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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物及药物(成分组合及标签)规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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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第132W章-食物及藥物(成分組合及標籤)規例 1章:132W 食物及藥物食物及藥物(成分組合及標籤成分組合及標籤)規例規例 憲報編號 版本日期 賦權條文賦權條文 30/06/1997 (第132章第55條)1960年11月11日 1960年A132號政府公告 (本為1960年A74號政府公告)條:1 引稱引稱 30/06/1997 本規例可引稱為食物及藥物(成分組合及標籤)規例。條:2 釋義釋義 L.N.90 of 2014 13/12/2015 (1)在本規例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反式脂肪酸”(trans fatty acids)指所有含最少一個非共軛反式雙鍵的不飽和脂肪酸的總和;(20

2、08年第69號法律公告)“加工製嫩肉類”(tenderized meat)指經解朊酵素處理的肉類及取自經解朊酵素處理的活的動物或活的禽鳥的肉類;(1970年第116號法律公告)“主管當局”(Authority)指食物環境衞生署署長;(1999年第78號第7條)“可獲得的碳水化合物”(available carbohydrates)指總碳水化合物,但不包括膳食纖維;(2008年第69號法律公告)“奶類”(milk)指牛奶,並包括忌廉及離脂奶,但不包括奶粉、煉奶、再造奶、水牛奶或山羊奶;(1963年第32號第20條)“奶類飲品”(milk beverage)指將流質奶脂與從奶類衍生的其他固體合成的

3、飲品,不論其中有無食物添加劑或其他物質;(1977年第217號法律公告)“冰凍甜點”(frozen confection)指任何通常以冰凍或冷藏狀態出售供人食用的甜點;(1969年第163號法律公告)“再造奶”(reconstituted milk)指將奶類的成分,即奶脂及從奶類衍生的其他固體(不包括其他物質),再與水混合而成的產品,並包括冰凍濃縮奶經溶解而成的產品,而“再造奶”(to reconstitute milk)須據此解釋;(1967年第30號法律公告)“肉類”(meat)指擬供人食用的(a)任何動物的肉或其他可食部分;或(b)任何禽鳥的肉或其他可食部分;(1970年第116號法律公

4、告;1985年第222號法律公告)“食物添加劑國際編碼系統”(International Numbering System for Food Additives)指食品法典委員會採用作識別在預先包裝食物的配料表中的食物添加劑的編碼系統;(2004年第85號法律公告)“食品法典委員會”(Codex Alimentarius Commission)指世界衞生組織和糧食及農業組織為制訂食品標準、指引及相關文件而於1963年設立的團體;(2004年第85號法律公告)“宣傳品”(advertisement)指用意以公眾為對象,並以包括以下方式發布的任何形式的宣傳(a)報章或其他刊物;(b)電視或電台廣播

5、;第132W章-食物及藥物(成分組合及標籤)規例 2(c)電子訊息;(d)陳列公告、告示、標籤、宣傳牌或貨品;(e)派發樣品、傳單、貨品目錄、價目表或其他材料;或(f)展示圖片或模型,或放映影片,而“宣傳”(advertise)須據此解釋;(2008年第69號法律公告)“配料”(ingredient)指用於製造或配製食物並繼續存在於製成品中的任何物質(即使形態已有所更改),包括任何添加劑或合成配料的任何成分;(1985年第222號法律公告)特殊醫用嬰幼兒配方產品特殊醫用嬰幼兒配方產品(formula for special medical purposes for infants and yo

6、ung children)指符合以下說明的產品(a)該產品按照其描述或使用指示,是經特別加工或配製,用於符合指明情況的、年齡未滿36個月的人的膳食管理,及擬供該等人士作唯一食物或其中一種食物(即使該產品的描述或使用指示,如適用的話,也聲稱該產品適合年齡滿36個月的人士食用亦然),上述指明情況,是指有關的人(i)進食、消化、吸收或代謝普通食物或其中某些營養素的能力,受到限制或損害;(ii)經醫學斷定,具有特殊營養需要;或(iii)不能僅靠食用作特殊膳食用途的其他食物或調節正常膳食,以達致其膳食管理;且(b)該產品只可在醫生指示下使用;(2014年第90號法律公告)“准許染色料”(permitte

7、d colouring matter)指食物內染色料規例(第132章,附屬法例H)附表1所指明的染色料或該等染色料的任何混合物;“能量”(energy)就任何食物而言,指由該食物提供的、符合以下說明的能量(a)以該食物所含的可獲得的碳水化合物(如該食物是嬰兒配方產品,則指總碳水化合物、蛋白質、總脂肪、乙醇及有機酸所提供的能量總數計算所得的;及 (2014年第90號法律公告)(b)按照食品法典委員會採用的食典營養標籤準則計算的;(2008年第69號法律公告)“容器”(container)包括各類包封有物品或物質的箱盒、瓶、金屬罐、紙板箱盒、包裝或包裹物,但不包括因託付或交付而另加的外封套或外包裹

8、物;“添加劑”(additive)指於任何階段中添加於或使用於食物內或食物上面通常不視為或用作食物的任何物質,用以影響食物的耐藏性、組織、稠度、外形、味道、氣味、鹼性或酸性,或對食物起任何其他科技上的作用,並包括作用如前述般添加於或使用於食物內或食物上的加工處理助劑,但不包括(a)僅用以增強或增濃食物養分或回復食物成分的維他命、礦物質或其他營養素;(b)用以調味的香草或香料;(c)蛇蔴子;(d)鹽;(e)酵母或酵母精;(f)食物蛋白質任何水解作用或自溶作用的全部產品;(g)發酵劑;(h)麥芽或麥芽精;(i)僅因添加於動物、禽鳥或魚的飼料而存在於食物中的物質,或僅因用於農作物耕作、畜牧、獸疾醫療

9、或貯存所進行的某種程序或處理方法而存在於食物中的物質(包括任何除害劑、溴甲烷、發芽抑制劑或獸醫藥物);或(j)空氣或水分;(1985年第222號法律公告)第132W章-食物及藥物(成分組合及標籤)規例 3“售賣”(sell)包括要約出售或為出售而展示以及為出售而管有,而“出售”(sale)及“售出”(sold)須據此解釋;(1985年第222號法律公告)“飲食供應機構”(catering establishment)指在業務運作中,配製食物交付最後消費者即時食用的食肆、食堂、會社、酒館、學校、醫院或其他機構(包括車輛、固定攤檔或流動攤檔);(1985年第222號法律公告)“最後消費者”(ult

10、imate consumer)指非為以下目的而進行購買的任何在香港的人(a)供轉售之用;(b)供飲食供應機構之用;或(c)供製造業之用;(1985年第222號法律公告)較大嬰兒及幼兒配方產品較大嬰兒及幼兒配方產品(follow-up formula)指符合以下說明的產品(a)該產品按照其描述或使用指示(i)被表述為母乳或嬰兒配方產品的替代品;及(ii)是擬供年齡滿6個月但未滿36個月的人,在逐步多元化膳食中,作為液體成分食用(即使該產品的描述或使用指示,如適用的話,也聲稱該產品適合任何其他年齡人士食用亦然);或(b)該產品被加上“較大嬰兒及幼兒配方產品”或“follow-up formula”

11、的標記或標籤,或帶有具類似意思的任何其他文字;(2014年第90號法律公告)“預先包裝食物”(prepackaged food)指任何經全部或部分包裝食物以致(a)如不打開或不改變包裝,則不能將包裝內的食物變更;及(b)該食物可隨時作為單份食品,交給最後消費者或飲食供應機構;(1985年第222號法律公告)預先包裝嬰幼兒食物預先包裝嬰幼兒食物(prepackaged food for infants and young children)指符合以下說明的預先包裝食物:該食物按照其描述或使用指示,是擬供年齡未滿36個月的人食用(即使該食物的描述或使用指示,如適用的話,也聲稱該食物適合年齡滿36個

12、月的人士食用亦然),但不包括嬰兒配方產品或較大嬰兒及幼兒配方產品;(2014年第90號法律公告)煙酸 煙酸(niacin)(a)就嬰兒配方產品而言,指煙酰胺連同煙鹼酸;及(b)就較大嬰兒及幼兒配方產品而言,指煙酰胺;(2014年第90號法律公告)葉酸 葉酸(folic acid)就嬰兒配方產品或較大嬰兒及幼兒配方產品而言,指N-蝶酰-L-谷氨酸;(2014年第90號法律公告)“電離輻射”(ionizing radiation)指任何能夠直接或間接產生離子的伽馬射線、X射線或微粒輻射,但下述的射線或輻射除外(a)由測量或檢查裝置發出的射線或輻射;及(b)以不高於適當的最高水平的能量水平發出的射線

13、或輻射;(1996年第80號法律公告)維他命A維他命A(vitamin A)(a)在附表1第IV部及附表6A第1(1)及(3)條中,指按視黃醇當量或國際單位計算的所有反式視黃醇(以1 微克視黃醇當量相等於3.33國際單位計);及(b)在任何其他情況下,指有關食物所含的、按視黃醇當量計算的視黃醇及-胡蘿蔔素的總和(以6微克-胡蘿蔔素相等於1微克視黃醇當量計);(2014年第90號法律公告)維他命C維他命C (vitamin C)(a)就嬰兒配方產品而言,指抗壞血酸連同脫氫抗壞血酸;及(b)就較大嬰兒及幼兒配方產品而言,指抗壞血酸;(2014年第90號法律公告)維他命E 維他命E(vitamin

14、E)(a)就嬰兒配方產品而言,指按-生育酚當量或國際單位計算的d-生育酚(以1 國際 第132W章-食物及藥物(成分組合及標籤)規例 4單位相等於0.67毫克-生育酚當量計);及(b)就較大嬰兒及幼兒配方產品而言,指按-生育酚當量或國際單位計算的-生育酚化合物(i)(來自天然成分的-生育酚化合物)以1國際單位相等於0.67毫克-生育酚當量計;或(ii)(來自人工合成的-生育酚化合物)以1國際單位相等於0.45毫克-生育酚當量計;(2014年第90號法律公告)維他命K維他命K(vitamin K)就嬰兒配方產品或較大嬰兒及幼兒配方產品而言,指維他命K1;(2014年第90號法律公告)“標籤”、“

15、加上標籤”(labelling)就食物而言,包括與食物有關並出現於食物包裝上或出現於附連食物的文件、告示、標籤、圓環或圈扣上的文字、詳細資料、商標、牌子名稱、圖畫或符號;(1985年第222號法律公告)“糖”(sugars)指所有存在於食物中的單糖和雙糖;(2008年第69號法律公告)“膳食纖維”(dietary fibre)指藉著就認可及核准食物及農作物測定方法而獲國際認可的、名為AOAC INTERNATIONAL的獨立組織所採用的任何正式方法而測定的任何纖維;(2008年第69號法律公告)“輻照食物”(irradiated food)指任何經電離輻射處理的食物;(1996年第80號法律公

16、告;2008年第69號法律公告)嬰兒配方產品嬰兒配方產品(infant formula)指符合以下說明的產品(a)該產品按照其描述或使用指示,是擬作母乳的替代品食用的,且經特別製造,以在該人獲餵哺適當的補充食品之前,單憑該產品本身即滿足年齡為12個月及以下的人的營養需要(即使該產品的描述或使用指示,如適用的話,也聲稱該產品適合年齡滿12個月以上的人士食用亦然);或 (2014年第90號法律公告)(b)該產品被加上“嬰兒配方產品”或“infant formula”的標記或標籤,或帶有具類似意思的任何其他文字;(2014年第90號法律公告)營養素營養素(nutrient)(a)指存在於食物中的、符

17、合以下說明的任何物質(i)屬以下其中一項類別,或是以下其中一項類別的成分 (A)蛋白質;(B)碳水化合物;(C)脂肪;(D)膳食纖維;(E)維他命;(F)礦物質;及(ii)符合以下任何條件 (A)該物質提供能量;(B)該物質是身體生長、發育及維持身體正常功能所需的;(C)缺少該物質,將導致出現生化或生理的特性變化;及(b)在附表1 第IV 部及附表6A中,包括肌-肌醇,L-肉鹼及牛磺酸;(2014年第90號法律公告)“營養素比較聲稱”(nutrient comparative claim)指比較相同食物的不同版本的能量值或營養素含量水平的營養聲稱,或比較類似食物的不同版本的能量值或營養素含量水

18、平的營養聲稱;(2008年第69號法律公告)“營養素功能聲稱”(nutrient function claim)指描述某營養素在身體生長、發育及維持身體正 第132W章-食物及藥物(成分組合及標籤)規例 5常功能方面所擔當的生理角色的營養聲稱;(2008年第69號法律公告)“營養素含量聲稱”(nutrient content claim)指描述食物所含能量值或營養素含量水平的營養聲稱;(2008年第69號法律公告)營養素表營養素表(list of nutrients)(a)就第4B條適用的預先包裝食物而言,指附表5第1條規定的營養素表;及(b)就嬰兒配方產品、較大嬰兒及幼兒配方產品或預先包裝嬰

19、幼兒食物而言,指附表6A第1條規定的營養素表;(2014年第90號法律公告)“營養素參考值”(nutrient reference value)指附表7列出的任何參考值;(2008年第69號法律公告)“營養聲稱”(nutrition claim)(a)就第4B 條適用的預先包裝食物而言,指附表5 第1 條規定的營養素表;及(i)能量值;(ii)蛋白質、可獲得的碳水化合物、總脂肪、飽和脂肪酸、反式脂肪酸、鈉及糖的含量;或(iii)維他命及礦物質的含量;及(b)包括營養素含量聲稱、營養素比較聲稱及營養素功能聲稱。(2008年第69號法律公告)(1A)在第(1)款較大嬰兒及幼兒配方產品較大嬰兒及幼兒

20、配方產品的定義中,提述母乳或嬰兒配方產品的替代品(替代配方產品替代配方產品)包括提述任何產品作為替代配方產品的替代品或任何替代配方產品其後的替代品。(2014年第90號法律公告)(1B)為免生疑問,如任何產品兼屬第(1)款中嬰兒配方產品嬰兒配方產品及較大嬰兒及幼兒配方產品較大嬰兒及幼兒配方產品的定義所指者,則就本規例而言,該產品須視作嬰兒配方產品,而不視作較大嬰兒及幼兒配方產品。(2014年第90號法律公告)(2)為施行本規例,凡在業務運作中供應食物的地方,或在該等地方之內,或從該等地方,以非出售方式供應食物,須當作出售該食物,而凡提述買方之處,亦須據此解釋。(1985年第222號法律公告)(

21、2008年第69號法律公告)條:3 成分組合標準成分組合標準 L.N.90 of 2014 13/12/2015 (1)除第(2)款另有規定外,附表1所指明的食物及藥物的成分組合標準,即為該附表就該等食物及藥物而訂明的標準。(2014年第90號法律公告)(2)附表1A所列項目,獲豁免而不受附表1第IV部的標準規限。(2014年第90號法律公告)(1996年第80號法律公告)條:4 加上標記及標籤加上標記及標籤 30/06/1997 附表2所指明的食物及藥物須依照該附表所訂明的方式加上標記及標籤。(1996年第80號法律公告)條:4A 預先包裝食物的加上標籤預先包裝食物的加上標籤 L.N.90

22、of 2014 13/12/2015 (1)在不影響第4、4B 及4C條的原則下,除第(2)款另有規定外,預先包裝食物須依照附表3所訂明的方式加上標記及標籤。(2008年第69號法律公告;2014年第90號法律公告)(2)附表4所列項目,按該附表所指明的範圍,豁免受本條的規定規限。第132W章-食物及藥物(成分組合及標籤)規例 6(3)主管當局可藉憲報公告將附表4修訂。(1985年第222號法律公告;1996年第80號法律公告)條:4B 預先包裝食物的營養標籤以及營養聲稱預先包裝食物的營養標籤以及營養聲稱 L.N.90 of 2014 13/12/2015 (1)在不影響第4、4A及4C條的原

23、則下,除第(2)、(6)及(7)款另有規定外,預先包裝食物須符合附表5第1部的規定,加上標明其能量值及營養素含量的標記或標籤。(2014年第90號法律公告)(2)除第(3)及(4)款另有規定外,以下項目獲豁免而不受第(1)款規限(a)附表6第1部訂明的任何項目;或(b)根據附表6第2部獲授予豁免的任何項目。(3)如(a)附表6第1部訂明的任何項目,被加上標明其能量值或任何營養素含量的標記或標籤;或(b)在附表6第1部訂明的任何項目的標籤上或宣傳品中,有作出任何營養聲稱,則第(1)款就該項目而適用。(4)如(a)根據附表6第2部獲授予豁免的任何項目,並無以主管當局所規定的方式加上標籤或陳列以供出

24、售;或(b)在根據附表6第2部獲授予豁免的任何項目的標籤上或宣傳品中,有作出任何營養聲稱,則第(1)款就該項目而適用。(5)除第(6)及(7)款另有規定外,在預先包裝食物的標籤上或宣傳品中作出的任何營養聲稱,均須符合附表5第2部的規定。(2014年第90號法律公告)(6)本條不適用於(a)-(b)(由2014年第90號法律公告廢除)(c)供特殊膳食之用的食物。(2014年第90號法律公告)(7)在不影響第(6)款的原則下,如預先包裝食物(該食物該食物)是嬰兒配方產品、較大嬰兒及幼兒配方產品或預先包裝嬰幼兒食物,則本條只在以下情況下適用於該食物:該食物的描述或使用指示,聲稱該食物適合年齡滿36

25、個月的人士食用。(2014年第90號法律公告)(2008年第69號法律公告)條:4C 嬰兒配方產品、較大嬰兒及幼兒配方產品及預先包裝嬰幼兒食物的營養標籤嬰兒配方產品、較大嬰兒及幼兒配方產品及預先包裝嬰幼兒食物的營養標籤 L.N.90 of 2014 13/12/2015 附註:本條文自2015年12月13日起實施,但實施條文只限於關乎任何嬰兒配方產品的範圍內 見2014年第90號法律公告 (1)在不影響第4、4A 及4B 條的原則下,除第(2)款另有規定外,任何嬰兒配方產品、較大嬰兒及幼兒配方產品或預先包裝嬰幼兒食物,須符合附表6A 的規定,加上標明其能量值及營養素含量的標記或標籤。(2)附表

26、6B所列項目,獲豁免而不受第(1)款的規定規限。(2014年第90號法律公告)第132W章-食物及藥物(成分組合及標籤)規例 7條:5 罪行及罰則罪行及罰則 L.N.90 of 2014 13/12/2015 附註:#本條文第5(1AC)條自2015年12月13日起實施,但實施條文只限於關乎任何嬰兒配方產品的範圍內 見2014年第90號法律公告 *(1)除第3(2)條另有規定外,如任何人為出售而宣傳、售賣或為供出售而製造任何食物或藥物,而該食物或藥物的成分組合,不符合附表1 所訂明的有關規定,或該食物或藥物並無依照附表2 所訂明的方式,加上標記及標籤,該人即屬犯罪,可處第5級罰款及監禁6個月。

27、(1985年第222號法律公告;1987年第330號法律公告;1996年第80號法律公告;1996年第177號法律公告;2008年第69號法律公告;2014年第90號法律公告)(1AA)任何人為出售而宣傳、售賣或為供出售而製造任何符合以下說明的預先包裝食物,即屬犯罪,可處第5級罰款及監禁6個月(a)並無符合第4A(1)或4B(1)條的規定加上標記或標籤;或(b)在其標籤上有任何不符合第4B(5)條的規定的營養聲稱。(2008年第69號法律公告)(1AB)如(a)任何人為出售而宣傳任何預先包裝食物;及(b)該宣傳品中含有任何不符合第4B(5)條的規定的營養聲稱,該人即屬犯罪,可處第5級罰款及監禁

28、6個月。(2008年第69號法律公告)#(1AC)如任何人為出售而宣傳、售賣或為供出售而製造任何嬰兒配方產品、較大嬰兒及幼兒配方產品或預先包裝嬰幼兒食物,而該產品或食物並無符合第4C(1)條的規定,加上標記或標籤,該人即屬犯罪,可處第5級罰款及監禁6個月。(2014年第90號法律公告)(1A)任何人在為施行附表3的規定而加上標記或標籤的食物上所示的“此日期或之前食用”日期之後將食物售賣,即屬犯罪,可處第5級罰款及監禁6個月。(1996年第80號法律公告;1996年第177號法律公告;2008年第10號第56條)(1B)凡任何人不是原本負責為施行第4、4A、4B或4C條的規定而在食物或藥物上加上

29、標記或標籤的製造商或包裝商,如該人更改、移去或塗掉如此加上標記或標籤的食物或藥物的標記或標籤,該人即屬犯罪,可處第5級罰款及監禁6個月。(1996年第80號法律公告;1996年第177號法律公告;2008年第69號法律公告;2014年第90號法律公告)(2)在就第(1)、(1AA)或(1AB)款所訂的與發布宣傳品有關的罪行而提起的法律程序中,被告人如證明以下其中一項,即可以之作為免責辯護 (2008年第69號法律公告)(a)於發布或安排發布有關的宣傳品前,被告人已採取一切合理步驟,以確保該宣傳品中的所有營養聲稱均符合第4B(5)條的規定;或(b)被告人的業務是發布或安排發布宣傳品,而有關的宣傳

30、品是被告人在通常業務運作中收受以作發布的。(2008年第69號法律公告)(2A)在就關於發布宣傳品的第(1AC)款所訂的罪行而提起的法律程序中,被告人如證明自己的業務是發布或安排發布宣傳品,而有關的宣傳品是被告人在通常業務運作中收受以作發布的,即為免責辯護。(2014年第90號法律公告)(3)在就關於出售並無符合第4、4A(1)或4B(1)條的規定加上標記或標籤的預先包裝食物的、第(1)或(1AA)款所訂的罪行而提起的法律程序中,被告人如證明自己已於要約出售該食物之前,採取一切合理步驟,以確保該食物如此加上標記或標籤,即為免責辯護。(1985年第222號法律公告;1996年第80號法律公告;2

31、008年第69號法律公告;2014年第90號法律公告)(3A)在不影響第(3)款的原則下,在就第(1AA)款所訂的與任何沒有按照附表3第2(4E)條加上標記或標籤的預先包裝食物的罪行有關而提起的法律程序中,被告人如證明以下任何一項,即為免責辯護 (2008年第69號法律公告)第132W章-食物及藥物(成分組合及標籤)規例 8(a)他合理和真誠地倚賴有關進口商或製造商所提供的關於該食物是否由該條提述的任何物質組成或該食物是否含有任何該等物質的資料;或 (2008年第69號法律公告)(b)(i)他已盡最大努力向有關進口商或製造商索取該資料,但並未獲提供該資料;及(ii)他已真誠地在該食物上加上標記

32、,表示他不知道該食物是否由任何該等物質組成或該食物是否含有任何該等物質。(2004年第85號法律公告及2004年第139號法律公告)(3B)在就關於出售並無符合第 4C(1)條的規定加上標記或標籤的嬰兒配方產品、較大嬰兒及幼兒配方產品或預先包裝嬰幼兒食物的、第(1AC)款所訂的罪行而提起的法律程序中,被告人如證明自己已於要約出售該產品或食物之前,採取一切合理步驟,以確保該產品或食物如此加上標記或標籤,即為免責辯護。(2014年第90號法律公告)(4)在就第(1B)款所訂的罪行而提起的法律程序中,被告人如證明每項更改、移去或塗掉(就其被指稱犯罪者),是在一名能夠作出該項更改、移去或塗掉而並無違反

33、該條文的人的書面授權下作出的,即為免責辯護。(1996年第80號法律公告)_ 註:*本條受2003年食物及藥物(成分組合及標籤)(修訂)規例(2003年第226號法律公告)第3條及2004年食物及藥物(成分組合及標籤)(修訂)規例(2004年第85號法律公告)第6條的過渡性條文影響。2003年第226號法律公告第3條的內容載錄如下“3.過渡性條文 在2005年6月18日或以前為出售而宣傳、售賣或為供出售而製造任何預先包裝食物,在以下情況下不構成食物及藥物(成分組合及標籤)規例(第132章,附屬法例W)(“主體規例”)第5(1)條所訂罪行:該食物含有任何按經本規例修訂後的主體規例附表3第2(6)

34、段中指明的所屬類別之外的類別表列的添加劑,而該添加劑是按倘若本規例並未實施則本會是主體規例附表3第2(6)段中指明的所屬類別表列的。”2004年第85號法律公告第6條的內容載錄如下“6.過渡性條文 如任何沒有按照經本規例修訂的食物及藥物(成分組合及標籤)規例(第132 章,附屬法例註:*本條受2003年食物及藥物(成分組合及標籤)(修訂)規例(2003年第226號法律公告)第3條及2004年食物及藥物(成分組合及標籤)(修訂)規例(2004年第85號法律公告)第6條的過渡性條文影響。2003年第226號法律公告第3條的內容載錄如下“3.過渡性條文 在2005年6月18日或以前為出售而宣傳、售賣

35、或為供出售而製造任何預先包裝食物,在以下情況下不構成食物及藥物(成分組合及標籤)規例(第132章,附屬法例W)(“主體規例”)第5(1)條所訂罪行:該食物含有任何按經本規例修訂後的主體規例附表3第2(6)段中指明的所屬類別之外的類別表列的添加劑,而該添加劑是按倘若本規例並未實施則本會是主體規例附表3第2(6)段中指明的所屬類別表列的。”2004年第85號法律公告第6條的內容載錄如下“6.過渡性條文 如任何沒有按照經本規例修訂的食物及藥物(成分組合及標籤)規例(第132 章,附屬法例W)(“主體規例”)附表3第2及4段的規定加上標籤的預先包裝食物,是按照假使本規例不曾實施即會是主體規例附表3第2

36、及4段規定的規定加上標籤的,則在2007年7月9日當日或以前,為出售而宣傳、售賣或為供出售而製造該預先包裝食物不構成主體規例第5(1)條所訂的罪行。(2004年第139號法律公告)”。)(“主體規例”)附表3第2及4段的規定加上標籤的預先包裝食物,是按照假使本規例不曾實施即會是主體規例附表3第2及4段規定的規定加上標籤的,則在2007年7月9日當日或以前,為出售而宣傳、售賣或為供出售而製造該預先包裝食物不構成主體規例第5(1)條所訂的罪行。(2004年第139號法律公告)”。條:6 提出法律程序時可用的名義提出法律程序時可用的名義 L.N.320 of 1999 01/01/2000 在不損害

37、與檢控刑事罪行有關的其他成文法則的條文,以及在不損害律政司司長關於檢控刑事罪行的權力的原則下,就本規例任何條文所訂罪行而作出的檢控 (1997年第362號法律公告)(a)凡罪行是就藥物而犯的,均可以衞生署署長的名義提出;(1989年第76號法律公告)(b)凡罪行是就食物而犯的,均可以食物環境衞生署署長的名義提出。(1999年第78號第7條)(c)(由1999年第78號第7條廢除)第132W章-食物及藥物(成分組合及標籤)規例 9(1967年第30號法律公告)條:7 對其他須加上標籤規定的遵從對其他須加上標籤規定的遵從 30/06/1997 本規例不得解釋為豁免任何人遵從本條例中任何其他關於在食

38、物加上標籤的條文。(1985年第222號法律公告)附表:1 L.N.90 of 2014 13/12/2015 第2、3及5條及附表1A及2(1996年第80號法律公告;2008年第69號法律公告;2014年第90號法律公告)(本附表中所提述的比例或百分率指按重量計算的比例或百分率)第IA部 優良製造規範 就本附表而言,“優良製造規範”(good manufacturing practice)包括符合下列各項規定的製造規範(a)添加於食物內的添加劑分量,以發揮該添加劑的預期作用所需的最低分量為限;(b)因用於製造、加工處理或包裝某食物而成為該食物的成分的添加劑,如並非為對該食物本身發揮任何物理

39、或其他技術作用而使用,其分量被減低至合理地可能的程度;及(c)有關添加劑的配製和處理方式,與配製和處理食物配料的方式一樣。(2004年第207號法律公告)第I部 食物及藥物(奶類、奶類產品及嬰兒配方產品除外)的成分組合(2014年第90號法律公告)1.藥物及藥物的配料與合成部分須分別符合英國藥典或英國藥制規定所指明的標準。2.人造牛油須為任何類似牛油而非屬溶合奶類的牛油的食品,不論其本身有否混合牛油。人造牛油不得發出酸敗氣味,且不得含有超過16%水分或10%牛油脂肪。3.咖啡須為阿拉伯咖啡樹及其他種類咖啡樹的種子,且不得含有任何雜質。4.豬油須為提煉自豬肉的淨化脂肪,含有提煉過程中無可避免摻加

40、的非豬脂肪物質不得超過1%,水分亦不得超過1%,且不得含有任何雜質。5.醋須為完全衍生自酒精及醋酸發酵而中間不經蒸餾的液體,每100立方厘米所含醋酸不得少於4.0克,且除焦糖外,不得含有任何其他雜質。6.麥芽醋須為第5項所訂明的醋,但須完全衍生自發芽的大麥(不論有否添加穀類),而發芽大麥的 第132W章-食物及藥物(成分組合及標籤)規例 10澱粉是經麥芽的糖化而變成甜味的。本項或第5項所訂明的規定不適用於以浙醋、白醋或黑醋名稱售出的中國土醋。(1975年第45號法律公告)7.蜜糖所含蔗糖不得超過5%。8.發粉所產生的剩餘二氧化碳不得超過其本身重量的1.5%,而所產生的可用二氧化碳則不得少於其本

41、身重量的8%。剩餘二氧化碳及可用二氧化碳的重量是分別按以下方法釐定的(a)剩餘二氧化碳 將2克發粉樣本用25毫升水處理,在沸水池內蒸發至乾,然後再用25毫升水處理,以同樣方式蒸發。經上述方法處理的樣本,於室內溫度中再用超量稀硫酸處理,以燒煮或減壓方法使氣體完成散發,而所散發氣體的重量即為剩餘二氧化碳的重量。(b)可用二氧化碳 二氧化碳的總重量與按(a)分節所訂明的方式處理發粉樣本所得剩餘二氧化碳重量之差,即為可用二氧化碳的重量。將類似的發粉樣本,於室內溫度中用超量稀硫酸處理,燒煮5分鐘或以減壓方法使氣體完成散發,即可藉確定所散發氣體的重量而決定二氧化碳的總重量。第II部 奶類及奶類產品的成分組

42、合 9.奶類及再造奶所含奶脂不得少於3.25%,而除奶脂外,奶類及再造奶中的奶類固體含量不得少於8.5%。9A.奶類飲品所含奶脂不得少於0.1%。(1977年第217號法律公告)9B.脫脂奶所含奶脂不得多於0.3%,而除奶脂外,脫脂奶中的奶類固體含量不得少於8.5%。(1996年第80號法律公告)9C.半脫脂奶所含奶脂不得少於1.5%和不得多於1.8%,而除奶脂外,半脫脂奶中的奶類固體含量不得少於8.5%。(1996年第80號法律公告)10.忌廉須由奶類含豐富脂肪的部分組成,並經以下方法製成(a)凝塊忌廉用加熱、冷卻及脫脂方法離脂製成;及(b)其他忌廉用脫脂或其他方法離脂而成。(1977年第2

43、17號法律公告)11.(1)除第(2)至(6)節另有規定外,不論冠以什麼名稱,忌廉(包括淡忌廉、稀忌廉、咖啡忌廉、拌水果忌廉或再造忌廉)所含奶脂不得少於18%。(2)消毒忌廉所含奶脂不得少於23%。(3)半忌廉及消毒半忌廉所含奶脂不得少於12%。(4)攪用忌廉及已攪忌廉所含奶脂不得少於35%。(5)二次分離稀忌廉及濃忌廉所含奶脂不得少於48%。(6)凝塊忌廉所含奶脂不得少於55%。(1977年第217號法律公告)第132W章-食物及藥物(成分組合及標籤)規例 11 12.(1)除第(1A)、(1B)、(1C)、(1D)、(1E)、(3)及(6)節另有規定外,忌廉除含有本附表第III部第3分部第

44、2欄指明的添加劑(以該分部第3欄就有關添加劑所指明的含量為上限)以外,不得含有任何配料。(2004年第207號法律公告)(1A)忌廉中可加入以下配料作為穩定劑或增稠劑(a)單從奶類或乳清衍生並含有任何類別的奶類蛋白質達到或超過35%的配料;及(b)奶粉。有關配料及奶粉的總分量為在每千克忌廉中不得多於20克。(2004年第207號法律公告)(1B)忌廉中可加入明膠和澱粉作為穩定劑,其分量由優良製造規範所管限。(2004年第207號法律公告)(1C)已攪忌廉及用噴霧劑容器裝載的忌廉可含有二氧化碳、氮或一氧化二氮作為包裝氣體或推進劑。(2004年第207號法律公告)(1D)發酵忌廉可含有無害微生物發

45、酵劑。(2004年第207號法律公告)(1E)發酵忌廉及酸化忌廉可含有(a)氯化鈉;(b)粗製凝乳酶;或(c)其他可供人安全食用的有凝結作用的酵素。(2004年第207號法律公告)(2)(由2004年第207號法律公告廢除)(3)售出或交付予製造商作為其製造業務用途或售出或交付予飲食供應商作為其飲食供應業務用途的忌廉,以及已攪忌廉及用噴霧劑容器裝載的忌廉,可含有不超過13%的糖。(2004年第207號法律公告)(4)-(5)(由2004年第207號法律公告廢除)(6)凝塊忌廉可含有尼生素。(1977年第217號法律公告)13.由奶類與忌廉混合而成,稱為“兩種成分各半”的產品,其所含奶脂不得少於

46、11.5%。13A.由再合成忌廉或再造忌廉與再合成奶或再造奶製成,稱為再合成或再造“兩種成分各半”的產品,其所含奶脂不得少於11.5%。14.加糖煉奶或加糖淡奶須為其部分水分經蒸發並加糖製煉而成的奶類,其所含奶類固體總量不得少於28%,奶脂則不得少於8%,且除糖、鹽(氯化鈉)及本附表第III部第1分部第2欄指明的添加劑(以該分部第3欄相對於該添加劑之處指明的含量為上限)以外,不得含有任何雜質。(2004年第85號法律公告;2014年第90號法律公告)15.加糖脫脂煉奶或加糖離脂煉奶須為其部分水分經蒸發並加糖製煉而成的脫脂奶或離脂奶,其所含奶類固體(包括脂肪)總量不得少於24%,且除糖、鹽(氯化

47、鈉)及本附表第III部第1分部第2欄指明的添加劑(以該分部第3欄相對於該添加劑之處指明的含量為上限)以外,不得含有任何雜質。(1961年A48號政府公告;2004年第85號法律公告;2014年第90號法律公告)16.不加糖煉奶或不加糖淡奶須為其部分水分經蒸發並加熱處理製煉而成的奶類,其所含奶類固體總量不得少於25.5%,奶脂則不得少於7.8%,且除鹽(氯化鈉)及本附表第III部第1分部第2欄指明的添加劑(以該分部第3欄相對於該添加劑之處指明的含量為上限)以外,不得含有任何雜質。(2004年第85號法律公告;2014年第90號法律公告)第132W章-食物及藥物(成分組合及標籤)規例 1217.不

48、加糖脫脂或離脂煉奶或不加糖脫脂或離脂淡奶須為其部分水分經蒸發並加熱處理製煉而成的脫脂奶或離脂奶,其所含奶類固體(包括脂肪)總量不得少於20%。(1961年A48號政府公告)18.牛油須為由奶類或忌廉攪製而成,無酸敗氣味的淨化脂肪物質,其所含奶脂不得少於80%,水分不得超過16%,而鹽(氯化鈉)則不得超過4%。牛油不得摻有任何雜質脂肪或雜質油類,且除鹽(氯化鈉)、准許染色料及本附表第III部第2分部第2欄指明的添加劑(以該分部第3欄相對於該添加劑之處指明的含量為上限)外,不得含有任何雜質。(2004年第85號法律公告;2014年第90號法律公告)19.乳酪須為採用粗製凝乳酶或酸性物質使奶類凝結而

49、成的固體或半固體產品,可加入或不加入促進發酵的酵素、調味品、鹽(氯化鈉)及准許染色料。乳酪所含的不含水分奶脂不得少於30%,且不得含有任何雜質脂肪。(2014年第90號法律公告)20.忌廉乳酪須為用奶類及忌廉製造的乳酪,其所含的不含水分奶脂不得少於60%。21.全脂奶類乳酪須為用奶類製造的乳酪,其所含的不含水分奶脂不得少於50%。22.脫脂奶類乳酪須為用部分脫脂奶類製造的乳酪,其所含的不含水分奶脂不得少於10%。23.印度酥油須由奶類(包括水牛奶)製成,且除衍生自該奶類的脂肪外,不得含有任何其他脂肪。24.雪糕所含脂肪不得少於5%,糖不得少於10%,而脂肪以外的奶類固體則不得少於7 1/2%:

50、但雪糕如含有任何水果、果肉或果漿,則須符合上述標準或以下的標準:雪糕的脂肪、糖及脂肪以外的奶類固體的總含量不得少於雪糕(包括水果、果肉或果漿(視屬何情況而定)的25%,而在此等脂肪、糖及脂肪以外的奶類固體的總含量中,所包括的脂肪不得少於7 1/2%,糖不得少於10%,而脂肪以外的奶類固體則不得少於2%。就上述有關雪糕的標準而言,“糖”(sugar)指蔗糖、糖或衍生自澱粉的任何帶甜味固體物質,但雪糕所含蔗糖不得少於7 1/2%。第III部 若干奶類產品中的添加劑 第1分部 加糖煉奶、加糖淡奶、加糖脫脂煉奶、加糖離脂煉奶、不加糖煉奶 及不加糖淡奶中的添加劑 第1分部 加糖煉奶、加糖淡奶、加糖脫脂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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