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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意见书审批程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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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意见书 审批项目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3号) 《北京市城市规划条例》(北京市人大常委会第28号公告) 审批收费依据: 《北京市城市建设工程许可证执照费暂行办法》(京政发[1988]21号、北京市人民政府92号令)第三、四、五条 审批总时限: 28个工作日 审批程序: 一、受理 条件: 申办人须提交如下申办材料: 1、用地权属证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国有土地使用证》、《集体土地使用证》三者有其中一件即可(均可用复印件); 2、建设项目规划审批申报表。建设单位名称写全称,加盖建设单位公章。建设项目名称、建筑规模应填写完整,未确定设计单位的可不填设计单位一栏,在申报内容中的规划意见书一栏划勾; 3、拟建设项目情况说明。内容应包括:建设理由、工程的性质、建筑规模和占地面积及占用本块用地后原用地范围内建筑容积率、绿化率的变化情况等); 4、拟建工程设想方案图。标明比例尺,标注拟建建筑与周围建筑、道路、相邻单位的关系及距离,拟建建筑的高度、层数等; 5、北京坐标系1/500或1/2000比例尺地形图一份(位于远郊区县或机要工程项目需三份);并用普通黑铅笔勾出拟建设用地的范围。 标准:申报人提交的申报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本岗位责任人:综合处受理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报材料。 对申办材料符合标准的,必须即时受理,填写“规划意见书立案表”,将“规划意见书立案表”第一联(受理单)加盖受理人名章后交申办人,作为领取“规划意见书”审批文件的凭证;将申报材料和“规划意见书立案表”第二联顺序装袋,并填写移交单,转交有关管理处。 对申办材料不符合标准的,不予受理,但必须即时将需要补齐补正的全部内容和要求、及申办人的相关权力、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办人。同时向综合处主管处长备案。 时限:1个工作日。 二、初审 标准: 1、属本处管辖权限范围内的项目; 2、申报受理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3、申办材料已按顺序统一装于“规划意见书”工作袋内。 本岗位责任人:管理处内勤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初审标准对综合处受理人员移送的申办材料进行初审。 对符合标准的,予以接收,并在移交单上签字,同时在计算机上签收,分配至审核人员。 对不符合标准的,不予接收,在移交单该项目名称后注明原因,退综合处受理人员。 时限:1个工作日。 三、审核(经办) 标准: 1、土地权属于申报者,与相邻单位无用地矛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九、十、十一、十三条 2、申报用地性质符合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用地范围及性质或包含在兼容性质内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3、拟建建筑高度符合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高度控制方案和微波通道、机场净空控制要求 依据《关于北京市区建筑高度控制方案的决定》《北京市区中心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等 4、拟建建筑与相邻居住建筑满足《北京市生活居住建筑间距暂行规定》的间距要求; 5、拟建建筑应考虑地震、洪水、泥石流、山体滑坡等因素,符合地质条件的要求 依据《城市用地适用性评价》 6、拟建建筑容积率符合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要求 依据《北京市区中心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 7、拟建建筑密度达到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要求 依据《北京市区中心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 8、绿地率达到《北京市城市绿化条例》规定指标或符合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要求 依据《北京市城市绿化条例》第十三条、《北京市区中心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 9、按规定保证消防距离和防火通道 依据《北京市消防条例》第十四条 10、与城市规划道路相邻的,应按规定代征道路用地,并退后道路红线建设 依据《北京市城市规划条例》第三十一条、《北京市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城市道路两侧和交叉路口周围新建、改建建筑工程的若干规定》 11、拟建建筑退出原用地内已规划的道路,绿地、市政公共用地安排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三十四、三十五条 12、与城市规划绿地相邻的,应按规定代征绿地 依据《北京市城市规划条例》第三十一条 13、位于文物保护单位周围的,在形式、高度、色彩、性质、建筑密度、体量上应符合文物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管理规定 依据《北京市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管理规定》 14、相邻高压走廊的应退后城市电力规划规范所要求的距离安排 依据《城市电力规划规范》GB50293-1999 15、位于历史文化保护区内的,在形式、高度、色彩、性质、建筑密度、容积率上要符合历史文化保护区规划要求 依据《北京市城市规划条例》第二十四条 16、相邻城市干道、铁路干线、河道两侧隔离带的应符合市政府关于划定上述道路、河道隔离带的要求退后建设 依据《北京市政府关于相邻城市干道,铁路干线,河道两侧隔离带建设管理的规定》 17、所在地区未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应先编制规划并经审定后方可安排当前建设项目 依据《关于控规实施管理办法》 18、公共建筑需按规定建设停车位 依据《北京市大中型公共建筑停车场建设暂行规定》 19、居住区(含居住小区、居住组团)的公共服务设施应符合《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新建改建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实行指标管理的通知》的要求; 20、用地范围内生产与生活区之间应保持必要的卫生防护距离 依据《北京市实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第八条 21、位于或邻近水源保护区的应根据性质满足《水源保护管理条例》要求的位置和距离; 22、建筑色彩、形式应与城市景观、城市设计要求相协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十四条 23、拟建项目应有水、电、气、热等市政条件保证或投资解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二十五条 24、建筑位置距古树名木和规定不可砍伐树木的距离符合《北京市城市绿化条例》和《北京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 25、位于或邻近风景名胜区的应符合风景名胜区管理规定的要求 依据《风景名胜区管理办法暂行条例》第七条、第八条 26、按人防工程建设规定配建地下人防工程 依据《国家人防法》第二十三条 27、涉及交通、环保、绿化、人防、保密、涉外安全河湖、文物的须按法规要求征求相关部门意见; 28、符合市政府关于城市建设的政策要求。 本岗位责任人:管理处审核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审核标准进行审核。 1、了解申请单位的建设要求。 2、踏勘现场。熟悉拟建建设项目的周围建筑、道路、市政及环境等情况。 3、综合现场踏勘及查阅各项资料的情况,拟写办理经过,按照审核标准提出《规划意见书(稿)》,绘制附图,签署姓名后转审定人员。  时限:14个工作日。 四、复审 标准:同审核标准。 本岗位责任人:管理处主管副处长或处长。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复审标准对《规划意见书(稿)》进行复审。 同意审核人员意见的,签署复审意见,转送发人员。但对于成片改造、居住小区、居住区、城市重要位置、主要干道两侧的重大建设项目,须提交处业务会审查,根据处业务会审查情况,签署复审意见后转送发人员。 部分同意审核人员“规划意见”的,应与审核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审定意见及理由,转送发人员。 不同意审核人员审查意见的,应与审核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审查意见及理由,发回在工作周期内重新提出审核意见。 时限:3个工作日。 五、审定 标准:同审核标准。 岗位责任人:处长或主管副主任。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复审标准对《规划意见书稿》进行审定。同意复审 意见的,签署审定意见,转送发人员。 部分同意复审意见的,应与复审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审定意见及理由,转送发人员。 不同意复审意见的,应与复审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审定意见及理由,转送发人员。 时限:3个工作日内完成。 六、送发、校核、收费、核发 (一)送发 工作标准: 1、《规划意见书(稿)》规范、完整; 2、审核、复审、审定人员在《规划意见书(稿)》上签字齐全; 3、《规划意见书(稿)》附图符合办理要求。 本岗位责任人:管理处送发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工作标准送发审批文书。 将符合标准的《规划意见书(稿)》办理经过、附图及申报材料装入工作袋内送校核人员。 在内网计算机上将电子文件一并传输到发件窗口。 时限:1个工作日。 (二)、校核 工作标准: 1、《规划意见书(稿)》审批文件、图纸装订成册,附图齐全; 2、《规划意见书(稿)》建设单位名称准确,填写内容规范,审核、审定人员签字齐全; 3、《规划意见书》与《规划意见书(稿)》内容一致,无丢字、漏字、错字等现象,附图要与审批文件有关内容相符; 4、制作的文书完整、正确、规范。 本岗位责任人:综合处校核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工作标准进行校核,制作审批文书。 对符合标准的《规划意见书(稿)》填写发文号、发件日期;打印《规划意 见书》,在附图上加盖审批章并填写发文号;打印《预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执照费缴款通知单》;校核后移交核发人员。 对格式、文字需修改的,及时提出修改意见,并通知审核人员修改。  时限:4个工作日。 (三)、收费 工作标准: 1、及时办理收费; 2、收费符合收费标准。 本岗位责任人:财务处出纳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工作标准检验交纳执照费通知单,预收执照费。 对符合收费标准的,签收支票,开具收据,并在缴纳执照费通知单上盖章。对不符合收费标准的,当场与校核人员核对、重新计算缴纳执照费的数额,核对无误后,按规定收费。 时限:即时。 (四)核发 工作标准:“规划意见书立案表”的立案号与《规划意见书》立案号相同。 本岗位责任人:综合处核发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工作标准核发《规划意见书》,并将待存档材料退相关管理处审核人员。 1、通知申办人领取《规划意见书》告知应缴费的数额。 2、将缴纳执照费清单交给申办人;申办人按规定缴纳费用后,在《规划意见书》上加盖审批专用章,发给申办人,并告知申办人在台帐上签字。 时限:1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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