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河南省大数据管理局
河南省政务服务大厅办公设备项目
竞争性磋商文件
采购编号:豫财磋商采购-2022-26
采购人:河南省大数据管理局
集中采购机构:河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2022年2月
目 录
第一章 竞争性磋商公告 1
第二章 供应商须知 3
第三章 合同格式 19
第四章 采购项目需求及有关要求 30
第五章 磋商响应文件格式及内容 42
第一章 竞争性磋商公告
窗体顶端
河南省大数据管理局河南省政务服务大厅办公设备项目-竞争性磋商公告
中小微企业融资申请
项目概况
河南省大数据管理局河南省政务服务大厅办公设备项目招标项目的潜在投标人应在使用CA数字证书登录河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下载获取招标文件,并于2022年02月22日09时00分(北京时间)前递交响应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1、项目编号:豫财磋商采购-2022-26
2、项目名称:河南省大数据管理局河南省政务服务大厅办公设备项目
3、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4、预算金额:3,512,823.60元
最高限价:3512823.6元
序号
包号
包名称
包预算(元)
包最高限价(元)
1
豫政采(1)20220004-1
河南省大数据管理局河南省政务服务大厅办公设备项目
3512823.6
3512823.6
5、采购需求(包括但不限于标的的名称、数量、简要技术需求或服务要求等)
1、采购内容:河南省大数据管理局河南省政务服务大厅办公设备项目 。
2、交货期:合同签订后10天内完成本项目的供货、安装及调试。
3、交货地点:河南省大数据管理局。
4、质量标准:合格。
6、合同履行期限:10天
7、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否
8、是否接受进口产品:否
二、申请人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满足的资格要求:
本项目落实节能环保、小微企业扶持等相关政府采购政策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无
三、获取采购文件
1.时间:2022年02月11日 至 2022年02月18日,每天上午00:00至12:00,下午12:00至23:59(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2.地点:使用CA数字证书登录河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下载
3.方式:使用CA数字证书登录(http://)会员专区并按网上提示下载电子竞争性磋商文件及资料。供应商未按规定在网上下载竞争性磋商文件的,其磋商响应文件将被拒绝
4.售价:0元
四、响应文件提交
1.时间:2022年02月22日09时00分(北京时间)
2.地点:加密电子磋商响应文件须在磋商响应文件上传截止时间前通过“河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电子交易平台加密上传。逾期上传的或者未上传指定系统的磋商响应文件,采购人不予受理。
五、响应文件开启
1.时间:2022年02月22日09时00分(北京时间)
2.地点:河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室五
六、发布公告的媒介及招标公告期限
本次招标公告在《河南省政府采购网》《中国政府采购网》、《河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上发布, 招标公告期限为三个工作日 。
七、其他补充事宜
无
八、凡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请按照以下方式联系
1. 采购人信息
名称:河南省大数据管理局
地址:郑州市金水东路22号
联系人:常老师
联系方式:0371-69698137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如有)
名称:河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地址:郑州市经二路12号
联系人:杨老师 王老师
联系方式:0371-65915565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常老师
联系方式:0371-69698137
第二章 供应商须知
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条款号
内 容
1.1
资金来源:财政资金
1.3
采 购 人:河南省大数据管理局
1.4
集中采购机构:河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地 址:郑州市经二路12号
联系人:杨老师 王老师
联系电话:0371-65915565
2.1
项目名称:河南省大数据管理局河南省政务服务大厅办公设备项目 。
2.2
采购编号:豫财磋商采购-2022-26
3.1
采购预算:3512823.6元。
3.2
最高限价:3512823.6元。
3.3
项目概况:河南省大数据管理局河南省政务服务大厅办公设备项目 。本采购项目分为一个包。
3.4
采购内容:河南省大数据管理局河南省政务服务大厅办公设备项目 。
3.5
交货期:合同签订后10天内完成本项目的供货、安装及调试
3.6
交货地点:河南省大数据管理局
3.7
质量标准:合格
4
供应商资格要求:
1、注册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供应商且符合以下要求: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管理制度(提供供应商2020年度财务审计报告,要求注册会计师签字并加盖会计师印章;截止到响应文件上传截止时间,供应商成立时间不足要求时限的,可提供近三个月内其基本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须的安装及调试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提供供应商2021年1月1日起任意1个月依法缴纳税收的证明材料、2021年1月1日起任意1个月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证明材料);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在“信用中国”网站()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在 “中国政府采购网” ()未被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6)与采购人、采购人就本次采购的项目委托的咨询机构、集中采购机构、以及上述机构的附属机构没有行政或经济关联。
2、本次竞争性磋商不接受联合体参加磋商。
5.1
是否接受联合体参加磋商:不接受。
7.1
踏勘现场:
不组织,供应商可自行对项目现场和周围环境进行踏勘,踏勘现场所发生的费用由供应商自己承担。出现事故,责任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组织,踏勘时间: /
踏勘集中地点: /
14.2
采购人对竞争性磋商文件进行澄清的时间:澄清内容影响磋商响应文件编制的,磋商响应文件上传截止日5天前通过“河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电子交易平台公布给所有下载竞争性磋商文件的供应商。
15.2
采购人对竞争性磋商文件进行修改的时间:修改内容影响磋商响应文件编制的,磋商响应文件上传截止日5天前通过“河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电子交易平台公布给所有下载竞争性磋商文件的供应商。
17.2
报价次数:二次,第二次报价为最后报价。
17.4
是否允许多方案报价:不允许多方案报价,只允许按一个方案报价。
17.5
本项目最高限价:3512823.6元,供应商各轮次总报价均不能超过最高限价,否则其磋商响应文件按无效处理。
18
报价货币:人民币
21.1
磋商响应文件有效期:从磋商响应文件上传截止时间起60天。
23.1
加密电子磋商响应文件的上传:加密电子磋商响应文件须在磋商响应文件上传截止时间前通过“河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电子交易平台加密上传。
24.1
磋商响应文件上传截止时间:2022年2月22日9时00分
24.2
除非上传响应文件的供应商达不到法定家数,否则供应商所上传的磋商响应文件不予退还。
26.1
磋商方式:“远程不见面”磋商方式,供应商无需到河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现场参加磋商会议。
26.3
远程开标大厅网址:。
26.4
加密电子磋商响应文件解密开始时间:2022年2月22日9时00分。
26.5
集采机构工作人员解密及批量导入所有供应商加密电子磋商响应文件地点:河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室五 。
27
磋商小组成员人数:3人,其中经济、技术专家不少于磋商小组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28.1
资格审查标准:
(1)具有有效营业执照;
(2)2020年度财务审计报告符合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须的安装及调试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提供了2021年1月1日起任意1个月依法缴纳税收和2021年1月1日起任意1个月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证明材料;
(5)信用声明函及信用记录符合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
(6)反商业贿赂承诺书符合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
(7)本项目中的所投产品中办公电脑一体机、办公电脑、打印机、控制电脑 为政府采购强制节能采购产品,须提供认证机构颁发的节能产品认证证书。
28.3
符合性审查标准:
(1)不同的供应商文件制作机器码或造价软件加密锁或文件创建标识码不相同;
(2)磋商承诺函符合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
(3)签章或盖章或签字符合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
(4)磋商响应文件有效期符合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
(5)磋商响应文件无重大或不可接受的偏差;
(6)总报价未超过最高限价、未提供多方案报价;
(7)磋商响应文件未附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条件。
28.10.1
小微型企业扶持政府采购政策:
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对于非专门面向小微企业的项目,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 6%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小微企业产品和监狱企业产品及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产品只给予一次价格扣除。
本采购项目所属行业:工业。中小企业划分标准见《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投标人可通过微信“中小企业规模类型自测小程序”或“http://202.106.120.146/baosong/appweb/orgScale.html”辨别企业规模类型。
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供应商应提供省级及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在竞争性磋商文件发出时间至磋商响应文件上传截止时间前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
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须符合《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 号)要求,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提供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与事实不符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28.11
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政策
(1)根据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要求,本项目若含有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内政府强制采购产品,供应商须选用国家公布的认证机构认证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本项目若含有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内政府优先采购产品,在性能、技术、服务等指标同等条件下,优先采购国家公布的认证机构认证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政府强制采购产品除外)、环境标志产品。
供应商应提供国家公布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
(2)对于同时获得节能产品和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产品,只给予其中一种认证证书产品优先采购。
(3)按品目清单内的政府优先采购节能产品和环境标志产品金额之和占其总价的比例,比例高的优先。
28.13.1
评审结果按综合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得分相同的,按最后实际总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得分且最后实际总报价相同的,按照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政策执行;还相同时按递交磋商响应文件的先后顺序由磋商小组抽签确定优先排名。
28.13.2
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家数:3家
30.2
成交结果公告媒介:《中国政府采购网》、《河南省政府采购网》、《河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
36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36.1
提供相同品牌相同型号核心产品且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的不同供应商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磋商的,按一家供应商计算,评审后得分高的同品牌同型号供应商获得成交候选人推荐资格;得分相同的,最后实际总报价低的获得成交候选人推荐资格;最后实际总报价还相同时,按照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政策执行;又相同时按递交磋商响应文件的先后顺序由磋商小组抽签确定一个供应商获得成交候选人推荐资格,其他同品牌同型号供应商不作为成交候选人。
核心产品:室内全彩LED显示屏
备注:核心产品有多个时,提供单个相同品牌核心产品且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的不同供应商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磋商的,也按一家供应商计算。
36.2
信用记录:根据财库〔2016〕125号文的要求,采购人将在磋商响应文件上传截止时间后在“信用中国”网站查询供应商“失信被执行人”和“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在“中国政府采购”网站查询供应商“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供应商存在以上不良信用记录的,其磋商响应文件作为无效响应处理。查询及记录方式:采购人将查询网页打印、存档备查。供应商不良信用记录以采购人查询结果为准,采购人查询之后,网站信息发生的任何变更均不再作为评审依据,供应商自行提供的与采购人查询信息不一致的其他证明材料亦不作为评审依据。
36.3
(1)投标人(供应商)在编制投标(响应)文件时,涉及企业资质、业绩、人员、获奖、证书、纳税、社保等信息等内容,须在市场主体信息库中登记的信息中选取。
(2)投标人(供应商)应及时将本项目评审涉及到的资质、业绩、人员、获奖、证书、纳税、社保等信息补充到其市场主体信息库中。
(3)营业执照、基本户开户许可证属于资格审查资料,请务必将其扫描件录入到市场主体信息库“其他投标所需材料”中,编制投标(响应)文件时才能被获取到。
36.4
竞争性磋商文件或图纸或技术要求中如果出现了推荐品牌,其目的是为了方便供应商直观和准确地把握相应材料的技术标准,不具指定或唯一的意思表示,供应商应当参考所列品牌的材料,提供相当于或高于所列品牌技术标准的材料。
36.5
代理服务费:免费。
一、总则
1.定义
1.1资金来源: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用于支付采购项目合同项下的资金。
1.2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河南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
1.3采购人:“供应商须知前附表”所述的依法开展政府采购活动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
1.4集中采购机构:“供应商须知前附表”所述的受采购人委托组织集中采购的代理机构。
1.5供应商:是指获得竞争性磋商文件并参加磋商活动的供应商。
1.6成交人:接到并接受成交通知书,最终被授予合同的供应商。
2.采购项目名称及编号
2.1项目名称: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2.2采购编号: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3.采购项目简要说明
3.1预算金额: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3.2最高限价: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3.3项目概况: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3.4采购内容: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3.5交货期: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3.6交货地点: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3.7质量标准: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4.供应商资格要求
供应商资格要求: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5.联合体(不适用)
5.1除非“供应商须知前附表”明确规定不接受联合体参加外,两个或两个以上供应商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5.2以联合体形式进行政府采购活动的,参加联合体的供应商均应当具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并应当向采购人提交联合协议,载明联合体各方承担的工作和义务。
5.3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特定条件的,联合体各方中至少应当有一方符合。
5.4联合体中有同类资质的供应商按照联合体分工承担相同工作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供应商确定资质等级。
5.5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参加或者与其他供应商另外组成联合体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5.6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可以由联合体中的一方或者多方共同提交磋商承诺函,以一方名义提交磋商承诺函的,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约束力。
6.磋商费用
不论磋商的结果如何,供应商须自行承担所有与参加磋商有关的费用。
7.踏勘现场
7.1 “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组织踏勘现场的,采购人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供应商踏勘项目现场。
7.2 供应商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
7.3 除采购人的原因外,供应商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7.4 采购人在踏勘现场中介绍的项目现场和相关的周边环境情况,供供应商在编制磋商响应文件时参考,采购人不对供应商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
8.保密
参与磋商活动的各方应对竞争性磋商文件和磋商响应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违者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9.语言文字
除专用术语外,与磋商有关的语言均使用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
10.计量单位
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1.知识产权
所有涉及知识产权的成果,供应商必须确保采购人拥有其合法的、不受限制的无偿使用权,并免受任何侵权诉讼或索偿,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由供应商承担。
12.采购信息的发布
与本次采购活动相关的信息,将在《中国政府采购网》、《河南省政府采购网》、《河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上发布。
二、竞争性磋商文件
13.竞争性磋商文件组成
竞争性磋商公告
供应商须知
合同格式
采购项目需求及有关要求
磋商响应文件格式及内容
对竞争性磋商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竞争性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
14.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澄清
14.1供应商对竞争性磋商文件如有需要澄清或疑问,应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通过“河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电子交易平台进行提问,要求采购人对竞争性磋商文件予以澄清。供应商在规定的时间内未要求对竞争性磋商文件澄清或提出疑问的,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将视其为无异议,磋商响应文件上传截止时间后,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不接受其对竞争性磋商文件内容的质疑。
14.2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澄清将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通过“河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电子交易平台公布给所有下载竞争性磋商文件的供应商,但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如果澄清发出的时间距磋商响应文件上传截止日不足“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并且澄清内容影响磋商响应文件编制的,供应商应在收到澄清内容后24小时内通过“河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电子交易平台通知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人相应延长磋商响应文件上传截止时间。
14.3澄清内容是竞争性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澄清内容一经在项目公告网站和电子交易平台发布,视作已送达所有供应商,并对供应商具有约束力。
14.4供应商在磋商响应文件上传截止时间前须自行查看项目进展、下载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澄清,因供应商未及时查看和下载而造成的后果自负。
15.竞争性磋商文件的修改
15.1必要情况下,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可主动对竞争性磋商文件进行修改。
15.2竞争性磋商文件的修改将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通过“河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电子交易平台公布给所有下载竞争性磋商文件的供应商。如果修改发出的时间距磋商响应文件上传截止日不足“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并且修改内容影响磋商响应文件编制的,供应商应在收到修改内容后24小时内通过“河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电子交易平台通知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人相应延长磋商响应文件上传截止时间。
15.3修改内容是竞争性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修改内容一经在项目公告网站和电子交易平台发布,视作已送达所有供应商,并对供应商具有约束力。若供应商对修改内容仍有疑问,应在收到修改内容后24小时内通过“河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电子交易平台进行提问,否则视为已接收,并同意修改或澄清内容。磋商响应文件上传截止时间后,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不接受其对竞争性磋商文件内容的质疑。
15.4供应商在磋商响应文件上传截止时间前须自行查看项目进展、下载竞争性磋商文件的修改,因供应商未及时查看和下载而造成的后果自负。
三、磋商响应文件
16.磋商响应文件组成
一、磋商响应函
二、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三、磋商响应文件主要内容汇总表
四、首次分项报价表
五、磋商承诺函
六、资格证明文件
七、类似项目业绩
八、售后服务方案
九、技术响应文件
十、技术规格/商务条款偏差表
十一、其他材料
供应商应认真阅读和充分理解竞争性磋商文件中的所有内容,按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供磋商响应文件,并保证所提供全部资料的真实性,以使其磋商响应文件对竞争性磋商文件做出实质性响应,否则,将承担其磋商响应文件被拒绝或无效的风险。
17. 报价要求
17.1供应商应以“包”为报价的基本单位。若整个需求分为若干包,则供应商可选择其中的部分或所有包报价。
17.2报价次数: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7.3报价(含税)应是竞争性磋商文件(包括合同条款及采购人提供的技术资料等)所确定的采购范围内全部工作内容的价格体现。应涵盖除根据采购人要求的变更外,采购人在竞争性磋商文件中所要求的所有采购内容。
17.4除非“供应商须知前附表”明确规定允许多方案报价外,只允许有一个方案报价,多方案报价的磋商响应文件将不被接受。
17.5供应商各轮次总报价均不能超过最高限价,否则其磋商响应文件按无效处理。最高限价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8.报价货币
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9. 磋商响应文件组成
磋商响应文件应包括竞争性磋商文件“第五章磋商响应文件格式及内容”中所要求的内容。
20.磋商承诺函
20.1供应商应按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格式和内容提交磋商承诺函。
20.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并按磋商承诺函的约定向采购人支付违约赔偿金:
(1)磋商结束之日至磋商响应文件有效期到期之日,供应商实质上修改或撤回磋商响应文件的;
(2)供应商在磋商响应文件中提供虚假材料的;
(3)除因不可抗力或竞争性磋商文件认可的情形以外,成交供应商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21.磋商响应文件有效期
21.1磋商响应文件应自磋商响应文件上传截止时间起,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保持有效。磋商响应文件有效期不足的按无效响应文件处理。
21.2在特殊情况下,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可征求供应商同意延长磋商响应文件有效期。这种要求与答复均应以书面形式提交。供应商可以拒绝这种要求,原有效期到期后其磋商响应文件失效。同意延期的供应商,其磋商响应文件相应延长到新的有效期。
22.磋商响应文件编制
22.1供应商应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要求编制磋商响应文件,磋商响应文件应当对竞争性磋商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22.2磋商响应文件形式
磋商响应文件形式为加密电子磋商响应文件。其他形式的磋商响应文件不予接受。
22.3加密的电子磋商响应文件为“河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网站提供的“投标文件制作工具”软件制作生成的加密版电子磋商响应文件。
四、磋商响应文件的上传
23. 磋商响应文件的上传
23.1加密电子磋商响应文件的上传: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23.2供应商因交易中心交易系统问题无法上传电子磋商响应文件时,请在工作时间与河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联系,联系电话:0371-65915501。
24.磋商响应文件上传截止时间
24.1磋商响应文件上传截止时间: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24.2 除“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供应商上传的磋商响应文件不予退还。
24.3 逾期上传的或者未上传指定系统的磋商响应文件,采购人不予受理。
25.磋商响应文件的修改和撤回
25.1供应商在上传磋商响应文件后,可以在磋商响应文件上传截止时间前修改或撤回其磋商响应文件。
25.2磋商结束之日至磋商响应文件有效期到期之日,供应商不得实质上修改或撤回其磋商响应文件,否则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并按磋商承诺函的约定向采购人支付违约赔偿金。
五、磋商方式与电子解密
26、磋商方式与电子解密
26.1磋商方式: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26.2在竞争性磋商文件确定的磋商响应文件上传截止时间前, 供应商登录远程开标大厅,在线准时参加磋商活动并进行文件解密、澄清、二次报价等。未在规定时间内解密磋商响应文件的供应商,视为撤销其磋商响应文件。
26.3远程开标大厅网址: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26.4加密电子磋商响应文件解密开始时间: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26.5各供应商应在规定时间内对本单位的加密电子磋商响应文件进行解密,集采机构工作人员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地点解密及批量导入所有供应商加密电子磋商响应文件。
26.6磋商响应文件上传截止时间前未完成磋商响应文件上传的,视为撤回磋商响应文件。
六、磋商与评审
27. 磋商小组
磋商与评审工作由磋商小组负责,磋商小组由采购人按规定组建,成员人数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其中经济、技术专家不少于磋商小组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28.磋商与评审
28.1资格审查
磋商响应文件电子解密结束后,磋商小组依据“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标准对供应商的资格进行审查,以确定供应商是否具备参与磋商的资格。
28.2磋商
(1)磋商小组讨论、通过磋商要点。
(2)围绕磋商要点,磋商小组与供应商进行磋商,磋商小组全体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并给予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平等的磋商机会。
(3)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竞争性磋商文件和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变动竞争性磋商文件中的其他内容。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采购人代表确认。
对竞争性磋商文件作出的实质性变动是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磋商小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同时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
供应商应当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的变动情况和磋商小组的要求重新提交磋商响应文件,并由其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章或盖章或签字。由委托代理人签章或盖章或签字的,应当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4)磋商小组成员应当遵守工作纪律,不得泄露评审情况和评审中获悉的商业秘密。
28.3符合性审查
磋商小组依据“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标准对供应商的磋商响应文件是否符合竞争性磋商文件的实质性要求进行审查,以确定磋商响应文件是否对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要求做出了实质性响应,而没有重大偏离。
28.4《财政部关于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库〔2015〕124号
采用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采购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只有2家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可以继续进行。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只有1家的,采购人或者集中采购机构应当终止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28.5偏差
偏差分为细微偏差和重大偏差。
磋商小组将允许供应商修正其磋商响应文件中的细微偏差,细微偏差是指磋商响应文件在实质上响应竞争性磋商文件要求,但个别地方存在漏项或者提供了不完整的信息和数据等情况,并且补正这些遗漏或者不完整不会对其他供应商造成不公平的结果。细微偏差不影响磋商响应文件的有效性。
重大偏差是指对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采购需求、交货期和质量标准等产生重大或不可接受的偏差,或限制了集中采购机构、采购人的权利和供应商的义务的规定,而纠正这些偏离将影响到其它提交实质性响应竞争性磋商文件的供应商的公平竞争地位。
28.6磋商响应文件的澄清
磋商小组在进行符合性审查审查时,可以要求供应商对磋商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不得超出磋商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磋商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磋商小组要求供应商澄清、说明或者更正磋商响应文件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章或盖章或签字或者签公章或盖公章。
28.7最后报价
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要求所有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最后报价是供应商磋商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
28.8磋商小组还需对供应商的磋商报价进行详细审核,看其是否有计算或打印上的错误。修正错误的原则如下:
(1)如果数字表示的金额和用文字表示的金额不一致时,以文字表示的金额为准;
(2)如果总价与单价不一致时,以单价为准,并修正总价。
若供应商不接受对其错误的更正,其磋商响应文件将被否决。
28.9报价合理性
磋商小组认为供应商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的报价,有可能影响服务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审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供应商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磋商小组应当将其作为无效响应处理。
28.10评审价格的确定
28.10.1小微型企业扶持等相关政府采购政策: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28.10.2评审后的最后总报价仅限于评审价格的比较,对成交价没有任何影响,成交价以其磋商响应文件中的最后总报价为准。
28.11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政策: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28.12综合评分
28.12.1评分标准(见附件)
28.12.2磋商小组采用综合评分法对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的有效磋商响应文件和评审后的最终总报价进行综合评分。磋商小组应按照“评分标准”规定的方法、因素、标准进行评分。“评分标准”没有规定的方法、因素和标准,不得作为综合评分依据。
评分时,磋商小组各成员应当独立对每个有效响应的文件进行评价、打分,然后汇总每个供应商每项评分因素的得分。
28.12.3供应商的综合得分为磋商小组各成员评分的算术平均值,综合得分取至小数点后两位(第三位四舍五入)。
28.12评审结果
28.13.1评审结果按综合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并编写评审报告。得分相同的,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的规定确定优先排名。
28.13.2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按照评审报告确定的先后顺序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家数: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只有2家的,可以推荐2家成交候选供应商。
28.13.3磋商小组成员对需要共同认定的事项存在争议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结论。持不同意见的磋商小组成员应当在评审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及理由,否则视为同意评审报告。
29.保密及其它注意事项
29.1评审是磋商工作的重要环节,评审工作在磋商小组内独立进行。
29.2磋商小组将遵照规定的评审办法,公正、平等地对待所有供应商。
29.3在评审期间,供应商不得向磋商小组成员询问评审情况,不得进行旨在影响评审结果的活动。否则其磋商响应文件可能被否决。
29.4为保证评审的公正性,评审后直至授予供应商合同,磋商小组成员不得与供应商私下交换意见。
29.5在评审工作结束后,凡与评审情况有接触的任何人不得擅自将评审情况扩散出评审人员之外。
29.6政府采购当事人不得相互串通操纵政府采购活动或弄虚作假或有其他违法行为。
六、成交结果
30.确定成交供应商
30.1采购人应当在收到评审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从评审报告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按序确定成交供应商。采购人逾期未确定成交供应商且不提出异议的,视为确定评审报告提出的排序在前的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
30.2采购人按规定确定成交供应商后,采购代理机构将成交结果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媒介上予以公告,成交结果公告期限为1个工作日。
30.3各有关当事人对成交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成交结果公告发布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4号《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的相关规定,以书面形式同时向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并以质疑函接受确认日期作为受理时间。逾期未提交或未按照要求提交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质疑函不予受理。
31.成交通知书
31.1在成交结果公告发布后,采购人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
31.2成交通知书将作为进行合同谈判和签订合同的依据。
31.3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不得违法改变成交结果,成交供应商无正当理由不得放弃成交。
32. 拒绝任何或所有响应的权利
如出现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情况,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有权在确定成交人之前任何时候拒绝任何或所有磋商响应文件、以及宣布磋商采购无效,对受影响的供应商不承担任何责任。
33.合同履行时更改采购数量的权利
合同履行中,采购人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以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
七、授予合同
34.履约保证金
成交供应商应在收到成交通知书后,按“合同条款资料表”中的规定向采购人提交履约保证金。采购人不得以成交供应商事先缴纳履约保证金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并应在成交供应商履行完合同约定义务事项后及时退还。
35.签订合同
35.1采购人与成交供应商应当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签订合同。
35.2竞争性磋商文件、成交供应商的磋商响应文件和澄清文件等,均为签订合同的依据。
35.3成交供应商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采购人取消其成交资格,成交供应商还应当按磋商承诺函的约定向采购人支付违约赔偿金。此时采购人可以按照评审报告推荐的成交候选供应商名单排序,确定下一候选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也可以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35.4发出成交通知书后,采购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并且给成交人造成损失的,采购人应当赔偿损失。
八、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36.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附件
评分方法和标准
一、评分方法: 综合评分法,总分值100分。
二、评分标准
投标报价(30分)
投标报价
价格分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即满足磋商文件要求且最后报价最低的供应商的价格为磋商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其他供应商的价格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磋商报价得分=(磋商基准价/最后磋商报价)×30
因落实政府采购政策进行价格调整的,以调整后的价格计算磋商基准价和最后磋商报价。
30分
技术部分(30分)
技术指标响应情况
技术参数加“▲”项为关键技术指标,每项不满足扣2分。非加“▲”项为重要技术指标,每项不满足扣1分,扣完为止。(LED产品提供带有“CNAS、CMA”标识的符合企业技术性能要求的检测报告和检测机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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