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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格审查文件发布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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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科技园标准化厂房10、11、13#栋 建设项目 资 格 审 查 文 件 招标编号:XX 项目名称:XX科技园标准化厂房10、11、13#栋 建设项目 招 标 人:XX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代理机构:XX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二〇一六年十月 目 录 第一章 招标公告 1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5 第三章 资格审查办法(评分入围法) 27 第四章 资格审查申请文件格式 52 第五章 项目建设概况 75 第一章 招标公告 XX科技园标准化厂房10、11、13#栋建设项目 招标公告 1.招标条件 本招标XX科技园标准化厂房10、11、13#栋建设项目已由保靖县发展和改革局以保发改投[2016]114号文件核准批准建设,建设资金来自地方财政投资,项目出资比例为100%。招标人为保靖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招标代理机构为湖南省湘咨工程咨询有责任公司,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的施工进行公开招标。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 项目名称:XX科技园标准化厂房10、11、13#栋建设项目 2.2 建设地点:XX工业园内 2.3 规模:拟建标准化厂房3栋,厂房结构形式为钢结构,三层,高度17.5米,跨度32米,总建筑面积约20000平方米,本工程投资额约26493399.98元 2.4 工期要求:120 日历天 2.5 质量要求:达到国家验收规范合格标准 2.6 保修要求: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第80号令《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执行 2.7 招标范围:XX科技园标准化厂房10、11、13#栋建设项目,具体内容详见工程量清单及施工图纸 2.8 标段划分:一个标段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依法取得企业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处于有效期;湖南省外企业须按照湘建建[2015]190号文件要求办理省外入湘企业基本情况登记(以“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网”查询为准)或具有入湘施工登记证(处于有效期内); 3.2 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及以上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处于有效期;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备相应的施工能力; 3.3 项目负责人为建筑工程专业贰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具备有效的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且无在建工程;施工项目部关键岗位其他人员具体要求详见本项目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0.15.1项要求; 3.4 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5 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本项目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同时参加本招标项目的投标; 3.6 投标单位、法定代表人和项目负责人无行贿犯罪记录(按高检会[2015]5号和湘检预[2015]8号文件要求,由投标人提交本单位营业执照注册地的检察机关出具的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告知函); 3.7 凡列入2015年11月12日发布的《湘西自治州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情况通报》l中黑名单的投标企业均不得参加本项目的投标。 4.资格审查方式及办法 4.1 实行开标前资格审查的,资格审查办法按照XX号文件《湖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标投标人资格审查办法》执行。 4.2 当递交资格审查申请文件及投标文件的投标人数量在 9 家以上时,实行开标前资格审查;当递交资格审查申请文件及投标文件的投标人数量在 9 家以下(含 9 家)时,实行开标后资格审查。 4.3 资格审查办法采用XX号文件资格审查办法中“评分入围法”。 4.4 实行开标前资格审查的,只有通过开标前资格审查并确定为入围单位的投标人,才能进入后续评标程序。入围投标人的委托代理人必须按要求参加开标会议,否则其投标文件作废标处理。 5.评标办法 本项目评标办法采用湘建建XX文件中综合评估法(II)。 6.投标保证金 6.1 投标保证金的金额(人民币)为:伍拾壹万元整(RMB¥:510000.00元)。 6.2 截止时间:2016年11月7日17时00分(北京时间)前到账,以银行到账为准,开标时现场查验。 6.3 交纳方式:银行转账、银行电汇、银行汇票或网银转账,从投标人基本账户一次性足额转入到投标保证金托管专户管理,以现金方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无效。 6.4 投标保证金托管专户账号由投标人自行在《湘西公共资源交易网》,工程建设“招标公告”栏目,点击应项目招标公告右上角的“获取投标保证金子账号”按钮,自动获取保证金子账号。 6.5 投标保证金具体要求详见本项目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3.4.1项规定。 7. 资格审查文件、招标文件的获取及澄清答疑发布 7.1 请从2016年10月13日~2016年10月19日17:00时止(北京时间,下同)以本单位名义在湘西公共资源交易网进行网上下载/获取资格审查文件、招标文件、图纸及工程量清单。如通过网络下载,其资格审查文件、招标文件、图纸及工程量清单与备案的书面资格审查文件、招标文件、图纸及工程量清单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7.2 资格审查文件、招标文件合计售价800元,递交投标文件时缴纳。 7.3 澄清答疑采用网上答疑方式。招标人对资格审查文件、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的澄清答疑均采用在湘西公共资源交易网(上发布。 7.4投标人应自行在湘西公共资源交易网(上下载/获取资格审查文件、招标文件的澄清答疑、工程量清单、图纸等相关招标资料,恕不另行通知。投标人应及时关注网上相关招标信息,如有遗漏(包括但不限于文件未下载或下载不完整)招标人概不负责,所造成的投标失败或损失由投标人自行负责。 8. 资格审查申请文件和投标文件的递交 8.1 资格审查申请文件及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为2016年11月 9日9时00分,地点为XX 8.2 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或未按要求密封和加写标记的资格审查申请文件和投标文件,或投标人未按本项目招标公告第7.1款规定获取资格审查文件和招标文件的,招标人将拒收。 8.3 投标人拟任本项目的项目负责人须亲自到场参加投标,授权委托代理人必须为拟任本项目的项目负责人。 9.开标时间 9.1  实行开标前资格审查的资格审查时间为:2016年11月9日9时00分;开标时间为:2016年11月16日9时00分。 9.2  实行开标后资格审查的开标时间为:2016年11月9日9时00分。 10.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湖南省招标投标监管网、湘西公共资源交易网上发布。 11.行政监督 本次招标项目招投投标监督机构为保靖县建筑管理站,电话:XX。 12.联系方式 招 标 人: 地 址: 联 系 人: 电 话: 招标代理机构: 地 址: 联 系 人: 电 话: 传 真: 邮 箱: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条款号 条款名称 编 列 内 容 1.1.2 招标人 名称: 地址: 联系人: 1.1.3 招标代理机构 名称:XX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 联系人: 电话: 邮箱: 1.1.4 项目名称 XX科技园标准化厂房10、11、13#栋建设项目 1.1.5 建设地点 XX县。 1.2.1 资金来源 地方财政投资 1.2.2 出资比例 100% 1.2.3 资金落实情况 已经落实 1.3.1 招标范围 XX科技园标准化厂房10、11、13#栋建设项目,具体以工程量清单及施工图纸为准。 关于招标范围的详细说明见第七章“技术标准和要求”及施工图纸和工程量清单。 1.3.2 计划工期 计划工期:120日历天 计划开工日期:2016年 月 日 (具体以开工通知书发出时间为准) 计划竣工日期:2016年 月 日 有关工期的详细要求见第七章“技术标准和要求”。 1.3.3 质量要求 保修要求 质量标准:合格 保修要求: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第80号令《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执行 1.4.1 投标人资质条件和信誉 资质条件: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依法取得企业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处于有效期;湖南省外企业须按照湘建建[2015]190号文件要求办理省外入湘企业基本情况登记(以“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网”查询为准)或具有入湘施工登记证(处于有效期内); 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及以上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处于有效期;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备相应的施工能力; 财务要求:不作资格条件 业绩要求:不作资格条件 信誉要求:在最近三年内无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的情形 项目负责人资格:建筑工程专业贰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具备有效的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且无在建工程。 施工项目部其它关健岗位人员详见本项目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0.15.1项要求。 其他资格要求: 投标人应按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和湘建建【2015】57号文件配备建设工程施工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且无在建项目 投标单位、法定代表人和项目负责人无行贿犯罪记录(按高检会[2015]5号和湘检预[2015]8号文件要求,由投标人提交本单位营业执照注册地的检察机关出具的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告知函); 凡列入2015年11月12日发布的《湘西自治州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情况通报》中黑名单的投标企业均不得参加本项目的投标。 1.4.2 是否接受联合体资格审查申请 不接受 2.2.1 投标人要求澄清资格审查文件的截止时间和提问方式 截止时间:在投标截止时间 10 天前 投标人要求澄清资格审查文件的提问方式:应于2016年10月29日17:00时(北京时间)前以书面方式提出,不署名方式在湘西公共资源交易网,工程建设“招标公告”栏目里对应项目招标公告左侧的“在线质疑”专区提出,逾期不予受理。 2.2.2 招标人澄清资格审查文件的截止时间和发布方式 可能影响资格审查文件编制的 截止时间:在投标截止时间15日前 发布方式:在XX上发布 不影响资格审查编制的 截止时间:在投标截止时间3日前 发布方式:在XX交易网()上发布 2.3.1 招标人修改资格审查文件的截止时间和发布方式 可能影响资格审查文件编制的 截止时间:在投标截止时间15日前 发布方式:在XX上发布 不影响资格审查编制的 截止时间:在投标截止时间3日前 发布方式:在XX)上发布 2.4.1 资格审查文件的获取 投标人在湘西公共资源交易网可以下载/获取资格审查文件 3.1.1 其他材料 (1)拟任项目管理人员情况 (2)拟投入主要施工机械设备情况 (3)企业通过相关认证的情况和企业信用情况 (4)企业及拟任项目负责人所承担工程获奖情况 (5)企业及拟任项目负责人不良行为记录发生情况 (6)承诺书 (7)原件和复印件核验表 说明:资格审查办法规定采用合格入围法或随机抽取入围法的,不包含上述(2)、(3)、(4)、(5)项目资料。 3.2.4 近年财务状况的年份要求 以投标人上一年度经会计事务所认定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审计报告提供为准;从每年的1月1日至4月30日,如投标人无法提供上一年度上述资料,则可以再上一年度的上述资料为准,否则相应评审项目不予计分;从每年的5月1日开始至12月31日,投标人应当提供上一年度上述资料,否则相应评审项目不予计分;如投标人能够提供上一年度的上述资料而没有提供,且造成评审计分有利于该投标人,应当按弄虚作假处理。 3.2.5 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的年份要求 投标截止时间前36个月(以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往前推36个月,以竣工验收备案登记表上建设单位签字时间为准) 3.2.7 近年发生的诉讼和仲裁情况的年份要求 投标截止时间前36个月 3.2.8 企业通过相关认证的年份要求 以相关证书或公布文件注明的有效期为准 3.2.9 企业信用情况的年份要求 年 (企业获工商部门“重合同、守信用”荣誉称号有效期为24个月,按授予称号的文件发布时间计算;企业银行资信等级以投标人的二级分行及以上有权银行为准,时间以注明的有效期为准) 3.2.10 企业及拟任项目负责人所承担工程获奖的年份要求 按湘建建〔2013〕282文件规定。 3.2.11 企业及拟任项目负责人的不良行为记录发生的年份要求 / 年 说明:企业不良行为记录扣分有效期为180天(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发生不良行为的,以开标时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已发的文件为准,自发布发文之日起计算),拟任项目负责人不良行为记录扣分有效期为720天(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发生不良行为的,以开标时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已发的文件为准,自发布发文之日起计算)。 根据湘建建[2015]185号文有关规定,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6年1月1日之前公布的不良行为记录有效期终止。 3.3.1 签字和(或)盖章要求 (1)资格审查申请文件封面及资格审查文件第四章“资格审查申请文件格式”规定处必须同时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和加盖单位章。加盖的投标人单位章名称须与投标人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和安全生产许可证上注明的单位名称一致。 (2)上述签字盖章要求资格审查申请文件正本须本人亲笔签字、盖章必须为原章,副本可用正本复印。 3.3.2 资格审查申请文件副本份数 正本一份,副本肆份 中标人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前(根据招标人要求)再补充 3 份 3.3.3 资格申请文件的装订要求 不分册装订,采用 胶装 方式装订,应编制目录和页码,装订应牢固、不易拆散和换页,不得采用活页装订,提倡双面印刷。 4.1.2 封套上写明 招标人地址:XX镇。 招标人名称:X建设局 投标人全称: 投标人的地址: (项目名称)施工招标资格审查申请文件在2016年11月9日09时00分前不得开启。 4.2.1 递交资格审查申请文件的截止时间 2016年11月9日09时00分 4.2.2 递交资格审查申请文件的地点 地点:XX 地址:XX。 4.2.3 是否退还资格审查申请文件 否 5.1.2 审查委员会组成 审查委员会构成: 5 人,其中经济类专家2人,技术类专家3人; 评标专家确定方式:均从湖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随机抽取产生; 分工:评标委员会主任在与其他评标委员会成员协商的基础上,可以将评标委员会划分为技术组和商务组,但最终评审结果须全体评标委员会一致认可。 5.2 资格审查方法 评分入围法,按评审计分由高至低排序由资格审查委员会推荐9家合格投标人入围。 6.1 资格审查结果的通知 书面通知 6.3 资格审查结果的确认时间 收到书面通知后2日内书面确认 9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9.1 类似项目 1、建筑面积不低于11000㎡的钢结构公共建筑工程; 2、类似项目有效时间以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36个月内竣工验收的工程为有效。按竣工验收备案登记表中建设单位签字的时间计算。招标工程应同时提供中标通知书、合同协议书和竣工验收备案登记表【或竣工验收资料(适用专业工程招标)】;非招标工程应同时提供合同协议书和竣工验收备案登记表【或竣工验收资料(适用专业工程招标)】),需提供以上资料的原件,否则不予加分。 9.2 不良行为记录 不良行为记录包括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市场行为等方面的情况。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的《湖南省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不良行为记录》是确认本省行政区域内不良行为记录的依据,其有效期限统一按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湖南省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不良行为记录》的时间计算。 本省行政区域外符合以下两种情形之一的不良行为记录,作为我省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评标中的扣分依据:1.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统一在全国公布的;2.由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当地建筑市场信息平台上统一公布的,其认定标准、认定程序、结果运用与我省规定基本一致,且直接运用于招投标,在评标时采取单项次扣分的。对外省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认定程序、结果运用与我省规定差别较大,且不直接运用于招投标,在评标中不采取单项次扣分的(如只综合运用于信用等级评价),不作为我省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评标中的直接扣分依据。本省行政区域外不良行为记录扣分有效期统一按照我省规定执行。当外省相关部门没有确定不良行为记录程度为一般或严重时,按照我省认定标准确认。 省外企业应当在投标文件中如实反映和提供企业及其拟任项目负责人有效期限内符合上述规定的不良行为记录,并附企业注册所在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证明文件原件和相关官方网站下载资料。 企业不良行为记录扣分有效期为180天(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发生不良行为的,以开标时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已发的文件为准,自发布发文之日起计算),拟任项目负责人不良行为记录扣分有效期为720天(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发生不良行为的,以开标时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已发的文件为准,自发布发文之日起计算)。 根据湘建建[2015]185号文有关规定,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6年1月1日之前公布的不良行为记录有效期终止。 9.3 诉讼和仲裁 仅限于认定投标人有违法行为的,且与履行施工承包合同有关的案件,不包括调解结案以及未裁决的仲裁或未终审判决的诉讼。 9.4 身份验证 资格审查人员(投标人)到场核查由招标人和行政监督人员进行,要求: 拟任本项目的项目负责人须亲自到场参加投标,投标人授权委托人必须为拟任本项目的项目负责人。并在招标人按开标程序进行点名时,向招标人提交单独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或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出示本人身份证,以证明其出席。 9.5 需要提供原件和复印件的要求 投标人递交资格审查申请文件同时需递交以下原件: (1)营业执照副本; (2)资质等级证书副本(资质证书提供复印件的应加盖投标单位公章,并可通过扫描二维码查询); (3)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 (4)入湘施工登记证(仅省外企业提供)或网上备案许可证明; (5)建造师注册证书、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6)技术负责人职称证书和学历证书; (7)施工员、质量员岗位资格证书;安全员安全考核合格证书C证; (8)省外企业关键岗位人员如持有外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岗位资格证书,应提供由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出具的证书真实性证明(如不能提供真实性证明的,则在资格审查申请文件规定处提供证书真伪查询官方查询网址及结果)。省外企业应提供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施工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无在建工程证明材料(如不能提交,则在资格审查申请文件规定处提供其查询网址及结果); (9)企业基本户开户许可证; (10)关键岗位人员社会保险证明; (11)类似项目业绩证明资料,奖项原件或加盖发证单位公章的复印件(如有的话,此项要求仅作为加分依据,不作为资格性强制要求) (12)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告知函。 …… 说明: (1)如果以上原件正在年检,则必须提供年检单位出具的有效盖章证明原件。 (2)投标人应将以上原件集中包装,内附原件详细清单,与资格审查申请文件一并递交。原件不作密封要求。原件在评标结束后退还。 (3)施工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证书原件按投标人实际配备的施工项目部岗位人员核查,但投标人必须满足本项目建设规模和资格审查文件所要求的最低岗位人员配备标准。 (4)投标人已按相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招标投标监管机构要求已进行了原件备案的,其中/可不提供原件,但须提供已备案的证明材料。 9.6 监督 本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及其相关当事人应当接受有管辖权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 9.7 对弄虚作假的处罚 投标人采取下列方式通过了资格审查,被确定为合格投标人或入围投标人的,招标人应当视为弄虚作假,取消其相应资格,并在资格审查文件中予以载明。 (1)在资格审查申请文件中没有按照资格审查文件的要求和规定如实反映和提供有关情况、文件、证明等资料,且对其有利的; (2)所提供的情况、文件、证明等资料与经查实的事实不符,且对其有利的; (3)隐瞒事实或者弄虚作假,且对其有利的。 9.8 投标保证金 投标保证金的形式:银行转账 投标保证金的金额:人民币伍拾壹万元整(RMB¥510000.00元) 递交方式:投标保证金必须是从投标人单位的基本账户转入投标保证金的托管账户管理。招标人不接受以现金方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以现金方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无效。联合体投标的,其投标保证金由牵头人递交。 (1)投标保证金托管账户获取方式:投标人自行在湘西公共资源交易网对应招标公告中自动索取本项目投标保证金子账号。 (2)投标保证金到账截止时间为:2016年11月7日17时00分(以到账时间为准)。 (3)未入围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于资格审查合格通知书发出之日起5天内退还(无息)。 (4)入围投标人的保证金退还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办理。 9.9 施工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要求 1、施工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指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施工员、安全员、质量员。 2、投标人应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和湘建建[2015]57号文《湖南省建设工程施工项目部和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配备管理办法》规定配备施工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本工程施工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数量不得低于湘建建[2015]57号文规定的最低配备标准,即至少项目负责人1人、项目技术负责人1人、施工员1人、安全员2人、质量员1人。 3、施工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不得同时在其它建设工程项目中任职。 4、施工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必须是本企业在职人员(提供由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投标截止时间前连续6个月的社会保险证明)。 5、关键岗位人员应持有相应的岗位资格证书,岗位资格证书注明了单位名称的,应与投标人一致。即项目负责人为建筑工程专业贰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具备有效的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项目技术负责人具有建筑工程专业中级及以上职称和大专及以上学历;施工员具有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岗位资格证书;安全员具有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考核合格证书C证;质量员具有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岗位资格证书。 6、省外企业关键岗位人员如持有外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岗位资格证书,应提供由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出具的证书真实性证明(如不能提供真实性证明的,则在资格审查申请文件部分规定处提供证书真伪查询官方查询网址及结果)。省外企业应提供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出具的施工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无在建工程证明材料(如不能提供无在建证明的,则在资格审查申请文件规定处提供其查询网址及结果)。 7、省内企业关键岗位人员在建工程情况和省外企业关键岗位人员在湖南省内在建工程情况以湖南省建筑工程监管信息平台查询为准。 9.10 其他要求 资格审查文件所设置的内容、条款及未尽事宜,均以国家、省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招投标有关规定为准; 9.11 …… …… 说明:本招标文件中复印件指复印件或扫描件投标人须知正文部分 1.总则 1.1 项目概况 1.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招标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进行公开招标,特邀请有兴趣承担本标段的投标人提出资格审查申请。 1.1.2 本招标项目招标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3 本标段招标代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4 本招标项目名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5 本标段建设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 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 1.2.1 本招标项目的资金来源: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2 本招标项目的出资比例: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3 本招标项目的资金落实情况: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 招标范围、计划工期和质量要求 1.3.1 本次招标范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2 本标段的计划工期: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3 本标段的质量要求及保修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 投标人资格要求及其他规定 1.4.1 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标段施工的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l)资质条件: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财务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业绩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信誉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5)项目负责人资格: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2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除应符合本章第1.4.1项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要求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1)联合体各方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 (2)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3)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标段中投标。 1.4.3 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l)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为本标段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的,但设计施工总承包的除外; (3)为本标段的监理人; (4)为本标段的代建人; (5)为本标段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 (6)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 (7)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控股或参股的; (8)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任职或工作的; (9)被责令停业的; (10)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 (11)财产被接管或冻结的; (12)在最近三年内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的; (13)企业有被有权机关吊销营业执照、吊销资质、责令停业、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以及财产被接管或冻结;拟任项目负责人有处于被有权机关吊销注册执业资格、停止执业、收回B类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取消投标资格; (14)属于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属于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 (15)凡列入2015年11月12日发布的《湘西自治州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情况通报》中黑名单的投标企业均不得参加本项目的投标; (15)违反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1.5 语言文字 除专用术语外,来往文件均使用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 1.6 费用承担 投标人准备和参加资格审查发生的费用自理。 2.资格审查文件 2.1 资格审查文件的组成 2.1.1 本次资格审查文件包括资格审查公告、投标人须知、资格审查办法、资格审查申请文件格式、项目建设概况,以及根据本章第2.2 款对资格审查文件的澄清和第2.3 款对资格审查文件的修改。 2.1.2 当资格审查文件、资格审查文件的澄清或修改等在同一内容的表述上不一致时,以最后在投标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方式发出的澄清或修改内容为准。 2.2 资格审查文件的澄清 2.2.1 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资格审查文件的全部内容。如有疑问,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和规定的方式,要求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予以澄清。 2.2.2 招标人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经监督部门备案后,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方式发布,但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 2.3 资格审查文件的修改 2.3.1 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招标人修改资格审查文件的,经监督部门备案后,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方式发布。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后修改资格审查文件的,招标人应相应顺延申请截止时间。 2.4资格审查文件的获取 2.4.1 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地点,投标人可以获取资格审查文件的电子文件。 3.资格审查申请文件的编制 3.1 资格审查申请文件的组成 3.1.1 资格审查申请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1)资格审查申请函;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附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的授权委托书; (3)联合体协议书; (4)投标人基本情况表; (5)近年财务状况表; (6)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 (7)正在施工和新承接的项目情况表; (8)近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 (9)其他材料: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1.2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不接受联合体资格审查申请的或投标人没有组成联合体的,资格审查申请文件不包括本章第3.1.1(3)目所指的联合体协议书。 3.1.3 投标须知前附表资格审查办法规定采用合格入围法或随机抽取入围法的,资格审查申请文件不包括本章第3.1.1(5)目所指的近年财务状况表和(6)目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 3.2 资格审查申请文件的编制要求 3.2.1 资格审查申请文件应按第四章“资格审查申请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并作为资格审查申请文件的组成部分。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资格审查申请的,本章第3.2.3项至第3.2.7 项规定的表格和资料应包括联合体各方相关情况。 3.2.2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必须由法定代表人签署。 3.2.3 “投标人基本情况表”应附投标人营业执照副本、资质证书副本、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企业基本帐户的银行开户许可证等材料的复印件; 3.2.4 “近年财务状况表”应附经会计师事务所认定的财务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审计报告的复印件,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2.5 “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招标工程应同时附中标通知书、合同协议书和竣工验收备案登记表【或竣工验收资料(适用专业工程招标)】的复印件;非招标工程应同时附合同协议书和竣工验收备案登记表【或竣工验收资料(适用专业工程招标)】的复印件,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2.6 “正在施工和新承接的项目情况表”应附中标通知书或合同协议书复印件 3.2.7 “近年发生的诉讼和仲裁情况”应说明相关情况,并附法院或仲裁机构作出的判决、裁决等有关法律文书复印件,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2.8 “企业通过相关认证的年份要求”应附相关证书的复印件,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2.9 “企业信用情况的年份要求”应附工商部门“重合同、守信用”荣誉称号的复印件,企业银行资信等级以投标人的二级分行及以上有权银行文件的复印件,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2.10 “企业及拟任项目负责人所承担工程获奖的年份要求”应附获奖的证明文件复印件,,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2.11 “企业及拟任项目负责人的不良行为记录发生的年份要求”应附相关证明文件的复印件,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3 资格审查申请文件的装订、签字 3.3.1 投标人应按本章第3.1款和第3.2款的要求,编制完整的资格审查申请文件,用不褪色的材料书写或打印,并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单位章。资格审查申请文件中的任何改动之处应加盖单位章或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确认。签字或盖章的具体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3.2 资格审查申请文件正本一份,副本份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正本和副本的封面上应清楚地标记“正本”或“副本”字样。当正本和副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3.3.3 资格审查申请文件正本与副本应分别装订成册,并编制目录,具体装订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资格审查申请文件的递交 4.1 资格审查申请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4.1.1 资格审查申请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应分开包装,加贴封条,并在封套的封口处加盖投标人单位章。 4.1.2 在资格审查申请文件的封套上应清楚地标记“正本”或“副本”字样,封套还应写明的其他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1.3 未按本章第4.1.1 项或第4.1.2 项要求密封和加写标记的资格审查申请文件,招标人将拒收。 4.2 资格审查申请文件的递交 4.2.1 递交资格审查申请文件截止时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2.2 投标人递交资格审查申请文件的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2.3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的外,投标人所递交的资格审查申请文件不予退还。 4.2.4 逾期送达的或未送达指定地点或未按要求密封和加写标记的资格审查申请文件,以及未按第一章7.1时间和方式获取资格审查文件的投标人递交的资格审查申请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5.资格审查申请文件的审查 5.1 审查委员会 5.1.1 资格审查申请文件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审查委员会负责审查。 5.1.2 审查委员会人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5.1.3 审查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1)投标人或投标人的主要负责人(或拟任项目负责人)的近亲属;从政府评标专家库随机抽取的评标专家属招标人或其上级主管部门或其下属单位的人员; (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在本招标项目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过程中有过参与、指导、咨询等行为的人员; (3)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4)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5.2 资格审查 审查委员会根据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方式和办法和第三章“资格审查办法”中规定的审查标准,对所有己受理的资格审查申请文件进行审查。没有规定的方法和标准不得作为审查依据。 6.通知和确认 6.1 通知 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方式通知投标人。 6.2 解释 应投标人书面要求,招标人应对资格审查结果作出解释,但不保证投标人对解释内容满意。 6.3 确认 招标人采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方式向各投标人公布资格审查结果,投标人应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时间内以书面形式确认。 7.投标人的资格改变 招标人和相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招标投标监管机构将对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人组织机构、财务能力、信誉情况等资格条件发生变化的信息进行收集,确保投标人不因这些变化而不满足第三章“资格审查办法”规定的标准,否则将拒绝该投标人的投标。 8.纪律与监督 8.1 严禁贿赂 严禁投标人向招标人、审查委员会成员和与审查活动有关的其他工作人员行贿。在资格审查期间,不得邀请招标人、审查委员会成员以及与审查活动有关的其他工作人员到投标人单位参观考察,或出席投标人主办、赞助的任何活动。 8.2 不得干扰资格审查工作 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资格审查的审查工作,否则将导致其不能通过资格审查。 8.3 保密 招标人以及与审查活动有关的其他工作人员应对资格审查申请文件的审查、比较进行保密,不得在资格审查结果公布前透露资格审查结果,不得向他人透露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情况。 8.4 异议与投诉 8.4.1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本次资格审查活动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有权向有关相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招标投标监管机构投诉。 8.4.2 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资格审查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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