为充分发挥市场监管主力军作用, 进一步提高本局的快速反应能力和市场监管效能, 积极维护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 妥善处理突发性的市场波动, 有效保障人民群众消费安全,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特制定本预案。
1.2 工作原则
遵循预防为主、 常备不懈的方针, 坚持依法行政、 统一指挥、 属地监管、 分级管理、 快速反应、 加强协作的原则。
( 1) 依法行政。严格执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 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作用; 严格依照法定程序, 正确履行市场监管职责, 严禁越权执法、 粗暴执法和其它违法乱纪行为。
( 2) 统一指挥。要从讲政治、 顾大局的高度, 认真落实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区局及上级机关的部署和要求, 统一行动, 令行禁止。
( 3) 属地监管。应急处理工作实行条块结合、 以块为主的原则, 要服从当地政府的统一组织和安排, 严格按照属地监管的原则, 认真履行市场监管职责, 积极应对和解决突发事件。
( 4) 分级管理。根据突发事件的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 分为四级响应, 实施分级监控。不同等级, 将启动相应的组织领导体系和工作方案。
( 5) 快速反应。应急处理要做到快速和有效, 要保持上下信息畅通, 及时沟通, 统一调度, 果断应对。
( 6) 加强协作。本局内部要细化分工, 明确责任, 密切配合, 协同作战; 同时, 加强与有关部门的配合, 形成执法合力, 迅速阻止事态恶化。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因重大突发事件引起的市场波动, 以及严重危害人民群众消费权益和经济秩序稳定的紧急情况。
1.4 分级响应标准
为针对不同的突发事件做出相应的反应, 按照突发事件的影响范围和紧急程度, 将应急响应分为四级, 分级标准如下。
1.4.1 Ⅰ级响应适用于全区范围内大面积爆发的疫情、 严重灾害、 重大社会安全事件可能引发的市场波动。如非典、 禽流感等重大疫情; 严重的地震、 地质灾害、 洪涝、 台风等自然灾害; 恐怖袭击、 地方戒严、 局部战争等重大社会安全事件, 可能引发的市场波动。
1.4.2 Ⅱ级响应适用于因食物中毒、 火灾、 爆炸、 环境污染等重大事故所引起的市场波动, 以及爆发地区性疫情和一般性灾害包括地震、 洪涝、 暴风雪等自然灾害对市场造成的冲击。
1.4.3 Ⅲ级响应适用于市场监管过程中发生的在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恶性案件, 以及涉及工商职能的罢工罢市、 群体性上访等事件。
1.4.4 Ⅳ级响应适用于个别地区出现的危害消费者权益、 影响市场稳定、 性质恶劣的制售假冒伪劣商品、 不正当竞争、 传销及变相传销等重大案件。主要是对节假日期间以及国际国内重大活动、 会议期间, 可能发生的市场波动、 投诉高峰、 市场安全事故等, 进行预警。
2 组织体系及职责任务
2.1 应急组织机构设置
2.1.1 区局党组组成市场监管应急工作领导小组( 以下简称应急领导小组) , 宣布启动应急程序, 对全区工商系统应对市场突发事件进行领导和指挥, 并根据突发事件的具体情况开展具体处理工作。
2.1.2 专项应急指挥部应及时研究相关情况, 制定应急措施, 稳妥处理突发事件。
2.1.3 专项应急指挥部下设突发事件应急办公室, 主要职责如下: ( 1) 应急预案启动期间, 负责落实应急领导小组指示和专项应急指挥部部署的具体工作; ( 2) 负责应急响应期间的信息搜集和情况汇总, 并及时呈报专项应急指挥部; ( 3) 针对预案规定的情形, 做好相关的市场预警工作。
2.1.4 在没有启动应急预案期间, 设置非应急状态下的常设机构, 具体工作由区局办公室承办。主要职责如下: ( 1) 对区局的专项应急预案进行备案和管理。( 2) 接受关于市场突发情况的报告, 转呈应急领导小组, 由应急领导小组决定是否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程序。
2.2 部门职责分工
2.2.1 区局应急领导小组负责总指挥, 相关股室要积极做好配合工作, 做到明确分工, 各负其责, 紧密合作, 协同作战。
( 1) 办公室负责接收、 传递各地突发事件信息, 并及时将突发事件的发展态势及处理情况上报区局应急工作领导小组; 及时派出督查工作组, 对突发事件进行调查处理; 负责应急预案的宣传和演习等工作。
( 2) 市管股负责对粮食、 棉花、 农资等重点商品市场出现的突发事件进行调查, 及时制定相关措施, 指导突发事件的处理工作; 及时开展市场专项整顿行动。
( 3) 公平交易局负责对全区突发的不正当竞争案件、 大规模聚集从事传销和变相传销案件、 影响恶劣的非法政治性出版物案件、 案值巨大且影响范围广泛的走私贩私等案件, 进行调查和处理。
( 4) 消保局和消协在突发事件应对过程中, 充分发挥12315消费者申诉举报网络的作用, 迅速查处严重危害消费者权益的经营行为, 及时发布消费预警; 认真处理重大群体消费投诉; 迅速部署应急响应期间的专项商品质量抽查; 从重从快查处制售有毒有害食品药品及制假售假的恶性案件。
( 5) 个私协负责对在个体工商户、 私营企业登记监管及清理无照经营等工作中出现的突发事件进行处理; 协助有关部门处理严重侵害个体工商户、 私营企业权益的突发事件。
( 6) 企业注册局负责处理登记注册工作中出现的突发事件; 采取有效措施, 做好应急期间企业登记注册和年检工作; 查处严重违反法律程序、 严重侵害内资企业合法权益且影响恶劣的案件。
( 7) 商广股负责处理性质恶劣、 社会反响强烈的虚假违法广告, 特别是对有碍社会风化, 含有民族、 宗教歧视内容, 有损民族尊严、 损害国家尊严和利益等违法广告; 负责查处社会反响大、 涉及范围广的严重商标侵权, 国内外高度关注的商标侵权案件、 有重大国际影响的涉外商标案件。
( 8) 法规股负责做好重大案件或社会广泛关注的行政案件的行政复议工作, 并积极应诉, 严格进行行政赔偿。
( 9) 办公室负责突发事件处理情况、 重大案件查处情况的宣传工作, 正确引导舆论导向, 积极促进突发事件及时、 合理解决。
( 10) 信息中心负责本部门信息网络的技术维护, 为突发事件处理提供专用信息通道, 保障应急响应期间信息网络畅通稳定。
2.3区局内部运行机制
2.3.1 对本预案中涉及的突发事件, 区局根据具体情况, 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预案。主要步骤包括:
( 1) 突发事件发生或预警。对本辖区发生的重大突发事件或可能出现的紧急情况, 要根据情况, 依照本预案规定的报送时限和方式, 及时上报区局办公室。
( 2) 信息核实汇总。区局办公室接到各单位上报的突发事件信息后, 要立即核实, 迅速呈报应急领导小组。
( 3) 决定启动预案。应急领导小组接到有关突发事件的呈报后, 研究决定是否启动应急预案。必要时, 要指定相关股室组建专项应急指挥部, 处理突发事件。
( 4) 制定专项应急措施。专项应急指挥部要立即成立突发事件应急办公室, 本着快速、 及时、 合理、 有效的原则, 制定专项应急措施并指导突发事件的处理工作。
( 5) 应急处理报告。专项应急指挥部应将突发事件处理情况及时报告应急领导小组; 应急状态解除后, 要及时总结, 形成应急处理报告, 以书面形式呈报区局党组。
3 信息监测与预警
3.1 信息报告
3.1.1 突发事件的发生报告。建立并完善值班制度, 对本地区出现的突发事件, 严格遵照本预案规定的时限, 及时上报区局办公室。Ⅰ级响应所针正确情形须在6小时内上报市局, Ⅱ级响应所针正确情形须在12小时内上报市局, Ⅲ级响应所针正确情形须在24小时内上报市局, Ⅳ级响应所针正确情形须在48小时内上报市局。
3.1.2 应急处理情况报告, 须按照规定时限, 上报市局专项应急指挥部。
Ⅰ级响应所针正确情形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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