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实习生暂行管理规定
第一条 指导思想
为了保障精密所正常工作秩序,完善实习人员管理制度,提高实习人员的学习和工作效率,明确各管理主体的责任,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使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在精密所从事实习实践的全日制在校大、中专学生(含职高、高职)的管理。
第三条 管理机构
人力资源部是实习生管理的归口部门,负责受理各部门实习生的引进申请、资格审查、登记备案地那个工作。
各相关部门是实习人员的日常管理主体。
第三章 实习人员管理
第五条 实习生引进
1、 各相关部门需引进的实习生,经本部门初审后,实习人员申请表
2、 人力资源部办理信息登记,按照申请部门要求,约定实习期。实习期最长不得超过1年。约定实习期结束时间不得超过实习人员毕业日期。
第六条 实习期间管理
1、 各相关部门应指定认真负责、业务精熟、经验丰富、岗位对口的工作人员作为实习人员的指导老师,实习人员应跟随指导老师进行社会实践活动。指导老师出现工作调整时,实习人员应继续留在原部门实习,原部门另行安排指导老师。
2、 各相关部门不得安排实习人员参与可能危及实习生人身安全和身心健康的活动;
3、 实习生应全身心投入实习活动,遵守精密所及各部门的相关规章制度和纪律,服从指导老师、部门和领导的工作安排。
4、 实习结束时,由实习人员主动提出,可由其所在部门出具实习鉴定,人力资源部盖章。实习鉴定应客观公正、认真负责,由指导老师签字鉴定,部门确认。
第七条 实习终止
1、 实习期满,实习生应主动到人力资源部办理实习终止手续,双方签字确认实习关系终止。
2、 逾期不主动到人力资源部办理实习终止手续的,由人力资源部通过其所在部门通知本人前来办理实习终止手续,接到实习终止通知一周内仍未办理实习手续的,实习关系自动终止。
第八条 实习中止
有以下情形之一者,实习生的实习期自动中止,办理手续同第七条;
1、 约定实习期尚未结束,实习人员与所在部门中的任何一方提出提前结束实习期的;
2、 实习人员违法、犯罪的;
3、 实习生违反精密所及所在部门规章制度和纪律,经批评教育拒不改正的。
4、 实习生不服从指导老师、部门或领导的合理的社会实践活动安排的。
5、 实习生所在部门裁撤的;
6、 实习期尚未结束,实习人员提前毕业的;
7、 实习人员对精密所或所在部门造成名誉损害的。
8、 实习期间,每月迟到超过3次及以上的;
9、 无故不来参加工作,也未办理请假等相关手续的;
10、 ;
11、 损害精密所财物的;
12、 泄露精密所秘密的;
13、 发现提供虚假材料或品行不端的;
第九条 实习期意外
实习生如在实习期间发生意外人身伤害或死亡的,实习生所在部门应立即通知部门负责人、质量部、人力部和校方,按照国家政策、法律法规约定的内容进行善后处理。
第四章 罚则
第十条 实习生所在部门管理人员,由于不履职或不能正确履职,在实习生管理方面给个人、部门和精密所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后果的,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精密所规章制度追究直接责任人和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1、有以下情形之一者,对直接责任人处以300元/次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
第四条
第五条 为了扩大精密所用人渠道和方式,降低用工成本,补充技能人员,做好技能人才梯队建设,对实习生管理规定如下:
1、 所谓实习人员,是指大学或大专尚未毕业人员,实习岗位须与所学专业对口;
2、 实习时间:原则上实习生实习时间不超过6个月;
3、 实习生来所实习,需在所院校的推荐信函;
4、 用人单位需要接纳实习生,需向人力资源部提交《实习生申请表》,并提交书面实习内容和任务,但实习人员数量不能超过部门总人数的10%;
实习生上岗管理:实习生上岗需提交一下材料:五)在校生实习人员;
1.实习申请表一份;
2.在校生所在学校同意实习的证明;
3.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4.一寸近期免冠照片一张。
5、
1、 所在学校推荐函
2、 本人学生证的原件和复印件;
3、 填写《实习生登记表》、《实习生协议》、《实习生保密协议》;
6、 员工实习期间,必须遵守精密所的相关规章制度和部门的相关规定。
7、 实习生实习期间只发放基本生活费用,不享受精密所同岗的工资待遇和福利。
8、 有下列情况,精密所将取消实习资格:
(1) 实习期间,每月迟到超过3次及以上的;
(2) 无故不来参加工作,也未办理请假等相关手续的;
(3) 不服从部门或领导的安排的;
(4) 损害精密所财物的;
(5) 泄露精密所秘密的;
(6) 发现提供虚假材料或品行不端的;
9、 实习生上岗审批流程
用人单位负责先进行面谈提交
10、 实习生实习期间,用人单位需为其安排指导老师,人力资源部将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实习内容和实习工作完成情况。
11、 实习生在正式上岗实习前,须和精密所签订《实习生协议》和保密协议;
12、 实习生实习期满且取得毕业证书者,如果精密所有相关岗位的空缺,且该实习生在实习期间能圆满完成各项工作任务,胜任岗位工作,并愿意留在精密所继续发展,经用人单位与人力资源部协商一致意见后,双方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同时免除试用期。
13、 其他未尽事宜,精密所根据实际情况予以完善和补充。
14、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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