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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会议费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会议费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会议费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切实规范和加强会
议费支出预算管理,节约会议费开支,特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
称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与北京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
直接发生预算缴款、拨款关系的北京市市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
团体组织(以下简称市级行政事业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和与之配
套的单位自筹资金召开《会议费管理办法》中所规定纳入项目支出
预算的二类会议和三类会议。
第三条 凡使用财政性资金在政府采购定点会议场所召开的会
议(培训),都需通过会议政府采购业务系统完成相应操作。财政性
资金是指财政拨款、预算外资金、其他由市财政局拨付的资金,以
及财政性结余资金。
第四条 间接会议费安排原则
(一)利用本单位内部的会议室、礼堂等场所,组织外单位人员
参会且规模较大的的会议(培训),单位内部不具备用餐条件又必需
安排用餐的,会议餐费预算按以下顺序安排:首先使用当年公用经
费统筹安排;其次使用历年基本支出结余资金安排;再次使用历年
项目支出净结余安排;如果以上途径都无法安排,由预算单位申报
会议费预算,将会议餐费纳入间接会议费用,餐费上限为20元/人.
半天。
(二)会议必需印制的零星资料,应根据参会人数合理印制,印
刷材料要本着厉行节约、实用的原则,单色、简装,不得豪华、精
装印刷。大宗资料印刷应按照《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印刷费管
理办法》实行政府采购,纳入国库直接支付。
(三)凡在市内召开的会议,一律轻车简从,原则上不安排交通
费。
第五条 本单位内部的培训,应按有关规定从本单位部门预算
公用经费“培训费”中安排,不纳入本细则管理。
第二章 会议费预算的申报
第六条 申报时间。会议费预算的申报时间与每年部门预算编
制时间一致。
第七条 申报要求。要严格按照《会议费管理办法》和《北京
市市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等部门预算相关规定进行会议费预
算的申报,并纳入项目库管理。
(一)申报二类或三类会议,要分别选择“一般性项目”中的“大
型会议类项目”或“经常性项目”中的“会议、培训类项目”会议
费模版的要求明细申报。
(二)按类申报遵循以下原则:
1、申报会议(培训)要分类清晰,不能选择“一般性项目”中的
“其他项目”或“经常性项目”中的“其他经常类项目”。若某项目
中含有会议(培训),原则上应将会议(培训)该项目按类拆分后分类
申报。
2、召开不同性质和内容的会议(培训),要逐一进行项目填报,
会议和培训不能合并为一个项目申报。
(三)直接会议费用纳入政府采购,要准确填报采购品目;申报
理由及主要内容,要填报会议(培训)召开的依据、主要内容、会期、
参会人数、工作人员人数、会议地点类型、直接会议费预算及测算
过程、拟发生的间接会议费用等。经测算的直接会议费预算和间接
会议费用预算,要填报到预算明细表相应的“金额”栏中。
(四)添加相关资料附件。按照《会议费管理办法》的规定,与
会议(培训)相关的批示文件等相关资料都要添加到“附件”中,作
为主管部门、市财政局和审计部门审核的依据。
(五)资金来源。申报会议费预算的资金来源可以为财政拨款、
预算外资金、其他资金以及财政性结余资金。
(六)会议(培训)项目的支出经济分类科目,要选择“会议费”
或“培训费”。
第三章 会议费预算的审核及批复
第八条 主管部门和市财政局要严格按照《会议费管理办法》
和《北京市市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对会议费预算进
行审核;对于未按规定申报会议(培训)费预算的,主管部门和市财
政局有权将项目退回申报单位进行修改;在预算编制规定时间内,
仍未按规定申报预算的,会议(培训)费预算不纳入部门预算批复。
第九条 每年部门预算批复时,会议(培训)费预算同时进行批
复。行政事业单位要严格按照已批复的会议(培训)费预算执行,不
得自行调整;预算执行过程中,确需调整预算的,单位要按照有关
规定程序申报,经批准后方可执行。申报的新增会议(培训)项目也
要按规定纳入项目库管理。
第四章 会议费预算的执行
第十条 会议(培训)费预算的执行流程
(一)会议召开前,预算单位可通过《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
政府采购会议定点单位信息指南》或登陆财政综合信息平台
()会议政府采购系统,查询各定点单位的明细价
格、服务承诺、地理位置、联系方式等信息,自行确定会议场所。
经与确定的会议定点单位联系后,通过业务系统完成会议需求单的
填报,并发送会议定点单位确认。
(二)因培训设备等特殊情况,所有会议定点场所均不能满足会
议(培训)条件的,预算单位报经市财政局批准后,可在非会议定点
场所召开。
(三)会议定点单位确认会议需求单,经双方确认后的“会议需
求单”生效。
第五章 会议费的结算
第十一条 会议费的结算流程
(一)会议结束后,会议定点单位根据会议召开情况,在系统中
填报会议明细服务项目后,将明细项目情况和会议费发生额一并发
送预算单位确认。经双方确认后,系统将生成《北京市市级行政事
业单位会议定点服务合同》、“北京市政府采购会议验收结算书”和
“北京市政府采购会议验收结算书明细单”。
(二)会议定点单位和预算单位根据情况打印相关资料,审核无
误后双方盖章确认。相关资料如下:
1、标注有“预算单位、供应商留存”字样的《北京市市级行政
事业单位会议定点服务合同》两份,双方盖章确认后各执一份。
2、标注有“国库处(支付中心)审核”字样的《北京市市级行政
事业单位会议定点服务合同》一份,双方盖章确认后提供市财政局
审核进行资金支付。
3、“北京市政府采购会议验收结算书”四份,双方盖章确认后
各执一份,两份提供市财政局审核进行资金支付。
4、“北京市政府采购会议验收结算书明细单”两份,双方盖章
确认后各执一份。
5、“北京市市级预算单位财政直接支付申请书”(一式三联)由
预算单位打印,并按要求签章后提供市财政局审核进行资金支付。
(三)预算单位或会议定点单位携带上述需要提供市财政局审核
进行资金支付的资料,前往市财政局国库处(支付中心)办理资金
支付业务。
(四)市财政局国库处(支付中心)按照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等有
关规定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办理资金支付。
第十二条 对于资金来源含有预算外资金、其他资金以及结余
资金等情况,市财政局先按规定对预算外资金收入等情况进行审核,
审核无误后办理资金支付。
第六章 单位内部会议场所会议费执行的管理
第十三条 单位内部的宾馆、饭店、招待所等具备承接会议(培
训)能力的会议场所,由于某些原因未纳入政府采购会议定点单位范
围的,只能承接本部门的会议(培训)。行政事业单位可以选择政府
采购会议定点单位召开会议,也可以选择单位内部的会议场所召开
会议。
第十四条 单位内部的宾馆、饭店、招待所等具备承接会议(培
训)能力的会议场所,填报单位内部会议场所直接会议费情况表、单
位内部会议场所情况表、其他配套项目价格表,经上级主管部门审
核盖章确认后,报市财政局备案。
第十五条 单位内部会议场所会议费不得超过《会议费管理办
法》中的会议费限额标准,经市财政局投资评审中心审核确认后按
标准执行。
第十六条 已确定为政府采购会议定点单位的内部会议场所,
也可参加单位内部会议场所的申报,但申报的会议费价格应低于投
标综合报价,并需经市财政局投资评审中心评审,本部门在单位内
部会议场所召开会议(培训),按照评审后的内部会议场所相关价格
执行。
第十七条 会议费预算执行与结算。行政事业单位选择单位内
部的会议场所召开会议,会议费采取财政直接支付方式。
第七章 会议定点单位的管理
第十八条 会议定点执行过程中,如发现政府采购会议定点单
位无正当理由拒绝按合同承诺接待行政事业单位会议的、会议费超
过会议定点承诺价格的、提供虚假发票的、不准确提供会议室等相
关信息的、不及时提供行政事业单位会议费开支情况等信息,以及
违反会议定点合同其他事项的情况,行政事业单位都可以按照合同
相关条款,以及《北京市市级政府采购定点供应商监督考核办法(试
行)》有关规定,可以向北京市政府采购中心书面反映情况,经查实
后,有关部门将按规定对会议定点单位进行处理。
行政事业单位在反映情况时,需在反映材料中明确:会议定点
的名称、具体违反规定的情况、会议定点经办人、时间、以及预算
单位联系人、有效联系电话等信息,并加盖单位公章提供北京市政
府采购中心。
第十九条 行政事业单位与会议定点单位签定会议定点服务合
同后,应认真履行相应条款,特别是如遇特殊情况会议(培训)延期
或终止,需要取消或变更会期的,需及时通知会议定点单位进行调
整,同时在网上相应操作。给会议定点单位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
应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细则由北京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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