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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标识编码规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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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35.240.30 L 79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T ×××××—×××× 交通运输 标识编码规则 Transportation―Rule of Identification and Code 在提交反馈意见时,请将您知道的相关专利连同支持性文件一并附上 (本稿完成日期:2013年12月12日) ×××× - ×× - ××发布 ×××× - ×× - 实施 前言 本标准依据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的附录A和附录B均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全国智能运输系统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交通部公路科学研究院 中国电子技术标准化研究院等单位。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王东柱、吴东亚、马文静等。 交通运输 标识编码规则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交通运输领域的标识设计原则、标识编码体系构建、对象分类、标识编码分配、解析系统和管理规程等。 本标准适用于交通运输领域的组织、从业人员、交通运输车辆、基础设施、交通事件等的标识编码规则。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2260-2007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 GB/T 4657-2009 中央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及其他机构代码 GB/T 26231-2010 信息技术 开放系统互连 OID的国家编号体系和注册规程 JT/T 309 汽车客运站(点)代码 JT/T 414-2006 道路运输电子政务平台 信息分类和指标 JT/T 415-2006 道路运输电子政务平台 编目编码规则 GB/T XXXXX 物联网标识体系 OID应用指南 GB/T XXXXX 交通运输 标识编码解析 GB/T XXXXX 交通运输 标识编码应用分类 GB/T XXXXX 城市交通要素 道路 标识 GB/T XXXXX 城市交通要素 桥梁 标识 GB/T XXXXX 城市交通要素 公交基础设施 标识 GB/T XXXXX 城市交通要素 交通事件 标识 3  术语和定义 GB/T 17969、GB/T18391和GB/T 26231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对象标识符 object identifier 与对象相关联的用来无歧义地标识对象的全局唯一值,可保证对象在通信或信息处理中正确地定 位和管理。 3.2  智能交通(intelligent transport) 智能交通是指在较完善的交通基础设施之上,将先进的信息技术、通信技术、控制技术、传感器技术以及计算机处理技术等有效地集成运用于整个交通运输管理体系,而建立起的一种在大范围内、全方位发挥作用的实时、准确、高效的综合运输和管理系统。 3.3  标识(identifier) 在一定范围内唯一地识别各种交通运输应用环境中物理、逻辑实体或信息的一种属性。 4  缩略语 OID 对象标识符 (Object Identifier) 5  交通运输领域标识编码体系设计原则 5.1  技术要求 5.1.1 兼容性和可扩展性 标识编码体系需具备很好的兼容性,兼容已有编码标准;为便于将未来新出现的新领域、新事物、新对象纳入到标识编码体系中,标识编码体系需要具备灵活扩展性。 5.1.2 行业自主可控和分布式解析 标识编码体系应采用开放式、松耦合的标识注册解析和管理方式,交通领域可根据行业具体情况,开展分布式注册、解析和管理,在行业内部自主可控,与行业外部可实现互连互通。 5.1.3 全面性和唯一性 标识编码体系应全面涵盖交通运输领域的各类对象,可唯一标识领域内不同物理实体和逻辑对象。 5.1.4 具备必要的安全机制 除了满足交通运输领域信息管理的安全需求外,标识编码体系应具备必要的安全机制,提供对象在注册、解析过程中的信息安全保障。 5.1.5 编码体系和信息载体相互独立 编码体系应与实际应用紧密结合,以交通运输领域业务需求为导向,建立独立于各种载体的编码方案,可根据应用和管理需求选择合适的信息载体。 5.1.6 技术体系完整 标识编码体系应包括交通运输领域对象分类、标识分配、系统解析、管理机构与管理规程等内容,应具备完整的技术体系。 5.1.7 快速识别和信息获取 标识编码体系应具备快速识别、解析和信息获取的能力,满足交通运输领域业务快速反应的要求。 5.1.8 支持多方式识别 标识编码应支持人读、机读等多种读取方式。 5.2  管理要求 5.2.1 标识编码体系的实施,应具备规范的管理机制。 5.2.2 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批准的标识管理机构进行全国范围交通运输领域标识统一管理和规划,并与各行业应用具有良好的兼容性。 6  交通运输领域标识编码体系设计方法 设计方法为交通运输领域各管理机构的标识编码体系设计提供依据。依据GB/T XXXXXX《物联网标识体系 OID应用指南》,交通运输领域的标识编码体系主要包括对象分类、编码分配、解析系统、管理机构和管理规程等内容,具体参看图1。 图1 标识编码体系设计方法图 6.1  对象分类 依据GB/T XXXXX《交通运输 标识编码应用分类》,交通运输领域的对象分为两类。一类是虚拟对象,例如标准、数据结构、基础数据元等;一类是实体对象,例如从业人员、交通运输车辆、基础设施等。实体对象可进一步进行细分,例如基础设施可包含道路、桥梁、停车场、公交站点、客运站点等若干实体对象。 6.2  管理机构和建设规程 6.2.1 标识编码体系的管理机构和管理规程基于对象分类和标识编码规则而建立。 6.2.2 管理机构根据业务和管理需求进行分层级设置,负责标识系统运行和管理。整个标识编码体系由交通运输部部级及各分支标识管理机构共同运作。 6.2.3 管理规程是指各级管理机构应遵循的管理权限、管理范围以及管理流程等规范。 6.2.4 管理机制,对于交通运输领域需要统一管理的对象,应由交通运输部级标识管理机构进行统一管理;对于需要分级管理的对象由各分支管理机构进行管理。 6.3  标识编码规则 标识编码规则是指规定标识符格式和结构的编码规则。 6.4  解析系统 6.4.1 解析系统是指实现对对象标识解析,通过信息的路径,获取相关信息内容的系统。 6.4.2 解析系统遵从分布式部署原则,在交通领域建立分层级解析系统,进行层次化管理,实现对于对象的精确定位与解析。下级解析系统向上级解析系统提交解析地址信息,上级解析系统维护相应的信息并进行分布式解析。 6.4.3 解析系统的部署与标识分配方案密切相关,在建设过程中,考虑标识对象是否需要解析、是否需要物理承载技术予以支持、解析信息是否需要相关授权才可访问等因素。 7  交通运输领域对象分类 按照GB/T XXXXX《交通运输 标识编码应用分类》和JT/T 414《道路运输电子政务平台 信息分类和指标》的要求实行。 8  交通运输领域管理机构和建设规程 8.1  管理机构 8.1.1 交通运输部建立部级标识管理机构,维护该部委节点分支下的标识编码体系。 8.1.2 依据GB/T 2260-2007,交通运输部各省市区分别建立管理机构维护各自节点分支下的标识编码体系。 8.2  建设规程 依据GB/T 26231-2010,进行管理机构规程建设。 9  交通领域标识编码规则 9.1  标识编码技术原理 9.1.1 交通领域的标识编码规则,采用OID标识技术,具有树状分级结构,每个节点对应于相应的类级码或对象码。编码空间如图2所示: 图2 智能交通对象标识空间示意图 9.1.2 OID标识由根节点到当前节点路径上所有节点的级联组成,类级码和对象码之间以点分隔。例如: <智能交通顶层标识>.<类级码1>.<类级码2>…<类级n>.<对象码1>。 9.1.3 标识各节点编码由数字0-9和符号a-z组成,每个节点编码数值n应为大于0小于16000000的正整数,字母数字值是一个不少于1个字符且不大于100个字符的可变长度字符串。 9.2  标识编码规则 9.2.1 标识编码规则 交通运输领域的标识编码由交通运输部代码、省级代码、市级代码、区县级代码、对象分类代码、对象码六部分内容组成。省级代码、市级代码、区县级代码可缺省。不符合本标准对省级代码、市级代码、区县级代码规定者,统一用代码“0”表示缺省状态,且具有优先级别。例如若省级代码为“0”,则市级代码、区县级代码自动视作“0”。 交通运输领域的标识编码规则如图1所示。 图3 标识编码规则图 表1 标识编码规则 名称 唯一标识编码 组成 交通运输部代码 管理机构代码 对象分类代码 对象标识编码 依据9.1的标识编码技术原理,交通运输领域的对象标识编码框架如图3所示。 图3. 对象标识编码框架图 9.2.1.1 交通运输部代码 交通运输部代码是交通运输部管理的OID标识符,交通运输部负责维护该标识符分支下的标识编码体系。依据GB/T 26231-2010和GB/T 4657-2009,该标识符为1.2.156.348。 9.2.1.2 管理机构代码 管理机构代码,是交通运输部下属省、市、县级管理机构代码,为八位数字码。依据JT/T 415-2006 5.1.7节的要求,按照道路运输行业管理机构或道路运输执法机构所代表的行政区域、单位隶属关系和序号进行编码,代码结构如下所示。序号位“0”保留作为扩展位。 XXXXXX X X 序号(同一行政区划代码下) 单位隶属关系代码 行政区划 举例说明?省市县区;路径分层 按省市县加点; 图3 管理机构代码图 9.2.1.3 对象分类代码 对象分类代码,是为交通部各类对象分配的类别代码,遵循表2的要求。 表2 对象分类代码 对象类别 对象分类代码 基础分类代码 类别扩展代码 扩展位 0 从业人员 1 JT/T415-2006 5.9.8节的“从业资格类别” 交通运输车辆 2 JT/T415-2006 5.2.1节的“行业类别号” 基础设施 3 8.2.3.2节的“扩展分类” 其他 9 类别扩展代码长度需要统一,为3位;对象分类代码总为4位; 9.2.1.4 对象标识编码 对象标识编码,即为管理机构为对象分配的唯一编号。 9.3  标识编码要求 8.3.1 本标准对虚拟对象的标识编码规则不做要求。 8.3.2 本标准所涉及的实体对象为从业人员、交通运输车辆、基础设施。 8.3.2.1 从业人员 依据JT/T 415-2006 5.9.1.1节“从业人员资格证件号”,从业人员的标识编码要求如表3所示,两者转换规则见附录A。 表3 从业人员的唯一标识编码 名称 交通运输部代码 管理机构代码 对象分类代码 对象(人员)标识编码 数据长度 (十进制) 1.2.156.348 8位数字码 3位数字码 4位顺序码 举例说明 8.3.2.2 交通运输车辆 依据JT/T 415-2006 5.2节的“道路经营许可证号”,建立交通运输车辆的标识编码规则,交通运输车辆的标识编码遵从表4的要求,两者转换规则见附录B。 表4 交通运输车辆的唯一标识编码 名称 交通运输部代码 管理机构代码 对象分类代码 对象标识编码 数据长度 (十进制) 1.2.156.348 8位数字码 4位(3位) 数字码 6位数字码 找陈宓明确?举例说明。标识编码独立 8.3.2.3 基础设施 交通运输领域的基础设施包含道路、桥梁、停车场、公交站点、客运站点等。其扩展分类代码如表5所示。 表3 基础设施的类别扩展代码 扩展分类 类别扩展代码(首位) 扩展位 0 道路 1 桥梁 2 停车场 3 公交基础设施 4 客运站点 5 货运站点 6 路测设备 7 其他 9 不同基础设施对象遵循不同的标识编码标准,如下所示: a) 道路 道路代码按照GB/T XXXXX《城市交通要素 道路 标识》; b) 桥梁 桥梁分为公路桥梁和道路桥梁,公路桥梁类别扩展代码为“20”,道路桥梁类别扩展代码为“21”,对象标识编码规则按照GB/T XXXXX《城市交通要素 桥梁 标识》的规定。 c) 停车场 停车场代码按照GB/T XXXXXX《》的规定。 d) 公交基础设施 公交基础设施代码按照GB/T XXXXX《城市交通要素 公交基础设施 标识》的规定 e) 客运站 客运站代码按照JT/T309的规定 f) 货运站 货运站代码按照JT/T 415的5.3.12的规定。 g) 路测设备 路测设备编码按照GB/T XXXXX《》的规定。 (4) 交通事件 交通事件代码按照GB/T XXXXX《城市交通要素 交通事件 标识》的要求。 8.3.3 交通运输领域其他实体对象,可参照8.3.2节进行标识编码。 10  交通运输领域解析系统 解析系统建设依据GB/T XXXXX《交通运输 标识编码解析》的要求。 A 附 录 A (资料性附录)省级代码 依据GB/T 2260的规定,选取中国行政区划代码的前两位作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代码,代码见表A.1。预留“00”作为扩展位,以管理交通部直接管辖的其他对象,例如标准、基础数据元等。 表A.1 省级代码 代码 名称 代码 名称 11 北京市 43 湖南省 12 天津市 44 广东省 13 河北省 45 广西壮族自治区 14 山西省 46 海南省 15 内蒙古自治区 50 重庆市 21 辽宁省 51 四川省 22 吉林省 52 贵州省 23 黑龙江省 53 云南省 31 上海市 54 西藏自治区 32 江苏省 61 陕西省 33 浙江省 62 甘肃省 34 安徽省 63 青海省 35 福建省 64 宁夏回族自治区 36 江西省 65 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 37 山东省 71 台湾省 41 河南省 72 香港特别行政区 42 湖北省 73 澳门特别行政权 附 录 B (规范性附录)从业人员标识编码转换规则 依据JT/T 415-2006 5.9.1.1节“从业人员资格证件号”,建立从业人员标识编码转换规则,如图A.1所示。 图A.1. 映射关系图 “行政区划代码”与“管理机构代码”的映射规则见9.2.1.2。“从业资格类别”和对象分类代码的映射规则见9.2.1.3。“顺序码”和“对象标识编码”相同。 举例说明 B 附 录 C (规范性性附录)交通运输车辆的标识编码规则 依据JT/T 415-2006 5.2节,建立交通运输车辆的标识编码规则,如图B.1所示。 图B.1. 映射关系示意图 “X”表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简写汉字,“Y”代表了各市级单位的简称,长度为1到2位汉字。“X”、“Y”与管理机构代码之间的映射规则依据GB/T 2260和JT/T 415-2006 5.2.2.2节内容的要求。“行业类别”和“对象分类代码”的映射规则见8.2.1.3。“Z”的后六位作为“对象标识编码”。 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从业资格考试由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组织实施,每月组织一次考试。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考试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每季度组织一次考试。 机动车维修技术人员从业资格考试由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组织实施,每季度组织一次考试。 道路运输经理人和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从业资格考试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组织实施,每年组织两次考试。 其他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考试管理权限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确定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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