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公开 公平 公正 诚信 丰汇国际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洛阳市建筑垃圾大数据监管平台系统
升级项目
竞争性磋商文件
采购编号: FHGJLY-2021-1027号
采 购 人:洛阳市城市管理局
代理机构:丰汇国际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日 期:二〇二一年十一月
供应商应注意的事项
各供应商:
为保证本次政府采购项目的顺利进行,减少采购过程中,由于响应文件制作不合格等原因导致贵单位响应无效情况的发生,请贵单位仔细阅读磋商文件的每一条款,特别注意以下事项:
1、请严格按照磋商文件规定的资格要求提供每一项证明材料(特别注意原件或复印件的要求),并严格自行检查证明材料的有效期、年检、经营期限、签署的有效性等,漏缺或不符合要求将造成资格审查无法通过,为无效响应;磋商文件要求单独提交的资格证明及其它业绩等证明资料务必在提交磋商文件截止时间前提交给采购代理机构。
2、请认真研究磋商文件规定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所包括的内容,响应文件对此存在偏差,经磋商小组认定属实的,将作无效响应处理。
3、为防止意外情况的发生,请在磋商文件规定的提交磋商文件截止时间前半小时到达现场,截止时间后提交的响应文件恕不受理。
4、请认真阅读磋商文件规定的服务期、付款方式、质保期及售后服务等商务要求,在响应文件中应作出满足性或更有利于采购人的响应,不响应的将导致响应无效。
5、对供应商的虚假响应、围标串标、无正当理由放弃成交资格、行贿等违法违规行为,查实后,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将根据《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处以取消本次磋商资格,罚款,列入不良行为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处罚。请各供应商严格自律,诚信参与磋商。
本提示内容并非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仅为善意提示,如有与磋商文件不一致之处,以磋商文件为准。
33
目 录
第一章 采购公告……………………………………………………………………………………2
第二章 供应商须知…………………………………………………………………………………6
第三章 采购项目要求………………………………………………………………………………25
第四章 资格审查与评标办法………………………………………………………………………36
第五章 资格审查与评审标准………………………………………………………………………39
第六章 合同(样本)…………………………………………………………………………………43
第七章 响应文件格式………………………………………………………………………………45
第一章 采购公告
洛阳市建筑垃圾大数据监管平台系统升级项目竞争性磋商采购公告
项目概况
洛阳市建筑垃圾大数据监管平台系统升级项目招标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在洛阳市洛龙区政和路长兴尚街3区307室获取竞争性磋商文件,并于2021年11月18日09时30分(北京时间)前递交响应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1、项目名称:洛阳市建筑垃圾大数据监管平台系统升级项目
2、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3、预算金额:489369.38元。
序号
包号
包名称
包预算(元)
包最高限价(元)
1
1包
洛阳市建筑垃圾大数据监管平台系统升级项目
489369.38
489369.38
4、采购需求
(1)采购项目简要说明:本项目为洛阳市建筑垃圾大数据监管平台系统升级项目,主要升级内容如下:城管交警联审联批系统、渣土车沥青水稳业务系统、小渣土车运营管理业务系统、微信执法查询小程序(移动手机端)、建筑垃圾计量申报系统、运输公司及车辆积分系统、定制化软件升级功能、软件配套硬件功能系统、市级数据接口系统、趟次管理结算系统、RFID统计系统开发及功能升级、新型准运审批系统、行业黑名单功能、报警系统、电子联单管理系统、全景地图功能开发及功能优化、政务公告发布系统开发及优化、大型渣土车车辆管理系统功能开发及升级,具体详见竞争性磋商文件。
(2)服务内容:对磋商文件中采购的项目内容模块进行升级及运维服务。
(3)采购编号:FHGJLY-2021-1027号
(4)资金来源:财政资金
(5)服务期:合同签订之日起1年的运维服务期
(6)质量要求:国家现行规范和质量评定标准
(7)标段划分:本项目划分为一个包段
5、合同履行期限:同服务期
6、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否
7、是否接受进口产品:否
二、申请人资格要求:
1、申请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满足的资格要求:
节能环保产品优先采购,面向中小微(监狱、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企业,不接受进口产品。
3、 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3.1、供应商应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具有有效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或三证合一、五证合一的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3.2、供应商须提供2020年度的经第三方审计机构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包括经第三方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和经审计的财务报表;或提供近六个月中任意一个月份的财务状况报告(包含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或损益表);或者季报(包含资产负债表、利润表或损益表);或者基本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
3.3、供应商须提供2021年6月以来任意一个月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证明资料:主要是指投标人有效期内的税务登记证(投标人提供加载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多证合一”营业执照的,视为已提供税务登记证)以及缴纳增值税的凭据(提供税局出具的完税证明或电子缴费凭证),缴纳社会保险的凭据(提供专用收据或社会保险缴纳清单或税局出具的完税证明或电子缴费凭证)。依法免税或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供应商,应附相应文件证明其依法免税或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响应文件中须附证明材料扫描件,否则其投标不被接受。)
3.4、根据《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和《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5号)被列入中国政府采购网()“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指政府采购行政处罚有效期内),被列入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 供应商必须将本公司在上述三个网站相关栏目的信用记录截图打印,并附在响应文件中(应当将信用记录清晰展开打印,否则视同未提供)。
3.5、供应商须提供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须在响应文件中附加盖公章的证明资料,否则其投标不被接受。)
3.6、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7、本次磋商实行资格后审,资格不合格者,取消响应资格。
(上述内容作为资格后审时审查的内容,资格审查时须提供原件或加盖公章的复印件。注:涉及相关证书、各类证件均不得伪造、涂改,如发现供应商有弄虚作假或伪造、涂改证件者,将取消其资格后审合格资格,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三、获取采购文件
1、时间:2021年11月08日08时30分至2021年11月12日17时30分(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2、地点:洛阳市洛龙区政和路长兴尚街3区307室。
3、需携带以下资料原件:企业营业执照,企业法定代表人到场的需提供身份证,委托代理人到场的须提供身份证及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以上资料需留存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一套。所有要求加盖公章均指行政章,其他印章无效。供应商应对报名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4、售价:300元/份,售后不退。
四、响应文件提交的截止时间及地点
1、时间:2021年11月18日09时30分(北京时间)
2、地点:洛阳市伊滨区隆安东方明珠2号楼11-13号二楼会议室。
八、响应文件的开启时间及地点
1、时间:2021年11月18日09时30分(北京时间)
2、地点:洛阳市伊滨区隆安东方明珠2号楼11-13号二楼会议室。
六、发布公告的媒介及采购公告期限
本次招标公告在《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中国采购与招标网》、《河南省(洛阳市)政府采购网》上发布。采购公告期限为五个工作日。
七、其他补充事宜
无
八、凡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请按照以下方式联系
1、 采购人信息
采购人名称:洛阳市城市管理局
地址:洛阳市龙门大道6号
联系人:丁先生
联系电话:0379-65520098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如有)
采购代理机构名称:丰汇国际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洛阳市洛龙区政和路长兴尚街3区307室
联 系 人:付女士
电 话:15713795785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付女士
联系方式:15713795785
2021年11月 5日第二章 供应商须知
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条款号
名 称
内 容
1.1.2
采购人
采购人名称:洛阳市城市管理局
地址:洛阳市龙门大道6号
联系人:丁先生
联系电话:0379-65520098
1.1.3
采购代理机构
采购代理机构名称:丰汇国际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洛阳市洛龙区政和路长兴尚街3区307室
联 系 人:付女士
电 话:15713795785
1.1.4
采购项目名称
洛阳市建筑垃圾大数据监管平台系统升级项目
1.1.5
采购编号
FHGJLY-2021-1027号
1.1.6
政府采购政策
节能环保产品优先采购,面向中小微(监狱、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企业,不接受进口产品。
1.1.7
标段划分
本次采购共一个包段。
供应商应就该项目进行完整响应,否则将不被接受。
1.2.1
资金来源
财政资金
1.2.2
付款方式
由采购人付款,具体拨付方式以甲乙双方签定合同为准。
1.3.1
服务内容
对磋商文件中采购的项目内容模块进行升级及运维服务
1.3.2
服务期
合同签订之日起1年的运维服务期。
1.3.3
质量要求
符合国家现行规范和质量评定标准
1.3.4
履约验收
采购人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磋商文件、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以及合同约定的内容和验收标准进行验收。验收情况作为支付价款的依据。如有异议,以相关质量技术检验检测机构的检验结果为准,如产生检验检测费用,则该费用由过失方承担。
1.4.1
供应商资格要求
详见第一章竞争性磋商采购公告。
1.4.2
是否接受联合体
☑不接受
1.4.3
供应商不得存在的其他情形
见供应商须知总则1.4.3项的规定
1.9.1
是否组织现场考察
不组织。无论供应商对现场考察与否,都将被视为熟悉履行合同有关的一切情况。
1.10.1
磋商预备会
不召开
1.10.2
供应商在磋商预备会前提出问题
时间:\
形式:\
1.10.3
磋商文件澄清发出的形式
在《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中国采购与招标网》、《河南省(洛阳市)政府采购网》上公布。
1.11.1
分包
不允许
1.12.3
偏离
允许,偏差范围:允许正偏差,招标文件中列明的实质
性要求和条件不允许负偏差,其余要求和条件有负偏差的
扣除相应分数。
2.1
构成磋商文件的其他资料
\
2.2.1
供应商提出问题或要求澄清磋商文件的截止时间
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5日前,由供应商的被授权人提交书面材料(盖供应商公章)。
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5日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再受理供应商提出的问题。
2.2.2
磋商文件澄清发出的形式
磋商文件的澄清、修改将在《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中国采购与招标网》、《河南省(洛阳市)政府采购网》上发布“变更公告”,如需修改磋商文件,则同时发布“答疑文件”(答疑文件指修改后最新的磋商文件)。各供应商须重新获取最新的“答疑文件”,并以此编制响应文件。如不以最新发布的“答疑文件”编制响应文件,造成响应无效的后果由供应商自己承担。
2.2.3
供应商确认收到磋商文件澄清
/
2.3.1
磋商文件修改发出的形式
本次采购如有变更、答疑或其他通知将在《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中国采购与招标网》、《河南省(洛阳市)政府采购网》上公布。
2.3.2
供应商确认收到磋商文件修改
无需
3.1.1
构成响应文件的其他资料
\
3.2.3
报价方式
总价
3.2.4
预算控制金额
预算控制金额:489369.38元;
供应商的响应报价超过本预算控制金额的响应将被拒绝。
3.3.1
响应文件有效期
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90天,有效期短于该期限的响应将被拒绝。
3.4.1
磋商保证金
本项目不收取磋商保证金。
3.4.4
其他可以不予退还磋商保证金的情形
\
3.6.1
是否允许提交备选方案
☑不允许
□允许
3.7.3(2)
响应文件份数及其他要求
正本一份、副本肆份、电子版一份(U盘形式),在每一份响应文件上要明确注明“正本”或“副本”字样。本次采购不退还响应文件。
3.7.3(3)
响应文件装订要求
供应商应将响应文件装订成册(胶装,牢固,不接受活页装订),有目录、有页码。
4.1.2
封套上应载明的信息
采购人名称:
项目名称:
项目响应文件(正本/副本/电子版)
采购编号:
供应商名称: (全称并加盖公章)
在 年 月 日 时 分 (北京时间)前不准启封
4.2.1
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
2021年11月18日09时30分
4.2.2
提交响应文件地点
洛阳市伊滨区隆安东方明珠2号楼11-13号二楼会议室
4.2.3
响应文件是否退还
☑否
5.1
磋商开启时间和地点
开启时间:同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
开启地点:同提交响应文件地点
6.1.1
磋商小组的组建
磋商小组构成:3人,其中采购人代表 1人,专家2人;评标专家确定方式:开标前从相关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6.2.3
磋商小组推荐成交候选人的人数
3名
7.1.1
是否授权磋商小组确定成交供应商
☑是
□否
7.1.2
确定成交的原则
磋商小组根据评审排列顺序确定第一名、第二名、第三名为成交候选人,并确定第一名为成交供应商。评审得分相同的,按照投标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如评审得分且投标报价均相同的,按照技术标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若评审得分、投标报价、技术标得分均相同,则由评标委员会投票决定成交人及成交候选人排名。
7.2
成交结果公布媒介及期限
公布媒介:《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中国采购与招标网》、《河南省(洛阳市)政府采购网》上公布。
公告期限:1个工作日
7.4.1
履约保证金
依据河南省财政厅《关于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有关问题的通知》(豫财购〔2019〕4号)文件要求,本次采购免收履约保证金。
8.5.2
质疑函的递交方式
质疑函应当面递交;因情况特殊而邮寄的,交邮前应通知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接受质疑函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联系部门、联系电话和通讯地址详见本项目采购公告和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9
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
依据《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本项目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为: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各类所有制和各种组织形式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本规定以外的行业,参照本规定进行划型。本规定的中型企业标准上限即为大型企业标准的下限。
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 号)的规定,本项目为面向中小微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企业视同小微企业),大型企业不允许参与本项目投标。
10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1、公章——指供应商的行政章,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接受加盖其他印鉴(如合同章、投标专用章、有序号的章等印鉴)的响应文件。
2、监督部门:洛阳市财政局。
3、本次招标代理服务费由成交人在领取《成交通知书》时向采购代理机构一次性缴纳,收费标准参照计委计价格[2002]1980号文件及国家发改委计价格[2011]534号文件规定,请供应商在磋商报价中综合考虑。
1、总则
1.1采购项目概况
1.1.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采购项目已具备采购条件,现进行采购。
1.1.2采购人: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1.3采购代理机构: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1.4采购项目名称: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1.5采购编号: 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1.6落实政府采购政策: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根据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详见《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规定,对中小企业作为供应商所提供的小微企业提供服务的价格给予6%-10%的扣除。
(2)根据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规定,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评审中价格扣除等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
(3)根据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规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评审中价格扣除等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
(4)同一供应商(包括联合体),中小微企业产品、监狱企业产品、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产品价格扣除优惠只享受一次,不得重复享受。
(5)根据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如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或小微企业采购的,评审中价格将均不予扣除。
1.1.7标段划分: 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2 采购项目的资金来源及付款方式
1.2.1资金来源: 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2.2付款方式: 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3服务内容、服务期、质量要求等
1.3.1服务内容: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不接受该条件的响应将被否决。
1.3.2服务期: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不接受该条件的响应将被否决。
1.3.3质量要求: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不接受该条件的响应将被否决。
1.3.4履约验收: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4 供应商资格要求
1.4.1供应商资格要求:供应商应当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具体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4.2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的,联合体除应符合本章第 1.4.1 项和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的要求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1)联合体各方应按磋商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并承诺就成交项目向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
(2)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
(3)联合体各方均应当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特定条件的,联合体各方中至少应当有一方符合采购公告规定的供应商资格条件。联合体中有同类资质的供应商按照联合体分工承担相同工作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供应商确定资质等级。
(4)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本采购项目中参与,否则各相关响应文件均无效。
1.4.3供应商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与采购人存在利害关系且可能影响采购公正性;
(2)与本采购项目的其他供应商为同一个单位负责人;
(3)与本采购项目的其他供应商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
(4)为本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
(5)为本采购项目的采购代理机构或与采购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
(6)被列入中国政府采购网()“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指政府采购行政处罚有效期内);被列入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
(7)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
(8)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9)在近三年内供应商有行贿犯罪行为的;
(10)法律法规或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情形。
1.5 费用承担
供应商准备和参加采购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
1.6 保密
参与采购活动的各方应对磋商文件和响应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7 语言文字
磋商文件、响应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注释。
1.8 计量单位
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9 踏勘现场
1.9.1 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组织踏勘现场的,采购人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供应商踏勘项目现场。部分供应商未按时参加踏勘现场的,不影响踏勘现场的正常进行。
1.9.2 供应商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
1.9.3 除采购人的原因外,供应商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9.4 采购人在踏勘现场中介绍的工程场地和相关的周边环境情况,供应商在编制响应文件时参考,采购人不对供应商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
1.9.5供应商成交后,不得以不完全了解现场情况为借口,而提出延长服务期和提高造价等要求。
1.10 磋商预备会
1.10.1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召开磋商预备会的,采购人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召开磋商预备会,澄清供应商提出的问题。
1.10.2供应商应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形式将提出的问题送达采购人,以便采购人在会议期间澄清。
1.10.3预备会后,采购人将对供应商所提问题的澄清,以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通知所有获取磋商文件的供应商。该澄清内容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
1.11 分包
1.11.1供应商拟在成交后将成交项目的非主体工程进行分包的,应符合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分包内容、分包金额和资质要求等限制性条件,除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非主体工程外,其他工作不得分包。
1.11.2成交供应商不得向他人转让成交项目,接受分包的人不得再次分包。成交供应商应当就分包项目向采购人负责,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
1.12 响应和偏离
1.12.1响应文件应当对磋商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满足性或更有利于采购人的响应,否则,供应商的响应将被否决。实质性要求和条件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12.2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了可以偏离的,偏离应当符合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偏离的范围和幅度,超出的响应将被否决。
2、磋商文件
2.1 磋商文件的组成
本磋商文件包括:
(1)采购公告;
(2)供应商须知;
(3)评审办法;
(4)采购项目要求;
(5)合同(样本);
(6)响应文件格式;
(7)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资料。
根据本章第 2.2 款和第 2.3 款对磋商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
2.2 磋商文件的澄清
2.2.1 供应商应仔细阅读和检查磋商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及时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以便补齐。如有疑问,应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形式将提出的问题送达采购代理机构,要求对磋商文件予以澄清。
2.2.2 磋商文件的澄清以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发给所有获取磋商文件的供应商,但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澄清发出的时间距本章第 4.2.1 项规定的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不足 5 日的,并且澄清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将相应延长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
2.2.3 供应商在收到澄清后,应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形式通知采购人,确认已收到该澄清。
2.2.4 除非采购人认为确有必要答复,否则,采购人有权拒绝回复供应商在本章第 2.2.1 项规定的时间后的任何澄清要求。
2.3 磋商文件的修改
2.3.1 采购代理机构以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修改磋商文件,并通知所有已获取磋商文件的供应商。修改磋商文件的时间距本章第 4.2.1 项规定的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不足5日的,并且修改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将相应延长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
2.3.2 供应商收到修改内容后,应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形式通知采购代理机构,确认已收到该修改。
2.4 磋商文件的异议
供应商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磋商文件有质疑的,应当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 5 日前以书面形式提出。
3、响应文件
3.1 响应文件的组成
3.1.1 响应文件应包括内容(详见磋商文件第七章“响应文件格式”):
供应商在评审过程中作出的符合法律法规和磋商文件规定的澄清确认,构成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
3.2报价
3.2.1 报价是履行合同的最终报价,无特别注明,均为人民币报价。供应商的报价应包括代理服务费和项目的实施、调试、培训、运行维护、利润及税金等为完成磋商文件规定的一切工作所需的全部费用。 供应商所报价格为运营周期内确保正常运行的的最终优惠价格。供应商应按第七章“响应文件格式”的要求进行报价。
3.2.2 供应商应充分了解该项目的总体情况以及影响报价的其他要素。
3.2.3供应商应填写报价一览表,如果分项报价与单价不符,则以单价为准;其它表格与报价一览表不符,以报价一览表为准;小写与大写不符,以大写为准;副本与正本不符,以正本为准。
3.2.4 采购人设有预算控制金额的,预算控制金额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载明。供应商报价超过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的预算控制金额的为无效响应文件,将被否决。
3.2.5 报价的其他要求见“第三章采购项目要求”。
3.2.6本次采购为竞争性磋商采购,允许符合要求的供应商在规定的时间提交最后报价。
3.3 响应文件有效期
3.3.1 除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响应文件有效期为90天。
3.3.2 在响应文件有效期内,供应商撤销响应文件的,应承担磋商文件和法律规定的责任。
3.3.3 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响应文件有效期的,采购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供应商延长响应文件有效期。供应商应予以书面答复,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磋商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其响应文件;供应商拒绝延长的,其响应失效,但供应商有权收回其磋商保证金。
3.4 磋商保证金
本项目不收取磋商保证金。
3.5 资格审查资料
3.5.1根据评审办法前附表内容提供证明材料。
3.5.2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的,联合体各方均应提供资格审查资料。
3.5.3资格审查资料的特殊要求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3.6 备选方案
3.6.1 除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允许外,供应商不得提交备选方案,否则其响应将被否决。
3.6.2 允许供应商提交备选方案的,只有成交供应商所提交的备选方案方可予以考虑。磋商小组认为成交供应商的备选方案优于其按照磋商文件要求编制的响应方案的,采购人可以接受该备选方案。
3.6.3 供应商提供两个或两个以上报价,或者在响应文件中提供一个报价,但同时提供两个或两个以上施工方案的,视为提供备选方案。
3.7 响应文件的编制
3.7.1 响应文件应按第七章“响应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
3.7.2 响应文件应当对磋商文件有关服务期、质量要求、响应文件有效期、采购需求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响应文件在满足磋商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基础上,可以提出比磋商文件要求更有利于采购人的承诺。
3.7.3(1)响应文件应用不褪色的材料书写或打印,响应函及对响应文件的澄清、说明和补正应由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盖公章。由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签字的,应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明,由代理人签字的,应附授权委托书,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应符合第七章“响应文件格式”的要求。响应文件应尽量避免涂改、行间插字或删除。如果出现上述情况,改动之处应由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盖公章。
(2)响应文件正本一份,副本份数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正本和副本的封面右上角上应清楚地标记“正本”或“副本”的字样。供应商应根据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要求提供电子版文件。当副本和正本不一致或电子版文件和纸质正本文件不一致时,以纸质正本文件为准。
(3)响应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应分别装订,胶装成册,并编制目录。
4、响应文件提交
4.1 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4.1.1响应文件应密封包装,并在封套上加盖供应商公章或由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
4.1.2 响应文件封套上应写明的内容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4.2 响应文件的提交
4.2.1 供应商应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提交响应文件。
4.2.2供应商提交响应文件的地点: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4.2.3 除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供应商所提交的响应文件不予退还。
4.2.4逾期送达的响应文件,采购人将予以拒收。
4.3 响应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4.3.1 在本章第 4.2.1 项规定的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供应商可以修改或撤回已提交的响应文件,但应以书面形式通知采购人。
4.3.2供应商修改或撤回已提交响应文件的书面通知应按照本章第 3.7.3项的要求签字或盖章。采购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向供应商出具签收凭证。
4.3.3 供应商撤回响应文件的,采购人自收到供应商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退还已收取的磋商保证金。
4.3.4 修改的内容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修改的响应文件应按照本章第 3 条、第 4 条的规定进行编制、密封、标记和提交,并标明“修改”字样。
5、磋商
5.1 磋商开启时间和地点
采购人在本章第 4.2.1 项规定的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磋商开启时间)和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地点开始磋商活动,并邀请所有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准时参加。
5.2磋商程序
5.2.1磋商小组对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进行资格性审查及符合性审查。
5.2.2磋商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并给予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平等的磋商机会。
5.2.3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文件和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变动磋商文件中的其他内容。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采购人代表确认。对磋商文件作出的实质性变动是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磋商小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同时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
5.2.4供应商应当按照磋商文件的变动情况和磋商小组的要求重新提交响应文件(如果有),并由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
5.2.5磋商文件能够详细列明采购项目的技术、服务要求后,磋商小组要求所有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通过资格性审查及符合性审查的供应商有均等的最后报价机会,供应商应在磋商小组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报价。每一轮报价全部为书面形式,并须由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者加盖公章,作为响应文件的一部分,对供应商具有约束力。
在未对磋商文件作出实质性变动的情况下,供应商提交的最后报价不得高于其前一次报价。在磋商文件作出实质性变动但供应商的响应文件未作出相应实质性变动的情况下,该供应商提交的最后报价也不得高于其前一次报价。
5.2.6最后报价是供应商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未按要求进行最后报价的,其响应文件将被否决。
5.2.7经磋商确定最终采购需求和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后,由磋商小组采用综合评分法对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进行综合评分。
6、评审
6.1磋商小组
6.1.1评审由采购人依法组建的磋商小组负责。磋商小组由采购人代表以及评审专家组成。磋商小组成员人数以及评审专家的确定方式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6.1.2 磋商小组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1)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与供应商存在劳动关系;
(2)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担任供应商的董事、监事;
(3)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是供应商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4)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
(5)与供应商有其他可能影响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
6.1.3 评审过程中,磋商小组成员有回避事由、擅离职守或者因健康等原因不能继续评审的,采购人有权更换。被更换的磋商小组成员作出的评审结论无效,由更换后的磋商小组成员重新进行评审。
6.2评审原则
6.2.1评审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
6.2.2磋商小组按照第四章“资格审查及评审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供应商进行评审。第四章“资格审查及评审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审依据。
6.2.3评审完成后,磋商小组应当提交书面评审报告和成交候选人名单。磋商小组推荐成交候选人的人数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7、确定成交及合同授予
7.1 确定成交的原则
7.1.1按照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的规定,采购人或采购人授权的磋商小组依法确定成交供应商。
7.1.2磋商小组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的规定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
7.2 成交结果
自成交供应商确定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媒体上公告成交结果,磋商文件随成交结果同时公告。
7.3 成交通知
成交供应商应在发布成交结果公告后的2个工作日内领取《成交通知书》,逾期未领的,视同第1个工作日内已领取。《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均具有法律效力。
7.4 履约保证金
依据河南省财政厅《关于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有关问题的通知》(豫财购〔2019〕4号)文件要求,本次采购免收履约保证金。
7.5 签订合同
7.5.1 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应当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根据磋商文件和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成交供应商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采购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磋商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采购人有权取消其成交资格,其磋商保证金不予退还;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超过磋商保证金数额的,成交供应商还应当对超过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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