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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微企业危险废物集中收集试点实施方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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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小微企业危险废物集中收集试点实施方案按照国家关于开展小微企业危险废物集中收集试点的通知要 求,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一、工作目标全面深化危险废物管理制度改革,发挥政府部门的引导和政策支 持作用,分区域建立小微企业危险废物统一收集平台,有效打通小微 企业危险废物收集“最后一公里”,切实解决小微企业危险废物收集 难、处置难、监管难问题,进一步强化小微企业危险废物的环境监管 与服务,实现小微企业危险废物申报、收集、转运、利用、处置一体 化服务,探索形成一套可推广的小微企业危险废物收集模式,防范化 解小微企业危险废物环境风险。二、危险废物集中收集试点布局和收集范围(一)收集试点布局。以设区的市为基本单

2、位布局,独立建设试 点收集单位,各市(地)结合本行政区域内小微企业的分布、产生危 险废物的类别、数量及收集能力等情况,合理规划布局,兼顾收集、 贮存能力充足和全域全种类全覆盖,确定本地区小微企业危险废物收 集试点单位(以下简称试点单位)。列入国家“十四五” “无废城市” 建设的市应率先开展收集试点工作。(二)危险废物收集范围。鼓励试点单位建立小微企业危险废物 综合收集平台,以县(区)、乡镇(街道)、工业园区为基本单元, 建立区域收集网格,将危险废物年产生量在10吨以下(含10吨) 的工业企业,机动车维修、机动车燃油零售等行业,科研机构、学校、 检测检验技术服务等行业实验室等社会源危险废物纳入收

3、集范围。石 油和天然气开采、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有色金属矿等危险废物 年产生量大于10吨的大型企业,其年产生5吨以下的废矿物油或废 包装容器及沾染物,可纳入收集范围。试点单位可根据执法部门需求 为其收集贮存罚没的危险废物。鼓励废矿物油专业收集转运和利用处 置单位单独建设区域性收集网点和贮存设施。收集、贮存危险废物, 应当按照危险废物特性分类进行。禁止混合收集、贮存、运输性质不 相容而未经安全处置的危险废物。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必须单独收 集或禁止收集的,从其规定。(三)试点时间。试点工作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至2023年 12月31日止。试点结束后执行国家新的管理规定。三、加强危险废物收集试

4、点环境管理(一)试点单位准入。试点单位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鼓励依托 小微企业集中的工业园区、工业集中区开展试点,引导和支持综合性 危险废物处置单位、具备专业技术能力、社会责任感强的单位积极参 与集中收集试点。试点单位要依法申领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按 照核发的许可证及许可条件开展收集经营活动。鼓励废矿物油收集、 贮存、利用处置经营许可证单位建设区域性收集网点和贮存设施,贮 存设施必须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并报属地市级生态 环境备案。(二)试点单位日常管理。试点单位应具有环境科学与工程、化 学等相关专业背景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全职技术人员,具有符 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要求的包装

5、工具、贮存场所和配套的污染 防治设施,具有防范危险废物污染环境的管理制度、污染防治措施和 环境应急预案等;应具有与所收集的危险废物相适应的分析检测能力, 不具备相关分析检测能力的,应委托具备相关能力单位开展分析检测 工作;要积极采取切实有效的环境和安全风险管控措施,鼓励收集后 直接转运至利用处置单位,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确保环境安 全。(三)试点单位信息化管理要求。收集单位应依法制定危险废物 管理计划,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通过全国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 如实申报试点过程的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和转移等情况,并运行危险 废物电子转移联单。鼓励试点单位建设小微企业危险废物集中收集管 理信息系统,

6、采用信息化手段记录所收集危险废物的种类、来源、数 量、贮存和去向等信息。鼓励采用电子地磅、视频监控、电子标签等 集成智能监控手段,推动实现危险废物全过程和信息化追溯。(四)拓展试点服务功能。试点单位要与小微企业签定收集协议, 严格按照收集协议提供收集、运输和利用处置等一体化服务,不得超 范围或委托第三方收集危险废物。试点单位可拓展延伸环保管家式服 务,将危险废物管理等业务指导纳入集中收集的服务内容,协助小微 企业在国家固体废物环境管理信息系统进行申报,记录危险废物的种 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提升产废单位管理水平。(五)强化环境监督管理。各市(地)生态环境局应依法加强对 试点单位危险废

7、物收集、贮存、转移等过程的环境监管,将试点单位 作为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评估重点,依法严厉打击非法转移、倾 倒、处置危险废物等环境违法行为。(六)建立试点单位退出机制。试点单位主动退出试点的,应至 少提前1个月告知属地生态环境局和服务的小微企业,并依法对收集 贮存设施、场所采取污染防治措施,对未处理的危险废物作出妥善处 理,按要求开展场地调查评估、消除环境污染等。对于在执法、危险 废物规范化管理评估等监督检查中发现试点单位违反试点要求、存在 重大环境违法问题或试点期间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件的,终止其试点 工作。四、组织实施(一)前期准备。各市(地)生态环境局要主动作为,开拓创新, 探索不同的试

8、点模式,及时组织对辖区小微企业及危险废物产生的种 类、数量底数情况进行摸底排查,制定小微企业危险废物集中收集 试点工作方案,明确试点准入要求和申请条件,积极开展“小微企 业危险废物集中收集试点”政策宣贯和业务培训。(二)试点申请。自市级工作方案发布之日起至2022年12月 30日前,有参与试点意向的单位可向各市(地)生态环境局申请开 展小微企业危险废物集中收集试点。按照各市(地)小微企业试点准 入要求,提出试点申请,提交相关申请材料。(三)初步审查。各市(地)生态环境局应根据试点单位申请, 组织专人对试点申请资料和现场进行核查,确定条件较为成熟的企业 作为试点单位,出具初审意见。(四)复核审查

9、。试点单位具备危险废物收集条件后,由各市(地) 生态环境局进行复核审批,将审批结果报省厅备案,并进行公示。五、保障措施(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市(地)生态环境局要高度重视小微企 业危险废物集中收集试点工作,加强统筹谋划,制定具体实施方案, 完善危险废物产生、收集、转运、处置体系,并将其纳入年度重点工 作进行统筹推进,实现辖区内小微企业危险废物收集区域和种类全覆 盖。每季度向省厅报送收集试点进展情况,省厅视情将各地集中收集 体系建设情况纳入地方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考核。(二)强化试点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各市(地)生态环境局要 在政府网站上公布本地区试点单位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督促试点 单位主动做好信息公开工作(包括企业基础信息、排污信息、环评和 其它行政信息、污染防治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突发环境事件应急 预案等内容),接受公众监督。鼓励公众通过全国生态环境投诉举报 平台或有奖举报等途径,对小微企业危险废物收集试点过程中的环境 违法行为进行监督和举报。(三)推进危险废物网上交易平台建设和第三方支付试点。鼓励 有条件的地区选择部分废物类别开展危险废物收集、转移、利用、处 置网上交易平台和第三方支付试点,支持建立危险废物资金流、物流 和信息流“三流合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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