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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隐患排查清单第1册.pdf

上传人:二*** 文档编号:4763333 上传时间:2024-10-12 格式:PDF 页数:723 大小:4.17MB 下载积分:5 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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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安全生产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事关改革开放、经济社会发展和稳定大局。近年来,在省委、省政府的高度重视和坚强领导下,我省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和李克强总理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和讲话精神,安全生产保持了总体稳定、持续好转的发展态势。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进一步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范与深化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推动我省安全生产标准化和信息化建设,防范与遏制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组织有关专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国家标准及行业规范,借鉴吸收兄弟省市同行的先进经验及研究成果,在广泛征求意见基础上,编印了河南省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清单和监管部门监督检查清单(以下简称清单)。清单内容主要包括: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行业(领域)企业事故隐患排查通用清单和监管部门监督检查通用清单。鉴于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和监督检查体系庞大,所涉及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程较多且在不断地修改变化之中。加之时间仓促,水平有限,不足之处在所难免。因此,本清单仅作为企业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和监管部门监督检查时的基本参考,敬请使用者谅解并提出批评意见。生产经营单位在使用时应结合本企业实际,在参考本清单的基础上编制本单位的专用清单,监管部门在使用时应以最新颁布的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和标准规范为准。衷心感谢省安全生产委员会有关成员单位对编写清单提供的支持和帮助。河南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主任2017 年 9 月目录一、河南省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1二、基础管理类事故隐患排查通用清单编制架构.10三、现场管理类事故隐患排查通用清单编制架构.13四、企业通用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检查指南.17五、分行业领域事故隐患排查清单.211、金属露天矿山.212、金属地下矿山.423、露天采石场.744、尾矿库.935、煤矿安全管理专业.1086、煤矿机电专业.1227、煤矿开拓掘进专业.1308、煤矿井下运输专业.1389、煤矿回采专业.14610、煤矿地测防治水专业.15511、煤矿矿井通风专业.16312、煤矿矿建专业.17413、煤矿土建专业.18414、煤企洗煤选煤专业.18815、煤矿职工职业健康.20316、石油天然气行业.20917、陆地采油行业.22818、危险化学品使用行业.24319、危险化学品生产行业.26220、危险化学品经营(带仓储)行业.28621、危险化学品经营(不带仓储)行业.30422、剧毒危险化学品经营行业.31123、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行业.32124、医药生产行业.33225、农药生产行业.41826、瓶装充气经营行业.52227、油库.60328、加油站.708一、河南省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 173 号第 173 号河南省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已经 2016 年 2 月 5日省政府第 80 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16 年 4 月 1 日起施行。省长谢伏瞻2016 年 2 月 23 日河南省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河南省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第一条为加强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防止和减少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对消防、道路交通、铁路交通、水上交通、民用航空、核与辐射、特种设备、国防科研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一般事故隐患,-1-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第四条第四条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坚持生产经营单位全面负责、政府部门依法监管、社会和群众广泛参与以及属地管辖、行业监管、分级负责的原则,实行生产经营单位自查、自报、主治和政府部门监督管理的排查治理工作机制。第五条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领导,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管理职责,协调解决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管理职责。第六条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综合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有关行业、领域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监督管理。第七条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事故隐患的,有权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举报。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立即组织核实处理;对举报属实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并为举报者保密。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责任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责任第八条第八条生产经营单位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责任主体,应当-2-落实下列责任:(一)制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度,编制隐患排查标准清单,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二)明确单位负责人、各业务部门(车间)、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班组负责人和具体岗位从业人员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三)保障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所需专项资金;(四)对从业人员进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技能教育和培训,如实告知从业人员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五)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信息台账,如实记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并向从业人员通报;(六)定期向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并及时报告重大事故隐患。第九条第九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并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制定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各项工作制度;(二)保证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投入的有效实施;(三)定期组织全面的事故隐患排查;(四)督促检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其他负责人对各自职责范围内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负责。第十条第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度、标准清单等并督促执行;(二)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教育和培训,如实-3-记录教育和培训情况;(三)指导、督促和检查各业务部门(车间)排查和治理事故隐患;(四)组织实施重大事故隐患治理项目的立项审核、评估认定、登记建档、督导督办和验收确认;(五)查处未按照规定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和违章作业、违章指挥、违反劳动纪律的有关业务部门(车间)及其责任人员。第十一条第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其他各岗位从业人员应当根据岗位职责,对事故隐患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事故隐患的,应当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或者报告。第十二条第十二条出现下列情况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进行专项事故隐患排查:(一)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发布或者修改;(二)作业条件、设备设施、工艺技术改变;(三)复工复产、发生事故或者险情;(四)汛期、极端或者异常天气、重大节假日、大型活动;(五)其他应当进行专项事故隐患排查的情况。第十三条第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发现事故隐患的,应当及时治理;属于重大事故隐患的,应当及时制定治理方案,并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事故隐患的影响范围和程度;(二)治理的目标、任务和时限;(三)采取的方法和措施;(四)治理资金和物资的来源及其保障措施;-4-(五)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六)安全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第十四条第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在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事故发生。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及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和装置,并设置警示标志,必要时应当派员值守;对难以停产或者停止使用的相关设施、设备和装置,应当加强监护,防止事故发生。事故隐患涉及相邻地区、单位或者公众安全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报告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告知相关单位采取适当方式加以明示,并加强对治理工作的协调。第十五条第十五条对因自然灾害可能引发事故的隐患,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采取可靠的预防措施;接到自然灾害预报后,应当及时向所属单位发出预警通知;发生自然灾害可能危及单位和人员安全时,应当及时采取停止作业、撤离人员、加强监测等措施。第十六条第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在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完毕后,应当组织验收或者委托依法设立的安全生产服务机构进行验收。第十七条第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每月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向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送。第十八条第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建立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信息台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事故隐患排查的时间、具体部位或者场所;(二)发现事故隐患的数量、级别和具体情况;(三)参加事故隐患排查的人员及其签字;(四)风险评估记录;-5-(五)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六)事故隐患治理情况和复查验收时间、结论、人员及其签字;(七)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统计信息报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信息台账应当保存 2 年以上。第十九条第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租赁给其他单位的,应当与承包、承租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方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并对承包、承租单位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进行统一协调和管理;发现承包、承租单位存在事故隐患的,应当及时督促其治理。第二十条第二十条经营场所管理单位应当保证经营场所具备安全条件,与经营者签订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协议,明确各自管理责任,并定期组织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同一建筑物由两个以上单位管理或者使用的,应当各自承担管理或者使用范围内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对共用部分,由管理或者使用单位共同协商,明确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未协商明确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的,由管理或者使用单位共同承担责任。第三章监督管理第三章监督管理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履行下列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综合监督管理职责:(一)拟定本行政区域内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综合性政策和制度,会同有关部门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综合信息平台,定期统计、分析和上报排查治理情况;(二)协调和指导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管理工作;(三)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实施监督管理;-6-(四)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责任人员向同级人民政府提出追究行政责任的建议;(五)对举报重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人员进行奖励。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履行下列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管理职责:(一)编制本行业、领域事故隐患排查标准清单,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信息平台;(二)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依法查处未按照规定排查治理事故隐患的违法行为;(三)定期分析评估重大事故隐患,并承担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挂牌督办工作;(四)按期向同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送本行业、领域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情况。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开展经常性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检查工作,在监督检查中发现事故隐患的,应当做好记录,并责令生产经营单位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依法责令生产经营单位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有关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应当互通情况,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由其他有关部门处理的,及时移送其他有关部门并形成记录备查,接受移送的部门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并反馈结果。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依法开展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时,发现事故隐患的,应当及时报告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7-居(村)民委员会发现其所在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事故隐患时,应当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报告。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实行挂牌督办制度。挂牌督办按照属地、分类和分级原则,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实际需要分别实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直接对重大事故隐患进行挂牌督办。生产经营单位认为需要时,可以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重大事故隐患进行挂牌督办。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直接对重大事故隐患进行挂牌督办时,应当责令生产经营单位自收到挂牌督办通知书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提交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生产经营单位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实施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挂牌督办时,应当提交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对事故隐患治理不力,导致事故发生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将其行为录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库,依法向社会公告,并通报行业主管部门、投资主管部门、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以及有关金融机构。第四章法律责任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行为,其他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十九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按照规定处理事故隐患举报的;-8-(二)不履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检查职责,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三)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过程中存在违法行为,未及时查处,造成后果的;(四)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的。第三十条第三十条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以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 5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编制事故隐患排查标准清单的;(二)未明确单位各业务部门(车间)、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班组负责人和具体岗位从业人员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职责的;(三)未保障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所需专项资金的;(四)未按照规定排查事故隐患或者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信息台账的;(五)未按照规定报告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或者重大事故隐患的。第五章附则第五章附则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 2016 年 4 月 1 日起施行。-9-二、基础管理类事故隐患排查通用清单编制架构基础管理类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体制、机制及程序基础管理类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体制、机制及程序等方面存在的缺陷等方面存在的缺陷隐患类别隐患内容说明1.1 资质证照1.1.1 缺少资质证照未按规定取得合法的营业执照、消防验收(备案)文件、涉及危险化学品的企业需要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等资质证照。1.1.2 资质证照未合法有效1.1.3 其他1.2 安全生产管 理 机 构 及人员1.2.1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含职业健康管理机构)设置缺陷未按规定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含职业健康管理机构)。1.2.2 安全管理人员(含职业健康管理人员)配备缺陷未按规定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含职业健康管理人员),人员配备不足或所配备的人员不符合要求等。1.2.3 其他冶金等工贸企业未设有安全生产委员会等。1.3 安全规章制度1.3.1 安全生产责任制缺陷未按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1.3.2 安全管理制度缺陷未按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如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和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管理、生产设备设施报废管理、隐患排查治理、应急管理、事故管理、安全培训教育、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安全投入、相关方管理、作业安全管理等。1.3.3 安全操作规程缺陷未按规定制定、完善安全操作规程,如覆盖主要设备设施生产作业和具有安全风险的作业活动的安全操作规程等。1.3.4 制度(文件)管理缺陷未按规定制定制度编制、发布、修订等制度,或未按照制度执行,如制度编制、发布、修订等过程不规范,制度(文件)试行、现行有效或过期废止标识不清,过期废止回收销毁等规定不明确,制度(文件)发布后宣贯、执行检查不到位;记录(台账、档案)的数量、格式、内容不明确,填写不规范等。1.3.5 其他1.4 安全培训教育1.4.1 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培训教育不足未按规定取证,取证后没有按年度进行培训教育或培训教育学时不够等。-10-1.4.2 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培训教育不足未按规定取证,证件过期或证件与实际岗位不符等。1.4.3 一般从业人员培训教育不足缺少日常教育、“三级”教育、“四新”教育、转岗、重新上岗等安全培训教育,或安全培训教育达不到规定时间,或内容不符合要求等。1.4.4 其他1.5 安全投入1.5.1 安全投入不足冶金、机械等企业未按国家相关规定提取安全投入资金,其他行业企业未保证必要的安全投入等。1.5.2 安全投入使用缺陷安全投入使用范围或使用金额不符合要求等。1.5.3 其他未按规定购买工伤保险等。1.6 相关方管理1.6.1 相关方资质缺陷未对相关方有关安全资质和能力确认,或相关方不具备合格资质。1.6.2 安全职责约定缺陷未按规定签订安全协议,或未在劳动、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等。1.6.3 安全教育、监督管理缺陷未按规定对相关方人员进行安全教育、监督管理等。1.6.4 其他1.7 重大危险源管理1.7.1 重大危险源辨识与评估缺陷未进行重大危险源辨识评估,或辨识评估不正确等。1.7.2 登记建档备案缺陷未按规定进行登记、建档、备案等。1.7.3 重大危险源监控预警缺陷未按规定对重大危险源进行监控,或监控预警系统不能正常工作。1.7.4 其他1.8 个体防护装备1.8.1 个体防护装备配备不足未按规定选用、配备、按期发放所需的个体防护装备。1.8.2 个体防护装备管理缺陷未按规定对个体防护装备实施有效管理。1.8.3 其他1.9 职业健康1.9.1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缺陷未按规定申报危害因素岗位,申报内容不全,未申请变更等。1.9.2 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缺陷未按规定对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或检测评价因素不全等。1.9.3 职业病危害因素告知缺陷未按规定在劳动合同中写明,检测结果未公示等。-11-1.9.4 职业健康检查缺陷未按规定建立职业健康档案,未开展职业健康体检,或体检结果未通知劳动者等。1.9.5 其他未按相关规定将职业病患者调离原岗位等。1.10 应 急 管理1.10.1 应急组织机构和队伍缺陷未按规定设置或指定应急管理办事机构,配备应急管理人员,未按规定建立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1.10.2 应急预案制定及管理缺陷未按规定制定各类应急预案,未对预案进行有效管理(论证、评审、修订、备案和持续改进等)。1.10.3 应急演练实施及评估总结缺陷未按规定进行应急演练,或未对应急演练进行评估和总结等。1.10.4 应急设施、装备、物资设置配备、维修保养和管理缺陷未建立应急设施,未配备应急装备、物资,未按规定进行经常性的检查、维护、保养和管理等。1.10.5 其他1.11 隐患排查治理1.11.1 事故隐患排查不足未按规定开展事故隐患排查工作。1.11.2 事故隐患治理不足未按规定开展事故隐患治理工作,或事故隐患治理不彻底等。1.11.3 事故隐患上报不足未按规定对事故隐患进行上报。1.11.4 其他包括未对事故隐患进行统计分析等。1.12 事 故 报告、调查和处理1.12.1 事故报告缺陷未按规定及时报告,并保护事故现场及有关证据等。1.12.2 事故调查和处理缺陷未对事故进行调查、处理、分析等。1.12.3 其他1.13 其他其他管理上的缺陷。-12-三、现场管理类事故隐患排查通用清单编制架构现场管理类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在作业场所环境、设备现场管理类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在作业场所环境、设备设施及作业行为等方面存在的缺陷设施及作业行为等方面存在的缺陷隐患类别隐患类别隐患内容隐患内容说明说明2.1 作业场所2.1.1 选址缺陷作业场所未按规定选择在常年主导风上风或侧风风向,靠近易燃易爆场所,地质条件不良,企业内新建构筑物、装置安全卫生防护距离不足等。2.1.2 设计、施工缺陷未按规定对建构筑物的防火等级、安全距离、防雷、防震等进行设计、施工,或改建、扩建、装修没有按安全要求进行等。2.1.3 平面布局缺陷住宿场所与加工、生产、仓储、经营等场所在同一建筑内混合设置;爆炸危险场所或存放易燃易爆品场所与易燃易爆场所联通;建构筑物内,设备布置、机械、电气、防火、防爆等安全距离不够,或卫生防护距离不够等。2.1.4 场地狭窄杂乱作业场所狭窄难以操作,工具、材料放置混乱等。2.1.5 地面开口缺陷坑、沟、池、井等开口的不安全状况,如无安全盖板或安全盖板不符合要求等。2.1.6 安全逃生缺陷包括无安全通道,安全通道狭窄、不畅等,未按规定设置安全出口,包括无安全出口、安全出口数量不足、设置不合理等。2.1.7 交通线路的配置缺陷容易导致车辆伤害或消防通道不符合要求等。2.1.8 安全标志缺陷未按规定设置安全标志,如无标志标识、标志不规范、标志选用不当等。2.1.9 其他地面湿滑不平、梯架缺陷、装修材料缺陷等。2.2 设备设施2.2.1 工艺流程缺陷工艺流程布置不顺畅,交叉(平交)点多,产量增大后没有及时调整工艺路线等易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缺陷。-13-2.2.2 通用设备设施缺陷通用设备设施在设计、安装调试、使用上的缺陷,如强度、刚度、稳定性、密封性、耐腐性等缺陷,不符合安全要求,有人员易触及的运动部件外露,操纵器失灵、损坏,设备、设施表面有尖角利棱,未按规定进行检验等。通用设备设施不包括特种设备、电气设备设施、消防设备设施、有较大危险因素设备设施以及安全监控设备。2.2.3 专用设备设施缺陷根据行业生产特点,企业拥有的专用设备存在的安全缺陷,以及未按规定进行检验等。2.2.4 特种设备缺陷未按规定取证、建档、定期检验、维护保养,或特种设备不能达到规定的技术性能和安全状态等。2.2.5 消防设备设施缺陷未按规定对消防报警系统进行配线、设备选型安装,未按规定设置合格的给水管网、消火栓、消防水箱及自动、手动灭火设施器材,未按规定选用合格的机械防烟排烟设备,或设备安装不符合要求,防火门、防护卷帘及其他消防设备缺陷,以及未按规定进行检验等。2.2.6 电气设备缺陷电气线路、设备、照明不符合标准,保护装置不完善,移动式设备不完善,防爆电气装置不符合标准,防雷装置不合格,防静电不合格,电磁防护不合格,以及未按规定进行检验等。2.2.7 有较大危险因素设备设施缺陷未按规定对存在高温高压、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有较大危险因素的设施设备进行安全防护,未按规定对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等。2.2.8 安全监控设备缺陷未按规定安装监控设备监测有毒有害气体、生产工艺危险点等,安全监控设备设置不合理,或安全监控设备不能正常工作等。2.2.9 其他-14-2.3 防护、保险、信号等装置装备2.3.1 无防护没有实施必要的防护措施,如无防护罩、无安全保险装置、无报警装置、未安装防止“跑车”的挡车器或挡车栏等。2.3.2 防护装置、设施缺陷防护装置、设施本身安全性、可靠性差,包括防护装置、设施损坏、失效、失灵等。2.3.3 防护不当未按规定配置、使用合格的防护装置、设施。2.3.4 其他2.4 原辅物料、产品2.4.1 一般物品处置不当物品存放不当,如成品、半成品、材料和生产用品等在储存数量、堆码方式等方面存放不当;物品使用不当,未按规定搬运、使用物品;物品失效、过期、发生物理化学变化等。2.4.2 危险化学品处置不当对易燃、易爆、高温、高压、有毒有害等危险化学品处置错误,危险化学品失效、过期、发生物理化学变化,未按规定记录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情况等。2.4.3 其他原辅料调整更换时,未进行安全评价等。2.5 职业病危害2.5.1 职业病危害超标噪声强度超标,粉尘浓度超标,照度不足或过强,作业场所温度、湿度超出限值,缺氧或有毒有害气体超限,辐射强度超限等。2.5.2 职业病危害因素标识不清作业场所缺少防护设施,公告栏,警示标识等。2.5.3 其他2.6 相关方作业相关方未按规定办理动火、动土、用电等手续,进入不应进入场所等涉及相关方现场管理方面的缺陷。2.7 安全技能2.7.1 违章指挥安排或指挥职工违反规定进行作业,如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指挥工人在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有缺陷,隐患未解决的条件下冒险进行作业等。2.7.2 操作错误操作方式、流程错误,指按钮、阀门、搬手、把柄等的操作,以及未经许可开动、关停、移动机器;开动、关停机器时未给信号;开关未锁紧,造成意外转动、通电或泄漏,忘记关闭设备;拆除安全装置,造成安全装置失效等。-15-2.7.3 使用不安全设备、工具临时使用不牢固的设施,使用无安全装置的设备,使用已停用或报废的设备等。2.7.4 工具使用错误使用不合适的工具,或没有按要求进行使用等。2.7.5 冒险作业冒险进入危险场所,或在危险场所冒险停留、冒险作业,如未经允许进入涵洞、油罐、井等有限空间或高压电设备等其它危险区;攀、坐不安全位置(如平台护栏、汽车挡板、吊车吊钩),在起吊物下停留;采伐、集材、运材、装车时,未远离危险区;机器运转时加油、维修、焊接、清扫等。2.7.6 其他包括脱岗、超负荷作业等其他操作错误、违反劳动纪律行为。2.8 个体防护2.8.1 个体防护装备使用缺陷在必须使用个人防护用品用具的作业或场合中,忽视其使用,如未戴安全帽,未戴护目镜或面罩,未佩戴呼吸护具,未戴防护手套,未穿防护服,未穿安全鞋等。2.8.2 不安全装束在有旋转零部件的设备旁作业穿着肥大服装、操纵有旋转零部件的设备时戴手套等。2.8.3 其他2.9 作业许可2.9.1 作业前未办理许可手续动火作业、有限空间作业、大型吊装作业、高空作业等作业前未按规定办理手续。2.9.2 安全措施落实缺陷未落实安全措施或安全措施落实不足,作业完毕未确认安全状态等。2.9.3 其他2.10 其他-16-四、企业通用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检查指南序号序号检查项目检查项目排查检查标准及要求排查检查标准及要求现场检查情况现场检查情况1主要负责人职责建立、健全并组织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2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责贯彻执行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制止和查处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发现事故隐患,督促有关业务部门和人员及时整改,并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推广安全生产先进技术和经验参与本单位生产工艺、技术、设备的安全性能检测及事故预防措施的制定参与本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安全设施的审查,督促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使用参与组织本单位应急预案的制定及演练协助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对事故进行统计、分析3安全生产责任主要负责人、其他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职能部门及其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车间班组(分公司、场、站)及其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其他岗位及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层层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4规章制度及操作规程安全生产工作例会安全生产的教育和培训安全生产检查及事故隐患的整改设施、设备的维护、保养、检测-17-危险作业的现场管理劳动防护用品的管理安全生产责任和奖惩安全生产台帐的管理应急救援措施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安全生产投入及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和使用安全标准化管理重大危险源检测、监控、管理特种作业人员管理不同工种和岗位的操作规程5安全生产资金投入保障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保证和改善安全生产条件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用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安全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入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教育、督促从业人员正确使用;禁止以现金或者其他物品替代劳动防护用品的提供6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并经安全监管部门考核合格,持有安全资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新员工三级安全教育变换工种教育转岗、复工教育实施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的安全教育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培训,熟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增强预防事故、控制职业危害和应急处理的能力建立健全安全培训工作制度-18-将安全培训工作纳入本单位年度工作计划,并保证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资金安排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期间,应当支付工资和必要的费用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档案,详细、准确记录培训考核情况7安全生产管理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载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的事项生产、生活、储存区域设置以及周边防护安全距离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定期组织开展安全检查,对检查出的问题应当立即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应当制定相应的防范措施和整改计划,限期整改进行爆破、设备(构件)吊装拆卸、高空悬挂、有限空间等危险作业,应当制定施工方案、安全操作规程,采取安全防范措施,设置作业现场的安全区域;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和专业人员施工;确定专人进行现场统一指挥;有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安全生产基础管理水平加强重大危险源管理,建立运行管理档案,定期对设施、设备进行检验、检测,定期检查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状况,制定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至少每半年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重大危险源监控措施的实施情况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的,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有关的安全生产管理事项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有关安全生产条件或者资质进行审查,并对承包、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持续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积极采用信息化等先进的安全管理方法和手段,落实各项安全措施8隐患排查治理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建档监控等制度,逐级建立并落实从主要负责人到每个从业人员的隐患排查治理和监控责任制定期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排查本单位的事故隐患-19-建立健全事故隐患信息档案,对排查发现的隐患,应当按照隐患的等级进行分类登记,并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监控治理对排查发现的一般隐患,应当立即组织治理;对排查发现的重大隐患,应当组织制定并实施治理方案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设置警戒标志,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对暂时难以停产或者停止使用的相关生产储存装置、设施、设备,应当加强维护和保养,防止事故发生加强对自然灾害的预防,对于因自然灾害可能导致事故灾难的隐患,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的要求,采取可靠的预防措施,制定应急救援预案每季、每年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向有关部门报送书面统计分析表建立事故隐患报告和举报奖励制度9应急救援预案及事故报告结合实际,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演练,并及时组织修订完善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织,配备相应的应急救援器材和设备,并定期进行演练。生产经营规模较小,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并与就近的应急救援组织签订应急救援协议。应急救援组织在进行应急救援演练时,应当吸纳与其签订应急救援协议的生产经营单位参加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 1 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事故相应应急预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依法妥善处理事故的善后工作,按国家有关规定向事故伤亡人员支付赔偿金-20-五、分行业领域事故隐患排查清单1、金属露天矿山河南省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安全生产隐患自查清单河南省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安全生产隐患自查清单隐患自查级要素隐患自查级要素隐患自查级要素隐患自查级要素隐患自查级要素隐患自查级要素隐患自查级要素隐患自查级要素自查标准项具体描述自查标准项具体描述参考依据参考依据监管部门监管部门基础管理依法办矿依法办矿依法办矿依法立项审批,履行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可行性研究阶段,由具有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预评价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初步设计应按规定编制安全专篇;安全设施的设计应由具有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并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有重大变更的,应经原设计单位同意,并报原审查部门审查同意。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21-安全设施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施工,由具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进行工程监理。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投入生产或使用前,由具有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验收评价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必须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生产法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对于整合矿山,有无采空区治理方案,是否按设计要求的建设顺序治理和建设,是否有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安全隐患排查表一个采矿许可证矿区范围内存在多个开采系统或开采主体的。由国土资源部门责令矿山企业明确各个系统生产的时间顺序,原则上一套系统闭坑后,另一套系统方可进行生产。河南省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工作方案资质证照营业执照营业执照矿山企业、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工商营业执照公司法工商采矿许可证采矿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和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的相关资质证明。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安监局安全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矿山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 3 年。单位名称、主要负责人、单位地址、经济类型、许可范围发生变化时,应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手续。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22-民用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施工单位或爆破作业单位的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爆破安全规程GB6722-2003各类特种作业人员的资格证各种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矿山企业、施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放炮员、装运车辆司机、电工、焊工等)应经过专门培训取得安监部门核发的特种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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