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四部份工程量清单1工程量清单说明1.1本工程量清单是依据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和配套的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4-2013GB50862-2013)(以下简称“计价计量规范”)以及招标文件中包括的图纸等编制。计价计量规范中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中没有的子目,应在本章第1.4款约定;计价计量规范中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中没有且本章第1.4款也未约定的,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向省级或行业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申请裁定或按照有合同约束力的图纸所标示尺寸的理论净量计算。计量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的基本计量单位。1.2本工程量清单应与招标文件中
2、的投标人须知、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及图纸等章节内容一起阅读和理解。1.3本工程量清单仅是投标报价的共同基础,完工结算的工程量按合同约定确定。合同价格的确定以及价款支付应遵循合同条款(包括通用合同条款和专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以及本章的有关约定。1.4补充子目的子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量计算规则及工作内容说明如下: 。1.5本条第1.1款中约定的计量和计价规则适用于合同履约过程中工程量计量与价款支付、工程变更、索赔和工程结算。1.6本条与下述第2条和第3条的说明内容是构成合同文件的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的组成部分。2投标报价说明2.1投标报价应根据招标文件中的有关计价要求,
3、并按照下列依据自主报价。(1) 本招标文件;(2) 现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和配套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4-2013GB50862-2013);(3) 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办法;(4) 企业定额,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定额;(5) 招标文件(包括工程量清单)的澄清、补充和修改文件;(6) 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7) 施工现场情况、工程特点及拟定的投标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8) 与建设项目相关的标准、规定等技术资料;(9) 市场价格信息或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10) 投标人的深化设计(如果有);
4、(11) 其他的相关资料。2.2工程量清单中的每一子目须填入单价或价格,且只允许有一个报价。2.3工程量清单中的单价或金额,应包括所需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使用费和企业管理费及利润,以及一定范围内的风险费用。所谓“一定范围内的风险”是指合同约定的风险。2.4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投标人没有填入单价或价格的子目,其费用视为已分摊在工程量清单中其他已标价的相关子目的单价或价格之中。2.5“投标报价汇总表”中的投标总价由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和税金组成,并且“投标报价汇总表”中的投标总价应当与构成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的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税金的合计金额一致。
5、2.6措施项目按下列要求报价:2.6.1工程报价文件的总价中须考虑的措施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临时设施费用、技术服务(包括深化设计、技术指导等)、二次搬运费、安全文明施工费、夜间照明施工费、施工水电费、垃圾清运及消纳费,成品保护费、承包人提供材仓储保管费用、卸货费用、工程保洁费、大型机械进出场费用、保险费用、配合费、维修、检测费用、材料二次复式费用、验收费用及履行合同所发生的其他一切措施费。2.6.2分包人填写的款项或单价应被视为包含根据本分包合同进行施工的全部工程,包括工程师根据分包合同条款所发出指令的任何增减变更所需之措施费,即设计变更不再计取措施费。2.7其他项目清单费应按下列规定报价:2.7
6、.1暂列金额按“暂列金额明细表”中列出的金额报价,此处的暂列金额是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统一给定的,投标人不得随意改动。2.7.2暂估价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单价按本节第3.3.2项的报价原则进入分部分项工程和单价措施项目清单之综合单价,不在其他项目清单中汇总。2.7.3计日工按“计日工表”中列出的子目和估算数量,自主确定综合单价并计算计日工金额。计日工综合单价均不包括规费和税金,其中:(1) 劳务单价应当包括工人工资、交通费用、各种补贴、劳动安全保护、社保费用、手提手动和电动工器具、施工场地内已经搭设的脚手架、水电和低值易耗品费用、企业管理费和利润;(2) 材料价格包括材料运到现场的价格以及现场
7、搬运、仓储、二次搬运、损耗和保险;(3) 施工机械限于在施工场地(现场)的机械设备,其价格包括租赁或折旧、维修、维护和燃油等消耗品以及操作人员费用,包括分包人企业管理费和利润,但不包括规费和税金。辅助人员按劳务价格另计。2.7.4配合服务费根据招标文件中列出的内容和要求,按“配合服务费计价表”所列格式自主报价。2.8规费和税金应按“规费、税金项目清单与计价表”所列项目并根据国家、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列项和计算,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2.9除招标文件有强制性规定以及不可竞争部分以外,投标报价由投标人自主确定,但不得低于其成本。2.10工程量清单计价所涉及的生产资源(包括各类人工、材料、
8、工程设备、施工设备、临时设施、临时用水、临时用电等)的投标价格,应根据自身的信息渠道和采购渠道,分析其市场价格水平并判断其整个施工周期内的变化趋势,体现投标人自身的管理水平、技术水平和综合实力。2.11企业管理费应由投标人在保证不低于其成本的基础上做竞争性考虑;利润由投标人根据自身情况和综合实力做竞争性考虑。投标人在“费率报价表”中填报的费率应与“综合单价分析表”中所使用的费率一致,不一致时以“综合单价分析表”所反映的费率为准,并遵照下列原则:针对同一分部分项工程,如果分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未使用统一的企业管理费费率及利润费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需要采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相应费率组成新增子目
9、的综合单价时,将适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相应分部分项工程子目单价中所采用费率的最低值,措施项目亦适用同样原则。2.12投标报价中应考虑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承担的风险范围以及相关的费用。2.13投标总价为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提出的各项支付金额的总和,为实施、完成招标工程并修补缺陷以及履行招标文件中约定的风险范围内的所有责任和义务所发生的全部费用。2.14有关投标报价的其他说明:2.14.1投标人应充分做好市场调查,并对今后可能出现的设备材料人工价格变化进行充分考虑和预测。投标人还应对可能对其投标有影响及起作用的风险意外事件事故等进行充分考察和预测并考虑到报价中。2.14.2投标人还需将本招标文件发出
10、之后的招标人发出的所有招标修改文件、招标补遗文件、澄清及答疑文件所可能涉及的价款包括在内。任何报价均视为已考虑上述文件的要求。2.14.3投标人在工程量清单内填写的数量与单价应被视为是对分包合同条件及设计要求内所述的有关条文考虑清楚后方予填写。投标人应根据图纸、工程规范及技术要求及总包施工安排认真核对,并对其结果负责,招标人或总承包人不对其作任何承诺,亦不负责由此而产生的工程量计算和估价损失。如果投标人认为工程量清单列项或工程量与其不符,可以补充列项,投标人不可以因上述的差异向业主或总承包人索偿。2.14.4尽管投标人随本招标文件填报及提供了工程量清单,但该工程量清单中的工作内容子目划分、描述
11、、列项以及由投标人所填报工程数量或补充的项目都不应理解为是对招标范围和合同工作内容的唯一的、最终的或全部的定义。投标人必须根据招标人提供的图纸、工程规范和技术要求以及招标文件中其它相关内容,对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进行认真细致的复核。这种复核包括但不限于对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中的项目名称、清单工作子目特征描述、计量单位的准确性、工程量清单中是否有多余或漏项的工作子目以及可能存在的任何书写、打印错误进行检查和复核,并按照有关规定和本须知要求的方式调整投标人经过复核后认为工程量清单中存在的所有差异。尽管招标文件内工程量清单由招标人提供,但是经过投标人复核并调整差异后,施工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工程量与
12、中标人的投标工程量之间的任何差异已完全包含在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中。在招标人指定下总承包人与中标人签约后,招标人或总承包人不接受中标人由于上述工程量差异而提出的任何索赔或损失。2.14.5如果招标范围中约定的任何材料设备被承包人选择以指定供应的方式进行采购供应,中标人不会因任何材料设备被指定供应而得到任何额外费用的补偿。招标人自行采购的材料设备按照合同中的有关暂估价材料设备的项目类比处理。3其他说明3.1 词语和定义3.1.1工程量清单是表现本分包工程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措施项目、其他项目、规费项目和税金的名称和相应数量等的明细清单。3.1.2总价子目工程量清单中以总价计价, 以“项” 为计量单位,
13、工程量为整数1的子目,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价格固定包干。采用总价合同形式时,合同订立后,除专用条款里有特别约定的情况外,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量均没有合同约束力,所有子目均是总价子目,视同按项计量。3.1.3单价子目工程量清单中以单价计价,根据有合同约束力的图纸和工程量计算规则进行计量,以实际完成数量乘以相应单价进行结算的子目。3.1.4子目编码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中所列的子目名称的数字标识和代码,子目编码与项目编码同义。3.1.5子目特征构成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子目、措施项目的实质内容、决定其自身价值的本质特征,子目特征与项目特征同义。3.1.6规费分包人根据省级政府或省级有关权力部
14、门规定必须缴纳的,应计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的费用。3.1.7税金国家税法规定的应计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内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等。3.1.8配合服务费分包人为配合协调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等进行管理、服务以及施工现场管理、完工资料汇总整理等所需的费用。3.1.9同义词语本章中使用的词语“招标人”和“投标人”分别与合同条款中定义的“承包人”和“分包人”同义;就工程量清单而言,“子目”与“项目”同义。招标工程量清单是招标人依据国家标准、招标文件、设计文件以及施工现场实际情况编制的,随招标文件发布供投标报价的工程量清单,包括其说明和表格,同时也是编制招标控制价或标底的依据之一。3.2
15、工程量差异调整(适用于单价合同)3.2.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工作内容分类、子目列项、特征描述以及“分部分项工程和单价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中附带的工程量都不应理解为是对承包(招标)范围以及合同工作内容的唯一的、最终的或全部的定义。3.2.2投标人应对招标工程量清单进行认真细致的复核。投标人必须根据招标人提供的图纸、工程规范和技术要求以及招标文件中其它相关内容,对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进行认真细致的复核。这种复核包括但不限于对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中的项目名称、清单工作子目特征描述、计量单位的准确性、工程量清单中是否有多余或漏项的工作子目以及可能存在的任何书写、打印错误进行检查和复核。如果投标
16、人经过检查和复核以后认为招标工程量清单存在差异(含漏项),特别是“总价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中存在可能对造价产生重大影响的漏项,则投标人应将此类差异的详细情况连同按投标人须知规定提交的要求招标人澄清的其他问题一起提交给招标人,招标人在核实差异后将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颁发工程量清单的补充和(或)修改文件。尽管招标文件内工程量清单由招标人提供,但是经过投标人复核并调整差异后或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未提出差异,施工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工程量与中标人的投标工程量之间的任何差异(含漏项)已完全包含在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中。在招标人指定下总承包人与中标人签约后,招标人或总承包人不接受中标人由于上述工程量差异而提出的任
17、何索赔或损失。3.3 暂列金额和暂估价3.3.1“暂列金额明细表”中所列暂列金额(不包括计日工金额)中已经包含与其对应的企业管理费、利润和规费,但不含税金。投标人应按本招标文件规定将此类暂列金额直接纳入其他项目清单的投标价格并计取相应的税金,不需要考虑除税金以外的其他任何费用。3.3.2“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价表”中所列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价是此类材料、工程设备本身运至施工现场内的工地地面价,不包括其本身所对应的企业管理费、利润、规费、税金以及这些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安装、安装所需要的辅助材料、安装损耗、驻厂监造以及发生在现场内的验收、存储、保管、开箱、二次倒运、从存放地点运至安装地点以及其他任何必
18、要的辅助工作(以下简称“暂估价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安装及辅助工作”)所发生的费用及其对应的企业管理费、利润、规费和税金。除应按本招标文件规定将此类暂估价本身纳入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相应子目的综合单价以外,投标人还应将上述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安装及辅助工作所发生的费用以及与此类费用有关的企业管理费和利润包含在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相应子目的综合单价中,并计取相应的规费和税金。招标人在“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价表”中给定的损耗率是北京市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现行预算定额规定的损耗率,定额中没有的,系招标人通过市场调查合理确定的损耗率。投标人可以直接采用招标人给定的损耗率,也可以根据自身管理水平填报“材料和工程设备暂
19、估价表”中损耗率并计算出相应的合价,但是,投标人填报的损耗率应当与其综合单价分析表所反映的损耗率一致,不一致时以综合单价分析表中其实际采用的损耗率为准。 “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价表”中所列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其完工结算数量为按照合同图纸(含变更)和合同约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所计算得出的数量加上按照下述原则确定的损耗率所计算出的损耗量,实际消耗量超出完工结算数量的,其超出部分的费用由分包人承担。(1) 当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分包人填报的损耗率大于承包人(招标人)给定的损耗率的,采用承包人(招标人)给定的损耗率。(2) 当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分包人填报的损耗率小于承包人(招标人)给定的损耗率的,采用已标价工
20、程量清单中分包人填报的损耗率。3.4甲供材损耗及限价材料认价3.4.1由分包人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损耗率按合同规定(投标文件的可竞争项)或套用当地定额或经承包人认定的由材料供应商提供的相关说明。损耗率没有任何规定的,双方在现场作样板实测确定。属分包人超额订购或使用的材料设备用量由分包人承担,如超领额度超过5%,对超过5%的部分,承包人另收取20%管理费作为违约金;5%以内的部分承包人按承包人提供价格扣回。如分包人在工程中领用的承包人提供材料设备用量少于按理论计算的结算量,承包人不补偿节约的材料或设备费用。3.4.2对于实行限价材料或设备,分包人如认为限价不能接受,而承包人证实在市场上能够按所限
21、价格购买,并将有关信息通知分包人,而分包人仍拒绝购买,则该种材料改为承包人提供,分包人向承包人支付该材料总价10%的违约金,并且由此造成的工期延误由分包人负责。3.5合同形式3.5.1投标报价应是按图纸、合同条款、工程规范和技术要求、工程量计算原则及工程量清单进行本分包工程之整体总造价报价。3.5.2本工程分包合同属(1)形式(1)固定总价合同:包工、包料、包工期、包数量、包工资、包质量及材料价之任何市场差别、施工管理费、所有间接费、综合费率、大型机械进退场费、保险、利润、奖金和国家及地方规定的任何收费、税金、必须加班费费率或汇率的变动等等,另按国家规定若有关政府部门收取之费用为直接向业主收取
22、,则投标单位可免除其支付责任,除分包合同条款另有说明外,承包金额不得以任何方法调整或变更。任何计算分包合同金额(如算术上或数量上)的错误皆由分包人承担并视为已被双方接受。但招标人所列支的不可预见费(如有)不受该项限制。(2)固定单价合同:综合单价为包工、包料、包工期、包数量、包工资、包质量及材料价之任何市场差别、施工管理费、所有间接费、综合费率、大型机械进退场费、保险、利润、奖金和国家及地方规定的任何收费、税金、必须加班费费率或汇率的变动等等,另按国家规定若有关政府部门收取之费用为直接向业主收取,则投标单位可免除其支付责任,除分包合同条款另有说明外,承包金额不得以任何方法调整或变更。任何计算分包合同金额(如算术上或数量上)的错误皆由分包人承担并视为已被双方接受。但招标人所列支的不可预见费(如有)不受该项限制。措施费用(含总价及单价措施项目)为总价包死,不会因为结算时工程量差异或设计变更而调整。3.6其他补充说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